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出口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1、新会计制度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点的规定新会计制度改变了以往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对外销收入确认的标准,不再以企业向银行交单时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
新会计制度规定按不同的成交方式来确认收入,主要的确认方式有以下三种:离岸价(FOB)。
离岸价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采用离岸价核算的外销收入的,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成本加运费(CFR)。
成本加运费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成本加运费核算外销收入的,也是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到岸价(CIF)。
到岸价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到岸价核销外销收入的,应以到港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2、税法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凭有关凭证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即出口企业销售收入实现时间分别为:陆运应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应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应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当天,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以取得提单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作为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
外贸企业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的时点,应采取货物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在取得出口单据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再作为收入的实现。
同时还应结合不同的结算方式。
如采用L/C等无风险方式的出口销售,可及时确认收入;采用汇款方式结汇的,应于款到后确认收入;采用D/P、D/A结算方式的,应分别将收到货款和买方承兑日期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
出口货物由于业务流程长,涉及部门多,政策复杂,其纳税义务确认时点还有一些特殊规定:1、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未按期申报退(免)税和不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出口货物退(免)税90日申报期限或设区市国税局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3、未按期补齐退(免)税单证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单证规定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4、代理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60天期限届满的次日,委托方在货物出口后90天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5、未按规定提供有效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备案单证的次日。
【IPO案例】差错更正:变更出口销售DAP、DDP模式下收入确认时点
【IPO案例】差错更正:变更出口销售DAP、DDP模式下收入确认时点版权声明会计雅苑转载之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本文由会计雅苑综合整理。
问询函发行人外销存在 FOB、DAP、DDP 三种交货方式,发行人未区分交货方式,统一采用报关完成时点以报关单确认收入。
对于DAP 及DDP 两种交货方式,可比公司通常在产品运送到目的地经客户签收后确认销售收入。
请发行人:分析并披露在DA 及DDP交货方式下,报关完成时点产品相关风险报酬是否转移,在取得报关单时点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回复(一)在 DAP 及 DDP 交货方式下,报关完成时点产品相关风险报酬是否转移,在取得报关单时点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AP 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
DDP 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
根据贸易术语的相关风险承担的规定,在 DAP、DDP 交货方式下,完成报关出口时点,产品相关风险报酬尚未完全转移,在取得报关单时点确认收入不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公司在 DAP、DDP 交货方式下,完成报关出口时确认收入的原因在 DAP、DDP 等结算方式下,公司在商品经报关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后根据报关单确认收入,主要原因如下:1、客户稳定且交易及结算方式稳定报告期内,采用DAP、DDP 等结算方式的主要客户为和泰电子(所在地马来西亚)、SanDisk Storage Malaysia SDN. BHD.(所在地马来西亚,系晟碟(西部数据)下属企业)、伟创力(所在地香港)和日月光(马来西亚)(所在地马来西亚),以上4 家客户一直采用DAP、DDP 等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报告期内,以上 4 家客户的销售收入合计占 DAP、DDP 等结算方式下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2.43%、89.05%、90.85%和 93.31%。
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在财务会计中,确定收入确认时点是非常关键的。
收入确认时点决定了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地判断收入确认时点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判断标准。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收入确认时点。
收入确认时点是指企业开始确认相关交易产生的收入的时间点。
根据会计准则,企业应该在交付商品或服务后,确定相关的收入数额,并将其确认为收入。
企业必须确定准确的收入确认时点,以确保财务报表的正确性。
那么,如何判断收入确认时点呢?以下是一些判断标准:第一、交付商品或服务。
在大多数情况下,收入确认时点是在企业交付商品或服务后确定的。
如果企业的业务是销售产品,那么只有在产品交付给客户后,企业才能确认相关的收入。
同样,如果企业提供服务,那么只有在服务完成后,相关的收入才能被确认。
第二、风险与责任转移。
在一些情况下,即使商品或服务还没有交付,企业也可以确认相关的收入。
这种情况下,通常是在风险和责任转移后,相关的收入才能被确认。
在某些合同中,企业可能需要承担与货物运输相关的风险,如果货物在运输期间损坏了,企业必须进行修理或替换。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收入可能在货物发货后,但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前被确认。
第三、收费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会根据收费规定来确认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根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确认相关的收入。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能会按照合同规定的里程数来计算服务费用。
第四、实质上的所有权转移。
有时企业可能会在商品或服务交付前,确认相关的收入。
这种情况下,通常是在实质上的所有权转移后,相关的收入才能被确认。
在某些合同中,企业可能需要先收取一定的定金,以保证客户会按时支付余款。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会根据定金金额来确认相关的收入。
在判断收入确认时点时,企业需要考虑实际情况和合同条款等方面的因素。
企业也应该确保判断标准和审计政策符合相关的会计准则与法规,并将相应准则和政策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时间
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时间企业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办妥银行委托收款手续,应确认出口销售收入。
企业确认出口销售收入,应及时开具出口专用发票,并向征税机关申报免税收入。
待企业收齐出口单证,再向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发票号码编写规则应填写:年份(发票代码的第7位)+批次(发票代码的末位)+发票号码(全部的8位),合计10位。
例如:一份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代码为:132050910770,号码为:12345678,则录入申报系统时,应填写“9012345678”。
提醒:一份出口发票开具多条纪录,只须合计数申报一条免税。
出口报关单号码编写规则应填写:报关单右上角的海关编号的最后9位+三位商品项号。
合计12位。
其中,商品项号是报关单上记录的出口货物条数,第1条为001,第2条为002,依此类推。
举例1:一份出口报关单,海关编号为223320050123456789,项号为1,则出口报关单号为123456789001。
举例2:一份出口报关单,海关编号为223320050123456789,有项号1,有项号2,有项号3,则出口报关单号为123456789001,123456789002,123456789003。
提醒:举例1,退税申报时,只有一条退税记录。
举例2,退税申报时,应有三条退税记录。
出口日期是出口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
不是出口报关单注明的“申报日期”。
不是企业申报退免税日期。
不是出口发票开具日期。
商品代码库(SH编码)国家公布新商品代码库,企业应在擎天申报软件中及时更新。
商品代码库可以从擎天公司或税务机关等相关网站上下载。
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网址:关联号15位,年度(4位)+月份(2位)+批次(2位)+顺序号(7位),这是进货记录与出口记录建立关联的纽带,即进货明细必须与其对应的出口明细关联号保持一致;进货凭证号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18位+项号3位(001,002…),项号顺序与专用发票的顺序相同,如果同一项号的货物出口商品代码不同,则必须拆分登录,但拆分后的项号保持不变。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收入确认,是拟上市公司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不仅涉及到公司的业务和技术以及盈利模式,同时影响公司财务数据,更关乎公司盈利情况,是IPO上市过程中最为基本也异常重要的一个关注点。
一、相关案例1、万和电气本公司具体的收入确认时点如下:(1)出口销售:根据出口销售合同约定,在所有权和管理权发生转移时点确认产品销售收入,一般情况下在出口业务办妥报关出口手续,并交付船运机构后确认产品销售收入;(2)国内销售:国内销售分为经销商模式和自营模式,分别的收入确认原则如下:经销商模式:根据合同约定在所有权和管理权发生转移时点确认产品收入,具体收入确认时点为货物发出、并由客户确认后确认为产品销售收入;自营模式:由于公司自营零售业务规模小、单据数量较多等原因,收入确认时点为按当月实际销货清单一次性确认当月销售收入。
报告期内,经销商渠道为公司的主要销售渠道,占绝大部分的销售份额,经销商渠道下不存在委托客户代销业务。
2、爱仕达本公司目前国内销售主要通过大型卖场、连锁超市进行,同时也正在通过培育区域经销商等方式拓展国内二、三级城市和农村市场,这两种不同的销售模式的收入确认时点如下:(1)大型卖场和连锁超市收入确认时点本公司按客户的要求将商品交付客户,并在约定时间双方对帐(核对各品种规格的数量、单价、金额),取得客户对商品数量、单价与质量无异议的确认回单后,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完全转移给购货方,以此作为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2)经销商收入确认时点本公司按客户的要求将商品交付客户,取得客户对商品数量、单价与质量无异议的确认回单后,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完全转移给购货方,以此作为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
3、老板电气在代销模式下,公司目前采用两种结算方式:(1)公司与代理商结算:通常情况下,公司以出厂价格向区域总代理发货,区域总代理以终端价格向终端渠道分销,公司在收到区域总代理销售清单汇总表后按出厂价格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时点
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时点一般收入确认收入的范围和项目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1.销售货物收入(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1)安装费。
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的收费。
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3)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4)服务费。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6)会员费。
会籍会员费+其他单项商品服务费方式——即时确认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商品服务费方式——收益期内分期确认(7)特许权费。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8)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6.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出口销售收入应按哪种方法确认
出口销售收入应按哪种方法确认导言:在国际贸易中,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方法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经营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选择和应用合适的确认方法可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本篇文章将探讨出口销售收入应按哪种方法进行确认,并分析各种方法的优劣势。
一、收现实现确认方法出口销售收入的收现实现确认方法,即以收到货款为实现条件的确认方法。
按照这种方法,企业只有在实际收到来自出口销售的货款后,才能确认收入。
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确保了收入的实际存在和实现,避免了确认不存在的收入。
然而,该方法存在一定的缺点,比如可能导致收入的延迟确认,对企业的现金流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货权转移确认方法货权转移确认方法是指在货权转移给买方时确认销售收入。
根据这种方法,当出口商品的拥有权转移给买方时,企业可以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
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能够准确反映企业交付商品后的经济利益转移,有利于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
然而,该方法也存在一些限制,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货权的转移可能难以确定,例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损坏等情况。
三、百分比完成度确认方法百分比完成度确认方法是指将出口销售合同的执行程度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
根据这种方法,企业根据已完成的工作量或已发生的成本,计算出合同的实际完成度,并确认相应的收入。
这种方法适用于较长周期或复杂的出口销售合同,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出口销售项目的进展情况。
然而,该方法也存在一些困难,比如如何准确确定合同的执行程度、计算百分比完成度等问题。
四、应收账款确认方法应收账款确认方法是指以收到出口销售货款的预期性高于50%为确认依据。
按照这种方法,当企业预测到货款收回的概率较高时,可以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
这种方法可以较好地平衡实际收现和确认延迟之间的关系,提高了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和可比性。
但是,该方法也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风险,因为预测未来货款回收的准确性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结论:综上所述,出口销售收入的确认方法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管理需求来确定。
出口销售额的确认 新准则
出口销售额的确认新准则
出口销售额的确认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一方面,准确确认出口销售额可以为企业提供数据支持,帮助企业评估市场需求、制定销售策略,进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另一方面,出口销售额的确认也是企业合规经营的基础,能够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规行为带来的风险。
为确保出口销售额的确认准确无误,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
首先,企业应明确销售合同的签订和确认流程,确保销售合同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同时,企业还需建立完善的销售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销售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在确认出口销售额时,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按照销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确认销售额,避免虚增或虚减销售额。
第二,根据货物或服务的实际交付或完成情况确认销售额,避免提前或滞后确认销售收入。
第三,根据支付收款的实际情况确认销售额,避免未收到款项时确认销售收入。
在确认出口销售额时,企业应注意以下事项:首先,对于销售合同中的特殊条款或条件,如价格调整条款、退货条款等,应进行合理解释和适当处理。
其次,对于与出口销售额相关的税收处理、关务手续等事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经营。
最后,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出口销售额的确认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或违规行为。
出口销售额的确认是企业经营管理中一项重要任务,需要企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并遵循相关原则和注意事项。
只有通过准确确认出口销售额,企业才能有效管理市场风险,确保合规经营,提升竞争力。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不断完善出口销售额确认的流程和制度,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
【会计实务经验】外销收入的会计处理
外销收入的会计处理
一、出口商品外销收入实现确认的规定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的确认包括入账时间和入账金额两方面,其确认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出口退税的所属期和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从而对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
其中相关制度规定不统一,造成各企业对外销收入的确认标准不同。
(一)企业会计准则销售收入的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确认条件中对外销收入确认最有意义的是第一条和第三条。
(二)税法对应税商品收入实现条件的规定税法对应税商品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规定,但作了列举式的解释。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商品外销收入的实现,也即纳税义务行为的时间,具体根据纳税人销售结算方式不同来确认:(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不论商品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为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为商品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商品,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视同销售商品行为,为商品移送的当天。
(三)出口商品应退税收入申报时间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商品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商品,可在商品报关出口并在。
浅谈企业外销收入确认
浅谈企业外销 收入确 认
昆 山龙腾 光 电有 限公 司 王 涛
【 摘 要】 本文首先分析 了企业外销收入确认的意义 ; - 结合会计 准则与贸易条 件及结算方式分析 了进行企业外销收入 - 次, g
确 认 的 时 点 : 通 过 实例 对 企 业 外 销 收 入 确 认 时 点 进 行 了分 析 。 并
【 键 词】 业 外销 收 入 确 认 关 企 的商 业 惯 例 ( 贸易 术 语 及 结 算 方 式 等 ) 如 相结 合 方具 实 务参 考 性 。 首 先 . 贸 易术 语 方 面 , 据 (0 o年 国 际 贸 易 术语 解 释通 则》 不 在 依 20 , 同 的 贸 易术 语代 表 了 不 同 的风 险 、 收 益 转 移 的状 况 , 以 F OB及 D U D 为 例 :OB是 当 货 物 在 指 定 的装 运 港 越 过 船 舷 , 方 即完 成 交 货 ; U F 卖 DD 是 指卖方在指 定的 目的地将货物交 给买方 , 办理进 口手续 , 不从 不 也 交货 的运输工具 上将货 物卸下 , 即完 成 交 货 , 方 应 承 担 货 物 运 至 指 卖 定 的 目 的地 的一 切 费用 和 风 险 。 其 次 , 结 算 方 式 方 面 , 业 的 外 销 业 务 中所 常 用 的 结 算 方 式 包 在 企 括信用证结算方式 、 汇付 和 托 收结 算 方式 等 。而且 , 信 用 证 或 托 收 结 在 算方 式下 , 即使 企 业 按 合 同 交 货 。 果 单 证 没 有 提 交 国 内代 理 银 行 审 如 核 前 . 可 能 会 因单 证 问题 而 无 法 获 得应 收 的货 款 。 很 若 单 纯 以 贸 易 术 语 中风 险 及 收 益 转 移 的 时 点 作 为 确 认 收 入 的标 志 , 信 用 证 或 托 收 结 算 方 式 下 , 于 尚未 完 成 银 行 交单 手 续 。 可 能 在 由 很 无 法 确 保 “ 关 的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同 时 , 单 纯 按 国际 贸 相 。 若 易 结 算 方 式 对 应 的 时点 作 为收 入 确 认 的 标 志 . 于可 能 导 致 无 法 确 保 由 “ 已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购 货 方 ” 因 此 单 通 。 简 过 这 两 种 方 式 来 确 定 外 销 收入 有 失 偏 颇 。 综上所述 , 企业外销收入 的确认 , 以会计准贝 为基础 , 应 0 在信用证 和 托 收 等 结 算 方 式 下 ,如 果 向 银 行 交 单 时 点 早 于 贸 易 术 语 对 应 的 时 点, 则按 贸易术语对应 的风 险及 收益转移的时点确认 收入 ; 反之 , 如果 向银 行 交 单 的时 点 晚于 贸易 术 语 对 应 的 风 险 及 收 益 转 移 的 时 点 . 按 则 向 银 行 交 单 的 时 点 确 认 收 入 : 其 他 结 算 方 式 下 , 应 以 贸 易 术 语 对 在 则 应 的 时 点 进 行 外 销 收 入 的确 认 。
出口收入的会计确认时间和确认方法
出口收入的会计确认时间和确认方法出口收入的会计确认时点问题一、出口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时点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的第一项条件就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其中,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主要是指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所遭遇的灭失、损坏等意外损失。
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各国法律主要有三种不同做法:一是以货物交付确定所有权转移;二是以合同成立确定所有权转移;三是将货物所有权与买卖合同相分离(即双方须就货物所有权转移另行达成合意)。
对于货物的风险转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风险转移的时间主要分以下几种: (1)规定运输条款的风险转移。
依公约第67条的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那么,卖方履行义务后风险亦随之转移。
如果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即可转移;(2)在运输途中交货的风险转移。
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原则上自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给买方,但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则此原则不予适用;(3)不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
依公约第69条的规定,在卖方的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在卖方的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风险在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转移。
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各国在法律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总体而言,各国法律不外乎两种做法:一是将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联系在一起,二是将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相互分离。
一直以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均采取第二种做法,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国际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共13种。
该通则对每一种贸易术语项下的风险转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在CIF、FOB及CFR的合同项下,其风险转移点是完全相同的,即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指定船只的船弦后转移给买方。
【老会计经验】外贸企业出口收入日期如何确定
【老会计经验】外贸企业出口收入日期如何确定某外贸出口企业对出口货物的收入确认日期不是很清楚,商贸企业是以出口发票确认收入的实现日期,还是以报关单上的报关出口日期为准?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外贸企业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出口发票。
出口营业收入的确认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外贸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下列纸质凭证: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3.出口收汇核销单。
外贸企业同时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另外,外贸企业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等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办理退税申报手续。
因此,有的企业是按报关单上的报关出口日期开具出口发票。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出口收入确认时点的涉税风险分析
4 . 运费付至( C P T ) : 也称为运费付至( 指定目的地) 的条
款。 这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 目的地的运费。 关于货物
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
公司在进行贸易操作时, 一般根据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价
格条件、 风险转移条件及交货方式等签订贸易合同。按照国
人” , 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 第一 ,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 购货方。 第二,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
时, 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 此时
卖方就应该确认收入, 而买方应该确认存货或者在途物资。
3 . 到岸价( c I r 3 : 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 指定目的港) 条款。
移” 的约定经常有以下方式: 一是“ 当货物被运送给买方后 , 直
到对货物作出一个合理的检查和检验确定货物符合合同规定
的标准后, 买方才视为接受货物” , 即根据该客户订单, 公司将
货物运送至该客户指定港I = I 且由收货人进行检验合格后才确 认风险报酬转移。二是“ 交付将使用《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输方式。卖方应该在货物运输至指定 目的地时确认收入 , 而
买方应该货物到达指定 目 的地时确认存货或者在途物资。
故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自 货物越过在装运港的船舷时起,
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
二、 出 口收入确认与 税法规定的差异
《 企业会计准则第 l 4 号——收入》 规定“ 销售商品的收
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 此时卖方 就应该确认收入, 而买方应该确认存货或者在途物资。
如何确认出口商品的外销收入
如何确认出口商品的外销收入
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的确认包括入账时间和入账金额两方面,其确认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出口退税的所属期和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从而对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
其中相关制度规定不统一,造成各企业对外销收入的确认标准不同。
(一)企业会计准则销售收入的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确认条件中对外销收入确认最有意义的是第一条和第三条。
(二)税法对应税商品收入实现条件的规定
税法对应税商品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规定,但作了列举式的解释。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商品外销收入的实现,也即纳税义务行为的时间,具体根据纳税人销售结算方式不同来确认: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不论商品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为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为商品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商品,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视同销售商品行为,为商品移送的当天。
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方法[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
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方法[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案例
盛晖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公司适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今年5月出口一单货物,报关单上显示该项交易CIF价(成本、保险费加运费)5万美元,其中运费4000美元,保费1000美元。
对于该笔出口收入如何入账呢?财务部小张和小王看法不一致。
第一种方法:小张认为,根据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该笔收入应按FOB价(出口货物离岸价)确认收入,对于运费、保险费则列在往来科目。
第二种方法:小王认为,税法对出口收入按FOB价确认是针对退税的需要,而对于其他税种,例如企业所得税来说,并没有规定企业一定要按FOB价确认收入,可按CIF价确认收入,运费、保险费不用单列。
分析
以CIF价出口的收入该如何确认呢?
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小张采用第一种方法以FOB价确认收入,企业会计核算、增值税申报、退税申报都以FOB价确定,能保持三者的一致性,便于核对数据,特别是税务机关退税数据的核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赔偿金、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时点
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时点收入确认是会计准则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确认企业从经营活动中获得的经济利益的过程。
在进行收入确认时,需要考虑一些原则和时点,确保收入的正确反映和合理确认。
本文将详细阐述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时点。
首先,收入确认的原则包括实现原则、能够计量原则、可靠原则和相应性原则。
实现原则是指,收入应当在企业完成交换或交付商品,提供劳务的时候确认。
即当企业真正实现了经济利益时,才能确认收入。
例如,企业出售商品后,顾客支付货款,这时企业才能确认销售收入。
能够计量原则要求企业能够合理计量收入的金额,即将货币单位或其他可计量单位用于衡量经济利益的金额。
这个原则强调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计量性。
可靠原则要求企业能够提供可靠的证据来支持收入的确认。
例如,企业需要有相关的销售合同、发票或其他相关的文件来证明销售的发生。
相应性原则是指,收入应当与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相匹配。
这个原则要求企业在确认收入的同时,要考虑相应的费用和成本,以便获得真实和全面的会计信息。
在确认收入的时点上,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时点来进行确认。
首先是交货时确认。
当企业将商品或劳务交付给顾客时,可以确认相应的收入。
这个时点通常由销售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来决定。
第二是付款时确认。
有些情况下,企业可能会根据顾客的支付时间来确认收入。
例如,当企业出售商品后,顾客可以选择在收到商品之前或之后支付款项,这时企业可以根据顾客的付款时间来确认销售收入。
第三是按进度确认。
在一些长期工程或合同项目中,企业可能需要按照一定的进度来确认收入。
这通常是根据合同约定的里程碑或项目进展的情况来确定的。
第四是按完成百分比确认。
当企业参与长期工程或合同项目时,有时可以根据完成的工作量来确认收入。
例如,如果一个合同项目已经完成了50%,企业可以确认相对应的收入。
最后是按销售返回保留确认。
在一些情况下,企业可能需要保留一部分销售收入,以应对潜在的销售退回和保修责任。
这时,企业可以根据以往经验或其他可靠的数据来进行确认。
会计经验:外销收入的会计处理
外销收入的会计处理一、出口商品外销收入实现确认的规定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的确认包括入账时间和入账金额两方面,其确认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出口退税的所属期和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从而对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
其中相关制度规定不统一,造成各企业对外销收入的确认标准不同。
(一)企业会计准则销售收入的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确认条件中对外销收入确认最有意义的是第一条和第三条。
(二)税法对应税商品收入实现条件的规定税法对应税商品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规定,但作了列举式的解释。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商品外销收入的实现,也即纳税义务行为的时间,具体根据纳税人销售结算方式不同来确认:(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不论商品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为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为商品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商品,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视同销售商品行为,为商品移送的当天。
(三)出口商品应退税收入申报时间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商品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商品,可在商品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申报退(免)税。
目前,我国对企业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的入账时间规定:企业出口商品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的实现时间。
出口企业应如何确认出口收入【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原财商字 1995 620号规定,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
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 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这是对出口收入的最早的政策规定,但 是该文已经废止,所以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文件对出口收入金额如何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出口企业应如何确认出口收入【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出口业务,收入究竟按什么确认并没有明确规定。实务操作中有用离岸 价 FOB金额确认的,也不乏有按成交价确认的。那么出口企业应如何确 认出口收入呢? 原财商字 1995 620号规定,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 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 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这是对出口收入的最早的政策规定,但 是该文已经废止,所以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文件对出口收入金额如何 确定做出明确的要求。 1.以 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代收代付 实务中大部分企业都采用离岸价 FOB金额来确认收入,对于非 FOB成 交的,其运保费采用代收代付来处理,即在记账时直接折算出 FOB金额 确认收入,运保费计入其他应付款,支付运保费时再冲减其他应付款。 采用这个模式的理由有三点: 一是出口退税采用离岸价计算(对于外贸企业虽不用离岸价退税,但是 采用离岸价计算换汇成本),同时退税申报时企业申报的离岸价是要与海 关的统计美元价一致的(允许 5%的差异),企业为了能一致起来于是就采 用离岸价为收入确认依据;二是大部分出口企业及财务人员想当然的认 为运保费时客户承担的,出口企业只是代收代付(照这个理解,出口的货
报关运保费与实际支付的 3.成交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作价外费 还有极少数企业直接以成交金额确认收入,即把运保费作为价外费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1、新会计制度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点的规定
新会计制度改变了以往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对外销收入确认的标准,不再以企业向银行交单时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
新会计制度规定按不同的成交方式来确认收入,主要的确认方式有以下三种:离岸价(FOB)。
离岸价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采用离岸价核算的外销收入的,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成本加运费(CFR)。
成本加运费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成本加运费核算外销收入的,也是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到岸价(CIF)。
到岸价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到岸价核销外销收入的,应以到港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2、税法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凭有关凭证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即出口企业销售收入实现时间分别为:陆运应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应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应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当天,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以取得提单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作为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
外贸企业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的时点,应采取货物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在取得出口单据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再作为收入的实现。
同时还应结合不同的结算方式。
如采用L/C等无风险方式的出口销售,可及时确认收入;采用汇款方式结汇的,应于款到后确认收入;采用D/P、D/A结算方式的,应分别将收到货款和买方承兑日期作
为收入的确认时间。
出口货物由于业务流程长,涉及部门多,政策复杂,其纳税义务确认时点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1、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未按期申报退(免)税和不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出口货物退(免)税90日申报期限或设区市国税局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
3、未按期补齐退(免)税单证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单证规定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
4、代理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60天期限届满的次日,委托方在货物出口后90天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
5、未按规定提供有效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备案单证的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