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与收入的确认是不一致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无论是2006年旧收入准则还是2017年颁布实施的新收入准则,对于会计上收入确认的时点和增值税一直存在很大的差异。
总体来看,增值税的纳税发生时间无论《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营改增后的修订,总体变化不大。
但新、旧收入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方法和确认时点还是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
首先,对于会计上收入确认时点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会计上无论是合同资产的确认还是营业收入的确认,都是按不含增值税收入金额来确认的。
因此,对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之间的差异,是通过如下会计科目来划分的:(1)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且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发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新旧收入准则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最大区别,是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这样就改变了原先旧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对于不同收入确认适用不同准则的情况。
新收入准则将“控制权转移”的判断分为五个步骤:一是识别客户合同;二是识别履约义务;三是确定交易价格;四是分摊交易价格;五是确认收入。
这个“五步法”属于通用标准,我们下面就分别针对增值税不同规定来看一下新收入准则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一、增值税先开发票先交税这是增值税和新收入准则最明显的一个差异。
增值税的规定是,无论什么情况,先开发票都要先交税,不管你是否达到会计上收入确认的标准。
一般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合同负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或简易计税二、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对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对这个问题的税会差异有进一步解释: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入确认时间晚于增值税情况说明
收入确认时间晚于增值税情况说明一、背景介绍在企业会计中,收入确认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根据会计准则,企业应该在收入实现时确认收入。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的收入确认时间可能会晚于增值税情况的发生。
本文将探讨这种情况的原因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收入确认时间晚于增值税情况的原因1.增值税征收时间点: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企业应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征收增值税。
然而,由于一些原因,企业可能无法在销售时及时征收增值税,导致收入确认时间晚于增值税情况的发生。
2.销售与收款时间差: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后,通常需要等待客户付款。
如果客户延迟付款,企业无法及时征收增值税并确认收入。
3.销售与发票开具时间差:为了合规操作,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后需要开具发票。
然而,由于一些原因,如内部流程延迟或系统故障,企业可能无法及时开具发票,导致收入确认时间晚于增值税情况的发生。
三、收入确认时间晚于增值税情况的影响1.会计处理困难:由于收入确认时间晚于增值税情况,企业需要在会计处理中做出相应调整。
这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并可能导致会计处理的复杂性和错误风险的增加。
2.税务合规风险:由于收入确认时间晚于增值税情况,企业可能无法按时征收和缴纳增值税。
这将导致企业面临税务合规风险,可能面临罚款和其他法律后果。
3.资金流动压力:由于收入确认时间晚于增值税情况,企业可能无法及时获得增值税的资金。
这将增加企业的资金流动压力,可能影响正常的经营活动。
四、解决方案为了解决收入确认时间晚于增值税情况的问题,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内部流程•加强销售与财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确保销售信息及时传递给财务部门,以便及时进行收入确认和发票开具。
•设立内部审核机制,确保销售与收款、发票开具等环节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提高系统效率•优化企业内部系统,确保销售信息和财务信息的及时同步,减少因系统故障导致的延误。
•引入自动化工具,如电子发票系统,提高发票开具的效率和准确性。
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
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问:在日常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时会到我公司来核查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
核查结果中,今年会出现这方面问题,明年可会出现其他方面问题,总是有不一致的现象。
请问,造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有哪些?答: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定的“收入总额”包含的收入项目比较多,但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
”这其中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三部分(以下简称“三项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这“三项收入”是要求按照会计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数据填报的。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有相当一部分按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所得税收入是不在或不完全在“三项收入”中核算的,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需分别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主表、其他附表的相关栏目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也就是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额的差异实际是增值税申报的收入额与会计核算收入额的差距,因此,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确认收入的条件不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各自的收入确认都有明确规定,但《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主要是会计核算环节的会计行为,出于谨慎性和稳健原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等收入的确认都规定必须几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即:(一)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确认提供劳务交易必须同时满足四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新准则、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分析和政策依据
新准则、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分析和政策依据财会研析财会研析 2022-12-27 20:25 发表于安徽前言:新收入会计准则中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等法规则以收款日、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日、开具发票日、约定的收款日、预收款日、所有权转移日、发货日等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会计确认收入时点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差异较大。
政策层面,税法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般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更偏向“归纳化”,因此需要结合会计准则及官方案例综合分析,更加依赖财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实操中的经验。
我们整理了新收入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的政策依据,并尽可能全面的对比不同政策依据下不同业务场景的收入确认时点,欢迎各位朋友们多交流。
【目录】一、新收入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在不同业务场景下的对比二、新收入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点的政策依据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政策依据四、税会时间差异的处理【正文】一、新收入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在不同业务场景的对比二、新收入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的政策依据(一)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具体对收入确认和计量采用五步法,规定在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并分两种情况:一是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二是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1、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
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的收入必须一致吗?【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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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的收入必须一致吗?【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这是一个网友问的问题,我回答说当然不是必须的。他说他咨询过几个 税务人员,税务人员给他的回复是说必须一致。这让他感到很困惑。 大家对税会差异耳熟能详,但很多人对税税差异则不太熟悉,其实,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一样,它们 之间产生差异也是必然的。 粗线条地说,企业所得税在收入确认方面大体上是遵循权责发生制 的,权责发生制是根据货物劳务服务的提供进度来确认收入的。 增值税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通常来说,开发票就需要缴 税,收到钱就需要缴税,没收到钱但合同约定你收到钱就需要缴税,合 同没约定没收到钱但提供完了货物劳务服务就需要缴税。 我们可以看到,正因为增值税有许多提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 定,并不完全按照是否提供货物劳务服务来确定,所以,在同一个纳税 时点,增值税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就会不一致那是很正常的,我 们看几个常见的不一致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提供的劳务或服务超过 12个月 这种情况比如有建造大型机械设备,需要花好几年时间,或者签了一 个长达三年的技术服务合同,但一次性先收取了三年服务费。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
纳税人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资产的销售价格是 10000
元,净收入是 500元。会计上记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是 500。这种情况 下,增值税申报销售收入是 10000元,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是营业外收入 中的 500元。两个税种的收入也是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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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或者合同约定收到钱的当天。但企业所得税是根据进度来确认收入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收入要一致吗
深圳顶呱呱工商财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收入要一致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有差异,这种问题在日常的工作中也是比较常见的问题,这种差异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另一种就是增值税销售额收入小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
那么今天顶呱呱就通过两个例子来讲讲为什么会出现前一种情况。
例一:处置固定资产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销售的,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出净损益。
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为贷方余额就结转到“营业外收入”,如果“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为借方余额的,则结转到“营业外支出”,期末“固定资产清理”无余额。
增值税方面: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按征收率或者使用税率进行增值税征收。
在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是按照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填列在应税销售额栏。
所得税方面:因为是按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损益金额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的营业外收入或《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中的营业外支出之中,固定资产销售价格必然会大于净损益金额。
因此,在申报增值税时确认的收入会比申报所得税时确认的收入更多。
例二:预收跨年租金纳税人预收跨年租金。
会计处理时,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要将应纳税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获利得时,要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增值税方面: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实务案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会计收入时点的处理案例【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8828.83 (3)根据业主要求,从结算总金额扣除 16万元预收工程款: 借: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 160000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160000 因业主要求扣除的预收款 16万元在预收环节已经计算过销项税额甚至 开过发票,而按结算金额全额计提销项税额时就存在重复计算,因此可把 业主要求扣除的预收款金额对应的销项税额冲回: 扣除的预收款金额对应销项税额=160000÷( 1+11%)×11%≈15855. 86(元) 借:应收账款———×工程增值税 -15855.8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15855.86 上述账务处理,企业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核算习惯,和第 (2)项业务合并 处理. (此种账务处理方法是在 22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实务操作的便利 性自行设置的,不是 22号文件的统一规定.) (4)收到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 3 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
上述账务处理,企业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核算习惯,和第 (2)项业务合并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种不同的税种,它们对企业的收入确认有一定的差异。
下面将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进行比较。
1. 税种对象不同: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主要针对商品和服务的销售环节进行征收,纳税人是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企业。
而企业所得税是一种针对企业利润所得进行征税的税种,纳税人是企业本身。
2. 计税基础不同: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即企业实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收入减去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发生的增值税。
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企业实际利润减去非税收入和非税支出。
3. 收入确认时机不同:对于增值税,一般是在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发生时确认收入,即征税点发生的时候确认收入。
而企业所得税一般是在企业利润产生时确认收入,即收入实现的时候确认收入。
4. 收入确认原则不同:增值税的收入确认原则是实质经济活动原则,即以经济实质为准。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原则是税法原则,即以法定方式为准。
5. 会计核算的要求不同:对于增值税,企业需要开具发票、纳税申报等,而企业所得税除了需要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需要进行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和纳税申报等。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种不同的税种,对企业的收入确认存在一定的差异。
增值税主要关注销售环节,计税基础以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为主,收入确认时机以征税发生点为准;而企业所得税主要关注企业利润,计税基础以利润减去非税收入和非税支出为主,收入确认时机以收入实现点为准。
增值税的确认原则以实质经济活动为准,企业所得税的确认原则以税法规定为准。
企业在进行收入确认时,需要根据不同的税种要求进行处理,以合规、规范的方式进行纳税。
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差异分析
现代经济信息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差异分析唐筱仪 华北电力大学摘要: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可以看出,在不同的销售模式下,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可能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从三种差异出发,分析三种差异的简要会计处理,和三种情况对应的可能的销售方式。
并且分析两者在时点上的差异成因,提出应对我国在财务会计和纳税会计确认时点差异的对策。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会计;财务会计;差异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0-0230-02一、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和纳税会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的差异情况财务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点是依照权责发生制来衡量的,以权力与义务是否发生为标准,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要求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
而纳税会计在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
在确认收入时点时,更倾向收付实现制。
所以,在确认时点的计量上,两者的差异会导致以下三种情况:(一)会计上收入确认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会计处理为:将销售业务产生的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销项税额”科目的贷方,等到纳税义务真实发生时点时再将该销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
赊销和分期收款的销售模式下,会出现会计收入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情况。
会计上确认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点为商品交付时确认收入,赊销和分期只是结算方式。
而纳税时点通常发生在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可见,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先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时,时点上产生了差异,会计分录也有不同。
(二)会计上收入确认时点同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销售业务发生时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同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没有时点上的差异。
此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为:收入确认的同时把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的贷方。
[最新知识]收入与开票时间差异怎么处理
收入与开票时间差异怎么处理收入与开票时间差异怎么处理,在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我们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收入与开票时间差异怎么处理?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缴税是按照开票时间来确定的。
1、缴税是按照销售开票的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缴费金额的。
2、缴税又称纳税,是自然人或法人向国家税务机构交纳税款的行为和过程。
例如:交纳海关税,就是指进出口商或其代理人依据海关签发的税款缴纳证,在规定的日期内,向海关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
收入确认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答:税务上,分期付款和赊销按合同约定确定收入。
会计上,按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时间确认收入。
也就是说,一般来讲:分期付款:小企业会计准则: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在商品转移实现销售后一次确认收入。
(如有未融资费用,确认见准则)赊销:在商品转移实现销售后确认收入,同时计算应收账款。
(个人认为:如果是零星销售,每月汇总后一次收款,就按合同约定时间,每月确认收入。
)会计上的确认收入准则上明确: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收回价款的可能性>50%)。
根据这一条,如果在收款上存在风险,价款很可能不能收回时,可以暂时不确认收入。
判断应当结合以前和买方交往的经验和相关信息进行。
收入与开票时间差异怎么处理?看完了上述文章中小编的详细解答后,大家应该已经有了自己的认知和理解。
学习更加专业的财务知识,敬请关注我们的更新!。
发票开具与收入发生不同步的处理技巧
借:银行存款
1,2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32,075.47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7,924.53
发票开具与收入发生不同步旳处理技巧
案例(一)
政策根据
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品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 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旳当日;先 开具发票旳,为开具发票旳当日。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0
8月1日第二批产品交货,确认收入
借:待转收入
1,0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0
发票开具与收入发生不同步旳处理技巧
后开具发票销售商品收入旳确认
符合会计准则和国税函〔2023〕875号要求旳收入确认条件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步满足下列条件旳,才干 予以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旳告知》(国 税函〔2023〕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要求外,企业销售收入确实 认,必须遵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步满足下列条件旳,应确认收入旳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旳 告知》(国税函〔2023〕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要求外,企业销 售收入确实认,必须遵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 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步满足下列条件旳,应确 认收入旳实现:
1.商品销售协议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全部权有关旳 主要风险和酬劳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旳商品既没有保存一般与全部权相联络 旳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旳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旳销售方旳成本能够可靠地核实。
国税函2008875号解读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 875号解读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2008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劳务收入确认方法、特殊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的确认进行具体明确,确定了明确原则和方法,便于税企等各方的实际操作。
下面就其内容进行简要解读。
一、收入确认的两个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权责发生制以取得收款权利付款责任作为记录收入或费用的依据,以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权责发生制能更加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实质重于形式,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惯例,它充分体现在《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第2款上,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具体而言,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不总是与它们外在的法律形式相一致的,当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与其法律形式不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其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实质重于形式”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的一条很重要的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强调和运用,标志着我国的会计制度又向国际化、规范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但在具体运用该原则时,也要注意适当。
通常在确认收入和费用时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有效补充。
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强调企业的经营风险应该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所有利润,因此,也不该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
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分析增值税与所得税是企业在纳税过程中需要申报并缴纳的两项主要税种。
根据税收制度的规定,企业在每年年末需要履行申报纳税的义务,将经营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税款。
然而,有时候企业在申报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收入上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即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符合。
这种情况通常有以下常见原因。
首先,一个常见的原因是企业会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增值税是按照销售额或购进额乘以税率来进行计算的,而所得税是按照企业实际利润乘以税率来计算的。
由于企业的经营状况、会计处理方法等的不同,可能会导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计算结果出现差异。
其次,企业可能存在收入确认的时间差异。
增值税是按照销售额或购进额来计算的,而所得税是按照实际利润来计算的。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部分销售额或购进额尚未确认为收入或成本的情况,导致增值税和所得税申报收入存在差异。
第三,企业可能存在其他收入或费用的差异。
除了主营业务外,企业还可能存在其他收入或费用,如投资收益、资产处置等。
这些收入或费用在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申报中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导致增值税和所得税申报收入出现差异。
第四,税收法规的变更也可能导致增值税和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政府在税收方面的政策调整会对企业的税务申报产生影响。
例如,税率的调整、税目的变更等都可能导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计算结果不一致。
第五,企业可能存在税务申报的操作失误。
税务申报涉及到大量的数据录入和计算,如果企业在操作中出现错误或疏忽,就可能导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申报收入不一致。
最后,税务部门的审查和核查也可能导致增值税和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情况。
税务部门有权对企业的税务申报进行检查和核实,如果发现申报收入存在问题,就会要求企业进行补正,导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申报收入不一致。
总结而言,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常见原因有: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收入确认时间差异、其他收入或费用的差异、税收法规的变更、税务申报的操作失误以及税务部门的审查和核查。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对于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分析
•业务技术2021年第2期新收人准则与税法对于收人确认时点的差异分析O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徐州财经分院汤玉龙摘要: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收入会计准则,整合统一了原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标准不再是风险报酬转移,而是依据控制权转移的时点。
但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对于收入的确认规定与会计准则却存在明显差异,而这些差异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部门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金额的判断,加大了纳税风险。
为了帮助企业财务管理部门有效规避纳税风险和资金筹划,本文就税法与准则确认收入的各自原则与条件进行对比,就直接收款、托收承付、赊销与分期收款、预收货款、委托代销、视同销售等不同销售情形下收入的增值税与所得税各自的税会差异展开比较和分析,分别予以提示,并在此基础上,就相关业务处理流程与部门协调提出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税会差异纳税风险中图分类号: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规范企业收入的核算及风险控制,财政部对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作出重大修订,在2017年颁布了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在收入确认、计量、报告等具体核算层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对围绕合同展开的确认原则作出了全新的定义,不仅具有很强的实务操作性,而且收益信息也更加可靠。
但同时,增值税、所得税相关法律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定义、发生时点及金额的确认标准,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从而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部门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金额的判断,加大了纳税风险。
一、税法与准则对于收入确认的各自原则与条件(―)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标准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衡量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标准主要包括:①企业已经获得向客户收款的权利。
②客户已获得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③商品的实体已转移给客户所占有。
④商品所有权对应的主要风险及报酬已转移给客户承担或享有。
⑤商品已被客户所接受。
⑥其他能够表明商品控制权已被客户所获取的证据。
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入与开票时点不一致的处理方式的认识
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入与开票时点不一致的处理方式的认识在企业的实际业务中,经常遇到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来确认收入的时点与该收入开具发票的时点不一致,对于这种情况,财务人员更关注的增值税应该怎么在账务上进行处理呢?来自“大咖智库院”的红雨君谈了一下自己的看法,分享了以下几点认识,供大家探讨讨论。
在企业实际经营业务中会出现开具发票时间晚于实际应确认收入时间或开具发票时间早于实际应确认收入时间的情况,由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的纳税管理比较严格,处罚力度非常大,违法的成本也非常高,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往往按照发票开具时间确认收入,使纳税申报收入与账面收入一致,认为这样可以减小税收风险。
但是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可能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不能真实、完整的反应企业的盈利能力,并且也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中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此类情况企业财务人员往往感到非常困惑。
奇迹正版H5,100倍经验广告对以上的问题,我们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可以依据财政部【2016】22号文件增值税账务处理办法,企业在账务处理中可以增设应交税费二级明细“待转销项税”科目,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考虑及账务处理:展开剩余62%(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确认收入时: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应交税费——待转销税额主营业务收入结转时:借:应交税费——待转销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账务处理的总体思路是收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据实确认,涉及的增值税按照发票开具的时间进行缴纳,开票收入与实际收入的涉税差异在应交税费二级明细科目“待转销项税”和“销项税”之间结转,也就是按照调整税额不调整收入的思路。
会计处理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对比
会计收入的确认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的确认时间
大家注意与流转税中纳税义务时间的差异;比如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和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营业税以收到的全额来计税;
增值税法收入的确认时间
一、总的原则: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
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会计、增值税和所得税收视同销售的差异分析。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与收入的确认是不一致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与收入的确认是不一致实际工作中很多的财务人员认为有收入才纳税,无收入不纳税,增值税的缴纳按照账面是否有收入确定是否纳税。
这种观点是否正确,收入确认和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一致吗?《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xx)》对销售(货物)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工程合同确认收入时增值税
工程合同确认收入时增值税的处理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
在工程合同确认收入时,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合理确认收入和成本。
同时,要根据增值税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一、工程合同确认收入的原则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工程合同确认收入时,应根据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或工程进度来确认收入。
通常情况下,工程合同的收入确认有以下几种方式:1. 根据项目部确认的产值(工程量)或工程部审核的产值(工程量)确认收入。
2. 年末根据甲方、监理公司确认的数额确认年度收入,并对年度其他月份进行适当调整。
3. 工程完工后,应根据决算文件,扣除以前年度确认的收入和成本,来确认当期收入和成本。
二、增值税的处理增值税是价外税,销项税额的确认需遵循增值税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工程合同确认收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如果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间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无需确认应交增值税(但如果已到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的,则应就应结算的款项确认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 如果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间晚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应在增值税申报表中进行相应的调整,确保增值税的申报和实际收入确认相符。
3. 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根据实际确认的收入金额和税率来填写发票,确保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与实际收入金额一致。
三、会计分录及税务处理在工程合同确认收入时,会计分录如下: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应根据增值税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如果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间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无需确认应交增值税;如果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间晚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应在增值税申报表中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注意事项1. 工程合同确认收入时,应充分了解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预计收入和成本,确保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2. 遵守增值税法规,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销项税额,避免因时间差异导致增值税申报与实际收入确认不符。
工程施工待转销项税额
一、工程施工待转销项税额的产生原因1.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存在差异,导致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已收取了销项税额,但实际纳税义务尚未发生。
2. 施工合同约定。
在工程施工合同中,部分款项的支付存在延迟,如质保金等。
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这部分款项在收取时即产生纳税义务,但会计上却需要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
二、工程施工待转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1. 确认收入时,将应缴纳的销项税额计入“待转销项税额”科目。
例如,某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3%,则销项税额为130万元。
在确认收入时,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 1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870待转销项税额 1302. 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将“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例如,在收到质保金时,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 100贷:应收账款 100借:待转销项税额 13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三、工程施工待转销项税额的申报1. 按照国家税务局要求,企业应在申报增值税时,将“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下的金额计入销项税额申报。
2. 若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将“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下的金额未计入销项税额申报,则可能面临税务风险。
四、工程施工待转销项税额的意义1. 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
通过设置“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企业可以更好地处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之间的差异,确保会计处理符合国家税收政策。
2. 降低税务风险。
企业通过正确核算“待转销项税额”,可以有效降低因会计处理不规范而带来的税务风险。
总之,工程施工待转销项税额是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解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差异而设置的一种会计科目。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进行核算,确保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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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与收入的确认是不
一致
实际工作中很多的财务人员认为有收入才纳税,无收入不纳税,增值税的缴纳按照账面是否有收入确定是否纳税。
这种观点是否正确,收入确认和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一致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xx)》对销售(货物)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
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不适用于不动产销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与收入的确认是不一致的,符合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就要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与账面是否确认了收入无关。
因此,财务人员要特别注意,收入确认和增值税的缴纳要依法进行,不能将收入确认和增值税纳税时间混淆,导致纳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