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占有即所有”原理批判及权利流转规则之重塑
货币哲学
作者:齐美尔第一章价值与货币(产生)1. 价值源头:价值源于主体和作为被需要的客体而存在于主体对立面的客体愉悦内容的分离,客体的愉悦内容只有通过征服距离、障碍和困难才能获得。
2. 价值实质:价值是一个第三范畴,既非得自主体,也不是得自客体,可以说,它处于主体和客体之间,源于距离并将超越距离。
它是客观事物整体的一个考察维度,与几何学类似。
价值并不决定于和存在需要的主体间的关系,而是进一步地决定于这种关系依赖于主体所牺牲的代价(联系马克思,时间代价)。
3. 价值条件:一方面,客体价值需要稀缺性,即差异性和特殊性;另一方面,它又需要一定的广泛性、频繁性和持久性,以使客体能够进入价值领域。
尽管价值存在主观性,而且时刻在变化着,但这并不能否定价值具备普遍性的可能。
4. 价值产生:人与人之间的大部分关系都可以被解释为交换,每个处于交换中的人都向他人提供了多于他之前所拥有的东西。
通过交换的事实,我们得以将客观事物从现实领域转化到价值领域。
5. 价值量化:价值体现了一个客体和另一个客体的某种可量化的比例关系,这种关系作为某种客观上相适合的、由特定规律决定的东西而存在。
价值与长度一样是从比较的过程中抽象出长度(具有相对性),一定程度上说价值等同于为得到而付出的代价,代价之间的比较抽象产生价值尺度,并在无数个交换个案的基础上普遍化为平均标准(看不见的手,回归供需关系,集体决策的结果)。
6. 相对主义世界观:我们思考的目的是找到现实世界背后的稳定的可信赖的东西,将其从彼此依赖发展为自我满足和独立(理性化)。
理性不可达,我们无法追溯最底层的根源性知识,只能在空中楼阁与各种假设条件下完善知识体系(实用性出发),这导致了现有的任何知识体系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但这并不妨碍知识体系本身的发展与效用。
只有相对性才能容许矛盾两面同时存在,才能容许现存知识体系不瓦解崩塌。
7. 货币实质:货币是使抽象经理价值具体化的物质,货币价格体现了这件商品与所有其它商品集合之间的可交换性的程度。
钱是不是万恶之源辩论总结
一辩:正方蒋舸: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晚上好.《圣经》中“失乐园”的故事和中国先贤孟子的教诲都说明了人之为恶并非本性使然,而是外在的诱惑使人迷失了自己的良知.那么,外在诱惑如此之多,为什么偏偏是钱成为了万恶之源呢?(正方要强调人性本善才能把恶的出现归咎于钱的诱惑。
如果没有钱的存在,人本来是善良的,所以人不是万恶之源,钱才是)(正方这个观点完全可以用来否定反方之后提出的“钱本无错而恶是由人性引发的,但是正方一直没有抓住这点来论证)第一,钱具有与任何商品进行等价交换的现实合法性.(钱的性质)一方面,钱既是财富的象征,又是一般等价物.它具有无限的效力,因此能煽起人的无穷贪欲.(钱的性质和效力)但是另一方面,每个人对于金钱的占有又都是有限的,无限的欲望根本不可能得到满足.正是金钱这种效用无限性和占有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使它比其他任何物品都更能激起人心中的非分之想,从而使人迷失良知,堕人邪恶.(人的欲望无限性和钱的占有有限性使人无时无刻不在追求着钱,因为有需求有欲望,而且欲望永远不会得到完全的满足,所以会不择手段的追求,由此就产生了恶)(人对很多事物的追求都无限,占有都有限,比如道德,难道这些都是万恶之源?这个观点很难立住脚)第二,钱不仅可以在商品领域呼风唤雨,而且可以使非商品也商品化.(钱的效力:可以使很多本来与钱无关的事物和钱产生关系,并且可以用钱换取)它不仅是物质财富的象征,而且成为了精神价值的筹码.权力、地位可以用钱购买,贞洁、名誉可以公开出售,人性、尊严被待价而沽,甚至天理、良心也染上了铜臭之气.(社会上由钱产生的一些世风日下的现象,突出恶与钱的关系)莎士比亚早就揭露道:金钱可以使黑的变成白的,丑的变成美的,错的变成对的,卑贱的变成尊贵的.正因为金钱具有如此混淆是非,颠倒乾坤的无边法力,它才成为了滋生种类繁复,数量极多的罪恶肆意蔓延的深刻根源.(引用名言)(可是这一切也都是由人作为主体,所谓“用钱购买”,钱不还是工具?用钱购买公开出售还不是人来买人来出售,钱怎么会是万恶之源呢?)第三,人对钱的崇拜还异化了人与钱之间的关系.(追求金钱使人失去本心,钱虽然只是工具,但是客观事实是钱已经被人们当做上帝顶礼膜拜)(这段就更荒谬了,居然首先就提出了“人对金钱的崇拜异化了……”,杨丽娟对刘德华的崇拜导致她家破人亡,难道还要怪刘德华?)钱本应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工具,但在现实中,却被人们当作了顶礼膜拜的上帝.(承认钱本来的作用和功效,即可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但是接下来强调目前的客观事实)因为钱,人们迷失于这光怪陆离的物欲世界;因为钱,人们丧失了内在良知却还浑然不觉;还是因为钱,人生价值和人性尊严都被当作了牺牲品(时间警示)供奉到了拜金主义的祭坛之上.(人创造了金钱,却又对自己的创造物顶礼膜拜.当钱从手段上上升为目的的时候,人却从主人沦落为了奴隶.诚然,是有人能在金钱面前保持清醒,但是这是因为他们主观上有道德良知的呼唤,客观上又受到社会规范的约束.正如我们不能因为有人对病毒免疫,就否认病毒是病的根源一样,我们也不能因为有人能在灯红酒绿面前洁身自好,就否认钱是万恶之源.)钱作为工具,的确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问题就在于现实中,它已经被人们当作了目的本身在看待.但是,当崇尚自由的人类精神已经被缚上了黄金锁链的时候,他还能自由飞翔吗?谢谢.(没有对“万”下一个定义,也许是为了在接下来的环节中反击对手,事实证明效果也还可以。
金钱“占有即所有”原理批判及权利流转规则之重塑
内容提要:金钱的高度可替代性并不必然排除其特定性,而金钱之特定包括物理特定和价值特定两个层面。
“占有即所有”原理毫无节制地保护金钱的后续受领人,也不当保护了占有人的债权人,其流通保护功能可为善意取得制度所替代。
金钱占有移转时,原权利人之物权只能依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而消灭,但金钱占有非因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而移转时,原权利人也将因金钱丧失其价值特定性而失去物权性保护。
原权利人与占有人的金钱混同后,若能确定原权利人的金钱价值仍为占有人支配,则价值特定性犹存。
若混同金钱全部消耗,则价值特定性丧失。
若混同金钱部分消耗,推定原权利人的金钱价值按比例减少。
为合理平衡原权利人和占有人之债权人的利益,当混同金钱或其替代物价值降低时,原权利人应通过拟制信托按比例分享混同金钱之价值。
价值升高时,原权利人应基于优先权回收其金钱价值。
价值恒定时,可选择拟制信托或优先权对原权利人进行物权性救济。
关键词:金钱;占有即所有;权利流转规则;价值返还请求权目录一、问题之提出二、金钱“占有即所有”之内涵与适用场域三、金钱所有权对传统特定性的超越与升华四、金钱高度流通性的利益衡量及其实现机制五、金钱权利流转规则之重塑一、问题之提出关于金钱权利流转规则,我国法律未设明文。
民法学界通说为“占有即所有”,司法实践也长期奉此为圭臬。
但近年来,质疑该原理之声渐起,学理上出现了限制适用和彻底抛弃等主张,民事审判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之裁判也出现松动迹象。
青岛金赛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街支行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河北银行维明街支行申请法院冻结了双驼公司的某账户,该账户余额为零,后金赛公司向该账户误汇948000元,维名街支行申请执行账户中存款948012.07元(12.07元系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金赛公司向双驼公司误汇款项为事实行为,双方无移转该笔款项之合意,双驼公司并非该款的实际权利人,维明街支行不得强制执行该款项。
由于金赛公司汇入的款项未与双驼公司的其他资金相混同,本案确立的规则并不具有普适性。
简析金钱“占有即所有”之原理
简析金钱“占有即所有”之原理作者:贾文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1期关键词金钱占有风险作者简介:贾文伟,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非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7.204(一)占有的概念占有在物权法上具有重要地位。
法学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某种权利,占有的特征在于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其客体仅限于有体物。
出于对所有权独立地位的强调,凸显对占有权的保护,罗马法将占有当作是一种权利,而英美法系则认为占有是事实并非一项单独的权利。
法律赋予了占有一定的效力来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一是权利取得效力。
占有人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可以取得本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善意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另一种是因占有时效的完成而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37条规定的自主占有动产的取得时效,然而我国民法尚未就占有时效有过规定。
二是权利推定效力。
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通过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权利的表象来推定占有人享有权利,无需借助其他形式再进行推论。
三是保护效力。
无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是以“占有”为依据,而不是以“物权”为依据,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存续期间限定为一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计算。
基于占有来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是不受任何时间的限制,这点与物权请求权是相同的。
(二)占有之内容概述第一,根据法律赋予占有的推定效力,直接占有金錢的人可以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可见对于金钱这一动产而言所有和占有可以兼容为一体。
关于是否存在观念占有推定观念所有的可能,笔者认为金钱之占有仅限于直接占有,即直接对金钱加以管领和控制,不存在以观念上的所有权行使追及权或者原物返还请求权,失去占有就视为对金钱的所有权。
金钱“占有即所有”之例外
金钱“占有即所有”之例外作者:曾祥菠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8年第03期摘要:货币所有权流转规则的理论基础“占有即所有”原理因其对交易安全和交易便捷的巨大作用而被立法和理论界广泛接受。
但随着社会生活快速地发展变化和立法的相对滞后,该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出现了很多问题,在学理上也有学者开始对这一原理进行反思。
本文在肯定金钱“占有即所有”原则的基础之上对其例外规则进行探讨,并希望通过对这些“例外”的探讨为“占有即所有”原则的适用划定适宜的边界,从而从一个反向的角度上厘清该原则的适用。
关键词:占有即所有;交易安全;特定化一、前言笔者将从原则和例外两个角度对金钱“占有即所有”原理进行分析,考虑到这个原理所包含的原则性内容已经有很多的相关研究了,所以,本文将重点从例外性的内容出发对这一原理进行分析。
二、金钱“占有即所有”之原则金钱的“占有即所有”原则即指货币的所有权与占有具有一致性。
显然,这一规则较其他财产所有权的变动规则而言是极其特殊的。
对此原则的成因,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有精辟的论述:其一,由货币之固有本质所使然;其二,由货币的价值所使然;其三,由于交易上的需要所使然。
由此可见,作为原则性的“金钱‘占有即所有’原理”具有深厚且难以在短时间内动摇的理论基础,面对快速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我们需要做的是尽可能地明晰一些此原则下的例外情况,并以“例外”来更好地划定原则适用的边界。
三、金钱“占有即所有”之例外“货币的所有与占有一致”规则在适用中的例外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主要是某些专用资金帐户中的钱款。
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军用资金账户、国家办公经费资金账户等具有特殊性质的专用资金账户,此类专用资金账户因其性质特殊,应当由专门的立法进行管理规范,另一类则是保证金账户、信托账户等商业性质的专用资金账户,这类型的专用账户中所适用的货币流转规则则是我们研究的重点。
下面以一则案例入手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资本论》的货币权力批判及其对资本主义的三重追问
《资本论》的货币权力批判及其对资本主义的三重追问◎温 权内容提要 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本质上是对货币权力的历史唯物主义批判。
以“交换价值”“平均利润”以及“生息资本”为节点,马克思不仅在概念维度上完成了对资本主义从“因何所是”到“确如其是”及至“是其所是”的形而上学追问,更从现实层面为资本主义必然灭亡提供了“发生学”“过程论”与“目的观”依据。
它们作为《资本论》的核心议题,无异于马克思理解资本主义的三个递进层次:对资本主义“所谓何物”的认识论再现,既是在本体论维度确证资本主义“自我建构”的历史唯物主义根据,又为资本主义“自我扬弃”的逻辑学线索提供了历史唯物主义素材。
这就意味着,与马克思用货币权力的社会化史诠释资本主义“从哪里来”的概念实然性相对应,我们应当在社会性个体的实践史中不断确证资本主义“往何处去”逻辑应然性,从而实现共产主义对资本主义的彻底扬弃。
关键词 货币权力 交换价值 平均利润 生息资本 《资本论》〔中图分类号〕B01;F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22)08-0100-08 对资本主义的本质进行追问,是马克思创作《资本论》的思想地平。
否则,他不会在其序言部分专门强调:“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
但耐人寻味的是,彼时的马克思却不关注“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规律所引起的社会对抗的发展程度的高低”,反而对“这些规律本身,……这些以铁的必然性发生作用并且正在实现的趋势”青睐有加。
①这既表明,马克思欲穿透资本主义的“直观社会效应”,实现对资本主义“是什么”的本体论演绎,更提示该目标的达成,须以破解资本主义“生产规律”因循何种“铁的必然性”为切入点。
无独有偶,若同时参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有关“市民社会是产生法或国家等政治权力的物质生活关系总和”的论断,就能看出:反映资本主义本质的资本主义生产规律,其“铁的必然性”恰好印证资本主义的“物质生活关系”,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性权力。
弗洛姆对消费异化的批判与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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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 。 因为它是某一著名品牌面包坊的产品, 我们消 费的是广告和标签 , 而不是真实的需要 。同时我们 被舆论所控制 . 我们根本不了解产品本身 , 只是操作 和 占有 、 费它 们 , 们无 法 作 出判 断 , 能依 赖 舆 消 我 只 论 、 赖 专家 、 依 品牌 、 威 。在 这样 的导 向下 我们 不 权
立场出发 , 以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为批判对象 , 以否定 和批 判作 为 犀利 的武 器 阐发 其 独立 的理论 见解 , 但 他们 没有 一 种标 准 的或 学说 式 的立 论基 础 , 而是 把 着眼点全部放在具体 的批判实践上 , 形成了独树一 帜 的批 判风 格 。 弗洛 姆 (r h Fo m) Ei rm 是法 兰克福学 c
资 本 主义社 会 的发 展 中演 变成 了真实 的物 , 的强 它 大 功能 把那 些 真实 的物 、 类 和 自然 的力 量 转变 为 人
我从广告 中知晓 : 我知道周围有身份 、 有地位的人都
使用这种产品; 它使我们更快捷更方便 , 傻瓜式或智 能 式 : 是最新 型 号 、 流行 的 、 它 最 功能最 全 的 、 技术 最 先进的产品 : 或者说是调查统计 的结果是最受欢迎
领域 , 消费 的异化推 波 助澜 。 对
生存困境和人性 的变异和迷失 . 欲借助这种犀利 的 批判推进制度的改善和人性的觉醒。
一
消费本身是 出于需要 , 它是一种具体的人类行
为, 消费应该 是 充满 意义 的 、 人本 的 、 创造 性 的体验 , 其 中应该含 有 我们 的感 觉 , 身体 的需要 , 我们 对美 的 感受 力 。 现代 西方社 会 的消费 是一种 无用 的 占有 、 但 幻想 的需 要 。 我们所 购买 的物 品遵 循着 这样 的原则 :
黑格尔在《权利哲学》中对财产权的分析
黑格尔在《权利哲学》中对财产权的分析*P G.斯蒂尔曼黄金荣译财产权在黑格尔的《权利哲学》[1]中占有重要位置。
黑格尔将财产权问题作为正文的开始,并且在后面的各部分中都提到这个问题,黑格尔正是以这种方式来表明财产权问题的重要性的。
作为后来的解释者,从马克思到当代,有时都会关注——事实上,在任何情况下,人们都不可避免地会触及――财产权及其意义[2]。
在本文中,我分析了黑格尔在《权利哲学》中对财产权问题的所有论述,以便探讨若干相关的政治和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个基本的难题:黑格尔将“抽象权利”一章中的广泛私有财产权,与伦理或道德生活的主要社会政治制度对财产权的限制和重新定义,相提并论。
或许,我们可以将这个问题表达为一个疑问句:怎么或为什么黑格尔会以一个看似不容置疑的个人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开始他的政治哲学呢?同时,――在讨论道德的主要社会政治制度的过程中――他怎么或为什么会提出对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以及各种不同的财产权和人类关系的变体的限制?这些财产权和人类关系与抽象权利的私有财产和自由契约有着不同的名目和特征。
从许多不同的角度看,这个难题或问题都很重要。
根据黑格尔的思想本身,他并没有解决抽象权利与伦理生活的关系。
研究黑格尔的学者,曾经很认真地研究了人对财产和契约的权利(在“抽象权利”一章)。
他们令人信服地将人的权利与需求体系和正义之执行(在“市民社会”一章)联系在一起,但是他们对这种财产权与伦理生活中其它主要社会政治制度(即市民社会的其它部分,如家庭和国家)的联系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
[3]从政治思想的历史来看,财产权与社会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也是很重要的。
像许多现代政治哲学家一样,黑格尔通过前文明社会条件下的孤立个人,开始他对财产权的论述和证成。
个人开始主张他对财产的权利,而对财产的权利正是个人对生命和对自由的权利的来源。
从这个来源,黑格尔紧紧地将财产权和自由以及人格联系起来,并且将人格呈现为迈向教化的冒险旅行。
简析金钱占有即所有之原理
简析金钱占有即所有之原理金钱占有即所有之原理(Money is Ownership)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普遍使用的一种观念。
这个原理认为,只要拥有足够的财富和金钱,就可以对任何一种资源或财产获得所有权。
这个原理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和资本家阶级的权力。
首先,金钱占有即所有的原理和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和货币是交易的核心,而价格是由供需决定的。
因此,拥有足够的金钱和财富,可以使个人或企业获得更多的资源和市场份额,并且可以以更低的价格获得更高的回报。
也就是说,资本家通过积累财富和金钱,可以在市场上扮演更有利的角色,从而获得更多的资源和市场利益。
其次,金钱占有即所有的原理在资本家阶级的手中具有强大的权力。
资本家阶级利用其财富和金钱,来掌控社会资源和财产,以获得更高的利润和更多的权力。
他们可以通过收购、并购等手段,控制更多的企业和产业;并且,他们还可以通过选择性投资和利益交换,来掌握政治资源和社会网络。
因此,资本家阶级的财富和金钱,是他们在现代社会中掌控权力的基础。
然而,金钱占有即所有的原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这个原理没有考虑到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不对等。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贫富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这意味着只是靠拥有足够的金钱和财富,就可以获得所有权,这种观念实际上是对贫穷和弱势群体的排斥和忽视。
其次,金钱占有即所有的原理也存在着一些道德和伦理上的问题。
商业界的成功,有时可能意味着对其他人的剥削和不公平的竞争。
这些问题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尤为突出,使用金钱占有即所有的观念,会导致社会道德的滑坡和社会价值观的扭曲。
总之,金钱占有即所有的原理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重要观念。
它吸引了人们的投资和信任,也成为了资本家阶级掌控社会资源和权力的基础。
然而,这种观念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需要我们理性地对待。
相应的,我们也应该建立更公平、更包容、更具有道德和伦理准则的社会。
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
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摘要:货币是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具有法定唯一性、国家信用性和高度流通性三大特点。
货币电子化并未产生新的法定货币形式。
《物权法》颁布后应该对货币的“占有即所有”规则进行全面审视。
货币不能直接适用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制度,在物的分类中也表现出极强的特殊性,应将之作为一般等价物,从传统民法对一般物的分类中抽离出来,适用特殊物格的法律规则。
关键词:货币;一般等价物;电子化;占有即所有;特殊物格一、货币的概念与特征(一)经济学上的货币理论及其民法学意义货币首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
政治经济学有关货币的基本理论中,对于法学研究带来最大启示的莫过于对一般等价物的深入思考。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详细地论述过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产生过程,其主要观点是,商品的价值形式是简单的和共同的,因而是一般的。
①在某一社会中,通过不断的商品交换,逐渐酝酿出了一般等价物。
而当等价形式同某种特殊商品的自然形式社会地结合在一起时,这种特殊商品便成了货币商品,或者执行货币的职能。
在商品世界里一般等价物的作用就成了它特有的社会职能,从而成了它的社会独占权。
②于是,货币便产生了。
民法上适用于货币的法律规则实际上是经济学上货币理论的法律化,因此,应该从货币的职能中去探求其应有的内涵。
货币的职能是指货币在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五大职能。
由于事实上世界货币和贮藏手段职能只有黄金或白银才能承担,因而其不是以纸币和非足值铸币为代表的现代货币的职能。
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货币的基本职能,其中价值尺度职能实际上就是货币以自己为尺度来表现和衡量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而不是真正用商品与货币相交换,即马克思所说的“货币在它的价值尺度功能上,本来也只是作为观念的或想象的货币”③。
流通手段职能是指货币充当商品交换的媒介,使物物交换过渡到商品流通。
纸币也是从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职能中产生的。
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
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对“占有即所有”原则的质疑其木提【内容提要】货币为民法上的特殊......【关键词】货币种类物占有......一、问题的提出在现实生活中,货币现金因人们的买卖、投资、储蓄......我国民商法学界对货币所有权......但近年来,学说多主张该“占有即所有”原则......货币是民法上的特殊动产......二、大陆法系上货币返还请求......在古罗马时代......《德国民法典》第929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德国民法典》第935......除上述通说外,德国民法上还有......在日本,关于货币的财产属性,立法上的依据为《......但自学说借鉴德国法所主张的......三、英美法系中的货币返还......(一)衡平法上的追及法理在英美法系国家,除了普通法规则以外,还有衡平法......衡平法则不然,衡平法不拘泥于形式上的所有......(二)对丧失的金钱及其代位物的追......依衡平法规则,对于所丧失金钱的代位物,......如前所述,受损人可在拟制信托或优先权之间作出......(三)对混合金钱及其代位物的追及力依衡平法规则,侵占人将其......那么,在侵占人使用混合资金之一部分而取得代位物,......四、货币的物权特征及其流转规则通过前文的梳理可知,我国民......(一)基于法律行为的流转1.移转货币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我国《物权法》......在涉及货币所有权问题时,不得不论及存......2.移转货币占有的法律行为。
首先来看货币现金的......当所有人所丧失的金钱与占有人的金钱相混合......其次来看特定账户资金的占有问题。
在委托、信托、行纪......我国《信托法......我国《合同法......可见,上述商事法律关系,实际上是所......(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流转1.基于事件和法院裁判而发生的......就法院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我国《继承法......2.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的流转。
历史重大变革中的金钱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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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RN SOE RESEARCH 现代国企研究November, 2020
书名:
《金钱何以改变世界: 换个角度看历史》
这一巨额资金流向的视角来观察世界,着重于观察改变世界历史进程的50大重要历史事件背景,站在金融的立场上梳理历史的流向和脉络,问题牵引,探赜索隐,以自己的方式,为这些重大历史问题提供了答案。
本书共分7章,包含大量图片、图表和参考材料。
每篇文章短小精悍,行文朴实,朗朗上口,无论对于业内人士还是门外汉,均极易进入洪椿旭所营造的阅读场景。
金钱让人着迷与疯狂
用资源,就像原始社会。
自从人类发明了金钱,人口流动性大大增强,商品交换更加方便,许多商品运输距离越来越远,一步步“进化”到了今天的“全球化”。
正是因为金钱散发出的巨大“魅力”,古往今来,总是“引无数英雄竞折腰”,甚至铤而走险,付出生命代价。
重要主题之一,至今方兴未艾。
15世纪末,哥伦布战胜重重风险,穿越大西洋,最后发现美洲新大陆,当然不是出于探寻地球奥秘的崇高使命。
实际上,他的探险确为西班牙女王伊莎贝拉一世等“风险”投资者带来了丰厚的回报。
有关金钱货币的物权性质的法律检索
(一)有关金钱货币物权性质的法律检索一、学界观点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社,版,第37页“所有和占有一致原则'只是一般的民法规则,但是不完全适用于各种复杂的交易关系,尤其是一些特殊的商事关系”2.杨立新:“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载《中州学刊》,7月第4期“货币是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具有法定唯一性、国家信用性和高度流通性三大特点。
货币电子化并未产生新的法定货币形式。
《物权法》颁布后应该对货币的“占有即所有”规则进行全面审视。
货币不能直接适用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制度,在物的分类中也表现出极强的特殊性,应将之作为一般等价物,从传统民法对一般物的分类中抽离出来,适用特殊物格的法律规则。
”3.张庆麟(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论货币的物权特征”,载《法学评论》第5期“货币的通常含义是指充作交换媒介使用的硬币和其他物质,它最早是从物物交换中脱离出来的一种特殊商品,自产生以来,已由实物货币发展到金属货币再到纸币或信用货币,但这主要体现在货币材料的变化上,它们皆为动产。
在法律上货币就属于物的一种,具备物所具有的基本法律特征。
但因其性质与功能的特殊性使得它与其他的动产物又有着大不相同的特征。
”4.周显志(暨南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法律学系主任,博士,教授):“论货币所有权”,载《河北法学》第9期“货币是代表一定财产权的凭证,是民法上一种特殊的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货币既可担当物权的客体,又可充当债权的客体。
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代。
货币所有权,即以货币为标的物成立的所有权。
货币所有人凭借其所有权,可对货币为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
同时,货币因为属于法律上的特殊动产,所以也能成为占有之标的物而成立占有。
货币所有权的法律性质:所有与占有一致。
其特征有以下几点:1.货币的占有的取得,即货币所有权的取得,货币占有的丧失,即货币所有权丧失。
权力的定义性质及特征
这是马克思以及后来的批判构造主义者所持有的观点。
马克思对权力并没有作出单独的、系统的论述,但是探讨国家问题、社会管理和统治时不时地提到权力、权威等概念。
在马克思看来,人类历史就是一种围绕物质资料的斗争,特别是生产资料。
权力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附属品,拥有生产资料的社会实体拥有权力。
在阶级社会里,社会划分为两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的是统治阶级,因此,运用权力、体验权力的不是特定的个人,而是各个阶级和群体。
由于资本主义社会里财产完全可以让渡和私有化,导致权力趋向集中。
批判构造主义者们发挥了马克思的观点,主要根据对物质占有的社会构造来说明权力。
他们主要观点有两个:〔1〕唯一真实的权力形式涉及各经济阶级围绕所有权的斗争;〔2〕诸如国家或政治这样明显的权力复合体也可以化约为这种阶级斗争。
[2]对权力的宏观角度的讨论可以解释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活动,但同时也淹没了每个具体的个人,尤其是个人的主观意志。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行使权力的个人由于主观意愿的不同而采取的不同行动导致的不同后果。
这是宏大的理论构造所无法解释的。
三、权力是行动权而非控制权如马克思及其后来的追随者这样把权力是为社会关系的一个面相,这种权力观点被其他学者称为"控制权"的观点,即强调一局部人对另一局部人的斗争和支配。
而帕森斯那么认为权力应当是行动权,而非控制权。
行动权是指即定的有组织的权力构造可以作为"集体资源"发挥作用,是的有可能到达有益于全社会的、包括权力构造本身的下级成员的目标。
[3] 也就是说,权力应当表述为"做......的能力"而不是"对......的权力"。
权力本身是一种资源,同时也是一种一般化交换媒介〔其他还有货币、影响和认同〕。
社会系统中的子系统政治系统运用权力将决策要素〔奉献、命令和合法化价值〕组合起来,以增强转换能力,到达政治系统的平衡、和谐。
论货币“占有即所有”的立法冲突
069当代思潮论货币“占有即所有”的立法冲突问题的提出在现有的研究中,关于货币所有权流转的权威性研究相对较少,在这些相对较少的研究中,关于货币所有权的流转问题,通说采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该原则的核心思想在于货币的占有与所有原则上应该是一致,货币一经流转之后不发生原物返还请求权及占有回复请求权的问题,仅存在债法上的请求权,也不会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
通过分析学者的文章可以看出,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仅在日本法和台湾地区的法律中予以适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并不承认或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而我国之所以学界通说之所以认同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理由:一是,货币的本质在于流通,如果不认可占有的权利性质,货币的归属由若有法律来规定,那么其流通职能的将会受到极大的影响;二是,货币的核心是购买力体现,是以国家信用为支撑,不必要询问货币的取得方式如何;三是,如果占有权能与所有权能相分离,那么接受货币人的是否需要对每一笔资金都进行核查,以确保货币流转的合法性,如此对市场经济交易的妨碍巨大,不利于商品流通。
从以上三点理由来看,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是并不能一概排除一些例外的情形。
如专用账户的资金也不能当然成立“占有即所有”,如受托人代为保管的资金、保险金、保证金等,双方并无资金所有权转移的意识表示,且货币以特定的形式予以保存。
此时的货币适用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即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所有权转移的合意+公示(交付)。
货币“占有即所有”的立法冲突在前述分析中,虽然货币可以适用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一旦将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纳入到物权变动规则中,不仅可能影响现已相对完备的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变动体系,而且对货币的特性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此外,货币“占有即所有”与占有推定理论存在冲突,即占有推定的权利不限于所有权,包括租赁期、留置权等。
具体分析如下:违反了物权取得的规则根据《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朱晓喆: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 ——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司法运用《法学研究》
朱晓喆: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司法运用《法学研究》...作者朱晓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原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2期第116—135页。
货币是商品交易的一般等价物,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支付手段、记账单位和财富储存的重要作用。
经济学理论上将货币区分为商品货币和信用货币,前者是由贵金属等有价值的商品构成,如金币、银币;后者是由国家政府或银行信用担保的纸币、硬币、银行券等支付工具。
尽管人类社会历史上,商品货币曾兼具实物价值与支付结算功能的双重属性,但依乔治·西美尔的观点,货币在现代社会中已演变为纯粹的交换功能载体,只是一种价值符号的表征。
再者,根据20世纪初以来的货币“国家理论”(staatliche Theorie),制定和发行货币是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货币主权),货币是国家发行的、作为法定清偿和记账手段的信用货币。
可见,信用货币与其实物价值更加脱离。
至于随着当代互联网社会的发展,以电子科技手段为基础的电子货币和比特币,根本超越了传统货币的概念,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信用货币通常以纸币和硬币作为表现形式,其流通性和购买力最强,称为现金。
如果现金以活期存款方式存入银行账户,通过支票或转账方式也发挥交易媒介和支付结算的功能,因而活期存款也被视为广义上的货币。
经济学上称为“存款货币”。
由于通过支票或转账用存款进行支付,最终是通过在付款人或受款人的银行账户内进行扣款、贷记等结算方式进行,因此又称为“记账货币”。
本文遵从经济学的通常用语,采“存款货币”称谓。
现代社会中货币涉及多维度的法律问题,例如宪法和国家理论上的货币主权、货币发行权、刑法上的侵犯金钱财产犯罪、私法上的货币动产物权和货币债务关系以及金融法上的支付、汇率、外汇管制以及电子货币等问题。
本文只讨论货币的私法问题。
由于存款货币作为无现金的支付手段具有方便、快捷、高效、安全等优点,在现代经济交往中越来越占据重要的地位,由此发生的民商事纠纷也愈发多样而复杂。
财产的两权演化
财产的两权演化作者:常青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21年第18期摘要:梳理财产的漫长演变过程,对洞悉当今世界的一些现象有着积极意义。
原始财产阶段,交换权和分配权是统一的。
物质财产阶段,交换权获得独立。
货币财产阶段,交换权演化为分配权。
在这种进步之中也蕴含着消极后果,易引起社会的金钱化、泡沫化、空心化。
因此,应创设振兴实体经济的社会治理机制,即用政治手段迅速解决表层的货币分配权虚拟化问题,用法律手段跟进解决中层的货币分配权的泛滥化问题,用经济手段最终解决深层的货币分配权的极端化问题。
关键词:财产哲学;演化;实体经济;社会治理中图分类号:F0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18-0142-07财产问题是人类一个永恒的话题。
贾谊说:“生之有时,而用之亡度,则物力必屈……今背本而以末食者甚眾,是天下之大残也……生之者甚少而靡之者甚多……天下财产,何得不蹷?”[1]这是我国传统典籍中少有的一次对财产的直接论述,道出了其对财产的忧虑。
当前社会问题背后依然是难以摆脱的财产窠臼。
我们有必要继续探讨财产的本质及其演化,并因之提出适应现在问题的对策。
从财产哲学[2]出发考量财产的演化,其基本观点如下:最初的财产主要是人本身,分工协作、分享所获是同一件事情。
分工是内部交换,分享是内部分配,交换权和分配权是统一的,是一回事。
财富产生后,物质作为财产成为可能。
物质财产的直接作用是消费,但同时也是交换自己所没有的使用价值的前提。
所以,财富的基本作用是作为使用价值存在的交换权。
货币实现对两个自然限制第二次突破后,成为了财富的直接形式。
货币在作为货币时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它代表的是可以分得多少劳动价值的分配权。
财富由交换权转化为分配权。
这一方面是人类的进步,另一方面又会有很多不良后果。
对财富的贪婪追求使人们放弃了去创造财富,而把更多的时间花费在了对作为财富的分配权的货币的追求上,导致了社会的金钱化、泡沫化、空心化,我们必须为此创设振兴实体经济的社会治理机制以应对。
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司法运用
针对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问题,应重新审视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局限 性。在存款关系中,客户将货币交给银行,银行通过提供金融服务获得收益。因 此,应当认为存款货币的所有权属于客户,银行仅享有占有权和管理权。
2、探讨返还请求权的基础
在明确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后,返还请求权的基础也随之明晰。当客户将存 款提取或转移至其他银行时,其请求权基于对存款货币的所有权。而当银行无法 满足客户的取款需求时,客户有权要求银行返还其占有的存款货币。
三、对“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反 思
虽然“占有即所有”法则在传统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在 现代社会中,这一法则的适用逐渐受到挑战。有学者指出,“占有即所有”法则 在现代社会中可能会导致一系列不公平现象的出现。例如,银行作为货币保管人, 其占有货币即被视为所有,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可能会滥用其权利侵害存款人 的利益。
因此,当银行非法占用存款人的存款时,存款人不仅有权请求返还本金,还 有权请求银行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赔偿金。
此外,对于存款人是否有权直接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主张返还存款货币的问题, 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被视为存款货币的合 法持有人,因此其无权直接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主张返还存款货币。而另一种观点 则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如非银行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的, 存款人可以向其主张返还存款货币并要求赔偿损失。
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 求权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
所有”法则的司法运用
目录
01 引言
03 结论与展望
02
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 权反思
04 参考内容
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 司法运用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货币交换和资金流动越来越频繁,存款货币成为人们 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 求权往往成为法律纠纷的焦点。本次演示将围绕这一问题,反思民法上货币“占 有即所有”法则在司法运用中的得失,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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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金钱的高度可替代性并不必然排除其特定性,而金钱之特定包括物理特定和价值特定两个层面。
“占有即所有”原理毫无节制地保护金钱的后续受领人,也不当保护了占有人的债权人,其流通保护功能可为善意取得制度所替代。
金钱占有移转时,原权利人之物权只能依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而消灭,但金钱占有非因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而移转时,原权利人也将因金钱丧失其价值特定性而失去物权性保护。
原权利人与占有人的金钱混同后,若能确定原权利人的金钱价值仍为占有人支配,则价值特定性犹存。
若混同金钱全部消耗,则价值特定性丧失。
若混同金钱部分消耗,推定原权利人的金钱价值按比例减少。
为合理平衡原权利人和占有人之债权人的利益,当混同金钱或其替代物价值降低时,原权利人应通过拟制信托按比例分享混同金钱之价值。
价值升高时,原权利人应基于优先权回收其金钱价值。
价值恒定时,可选择拟制信托或优先权对原权利人进行物权性救济。
关键词:金钱;占有即所有;权利流转规则;价值返还请求权目录一、问题之提出二、金钱“占有即所有”之内涵与适用场域三、金钱所有权对传统特定性的超越与升华四、金钱高度流通性的利益衡量及其实现机制五、金钱权利流转规则之重塑一、问题之提出关于金钱权利流转规则,我国法律未设明文。
民法学界通说为“占有即所有”,司法实践也长期奉此为圭臬。
但近年来,质疑该原理之声渐起,学理上出现了限制适用和彻底抛弃等主张,民事审判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之裁判也出现松动迹象。
青岛金赛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街支行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河北银行维明街支行申请法院冻结了双驼公司的某账户,该账户余额为零,后金赛公司向该账户误汇948000元,维名街支行申请执行账户中存款948012.07元(12.07元系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金赛公司向双驼公司误汇款项为事实行为,双方无移转该笔款项之合意,双驼公司并非该款的实际权利人,维明街支行不得强制执行该款项。
由于金赛公司汇入的款项未与双驼公司的其他资金相混同,本案确立的规则并不具有普适性。
而在河南省金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玉荣及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中,金博公司向元恒公司被法院冻结的账户多汇了4244670.06元工程款,元恒公司债权人刘玉荣申请强制执行该多汇部分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金博公司与元恒公司未对多汇部分款项形成合意,该部分款项实体权益未发生移转,仍为金博公司所有,该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刘玉荣的强制执行。
但是,就当人们以为司法实践将限制适用甚至完全抛弃金钱“占有即所有”原理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于2018年底在“民事审判信箱”中答复:虽然误划款项至被执行人账户缺乏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除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保证金账户质押等特殊情形外,仍应基于“占有即所有”原理,产生移转款项实体权益之效果,案外人对被执行人仅享有不当得利债权,该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其执行异议不能获得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立场的摇摆,不能简单归结为法官感性认识上的差异,而是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对金钱权利流转规则之理性研究存在不足。
事实上,金钱不仅涉及民法上财产归属静态安全与财产流转动态安全之协调,也牵涉商法、信托法、民事诉讼法、刑法等诸多法律部门,是跨学科的综合性极强的课题。
遗憾的是,我国民法学未合理厘定金钱“占有即所有”原理之内涵与适用场域,对该原理之缘起与演进缺乏充分了解,要么不假思索地沿袭传统理由证成其通说地位,要么在疏于细密逻辑思辨和深刻价值考量的情况下主张限制或排除其适用,相关结论难免粗糙;而若摒弃该原理,又应如何重塑金钱权利流转规则,建设性意见也尚付阙如,相关研究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亟需提升。
二、金钱“占有即所有”之内涵与适用场域(一)金钱与金钱所有权的本质金钱亦称货币(以下交替使用金钱、货币两个概念)。
货币包括商品货币和信用货币,商品货币具有商品价值和支付结算双重属性,已渐次被信用货币所取代。
信用货币并非商品,其仅具有支付结算和流通功能,系单纯价值符号之表征。
传统信用货币为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即纸币或硬币,又称现金或通货。
现金具有国家信用性,本质上为物化的债权,债务人即发行现金的公权力机构,在金本位货币体系下,现金持有人可依法要求现金发行者兑换相应价值的黄金。
现金载体即币材仅为映射国家信用的工具,无异于国家担保的债权证券,即以国家信用绝对确保持币人能以现金换取其意欲获得的商品或服务。
除现金外,信用货币还包括银行存款,被称为银行货币、存款货币或记账货币。
存款货币本质上为对银行享有的提取相应法定货币并支付利息的债权,并以银行信用确保其支付和结算功能的实现。
现代社会中,存款货币在流通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理应与现金得到同等对待。
早在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由现金和活期存款组成的交易货币(M1)中,现金占比仅约1/4。
而在广义货币(M2,包括M1以及定期存款、国库券等能在短时间内转化为现金的“准货币”或“资产货币”)总量中,9/10的交易是通过银行货币(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进行的。
在我国,以存款货币支付结算也早已成为常态。
在存款货币如此活跃的时代背景下,有学者仍拒不承认其货币属性,而在前述金博公司与刘玉荣及元恒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通过银行汇款并非交付作为“物”的货币,其潜意识里仍将货币局限于现金。
此等认识必须纠正。
而微信零钱、支付宝余额,也无非是将存款“出借”给腾讯、阿里巴巴等互联网企业,将银行信用转化为企业信用。
由于这些企业信用非常可靠,以至于人们认为其与存款一样“就是自己的钱”,并赋予其广泛流通力,这些也可以纳入信用货币一体研究。
伴随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出现了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
虚拟货币多为门户网站或即时通讯服务商以“币”为名发行的类似于食堂饭票的服务计量工具,其只能用于购买网络游戏等虚拟产品或服务,而不能购买实物产品,发行商也不提供兑回服务,即便其能以“货币”形式跨平台使用,也不过是稍显复杂的债权互易,与具有通用购买力的货币流通不可同日而语。
电子货币乃通过电子信息交换以完成支付的一项金融服务。
其以集合体的电子数据形式,依赖电子化高新科技和互联网技术发行、流通与回收。
其中,储值型、信用卡型、智能卡型和电子支票型电子货币均需借助一定的终端设备,不能循环使用而欠缺货币属性。
即便最为典型的数字现金型电子货币,也仅能模拟人对人之支付关系,且与传统货币一次结算即完成款项回收不同,其必须在发行银行进行二次结算后才能完成款项回收。
故电子货币并未取代现金、存款等实体货币而成为新的支付手段,其持有人仅拥有要求发行人兑换等额实体货币的请求权。
一般认为,货币为特殊动产,系具有高度替代性、流通性的法定消费物。
该结论对商品货币固然正确,但在现金和存款货币却大有疑问。
虽然在现金维持其物理特定性时,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对其适用请求返还原物(现金载体)等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但现金载体仅仅是表彰货币金额的工具,其本身价值可忽略不计,也并非现金权利的客体。
现金权利客体为一定额度的国家信用。
而存款货币则全无载体,仅仅是特定账户中记载的对银行享有债权的余额。
现金和存款货币本质上为信用债权,全然没有物的个性,将其作为动产太过勉强。
若非要将其纳入物的范畴,也只能归入无体物,其“物”上权利与动产大为不同。
金钱所有权系对信用债权的“所有权”,现金所有权为对通过特定币材所表彰的以国家为债务人之债权的“所有权”,存款所有权则为对特定账户记载的以银行为债务人之债权的“所有权”。
作为对信用债权的“所有权”,金钱所有权为典型的价值权。
(二)金钱“占有即所有”之民法意义与适用场域金钱“占有即所有”之民法意义为:第一,金钱之占有与所有完全融合,占有金钱不仅具有公信力和权利推定效力,而且占有人被直接认定为金钱权利人。
不承认离开占有的观念所有权,不允许基于观念所有权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和追及权,原权利人的物权因占有丧失而自动降格为债权。
第二,金钱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服从“丛林法则”,其仅适用占有取得与消灭之规则。
无论占有人基于何等原因取得占有,即便金钱乃被他人盗取或拾得,原权利人也因丧失占有而失去金钱所有权。
若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占有,则不受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等因素的影响,即便金钱给付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也不妨碍金钱所有权之移转。
第三,对金钱之占有均系基于所有权而占有,金钱上不成立租赁、使用借贷等用益占有,也很难被债权人基于质押、留置等担保目的而占有。
第四,对金钱之占有仅限于直接占有,不承认间接占有。
在保管、信托、代理以及其他财产管理(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代管人对失踪人金钱之管理等)关系中,管理人直接占有金钱而取得所有权,被管理人不能以所有权人身份对此等金钱形成间接占有。
第五,金钱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则。
由于金钱占有人恒为所有权人,不可能发生占有人之无权处分,全无适用善意取得的前提和必要。
有记录的金钱“占有即所有”事例最早发生于16世纪的英国。
英国早期判例认为,被他人占有的袋装金钱,原告可提起返还不法占有(原物)之诉(detinue);若被他人占有的金钱未以袋装等方式特定化,原告因无法识别其金钱而只能提起追索侵占物价值之诉(trover and conversion)。
1600年Higgs v. Holiday一案中,Higgs为Holiday出售谷物后未移交价款,Holiday提起追索侵占物价值之诉而败诉,法院认为金钱占有人Higgs即所有人,原告从未取得系争金钱之所有权,其只能对被告提起报账之诉(action for account)。
该案首次明确提出金钱“占有即所有”,对英美普通法和衡平法均产生不小影响。
至1743年Hartop v. Hoare案,法官仍宣称所有权不随占有而当然移转,但不能被识别的金钱除外。
德国民法典将金钱等同于动产,并原则上适用动产权利移转规则。
1937年卡塞尔(Kaser)提出以法律行为移转货币所有权,仅需自然的意思能力即可,不以行为能力为必要,但法律行为以外之占有变动,并不当然导致货币所有权之移转。
该“限制性的占有即所有”学说仅昙花一现,对德国法未产生实质影响。
围绕金钱返还之诉的问题,日本判例经历了从“物”说向“价值”说的转变。
大审院判例对金钱与其他动产作相同处理,后末川博和川岛武宜承继并改造卡塞尔学说,主张不问金钱占有缘何移转,均适用“占有即所有”原理,并被日本最高法院发展为主流的判例理论,也被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长期追随。
金钱“占有即所有”原理虽发端于商品货币和现金,但现在也广泛移用于存款货币。
日本最高法院将“占有即所有”原理适用于现金后的较长一段时间内,坚持存款货币移转须具备正当原因,但1996年4月26日日本最高法院判决改弦易辙,判定错误汇款之收款人也能取得相应债权(存款货币),并为后来的判例所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