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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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局(集团有限公司)、厂、院、校:

为规范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了《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公章)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企业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法规及强制性标准,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确保工程(产品)质量。

第三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开展科技示范、"QC小组"等活动,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第四条企业要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使工程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所(直)属各施工、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企、事业单位比照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人员

第六条总公司安全质量处,在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归口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全系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总公司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总公司、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处(子、分公司)三级和总公司、工厂(直属施工企业)二级监督管理。

第八条企业及其派出的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要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配齐专职质量监督检查

人员。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基层作业队,应配备内部质检工程师(质检员),形成工程质量的监控网络。

企业要对专(兼)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由总公司统一制发质量检查证。

第九条质量监督检查人员须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担任。

第十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和调换人员,以保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有效。确需变动时,应征得上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施工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二、组织质量检查,及时编发质量检查通报;

三、组织评定本级和申报上级优质工程;

四、负责核定工程质量验评结果,对申报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质量审查签证;

五、组织、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提出事故处理建议,通报质量事故;

六、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工序有权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

七、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全员质量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制定《质量计划》和《创优规划》;

八、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和统计报表;

九、总结交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协助做好竣工交付后的质量回访工作;

十、检查指导下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业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质检人员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

一、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对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负责隐蔽工程的内部检查签证,并配合监理工程师做好隐蔽工程检查签证;

三、参加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四、参加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并按规定签证。参加工程预验及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五、审查验工报表中的已完工程质量,并按规定签证;

六、有权越级反映工程质量情况。有权签发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遇有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作业行为,有权暂停施工,并立即报告工程负责人处理;

七、协助编制质量发展规划、质量目标、年度(项目)质量计划和质量改进措施,参加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的审核,监督质量改进措施的执行;

八、参加技术和生产会议,参与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及时提出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如具有以下失职行为之一者,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发现损害质量的行为不加制止而酿成质量事故者;

二、未认真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或无故缺席而酿成质量事故者;

三、发现质量事故不如实报告或对事故单位及责任者进行袒护者;

四、进行内部验工签证时不按规定进行审查者。

第四章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责任制

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主管生产的副职对工程质量

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相关管理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直接组织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部,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组织项目施工的基层单位、企业有关领导及技术负责人,上级企业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质量事故,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开工前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施工承包合同已签订,有关开工许可证照已办理;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能满足开工需要;

三、施工调查及复测已完成;

四、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作已按规定执行,并有记录;

五、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审批;

六、采用"四新技术"之前,已对相关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教育培训;

七、新上岗、转岗员工(含劳务工,以下同)已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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