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五个转变”创新城管执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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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五个转变”创新城管执法理念

城镇化是实现国家工业化、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伴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加强城市管理显得十分重要而紧迫。城市行政执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体现了这座城市的文明程度。在我国,城市行政执法还比较年轻,执法理念比较落后,执法体系不够完善,执法人员素质亟待提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这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城管执法工作作出的最新部署和提出的

最为清晰明确的要求。我们必须从转变城管执法思想观念入手,加强创新城市管理模式的研究,不断为提高城市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提供思想和理论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向严格执法转变,坚持法律面前没有变通

城管作为城市管理执法主体,承担着法律赋予的使命与责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代表着法律的尊严,任何人都不能违背。但是,在城管执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城管专门法律法规保障,城管执法的法律权威受限,监督不力,遇到执法纠纷时,保障执法的法律依据不足,执法者常常成为受

害人。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以下情况:一是选择性执法。即在执法过程中偏爱对中小型企业执法,而不愿意直接面对社会底层的一些无业人员。二是低标准执法。有的为了完成每月案卷量及处罚额,对待听话的、经常定点出摊的摊贩,按月处罚,形成“养摊”;对待流动的、临时的摊贩处罚额高。三是应付性执法。每逢节假日、上级领导检查日,城管部门就全力准备,突击执法,而一旦检查结束、进入常态化执法后,城管执法力度便大幅“跳水”,市容环境又变回到原来的样子。出现这种情况,是城管人员执法意识不强、使命意识淡化的反映,混淆了执法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关系,也是思想作风不实的表现。

我们必须从法律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正常秩序的重要性,明确城管人员肩负的神圣使命,尽快实现从选择性、低标准、应付性执法向严格执法转变。一是树立法规意识和责任意识,牢记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的职能是城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对行政违法现象视而不见或不按行政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标准办事,都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二是更新观念,转变“法不责众”、“违法摊点是困难群众的谋生手段,手下留情”等错误认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例外,执法过程中没有弱势群体,没有特殊保护对象,任何人只有在遵守国家法纪的前提下,才能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依法保护。三是树立“大爱民观”,

牢记执法为民不是为城市添乱、添堵、添霾的少数“民”,而是为最广大的人民。只有严格执法,维护城市良好的秩序、优美的环境,让城市更加天蓝、树绿、水清、路洁、有序,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才是真正践行了党的群众路线。

二、向宣传执法、减少违法转变,不以执法量、罚款额论英雄

行政处罚是城管执法的重要手段,据统计,有高达300多项行政处罚案由适用于城管执法。由于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任务繁杂,特别是在城市繁华地段,边处罚、边违法摆设摊点的现象突出;在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抄摊、罚款成为主要的处罚形式。一些执法部门也把完成执法量、罚款额作为检验履职尽责的主要标准而作出硬性规定。从执法实践看,重罚之下不仅没有达到预想效果,而且往往成为激化矛盾的诱因。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行政处罚是事后处罚,属于补救措施,不能起到根本上的防犯作用。二是行政处罚是短期行为,容易引起相对人的抵触情绪,造成相对人认罚不认错的情形。

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执法目的出发,调整工作思路。城管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了优化城市环境,维护城市秩序,规范城市居民行为,提升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和文明程度。达到这一目的,行政处罚只是手段之一,行政处罚

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可见,罚款不是唯一选择,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罚款对于没有钱的人会加剧对立情绪,对于有钱的人而言起不到任何作用。用处罚得到的效益“执法量和罚款额”,就像“以GDP论英雄”一样,是掺了水分的效益。必须告别以“执法量和罚款额”论英雄的“政绩观”,树立以逐步减少违法现象为评价标准的新“政绩观”。从这一执法目的出发,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据实量罚,综合使用行政处罚的各项条款;必须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做好执法宣传疏导工作,引导群众增强法纪观念,配合执法,自觉守法。一是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网络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城管执法宣传,营造气氛,解疑释惑,增进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理解。二是加强法制宣传。深入社区走访,大力宣传《行政处罚法》,结合剖析典型案件,让每个市民明白维护城市的秩序人人有责,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自觉守法、减少违法、保证首都良好秩序才是共同的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城管执法者与每个市民负有同样的责任。三是把宣传教育贯穿城管执法全过程。坚持以理服人,让学法成为城管执法的必经程序。处罚前,先进行法制教育,使相对人明白违反了哪条法规、适用于怎样的处罚,自觉接受处罚;处罚时,登记建档,签

订保证书;处罚后,定期分析,把多次受到处罚者作为执法的重点对象,研究办法,综合运用各种力量,给以解决。

三、向文明执法转变,树立城管良好形象

城管执法中,由于引发社会矛盾冲突的个别案例,而把城管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分析一些省区市发生的影响城管形象的现象,多有执法者的个人素质所引起。主要表现为:作风、举止简单粗暴,执法态度生硬,居高临下、盛气凌人。服务不到位,重处罚轻管理、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执法程序不规范、不严密、不完整等。这就向我们提出了坚持文明执法的要求。文明执法,就是要在执法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把法的精神同人文关怀结合起来,严格不失灵活,公正不乏热情,有理有节,保证执法行为规范化,科学化,人性化。文明执法不是不敢执法,而是严格、公开、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是社会精神文明的体现,是社会文明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向文明执法转变,必须注重培育执法者的优良素质。坚持使用文明得体的语言。语言表达的方式,反映了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和知识水平,一句话可以惹人笑也可以惹人跳,就看你的语言表达方式得不得当。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讲文明话,对当事人要用尊称,了解询问案情要“请”字在先,获得配合要表示谢意。声音要宏亮而不凶狠,态度要诚恳而不蛮横,语言要严肃而不粗暴。要讲专业话,尽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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