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pptx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两者最小水平距离为杆塔高度的1.5 倍;与Q-1 级场所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0 米。
第二章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
Ⅱ电缆线路 第2.l.12 条 敷设的电缆一般应有铠装,当符合下列
情况时可使用无铠装的电缆:
一、Q-2 级场所电压为1000 伏及以下的塑料护套电 缆;
二、Q-2 级场所的控制、照明电缆; 三、Q-3 级、G-2 级场所电压为1000 伏及以下的电
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齐 全;
二、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
三、防用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签 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第一章总 则
第1.0.6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除应遵守本规范 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外,在扩建与改建 工程中,尚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 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的施工工序,尚 应事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 行。
二、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在埋有电气管路的设备基础 模板上,应标明测量电气管路引出口坐标的标高用的 基准点或基准线:
三、会使防爆电气装置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的抹面或装 饰工作,应全部结束;
四、电气装置安装用的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等, 应符合设计。
第一章总 则
第1.0.9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完毕, 土建应完成下列工作:
接线盒的级别和组别,不得低于场 所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 五、在各级爆炸危险场所的本安电路,均可使用防尘型。
第二章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
第2.1.4 条 引入Q-1 级、G-1 级场所的电气线路,在无 爆炸和无火灾危险场所的部分,铜芯电缆(绝
缘导线)可与铝芯电缆(绝缘导线)连接,但须两者的额 定电压相等,其线芯应用铜铝过渡
其上方,反之在其下方的左侧或右侧, 要避开正下方。
第二章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
第2.l.9 条 Q-1 级和G-1 级场所,单相回路中的相 线和零线均应有短路保护,并使用双极自动空气
开关同时切断相线和零线。 第2.1.10 条 Q-1 级和G-1 级场所3-10 千伏电气线
路中安装的零序跳闸保护,必须动作正确、可靠。 第2.1.11 条 架空电气线路严禁跨越爆炸危险场所,
第一章总 则
第1.0.1条本篇适用于具有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 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的施工及验收。
本篇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 (如火药、炸药、起爆药等)场所以及水、陆、空交 通运输工具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1.0.2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压接管连接。 第2.l.5 条 引入防爆充油型电气设备的线路,应使用耐
油的导线或电缆,否则应有防止绝缘油侵伤线芯 绝缘层的措施。 第2.l.6 条 爆炸危险场所除本安电路外,使用的电缆或
绝缘导线,其铜、铝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1.6 的规定。
第二章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
爆炸危险 环境
一、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造成建筑物个别处的缺 陷,应进行修补或粉刷;
二、电气设备基础的二次灌浆的抹面。 第1.0.10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除符
合本篇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它各篇中本篇未作 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1.0.11条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用镀锌 制品。
第1.0.12条电气装置在施工与交接验收时,应进行下 列检查:
第1.0.7条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 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 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1.0.8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前, 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妨碍的模板、 脚手架应拆除,现场清理工作结束;
第1.0.3条 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 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 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1.0.4条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 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设备应 有铭牌。
第1.0.5条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 验收检查:
一、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三、调整、试验项目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 四、按本规范规定提交的技术资料的文件,是否齐全。
第二章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
第一节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 Ⅰ一般规定 第2.1.1 条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电缆和绝缘导线,其
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得低于500 伏,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钢管内。 第2.1.2 条 电气工作零线绝缘层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相 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
1区 2区 10区 11区
电力 2.5 1.5 2.5 1.5
线芯最小截面面积(mm2)
铜
铝
控制
照明
电力
控制
2.5
2.5
×
×
1.5
1.5
4
×
2.5
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5
×
×
1.5
1.5
2.5
2.5
照明 × 2.5 × 2.5
爆炸危险场所电缆或绝缘导线线芯最小截面表2.1.6
第二章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
第2.1.7 条 变电所或配电所(室)与Q-1 级或G-1 级场所共用的隔墙上,严禁通过电气线路;与Q
第二章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
第2.l.3 条 电气线路除照明回路外,在爆炸危险场所内 不宜有中间接头。
电气线路中使用的接线盒、拉线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Q-1 级和G-1 级场所除本安电路外,均应用隔爆型; 二、Q-2 级场所除本安电路外,应用任意一种防爆类型; 三、Q-3 级、G-2 级场所可用防尘型; 四、Q-1 级、G-2 级场所除本安电路外使用的接线盒、
-2 级、Q-3 级G-2 级场所共用的隔墙上,可通过 与其有关的电气线路,并应符合本章第
2.1.14 条或第2.1.20 条第二、三、六款的规定。 第2.l.8 条 沿露天或开敞的有爆炸危险物质管道的
管道上敷设电缆或钢管配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沿爆炸危险性较小物质管道的一边敷设; 二、当管道内气体或液体蒸汽的比重大于空气时应在
第二章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
Ⅱ电缆线路 第2.l.12 条 敷设的电缆一般应有铠装,当符合下列
情况时可使用无铠装的电缆:
一、Q-2 级场所电压为1000 伏及以下的塑料护套电 缆;
二、Q-2 级场所的控制、照明电缆; 三、Q-3 级、G-2 级场所电压为1000 伏及以下的电
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齐 全;
二、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
三、防用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签 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第一章总 则
第1.0.6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除应遵守本规范 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外,在扩建与改建 工程中,尚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 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的施工工序,尚 应事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 行。
二、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在埋有电气管路的设备基础 模板上,应标明测量电气管路引出口坐标的标高用的 基准点或基准线:
三、会使防爆电气装置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的抹面或装 饰工作,应全部结束;
四、电气装置安装用的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等, 应符合设计。
第一章总 则
第1.0.9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完毕, 土建应完成下列工作:
接线盒的级别和组别,不得低于场 所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 五、在各级爆炸危险场所的本安电路,均可使用防尘型。
第二章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
第2.1.4 条 引入Q-1 级、G-1 级场所的电气线路,在无 爆炸和无火灾危险场所的部分,铜芯电缆(绝
缘导线)可与铝芯电缆(绝缘导线)连接,但须两者的额 定电压相等,其线芯应用铜铝过渡
其上方,反之在其下方的左侧或右侧, 要避开正下方。
第二章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
第2.l.9 条 Q-1 级和G-1 级场所,单相回路中的相 线和零线均应有短路保护,并使用双极自动空气
开关同时切断相线和零线。 第2.1.10 条 Q-1 级和G-1 级场所3-10 千伏电气线
路中安装的零序跳闸保护,必须动作正确、可靠。 第2.1.11 条 架空电气线路严禁跨越爆炸危险场所,
第一章总 则
第1.0.1条本篇适用于具有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 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的施工及验收。
本篇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 (如火药、炸药、起爆药等)场所以及水、陆、空交 通运输工具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1.0.2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压接管连接。 第2.l.5 条 引入防爆充油型电气设备的线路,应使用耐
油的导线或电缆,否则应有防止绝缘油侵伤线芯 绝缘层的措施。 第2.l.6 条 爆炸危险场所除本安电路外,使用的电缆或
绝缘导线,其铜、铝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1.6 的规定。
第二章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
爆炸危险 环境
一、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造成建筑物个别处的缺 陷,应进行修补或粉刷;
二、电气设备基础的二次灌浆的抹面。 第1.0.10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除符
合本篇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它各篇中本篇未作 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1.0.11条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用镀锌 制品。
第1.0.12条电气装置在施工与交接验收时,应进行下 列检查:
第1.0.7条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 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 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1.0.8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前, 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妨碍的模板、 脚手架应拆除,现场清理工作结束;
第1.0.3条 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 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 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1.0.4条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 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设备应 有铭牌。
第1.0.5条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 验收检查:
一、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三、调整、试验项目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 四、按本规范规定提交的技术资料的文件,是否齐全。
第二章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
第一节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 Ⅰ一般规定 第2.1.1 条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电缆和绝缘导线,其
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得低于500 伏,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钢管内。 第2.1.2 条 电气工作零线绝缘层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相 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
1区 2区 10区 11区
电力 2.5 1.5 2.5 1.5
线芯最小截面面积(mm2)
铜
铝
控制
照明
电力
控制
2.5
2.5
×
×
1.5
1.5
4
×
2.5
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5
×
×
1.5
1.5
2.5
2.5
照明 × 2.5 × 2.5
爆炸危险场所电缆或绝缘导线线芯最小截面表2.1.6
第二章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
第2.1.7 条 变电所或配电所(室)与Q-1 级或G-1 级场所共用的隔墙上,严禁通过电气线路;与Q
第二章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
第2.l.3 条 电气线路除照明回路外,在爆炸危险场所内 不宜有中间接头。
电气线路中使用的接线盒、拉线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Q-1 级和G-1 级场所除本安电路外,均应用隔爆型; 二、Q-2 级场所除本安电路外,应用任意一种防爆类型; 三、Q-3 级、G-2 级场所可用防尘型; 四、Q-1 级、G-2 级场所除本安电路外使用的接线盒、
-2 级、Q-3 级G-2 级场所共用的隔墙上,可通过 与其有关的电气线路,并应符合本章第
2.1.14 条或第2.1.20 条第二、三、六款的规定。 第2.l.8 条 沿露天或开敞的有爆炸危险物质管道的
管道上敷设电缆或钢管配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沿爆炸危险性较小物质管道的一边敷设; 二、当管道内气体或液体蒸汽的比重大于空气时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