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劳发规范企业工资支付问题的通知
工资支付通知函
工资支付通知函尊敬的XX公司全体员工:您好!根据公司财务管理规定,为确保员工工资的正常支付与透明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资支付范围及标准1. 工资支付范围:本次工资支付涵盖公司全体在岗正式员工。
2. 工资支付标准:按照公司薪酬制度及员工所在岗位标准执行。
二、工资支付时间1. 工资支付周期:按月支付。
2. 工资支付日期:每月XX日(如遇节假日,支付日期将提前或顺延,具体以公司通知为准)。
三、工资支付方式1. 公司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员工工资。
2. 员工需提供以下资料以便办理工资卡:(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3)填写完整的《工资卡信息表》。
3. 请务必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如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工资支付出现问题,责任由员工本人承担。
四、工资条查询及确认1. 工资支付日后,员工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工资条:(1)登录公司内部管理系统;(2)联系财务部门索取纸质工资条。
2. 员工需在收到工资后5个工作日内,对工资条进行确认。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财务部门沟通。
五、特殊情况处理1. 若员工在工资支付日前离职,公司将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办理工资支付。
2. 若员工因特殊原因(如请假、出差等)未能按时提供工资卡资料,请及时与财务部门联系,以便尽快办理工资支付。
六、其他事项1. 请员工关注公司内部通知,了解工资支付相关政策及变动。
2. 请妥善保管好个人工资卡,避免泄露密码,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诈骗。
公司始终关注和重视员工的工资福利,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请随时与财务部门联系。
感谢您对公司的信任与支持,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敬请周知。
XX公司财务部日期:XXXX年XX月XX日附:《工资卡信息表》下载链接:https://XXXXXX(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年12月6日劳部发〔1994〕4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马钢集股〔2003〕69号工资支付规定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文件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马钢集股〔2003〕69号关于印发《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各单位:根据公司2003年基本工资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规范公司内部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重新修订了《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支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工资支付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开展宣传,如在实际操作中遇有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反映。
本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考虑时效关系,因职工考勤因素涉及工资支付的,不再倒溯重新计算工资。
二OO三年十月十七日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支付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2003年马钢基本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两公司在册职工(不含内部退养职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公司现行工资制度中的岗位工资、积累工资、津补贴和奖金。
(一)岗位工资,其标准为基额乘以岗位系数,基额标准为450元。
(二)积累工资,由工龄工资和保留工资两部分组成。
工龄工资标准为3元/年;保留工资为职工原技能工资减去250元后的余额(包括列入保留工资项下发放的工资补贴)。
(三)津补贴,由津贴和补贴两个部分组成。
津贴有夜班津贴、技师津贴、一专多能工津贴、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护士长津贴、矿山津贴、下井津贴、优秀科技人员津贴、外语津贴;补贴有物价补贴。
各类津补贴的具体执行标准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四)奖金,其水平按经济责任制规定执行。
上述第(一)、(二)、(三)条所列标准均为现执行标准,今后调整变化以公司下达的文件和规定为准。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
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
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大劳发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发[2003]65号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市直企业及各用人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遏制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等法律、法规,现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得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规定或与劳动者约定的发薪日支付劳动者工资,逢法定节假日可提前或顺延。
实行全日制用工的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其它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不得不延期的不能超过下一个发薪日,延期超过下一个发薪日的视为拖欠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按照与劳动者约定或集体协商确定的岗位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
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企业的工资分配,应建立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分配机制。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应适当上浮工资水平;企业亏损或经济效益下降可适当下浮工资水平。
五、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没有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息工人员(放假休息待岗)和离岗退养人员(内退),用人单位应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但分别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和90%。
用人单位支付给息工、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含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后,实际支付给息工、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不得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六、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必须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大劳发[2002]35号)规定,向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偿还已拖欠的工资。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等情况监控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等情况监控工作的通知【文 件 号】大劳发[2007]166号【颁布部门】大连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7-09-12【实施时间】2007-09-12【时 效 性】有效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为有效预防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遵守劳动保障各项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监控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控对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管辖划分,将存在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纳入年度监控范围: (一)两年内有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突发事件(劳动者游行,集体到市有关部门上访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两年内有拖欠工资,引发5人以上集体投诉,经查情况属实,整改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三)年度内发生3次以上(含3次)拖欠工资行为的; (四)连续两年发生4次以上(含4次)拖欠工资行为的。
监控对象一年内未再次出现拖欠工资等情况,第二年可取消监控。
二、监控内容 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特别是农民工“两险”缴纳等情况。
三、监控办法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采取以下办法,掌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等情况,督促用人单位整改问题,防止出现新的违法行为。
(一)被监控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资支付情况月报表》报负责监控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工资报表须经同级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盖章或签字。
(二)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每月应到用人单位核对工资报表等情况,对不按规定上报工资报表或上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依法处理。
(三)监控对象在被监控期间继续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并将其行为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四)凡存在拖欠工资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或存在问题不认真整改的,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查其参加建设项目投标所涉及工资支付等情况时,不予出具劳动保障合格手续。
国家工资支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工资支付规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管制度,加强对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条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章工资支付原则第六条工资支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工资支付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平原则。
工资支付应当体现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三)透明原则。
工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应当明确、公开。
(四)及时原则。
工资支付应当及时足额,不得拖欠。
第三章工资支付形式第七条工资支付形式包括货币支付和实物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
第八条货币支付工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工资支付应当以人民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支付。
(二)工资支付应当以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工资支付标准第九条工资支付标准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构成。
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工资支付周期。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工资支付基数。
工资支付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
第十条基本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岗位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因岗位性质、职责、技能等因素而确定的工资。
第十二条绩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因工作绩效而确定的工资。
企业规章制度工资发放通知
企业规章制度工资发放通知尊敬的公司员工:根据公司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此向大家通报关于工资发放的规定,请大家务必仔细阅读并遵守。
一、工资发放时间根据公司规定,本公司的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的25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则顺延至最近的工作日。
请各位员工提前做好安排,以确保能够及时领取到工资。
二、工资发放方式为方便管理和提高效率,公司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工资。
请每位员工准确填写并及时提交银行账户信息,确保工资能够准确无误地打入个人账户。
三、工资组成及计算方法1. 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和津贴等多项组成。
具体的工资组成和计算方法已经在入职合同或个人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请大家参照合同内容核对个人工资。
2. 工资计算周期为一个月,以每月的实际工作天数为准。
请各位员工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确保考勤记录的准确性。
3. 对于新员工或者员工晋升调整工资的情况,工资的具体调整时间和幅度将根据公司的绩效评估结果和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四、工资税费缴纳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公司将按照法定税率代扣代缴员工工资所需的个人所得税。
具体税费扣除标准及计算方法可咨询公司财务部门或相关政策文件。
请各位员工配合和理解相关税费政策,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及时与公司财务部门联系。
五、工资异议处理如果在工资发放过程中发生工资异议,员工有权提出申诉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相关证据。
公司将按照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核实并及时处理。
请各位员工在提出异议时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准确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据材料;- 尽量在工资发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 对于涉及工资异议的员工,公司将确保其工资的正常发放,并在调查核实后做出合理的调整和处理。
六、其他事项1. 请各位员工妥善保管个人工资条及其他相关工资文件,以便日后查询与核对。
2.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工资发放时间或方式的,请提前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并经批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尊敬的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农民工依法享受到应得的工资待遇,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资支付责任的明确各相关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工资支付责任,根据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企事业单位应确保工资支付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及时性,不得恶意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二、财务管理的规范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工资支付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要按月清理工资支付情况,对未支付或已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进行核查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与财务报表相对应。
三、对拖欠工资问题的处理1.拖欠工资问题的预防和化解应从源头上着手,企事业单位要加强招聘、劳动合同签订及工资支付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工资支付的合法合规。
2.对发现的拖欠工资问题,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整改。
如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工资支付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工资支付完毕。
3.如乙方拖欠工资,甲方应采取法律手段,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督导检查与问责机制为确保工资支付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建立健全督导检查与问责机制。
相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力度,对工资支付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同时,要加强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五、宣传与教育工作的开展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工的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
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沟通,落实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和管理措施。
附件.1.《劳动合同法》2.《工资支付暂行条例》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民工:指在非农业户口籍贯,在城市或非农村地区从事职业劳动,但并未在所从事职业工作地长期定居的劳动者。
2.工资支付责任:指企事业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待遇的法定义务。
重要通知关于工资发放调整的通知
重要通知关于工资发放调整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员工:在此,我们向大家发布一份重要通知,关于工资发放调整的事项。
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权益,经过全体领导层的研究和讨论,决定对公司的工资发放进行相应的调整。
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一、背景说明随着市场的变化和竞争的加剧,公司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
为了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员工的福利,我们决定进行工资发放的调整。
二、调整原则和目标1. 公平公正原则:调整工资发放时,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工资与工作贡献相匹配的原则,确保员工的薪酬体系公平合理。
2. 激励机制:通过调整工资发放,更好地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员工的工作动力和满意度。
3. 经济可行性:调整工资发放将兼顾公司经济情况,确保公司财务稳健和员工的合理待遇。
三、具体调整方案1. 超绩效员工: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度,适当提高其工资发放标准。
具体标准将根据个人业绩评估结果分别确定,以确保员工得到合理的奖励和激励。
2. 一般绩效员工:对于一般绩效的员工,公司将在员工合同规定的基本薪资上,适当提升工资水平。
提升幅度将根据员工的绩效评估结果和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考虑。
3. 基本薪资调整: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龄和市场行情,对基本薪资进行适当的调整。
调整幅度将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四、工资调整实施方案1. 实施时间:工资调整将于下月起正式生效,请各位员工于调整生效后的工资发放周期内按照新的工资标准进行操作。
2. 工资发放方式:工资将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发放,不会发生任何变化。
请各位员工的工资单仔细核对,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五、其他事项1. 员工权益保障:公司一直将员工的权益放在首位,调整工资发放后,公司将继续保障员工各项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2. 合同变更:工资发放的调整不影响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员工所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暂不需要进行修改或续签。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21年)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7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发布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企业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资支付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国资、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市场监督、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支持和帮助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
第二章工资确定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制定本省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工资水平,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监测预警信息。
工资支付制度通知模板范文
通知:关于企业工资支付制度的调整与实施尊敬的全体员工:为了更好地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经过公司领导层的充分讨论和研究,决定对企业的工资支付制度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工资支付制度通知如下:一、工资支付原则1. 依法支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2. 公平公正:工资支付应体现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员工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3. 绩效挂钩:工资支付应与员工的工作绩效、工作质量、工作量等因素挂钩,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二、工资支付标准1. 基本工资:员工的基本工资是根据岗位、职级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的。
2. 绩效奖金:员工的绩效奖金是根据工作绩效、工作质量、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
3. 加班工资: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应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4. 津贴补贴:员工根据工作岗位、职责和要求,享受相应的津贴补贴。
三、工资支付时间1. 工资发放日:每月工资的发放日为次月的第二个工作日。
2. 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员工可根据个人需求选择。
四、工资支付管理1. 工资支付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确保工资支付的准确、及时、安全。
2. 工资支付查询:员工有权查询自己的工资支付情况,如有疑问,可向财务部门提出。
3. 工资支付记录:公司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工资支付的记录和凭证,以备查验。
五、特殊情况处理1. 员工离职:员工离职时,应按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工资支付至离职当月工资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 员工请假:员工因病、事假等原因缺勤的,工资支付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3. 员工旷工:员工旷工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扣除相应的工资。
六、工资支付制度的变更1. 公司有权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公司经营状况,调整工资支付制度。
2. 工资支付制度的变更应提前通知员工,并进行公示。
七、违规处理1. 员工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企业工资发放规章制度
国家企业工资发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企业内工资的发放,建立健全工资管理机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国家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国家所有制单位内部工资的发放管理。
第三条国家企业应当按照本规章的规定,依法、公平、公正地发放工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工资应当体现工作业绩和贡献,不得歧视、挤占和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明确工资管理的责任部门和操作程序,建立完善的工资保密制度。
第六条国家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发放工资,保证员工工资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国家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关于工资发放的宣传,使员工了解工资发放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八条国家企业应当建立工资发放管理档案,完整准确记录员工的工资发放情况,确保发放工资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第九条国家企业应当建立工资管理的异常情况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工资问题,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国家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社会保险责任,确保员工获得合法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工资的组成第十一条国家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补偿等组成。
第十二条员工的基本工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劳动保障政策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员工的绩效工资应当按照工作业绩和贡献情况确定,公平合理。
第十四条国家企业为员工提供的津贴补贴应当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员工在国家企业取得的奖金和补偿应当为员工的工作成果和表现所得,按照企业规定的奖惩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国家企业应当制定明确的工资组成规定,使员工了解工资的构成和发放标准。
第三章工资的发放第十七条国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工资,不得迟误。
第十八条国家企业应当按月发放工资,不得拖欠员工的工资。
第十九条国家企业应当向员工提供详细的工资单和发放说明,确保员工了解工资的发放情况。
关于工资发放问题的告知函
关于工资发放问题的告知函1. 引言1.1 引言亲爱的员工们:大家好!我们公司一直致力于提高员工福利和工资发放效率,以确保大家能够获得应有的待遇。
为了让大家更清楚地了解工资发放相关事项,特向大家发出这份关于工资发放问题的告知函。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们将会介绍工资发放的时间、方式、标准以及相关事项,并提醒大家注意一些细节和注意事项。
希望通过这份告知函,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公司的工资发放政策,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误解和问题。
我们衷心希望大家能够积极参与公司的发展,共同努力,共同成长。
让我们一起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共同创造更美好的未来!谢谢大家的支持与理解!祝大家工作顺利,生活愉快!谨致问候,XX公司管理团队敬上2. 正文2.1 通知工资发放时间根据公司规定,工资将于每月的第五个工作日发放至员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请各位员工务必保持账户信息准确无误,以免影响工资发放的顺利进行。
若因银行信息错误导致工资延迟发放,请尽快联系人力资源部进行更正。
为了确保工资发放的及时性和安全性,公司采用电子转账方式进行工资发放。
员工无需前往公司办公室领取现金,只需在发放日查看自己的银行账户即可确认工资已经到账。
工资发放标准将根据员工的岗位等级、工作表现和工作时长等因素进行确定,具体标准会在工资单中详细列出。
如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及时向财务部门进行咨询和核实。
在工资发放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异常情况或发放错误,请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我们将尽快对问题进行核实和解决。
请确保认真核对工资单上的各项信息,以确保发放准确无误。
在工资发放前,还请员工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信息,避免泄露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
也请注意及时查收工资单并认真核对每一项数据,如有异议,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联系进行解决。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员工们对工资发放问题有更清晰的了解,确保工资发放过程顺利进行。
感谢各位员工的合作与理解。
2.2 工资发放方式工资发放方式是指公司向员工支付工资的方式和途径。
关于规范公司工资发放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公司工资发放管理的通知各部门:为确保公司月度工资按时发放,有效保障员工核心利益,现对公司工资发放管理予以规范,具体如下: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全员工资、提成及根据考核周期核定的奖金等发放管理,工资、提成、奖金等以下统称为“工资”。
二、工资发放时间节点日常月份:原则上每月15日前(遇周末顺延至最近的一个工作日)将工资发放到账。
特殊月份:考虑春节、五一、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周期较长(5-7天),业务部门业绩数据复核沟通的时效性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原则上假期当月17日前(遇周末顺延至最近的一个工作日)将工资发放到账。
以上时间节点自2022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个月,后续公司根据试行情况可酌情调整。
三、工资数据提报节点为确保工资按上述时间节点及时发放到账,日常月份各相关部门数据提报时间节点要求如下表所示,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严格按时间节点执行。
特殊月份数据提报时间节点根据工资最终发放日期进行倒推,以人力资源中心提前下发的相关通知为准。
工资发放各流程环节责任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负责提报的数据及时性、数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将相应对接责任落实到部门具体人员。
如遇周末、节假日数据提取、核算周期紧张的,应安排员工加班处理相关数据,确保数据按时提交。
同时,应对数据准确性给予高度重视,部门超过规定时间节点申请修改数据的,原则上除重大数据差错外,人力资源中心不再予以受理,次月针对数据差额统一进行补差/补扣。
因数据差错导致员工投诉或离职员工提成多发需追回的,由数据归口部门负责处理,多发提成无法追回的,由数据归口部门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公司将定期对各部门提报数据及时性、准确性进行通报,未按时提交数据导致工资延迟发放或工资超发无法追回的,公司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处理。
特此通知人力资源中心2022年月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 件 号】大劳发[2007]172号【颁布部门】大连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7-08-27【实施时间】2007-08-27【时 效 性】有效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各银行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精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市劳动保障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共同印制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是用人单位在其开立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取工资性现金的唯一合法凭证。
大连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凭《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提取工资性现金。
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签发。
凡未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均属无效,各银行机构有权拒付。
三、地处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市内四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他区、市、县企业均实行属地管理。
四、企业在开户银行只能使用一本《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取工资性现金。
五、新成立企业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单位印章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每年1至2月份换发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用人单位在办理时,应持上一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和《劳动合同登记手册》。
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核准,掌握企业工资发放实际情况,发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监督作用。
七、用人单位未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取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予以处罚。
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按规定核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银行系统经办人员应依据经核准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付工资性现金。
规范工资对公发放通知
规范工资对公发放通知
尊敬的各位员工:
近日我们收到了一些员工反映的关于工资发放的问题,我们深感肩负起管理职责的同时,也要对员工的需求和问题做出积极的回应和处理。
基于此,我们特此发布本通知,对公司的工资发放做出规范。
首先,工资发放时间。
公司将定期为员工发放工资,每月的工资发放时间为当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及其他因素影响,将顺延至最近的工作日。
请各位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查收工资。
其次,工资发放方式。
为了方便快捷地为员工发放工资,公司采用银行代发方式,即将员工的工资汇入个人指定的银行卡账户中。
请各位员工将工资卡信息及时核对,并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保证工资的安全、及时和精准发放。
最后,关于工资发放的问题反馈与解决。
公司将设立专门的工资发放问题反馈办公室,接受员工对工资发放的问题和意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如有工资发放相关问题需反映,请直接与公司财务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内做出解决答复。
以上是有关公司工资规范对公发放的通知,希望各位员工能够认真了解和遵守。
万事如意,身体健康,前程似锦!
谢谢大家。
此致
敬礼
[公司名称]
时间:2021年X月X日。
规范工资发放流程通知
XX公司关于规范工资发放流程的通知
各部门、各子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工资管理工作,规范工资发放流程,确保工资按时发放,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每月5日前,各部门、各子公司将本单位上月员工考勤情况、员工工资汇总表经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一式三份报集团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
二、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董事长批示后,将暂定的员工工资表交财务部,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三、公司财务部审核无误后,各部门、各子公司根据审批通过的员工工资表于每月10日前发放工资。
四、员工工资按竞聘上岗和双向选择后的新单位新花名发放,但工资标准暂按原工资标准及原薪酬结构发放。
五、公司各部门员工工资由公司行政管理部统一制表,财务部人员工资由财务部统一制表。
六、高管人员工资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制表。
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一九八二年四月八日)近年来,企业组织职工加班加点过多,发放的加班加点工资数额很大,其中有些是生产(工作)所需要的,但有很大一部分并不需要。
加班加点过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些企业把它作为增加职工收入的手段,有的甚至违反财经纪律,巧立名目,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加班加点工资。
这种任意组织职工加班加点,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做法,不仅减少国家财政收入,降低企业经济效益,不利于国民经济的调整,而且影响职工身体健康,腐蚀了职工的思想。
为了有效地控制企业加班加点和制止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现特通知如下:一、各企业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出满勤,干满点,提高工时利用率,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同时,要加强企业管理,组织好均衡生产,注意职工的劳逸结合,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要纠正那种依靠加班加点来完成生产任务,以及把发放加班加点工资作为变相增加职工收入的手段等错误做法。
二、各企业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加班加点,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时候,才能组织职工加班加点:(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进行抢救的;(五)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企业要求发工资的通知函
企业要求发工资的通知函尊敬的XXX公司领导: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本公司各项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在此,我们就近期员工工资发放事宜向您发出通知,请您予以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相关规定,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资发放时间本公司将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发放当月工资,如遇节假日,发放时间将提前至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
二、工资构成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部分组成,具体标准依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员工所在岗位确定。
三、工资发放方式1. 本公司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请各位员工确保银行账户信息准确无误。
2. 如有特殊情况需现金发放,请提前向财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领取。
四、工资查询1. 员工可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系统查询本人工资详细信息。
2. 如对工资发放有疑问,请及时向财务部门反映,我们将尽快为您核实。
五、注意事项1. 请各位员工认真核对自己的工资信息,如有变动,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门沟通。
2. 请确保每月按时提交考勤、加班等与工资相关的资料,以免影响工资发放。
3. 请遵守公司规定,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确保个人绩效目标的达成。
六、监督与投诉1. 公司设立员工投诉渠道,如遇工资发放问题,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投诉。
2. 公司承诺对投诉内容予以保密,并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为确保员工工资的正常发放,请您予以配合。
我们相信,在您的支持下,本公司将持续改进和完善薪酬管理,为员工创造一个公平、和谐的工作环境。
再次感谢您对本公司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您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顺祝商祺!【公司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邮箱地址】【通知发出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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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劳发[2003]65号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市直企业及各用人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遏制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等法律、法规,现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得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规定或与劳动者约定的发薪日支付劳动者工资,逢法定节假日可提前或顺延。
实行全日制用工的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其它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不得不延期的不能超过下一个发薪日,延期超过下一个发薪日的视为拖欠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按照与劳动者约定或集体协商确定的岗位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
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企业的工资分配,应建立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分配机制。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应适当上浮工资水平;企业亏损或经济效益下降可适当下浮工资水平。
五、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没有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息工人员(放假休息待岗)和离岗退养人员(内退),用人单位应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但分别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和90%。
用人单位支付给息工、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含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扣除个人应缴纳
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后,实际支付给息工、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不得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六、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必须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大劳发[2002]35号)规定,向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偿还已拖欠的工资。
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须每月向本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一次,接受监督、监察直至偿还完毕。
七、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工资3个月以内的,应当与工会或全体职工(或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确定偿还时间,并征得工会或职工方同意;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的,应与职工协商签订偿还协议,确保按期足额偿还。
除发生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故拖欠:
(一)拖欠工资3个月以内,未与工会或职工方协商并征得同意的;
(二)发生拖欠工资超过3个月,未与职工协商签订偿还协议或超过偿还协议期限未偿还的;
(三)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按规定报告,被劳动监察部门发现或劳动者举报的。
八、用人单位2002年底前已形成的拖欠工资,2003年底前未按照《关于清理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大政发[2001]66号)和有关规定基本清欠完毕的,视为无故拖欠。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方协商同意签订了偿还协议并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不视为无故拖欠。
九、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应在改制审批前偿清,经主管部门认可确有困难的,应征得职代会同意签订偿还协议,协议偿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由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不按规定偿还或不签订协议的,市政府有关部门不予核定职工安置费。
十、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并加发拖欠工资额25%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或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足克扣或低于部分工资,并按克扣或低于额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下列情形之一为克扣劳动者工资:
(一)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低于与劳动者约定的或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的;
(二)未按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没有执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考勤、奖惩等规章制度随意扣罚劳动者工资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本通知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涉及的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不重复处理。
十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实行即时监察制度。
对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依据《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
对不执行限期改正指令书的,下达行政处理决定并处以3000-5000
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不履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送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三、劳动仲裁部门对符合申诉时效的拖欠工资争议案,依法进行仲裁。
十四、本通知从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