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见附件1)和其他建设工程。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并负责组织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
第四条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依法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分级监管权限,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跨市(州)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下一级主管部门负责。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下一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应当依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金华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模板】
**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浙江省房屋安全使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行政区域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应坚持与工程质量监督同步的便民、高效原则,实行设计联合审查、质量同步监督、验收同时进行。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承担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承担所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涉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开展一次交通、水利、能源等行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质量专项指导检查。
第六条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原则上应由与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行政区域层级一致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如遇特殊情况,由该建设工程所在各行政区域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或指定。
第七条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负责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做出许可决定。
第八条未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的交通、水利、能源等特殊建设工程,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开展第三方论证,并组织召开评审会。
第三方论证单位、评审会专家的资质资格应符合相关规定;第三方论证报告、评审会意见应有消防设计专篇和明确结论。
负责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结论,在规定时限内做出许可决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索引号:000013338/2020-00100 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20年04月01日文件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2020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规范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发挥行业专家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提升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开展下列活动,可以从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抽取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库)。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其他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相关技术服务;(二)特殊消防设计的专家评审;(三)超出国家标准规定,按照规范要求,可以采取论证加强措施的;(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技术标准制定;(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相关政策和标准调研、咨询、培训、宣传、课题研究、督查检查;(六)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管理第三条省厅按照“择优入库、规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贝1建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
库内专家可以是省内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从事建设工程管理、设计、监理、施工、审图、消防设施检测、消防救援、火灾调查等人员。
第四条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专业特点需要,专家库人员按以下专业或行业分类管理:建筑工程(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轨道交通、石油化工、电力工程、水利工程、交通运输、消防救援、消防技术服务等。
省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从专家库各分类库中选取行业技术权威专家组成资深专家类,专门用于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活动。
第五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无不良行为记录;(二)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了解国内外技术发展动向,在工程建设、消防安全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具有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化工、电力、能源、通信等行业消防技术相关丰富工作经验;具有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消防救援、火灾调查等丰富工作经历;(四)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202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6月1日施行!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适用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如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查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查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审查管理。
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沿街楼盘工程等各类建筑工程。
三、主要职责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保证消防安全设计要求的全面实施2. 监理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进行监督和验收,并列入工程竣工验收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消防施工质量符合要求4. 消防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四、消防设计要求1.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用途、规模等因素,制定适当的消防设计方案2. 消防设计方案中应包括建筑物防火分区划分、消防设施配置、排烟系统设计和消防通道设置等内容3. 消防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消防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五、消防施工监督1. 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方案和国家相关消防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消防施工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消防施工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消防隐患3. 消防部门可以随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施工进行检查和验收。
六、消防验收程序1. 建设单位完成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后,应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验收2. 消防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主要检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布置,并符合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3. 消防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消防验收结论,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七、验收合格标准1.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配置满足相关标准要求,能够满足建筑物的防火、灭火、疏散和通风要求2. 建筑物的消防通道畅通,疏散距离符合规定3. 建筑物的消防报警设备、灭火器等设施正常运行,消防设施的使用说明齐全4. 建设工程的消防施工存在的问题已经得到及时改正,并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
八、监督检查和处罚1. 消防部门有权对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合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 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消防施工、存在严重消防隐患等情况,消防部门有权对相关单位进行罚款、扣押或责令停工等处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 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 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 性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 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 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四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 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 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 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 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 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工作,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统一指导监督,负责对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的指导监督。
省级交通、水利、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省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的指导监督。
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管理。
设区市、县(市、区)的交通、水利、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负责专家选取使用、日常管理。
省级交通、水利、能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提出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选名单,为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设区市、县(市、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过程中,可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等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或报告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的依据。
《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的建设工程;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分级管理权限,并报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指导各地通过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可采用告知承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鼓励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提高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履职能力,推进消防技术服务工作。
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指派相应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配合对全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适用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下为《规定》具体内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索引号:000013338/2020-00100 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20年04月01日文件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2020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 令)
索引号:000013338/2020-00100 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20年04月01日文件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2020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一)
-施工技术与测量技术•若是不满足安全距离,设计可采用了以下几种措施,能有效地控岩飞石。
表3安全距离与抵抗线关系m 安全距离%16.87520.2537.1267.5抵抗线, 1.0 1.2 2.24(1)破岩抗线朝向空地方向。
(2)位耗药量是控制飞石的关键,单孔装二氧化碳干冰量,必然造成大量飞石现象,必须选的单位耗药量。
(3)处水孔,加强堵塞,良的堵塞质量。
堵塞长度不够或堵塞质量不好,特是有水炮孔,造成冲炮,出现大量飞石。
(4)是有效的防护措施,破岩前采用沙袋+胶帘+沙袋对破岩进行,设计采用钢板、沙袋和网进行。
(5)次岩的均采用分层装二氧化碳干冰方式(现台阶实际采取连续装二氧化碳干冰)。
4结束语(1)在城市环境下利用二氧化碳干冰破岩,应重点分析地质和周边的建筑环境,在岩前进行爆破参数的选取,明公式确耗和总药量,并明确炮眼个数,在设计阶段进行安全控制,保证二氧化碳干冰破岩的施工安全和破岩质量。
(2)破岩施工前要对二氧化碳干冰致裂进行安全校核,对振动允、二氧碳干冰破岩致击波允和破岩飞散进行计算校核,并采用一措施,工程的和质量。
参考文献[1]张福宝•硬岩隧道液态二氧化碳致裂爆破施工技术探讨[J].公路交通科技:应用技术版,2019,15(8):201-204.[2]仲牲,毛文,熊雪琴,等•二氧化碳致术在高速公路石质路堑开挖中的应用研究[J]•施工技术,2019,48(S1):1202-1204.[3]唐开富.城市地铁施工二氧化碳致裂振动效应测试与分析[J].四川建筑,2019,39(3):219-222+225.[4]刘光辉,王亮•二氧化碳致裂技术的应用研究[J] •公路,2018,63(12):72-75.[5]沈鑫,李,胡瑞林,等•二氧化碳相变致裂信号反应谱分析[J]•地球科学与环境学报,2018,40(5):645-651.[6]刘•二氧化碳切向致及实验研究+D] •太原:原理工大学,2018.[7]黄,张,张政,等•二氧化碳致裂器在岩石中深孔预裂爆破中的应用研究+J]•爆破,2017,34(3):131-13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一)一第一条为了加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程消防、施工质量,根据《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律、行,制本&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查,适用本&本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该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即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审查和验收,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进行规范。
同时,规定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原则,如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和便利性等。
此外,规定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和管理机构等。
二、审查要求该规定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的基本要求。
首先,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并有较高的科学性和技术先进性。
其次,要求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能满足消防疏散、灭火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最后,要求消防设计应考虑场地环境、工程特点和消防设施的配置等因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三、审查程序规定了消防设计审查的程序。
首先,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图纸进行申报。
然后,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技术评估和设计方案审核。
最后,如审查通过,发放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如不通过,应提出修改要求,并进行复审。
四、验收要求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基本要求。
首先,要求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验收。
其次,要求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进行试验和检验,确保其性能和质量。
最后,要求建设单位应向消防监督机构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监督管理规定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要求。
明确了监督管理的主体,即消防监督机构,并规定了其职责和权限。
同时,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违规处理、监督和抽查的规定。
针对以上规定,我认为还可以进一步加强以下方面的内容:一、加强技术支持为保障规定的有效实施,可以建立技术支持平台,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使各方人员能够掌握相关技术知识和操作方法。
二、加强信息共享建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信息的统一平台,使各相关部门能够及时获取和交流相关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能力。
三、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强化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能和力量,加大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各方遵守规定,不得违法操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3.12.2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活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起草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zqyjci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3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3年12月27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
附件: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殊建设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消防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消防专业工程,应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
第五条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满足工程安全需要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六)依法应当经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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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时间:2019年5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
第五条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二章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满足工程安全需要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六)依法应当经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二)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责任:(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提供图纸审查、检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检测意见负责。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第十三条依法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机关)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八)本条第一至七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九)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和消防设计文件。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第十四条所属范围的应当提供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专家评审论证材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七条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请要求;(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五)需要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的,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并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应当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得少于七人,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出具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未经全部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机关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二十一条具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消防设计审查机关申请消防验收。
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三)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合格文件。
第二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生产工艺和物品有特殊灭火要求的,应在验收前征求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对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第二十四条对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验收备案机关)消防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合格文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第二十五条消防验收备案机关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消防验收备案机关应当在已经备案的建设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
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消防验收备案机关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组织整改后向消防验收备案机关申请复查。
消防验收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未依照本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消防验收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消防验收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