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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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跨境商品检验检疫的依据
(2)检验检疫法规
国质检通函[2015]84号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 区检验检疫申报与放行业务流程管理规程》的通知 质检通函[2016]44号 《关于 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的通 知》 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137号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的公告》 质检通函[2015]643号 《关于做好跨境电子 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通[2013]593号 《质检总局关于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指导意见》 国质检通[2015]202号 《质检总局关 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11.6办理跨境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企业应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相关申报,申报包括三单信息,订 单、支付单、运单。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指参与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各方,通过单一的平台提交标 准化的信息和单证,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的要求,这个单一的平台即为单 一窗口。它有专门的网站,网址为:http://www.singlewindow.cn/。
D 宜的储存条件,确保储存过程中产品品质不会下降。易受污染的货物应分开存
放。
11.7保税备货公共监管库检验检疫规定
A (5)采用批次化管理方法对产品保质期进行控制,可采用系统保质期提示和先进 先出的方法,保证销售的产品在保质期内。
B (6)配备足量的视频监管设备,保Hale Waihona Puke Baidu监管无死角,视频资料应保存6个月以上。
11.5跨境商品检验检疫的依据
(1)国家法规
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质检总局执法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 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关于跨境电商零 售进口通关单政策的说明》等相关法律法规。
A (1)配备符合检验检疫监管需要的具有承重、X光机、自动分拣以及能够实现X光 机图像与进口申报数据进行比对等功能的检查设备。
B (2)具备内部管理系统,至少实现库存管理、产品追溯、进出库核销等功能。
(3)仓储布局合理,并按照货物的不同状态分区域存放,或通过信息化系统标
C 识、桩脚卡等形式注明货物详细信息及状态,包括库存区、打包区、检验检疫出 货查验区、已查验待放行区、不合格品区、退货或召回区等。 (4)存储面积应当与储存种类、数量相适应;提供符合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适
11.3跨境商品检验检疫
part
• 跨境商品检验检疫指在口岸,按照国家的相关检验检疫 规定办理商品的跨境通关过程中的商品检验检疫。
11.3.1跨境商品检验检疫与普通货物检验检疫的区别
(1)传统商品检验检疫的作用
①卫检、动植物检疫 ②商品检验
(2)跨境商品检验检疫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是一种新的贸易形式,新的业态,不同于传统贸易。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 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①保税进口模式 ②直购进口模式
11.7保税备货公共监管库检验检疫规定
A (10)经营食品化妆品的电商物流集中监管场所,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B ⑦存放冷藏冷冻食品的,应具备符合要求的冷藏或冷冻设施,并自动记录温度,冷 冻库温度应当达到-18oC以下,昼夜温差不超过1℃,冷藏房温度应当达到4℃以下。 ⑧存储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覆盖主要通道、工作区域及进出库区域,鲜 冻肉类产品、水产品仓储企业视频监控应当覆盖全部储存区域。 ⑨对检验检疫机构发现的不合格品、自查发现腐败变质、过保质期等不符合卫生要 求的产品应单独存放在不合格品区,隔离存放、明显标示,并由专人管理,有效防 止交叉污染;
11.3.2跨境贸易货物检验检疫监管难点
(1)监管依据
按照质检总局《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对于邮快件有规范的 检验检疫的要求,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目前跨境电子商务货物属于个人物品 类快件,按照质检总局的要求,检验检疫对于此类快件“免予检验,应实施检疫 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检疫”,现行跨境货物大多数以此为依据进行进出口口岸检 验检疫监管。
(4)商品检验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商品及其包装 和运载工具进行检验和监管。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 境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实施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对《目录》外商品实施抽查; 对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实施注册、登记或备案制度: 对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对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进行审批; 对一般包装、危险品包装实施检验;对运载工具和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对进出 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从事进 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
11.6办理跨境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11.6.1备案 跨境电子商务商务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应当向通关 口岸检验检疫局备案。经营企业在商品首次上架销售前,应当向通 关口岸检验检疫局进行商品备案。备案信息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 一要求,实施一地备案、全国共享(注:使用质检总局统一版系统 地区)。
11.6办理跨境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11.6.4风险监测 检验检疫局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开展质量 安全风险监测。根据质检总局相关规定,风险监测可采信有资质的 第三方检测报告。
11.6办理跨境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11.6.5通关放行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在商品通关前通过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公 共服务平台申报订单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和出区申报信息 (注:直购货物只申报三单,保税货物需申报出区信息)。
11.1国家检验检疫管理部门简介
part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 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 安全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 质检总局直属单位17个。经国家民政部批准设立,挂靠质检总局管理的行 业学、协会14个,本文仍按现行发生业务进行介绍。
11.6办理跨境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11.6.7质量追溯 检验检疫局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实施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 开展质量安全追溯,建立风险信息采集及风险分析制度。 保税货物在商品出区前企业须加贴二维码,具体加贴环节、方式、 时间等由企业自行确定,各分支机构应在出区核查放行时予以验证。
11.7保税备货公共监管库检验检疫规定
第11章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与检疫
目录 contents
11.1国家检验检疫管理部门简介
11.2国家质检总局 口岸监管职责
11.6本章小结
11.3跨境商品检验检疫 ●11.3.1跨境商品检验检疫与普通货物检验检
疫的区别
●11.3.2跨境贸易货物检验检疫监管难点 11.4跨境商品检验检疫机构
11.5跨境商品检验检疫的依据
11.2国家质检总局口岸监管职责
(2)卫生检疫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在我国口岸对入出境 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尸体骸骨、特殊物品等实施卫生 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促进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 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保证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卫生。
11.2国家质检总局口岸监管职责
(5)食品安全
根据《食品卫生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 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卫生、质量进行检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和 化妆品及其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进口食品(包括饮料、酒类、糖类)、 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进行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建立出入境食品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对进出口食品中可能存在的 风险或潜在危害采取预防性安全保障和处理措施。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于2017年正式上线。该系统:
(1)能简化企业在通关过程当中的手续; (2)能缩短通关时间; (3)能加强国际合作。
11.6办理跨境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11.6.3保税备货入区 检验检疫局相关机构依法对电商商品、集装箱、木质包装实施检疫。 跨境电商网购保税模式的集装箱检疫按照检验检疫局相关规定执行, 其它检疫工作在已备案的物流仓储场所实施。
11.6办理跨境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11.6.6货物查验 核查采用审核放行、X光机筛查、开包检查等手段进行,主要核查 出区商品类型、名称、数量等的真实性以及与申报信息是否一致。 核查符合要求的,直接放行。出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要求企业整 改,整改完成后经再次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放行。货物查验率各 地从1%到100%各有不同,其中直购货物100%过机,约5%查验率, 保税货物一般5%过机,1%的查验率。
11.7保税备货公共监管库检验检疫规定
A (9)设立专门的检验检疫查验辅助岗和产品安全质量联络人岗,对相关人员做相 应的培训。
B (10)经营食品化妆品的电商物流集中监管场所,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具有独立、相对封闭的库区,远离饲养场、兽医站、屠宰厂和水源等,并由围墙 与其它建筑物分开,以厂区或库区为中心半径1公里范围内没有动物饲料场、工业 污染源。 ②建立包括卫生管理制度、动植物防疫制度、进出库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的 视频安全管理体系,并确保其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3)动植物检疫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和旅客携带、 邮寄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 检疫的措施主要包括:风险分析与管理措施、检疫审批、国外预检、口岸查验、 隔离检疫、实验室检测、检疫除害处理、预警和快速反应、检疫监管等。
11.2国家质检总局口岸监管职责
11.7保税备货公共监管库检验检疫规定
A (10)经营食品化妆品的电商物流集中监管场所,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B ③接触食品化妆品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留存相关合格证明; ④存储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易腐、易燃物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 以及有害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⑤存储场所内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相对隔离存放,防止串 味及交叉污染风险;鲜冻肉类产品、水产品应当有专区(库)存放; ⑥存储场所应当根据储存产品的实际需要配备温度、湿度监测及调节装置;并如实 填写温湿度记录、卫生清洁记录、防疫清扫记录等。
11.3.2跨境贸易货物检验检疫监管难点
(2)监管问题
①检验检疫原有政策都是针对普通贸易设计的,跨境电子商务兴起以后,相关政 策的制定完全落后于行业的发展实际。 ②信息系统滞后。 ③执法尺度。
11.4跨境商品检验检疫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 一管理全国出入境跨境电子商务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国家质 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 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跨境电子商务货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 管理工作。
(7)储存场所地面应保持整洁、防滑、兼顾、清洁;墙壁、天花板应无毒、防
C 水、防雾、不易脱落,照明设施应配备防爆保护装置;储存场所应保持通风、防
潮,并配备有效的防虫、防鼠设施,如粘鼠板、鼠笼、驱鼠器、诱蝇灯等;
D (8)所经营业务防伪涉及国家质检总局或上海检验检疫局有注册或备案要求的 ,须通过相关注册或者备案审核,取得相应资质。
11.2国家质检总局口岸监管职责
(1)通关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参加国家对外开放口岸的规划和验收等有关工作,依法制定《出入 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对涉及环境、卫生、动植物 健康、人身安全的出入境货物、交通工具和人员实施检验检疫通关管理,在口岸 对出入境货物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管理模式。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进出口货物法定检验检疫,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 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此放行;签发出境检验检疫证书至100多个国 家和地区;依法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和封识进行管理;负责签发普惠制原产地 证、一般原产地证、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和专用原产地证及注册等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