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暂存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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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废暂存室必须派专人管理,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内。

2.危废暂存室不得存放除危险废弃物以外的其他废弃物。

3.当危险废物存放到一定数量,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综合部负责人办理相关手续,送往有资质单位处理。

4.产废部门应按《废弃物管理规定》及时收集危险废物,每周六上午移送至危废暂存室集中存放。

5.各产废部门产生的危险废弃物每次送入危废暂存室必须进行统计,危险废物暂存间管理人员经核定无误后方可入库并签字确认,并登记在《固废/危废收集、存放表》上。

6.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应分别堆放,并在存放区分别标明危险废物名称,不得混放。

7.危废暂存室管理人员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产废部门、数量、入库日期、废弃物处理日期及处理商等,每年汇总一次。

8.危险废弃物暂存期间,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防止泄露事故发生。

9.危险废物暂存室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危险废物包装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10.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所有警示标识应确保无损坏、丢失等情况,如有损坏或丢失管理人员应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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