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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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下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跨境电商下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作者: 徐勇
作者机构: 江苏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版物刊名: 中国经贸
页码: 61-61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11期
主题词: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摘要: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是指分别属于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的交易主体之间,利用电子商务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通过网络支付实现结算,所购买的商品通过跨境物流运送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截至2016年5月底,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到6.5万亿元,增长率为24.8%,占跨境电商占进出口总规模的20%,再创历史新高。

跨境电商的迅速崛起对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提出了新要求,传统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由于检验检疫成本高、周期长,易造成货物滞港压港,已无法完全适应当前形势下跨境电商的发展需求。

因此,建立跨境电商下的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成为检验检疫部门亟需探索的一项重要课题。

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提高检疫监督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检疫监督管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提高管理效率。
推广应用新技术: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提高检疫监督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加强人才培养:加强检疫监督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加强跨部门协作: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检疫监督管理的效果。
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目录
01
添加目录标题
02
检疫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03
检疫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04
检疫监督管理的实施机构和职责
05
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
06
检疫监督管理的未来发展
01
添加章节标题
02
检疫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保障人民健康:确保进出口商品和人员的健康安全,减少疾病的发生
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流程
确定监管对象和范围
制定监管计划和方案
实施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
审查和评估监管效果
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定期报告和总结经验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措施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05
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防止疫情传播:通过检疫监督管理,有效防止疫情的传播和扩散
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检疫监督管理,防止疫情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旅游业的繁荣发展
防止疫情传播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工作流程介绍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工作流程介绍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工作流程介绍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经济国际化进程的加速,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各国经济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跨境电商涉及的商品范围广泛,包括食品、化妆品、电宠、服装、鞋帽等等。

其中,食品、化妆品等商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对人民群众健康乃至国家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

因此,必须加强对跨境电商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确保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国家形象。

一、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法规我国对跨境电商商品实行了较为严格的进口管理制度,涉及到多项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跨境电商商品检验检疫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跨境电商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1.申报环节跨境电商商品进口前,必须先办理报关手续,这就有了申报环节。

申报人在申报商品时,应当真实、完整地填写申报单,并提供相关的商业单据和其他证明材料,如商品标签、警示语、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等。

其中,如食品、化妆品等高风险类别的商品还需提供相关的进口许可证和卫生证书等。

2.预审环节海关会对申报单进行初步核对,审核申报单的信息,如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等。

同时,还会检查下发的各类单据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如果海关认为申报信息存在问题或需要进一步核对,则会下发风险控制通知书,要求申报人提交相关资料。

3.查验环节对于通过预审的商品,海关会进行实际查验。

查验的方式包括现场查验、规格型号、拆检等。

如发现商品存在问题或疑点,海关将对商检、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通知,由商检、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4.放行环节如果跨境电商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都符合规定,商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完备、有效,商品在规定时间内未被吊销等事项,海关将符合规定进行放行。

同时,货主还需要缴税、缴纳海关手续费等。

三、检验检疫工作的完善当前跨境电商市场蓬勃发展,但对于相关部门来说,还需进一步完善检验检疫工作,提高整个检验检疫等工作的质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指导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指导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持跨境电⼦商务零售出⼝的指导意见⽂号:国质检通[2013]593号颁布⽇期:2013-11-11执⾏⽇期:2013-11-1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发展跨境电⼦商务对于扩⼤国际市场份额、拓展外贸营销⽹络、转变贸易发展⽅式具有重要⽽深远的意义。

为加快跨境电⼦商务发展,⽀持跨境电⼦商务零售出⼝,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积极推动跨境电⼦商务零售出⼝。

深⼊学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持跨境电⼦商务零售出⼝有关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3〕89号)有关精神,积极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探索建⽴和完善跨境电⼦商务零售出⼝(以下简称电⼦商务出⼝)的检验检疫监管制度,有效推动电⼦商务出⼝,促进外贸持续健康发展。

⼆、建⽴电⼦商务出⼝企业及其产品备案管理制度。

对电⼦商务出⼝企业及其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及时掌握相关基础信息。

⿎励电⼦商务出⼝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务平台进⾏备案,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企业及其产品的基础信息。

对电⼦商务出⼝企业及其产品实施诚信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措施,对⾼风险产品探索建⽴准⼊机制。

三、建⽴电⼦商务出⼝产品全申报制度。

通过跨境电⼦商务平台掌握电⼦订单、电⼦运单等信息,跟踪交易关键流程。

根据对全⼝径数据的分析,建⽴对出⼝产品的质量监管机制,对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进⾏追溯、通报、预警和处置,加强宏观质量管理。

四、创新电⼦商务出⼝产品监管模式。

对电⼦商务出⼝产品以检疫监管为主,探索建⽴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机制。

利⽤第三⽅检验鉴定机构进⾏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

根据出⼝退运、投诉、召回等信息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积极探索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续等便利措施。

五、加强跨境电⼦商务检验检疫信息化建设。

积极参与地⽅政府牵头的跨境电⼦商务平台建设,加强与邮政、港务、民航等企业和相关监管部门的协作,实现与跨境电⼦商务平台、物流企业和相关部门的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6.09•【文号】国质检检〔2015〕250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检〔2015〕25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特点,为进一步提升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本意见中提及的消费品为轻工、纺织及电子电器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健康与安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目标明确跨境电商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构建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以事前备案、事中监测、事后追溯为主线的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逐步建立跨境电商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机制和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加强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领域的打击假冒伪劣工作。

二、落实措施(一)建立跨境电商进出口消费品监管新模式。

1. 出口方面。

以跨境电商企业备案信息和全申报信息为基础,以问题为导向,加强事后监管。

日常工作中实施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加大对第三方检验鉴定结果的采信力度。

2. 进口方面。

——对整批入境、集中存放、电商经营企业按订单向国内个人消费者销售的消费品,按产品特性实施分类管理。

第一类:禁止入境类。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剧毒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名录》《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货物品名表》的物品;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等涉恐及放射性等产品;废旧物品;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其他产品和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禁止进境的产品。

禁止上述产品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入境。

第二类:重点监管类。

国家实施质量安全许可管理或列入法检目录的产品。

此类产品需进行现场核查,实施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质量安全监测,可采信第三方检验结果,必要时可对第三方检验结果实施验证。

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公告.doc

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公告.doc

附件6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跨境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跨境电子商务,是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企业”)将境外/境内商品通过互联网向国内/国外消费者零售并通过跨境物流运递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实施企业备案、商品备案、检疫查验、商品核查、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文件要求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二章企业和商品备案第五条在上海口岸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电商企业、电商平台和电商物流集中监管场所的运营企业(以下简称“监管场所运营企业”)应当向上海海关备案。

备案时应提供跨境电商企业备案表(附件1),和质量诚信经营承诺书(附件2)。

电商企业、电商平台为境外企业的,应委托境内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授权书。

第六条电商企业和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应依法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安全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品质量溯源和流向溯源、缺陷产品召回和报告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管理。

第七条对于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电商物流集中监管场所应符合海关关于口岸仓储物流企业和查验场站的安全卫生监管要求(附件3),建立并有效运行物流仓储安全管理和商品流向溯源管理等制度,配合海关的查验监管工作。

第八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上架销售前,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电商平台应向海关办理相关商品的备案手续。

备案时应提供的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品牌、HS编码、规格型号、原产国别、供应商名称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属于跨境电子商务负面清单内的产品,海关不予受理备案。

第十条电商企业应在相关电子商务网页明示所售商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和对消费者的必要告知事项。

第三章申报和查验第十一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实施全申报管理。

商品进出境时,应依法办理申报、报检手续。

跨境电商入境货物检验监管探讨

跨境电商入境货物检验监管探讨

跨境电商入境货物检验监管探讨作者:沈炯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年第01期[提要] 跨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之一。

本文探讨跨境电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及具体措施。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模式中图分类号:F740.43 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5年10月31日近年来,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国际电子商务在全球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逐渐成为各国参与国际分工与协作,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化和全球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飞速发展,许多国家欲通过这种方式开拓中国广阔的市场。

据商务部发布的数据,2013年我国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为2.7万亿元人民币,实现年增长率28.7%。

然而,由于跨境电商进口货物监管的法律法规的缺失、质量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以及监管方式的不明确,导致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进口商品存在着极大的质量安全风险。

从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的2014年目录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情况可以发现,该局从网络购买的16批次进口商品经检验全部不合格。

跨境电子商务一方面给国内消费者带来便利和实惠;另一方面给政府职能部门对相关商品的监管带来极大的挑战。

如何维护国门安全,有效防控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给我国人民带来的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风险,成为政府监管部门尤其是检验检疫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4年7月1日,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江苏局”)颁布了《江苏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以贸易便利化为原则,以信用管理和风险管理为核心,以信息化为依托,建立“企业全备案、商品全申报、质量全追溯”的监管制度。

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苏州局”)在江苏局的领导下,积极探索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进口货物的监管模式。

苏州局经过科学的风险分析、大量细致的学习调研和具体实践,循序渐进地摸索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进口货物的监管制度及方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国(扬州)、中国(镇江)、中国(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国(扬州)、中国(镇江)、中国(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国(扬州)、中国(镇江)、中国(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7•【字号】苏政复〔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省政府关于同意中国(扬州)、中国(镇江)、中国(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批复苏政复〔2022〕20号扬州、镇江、泰州市人民政府:你们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中国(扬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中国(镇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中国(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有关设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综合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数字化,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

三、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综合试验区发展的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推动开展探索创新,研究出台更多支持举措,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为综合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附件:1.中国(扬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2.中国(镇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3.中国(泰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江苏省人民政府2022年6月27日附件1中国(扬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为推进中国(扬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扬州综试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2〕8号)精神,结合扬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的决策部署,打造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培育竞争新优势,拓展外贸发展空间,促进扬州市外贸高质量发展。

跨境电商市场监管跨境电商市场监管政策和措施

跨境电商市场监管跨境电商市场监管政策和措施

跨境电商市场监管跨境电商市场监管政策和措施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跨境电商市场逐渐成为全球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跨境电商市场的迅速发展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选择,同时也给商品流通和市场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跨境电商市场监管政策和措施。

首先,一些国家对跨境电商市场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

通过提高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和消费税税率,可以有效防止跨境电商商品的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价格,造成国内市场的不正常竞争。

此外,一些国家还加强了对跨境电商平台的纳税监管,规范其纳税行为,确保电商平台按照法律规定纳税。

其次,一些国家对跨境电商市场的产品质量和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加强。

加强对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的质量检测和认证,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

同时,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跨境电商行为进行打击,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

除了税收政策和知识产权保护,一些国家还加强了对跨境电商平台的监管。

建立跨境电商平台的备案登记制度,规范平台的经营行为,加强对平台的监督管理,防止平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加强对跨境电商平台的信息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维护网络安全和用户权益。

另外,一些国家还通过国际合作加强对跨境电商市场的监管。

建立国际跨境电商市场监管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打击跨境电商领域的违法行为,建立真正的全球跨境电商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全球跨境电商市场的有序发展。

总的来说,跨境电商市场监管政策和措施的出台,是各国对跨境电商市场发展的重视和对市场秩序的维护。

通过加强监管,可以促进跨境电商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同时,跨境电商市场监管政策和措施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适应跨境电商市场的快速变化和发展,推动全球跨境电商市场向更加规范化、有序化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前进。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探讨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探讨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探讨文/吴维中王荔红摘要:本文从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之间的予盾入手,探索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型检验监管模式的转变方向,并提出实现上述转变的需跟进的检验检疫软硬件建设。

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异军突起,成为外贸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引发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

对检验检疫而言,跨境电子商务的兴起是机遇也是挑战。

在促进贸易便利化与提高把关成效的双重要求下,如何打破传统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顺应形势,转变理念,是新时期检验检疫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监管模式之间的予盾跨境电子商务具有时效性高、单票数量少、商品种类杂、合同对象多等特点,按传统的检验检疫模式监管跨境电子商务将造成:一是部分商品的国内外标准不一致无法进口。

如最受国内消费者欢迎的进口婴幼儿奶粉因国外标准与国内标准对蛋白质含量的规定不一致,如按国内品质标准检验,只能判定为不合格无法入境。

二是部分自用商品无法提供前置准入证明不得入境。

自用的保健品及化妆品的个体消费者不可能在跨境网购前办理审批手续,进口电饭锅等小家电产品的自用购买者也不可能为一两件商品专程办理强制产品认证,而按传统模式,这些是商品投入销售使用的必备证书。

三是通关费用增加跨境电商的经营成本。

跨境电商经营者多不具备报检报关经验和资质,而跨境电商物流以单品多批为主,报检及报关等各环节的代理费将占去物流成本的较大比例。

四是检验周期长影响通关效率。

按传统检验模式,进口商品必须经官方检验检疫合格才可投入销售使用。

如按批批申报,逐批全项目检则,整个商品的检验周期很可能让消费失去耐心而放弃这一采购渠道。

二、只有打破传统的检验监管理念,探索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型检验监管模式,才能破解制约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瓶颈。

(一)从批批申报、批批检验向集中申报、集中办理转变跨境电商物流批次多,量少、货杂,如果按传统检验监管模式定义报检批与抽查率,手续多,周期长、费用高,既不利于贸易便利,也给检验检疫自身带来极大的工作压力。

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对跨境电商行业的监管措施

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对跨境电商行业的监管措施

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对跨境电商行业的监管措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以下简称“检验检疫协会”)是中国相关部门设立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跨境电商行业。

跨境电商行业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对商品质量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海关监管等方面的监管。

首先,检验检疫协会加强对跨境电商商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在进口商品的质量安全方面,检验检疫协会严格落实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对进口商品进行抽检、检验,确保商品的合理和安全。

同时,检验检疫协会与相关部门合作,加强国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为跨境电商提供商品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商品质量安全。

其次,检验检疫协会着力保护知识产权,打击跨境电商领域的侵权行为。

协会与知识产权局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合作,共同建立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知识产权的登记和保护水平。

此外,协会还通过加强对跨境电商平台的监管,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检验检疫协会加强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

协会与海关总署密切合作,建立了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进出口商品的实时监控,提高海关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协会还通过加强对跨境电商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企业的海关申报水平,确保商品的合规出入境。

此外,检验检疫协会还加强了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合作,推动跨境电商行业国际化。

协会与其他国家/地区的检验检疫机构建立了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经验分享,共同推动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和规范化。

总之,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通过加强对跨境电商行业的监管措施,从商品质量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海关监管和国际合作等方面确保跨境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

这些监管措施的实施将为跨境电商行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增强消费者对跨境电商商品的信任度,推动跨境电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监管跨境电商行业的过程中,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求和趋势。

首先,检验检疫协会积极推动跨境电商行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工作流程介绍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工作流程介绍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工作流程介绍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跨境电商海关检验检疫工作也变得日益重要。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各国跨境电商的检验检疫工作也变得越来越严格。

本文将介绍跨境电子商务的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一、申报商品信息当货物要进口或出口时,首先需要提供商品的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规格、成分、用途、品牌、产地和价值等。

这些信息需要在相应的网站上进行申报,例如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进出口申报。

二、实施检验一旦提交了商品信息,海关就会对这些商品进行检验。

这些检验可能包括物理检验、化学检验、生物学检验等。

检验的目的是确保商品符合目的国家的质量、卫生、安全和其他相关要求。

如果货物不符合标准,它们可能会被退回或退运。

三、实施检疫除了检验,海关还需要进行检疫工作,以确保没有任何有害生物进入目的国家。

这些有害生物可能包括害虫、微生物和其他有害物质。

在检疫过程中,海关将对货物进行防疫检查和监控,并进行必要的消毒和清洁处理。

四、领取放行一旦通过检验和检疫,货物就可以领取放行。

放行意味着货物可以顺利进入目的国家,商家也可以正常进行业务。

在一些国家,商家也需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二次验证或认证才能确保货物的合法性。

总结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进入跨境电子商务市场。

但是,跨境电商的检验检疫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通过快速而有效的检验和检疫,可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跨境电子商务的检验检疫工作流程是一个广泛的过程,需要海关、商家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来实现。

江苏出台跨境电商检验监管 推负面清单

江苏出台跨境电商检验监管 推负面清单

江苏出台跨境电商检验监管推负面清单
针对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但监管缺失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实际,江苏检验检疫局近日制定《江苏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确定在南京、苏州、无锡地区先行先试,既维护质量安全,又促进贸易便利化。

《办法》规定,跨境电子商务的检验检疫,建立“企业全备案、商品全申报、质量全追溯”的监管制度,实施“集中申报、集中查验、信用评价、分类监管、快速核放、质量追溯”的质量信用分类监管模式。

检验检疫机构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服务平台,对跨境电商企业备案、商品申报、监管放行等进行监管。

出口商品实行全申报制度,经营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服务平台,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商品名称、HS编码、订单号码、收发货人等信息。

进口商品实行预申报制度,法检进出口商品均按月集中办理报检手续,由检验检疫机构集中办理通关单。

为加快通关速度,江苏检验检疫局实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以检疫监管为主方式,经查验货单相符的商品实施即查即放。

对验证、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责令退运或销毁处理。

《办法》还规定,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凡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商品,固体废物,特殊物品和核生化物品,法律法规禁止进出境的其他商品,不得纳入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范围。

文章来源于:/article-29947-1.html。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工作流程介绍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工作流程介绍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作业指导书——流程管理

备货进口模式 a)入区申报。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向检验检疫监管平台申报,提交合同、发票、 箱单、进货凭证、相关证书(如原产地证、卫生证书)、质量安全承诺书、第 三方检测报告等申报资料,生成核准单。相关企业凭检验检疫机构在相关单证 上加盖的放行章提货入区。 b)入区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管场地实施检疫查验。 c)集中预检验。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电商相关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在产品风险 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验证、采信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合格评定、抽批检验等检 验监管工作。

备货进口模式:电商将需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销售的商品进到保税区仓 储备货,消费者在交易平台下订单后,再从保税区快递至消费者的模式。
集货进口模式:电商将已产生订单信息的商品由境外集中运输至保税区进行加 贴面单等处理后,再快递至消费者的模式。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作业指导书——总体要求



检验检疫溯源管理平台建设:通过防伪溯源标识、二维码、条形码等手段,探 索建立以组织机构和商品条码为基础的跨境电子商务商品质量追溯体系,实现 “源头可溯、去向可查、产品可召回”。
谢谢大家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作业指导书——流程管理
预申报
检疫监管
商品报检
区内监管
出区核查

备货进口模式 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在商品上架前完成商品报检。允许“先入区、后检疫”,保 证了入区检疫要求,同时适应了海关“先理货、后报关”的监管模式,方便企业 一次申报。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作业指导书——流程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 检验检疫工作流程介绍
主要内容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作业指导书

跨境电商卫生检疫管理研究

跨境电商卫生检疫管理研究

跨境电商卫生检疫管理研究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跨境电商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行业。

与传统的进出口贸易相比,跨境电商有着更快的交易速度和更低的运营成本,从而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但是,跨境电商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其中之一就是卫生检疫管理问题。

本文将着眼于这个问题,探讨跨境电商卫生检疫管理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

一、卫生检疫管理现状1. 国内卫生检疫管理在中国,卫生检疫管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卫生检疫政策、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风险、开展卫生检疫检验和审批、开展卫生检疫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进出口食品安全法》,所有进口商品都必须经过卫生检疫检验,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后方可入境。

对于涉及动植物、食品、化妆品、药品等特殊商品,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检疫审批。

2. 跨境电商卫生检疫管理跨境电商的存在使得商品可以通过互联网跨越国界进行交易,然而,卫生检疫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却面临许多挑战。

首先,跨境电商交易的对象是消费者而非企业,消费者无法获得商品进口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从而无法保证进口商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其次,互联网的匿名性和信息不对称性使得卖家难以得知买家的真实信息,从而无法准确判断所出售商品的目的地国家,为卫生检疫管理增加了不确定性。

最重要的是,许多卖家借助跨境电商平台进行非法交易,将假货、过期和未经检疫的商品出售给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卫生检疫管理面临的挑战虽然国内外都在加强跨境电商卫生检疫管理,但仍然面临着以下挑战。

1. 监管难度大跨境电商平台本质上是一种信息技术平台,无法直接控制和监管商品交易。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需要加强对卖家的管理,但在跨国之间,卖家的身份、交易信息等都难以获取,监管难度极大。

2. 技术手段落后传统的卫生检疫检验方法需要卫生检疫部门专业设备和人员,费用高昂,周期长,无法满足跨境电商平台的即时交易和大量商品的检验需求。

跨境电商监管中心管理制度总则

跨境电商监管中心管理制度总则

跨境电商监管中心管理制度总则跨境电商监管中心管理制度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监管场所(场地)设置规范》、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海关监管场所是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场所和地点。

二、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监管场所:a.加工贸易进口货物;b.转口货物;c.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d.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e.外商暂存货物;f.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g.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监管场所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三、监管场所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监管场所的货物。

四、监管场所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监管场所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积极维护海关对监管场所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

五、监管场所应参照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与之相对应的货物进、出、存台帐管理系统。

六、监管场所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所存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等事项的,应当经直属海关批准。

七、监管场所经营企业负责人和监管场所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接受海关培训。

八、监管场所应遵守直属海关的规定进行月度核销和年度审核。

九、监管场所设置单证信息管理、货物收发、货物复核、收费结算等岗位,并制订相关的岗位职责或岗位说明书。

十、监管场所储存货物,要与货主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收费标准及违约责任条款。

十一、监管场所内的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十二、当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来仓库处理保税货物时,仓库工作人员应请其先到海关办理手续,并及时与海关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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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个人与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一般包括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
B2B2C(企业对企业对消费者)等方式。

第三条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负面清单(见附件一)管理,负面清单内的商品不纳入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范围。

第四条江苏检验检疫局通关处负责统一管理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江苏检验检疫局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各分支局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以贸易便利化为原则,以信用管理和风险管理为核心,以信息化系统为依托,建立“企业全备案、商品全申报、质量全追溯”的监管制度,实施“集中申报、集中查验、信用评价、分类监管、快速核放、质量追溯”的质量信用分类监管模式。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对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备案、商品申报、监管放行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七条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及其商品实施备案管理,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主体。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包括境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进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仓储企业等。

第八条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办理备案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进口商品备案清单(见附件二/1、见附件二/2);
(四)质量安全承诺书(见附件三);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三章商品申报
第九条出口商品申报:实行全申报制度,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服务平台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商品名称、HS编码、订单号码、收发货人等信息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清单申报表,见附件四)。

法定检验出口商品按月集中办理报检手续,由检验检疫机构集中办理通关单。

第十条进口商品申报:实行预申报制度,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应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服务平台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前申报商品名称、HS编码、订单号码、收发货人等信息(跨境电子商务B2B2C进口商品(预)申报表,见附件五;跨境电子商务B2C进口商品清单申报表,见附件六)。

法定检验进口商品按月集中办理报检手续,由检验检疫机构集中办理通关单。

第四章监管放行
第十一条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以检疫监管为主,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出口时采取监督抽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查验方式。

经查验货单相符的商品实施即查即放;经查验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不予放行。

第十二条 B2B方式进口的商品,参照现行一般贸易进口商品相关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执行。

进入特殊监管区域的,可实施“一次申报、预先检验、分批核销”的监管模式。

第十三条 B2B2C方式进口的商品,实施“分类管理、便利进出”、“一次申报、预先检验、分批核销”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实施符合性验证、集中查验和监督抽查。

属于实施国家强制性商品认证制度、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商品,验证其相关证书和标志,实行入境检疫审批的产品(产品清单见附件七),验证其许可证书。

对验证、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责令退运或销毁处理。

第十四条 B2C方式进口的商品,通过国际快递或邮寄方式入境的,按照《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监管。

在承诺个人合理自用基础上,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信息及个人合理自用数量进行验核后,免于检验,直接放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应建立商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和质量监督员制度,履行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保证其经营、销售的进出口商品符合中国和进口国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提供的有资质的检测实验室出具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检测报告予以采信,可作为风险评估、质量评价、监管放行的依据。

第十七条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应建立进出口商品质量报告制度,每半年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质量情况(附件八)。

涉及出口退运、消费者质量投诉的,需同时报告后续处理措施实施和结果的信息。

第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施质量监测,并根据进出口商品的退运、投诉、反馈等信息以及全申报数据的综合分析,对跨境电子商务在售商品实施监督抽查,发布监督抽查结果。

对于检测不合格的,责令立即下架、暂停进口、销售,并根据情况进行整改或召回。

第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定期评价经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布,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

对诚实守信的企业(AA类、A类、B类)给予免予查验、即查即放、快速核放等便利措施,对违规、失信企业,采取信用扣分、加严监管等措施。

第六章监管设施及条件
第二十条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服务平台,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与检验检疫机构及其他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和交换,并提供满足检验检疫工作需要的设施设备。

(一)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企业、产品备案模块、全申报模块、进口监管模块、出口监管模块、监督管理模块等。

(二)查验工作区。

查验工作区其面积视具体情况而定,查验工作区应配有可供检验检疫部门使用的视频监控、数据网络、计算机管理系统、X光机、查验采样工具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监管仓库:应设有符合监管要求、可供检验检疫部门使用的监管仓库,分留样区、暂存区、处理区。

仓库内安装有照明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

(四)检疫处理场所和设施:应设有检验检疫所需的熏蒸消毒或销毁处理场所和设施,符合安全要求,有警示标志,并配有药品器械库。

(五)办公用房: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机构应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供相应办公用房。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在进出口商品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苏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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