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债的债务抵销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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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B欠A50万,C欠B50万,ABC三方协议约定以B对C的债权50万抵销A对B的债权50万,各方都同意。第一,三方抵债是否成立;第二,两个债权债务互抵后,A是否直接依法拥有对C的债权50万?
问题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法律上的债务抵销只能在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况下适用,本案不符合。本案中的三角债要实现“抵销”的效果,需同时进行两个法律行为:B对A的债权转让和C对B的债务承担,其中债权转让的条件是合同可以转让且对原债务人(C)进行通知,而债务承担的条件是取得原债权人(A)的同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债权转让及债务承担协议》实际上兼具了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是实践中通常的做法。
《债权转让及债务承担协议》应将三方现有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列明,并约定“A、B、C 三方经协商一致就债权转让及债务承担事宜达成如下意见:B将其对C 的50万元债权转让给A,并由C向A承担本应向B承担的50万元债务,B退出与A、C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享有和负担相关的权利义务。”前述三方协议签订后,A将享有对C的50万元的债权,而B退出三角债关系。与此同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办理。
债务抵销、债权转让、债务承担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
生效力。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
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
主张。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
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
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