大劳发规范企业工资支付问题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劳发[2003]65号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市直企业及各用人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遏制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等法律、法规,现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得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规定或与劳动者约定的发薪日支付劳动者工资,逢法定节假日可提前或顺延。
实行全日制用工的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其它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不得不延期的不能超过下一个发薪日,延期超过下一个发薪日的视为拖欠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按照与劳动者约定或集体协商确定的岗位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
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企业的工资分配,应建立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分配机制。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应适当上浮工资水平;企业亏损或经济效益下降可适当下浮工资水平。
五、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没有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息工人员(放假休息待岗)和离岗退养人员(内退),用人单位应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但分别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和90%。
用人单位支付给息工、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含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扣除个人应缴纳
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后,实际支付给息工、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不得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六、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必须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大劳发[2002]35号)规定,向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偿还已拖欠的工资。
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须每月向本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一次,接受监督、监察直至偿还完毕。
七、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工资3个月以内的,应当与工会或全体职工(或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确定偿还时间,并征得工会或职工方同意;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的,应与职工协商签订偿还协议,确保按期足额偿还。
除发生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故拖欠:
(一)拖欠工资3个月以内,未与工会或职工方协商并征得同意的;
(二)发生拖欠工资超过3个月,未与职工协商签订偿还协议或超过偿还协议期限未偿还的;
(三)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按规定报告,被劳动监察部门发现或劳动者举报的。
八、用人单位2002年底前已形成的拖欠工资,2003年底前未按照《关于清理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大政发[2001]66号)和有关规定基本清欠完毕的,视为无故拖欠。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方协商同意签订了偿还协议并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不视为无故拖欠。
九、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应在改制审批前偿清,经主管部门认可确有困难的,应征得职代会同意签订偿还协议,协议偿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由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不按规定偿还或不签订协议的,市政府有关部门不予核定职工安置费。
十、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并加发拖欠工资额25%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或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足克扣或低于部分工资,并按克扣或低于额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下列情形之一为克扣劳动者工资:
(一)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低于与劳动者约定的或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的;
(二)未按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没有执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考勤、奖惩等规章制度随意扣罚劳动者工资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本通知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涉及的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不重复处理。
十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实行即时监察制度。
对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依据《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
对不执行限期改正指令书的,下达行政处理决定并处以3000-5000
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不履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送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三、劳动仲裁部门对符合申诉时效的拖欠工资争议案,依法进行仲裁。
十四、本通知从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