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各种时间汇总(表格、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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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时间汇总——陈洁
知识产权保护期及起算点:
2、保证期间: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按照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3、定金: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4、建设资金落实:工期不足1年≧施工合同价50%;工期超过1年≧施工合同价30%。
5、施工许可证与开工报告时间对比:
6、建造师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延续注册的,有效期3年。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招投标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8、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
9、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
10、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11、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实际竣工之日或按法律法规确定的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烂尾工程)起计算。
12、无固定劳动合同的订立:
13、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4、劳动报酬和试用期:
15、集体合同: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16、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17、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租赁期限: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9、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限值:
20、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21、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22、安全生产许可证与资质证书期限:
23、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责任:
2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2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26、消防安全职责: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2)国家、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 3)施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27、工伤认定时限:
1)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以上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保险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28、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9、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30、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31、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32、发生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报告。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监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民报官1小时、官报官2小时)
33、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此考点与管理教材有差异)
34、事故补报要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①道路交通事故、②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5、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
36、依法实行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7、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8、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39、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并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共同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40、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1、规划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42、消防验收:公安消防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43、环保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