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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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导则

萍乡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导则

萍乡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导则萍乡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导则萍乡市规划局2015年12月前言为了推进萍乡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根据萍乡市委、市政府《萍乡市海绵城市试点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要求,萍乡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了该导则。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本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设计和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和研究成果,对海绵城市规划设计中设防标准、计算方法、内容要求、设计要点、模型评估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和指引,并在广泛征求有关规划、设计、管理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七章,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与定义;3.基本规定;4.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标准;5.海绵城市规划指引;6.海绵城市的设计指引;7.海绵城市规划设计中的相关计算方法。

本导则由萍乡市规划局负责管理,由北京清控人居环境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萍乡市规划局(地址:萍乡市安源区韶山西路1号)。

主编单位:萍乡市规划局北京清控人居环境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马洪涛周丹赵晨辰吕梅康彩霞王江磊黄涛段耀文钟宜根主要审查人:贾君辉刘民佟庆远李王锋卜亚峰颜雪萍易庆目录1. 总则 (1)1.1. 编制目的 (1)1.2. 生效时限 (1)1.3. 实现目标 (1)1.4. 适用范围 (2)1.5. 导则定位 (2)1.6. 编制依据 (2)1.7. 标准参考 (3)2. 术语与定义 (4)3. 基本规定 (12)4. 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标准 (14)4.1. 总体要求 (14)4.2. 总体标准 (14)4.3. 地块标准 (17)5. 海绵城市规划指引 (19)5.1. 规划技术总则 (19)5.2. 总体规划中海绵城市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33)5.3.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海绵城市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59)5.4. 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海绵城市的规划技术要点 (73)6. 海绵城市的设计指引 (80)6.1. 海绵城市设计的原则 (80)6.2. 建设项目分类设计指引 (82)6.3. 不同类型用地常见设施使用指引 (103)6.4. 常见设施设计要点 (104)7. 海绵城市主要计算参数及相关计算方法 (145)7.1. 计算参数 (145)7.2. 以渗透为主要功能的设施规模计算 (147)7.3. 以储存为主要功能的设施规模计算 (148)7.4. 以调节为主要功能的设施规模计算 (150)7.5. 以转输为主要功能的设施规模计算 (151)7.6. 模拟技术的应用 (151)附一:萍乡市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 (175)附二:海绵城市规划案例 (176)1. 广深港光明站门户区低影响开发详细规划 (176)2. 浙江宁波市慈城新区水敏感性城市建设项目 (179)附三:海绵城市设计案例 (187)1. 广西南宁市规划展示馆提升改造工程 (187)2.浙江嘉兴市江南润园生态化雨水景观综合设计案例 (191)3. 广西南宁白沙大道(葫芦鼎大桥-壮锦立交)后排绿地提升改造工程 (197)4. 浙江宁波市滨江公园(一期)地面景观雨水利用工程 (200)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指导和规范萍乡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全面贯彻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低影响开发的理念,加大城市雨水径流源头控制,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控制目标的详细的开发控制指标,合理制定以小规模的分散式源头生态控制技术为规划引导的开发模式,因地制宜的设计“渗、滞、蓄、净、用、排”等工程措施,特制定本规划设计导则。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2014年10月17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17日萍乡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赣府厅字〔2014〕11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现提出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发展升级为路径,树立世界眼光,强化战略思维,推进规划创新,使规划工作和成果体系体现战略性、增强约束性、突出指导性、富于创造性,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萍乡提供可靠的规划保障和科学的政策指引。

(二)编制原则1.坚持科学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正确处理“加快发展”和“升级转型”的内在关系,增强科学发展定力。

加快推进产业升级、开放升级、创新升级、区域升级,全力强化改革推动、开放带动、创新驱动和环境促动,凝聚发展升级合力,提升科学发展水平。

2.坚持继承创新。

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和连续性的关系。

总结、继承我市进入新世纪以来,特别是“十二五”期间推动科学发展的成功经验。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在规划性质和功能定位、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规划内容和表现形式等方面积极探索,使规划更加适应时代要求,更加符合人民意愿。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5•【字号】萍府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萍府发〔201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现将《萍乡市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萍乡市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实现城市建设项目优质、廉洁、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省、市出资或政府组织投资,总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建设工程。

列入市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按照《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城市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监督机关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坚持严格程序、规范管理、依法监督、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萍乡市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另行发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监察局。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城市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实施;(二)监督检查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城市建设项目工程监督管理意见;(三)对城市建设项目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四)协调解决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五)完成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申报建设项目,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相关手续;(二)依法组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选择优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它服务单位;(三)依法签订并严格执行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及其它服务合同,监督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合同,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

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

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

附件2: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审批行为,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涉及城乡规划的各类政务信息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和执法监督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收集反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示过程中所征求意见的汇总和处理结果(含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应当由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规划修改完善和项目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作为上报审批的附件材料同时向公众公布。

第三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和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第四条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由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或者设置城乡规划固定的公示场所或者公示栏。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示方式有现场公示、展示厅公示、网站公示、新闻媒体公示、会议公示和直接通知利害关系人等。

每种公示方式均应当注明公示的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行政许可期限。

第七条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公开的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第八条下列城乡规划制定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一)城镇体系规划;(二)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三)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地段、街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四)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中小学布点规划,以及其他必须公示的专项规划;(五)以上规划的修改。

规划公示制度

规划公示制度

规划编制阶段批前公示制度(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为维护公众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科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公示制度。

二、批前公示的范围、内容公示内容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大型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广场规划、旧城改造的详细规划、居住小区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在编制期间和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意见,保证广大市民和群众有效行使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建议权和参与权,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城乡规划建设的动向,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和公正。

城乡规划批前公示的内容应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方案的平面规划图、效果图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三、批前公示的方式和期限城乡规划的批前公示,应当采取在政府门户网站、城乡规划展览馆进行公示。

情况必要的,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城乡规划方案在市规委会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前公示期不少于30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示公开的除外。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在门户网站、城乡规划展览馆进行长期公示。

四、批前公示的具体流程(一)项目通过市规委会审批后,由各规划分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辖区内通过项目的公示材料审查整理后报送至规划编制审查科。

(二)规划编制审查科汇总各分局报送的公示材料,在规委会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方式采取门户网站及报刊公示,公示期间设定专人负责记录、收集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届满后,将收集的意见汇总整理。

(三)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召开规划技术委员会,由项目设计单位、局各科室、属地分局和相关专家参与对收集的意见和建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对可行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并反馈于建设单位。

会议结束后形成会议记录。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字号】萍府字〔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府字〔2017〕45号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发改规划〔2016〕992号),萍乡市成功入选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

为扎实做好萍乡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依据《江西省萍乡市统筹城乡发展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方案要点》和《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萍乡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萍府办字〔2017〕5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原则(一)总体思路以列入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为契机,进一步明确各项试点任务总体要求。

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为重点,以保障农民权益为前提,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全面实施“1+10+N”的工作方案体系,该方案体系由一个总方案、十个子方案和N个项目组成。

1.总方案以统筹城乡发展为重点,重点发挥萍乡市城乡统筹深入推进的优势,以城市发展的新理念、新机制、新载体推动“产、城、人、文”融合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全面开展农民转移人口市民化、公共服务均等化、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城乡金融制度改革等方面的试点。

加快城市建设升级,做美扮靓城乡,努力使萍乡的城市更宜居,生态更优良,乡村更秀美,重塑“赣西明珠”新形象。

2.十个子方案分为城乡总体规划暨“多规合一”试点工作方案、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农村建设方案、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方案、特色小镇建设工作方案、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智慧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国家创新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方案。

萍乡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导则

萍乡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导则

萍乡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导则萍乡市规划局2015年12月前言为了推进萍乡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根据萍乡市委、市政府《萍乡市海绵城市试点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要求,萍乡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了该导则。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本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设计和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和研究成果,对海绵城市规划设计中设防标准、计算方法、内容要求、设计要点、模型评估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和指引,并在广泛征求有关规划、设计、管理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七章,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与定义;3.基本规定;4.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标准;5.海绵城市规划指引;6.海绵城市的设计指引;7.海绵城市规划设计中的相关计算方法。

本导则由萍乡市规划局负责管理,由北京清控人居环境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萍乡市规划局(地址:萍乡市安源区韶山西路1号)。

主编单位:萍乡市规划局北京清控人居环境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马洪涛周丹赵晨辰吕梅康彩霞王江磊黄涛段耀文钟宜根主要审查人:贾君辉刘民佟庆远李王锋卜亚峰颜雪萍易庆目录1. 总则 (1)1.1. 编制目的 (1)1.2. 生效时限 (1)1.3. 实现目标 (1)1.4. 适用范围 (2)1.5. 导则定位 (2)1.6. 编制依据 (2)1.7. 标准参考 (3)2. 术语与定义 (4)3. 基本规定 (12)4. 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标准 (14)4.1. 总体要求 (14)4.2. 总体标准 (14)4.3. 地块标准 (17)5. 海绵城市规划指引 (19)5.1. 规划技术总则 (19)5.2. 总体规划中海绵城市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33)5.3.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海绵城市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59)5.4. 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海绵城市的规划技术要点 (73)6. 海绵城市的设计指引 (80)6.1. 海绵城市设计的原则 (80)6.2. 建设项目分类设计指引 (82)6.3. 不同类型用地常见设施使用指引 (103)6.4. 常见设施设计要点 (104)7. 海绵城市主要计算参数及相关计算方法 (145)7.1. 计算参数 (145)7.2. 以渗透为主要功能的设施规模计算 (147)7.3. 以储存为主要功能的设施规模计算 (148)7.4. 以调节为主要功能的设施规模计算 (150)7.5. 以转输为主要功能的设施规模计算 (151)7.6. 模拟技术的应用 (151)附一:萍乡市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 (175)附二:海绵城市规划案例 (176)1. 广深港光明站门户区低影响开发详细规划 (176)2. 浙江宁波市慈城新区水敏感性城市建设项目 (179)附三:海绵城市设计案例 (187)1. 广西南宁市规划展示馆提升改造工程 (187)2.浙江嘉兴市江南润园生态化雨水景观综合设计案例 (191)3. 广西南宁白沙大道(葫芦鼎大桥-壮锦立交)后排绿地提升改造工程 (197)4. 浙江宁波市滨江公园(一期)地面景观雨水利用工程 (200)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指导和规范萍乡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全面贯彻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低影响开发的理念,加大城市雨水径流源头控制,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控制目标的详细的开发控制指标,合理制定以小规模的分散式源头生态控制技术为规划引导的开发模式,因地制宜的设计“渗、滞、蓄、净、用、排”等工程措施,特制定本规划设计导则。

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

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

附件2: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审批行为,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涉及城乡规划的各类政务信息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和执法监督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收集反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示过程中所征求意见的汇总和处理结果(含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应当由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规划修改完善和项目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作为上报审批的附件材料同时向公众公布。

第三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和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第四条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由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或者设置城乡规划固定的公示场所或者公示栏。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示方式有现场公示、展示厅公示、网站公示、新闻媒体公示、会议公示和直接通知利害关系人等。

每种公示方式均应当注明公示的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行政许可期限。

第七条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公开的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第八条下列城乡规划制定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一)城镇体系规划;(二)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三)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地段、街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四)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中小学布点规划,以及其他必须公示的专项规划;(五)以上规划的修改。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9•【字号】萍府办发[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萍府办发〔2010〕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萍乡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字〔2010〕12号),保留萍乡市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订城乡规划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和组织编制。

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与城乡规划有关的行业规划,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

负责全市城乡一体化、都市区规划协调工作。

(三)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都市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参与组织编制或综合平衡各类专业规划。

负责有关规划的审查报批、已批准规划的备案工作,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协调城乡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衔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提出城乡规划编制计划。

(四)负责具体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

负责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参与编制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建设计划,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制定。

(五)负责划定道路红线、城市黄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廊道橙线等“六线”的线位,制定相关控制要求,并监督实施。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7•【字号】萍府办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发〔2008〕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萍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已无法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为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修编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依据(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正确处理规划控制与市场调节、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大、当前与长远及局部与整体利益等重大关系,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的有效需求。

(二)修编原则1.五个“结合”原则,即:与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结合,与“十一五”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与上下级规划相结合,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结合,规划修编和实施管理相结合。

2.“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原则。

3.因地制宜、求真务实原则。

4.定量与定性分析、宏观与微观分析、借鉴与创新,传统方法与现代技术应用相结合原则。

(三)修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4.《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5.《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6.《萍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部门专项规划;7.《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8.江西省人民政府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工作要求和部署;9.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基础数据建库标准》;二、修编的思路和重点(一)思路规划修编的基本思路是,通过修编,解决规划的可用性、可批性和创新性问题。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7•【字号】萍府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萍府发〔201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发挥新型城镇化在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促转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萍乡市委、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萍发〔2010〕8号),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心城区项目建设若干重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规划为引领,以项目为抓手,以产业为支撑,以创新为动力,提高城镇综合承载力、集聚力和辐射力,做大做强中心城市,建设好次中心城市和小城镇。

坚持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城镇协调发展、城乡互促共进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2.主要目标。

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在全省位次前移,争取进入先进行列。

到2015年,全市城镇化率达到65%以上,城镇人口达到110万;城镇发展质量明显提升,初步构建结构合理、布局协调、功能互补的城镇体系;中心城区功能不断完善,逐步建成比较完备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等现代化城镇基础设施体系,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城市主要设施水平位于全省前列;中心城市面积达到70平方公里、人口70万,达到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标准。

到2020年,中心城市面积达到80平方公里、人口80万,城乡一体化取得较大突破。

二、实行集中统一规划,实现城市规划一盘棋3.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萍乡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萍乡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萍乡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18•【字号】赣府字〔2023〕75号•【施行日期】202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萍乡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萍乡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批〈萍乡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萍府文〔2023〕2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萍乡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萍乡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区域重大战略,主动融入长株潭城市群、深化赣湘边区域合作,着力打造产业转型升级标杆城市、红色基因传承创新城市、赣湘边区域合作先导区、户外特色休闲旅游胜地、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萍乡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5.2333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4.4019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839.75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223.58平方公里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省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9亿立方米。

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切实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抓好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加强地质灾害和煤矿采空区监测预警,提升城市综合防灾能力,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意见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意见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6•【字号】萍府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意见(萍府发〔20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和土地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建设用地计划管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1.加强规划管理,拓展土地利用空间。

加强与市“十二五”规划对接,严格执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用地。

编制全市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保障、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县两级土地整治专项规划。

通过各类规划合理配置全市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为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拓宽发展空间。

2.实行差别化管理,合理分配计划指标。

2011年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由市统筹安排,重点用于消除2010年产生的违规用地。

从2011年起建立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机制,依据各地固定资产投入、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优势产业集群建设和存量建设用地等情况,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直接下达到县(区),增强县(区)自主调控能力,促进县(区)按照保重点、保民生、保急需的原则将年度计划优先保障转型升级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主导产业项目以及民生项目用地,推进县(区)节约集约用地,使有限的用地指标在保发展、促转型中发挥更大作用。

3.加强协调联动,推进重大项目进入省用地调度。

以县(区)为单位,建立由政府牵头,发改、国土、工信、商务、教育、交通、建设、环保、人保等部门参与的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年度用地计划的安排使用,重点推进重大项目进入省用地协商会议调度,争取安排使用省预留用地计划工作。

2024萍乡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2024萍乡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2024萍乡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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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萍乡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资料

最新萍乡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资料

第一部分现状概述第一章规划背景萍乡市于1996年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了《萍乡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其中近期建设时限为1996-2000年)。

萍乡市人民政府依据该规划全面而有序地展开萍乡市的城市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总体规划的近期建设任务也基本完成。

根据2002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文件指示精神,从端正城市建设指导思想,明确近期城市建设重点,加强规划规范性的高度,突出强调了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重要性。

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

为了促进并引导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建设部颁布了《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萍乡市人民政府为控制和引导萍乡市2005年以前的城市建设与发展,依据以上文件精神及江西省建设厅的统一部署,委托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在对《萍乡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总结检讨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变化因素与现状城市建设状况,协调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动态修正与完善总体规划用地布局,编制《萍乡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二章城市概况一、市域概况萍乡市位处江西省西部,素有“江西西大门”之称。

北毗湖南浏阳市,东接宜春市袁州区、吉安市安福县,南接吉安市永新县,西邻湖南醴陵市、攸县。

地理位置为东经113°15′—114°17′,北纬26°57′—28°01′,地处罗霄山脉的北段和中段,为赣湘水系的分水岭。

萍乡市现辖2区、3县、1个开发区,即安源区、湘东区、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安源经济开发区(含萍乡高新技术工业园)。

市域国土总面积3827平方公里,2001年全市总人口174.7万人,其中城镇人口70.97万人,市域城市化水平40.62%。

2002年国内生产总值120.5亿元,三产比例为:12.7:56.0:31.3。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萍府发〔2019〕15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萍府发〔2019〕15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萍府发〔2019〕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萍乡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1日萍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建设项目优质、廉洁、高效实施,维护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建设市场秩序,推进廉洁萍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利用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省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经市、县(区)政府批准,列入政府建设项目计划,由各级政府出资或组织融资的建设项目。

政府性资金主要包括:1.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3.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4.统借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主权外债资金;5.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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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为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强化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增强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城市规划公示是指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城市规划制定、实施管理和监察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此作出信息反馈的行政行为。

本制度适用于萍乡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城所在镇、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

一、公示项目:
1、城市规划方案及成果公示: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大型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广场规划、老城改造详细规划、居住小区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街区保护整治规划等。

2、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批前和批后公示。

3、城市规划监察公示。

4、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公示。

二、公示项目内容:
1、城市规划方案及成果公示:城市规划方案及成果公示分批前、批后公示。

批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方案的主要规划图纸、规划立意、规划目标、规划措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说明;批后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划文本、图纸的主要内容,以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2、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涉及建设项目选址、用地的,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段公示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总平面方案(包括相邻关系)、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

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公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用地规划总平面方案(包括相邻关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主要立面或透视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的距离等内容,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

3、建设项目批后公示:公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建筑工程平面图、主要立面或透视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的距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监督举报电话、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

4、城市规划监察公示。

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违法事实、查处依据、处罚决定。

5、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公示:公示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依据、行政管理各项制度、城市规划审批程序和时限、责任追究。

三、公示方法和地点
通过展览、媒体、网络、公示牌等方式公示城市规划成果和建设项目。

1、展览公示:在办公场所、固定的公示栏、展览场馆展示规划方案和有关规划信息。

2、媒体公示:通过电视、报刊、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3、网络公示:通过互联网在政府网站或城市规划网站上进行公示。

4、公示牌公示。

在城市显要位置、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立规划公示牌。

四、公示时间
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公示在专家评审后进行,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周期。

1、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公示时间: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②、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老城改造详细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城市设计、广场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2、城市规划批准后公示时间: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长期公示。

②、专业规划公示时间不少于60天。

③、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

3、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变更前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4、建设项目批前公示不少于7天。

5、建设项目批后公示从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之日止。

6、违法建设查处结果根据需要在结案后予以公示10天。

7、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公示为长期公示。

五、公示意见的收集与处理:
1、意见收集:在项目公示地点设置固定的专用意见箱,并公布联系(监督)电话,及时收集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建议。

2、意见处理:公示期满,汇总整理公众意见,作为修改和完善的参考依据。

六、公示费用支出
1、城市规划公示费用列入城市规划工作经费。

2、建设项目公示牌制作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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