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5•【字号】湘政办发[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管理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如下通知:一、实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和具体操作相分离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市、州人民政府原在本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更名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不再从事政府采购操作事务,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制订的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制定本辖区范围内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负责集中采购资金的缴拨管理;负责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考核;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按法定权限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
省级财政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包括工程公开招标),负责从事省内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部门原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更名和退出具体操作事务后,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人员在各市州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安排),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委托有关部门代管,不再隶属任何行政部门,接受采购人的委托,承担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事宜。
对不具备条件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可由采购人委托经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承办。
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3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避免无序建设、重复投资、低效应用,推动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是指运用信息技术支持省直单位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信息系统,包括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由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购买服务或需要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运行维护的系统(含新建、扩建和改造升级系统)。
前款所称省直单位是指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建共享、高效应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省党政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审定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涉及到“数字政府”平台建设的项目,应报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再报省党政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省委办公厅委托省委机要局,提出涉密项目年度建设建议,牵头涉密项目的前置审查工作,负责审查涉密项目的信息化创新等情况。
省政府办公厅委托省政务局,提出非涉密项目年度建设建议,牵头非涉密项目的前置审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省委网信办负责审查项目的网络安全、是否符合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战略等,对信息安全验收不合格的,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0.05•【字号】湘政办发[1997]47号•【施行日期】1997.10.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1997〕47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正常的建设秩序,明确建设活动中有关方面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按合理工期、批准总投资和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建设项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具有重大影响,它直接关系到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经济发展的后劲,关系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的合理布局,是实现国民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重点建设的领导,正确处理重点建设与一般建设的关系,顾全大局,协同配合,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优先保证重点建设。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对项目的施工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直至后评价实行全过程管理。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湖南省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地、州、市应成立相应的重点建设领导机构,参与管理本地区范围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章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障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应在制定全省中长期计划时,由省计委会同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商有关部门,从农业、交通、能源、通信、重要原材料、科技教育及其他行业的骨干项目中予以初步明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7〕6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切实防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一)择优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由招标人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公正履行招标代理工作职责,存在严重失职或者组织、帮助投标人进行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活动情形的,要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
(二)统一发布招标投标信息。
招标文件、交易过程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等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应当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媒体及时同步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应当完整、一致。
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结果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含暂估价、暂列金额)、中标候选人主要业绩、关键岗位人员和评标加分依据等信息。
中标结果公示后,按照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求,中标通知书可由招标人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打印。
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的当事人、成交金额、工程量清单等主要内容进行公示。
(三)统一投标保证金管理。
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其投标人提交的保证金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管,并对保证金缴纳情况严格保密。
(四)严格规范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原则上不得实行资格预审,不得人为限制进入评审阶段的投标人数量。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8•【字号】湘政办发[2002]52号•【施行日期】200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各地各部门要学习宣传并采取有效措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
各市、州和省直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有关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凡国家和省已明令宣布失效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一律不得适用。
今后,各市、州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应先征求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再报省计委备案;省直各部门出台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须经省计委会签或联合发文,报省政府备案。
二、成立湖南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决定成立湖南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确定出台有关招标投标重大事项的综合性政策,批准省重大建设项目邀请招标方式等涉及全省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事宜。
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计委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卫生厅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招投标办设省计委),为全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湘政办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4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工程。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21•【字号】湘政办发〔2022〕50号•【施行日期】2022.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攻坚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21日湖南省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攻坚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等文件精神,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进高新”工作方针,全面落实省政府“三大支撑八项重点”工作部署,强化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不断提升“一网通办”能力、擦亮“一件事一次办”品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
围绕个人从出生到身后、企业从设立到注销、项目从签约到投入使用三个全生命周期,聚焦企业群众普遍关注、需求集中的领域以及办事过程中的急难愁盼、难点堵点问题,完善落实有关标准和政策措施,着力破解关键瓶颈和体制机制障碍,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坚持系统观念。
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分级负责、协同联动,加强整体谋划,鼓励基层创新,强化政务服务一体化建设和数字应用,全面实施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服务模式,统筹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资源,推动政务服务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机衔接,构建高效运行的政务服务体系。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23•【字号】湘发改公管规〔2023〕696号•【施行日期】202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发改公管规〔2023〕696号省公管委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公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深入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评标专家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在《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公管规〔2022〕792号)的基础上,制定《进一步加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若干措施》。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一步加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若干措施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0月23日附件进一步加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着重解决因一些评标专家不公正、不专业,导致部分项目中标结果不符合实际需求或者实施效果不佳等问题,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进一步加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若干措施。
一、健全专家动态管理机制1、新增评标专家动态征集通道。
对评标专家入库管理采取定期征集和动态征集相结合的方式。
广泛发布评标专家动态征集公告,依托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开辟申报入口,常年面向全社会开展评标专家动态征集。
2、提高动态征集评标专家入库门槛。
动态征集评标专家入库,在其他申报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将“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中级职称满六年”的申报条件修改为“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2•【字号】湘政办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预防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政府采购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行为效率低、采购价格高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违法违纪、贪污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一)乡(镇)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全部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二)要继续加大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包括世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农业开发资金以及其他部门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的力度。
各级政府支持和补助给企业用于采购的资金,以及各单位先由供应商垫资供货或建造后用财政性资金回购或支付的采购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三)要加强公共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不断提高工程项目占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
工程项目概算金额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工程项目概算金额达到招标限额标准,实行招标投标的,财政部门要明确除招标投标环节外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具体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湘政办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发展规划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19日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努力打造走在全国前列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及省政府“三大支撑八项重点”有关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对标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聚焦激发创新活力与维护公平竞争两大核心诉求,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我省营商环境实现新的提升,1-2个城市在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中进入第一等次,打响“身在湖南、办事不难”的营商环境品牌,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提供更好支持和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政务服务提优行动行动目标:到2024年,实现全省企业开办1个工作日内办结,全年纳税次数压减至5次,纳税累计时间压减至80小时,非接触式办税比例达到95%以上,报税后流程指数提升3个百分点。
政务服务“全程网办”事项比例达到75%以上,数字政府建设水平进入中部前列。
整理关于国有企业招投标监督工作
HNPR20JUNE 2021 2002015整理人尼克知识改变命运文件HNPR -2020-02015湘发改法规规〔2020〕383号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文资委,各省属国有企业:为加强和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 南 省 财 政 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 南 省 水 利 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究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们制定了《省属国有企业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落实。
附件:省属国有企业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6月1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6月1日印发附件省属国有企业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企业及其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及其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时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竞争秩序,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进行处理的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1•【字号】湘政办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项目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效率,保障决策质量,防范决策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决策原则——依法依规,服务大局。
省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符合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方面标准,符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要求。
——集约节约,规模适度。
省级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用地规模、投资规模,科学预计服务范围、服务规模和增长潜力,力戒贪大求洋。
积极推动各类相关设施衔接配套,既要避免重复建设或功能重叠,又要防止相关设施因无法配套而限制功能发挥。
——严格程序,有效监管。
相关部门应强化协同配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等履行职责,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对上报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的重大项目,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二、决策范围下列项目立项前或事项批复前应由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
(一)政府投资项目1.须报国务院、国家部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议决策程序。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湘政办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26日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市、县两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管理,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风险防控,提高政府投资效率,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精神,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明确项目范围(一)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市州、县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上述第2、3种情形所称国有投融资公司,是指纳入名录管理的市州、县市区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和国有投融资企业,名录由市州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对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国有投融资公司进行全面梳理,其中,融资平台公司名录报省财政厅汇总备案,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国有投融资企业名录报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备案。
严禁为规避项目审批监管而新成立融资平台公司等来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
二、规范决策程序(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履行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必须由同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加强资金来源审核和风险评估论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17•【字号】湘政办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17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精神,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1.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2.常态化发布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清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加大对符合规定的PPP项目推进力度,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依规落实已承诺的合作条件。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3.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负面清单制度。
组织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4.用好、用足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督导辖内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做好金融债券存续期管理,确保资金投向小微企业。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5〕5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财购〔2015〕5号各省直预算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现就规范省直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权责,建立有效制衡的政府采购内控机制1、落实应采尽采。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
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省财政厅一律不补办政府采购手续,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省国家保密局认定,采购人应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2、严格依法采购。
采购人要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的相关职责。
采购人应按照省财政厅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依法实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未实行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网上竞价、电子商城或批量集中采购制度,且单次采购金额不超过5万元,全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湖南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实施办法
湖南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规范我省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管理工作,促进集中采购机构依法实施集中采购任务,提高采购质量与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依法接受、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
第三条各级监察机关应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应当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公正”。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内容包括:(一)执行法规情况。
集中采购机构是否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否擅自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是否落实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
(二)政府采购范围。
是否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采购,是否擅自提高采购预算标准,是否将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擅自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政府采购方式。
是否依法采用法定的采购方式,是否擅自改变采购方式。
(四)政府采购程序。
是否依法公告采购信息并符合相关规定,采购文件的发放(发售)以及对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是否合法,开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依法组织评标、谈判和询价,是否依法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和通知。
(五)政府采购文件。
是否存在资格条件的不合理性,是否存在技术条件的限制性和倾向性,是否擅自改变法定的评审方法,是否出现文字表述前后不一的问题,是否存在明显的差错,是否有因采购文件原因引起的有效质疑及投诉。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11.19
•【字号】湘财购〔2021〕27号
•【施行日期】2021.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的
通知
湘财购〔2021〕27号
各省直单位,各市州财政局:
为依法加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规范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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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2]5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11.28
【实施日期】2002.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5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各地各部门要学习宣传并采取有效措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
各市、州和省直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有关招标投标的地方性
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凡国家和省已明令宣布失效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一律不得适用。
今后,各市、州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应先征求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再报省计委备案;省直各部门出台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须经省计委会签或联合发文,报省政府备案。
二、成立湖南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决定成立湖南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确定出台有关招标投标重大事项的综合性政策,批准省重大建设项目邀请招标方式等涉及全省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事宜。
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计委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卫生厅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招投标办设省计委),为全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级各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按行业的性质、特点予以冠名,同时,接受省招投标办的指导、协调。
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职责分工
(一)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与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和管理全省统一的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各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招标投标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经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含内贸)企业的技术改造、电力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三)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活动进行政策性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省直机关政府采购职能。
(五)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六)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等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七)信息产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执法。
(八)水利部门负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