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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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 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郑轨文〔2014〕131号

0103 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郑轨文〔2014〕131号

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检查的标准化、规范化,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仅适用于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对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

第三条在按本标准检查时,工程建设施工现场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本标准不作为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设计或设计变更的依据。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一般规定(一)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二)施工单位必须设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合同造价以及施工面积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按施工面积要求: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按工程造价要求:合同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1亿元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任职资格。

(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安全总监必须按合同要求到位。

企业三类人员应具备安全考核合格证:A类:企业主要负责人。

B类:项目负责人。

C类: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监理单位必须切实履行监理合同。

应按照投标承诺的人数和资质配备安全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按合同要求到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变更必须经轨道公司批准。

(五)从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将分包单位资质等有关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核,轨道公司备案。

总承包单位必须与分包单位签定合同。

郑州市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郑州市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郑州市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市地铁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保证地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铁工程,是指在城市中修建的地下有轨公共客运系统,包括与其相连接的地面、高架部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铁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铁工程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经济合理、和谐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地铁工程建设实施工程施工风险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承担工程施工风险监管与决策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承担合同中约定的风险管理责任。

地铁工程参建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地铁工程施工各阶段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案。

第六条鼓励在地铁工程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行绿色施工。

鼓励和推广地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科技创新工作。

第七条地铁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自主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安全保证体系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协调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参与地铁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九条地铁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理,严格落实施工监理制度,推行设计监理、勘察监理制度。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地铁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要成立专职安全监督机构,全面负责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完成对参建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参建各方人员安全上岗资格的审查,及时掌握参建人员情况,督促施工、监理企业严格落实合同,牵头办理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及施工作业中降低安全技术标准。

郑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工地及文明施工标准

郑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工地及文明施工标准

郑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工地及文明施工标准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一部二○一七年·十月郑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工地和文明施工暂行标准为加强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改善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展现郑州轨道交通建设的形象和各参建单位风采,以此带动安全质量及施工单位工作效率的提高。

以强化施工现场作业控制为重点,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并制定安全标准工地和文明施工暂行标准。

严格按照标准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标准工地和文明施工达标。

其基本要求如下:1、总体规划,规模性布置生产、办公、生活区划分明显,布局合理,要按功能进行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场地(包括施工道路)、加工车间、材料库房、拌合站、试验室、供风、水、电设备设施划分,做好平面布置规划。

没有经过统一整体规划,不能实施建设。

各标段承担的施工单元要进行统一的规划,各施工工点要经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审定后实施,并报业主质量安全监察部核备。

2、统一标准,显现整体效果①办公区、生活区,有租房条件的,可考虑租用,没有条件需现场修建的原则上采用彩钢板或拼装式活动房屋,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绿化等要求,要建具备一定卫生条件的厕所。

②施工场地按地下车站、区间盾构、高架车站、车辆段(厂)、高架桥梁(含地面路基)施工现场分别确定标准。

场地内车到人到的地方必须硬化,其它目光所及之处必须绿化。

做到七个100%: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远程视频和PM10监控设备安装100%覆盖。

③工地试验室试验室设备用房要满足试验设备安装及试验作业的基本要求,采用彩钢板房。

④材料库及加工车间材料堆放设置专用场地,场地必须硬化。

专用库房、水泥库房要确保防潮,钢材保存要确保防雨,水泥等库房采用彩钢板搭设,加工车间采用轻钢结构搭设。

0303 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考核实施细则(暂行)

0303 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考核实施细则(暂行)

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履约考核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施工单位履约守信意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等目标实现,依据合同文件及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履约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方式分为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

考核对象为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定期履约考核小组组成如下:组长:轨道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二部主管领导副组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二部经理组员: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投资部、合约法规部、质量安全监察部、企业管理部、纪监审计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二部(以下简称项管二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根据工程建设及相关部门工作实际情况,上述部门除项管二部必须参加外其他部门可选择性参加定期履约考核。

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管二部,主任由分管副经理担任。

第五条日常履约考核小组组成如下:组长:项管二部经理副组长:项管二部副经理组员:由项管二部工程部、质量安全部等有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管二部工程部。

第六条履约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过程的协调、结果的汇总、汇报及存档等工作。

第三章履约考核方式、内容和程序第七条履约考核采取以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本细则附表所列的评价内容和标准进行。

第八条定期检查:定期履约考核小组每季度定期开展履约检查工作,定期检查时间一般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的下旬进行。

根据检查情况编发检查通知及通报,按《附表二》中所列项目进行评分,其中检查项目和分值可结合工程建设实际进展情况适当调整。

第九条日常检查:日常履约考核小组负责日常检查工作(包括月度检查、周检查、巡视检查、专项检查),根据日常检查结果,按《附表一》中所列项目进行评分,每月汇总一次,取平均值作为日常检查的考核分数。

其中检查项目和分值可结合工程建设实际进展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条定期检查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项目经理部向定期履约考核小组进行履约情况报告;(二)定期履约考核小组对各个标段进行集中检查,包括现场查看、抽查工程实体、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和档案资料等;(三)定期履约考核小组依据评分表对标段检查情况打分;(四)定期履约考核小组办公室对各施工单位得分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并形成书面考核报告。

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各类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明确各方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负责建设的轨道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装修装饰工程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均须树立“质量第一,精细管理、科技创新,持续改进”的工程质量管理方针。

第五条公司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公司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公司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工程质量。

第二章质量管理目标第七条质量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工程设计安全、可靠、适用、经济、技术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工程总体质量优良、结构工程精品、安装工程精确,装饰工程精美。

第八条质量管理的具体目标是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建设工程总体质量合格。

工程设计争创省部级及以上优秀设计奖,工程施工争创省部级及以上优质工程(施工)奖。

第三章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第九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科学组织,保证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公司成立质量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分管工程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质量安全总监成员:轨道公司质量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办公室、设备物资部、合约法规部、人力资源部、财务投资部、建设分公司、置业公司各建设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它相关单位的负责人。

第四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十条公司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建议稿)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建议稿)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方针原则】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第四条【体系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建立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

第五条【工程保护】其他建设活动影响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的,按照运营控制保护区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六条【从业资格】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相关人员应经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七条【政府监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精细化管理】鼓励和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标准化建设和绿色施工,提倡精细化、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工程保险】提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办理工程保险.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第十条【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负总责。

应与承包单位签订质量安全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组织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定期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技术咨询服务机构进行质量安全履约管理,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机构人员】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轨道交通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总则1.1为贯彻实施“三标一体”系列标准,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保证项目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根据城际轨道标准、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1.2执行“以人为本,守法诚信,关爱环境,建造精品”管理方针。

2.工程质量管理机构2.1项目质量管理部门为工程技术部。

2.2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由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工程技术部部长、质检工程师、试验工程师、物资采购负责人、主管工程师、测量工程师等组成。

3.工程质量管理基础工作3.1质量管理目标:确保本项目质量体系满足IS09001与本合同的实施有关的所有条款,并保证正常运行。

杜绝重大、大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本工程全部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全线创优标准要求。

3.2质量教育。

对项目员工、劳务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增强全体员工质量责任意识;深入开展“一学、五严、一追查”(学规范标准,严守操作规程、严用合格产品、严格程序办事、严格履行合同;追查责任者)和“质量月”活动,履行法定质量义务。

3.3技术培训。

工程开工前,按照“三标一体”系列要求,做好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组织员工学习规范和操作规程,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4技术交底。

各分项(分部)工程开工前,向现场管理和施工班组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交任务、交施工方法、交质量标准、交安全注意事项等),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底存档。

3.5加强试验和测量工作。

施工现场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测量仪器,坚持定期送检标定制度。

3.6开展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

按照公司开展QC小组活动的要求组织开展QC小组活动。

3.7内业资料。

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分类归档,做到记录与施工同步,杜绝业内资料与施工现场不符的现象发生。

3.8质量记录包括: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创优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教育培训记录,施工日志,技术交底记录,设计文件会审记录,变更设计申报及批复单,桩基检测记录,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检查签证记录,设备试运行测试记录,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合格及抽检记录,原材料检验单、试验报告单,配合比设计,同条件试件养护记录,不合格品报告和处置记录,历次质量检查记录,有关质量问题通知及回复单,QC小组活动记录,质量事故报告,施工技术总结,竣工验收资料,重要隐蔽工程的图片资料等。

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加强生产质量控制、试验检验、运输和使用等全过程监管,切实保证混凝土的质量和连续供应能力,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结合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所使用的高性能混凝土性能指标必须满足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控制及日常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商品混凝土管理由行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轨道公司、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和混凝土供应商等6个层次组成,各管理层次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全过程地监督管理混凝土生产质量。

第五条行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受政府委托对有关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管,履行政府监督、检测和鉴定职责。

第六条轨道公司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以及混凝土供应商做好混凝土管理工作,协调各方关系以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进度。

第七条监理单位为轨道公司委托的现场管理方,负责对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的资质、人员、设备、供应流程及原材料等进行审核、检查和抽检,并结合混凝土技术要求审查混凝土供应协议,并对混凝土试件取样进行见证;负责对混凝土供应商的检测方案、检测结果等进行审核和核实;负责及时整理、统计、审核有关混凝土试验检测台账、方案、供货协议及检测报告。

第八条质量检测单位是受轨道公司委托对有关混凝土的试件、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开展检测工作的试验检测单位。

对施工单位采用的混凝土进行抽样检验和监督管理,向轨道公司提供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

第九条施工单位为混凝土的购买方、使用方,负责将完整、详细的混凝土设计要求和技术要求纳入供货协议,并上报监理审查;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自行选择符合要求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并对商品混凝土质量承担主体责任,确保满足现场混凝土需求,原则上每个单位工程选定商品混凝土供应商不宜超过3家;施工单位确定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经监理审核完成后,由监理单位报轨道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商品混凝土管理制度,对混凝土供应商的原材料、质保体系、生产过程、企业试验室等进行抽查和现场监督,协助混凝土供应商取样、送样和配合比验证等工作,及时整理有关混凝土资料上报监理审核;现场监理的见证下,负责制作混凝土试件并送交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并做好工作配合;负责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等全过程质量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在不同型式轨道上运行的大、中运量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地铁、轻轨、单轨、自动导向、磁浮、市域快速轨道交通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活动。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遵守本办法。

国家、省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轨道站”)具体实施对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分为(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项目工程质量验收三个阶段。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在(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子)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应按照《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划分规定(暂行)》(附件1)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完成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子单位工程的验收。

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在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试运营前),结合试运行结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规范要求的验收。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所有(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项目工程质量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期满,应组织项目工程质量验收;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且通过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投入试运营。

0107_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_郑轨文〔〕42号

0107_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_郑轨文〔〕42号

0107_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_郑轨文〔〕42号工程监控量测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周边环境、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更好地和谐各有关单位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控量测中的工作关系,按照有关规范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参与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除应遵守本方法外,在技术方面还须遵守如下规范、规定及有关设计文件:《都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都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07)《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都市测量规范》(CJJ8-99)《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2006)《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治理体系》其他各专业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控量测的目的:(一)监视分析工程施工周围土体在施工过程中的动态变化,明确工程施工对原始地层的阻碍程度及可能产生失稳的薄弱环节;(二)把握支护体系的受力和变位状态,并对其安全稳固性进行评判;(三)按照地质条件和施工方法,对施工阻碍范畴内的地表沉降等监测项目预先进行估算和研究,并对隧道沿线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可能受到阻碍的程度作出评估和提出处理方案,确保它们在施工过程中处于安全状态;(四)通过现场监测信息反馈和施工中的地质调查,及时调整支护参数和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优化施工工艺,达到工程优质、安全施工、经济合理、施工快捷的目的,并为今后类似工程提供借签;(五)通过监测数据经分析处理与必要的运算和判定后进行推测和信息反馈,以便为工程和环境安全提供可靠信息;(六)通过信息反馈进行安全推测及设计优化,在加大安全操纵的同时减少投资,使工程始终处于安全可控状态,从更大程度上加大建设单位的风险操纵。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6.02•【字号】豫建建[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豫建建〔2009〕68号)郑州市建委:5月22日至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第一督查组,对郑州市地铁建设的质量安全和市场主体行为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现将督查组领导和专家在反馈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建设程序,理顺质量安全监管体制督促建设单位尽快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完善相关手续,完善后再开工建设新的施工段。

尽快建立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依法监管。

二、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加强风险管理城市轨道工程建设技术难度大,建设周期长、情况复杂多变、施工风险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较高。

近期,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对湖南株洲“5.17”事故和天津“5.18”事故情况的通报》(建质电〔2009〕12号),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方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监督和管理责任,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严防事故发生。

附件:1. 郑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反馈2. 郑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反馈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附件1郑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反馈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监督协调处处长王英姿大家上午好!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部署,我部组织对全国18个城市在建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和市场主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轨道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轨道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轨道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轨道工程施工质量,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合格及按时完成,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轨道工程施工中的质量管理,包括轨道施工、站台建设、车站装修等工程的施工。

二、质量管理组织1. 项目组织项目组织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工程师等,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施工员负责施工工作的组织协调,质量工程师负责对施工质量的管理和检查。

2. 职责分工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整体协调和管理,负责项目的计划制定、资源调配、成本控制等工作;施工员负责具体施工现场的管理和指导,确保施工按照规定进行;质量工程师负责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 人员培训项目组织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意识。

三、施工前准备1. 施工经验总结施工前,应对以往的相关施工经验进行总结,分析错误和不足,提出改进建议。

2. 施工方案制定根据项目要求和设计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工艺、安全措施、质量要求等内容。

3. 材料准备施工前,应对需要使用的材料进行检查,确保材料符合标准和要求。

四、施工过程质量控制1. 施工过程监督质量工程师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质量。

2. 材料质量检验施工现场应配备专业的材料质量检测人员,对所使用的材料进行检验,确保材料符合质量要求。

3. 施工质量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质量验收,由项目经理、质量工程师等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五、施工安全管理1. 安全教育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强调安全第一的理念,确保施工过程中无安全事故发生。

2. 安全检查施工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3. 应急预案应制定针对不同情况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意外情况,能够及时处理。

六、质量管理文件1. 质量管理手册编制轨道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手册,明确质量管理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2. 质量记录对施工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施工计划、检查记录、验收记录等。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保障公众安全。

本规定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方,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第三条设立机构各地级以上城市应当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职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和修订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 审查和批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3. 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4. 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和纠正;5. 进行质量抽查和抽样检测,发布监督检查结果;6. 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质量监督工作的评估和考核。

第三章质量监督管理措施第五条质量监督计划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进度制定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和检查的内容、时间节点和方法。

第六条施工监督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及时发现和整改质量问题。

第七条质量抽查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质量抽查,抽查对象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供应商等,抽查内容覆盖工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安装等方面,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处理和纠正质量问题第八条质量问题的处理和纠正对于发现的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主动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纠正,保障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第九条处理责任单位和个人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质量问题得到妥善处置。

0107_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_郑轨文〔〕42号

0107_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_郑轨文〔〕42号

0107_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_郑轨文〔〕42号工程监控量测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周边环境、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更好地和谐各有关单位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控量测中的工作关系,按照有关规范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参与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除应遵守本方法外,在技术方面还须遵守如下规范、规定及有关设计文件:《都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都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07)《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都市测量规范》(CJJ8-99)《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2006)《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治理体系》其他各专业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控量测的目的:(一)监视分析工程施工周围土体在施工过程中的动态变化,明确工程施工对原始地层的阻碍程度及可能产生失稳的薄弱环节;(二)把握支护体系的受力和变位状态,并对其安全稳固性进行评判;(三)按照地质条件和施工方法,对施工阻碍范畴内的地表沉降等监测项目预先进行估算和研究,并对隧道沿线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可能受到阻碍的程度作出评估和提出处理方案,确保它们在施工过程中处于安全状态;(四)通过现场监测信息反馈和施工中的地质调查,及时调整支护参数和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优化施工工艺,达到工程优质、安全施工、经济合理、施工快捷的目的,并为今后类似工程提供借签;(五)通过监测数据经分析处理与必要的运算和判定后进行推测和信息反馈,以便为工程和环境安全提供可靠信息;(六)通过信息反馈进行安全推测及设计优化,在加大安全操纵的同时减少投资,使工程始终处于安全可控状态,从更大程度上加大建设单位的风险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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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各类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明确各方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负责建设的轨道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装修装饰工程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均须树立“质量第一,精细管理、科技创新,持续改进”的工程质量管理方针。

第五条公司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公司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公司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工程质量。

第二章质量管理目标第七条质量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工程设计安全、可靠、适用、经济、技术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工程总体质量优良、结构工程精品、安装工程精确,装饰工程精美。

第八条质量管理的具体目标是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建设工程总体质量合格。

工程设计争创省部级及以上优秀设计奖,工程施工争创省部级及以上优质工程(施工)奖。

第三章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第九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科学组织,保证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公司成立质量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分管工程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质量安全总监成员:轨道公司质量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办公室、设备物资部、合约法规部、人力资源部、财务投资部、建设分公司、置业公司各建设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它相关单位的负责人。

第四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十条公司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一条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一)总经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负总责,各项工程建设的分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二)建设分公司、置业公司全面负责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对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负责。

(三)建设分公司、置业公司各工程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各自分管项目工程质量管理。

(四)公司各部门按各自质量管理职责对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负责。

(五)质量安全监察部负责建设工程过程的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各单位、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责(一)建设分公司、置业公司对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切实抓好对工程监理、施工、检测单位、设备制造和安装商等与工程相关各方的质量管理,在施工质量方面负有管理、指导、检查,监督职责。

(二)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和控制,规范勘察、设计、设计咨询和审图单位的质量活动。

组建内部设计质量审核体系,明确设计的质量标准,控制设计质量。

切实抓好工程相关技术方案的优选、地下管线及既有相关建筑物基础和结构调查,组织设计单位配合施工,督促设计单位派出现场设计代表,做好技术交底和技术服务工作,保证设计与施工密切配合。

(三)设备物资部对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保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切实做好对原材料供应商和设备制造商的质量管理。

(四)合约法规部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招标,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确保公司所有建设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和安装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与工程相关的供方满足有关资质和业绩要求。

(五)财务投资部应合理调配使用建设资金,做到以满足建设工程需求为准则,保证工程建设周期和工程建设质量。

(六)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需求,建立技术人员和质量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公司相关员工开展工程质量业务能力的培训,并建立培训台帐。

(七)质量安全监察部在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质量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其有效运行;对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责任,组织和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研究质量工作,掌握质量工作动态。

(八)质量管理人员职责及要求1、熟悉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知识,熟悉本行业的最新规范、标准;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解决技术、质量问题: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监督。

2、按照工程合同和相关质量规范与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质量管理。

3、加强质量基础管理工作,做好各种技术资料、信息的搜集、整理、建档工作并准确及时地传递到各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为保证工程质量,必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项目建立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

(一)轨道公司的质量责任1、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依法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对公司负责建设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

2、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公开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分别签定工程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标准和双方的质量责任。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以及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4、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5、依照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作好竣工验收及备案的准备工作。

6、负责所管理建设项目质量问题的调查、核实与处理,;配合和参与所管理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核实。

7、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和移交。

(二)、勘察、设计单位及设计咨询、审图单位的质量责任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加强对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2、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

3、对本单位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并接受设计咨询单位及审图单位的审查。

4、设计咨询、审图单位应认真审查设计的质量和进度,按合同约定开展审图工作及承担相应责任5、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工程勘察文件应真实反映工程地质、地貌、水文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要求;(3)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合同的要求;(4)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5)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承包商做好技术交底,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配合施工,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

7、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审核或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8、勘察、设计单位及设计咨询、审图单位按照国家和建设单位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和移交。

(三)承包商的质量责任1、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

加强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与专业技术教育。

2、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

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3、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检测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4、按照工程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当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所承担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7、按照国家和建设单位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勘施工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和移交。

(四)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1、依据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2、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应具有与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注册资格。

3、及时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报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方案。

4、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及时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施工行为。

5、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以满足检验和检测需要。

6、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工程的验前检查和正式验收。

7、按照国家和建设单位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监理档案,对承包商的施工档案进行检查和审核,并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和移交。

(五)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1、对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

2、供需双发签订采购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进行质量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所供应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符合设计的要求。

4、在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严格计量标准。

(六)专业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1、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施工质量开展检测、检验,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具体的检测方案和工作细则开展检测和检验,抽检数据确保真实、准确,并按时提交抽检报告。

3、认真做好检测工作,对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报建设和监理单位。

4、配备精确、先进的仪器设备,确保试验、检测等工作优质、高效。

5、按照国家和建设单位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和移交。

第五章质量过程管理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分析和研究,解决质量管理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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