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制度一、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定义和范围工程质量申诉投诉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争议或者申诉情况。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设计质量、工程监理质量、工程材料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二、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处理程序1.受理申诉投诉: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申诉方可以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诉投诉,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2.立案调查:经初步调查核实后,相关单位或部门应根据申诉投诉的情况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并组建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3.调查结论:调查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制定调查结论;4.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论,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诉方和被申诉方;5.执行处理:对于被申诉方接受处理决定的,应按处理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和改进,并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6.归集汇总: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对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处理情况进行归集汇总,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三、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处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公开透明,申诉方和被申诉方均应享有公平公正的待遇,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处理结果;2. 快捷高效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快捷高效,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处理,并尽快解决问题;3. 全面客观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全面客观,调查结果应真实客观,处理决定应合理公正;4. 依法依规原则: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应依法依规,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四、工程质量申诉投诉的监督机制1.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促进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2.媒体监督:新闻媒体应加强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报道,引导公众参与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3.监督部门监督: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保障工程质量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下面是条例的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六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七章质量保修责任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等建设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含建筑安装,下同)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保修质量。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控的管理体制。

工程建设应当实行规范的质量管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七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监[1997]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接待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对于工程质量的投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

第七条建设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三)受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地区。

工程施工举报处理办法最新

工程施工举报处理办法最新

工程施工举报处理办法最新版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领域举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施工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工程施工领域存在的问题,并请求协调、督促和依法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施工举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施工领域的正常秩序。

二、举报范围第四条工程施工举报范围包括:(一)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二)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四)其他影响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因素。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工程施工举报范围:(一)涉及国家机密的;(二)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的;(三)其他不属于工程施工举报处理工作职责范围的。

三、举报途径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一)向工程施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二)向工程施工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举报;(三)向其他有关部门或者组织举报。

第七条举报人应当提供以下信息:(一)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二)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举报的事项、理由及证据。

四、举报处理第八条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正地处理举报事项,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有关部门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与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询问举报人、被举报人及有关人员;(三)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查验、检测、鉴定等。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并对涉及违法行为的工程施工采取相应措施。

五、奖励与保护第十二条对提供重要线索,帮助有关部门查处工程施工领域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以给予奖励。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9年3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等建设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含建筑安装,下同)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保修质量。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控的管理体制。

工程建设应当实行规范的质量管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建监[1997]60号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规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接待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对于工程质量的投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

第七条建设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三)受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组织、协调和督促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三)受理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九条市(地)、县建委(建设局)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一、质量投诉的定义质量投诉是指甲方或相关部门就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投诉的行为。

质量投诉主要包括工程质量问题、服务质量问题和工程进度问题等方面。

质量投诉的主要内容有:施工人员素质不良、施工材料质量不合格、施工质量不符合项目要求、施工单位拖延工期等。

二、投诉的渠道1. 书面投诉: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投诉工程质量问题,包括书面信函、邮件等;2. 口头投诉:甲方可以通过电话、面对面等方式向施工单位投诉工程质量问题;3. 网络投诉:甲方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施工单位投诉工程质量问题;4. 第三方投诉:甲方可以通过第三方监督机构或部门向施工单位投诉工程质量问题。

三、投诉的受理1. 工程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向投诉方确认相关情况,并填写相关资料;2. 工程部门应对投诉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并进行初步评估;3. 工程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投诉方反馈处理结果,并告知后续处理方式。

四、处理和反馈1. 工程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对投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拟定有效的处理方案;2. 工程部门应对处理方案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并及时向投诉方反馈处理结果;3. 工程部门应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和评估,保证处理结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五、处罚和奖励1. 对于屡教不改、严重影响施工质量的施工单位,工程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2. 对于积极主动解决问题、提升服务质量的施工单位,工程部门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措施,鼓励其做出更大努力。

六、结语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对于提升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落实到位,实现工程项目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制度规定一、总则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护投资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

3. 建设工程投诉举报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举报事项。

二、投诉举报的范围与条件1. 投诉举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工程质量问题;- 施工安全事故隐患;- 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以及具体的投诉内容、事实和理由。

三、投诉举报的程序1. 投诉举报可以通过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或在线平台等方式提交。

2. 收到投诉举报后,受理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3. 对于受理的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及时组织调查,必要时可成立专项调查组。

4. 调查过程中,应保证程序的透明性,确保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方的合法权益。

5. 调查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投诉举报的处理1. 对于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2. 如涉及经济赔偿,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妥善解决赔偿问题。

3. 对于虚假投诉举报,应予以澄清,并对恶意投诉举报者依法追究责任。

五、监督与保障1.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投诉举报工作的正常运行。

2. 鼓励社会各界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对提供重要线索和帮助的个人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3. 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行为。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公布最新版本。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建文[2014]16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建文[2014]16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建文[2014]16号)各县(市、区)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为构建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郑州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我委对2013年11月5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审定,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设计〔2003〕19号)等6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二、《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办〔2009〕81号)等1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失效。

上述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从本通知下发后连续计算;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各处室、委属各二级机构要按照本通知,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4年3月10日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设计〔2003〕19号)2.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技术评价报审制度的通知(郑建设计〔2004〕12号)3.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文〔2010〕33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的通知(郑建文〔2010〕122号)5.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和《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1〕69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质量控制的通知(郑建〔2012〕32号)7.关于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专用车辆备案与入市通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2013〕175号)8.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时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工作的通知(郑建〔2009〕63号)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网上投标报名有关事宜的通知(郑建文〔2011〕46号)10.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郑建〔2011〕81号)11.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标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2013〕38号)12.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11〕49号)13.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郑财建〔2005〕18号)1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办〔2006〕11号)15.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函〔2006〕122号)1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办〔2007〕8号)17.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郑建办〔2007〕36号)18.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建文〔2010〕51号)1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35号)20.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68号)21.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工程盾构始发与接收作业风险控制的通知(郑建办〔2009〕169号)22.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郑建文〔2009〕61号)2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监管的紧急通知(郑建办〔2011〕56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管工作的通知(郑建〔2010〕67号)25.关于印发《郑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建文〔2011〕25号)26.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1〕36号)27.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见证取送样送检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181号)28.关于建立多层次和建筑使用人参与质量监督工作机制的通知(郑建〔2011〕265号)29.关于印发《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郑建〔2012〕10号)30.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06号)31.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07号)32.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118号)3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建文〔2012〕142号)3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通知(郑建〔2008〕187号)35.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郑州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意见》的补充通知(郑建办〔2008〕143号)3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87号)37.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通知(郑建办〔2009〕116号)38.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动态化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37号)3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文〔2010〕56号)40.关于严禁工程建设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郑建〔2011〕8号)41.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11〕120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设计审查和施工监管的通知(郑建〔2011〕281号)43.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2008〕52号)4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08〕93号)45.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11〕99号)46.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广应用复合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和混凝土保温幕墙建筑体系实施方案(郑建文〔2013〕140号)47.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流程的通知(郑财非税〔2013〕17号)48.关于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郑建文〔2009〕69号)4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1﹞88号)50.关于公布郑州市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材骨干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郑建文〔2010〕158号)51.关于印发《郑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郑建文〔2011〕109号)52.关于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199号)5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2〕43号)54.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12〕71号)55.关于进一步配备完善新型墙材确认产品企业实验室的指导意见(郑建文〔2012〕238号)56.关于加强混凝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152号)5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30号)58.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2〕34号)59.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的通知(郑建〔2010〕62号)60.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173号)61.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管理的通知(郑建〔2010〕174号)62.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建〔2011〕37号)63.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73号)6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钢筋质量进场复检监管的通知(郑建〔2012〕114号)65.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数据联网的通知(郑建文〔2012〕114号)6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办〔2009〕152号)67.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文〔2010〕16号)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郑建办〔2009〕81号)2.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运输管理的通知(郑建〔2012〕170号)3.关于在全市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的通知(郑建办〔2008〕101号)4.关于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节能专项评审的通知(郑建〔2009〕4号)5.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2010〕39号)6.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郑建办〔2008〕144号)7.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2号)8.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建文〔2008〕93号)9.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郑州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05〕24号)10.郑州市建设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政府投资工程造价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办〔2005〕159号)11.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郑建办〔2006〕121号)12.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考评费测算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郑建〔2007〕102号)13.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重大风险源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郑建〔2009〕227号)14.《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质量监督实施意见》(试行)(郑建〔2009〕228号)15.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建文〔2009〕73号)16.关于贯彻落实郑州市第191号政府令进一步加强“禁粘”闭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建文〔2010〕130号)17.《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郑建文〔2010〕15号)——结束——。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制度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制度

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制度为加强对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范围本制度所指的工程质量投诉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问题。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不合格、设计缺陷、材料质量问题、工期拖延等问题。

二、受理方式1. 投诉途径工程质量投诉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电话投诉:拨打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2)网上投诉:登录相关网站进行在线投诉。

(3)书面投诉:填写工程质量投诉表,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寄至相关部门。

2. 受理时间受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节假日不受理。

三、受理程序1. 投诉受理投诉人应当提供详细的工程质量问题描述,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接到投诉后,相关部门将按照投诉的内容进行初步核实,了解情况后进行备案。

2.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实地核实,并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协调,澄清事实真相。

3. 处理意见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相关部门将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方通报。

对涉及法律问题的投诉,相关部门将转交司法机关处理。

4. 结果反馈相关部门将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归档备案,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方反馈处理结果。

如果投诉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四、保密原则相关部门将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投诉人的个人信息及投诉事项进行保密处理,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五、受理机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接受投诉事项进行受理与处理工作。

六、投诉结果1. 对被投诉方若有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并要求整改,并适当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2. 对投诉人若有恶意投诉行为,将责令其停止投诉,并可视情况对其做出申诉或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理。

七、制度定期审查为使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制度更加完善,相关部门将对制度进行定期审查,及时修订完善,以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范本

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范本

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制度是本单位规范和管理工程质量投诉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引导全员参与,持续改进,提高工程质量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质量投诉的范围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设计问题、工程施工问题、工程材料问题、工程自检问题等。

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由投诉人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工程质量投诉的流程第六条投诉人应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说明投诉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投诉问题,并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向投诉人通报处理结果,并根据情况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第九条投诉人对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要求,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四章工程质量投诉的责任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调查核实、处理和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相关部门在接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处理要求后,应及时配合,全力支持,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投诉人应如实提供投诉事实和相关证据,并积极配合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调查工作。

第五章工程质量投诉的保密与公开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接到的工程质量投诉信息进行保密处理,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四条投诉人对投诉事宜的处理过程有权要求保密,但对处理结果的公开有义务积极配合。

第六章工程质量投诉的整改和改进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根据工程质量投诉情况,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针对工程质量投诉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保修期内发生的由参建各方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调节、解决建设工程有关各方质量争议的行政手段。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和保护人民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问题。

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属地协调解决的原则。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受理。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一)制订全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监督、指导省辖市、县(市)的投诉处理工作;(三)协调、解决重大工程质量投诉。

第七条工程质量投诉的条件:(一)工程存在一定的质量缺陷;(二)有明确的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四)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是利害关系人;(五)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真实、有效。

第八条投诉应提交的材料:(一)投诉人基本情况;(二)工程建设单位名称;(三)施工单位名称;(四)物业管理单位名称;(五)监理单位名称;(六)质量监督单位名称;(七)工程所在地址;(八)工程竣工时间;(九)工程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十)其他所需资料。

第九条质量投诉的办事程序:(一)投诉来源及受理投诉来源包括:电话、来信、传真、来访、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转来等。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等建设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含建筑安装,下同)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保修质量。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控的管理体制。

工程建设应当实行规范的质量管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七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

工程质量监督举报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举报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举报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举报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公众对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

三、举报原则举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公正处理、保密举报人信息的原则。

四、举报内容举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2. 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3.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强行投入使用;4. 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结构安全的问题;5.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五、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1. 书面举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书面举报材料;2. 电话举报:拨打工程质量监督热线进行举报;3. 网络举报:通过官方网站或者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进行举报。

六、举报处理1. 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核实;2. 对于属实的举报,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鉴定;3. 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对举报人给予必要的保护。

七、责任追究对于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恶意举报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保护措施对于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相关部门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无关人员。

对于因举报而受到不正当对待的举报人,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工程投诉制度

工程投诉制度

工程投诉制度一、目的和原则制定本投诉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业主、承包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通过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提高问题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本制度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每一项投诉都能得到及时和妥善的处理。

二、适用范围本投诉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承包商、供应商、监理单位及其员工。

任何涉及工程项目的质量问题、服务不满、合同纠纷等均可按照本制度提出投诉。

三、投诉途径1. 书面投诉:投诉人应提交详细的书面投诉材料,包括投诉事项、相关证据、具体要求等。

2. 电子邮件:投诉人可以通过指定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投诉内容。

3. 电话投诉:设立专门的投诉热线,供投诉人电话反映问题。

4. 现场投诉:投诉人可以直接到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投诉。

四、投诉处理流程1. 接收投诉:由专人负责接收并记录投诉信息,确保投诉不被遗漏。

2. 初步调查:对投诉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判断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3. 分发处理:根据投诉性质,将投诉案件分发给相应的处理部门或人员。

4. 深入调查:处理部门或人员需对投诉案件进行深入调查,收集必要证据。

5. 制定解决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6. 反馈结果: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并记录其满意度。

7. 跟踪落实:确保解决方案得到有效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

五、责任与义务1. 投诉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信息,不得捏造事实或恶意投诉。

2. 被投诉方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3. 投诉处理人员应保持中立,客观处理每一起投诉案件。

4. 所有参与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

六、监督管理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投诉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制度的执行公正无私。

同时,定期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以优化制度和提升服务质量。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相关方。

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维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加快建筑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投诉范围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承包方、监理方、施工方和业主、消费者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投诉。

第四条投诉目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防止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和事故,提高群众参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积极性。

第二章投诉程序第五条投诉受理1.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应当向县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2.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应当包括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具体情况以及要求等内容。

3.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受理手续,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如果不能及时办理,应当说明原因,并告知投诉人预计办理时间。

第六条调查核实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核实投诉情况。

2.被投诉方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并向调查人员提供相关资料资料。

3.调查核实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如遇特殊情况,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适当延长调查核实期限。

第七条处理结果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2.处理决定应当包括对投诉内容的处理意见、处理结果以及行政或司法救济途径等事项。

3.如有需要,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投诉进行技术鉴定,鉴定费用由被投诉方承担。

工程投诉管理办法(三篇)

工程投诉管理办法(三篇)

工程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及时、有效的处理工程投诉,并不断对产品、服务进行提高完善,增加顾客满意度,制订本办法。

第2条适用于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或区域公司对工程投诉的处理。

第3条本办法主要依据:1.《顾客满意的监视测量控制程序》(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2.《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控制程序》(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第4条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与投诉方的沟通,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处理投诉,组织对投诉处理经验的总结。

2.区域公司工程部:负责提出处理方案,具体落实处理或协助落实处理。

监督、指导项目部进行方案实施,并制定预防措施。

3.项目部:负责处理方案的具体实施,并落实预防措施。

第二章投诉确认第5条收集投诉信息。

一旦接到投诉,由专人负责向投诉方收集投诉信息,投诉方包括客户、监理单位、主管部门等,投诉信息包括时间、事件、人员、相关方等,信息收集后填写《投诉信息表》,上报主管领导。

第6条投诉信息核实。

由主管领导指派有关人员进行投诉信息核实,确认信息是否属实,查明投诉大致原因,并将核实结果上报主管领导。

第7条与投诉方沟通。

根据核实结果,主管领导与投诉方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做出投诉处理承诺。

第三章投诉处理第8条制定处理方案。

主管领导指派有关部门或人员制定处理方案,处理方案要结合客户要求和实际情况,再上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9条处理方案实施。

经领导审批后的方案,由领导委派有关部门实施,方案实施过程由专人负责监督。

第10条结果反馈。

方案实施完成后,由实施部门将结果反馈给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再反馈给投诉方,听取投诉方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进行有效沟通达成一致。

第四章投诉总结第11条总结经验。

投诉处理完后,部门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总结,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制定预防措施,以防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填写《投诉总结记录表》,备案归档。

第五章附则第12条本办法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保修期内发生的由参建各方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调节、解决建设工程有关各方质量争议的行政手段。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和保护人民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问题。

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属地协调解决的原则。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受理。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一)制订全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监督、指导省辖市、县(市)的投诉处理工作;(三)协调、解决重大工程质量投诉.第七条工程质量投诉的条件:(一)工程存在一定的质量缺陷;(二)有明确的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四)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是利害关系人;(五)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真实、有效。

第八条投诉应提交的材料:(一)投诉人基本情况;(二)工程建设单位名称;(三)施工单位名称;(四)物业管理单位名称;(五)监理单位名称;(六)质量监督单位名称;(七)工程所在地址;(八)工程竣工时间;(九)工程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十)其他所需资料。

第九条质量投诉的办事程序:(一)投诉来源及受理投诉来源包括:电话、来信、传真、来访、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转来等。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稽[2002]1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稽[2002]1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稽[2002]19号)部机关各单位:经部领导同意,现将《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办公厅二00二年三月八日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对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举报、投诉的范围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各种举报、投诉。

二、受理举报、投诉的程序(一)稽查办负责对各种渠道来的投诉、举报统一登记,内容包括:举报、投诉人姓名(要求对姓名保密者除外)、地址、联系电话,举报、投诉的时间,举报、投诉的主要问题。

(二)各司局收到的举报、投诉,由司局领导签署是否需要稽查的意见,送稽查办。

对于来访举报、投诉的,由各接待单位负责登记,其举报、投诉材料按上述要求处理后送稽查办。

(三)稽查办综合组对各类举报、投诉按其内容提出具体的办理建议。

稽查办主管领导对办理建议分别作出以下决定:1、转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2、由稽查办组织力量进行稽查;3、由稽查办与有关司局共同组织力量进行稽查;4、对于匿名举报,可视情况作出是否进行稽查的决定。

(四)转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举报、投诉,应提出时限要求,稽查办应至少每半个月对处理的进展情况跟踪催办一次。

(五)凡署名举报、投诉的稽查事项,应在处理完毕后7日内向署名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举报、投诉人为地方政府的,由稽查办草拟反馈意见,以部办公厅名义反馈;举报、投诉人为单位和个人的,由稽查办统一归口反馈。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及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工程质量投诉问题属下列情形者,应建议投诉人通过其它投诉途径或司法途径解决。

1、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但投诉人要求获得经济赔偿或换房、退房的。

2、业主或使用人二次装修造成的质量问题。

3、投诉反映质量问题的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4、投诉反映非工程质量问题的。

第四条同安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中心(以下简称质量投诉中心)是同安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设立的专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的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对外受理质量投诉,对内协调处理质量投诉并跟踪督办、汇总、反馈质量投诉情况。

第二章工程质量投诉受理第五条质量投诉中心是受理质量投诉的窗口,统一受理质量投诉工作。

中心实行值班制度,有专门值班人员,中心成员每周轮流带班(节假日电话值班)。

第六条值班人员在中心值班,应认真作好当天投诉接待和记录工作,对属于中心受理范围的投诉件应认真作好记录工作,接待对不属于中心受理范围投诉件应明确说明,以婉转的口气,妥善的方法作好解释工作,并建议投诉人通过其它途径寻求解决。

对所有来电、来访,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待,耐心解答,维护本单位的对外服务形象。

第七条值班人员对每天受理的投诉详细作好记录并及时报告中心主办,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工程最初报建名称具体房号或购房合同中的房屋全称;2、投诉反映存在的具体质量问题及相应证据;3、通过投诉所要达到的具体目的;4、投诉时间;5、是否向责任单位反映过。

主办人员根据投诉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属于中心受理的问题给予立案受理,并在二个工作日转办给监督科室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投诉程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作为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已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上级部门转办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以下简称质量投诉)管理事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在建设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限和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情况。

施工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合同约定。

第四条符合本规定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2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质量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用户的工程质量投诉。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讲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时告知或批转有权处理部门。

第五条有关质量责任单位应确定质量投诉责任人,核实投诉情况,及时与投诉人协商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限期查明原因,认真进行处理。

处理完成后,投诉人和有关质量责任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
投诉处理机构。

投诉处理机构应做好质量投诉处理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对于上级转办的投诉案件,应及时上报。

第六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等重大质量问题,涉及质量检测、质量鉴定、专家论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诉处理终结或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规定受理范围,已告知投诉人有权受理部门的。

(二)不具实名投诉、匿名投诉或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无产权关系且无产权人书面委托的。

(三)投诉处理机构已经受理,投诉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重复投诉。

(四)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用户二次装饰装修以及由此引发的质量问题和纠纷。

(五)投诉人与工程质量责任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调解无效的,应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或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

(六)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

(七)投诉人主动撤诉的。

(八)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和有关质量责任单位做好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其他质量责任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九条投诉人应当向投诉处理机构提供下列情况:
(一)投诉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工程名称、地理位置、责任单位。

(三)反映质量投诉具体内容和要求的书面材料等。

第十条各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应建立质量投诉处理体系,设置专职质量投诉负责人,确保用户质量投诉得到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有关质量投诉处理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者,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未按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擅自取消外墙保温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2、开工前,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
3、未组织竣工验收就擅自交付使用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勤劳的蜜蜂有糖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