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订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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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 城 市 绿 线 管 理 办 法 》 ( 建 设 部 令 112 号 ) 2002年11月1日实行; 《 城 市 紫 线 管 理 办 法 》 ( 建 设 部 令 119 号 ) 2004年2月1日实行; 《 城 市 黄 线 管 理 办 法 》 ( 建 设 部 令 144 号 ) 2006年3月1日实行; 《 城 市 蓝 线 管 理 办 法 》 ( 建 设 部 令 145 号 ) 2006年3月1日实行。
正在制定的《城乡规划法》中对于城乡规划体系 的定义。 本办法为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置的市的规划的编 制办法。 同时,考虑到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为县的中心, 其功能与城市基本相同,规模也较一般建制镇为 大,规定了其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的原则。

(二)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 修订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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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通过对城市规划编制组织、要求、内容进行 明确分列,强化规划编制程序,规范规划编制行 为。 二是体现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属性,针对当 前城市规划编制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强调 规划编制必须强化的内容。 三是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对规划的内容进行必要 的增补。
(四)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主要章节的说明

1、关于“总则”
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确定本办法适用范围 二是明确了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 基本原则 。
(四)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主要章节的说明

2、关于“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主要修订内容: 规范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 (1)强调了规划编制工作的前期研究; (2)规定了城市规划修编或调整的程序; (3)具体规定了专家领衔、部门与公众参与的内 容要求等。

(四)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主要章节的说明
4.1 城市总体规划 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主要内容的变化 ——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已建区,提出空间管制措 施; ——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措施; ——确定交通发展战略,落实公交优先的政策; ——划定绿线、兰线、紫线、黄线; ——研究住房需求,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用地布局与 标准; ——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方针。



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2]13号) 建设部等九部委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2]3号文件的通知 (建规[2002]204号) 建设部下发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 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02]218号) 建设部下发《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 知》(建规[2005]142号) 建设部下发《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 [2005]16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
二、关于修订过程


2002 年国务院下发国发 [2002]13 号文件后,开始 组织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订的研究工作。 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组成起草组,对现 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 研究修订的基本思路。 部领导就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 求。



4、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主要修订内容: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四节分别表述规划内容。
(四)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主要章节的说明

4.1 城市总体规划 一是强调了规划纲要的地位和重要性; 二是强调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三是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侧重突出了,为城市核心 地区协调发展确定科学的空间布局和空间管制措 施。 四是明确了各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
组织起草组对初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发往各省、 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征求意见。 根据部领导多次具体指示和各地反馈的意见,在 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2005年12月31日,汪部长签发了新的《城市规划 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于2006年4月1 日起施行。
修订工作的思路
(三)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总体框架


· 14号令的总体框架 共五章31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三章 分区规划的编制 第四章 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五章 附则


146号令的总体框架 共五章47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五章 附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建设部令第146号)
修订情况介绍
2006年4月12日
一、修订的必要性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 146 号)的主要问题:
一是过度强调由政府统一配置资源原则;
二是体现了较强的城乡二元特点; 三是缺乏基本的公共政策概念; 四是缺少部门与公众的参与的程序保障。
修订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四)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主要章节的说明

3、关于“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主要修订内容: (1)城市规划编制要确定有关的强制性内容; (2)不同层次的城市规划编制都必须依据上位的 法定规划; (3)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必须编制专项保护规划; (4)对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和编制单位的原则要求。
(四)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主要章节的说明
(四)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主要章节的说明
4.1 城市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纲要主要内容的变化: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的内容具体化; ——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城市人口规模由原则确定改为预测 ——增加了综合防灾的内容

(四)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主要章节的说明
4.1 城市总体规划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内容的变化 ——增加了要与相邻地域规划协调的要求; ——增加了空间管制的原则与措施; ——提出市域内重点城镇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控 制范围 ——划定城市规划区
一是要实现城市规划编制组织方式的转变; 二是实现规划范围重点的转变; 三是要实现规划重点内容的转变; 四是实现城市规划从技术文件向公共政策的功能 性转变; 五是充分考虑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合理 部分,兼顾延续性的要求。



三、关于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的具体说明
(一)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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