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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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无论是2006年旧收入准则还是2017年颁布实施的新收入准则,对于会计上收入确认的时点和增值税一直存在很大的差异。

总体来看,增值税的纳税发生时间无论《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营改增后的修订,总体变化不大。

但新、旧收入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方法和确认时点还是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

首先,对于会计上收入确认时点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会计上无论是合同资产的确认还是营业收入的确认,都是按不含增值税收入金额来确认的。

因此,对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之间的差异,是通过如下会计科目来划分的:(1)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且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发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新旧收入准则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最大区别,是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这样就改变了原先旧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对于不同收入确认适用不同准则的情况。

新收入准则将“控制权转移”的判断分为五个步骤:一是识别客户合同;二是识别履约义务;三是确定交易价格;四是分摊交易价格;五是确认收入。

这个“五步法”属于通用标准,我们下面就分别针对增值税不同规定来看一下新收入准则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一、增值税先开发票先交税这是增值税和新收入准则最明显的一个差异。

增值税的规定是,无论什么情况,先开发票都要先交税,不管你是否达到会计上收入确认的标准。

一般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合同负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或简易计税二、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对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对这个问题的税会差异有进一步解释: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比较

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比较

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比较
会计收入和税法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计算方法和规则也不同,因此会存在一些差异。

以下是它们之间的比较:
1. 计算方法不同:会计收入是按照商品或服务的实际出售价格计算的,即金额加上增值税。

而税法收入则是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来确定的,这可能与实际收入有所不同。

2. 计算时点不同:会计收入是在商品或服务交付之后确认的,即确认收入的时点一般是发票签订或货款收到之后。

税法收入的确认时间则是按照税法规定,可能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

3. 收入确认条款不同:会计收入通常按照收入确认原则计算,包括收到现金、产生收入的经济利益已经获得、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等条件下确认收入。

而税法收入则会根据税法规定的确认原则计算。

4. 扣除项目不同:会计收入可能包括某些税前收入的代收代付项目,如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而税法收入则可以扣除一些税前支出、捐赠、减免税等项目。

总之,会计收入和税法收入有着不同的计算方法、确认时间和扣除项目,因此会存在差异。

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将二者区分开来,以便正确计算和申报税收。

会计实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及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间

会计实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及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间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财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会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比较

会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比较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会计准则比较研究国家税务总局2008-10-30出台《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 号文,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做出明确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与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收入确认时间是否存在差异的问题。

本文对收入确认时间在财税及各税种之间的差异做一个比较。

一、确认原则国税函[2008]875号文强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 销售购物卡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2006)》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会计多此条原则】;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税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一条无“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规定。

为什么《通知》首先明确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又不要求“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呢?这是因为一方面新税法强调的是“法人所得税”,在同一法人主体内的货物转移没有发生所有权的改变,不用再确认收入。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种不同的税种,其下收入确认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增值税是按照货物和劳务的交易额来计算税额的,而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企业的利润来计算税额的。

在增值税下,只有当交易实际发生时,即使收入未实际收到,也需要确认为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下,只有当利润实际发生时,即使收入实际收到了,也需要重新调整为收入。

增值税下的收入确认是以交易实质为准的,而企业所得税下的收入确认是以交易形式为准的。

在增值税下,只要交易实质是销售,就需要确认为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下,只有当交易形式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形式,才能计入当期的利润。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确认时点、确认单位、确认准则等方面,这些差异是由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对象、税率和税务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所导致的。

企业在进行收入确认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税法规定,合理确定计入收入的时点和金额,确保遵守税法的要求。

新准则、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分析和政策依据

新准则、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分析和政策依据

新准则、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分析和政策依据财会研析财会研析 2022-12-27 20:25 发表于安徽前言:新收入会计准则中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等法规则以收款日、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日、开具发票日、约定的收款日、预收款日、所有权转移日、发货日等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会计确认收入时点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差异较大。

政策层面,税法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般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更偏向“归纳化”,因此需要结合会计准则及官方案例综合分析,更加依赖财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实操中的经验。

我们整理了新收入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的政策依据,并尽可能全面的对比不同政策依据下不同业务场景的收入确认时点,欢迎各位朋友们多交流。

【目录】一、新收入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在不同业务场景下的对比二、新收入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点的政策依据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政策依据四、税会时间差异的处理【正文】一、新收入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在不同业务场景的对比二、新收入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的政策依据(一)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具体对收入确认和计量采用五步法,规定在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并分两种情况:一是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二是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1、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

会计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和处理方法和税收优惠

会计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和处理方法和税收优惠

会计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和处理方法和税收优惠一、会计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和处理方法:1.1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企业所得税确认时间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所得税暂时性差异的发生时,即在所得税给出暂时性和可抵扣差异的反映时确认;另一种是计提和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时确认。

1.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主要有计提和结转两个步骤。

首先,在会计报表中计提当期所得税费用,计提金额一般为利润总额乘以预期所得税税率。

然后,将计提的所得税费用从利润中扣除,并在会计凭证中记账,同时将所得税费用作为负债计入负债科目中。

二、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和处理方法:增值税是指在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分配、销售过程中,按照价值增加的额度所征收的一种消费税。

增值税的确认时间主要是按照税法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来决定的。

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2.1增值税的确认时间:增值税的确认时间一般是在交付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时确认。

即当货物或劳务交付给购买者,或开具发票时确认增值税。

一般来说,增值税是以现金流方式征收,在交付后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相应的增值税费用。

2.2增值税的处理方法: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主要是按照税法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来进行。

一般来说,增值税的处理方法有下述几个步骤:首先,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确认增值税,并在会计凭证上记账;然后,在会计报表中将确认的增值税作为负债科目的一部分;最后,在税务申报时,根据税务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并按期交纳。

三、税收优惠:在国家税收政策中,对于一些特定的企业、行业或者项目,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是为了鼓励和支持这些企业或行业的发展,减轻其税负。

一般来说,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税率、税基、税收减免、税收补贴等方面。

3.1税率优惠:国家可以通过调整税率的方式,对一些特定企业或行业给予较低的税率,以减轻其税负。

3.2税基优惠:国家可以通过调整税基的方式,对一些特定的项目或者企业给予一定的减免,以减轻其税负。

企业所得税下收入与增值税下收入确认的异同比较

企业所得税下收入与增值税下收入确认的异同比较

CHIN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COLLECTIVE摘要:随着市场经济活跃程度的不断增加,各行业和领域的市场经营状况都获得了大幅改观。

面对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现代化企业在寻求新的发展路径和制定新阶段的战略布局的过程中,更应该关注其内部成本管理的效果。

关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之间的关联性和差异性一直是企业财务管理系统内探讨的主要内容。

文章结合二者在组成结构、关联系统、过程等方面的异同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分析。

通过系统的优化税收管理模式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的管理效率,并通过合理的避税手段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系的管理效果,成本制体系及其应用效果能够在的实践应用中不断得以优化和提升。

关键词: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结构;差异对在我国境内,企业运营中涉及到的最常见的两种税收类型即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二者共同构成了现阶段的企业税负的主要部分。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都是以纳税人的收入作为起点和应征标准而确定与之对应的应纳税额的。

由于其与收入的关联性十分密切,因此在计算和统计时会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相似之处。

但在实际工作中,考到企业的增值税额,应纳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收入,因为标准的异而存在较的距o因此,二者在核算和统计时也必须以各自的计算标准和明确的区分o在和的时,税部和企业的会计统的同工作,联其部实现,并将部门之的税收在共。

涉税统对纳税和统,和准的现企业在纳税面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对于存在风险的情及时以。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摘要:从理论上讲,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总额要远远大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出现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这一相反的结果,确实隐含很大的税收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识别和应对措施,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规范税收征管很有必要。

在日常税收征管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中,时常会遇到这种情况:纳税人已经按照税法规定如实进行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但还会出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问题,不但纳税人心存疑虑,税务机关也往往会将这种情况,特别是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视为重要的税收风险点而予以特别关注,因为从理论上讲,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总额要远远大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出现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这一相反的结果,确实隐含很大的税收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识别和应对措施,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规范税收征管很有必要。

但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更多的习惯于从应税收入范围、收入确认实现的条件与时间等税收政策层面去分析查找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原因,而忽视了因为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构不同可能导致的数据提取口径不同而带来的申报收入差异问题,致使核查分析工作针对性不强,效率不高。

以年度申报收入数据对比为例,增值税申报收入一般按照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累计数提取,包括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等四项收入,即主表第1、5、7、8行的合计数;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则一般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金额提取,仅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也就是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数据。

虽然营业外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也有单独体现,但由于其属于利得范畴,与收入口径不同,不能完整体现收入全貌,缺少可比性,故大多数情况下不将其作为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提取数据。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原创赵国庆【新收入准则税会差异解读系列之二】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新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之间的差异就非常大了。

很多年前,我们还在研究会计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异,甚至还试图就准则是否可以和税法去做一个协调,尽量去减少这个税会差异。

但是,从国际会计准则的研究方向和新收入准则颁布的内容来看,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大。

实际上,我们认为,从会计准则制定者角度来看,应该是基本放弃了会计准则制定环节和税法减少差异的想法,毕竟大家的目标是不一样的。

现在带来的问题是,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我们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的大原则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的规定为例外。

在基于06年旧收入准则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曾经颁布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了一系列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确认方法。

在财政部2017年新收入准则颁布后,我们了解到总局所得税司也曾将875号的修订列入工作计划,但是这个新文件到现在也迟迟出不来,实在是因为新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差异变得越来越大了,例如“总额法”与“净额法”、合同的识别、可变对价问题、授予客户重大权利、合同重大融资成分、取得合同成本增量成本的核算(例如房屋销售佣金)等等,会计和企业所得税上,不仅是收入确认的时点上存在差异,在收入确认的方法上(主要是金额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我认为,不管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在具体事项上存在什么样的差异,有一个根本的原则性差异我们是要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虽然有权责发生的大原则,但确定性原则是首要前提。

凡是涉及会计估计(包括可变对价的调整、授予客户重大权益的金额拆分、融资成分拆分)的,税法从确定性原则出发,都不会遵循会计走,肯定回到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收款去确认。

企业资金拆借利息收入,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资金拆借利息收入,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资金拆借利息收入,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到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点?例如:一个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200万元,约定3年后还本付息。

那么所得税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实现。

那所得税和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同时发生了吗?下面我们分别讲述一下所得税和增值税到底哪个时点确认?(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改增后,根据36号文件。

纳税义务时间:①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也就是说3年内有任何时点开票后都要缴纳增值税。

②3年内从来没收到过利息收入或未到开具发票,这时纳税义务应为取得销售凭据当天。

(也就是应按照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3年后12月20日支付利息的日期也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没有约定具体日期或者没有签订合同,这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服务完成的时间。

总结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①收款项、②合同约定时间、③开具发票。

以上三个时点采取孰先的原则,哪个时点先到达时就发生纳税义务缴纳增值税。

按照贷款税目(6%或3%)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上面的利息收入应该什么时点确认收入实现?按照所得税法规定,应于合同约定债务人应支付利息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也就是本例中的3年后还本付息的时间。

前两年所得税都不会发生纳税义务。

在第三年时没有收到利息是否发生纳税义务呢?税法规定,所得税按照应支付利息日期确认收入不管是否收到利息。

大家根据上述的描述妥善安排合同签订约定利息付款时间。

提前做好规划安排,做到事前做好准备工作结合企业自身的资金情况进行筹划。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在商业模式下的各类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和支付时间,货物或劳务的交付和提供时间,预付款支付时间等涉税条款,都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

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一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足额按时申报纳税,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纳税,今后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属实后,将被定性为延期缴纳税款行为,严重者还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为延期缴纳税款罪。

(一)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条款1、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税法上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同时,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还规定,企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具备以上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对于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分析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对于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分析

•业务技术2021年第2期新收人准则与税法对于收人确认时点的差异分析O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徐州财经分院汤玉龙摘要: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收入会计准则,整合统一了原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标准不再是风险报酬转移,而是依据控制权转移的时点。

但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对于收入的确认规定与会计准则却存在明显差异,而这些差异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部门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金额的判断,加大了纳税风险。

为了帮助企业财务管理部门有效规避纳税风险和资金筹划,本文就税法与准则确认收入的各自原则与条件进行对比,就直接收款、托收承付、赊销与分期收款、预收货款、委托代销、视同销售等不同销售情形下收入的增值税与所得税各自的税会差异展开比较和分析,分别予以提示,并在此基础上,就相关业务处理流程与部门协调提出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税会差异纳税风险中图分类号: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规范企业收入的核算及风险控制,财政部对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作出重大修订,在2017年颁布了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在收入确认、计量、报告等具体核算层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对围绕合同展开的确认原则作出了全新的定义,不仅具有很强的实务操作性,而且收益信息也更加可靠。

但同时,增值税、所得税相关法律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定义、发生时点及金额的确认标准,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从而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部门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金额的判断,加大了纳税风险。

一、税法与准则对于收入确认的各自原则与条件(―)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标准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衡量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标准主要包括:①企业已经获得向客户收款的权利。

②客户已获得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③商品的实体已转移给客户所占有。

④商品所有权对应的主要风险及报酬已转移给客户承担或享有。

⑤商品已被客户所接受。

⑥其他能够表明商品控制权已被客户所获取的证据。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 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在商业模式下的各类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和支付时间,货物或劳务的交付和提供时间,预付款支付时间等涉税条款,都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

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一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足额按时申报纳税,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纳税,今后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属实后,将被定性为延期缴纳税款行为,严重者还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为延期缴纳税款罪。

(一)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条款1、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税法上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国税函[2008]875 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同时,国税函[2008]875 号文件还规定,企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具备以上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建筑企业会计如何对收入确认和纳税时间区分

建筑企业会计如何对收入确认和纳税时间区分

建筑企业会计如何对收入确认和纳税时间区分?某建筑企业会计提问,公司本月应房企开发商的要求集中开票2000万,账面是不是要一下子增加了2000万收入?成本如何办?税金如何计算?也有建筑企业会计提问,我们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年底结算并开具发票。

平时我们一点税也不交吗?一分钱收入也不确认吗吗?从这两个问题来看,很多建筑企业会计对收入确认与增值税纳税这两个事情存在严重的混淆!今天,带大家一起琢磨下这个问题。

以下叙述,供大家参考!问题分为三个细节讲解,阅读全文大约需要3分钟~!1、建筑企业会计上应该何时确认收入?2、建筑企业何时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3、如果收入与纳税义务时间点不一致,怎么办?第一,建筑企业会计上应该何时确认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也就是说,可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那么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又分为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和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两种情形。

第十九条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第二十条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说完2种情形分别满足的条件,又说合同完工进度的确认方法。

第二十一条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收入确认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收入确认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以物易物
所得税和增值税规定相同。
如果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进行计税价格调整,那么,交换货物价值相等,增值税为0;所得税也不产生税款(收入与成本xiang)
售后回购
相当于企业融资行为,一般不确认收入。
**如回购价格是商品的公允价值,那么可以认为是企业的筹资行为,企业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一、商品未发出,专用发票未开具
1、发出商品时
企业确认收入,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企业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能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应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减少所得税费用)
2、回购期间
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作为回购商
品的成本核算,当期需要做纳税
调增处理
**特殊情况,如有证据证明不符合
贷:所得税费用
3、购回商品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二、商品已发出,专用发票已开具
1、发出商品时(未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回购期间
财务费用=(回购价—销售价)/回购期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当年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商品销售收入—成本+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转回期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和增值税均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回购货物处理:
所得税:回购货物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增加当期成本,等于缩小当期税基。
如:当期应纳所得税=(新产品的销售价格—回购商品的价格)*25%
增值税:回购商品时,取得不了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税基没变化。
如:当期应纳增值税=新产品的销售价格*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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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
时点对比
会计收入的确认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的确认时间
大家注意与流转税中纳税义务时间的差异。

比如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和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营业税以收到的全额来计税。

增值税法收入的确认时间
一、总的原则: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会计、增值税和所得税收视同销售的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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