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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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当事人也无权进行约定的管辖。

具有排他性、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为专属管辖,其中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不无疑义的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根据《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第十条第100项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显然,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者形成并列而非包含关系。

既然是并列的、两种不同类型的纠纷,那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不属于专属管辖,应按一般管辖处理。

然而法律实践的争议并未止于此。

一、多数法院认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一般管辖,不属于专属管辖案例1: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一般合同纠纷【(2017)最高法民辖终79号、(2015)川民终字第376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美丽阳光公司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一审法院所处四川省行政辖区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因双方的约定不明确,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案例2: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可约定管辖法院【(2015)新立终字第18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八条约定:“本协议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昌吉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装修工程合同解释

最高法院装修工程合同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装修工程合同的解释主要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展开。

该解释旨在明确装修工程合同的法律法规适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装修工程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这意味着,在签订和履行装修工程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解释中明确指出,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因此装修工程合同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这包括合同的无效情形、合同的履行和验收、价款的支付等方面。

根据解释的规定,装修工程合同的无效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如果装修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然而,如果装修工程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那么将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处理。

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然而,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关于装修工程合同的解释明确了装修工程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合同的无效情形和处理方式,以及合同的履行和验收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首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装饰装修合同中,这意味着合同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其次,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当事人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相应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_______。

此外,即使装饰装修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仍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_______。

在司法实践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往往涉及承揽合同的性质认定问题。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室内装修合同通常被认为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因此也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_______。

另外,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

通常情况下,合同纠纷的管辖遵循一般的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_______。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可能随时更新,因此在实际处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时,建议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回答仅提供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一些常见的法律原则和解释,并不能替代专业的法律意见。

在实际操作中,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1)第一条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并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形装饰装修合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合同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装修施工合同纠纷_管辖

装修施工合同纠纷_管辖

装修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在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中,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不仅关系到纠纷的顺利解决,还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将从装修施工合同纠纷的性质、管辖规定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装修施工合同纠纷的性质装修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因为建设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不动产纠纷具有专属管辖权。

二、管辖规定1.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装修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按照这一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点,那么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3.当事人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包括约定管辖法院。

如果装修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且约定合法有效,那么约定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装修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存在一定争议。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动产所在地与合同履行地的区分在装修施工合同中,不动产所在地与合同履行地有时不易区分。

例如,装修工程涉及的房屋可能位于甲地,而合同签订地、施工地却在乙地。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存在争议。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也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包括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和实际履行地。

在装修施工合同中,实际履行地可能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符,这给管辖法院的确定带来了困难。

装饰装修工程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

装饰装修工程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

装饰装修工程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对于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属于工程款并且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一、装饰装修工程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应当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建筑业按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同专业划分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和“装饰、装修业”三大类。

因此,将装饰装修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的范围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

装饰装修工程适用优先受偿权的原则,符合《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本意。

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者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它可以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者特定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其他有担保或者无担保的债权而受清偿。

优先权的价值在于打破债权平等原则,赋予一些特殊债权人享有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偿的权利,最终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平等。

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正是因为优先权人之工作行为而使原先的不动产增值,故其与建筑工程应属同一法理。

在发包人拖欠的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中,除装饰装修所需要的材料费外,相当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

因此,将装饰装修工程款纳入建设工程款的范围之内,有利于保护广大劳动者及时获得劳动报酬。

二、装饰装修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因装饰装修而使该建筑物增加的价值的范围内装饰装修工程是以已经建造的建筑物为基础而进行的一种二次加工和修缮,故其优先权的行使范围应当限定在装饰装修工程使建筑物增加价值的限度内。

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

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

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对此问题的理解和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建筑业按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同专业划分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和“装饰、装修业”三大类。

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的范围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

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它可以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其他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债权而受清偿。

优先权的价值在于打破债权平等原则,赋予一些特殊债权人享有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偿的权利,最终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平等。

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正是因优先权人之工作行为而使原先之不动产增值,故其与建筑工程应属同一法理。

在发包人拖欠的装修装饰工程价款中,除装修装饰所需要的材料费外,相当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

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款纳入建设工程款的范围之内,有利于保护广大劳动者及时获得劳动报酬的利益。

而且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国外对装修装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虽有不同的规定和称谓,但其保护装修装饰工程款优先受偿的原则基本相同。

2、装修装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因装修装饰而使该建筑物增加的价值的范围内。

装修装饰工程是以已经建造的建筑物为基础而进行的一种二次加工和修缮,故其优先权的行使范围应当限定在装修装饰工程使建筑物增加价值的限度之内。

在司法实践中,因装修装饰而使建筑物增值的范围一般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来判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洽商变更的条件及例外情形,则常常需要借助于司法鉴定来综合判定。

装饰装修劳务合同管辖规定

装饰装修劳务合同管辖规定

一、概述装饰装修劳务合同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之间,就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场所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按照约定完成工程并交付甲方使用的协议。

由于装饰装修工程涉及不动产,且工程质量和进度对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影响较大,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装饰装修劳务合同的管辖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管辖规定1. 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装饰装修劳务合同属于不动产纠纷范畴,因此,装饰装修劳务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

2.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到装饰装修劳务合同纠纷,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装饰装修劳务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约定的管辖条款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专属管辖规定不符,该约定无效。

4. 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根据该解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三、案例分析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装修劳务合同,约定乙公司在甲公司所属的某栋办公楼内进行装修工程。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开始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施工质量存在问题,要求乙公司整改。

乙公司拒绝整改,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装饰装修劳务合同属于不动产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

房屋装修设计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房屋装修设计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房屋装修设计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房屋装修设计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妥善解决房屋装修设计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因房屋装修设计合同引起的纠纷。

第二章管辖范围
第三条房屋装修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合同履行地是指装修设计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以下地点视为合同履行地:
(一)装修工程所在地;
(二)设计单位所在地。

第五条房屋装修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争议金额不满50万元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管辖权的异议
第六条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七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对管辖权的认可。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

注:本规定仅供参考,具体合同纠纷管辖请以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准。

装饰裝修工程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装饰裝修工程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装饰裝修⼯程纠纷是否适⽤专属管辖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是需要确定法院管辖权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才会受理案件的,那么装饰裝修⼯程纠纷会不会适⽤专属管辖?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装饰裝修⼯程纠纷是否适⽤专属管辖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装饰装修⼯程也是属于⼯程建设合同的⼀部分,⼯程建设合同产⽣纠纷的,按专属管辖处理。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因港⼝作业中发⽣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所在地⼈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民事诉讼法第三⼗三条第⼀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专门管辖和专属管辖区别专门管辖,是指各种专门⼈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它解决的是哪些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根据⼈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军事法院等专门⼈民法院。

⽬前已建⽴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专门⼈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和军内在编职⼯违反刑法分则第⼗章,犯军⼈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坏铁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犯罪案件,在⽕车上发⽣的犯罪案件,铁路职⼯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等。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是指在装饰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纠纷解决的管辖法院。

在我国,一般遵循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1.合同履行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般以合同履行地为准。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应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准。

2.被告住所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合同双方住所地不一致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有权管辖。

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如果原告选择起诉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那么该法院也有管辖权。

3.特殊情况下管辖权的确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装饰装修工程跨区域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特定的管辖法院等,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辖权。

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的争议解决1.双方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和相关管辖法院,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如果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可以协商补充或者重新约定。

2.协商解决:合同双方可以在发生纠纷后,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寻求调解、仲裁或者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3.调解:双方可以申请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仲裁: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发生纠纷后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

5.诉讼: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一般遵循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原则,特殊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合同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当事⼈以发包⼈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民法院应予⽀持,但发包⼈在起诉前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续的除外。

《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设⼯程施⼯合同⽆效,⼀⽅当事⼈请求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过错、损失⼤⼩、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室内装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吗 属于建设⼯程施⼯合同。

装修装饰⼯程属于建设⼯程,可以适⽤《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程的发包⼈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或者承包⼈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作,交付⼯作成果,定作⼈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作。

三、装饰装修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吗 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管辖范围。

不同的合同也会由不同的法院来进⾏管辖。

那么装修装饰合同适⽤专属管辖吗?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种,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不能以协议的⽅式加以变更,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

民事诉讼法第三⼗三条规定了专属管辖适⽤的情形,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因港⼝作业中发⽣的诉讼,由港⼝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专属管辖,装饰装修合同并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

备注:此⽂章为转载。

装修装饰合同适用的法律

装修装饰合同适用的法律

装修装饰合同适用的法律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房屋装修装饰已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需要。

装修装饰合同作为房屋装修过程中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合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装修装饰合同适用哪些法律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二、装修装饰合同的法律适用1. 《民法典》合同编《民法典》合同编是调整房屋装修装饰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装修装饰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房屋装修装饰过程中,承包人(装修公司)按照发包人(业主)的要求进行装修,完成后交付给发包人,发包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2. 《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对于房屋装修装饰工程也具有适用性。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活动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筑活动的范畴,因此,《建筑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房屋装修装饰合同。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调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行政法规,对于房屋装修装饰合同也具有适用性。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属于装修工程的范畴,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房屋装修装饰合同。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对于房屋装修装饰合同的纠纷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根据该解释的规定,房屋装修装饰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三、总结综上所述,房屋装修装饰合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

装修装饰合同能不能适用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

装修装饰合同能不能适用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

装修装饰合同能不能适用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装修装饰合同能否适用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在进行家庭或商业场所装修过程中,装修装饰合同的签订是至关重要的。

装修装饰合同是业主与装修公司之间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双方的利益和权益。

然而,有些人会质疑装修装饰合同能否适用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装修装饰合同的性质。

装修装饰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既包含了建筑工程的要素,又包含了装饰装修的内容。

因此,在适用法律规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建设工程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主要适用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这些司法解释对于界定合同的效力、合同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然而,这些规定是否适用于装修装饰合同仍然存在争议。

针对装修装饰合同能否适用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合同性质的不同装修装饰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存在差异。

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涉及到建筑工程的建设、施工和完工验收等环节,而装修装饰合同更侧重于房屋内部的装修和装饰。

因此,两者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

2. 法律规定的适用性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装修装饰合同是否适用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

因此,根据法律的解释原则,我们可以认为装修装饰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在适用司法解释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3. 审判实践的借鉴性尽管装修装饰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存在差异,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参考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这是因为装修装饰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例如合同的效力和变更手续等,因此,借鉴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可以更好地解决装修装饰合同纠纷。

综上所述,虽然装修装饰合同在一些方面与建设工程合同存在差异,但在适用法律规范和解决纠纷时,仍然可以借鉴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中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民法典中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民法典中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处理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1.自行协商: 当发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2.调解: 如果自行协商未果,可以请求个人或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3.仲裁: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同意通过仲裁解决,则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民事诉讼: 如果以上途径均未能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5.法律适用: 对于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适用建设工程合同规则还是承揽合同规则,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因此应当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则。

6.优先受偿权: 在某些情况下,大型、非家装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可能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这意味着在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时,承包人可以请求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然而,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这一权利。

7.管辖规定: 装饰装修合同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适用专属管辖的原则。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管辖条款无效。

8.合同内容: 处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时,法院将参考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内容,以及双方的实际履约情况来做出判断。

9.证据收集: 当事人在处理纠纷时应收集和保留所有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付款凭证、通信记录、工程进度报告等,以便在法律程序中使用。

10.法律咨询: 鉴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处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合理运用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手段,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预防和减少此类纠纷也是非常重要的。

装饰装修合同专属管辖争议

装饰装修合同专属管辖争议

装饰装修合同专属管辖争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装饰装修行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然而,随之而来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在实践中,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的专属管辖争议一直存在。

本文将从装饰装修合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争议焦点以及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装饰装修合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同时,《民事案由规定》将装饰装修合同归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因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装饰装修合同专属管辖争议焦点在实践中,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的专属管辖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装饰装修合同是否属于不动产纠纷?2.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管辖是否可以由当事人协议确定?3. 格式条款是否可以用来确定装饰装修合同的管辖?三、解决装饰装修合同专属管辖争议的办法1. 明确装饰装修合同的性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因此,在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当事人应当明确合同的性质,以免在发生纠纷时产生管辖争议。

2. 遵守法律规定,合理约定管辖条款虽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管辖法院。

不过,约定的管辖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如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等。

因此,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条款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条款的合法性。

3. 注意格式条款的适用在实践中,装饰装修合同往往采用格式条款。

当事人应当在格式条款中明确约定管辖条款,以免在发生纠纷时产生争议。

同时,当事人可以充分利用格式条款的修改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格式条款进行适当修改,以保障自身权益。

总之,装饰装修合同专属管辖争议的解决需要当事人明确合同性质、遵守法律规定、合理约定管辖条款以及注意格式条款的适用。

最高院装修合同管辖

最高院装修合同管辖

最高院关于装修合同管辖问题的裁定,明确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明确立场,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保障纠纷处理的公平、公正。

首先,最高院的裁定明确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这意味着,装饰装修工程作为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其合同纠纷案件也应遵循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原则。

这一原则有利于确保案件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审理,便于查明事实、固定证据,提高审判效率。

其次,最高院裁定对于解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管辖权争议具有指导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能对于装饰装修合同的性质、管辖权等问题产生分歧。

最高院的裁定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标准,有助于统一司法实践,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

再次,最高院关于装修合同管辖的裁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大量资金和当事人利益,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则,有利于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同时,这一原则也有助于避免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此外,最高院的裁定还有助于维护我国法律体系的稳定。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符合我国法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这一裁定有助于保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总之,最高院关于装修合同管辖问题的裁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统一司法实践,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

这一裁定对于推动我国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循最高院的裁定,正确处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装修合同属于什么案由

装修合同属于什么案由

装修合同属于什么案由一、装修合同属于什么案由装修合同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确定民事案件案由,只能适用2011年2月18日起施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不得擅自编造案由,如果出现应当规定为新的第三级或第四级案由,可以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整理、筛选、补充相关的案由。

一审法院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应当根据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或依据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先从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中选择;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依次类推,则适用第三级案由;再没有,则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直至第一级案由。

二、装修合同纠纷怎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装修公司协商解决2、业主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装修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必须注意,一般情况下,如提请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诉讼。

三、签订装修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需要。

普通房屋的装修合同,应按照“加工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

用万分之三税率乘以合同金额之和计算应交印花税额,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以上便是为您带来关于装修合同属于什么案由的相关知识,装修合同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由,但是装修合同还会涉及到很多问题,具体要根据纠纷原因确定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的管辖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的管辖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的管辖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追求不断提高,装饰装修行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

然而,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合同纠纷问题时有发生,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成为困扰当事人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从装饰装修合同的管辖问题出发,探讨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操作。

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可以分为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

1. 协议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争议解决的法院。

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法定管辖: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管辖实践在实际操作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对于装饰装修合同来说,往往是施工地点。

因此,施工地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然而,在实践中,也可能出现合同履行地点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情况。

此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选择,那么根据法定管辖原则,施工地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三、专属管辖与特别管辖需要注意的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也可能涉及到专属管辖和特别管辖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装修适用消法案例

装修适用消法案例

装修适用消法案例案情为装修房屋,戴先生与某装饰装修公司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装饰装修公司包工、包料。

房屋内的所有木质材料均采用樱桃木。

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

超过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每延误一天向相对方支付违约金100元。

房屋装修完毕,装饰装修公司将房屋交付戴先生。

戴先生持装修所用的木材到相关部门鉴定,鉴定结论是所有木材都是桦木。

戴先生入住了被装修房屋,但向装饰装修公司表示只同意留用部分桦木装修的家具,而对拒绝接受的部分,要求装饰装修公司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双倍赔偿3万余元。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是否支持戴先生双倍赔偿的请求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装饰装修公司作为有装修资质的承建单位,应当保证用材符合合同约定。

戴先生作为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得到不符合约定部分价款的双倍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装饰装修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不符合约定的木材进行装修,以赚取材料差价,给戴先生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不超出违约部分价款的范围内支付戴先生违约金。

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双倍赔偿制度。

它的适用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它只适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当事人一方必须以消费为目的进行交易。

它只适用于经营者存在欺诈的情形。

本案符合第一项条件,但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欺诈指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而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可见,欺诈的成立以故意为前提,没有故意,仅有过失不能成立欺诈。

本案中,装饰装修公司作为专业的装修人员,应当具有区分樱桃木与桦木的能力,但是装饰装修公司没有区分导致使用了错误的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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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的答复意见及理由中明确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研究后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2、建设部于2000年6月7日颁布实施的《建设部关于建筑装修装饰归口管理问题的复函》中明确了建筑装修装饰属于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其根据的法律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

综上,既然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那么装饰装修合同就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就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

附上述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此复。

2004年12月8日答复意见及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研究后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理由如下:第一,装修装饰工程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应当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2003年12月6日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建筑业按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同专业划分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和“装饰、装修业”三大类。

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的范围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

装修装饰工程款适用优先受偿权的原则,符合《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本意。

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它可以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其他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债权而受清偿。

优先权的价值在于打破债权平等原则,赋予一些特殊债权人享有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偿的权利,最终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平等。

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正是因优先权人之工作行为而使原先之不动产增值,故其与建筑工程应属同一法理。

在发包人拖欠的装修装饰工程价款中,除装修装饰所需要的材料费外,相当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

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款纳入建设工程款的范围之内,有利于保护广大劳动者及时获得劳动报酬的利益。

境外对装修装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虽有不同的规定和称谓,但其保护装修装饰工程款优先受偿的原则基本相同。

在日本,将这种优先受偿权规定为先取特权,即法律所规定的特殊债权人,可以从债务人的一定财产中得到优先偿还的法定担保物权。

如民法上雇员即使在雇主破产的情况下其工资也可从雇主的一般财产中优先得到偿还。

同样,建造房屋承包人在得不到其承包费用时,能拍卖其房屋得到优先受偿。

《日本民法典》第327条规定:“不动产的先取特权,工匠、工程师及承揽人对债务人不动产所进行的工事费用,存在于该不动产上。

”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l民法”将这种优先权划归法定抵押权的范畴之内。

《德国民法典》第648条第1项规定:建筑工程或建筑工程的一部分承揽人,其由契约所生的债权,对定做人的建筑用地得请求让与保全抵押权。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13条规定:承揽之工作为建筑物或其他土地之工作物,或为此等工作物进行重大修缮者,承揽人就承揽关系所生之债权,对于其工作物所附之定做人之不动产,有抵押权。

第二,装修装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因装修装饰而使该建筑物增加的价值的范围内。

装修装饰工程是以已经建造的建筑物为基础而进行的一种二次加工和修缮,故其优先权的行使范围应当限定在装修装饰工程使建筑物增加价值的限度之内。

在司法实践中,因装修装饰而使建筑物增值的范围一般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来判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洽商变更的条件及例外情形,则常常需要借助于司法鉴定来综合判定。

《日本民法典》第327条第2款规定:前款先取特权,以不动产因工事而产生的增价现存情形为限,只就该增价额存在。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13条第4项规定:第一项及第二项就修缮所增加之价值限度内,优先于成立在先之抵押权。

第三,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发包人虽然不是所有权人,但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与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之间已经形成合同关系。

装修装饰工程总是依附于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的建筑物之上,因此,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一般应当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这是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和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一些发包人并不是装修装饰工程所依附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而是以租赁、联营等方式实际占有和使用该建筑物的占有人,对这些装修装饰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进行合理限制,即该装修装饰工程未征得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担保的前提下,该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本案中,发包人绿叶公司虽然不是装修装饰工程所依附的该建筑物的产权人,但产权人天胜公司愿意为该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绿叶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足以认定其知道并同意承包人承包其装修装饰工程,且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与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之间已经形成新的合同关系。

因此,如果该保证合同成立,康辉公司就该装修装饰工程的工程款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与该装修装饰工程所依附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例外。

在本案中,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作为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并不是该装修装饰工程所依附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所以,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装修装饰合同对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但是,由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福州天胜房地产公司自愿为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福州绿叶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从而在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与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合同关系。

因此,如果该保证合同成立,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就发包人所欠工程价款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部关于建筑装修装饰归口管理问题的复函颁布机构建设部颁布时间2000.06.07 实施时间2000.06.07法规文号:建建函(2000)181号河南省建设厅:你厅《关于明确建筑装饰装修归口管理的紧急请示》(豫建建(2000)20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建筑装修装饰属于建筑活动,建筑装修装饰业是建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包括建筑装修装饰业在内的建筑业的行业归口管理。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国办发(1998)86号)提到:“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的指导职能,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其中的“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是指家庭居室的装修装饰,其主要属性是建筑装修装饰。

这部分家庭居室装修装饰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会更有利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住户生命财产的安全。

我们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应该把家庭居室装修装饰的管理职能定给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此复。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二○○○年六月七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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