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订情况介绍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订情况介绍
(三)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总体框架
· 14号令的总体框架 共五章31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三章 分区规划的编制 第四章 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五章 附则
146号令的总体框架 共五章47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五章 附则
(四)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主要章节的说明
1、关于“总则”
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确定本办法适用范围 二是明确了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 基本原则 。
(四)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主要章节的说明
2、关于“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主要修订内容: 规范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 (1)强调了规划编制工作的前期研究; (2)规定了城市规划修编或调整的程序; (3)具体规定了专家领衔、部门与公众参与的内 容要求等。
(四)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主要章节的说明
3、关于“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主要修订内容: (1)城市规划编制要确定有关的强制性内容; (2)不同层次的城市规划编制都必须依据上位的 法定规划; (3)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必须编制专项保护规划; (4)对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和编制单位的原则要求。
(四)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主要章节的说明
修订工作的思路
一是要实现城市规划编制组织方式的转变; 二是实现规划范围重点的转变; 三是要实现规划重点内容的转变; 四是实现城市规划从技术文件向公共政策的功能 性转变; 五是充分考虑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合理 部分,兼顾延续性的要求。
三、关于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的具体说明
(一)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定位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国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共经历了四次修订。
虽然历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整体规划框架仍基本保持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级,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编制办法已在规划主体多元化、系统性、由技术文件转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设计等方面发生了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解读——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孙安军副司长专访
体规划同期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 .则应与总体规
划一同审批 批准后与总体规划~同生效;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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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安军 :总体规划的编制确实是这次编制办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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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依照法律规定 组织调整 ” .调 整总体规 划都需 要原审批机 关批 准吗7
孙安军 :总体规划的调整有个认定的程序 问
记 者:孙司长 . 您好 l 建设部新颁布 的 《 城市 规划编制办法》对 19 年 9 3日起实施的 《 1 9 月 城
目 前准备开展修编的城市 总体规划 按照新办法
要 求与 十一五 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结 合 同步编制近期建设 规划 这 时如果近期建设规 划要依 据新版 总体规 划编 制至少要 等两 年 。 因 此 这种情况下 还 应依 据现行的城市总体规划
进 行编制
这 样的情况该如何解决7 孙安军 :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任务就是划定 城市规 划区 .过去是在做 中心城 区时候确定城市
是所有城市都必须编制总体规划纲要
孙安军 :设市城市必须编 制总体规划纲要 . 这是为 了防止在编制过程 中出现盲 目性和偏 差。
如果没有纲要阶段 .到了规划审批的时候才发现
总体规划 出现重大的方 向性问题 .再纠正起来就
很困难。所以.这样的规定实际上也是为了减少
我们为失误所付出的成本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 镇 的总体规 划不作强行要求 .只是参照执行。
规划区: 现在把确定城市规划区放在市域城镇体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侯捷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1980年12月16日)目前,各省、市、自治区和许多城镇正在积极开展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为了使这一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保证城市规划的质量,以指导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现将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拟订,并经1980年10月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你们的实际情况试行。
在试行中有什么意见,望随时告诉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略)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规划文件的具体编制,由各城市城市规划部门所属规划设计机构负责;没有城市规划设计力量的中、小城市和镇、县城、由省、市、自治区所属城市规划设计机构协助编制,也可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协助编制。
工矿区规划,由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具体编制工作可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完成。
第三条为了使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有所依据,城市人民政府应先提出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城市的地理环境、历史情况、资源条件、现状特点、结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和区域规划,原则规定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和规模、城市总体布局和各项建设发展的原则要求,并附城市总体布局示意图。
第四条城市规划按其内容和深度的不同,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设计阶段。
城乡规划修编论证报告
城乡规划修编论证报告一、引言城乡规划是指导城乡发展和建设的重要依据,对于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升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原有的城乡规划可能无法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因此需要进行修编。
本报告旨在对城乡规划修编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修编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城乡规划现状评估(一)规划目标的实现情况对原规划设定的目标进行评估,包括经济发展、社会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
分析哪些目标已经实现,哪些目标尚未达成,并探讨其原因。
(二)空间布局与功能分区评估现有城乡空间布局的合理性,包括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的分布情况。
分析功能分区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功能重叠或缺失的问题。
(三)基础设施建设考察城乡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如道路交通、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
评估基础设施的容量是否满足当前和未来的需求,设施的布局是否合理。
(四)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分析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情况,包括数量、质量和覆盖范围。
评估公共服务设施是否能够满足居民的需求,是否存在分布不均衡的问题。
(五)生态环境保护评估原规划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措施和效果,包括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环境污染的治理等。
分析是否存在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问题,以及原规划在应对这些问题上的不足之处。
三、城乡发展需求分析(一)经济发展需求随着经济的增长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城乡需要新的产业空间和发展机遇。
分析当前和未来的产业发展趋势,预测对建设用地、产业配套设施等的需求。
(二)人口变化趋势考虑人口的自然增长、机械增长以及人口流动的情况,分析人口规模和结构的变化对城乡住房、教育、医疗等设施的需求。
(三)社会服务需求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等社会服务的质量和种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分析现有社会服务设施的短板,预测未来的需求。
(四)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城乡发展需要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2•【字号】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2007年12月11日辽阳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唐志国二○○八年一月二日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对《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和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具体范围是:(一)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和兰家镇的一部分(本辽高速公路以北12平方公里),共293.7平方公里;(二)弓长岭区292.1平方公里;其中,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和兰家镇的一部分为市中心城区。
二、第四条修改为:城市规划遵循以人为本、合理布局、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防止污染。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编制,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三、第八条修改为: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灯塔市城区和首山、刘二堡、小屯、铧子、佟二堡、黄泥洼等中心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政府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由县(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编制的总体规划草案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予以公告,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作为城市规划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必备材料。
四、第九条修改为: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报经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新旧两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条文对比
《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订过程
2002年,国务院下发了2002年第13号文件,此后,开始启动新版编制 办法的修订研究工作。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委托了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组 成了起草组,主要工作是对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进行分析,并研究修订 的思路。建设部领导也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就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改革多次 提出可明确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组成了起草组在长达两年的时 间里,数易其稿,于2004年一季度完成了第一个讨论稿。2004年四季度城 乡规划司组织起草组对初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报送部领导审阅, 同时发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征求意见。之后,城乡规划司 根据建设部领导多次具体指示和各地反馈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做了多次修 改完善,形成最终的编制办法。2005年12月31日,汪光焘部长签发了新版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与2006年4月1日起 实施。
2.2 新版《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修改)
新版: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旧版: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修改内容:即将出台的《城乡规划法》中提出,城乡规划体系由省域城镇体系规 划、城市规划、镇规划、集镇和乡村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组成。新版《办法》为 其中“城市规划”的编制办法,使用范围不再含镇,而尽限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 立的市” 附:规划系统结构框架图——解读《城乡规划法》
2.第一章 总则——保留
本章主要内容: (1)修订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2)强调了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 (3)明确了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1 新版《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修改)
新版: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旧版: 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新旧两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条文对比
2.5新版《办法》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增加)
新版: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 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旧版:无对比条款 增加的原因:城市规划具有对社会公共资源进行调节和分配的重要功能。和谐社会目 标的提出要求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更加关注社会公平和保证公众利益,黑安排与人民 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公益设施、住房建设和交通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方便 群众生活,全面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2.7新版《办法》第七条——规划阶段(保留)
新版: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 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 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旧版: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 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 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补充说明:城市规划的阶段划分没有改变,依旧氛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 阶段。
新旧两版》(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146号)与2006年4月1日起开始 实施,1991年9月3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 制办法》同时废止。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原《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14号令)于1991年9月颁布,15年来它为规范 城市规划编制,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性,发挥了非常重要作用。在这个基础上,我国也形成了比较 完成的技术队伍和技术标准。但由于它制定的时间较早,从目前形势和发展来看,有一些内容已 不能适应城市规划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点: (1)过渡强调由政府来统一配置资源的原则,没有考虑到市场经济下,市场对资源配 置的主要作用。同时,对市场本身的缺陷,也没能给与充分的重视。因此,原编 制办法的强制性、指导性都不够; (2)体现了较强的城乡二元特点,从而无法保证规划在促进区域统筹、城乡统筹方面 发挥作用; (3)缺乏基本本公共政策概念。原编制办法在技术层面上,重点关注的是城市建设活 动,体现了较强的工程技术的特点,缺乏基本的公共政策概念。最近建设部领导 一直在强调城市规划是公共政策,实际上就是在检讨过去把城市规划之作为工程 技术看待的片面做法; (4)缺少部门与公众的参与的程序保障。在编制组织上,强调的是单一政府行政部门 的责任;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没有将公众参与、部门参与作为法规程序的保障, 使得专家意见的体现、各部门意见的参与都没有得到较好的落实。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读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依据原《城市规划法》制定的,没有体现《城乡规划法》 的要求;
偏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属性,过于强调规划编制的内容,而对公众参与、专 家论证、审批备案、修改等程序,强调不够;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对控规地位作用的再认识
《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对控规地位作用的再认识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伴随着城市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其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探索期(上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 上海在开展《虹桥开发区详细规划》时,参照美国区划技术而编制的详
编制依据
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是控规的“上位规划”
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包括城市规划标准规范,也包括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
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3、编制基本内容
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
高度重视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
是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 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部署的关键环节 是城市规划依法行政、进行规划许可的依据 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属性的具体体现 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的基本前提
(二)规划依法行政工作对控规制定提出的新要求
规范控制编制工作 ——统一编制内容的基本要求
因此,《办法》只将功能控制、用地指标、城市运行基本保障设施、“四线”作 为控规的基本内容。
4、单元规划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地域范围大,空间层次复杂,地块的控规很难在总规批准后,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规字第333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95年6月8日建规字第333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规划局:现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规划图纸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一)市(县)域基础资料1.市(县)域的地形,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3.资源条件;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XXX开发利用条件;8.三废污染状况;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
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近期建设规划。
或者。
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前瞻性研究(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关于《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6.25•【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3年9月24日在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程一方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3年7月3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会上,共有29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95条次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了10条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在常委会副主任张河洁的带领下,开展了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和相关调研、修改工作。
一是将条例(草案)送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征求意见。
二是在市人大网站上发布公告,登载条例(草案)全文,在武汉人大立法微博上发布信息、在媒体上发布新闻通稿、通过武汉移动公司发送手机短信向社会征求意见。
三是将条例(草案)送市纪委、市检察院征求制度廉洁性方面的意见。
四是组织召开了4场座谈会,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企业代表、相关专业的专家和教授、基层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共征集到意见和建议192条次。
法规工作室对审议意见和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归纳、梳理,并会同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规划局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
8月27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集部分组成人员和规划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和修改。
9月3日,法制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法规工作室关于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作了再次修改。
9月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内容解读.
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内容解读主讲人:黄亚平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规学院№1 《编制办法》结构——章节条款的变化旧版《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第一章总则(10条)第二章总体规划的编制(7条)第三章分区规划的编制(3条)第四章详细规划的编制(7条)第五章附则(4条)新版《办法》共五章四十七条第一章总则(10条)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7条)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要求(10条)第四章城市规划编制内容(四节17条)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7条)第二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3条)第三节城市分区规划(3条)第四节详细规划(4条)第五章附则(3条)保留修改删除归并增加新版《办法》增加了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和城市规划编制要求两章,而对编制内容等技术性要求进行了归纳,组织为四节,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增加了近期建设规划一节,采取这样的框架,主要是为了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从编制组织、编制要求、编制内容等方面进行更加全面、严格的规范。
№2 第一章总则(保留)本章在确定新版《办法》定位的同时,特别强调了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增加了在新形势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目的是明确方向,统一认识。
旧版《办法》第一条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规划阶段第四条编制组织第五条编制资质第六条标准规范第七条基础资料要求第八条城市设计手法引入第九条部门和公众参与第十条基础资料要求新版《办法》第一条目的(修改)第二条适用范围(修改)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增加)第四条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增加)第五条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增加)第六条编制组织原则(增加)第七条规划阶段(保留)第八条与上位规划关系(增加)第九条规范和基础资料要求(归并)第十条编制资质(保留)第二章№3 第一条《办法》制定的目的(修改)旧版《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新版《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9.03•【文号】建设部令第14号•【施行日期】199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年9月3日建设部令第1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和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读
6、公众参与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 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 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 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 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四)批后的维护和管理
1、信息化建设
第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控 制性详细规划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数 字化信息管理平台。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控规编制、审批、 实施管理、动态维护的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是提高控规 管理依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实现控规管理精细化、效率 化的重要保障。
7、编制时序 《办法》第十三条提出: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 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 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 细规划。 ——总规确定的建设用地,有近期就要开发的,也 有中远期要开发的,从对土地开发规划控制要求上,客观 上并不需要在总规批准后就立即制定所有地块的控规,可 以根据地块开发时序,有计划、分批次地制定地块层面的 控规。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读
(一)控规的地位和作用 (二)控规的编制 (三)控规的审批 (四)批后的维护和管理 (五)控规的修改
(一)控规的地位和作用 《办法》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 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 划。
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 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 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作为控规编制的一个工作层次,单元规划的具体编制内容和 作为控规编制的一个工作层次, 作为控规编制的一个工作层次 要求,以及审定的程序和形式, 要求,以及审定的程序和形式,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管理要求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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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2]13号) 建设部等九部委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2]3号文件的通知 (建规[2002]204号) 建设部下发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 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02]218号) 建设部下发《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 知》(建规[2005]142号) 建设部下发《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 [2005]16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
一是要实现城市规划编制组织方式的转变; 二是实现规划范围重点的转变; 三是要实现规划重点内容的转变; 四是实现城市规划从技术文件向公共政策的功能 性转变; 五是充分考虑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合理 部分,兼顾延续性的要求。
三、关于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的具体说明
(一)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定位
(四)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主要章节的说明
4.1 城市总体规划 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主要内容的变化 ——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已建区,提出空间管制措 施; ——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措施; ——确定交通发展战略,落实公交优先的政策; ——划定绿线、兰线、紫线、黄线; ——研究住房需求,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用地布局与 标准; ——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方针。
(四)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主要章节的说明
1、关于“总则”
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确定本办法适用范围 二是明确了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 基本原则 。
(四)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主要章节的说明
2、关于“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主要修订内容: 规范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 (1)强调了规划编制工作的前期研究; (2)规定了城市规划修编或调整的程序; (3)具体规定了专家领衔、部门与公众参与的内 容要求等。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建设部令第146号)
修订情况介绍
2006年4月12日
一、修订的必要性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 146 号)的主要问题:
一是过度强调由政府统一配置资源原则;
二是体现了较强的城乡二元特点; 三是缺乏基本的公共政策概念; 四是缺少部门与公众的参与的程序保障。
修订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4、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主要修订内容: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四节分别表述规划内容。
(四)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主要章节的说明
4.1 城市总体规划 一是强调了规划纲要的地位和重要性; 二是强调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三是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侧重突出了,为城市核心 地区协调发展确定科学的空间布局和空间管制措 施。 四是明确了各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
(三)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总体框架
· 14号令的总体框架 共五章31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三章 分区规划的编制 第四章 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五章 附则
146号规划编制组织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五章 附则
(四)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主要章节的说明
4.1 城市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纲要主要内容的变化: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的内容具体化; ——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城市人口规模由原则确定改为预测 ——增加了综合防灾的内容
(四)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主要章节的说明
4.1 城市总体规划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内容的变化 ——增加了要与相邻地域规划协调的要求; ——增加了空间管制的原则与措施; ——提出市域内重点城镇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控 制范围 ——划定城市规划区
组织起草组对初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发往各省、 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征求意见。 根据部领导多次具体指示和各地反馈的意见,在 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2005年12月31日,汪部长签发了新的《城市规划 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于2006年4月1 日起施行。
修订工作的思路
二、关于修订过程
2002 年国务院下发国发 [2002]13 号文件后,开始 组织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订的研究工作。 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组成起草组,对现 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 研究修订的基本思路。 部领导就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 求。
正在制定的《城乡规划法》中对于城乡规划体系 的定义。 本办法为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置的市的规划的编 制办法。 同时,考虑到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为县的中心, 其功能与城市基本相同,规模也较一般建制镇为 大,规定了其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的原则。
(二)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 修订重点
一是通过对城市规划编制组织、要求、内容进行 明确分列,强化规划编制程序,规范规划编制行 为。 二是体现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属性,针对当 前城市规划编制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强调 规划编制必须强化的内容。 三是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对规划的内容进行必要 的增补。
(四)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主要章节的说明
3、关于“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主要修订内容: (1)城市规划编制要确定有关的强制性内容; (2)不同层次的城市规划编制都必须依据上位的 法定规划; (3)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必须编制专项保护规划; (4)对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和编制单位的原则要求。
(四)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主要章节的说明
修订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 城 市 绿 线 管 理 办 法 》 ( 建 设 部 令 112 号 ) 2002年11月1日实行; 《 城 市 紫 线 管 理 办 法 》 ( 建 设 部 令 119 号 ) 2004年2月1日实行; 《 城 市 黄 线 管 理 办 法 》 ( 建 设 部 令 144 号 ) 2006年3月1日实行; 《 城 市 蓝 线 管 理 办 法 》 ( 建 设 部 令 145 号 ) 2006年3月1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