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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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

四川省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

四川省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7年2月24日由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2017年6月3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民主制定和严格实施、监督,完善规划治理,优化和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规划区应当相互衔接。

第三条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和村规划。

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规划先行、建管并重、城乡统筹、分类指导,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二)贯彻绿色、低碳、生态、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公共空间优先、公共交通优先和公共配套优先;(四)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注重延续传统文化和历史遗存,保护有地方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五)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兼顾城乡规划的可操作性。

第五条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技术问题】的规定---实际操作概述

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技术问题】的规定---实际操作概述

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技术问题的规定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OO三年八月目录1、关于规划指标 (2)2、关于绿地规划及绿地性质 (2)3、关于强制性内容 (4)4、关于地块划分的原则 (4)5、关于道路工程规划 (4)6、关于管线工程规划 (12)7、其它规定 (13)1、关于规划指标1.1 控规指标体系中相关指标应相互匹配,如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平均层数应符合如下关系式:容积率≤建筑密度×平均层数1.2 中、小学、幼儿园、中型垃圾转运站、公厕等公共设施应按服务半径及人口进行布设,说明所处地块位置。

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现状近期保留,规划上不再新增;配电房控规图上不再表达该内容;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和配电房在规划信息公示图上都不再表达。

新规划的中学面积应≥1.5公顷,小学≥1公顷,幼儿园≥0.35公顷,农贸市场≥0.4公顷(现状保留除外)。

1.3 新区规划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城绿地率不应低于25%。

1.4 市政公用设施指标体系2、关于绿地规划及绿地性质2.1 所有绿地(包括各个地块中的防护绿地,≥5米宽的绿化隔离带等)均应单独编号并计算面积,以便与建设部第112号部令《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相衔接。

2.2 防护绿地内不设任何建设项目及工程设施。

2.3防护绿地与街头绿地的界定:● 有明确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作用的绿地应为防护绿地(如高压走廊、输气干管、输水干管等市政管线走廊、工业区与居住区的防护隔离带、危险品仓库隔离带等),防护作用不明确的绿地应为街头绿地(如道路两侧的绿地)。

● 河道边上的绿地:<15米时归为防护绿地(含护河通道),≥15米时归为街头绿地(含护河通道)。

● 高速公路、轨道交通两侧的绿地应为防护绿地。

2.4关于绿地沿道路的画法:● 当道路边上的带状绿地遇道路扩大交叉口时(≥15米时)绿线保持不变,当道路边上的带状绿地遇道路扩大交叉口(<15米时)应随道路扩大交叉口扩大。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完整版)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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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总则 (1)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1)3、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要求 (2)4、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 (12)5、附则 (13)附录 (14)附录A: (14)附录B: (15)附录C: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D: (17)附录E: (18)1、总则1.1 为统一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凡在成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1.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4 本技术规定所规定的强制性配套项目、强制性控制线、强制性控制指标及特殊要求为强制性内容。

1.5 强制性控制线指以下七种色线。

红线:规划道路线蓝线:规划河堤线紫线:文物保护、控制、协调三线绿线:绿化控制线黑线:地面轨道交通控制线棕线:市政主管线控制线黄线:特殊要求控制线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五个方面的内容:2.2.1 土地使用性质及兼容性控制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

2)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将用地划分至小类(必要时划分至中类),同时对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范围作出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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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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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总则 (1)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1)3、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要求 (2)4、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 (12)5、附则 (13)附录 (14)附录A: (14)附录B: (15)附录C: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D: (17)附录E: (18)1、总则1.1 为统一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凡在成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1.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4 本技术规定所规定的强制性配套项目、强制性控制线、强制性控制指标及特殊要求为强制性内容。

1.5 强制性控制线指以下七种色线。

红线:规划道路线蓝线:规划河堤线紫线:文物保护、控制、协调三线绿线:绿化控制线黑线:地面轨道交通控制线棕线:市政主管线控制线黄线:特殊要求控制线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五个方面的内容:2.2.1 土地使用性质及兼容性控制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

2)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将用地划分至小类(必要时划分至中类),同时对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范围作出规定。

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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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OO三年八月目录1、总则 (2)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2)3、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要求 (4)4、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 (19)5、附则 (20)附录 (21)附录A: (21)附录B: (22)附录C: (24)附录D: (25)附录E: (26)1、总则1.1 为统一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凡在成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1.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4 本技术规定所规定的强制性配套项目、强制性控制线、强制性控制指标及特殊要求为强制性内容。

1.5 强制性控制线指以下七种色线。

红线:规划道路线蓝线:规划河堤线紫线:文物保护、控制、协调三线绿线:绿化控制线黑线:地面轨道交通控制线棕线:市政主管线控制线黄线:特殊要求控制线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五个方面的内容:2.2.1 土地使用性质及兼容性控制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

2)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将用地划分至小类(必要时划分至中类),同时对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范围作出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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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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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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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2008年4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为引导城市科学有序的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城市设计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 1页共 62页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审批后按照城市设计转换后的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建设用地范围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2.2.1条中心城范围共 62页第 3页共 62页兼容表,具体内容详见p60注:1、×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

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50%;2、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分区,主要包括一环路以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总容积率(含住宅容积率和兼容公共设施的容积率)计算公式为:总容积率=住宅容积率/0.9; 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表2.2.2.1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第 4页共 62页续表2.2.2.1注:1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2 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3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类建筑投影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4 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6 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置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部分。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的通知各规划分局,规划监督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行为,提高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

本规定已经2005年4月22日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从2005年6月1日起试行,原颁发有关文件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行为,提高我市控规编制质量,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项专业及专项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相关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控规”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和空间布局、对用地各项建设控制指标做出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中心城及外围(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县、温江区、郫县)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规编制。

成都市域内其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控规的组织编制。

中心城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域以外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我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控规应覆盖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近期发展地区以及其它城市建设特别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规。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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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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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模板范本】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模板范本】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调整的技术管理,提高控规调整的工作效率,依据《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暂行)》、《成都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管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经成都市规划局或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的调整,应遵守本规定。

规划区范围内经成都市规划局批准的其他地区控规的调整,由市规划局授权区(县)规划局原则上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域其它控规的调整,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申请调整控规的主体,必须是控规所涉土地业主或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人民政府。

中心城及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调整受理主体为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各区规划分局或各区、县规划局.第二章调整原则第四条控规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重要理念。

第五条控规调整方案涉及现状已建成公益性(或半公益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道路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地置换的,控规调整方案中须附加“新设施或绿地建成启用后,原设施用地或绿地方可另行安排建设”的时序条件。

第六条控规标准单元(最大不超过标准片区)调整前后的人均配套设施水平特别是中小学和农贸市场的配套水平均须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

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

第七条涉及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必要时需有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控规调整地块面积占原控规标准单元面积50%以上,或调整范围绝对面积在1平方千米以上的,应视为对该控规重新编制。

第九条对于原控规因信息收集不全面,而造成获得土地使用证三年之内的土地被规划为其他用地性质的(应总体规划、专业专项规划的要求变更性质的除外);因地形图原因造成有关参数不准确、缺失或有笔误的(由编制单位在3日内书面核定);用地地界不准确或与土地使用证、红拨图不吻合的,控规应予调整,并属于“技术性调整”.第十条不涉及控规“大纲图则"内容调整的(即只调“详细图则”但不包括控规给定的用地强度指标调整),属于“技术性调整”。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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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总则......................................................................................................................1....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1... 3、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要求.......................................................................................2... 4、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1..2. 5、附则........................................................................................................................1..3..附录......................................................................................................................1..4..附录A :.......................................................................................................................1..4..附录B :.......................................................................................................................1..5..附录C :........................附录D :.......................................................................................................................1..7.. 附录E :.......................................................................................................................1..8..1、总则1.1为统一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凡在成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1.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4本技术规定所规定的强制性配套项目、强制性控制线、强制性控制指标及特殊要求为强制性内容。

1.5强制性控制线指以下七种色线。

红线:规划道路线蓝线:规划河堤线紫线:文物保护、控制、协调三线绿线:绿化控制线黑线:地面轨道交通控制线棕线:市政主管线控制线黄线:特殊要求控制线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2.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2.2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五个方面的内容:2.2.1土地使用性质及兼容性控制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

2)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将用地划分至小类(必要时划分至中类),同时对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范围作出规定。

2.2.2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要求,结合区位土地的级差和城市自然、人文景观保护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四项强制性控制指标。

2.2.3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控制11)城市公共设施的控制是指对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育、卫 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进行定量、定位、定界的具体控制。

2)城市配套服务设施项目必须根据规划区内的用地性质和居住人口规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及成都市相关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确 定,控制的重点在强制性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项C ),要明确其用地位置、面积、用 地界线及建设的规模与数量。

2.2.4道路交通控制 1)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路网结构,增设各级支路路 体规划、分区规划对道路和交通设施的控制要求,确定道路的红线宽径、路幅 分配、控制点坐标、交叉口切角值等技术参数确定公交首末站及站场、公交港站、 公共停车场库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及用地范围;交通广场、立交的初 2)对特殊街坊和地块的车行出入口方位和数量、禁止开口路段进行控制。

3)协调铁路、公路、机场、港口、地下交通与城市道路的关系。

4)对专用步行道及配建停车位提出控制要求。

2.2.5工程管线控制 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指导下,对各类工程管向和有关设 施进行位置及面积控制,明确市政管线通道的地下、地面或上空的有关控制要求。

3、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要求 控规成果全部以图纸表达。

图纸内容应包含所有的规划信息和内容,图如下: (1)综合现状图(2)用地布局规划图 (3)土地利用控制规划图 (4)道路工程规划图 (5)管线工程规划图 (6)规划信息公示图 3.1综合现状例1:1000~1:2000) 3.1.1图纸要求 标示出现状各类用地范围界线,道路交通现状、河流沟渠、公共配套设施分布现状、重 要建筑物现状、重要市政设施如输水干管、3.1.2要点说明 (1)版本信息说明(更新版才写)(2)区位关系、范围说明:本规围合而成至××,西至××,⋯⋯)(3)规划区周边情况简述:重大影响的用地、地标、大型设施、河流等。

2(4)现状道路交通状况:外部、内部的交通、道路状况、道路宽度、性质、路面质量 状况等。

(5)现状用地概况现状规划区域性质(如居住区、工业区区)。

规划区用地构成状况:规划区用地××、××用地(最多前三个)构成,另有少量××、 ××用地。

主要的单位有⋯⋯。

居住用地的公建配套简介(若规划区为非居住。

(6)现状市政公用设施概电站(35k V 上)、配气站、高压线、消防油 站、公共汽车站等。

供水、供电等设施简述。

重要地物、标志、重要城市公共空间(如广头绿地)、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等。

(7)本图标注尺寸单位均为“米”。

3.1.3图表 (1)规划位置示意图(以城市分区规础图)(2)现状 现状 序 号 代 码 2)占用地R 二类居住用地(R 2) 住宅用地(R 21)其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 22)1 中 道路用地(R 23) 绿地(R 24) C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C 1) 2其 商业金融业用地(C 2)中⋯⋯ M 工业用地 3其一类工业用地(M 1) 中⋯⋯W 仓储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W 1)4其中⋯⋯ 5T 对外交通用地3其铁路用地(T 1) 中公路用地(T 2) S 道路广场用地 6其道路用地(S 1) 中⋯⋯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7其供应设施用地(U 1) 中⋯⋯ G 绿地8其 公共绿地(G 1) 中生产防护绿地(G 2) D 特殊用地 其军事用地(D 1)9 中⋯⋯E 水域和其他用地水域(E 1)10其⋯⋯中露天矿用地(E 8)11C U 1工业品销售用地 规划总用地注:规划区现约人。

3.2用地布局规划例1:1000~1:2000) 3.2.1图纸要求 标出各类规划用地布局、规划道路、交通设施、配套公制内容。

3.2.2要点说明 3.2.2.1要点说明一 (1)版本信息说明(更新版才写)(2)区位关系、范围说明:本规围合而成至××,西至××,⋯⋯(3)规划依据:局审批表、(4)规划区总体性质、功(5)规划区道路交通组(6)规划区用地布局4公共空间的处理等。

(7)规划区绿地景观规划简述(绿地、开敞空间、景观等的简述)。

(8)规划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简述及重要管线设施改造实施建议。

(9)其它要点简述(如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保护、地铁、河道等)。

(10)调整版本的规划调整内容。

(11)本规范围完全(或局部)覆盖《××控规》(设计号)的范围,故原《××控规》(设计号)作废(局部作废则说明范围、地块号)。

(12)本图标注尺寸单位均为“米”。

3.3.2.2要点说明二(1)本规划范围线内(含规划范围线上)的信息为有效规划信息,线外信息以相应区域控规的有效范围内信息为准。

(2)本规划××年××月××日经××会议审查通过(或批准),审批表号×××。

(3)本规划有效期见规划文件专用章,本规划生效期前规划范围内原有经法规认可的项目合法存在,但项目改造时须按规划实施。

(4)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批。

(5)本规划有效期间因必要的规划调整后,以本规划文件的更新版本为准。

3.2.3图表(1)规划位置示意图(以城市分区规划为基础图)(2)功能结构图及其它分析图(3)居住(小)区规划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无居住用地的区域取消该表)居住(小)区规划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数量(处) 占地面2)积(m建筑面积(m2)2)2/千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比较(m规划指标指标类型(居住区级)国家指标类别项目备注中学教育小学1000-2400千人用地面积指标幼儿园医疗卫生医院260-360千人用地面积指标门诊所卫生站60-80千人建筑面积指标文化体育居民健身设施200-600千人用地面积指标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100-200千人建筑面积指标商业服务商业服务设施农贸市场600-940千人用地面积指标金融储蓄所20-30千人建筑面积指标5邮电邮政所市政公用公场库70-300千人用地面积指标开闭所40-130千人建筑面积指标行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70-200千人用地面积指标管理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85-150千人建筑面积指标其他注:备注栏中需说明规划指标未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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