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旨在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管理和验收。
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组织施工,准备施工材料和检测仪器,实施施工管理,
进行装置安装施工,并对安装施工进行质量检测验收。
第二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铺设、拆除等作业,准备施工、管理用品,建立施工和安装管理制度,保证装置安装施工工艺程序正确,切实做好施
工和管理,产品质量符合技术要求,装置安装施工安全可靠。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 GB50168-2012 》、《 GB50303-2013》等工程科技技
术标准要求施工,并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设备安装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一定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有序的施工,安装工人
应当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安全精神,并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装备和防护用品,严格按照
安装标准及施工程序进行安装。
第五条合格材料应具有一定的质量,并应提供合格证明文件,使用前应检查,确保
满足施工要求。
第六条施工过程中应遵循工程设计及施工施工方案等要求,做到施工标准、质量可靠,安全性高,合理节约材料,满足科技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检验制度,确保本工程建设产生的各种材料
及部件的性能、符合要求,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和竣工图纸设计进行验收,确保装置
安装工程验收符合合同协议。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落实工程验收的质量责任和技术责任,按照《 GB/T 50404-2005》等要求,准备验收文件,结合现场实际应用情况合理配备检测仪器,保证检测质量。
第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要求:
(1)合理规划电缆线路,采用合理的布置线路和引线等技术;
(2)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规范的电线电缆及接头料和配件;
(3)保证电线电缆接线牢固,不生锈、不开花、无变形、无丢失,波
纹管线路应无紊乱;
(4)满足电缆干线穿入墙体洞口容易磨损的要求,采用管道石棉板及
其他材料保护穿管;
(5)接线端子采用双方螺丝接线,接线材料应符合要求;
(6)电缆分支采用4口以上的灌耳式支接管,分支距端子口距离适当;
(7)将电线电缆固定在固定部位上;
(8)及时清除工作现场施工完毕后的垃圾和废旧材料;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验收要求:
(1)依据施工文档对电气工程遵守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考核和验收;
(2)对电气安装工程的材料质量以及加工、安装质量进行检查;
(3)回路的出线不得两用、不得混用、不得混接,每进出线应按说明
书及设计要求接线;
(4)试验电气安装工程的各工艺传动和控制系统,检查其动作状态是
否符合设计要求;
(5)对启动及运行状态检查、停机检查、故障应急处理及常规检查进
行测试;
(6)充分检查保护装置的有效性,保证机构及元件的正常运行;
(7)根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和验收手册,检查上下文件的完备性,检验人员需提供有效的检验文件;
(8)最后对电气安装工程总体质量进行检查,做出符合设计要求,且
实际完工情况符合施工标准的验收结论。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7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的通知建标[1996]47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4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气装置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8—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50259—96为强制性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中第十三篇“配线工程篇”和第十四照明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1 总则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技术文件应齐全。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doc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7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6]47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4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8—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50259—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中第十三篇“配线工程篇”和第十四篇“电气照明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1 总则1.0.1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1.0.5.1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32—82第四篇配电盘、成套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浙江省基本建设委员会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建设委员会实行日期:1982年10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2北京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篇适用于盘、柜装置(包括各型配电盘、台、箱及成套柜等)及二次回路结线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2条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包括现场制作)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3条盘、柜等在搬运和安装时应采取防震、防潮、防止框架变形和漆面受损等措施,必要时可将易损元件拆下。
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要求。
第1.0.4条盘、柜应存放在室内,或放在干燥的能避雨雪、风沙的场所,对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电气元件,应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1.0.5条凡所使用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1.0.6条设备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一、制造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二、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齐全,元件无损坏情况。
第1.0.7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1.0.8条对土建的要求:一、与盘、柜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二、设备安装前土建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1.屋顶、楼板施工完毕,不得有渗漏;2.结束室内地面工作;3.预埋件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4.门窗安装完毕;5.凡进行装饰工作时有可能损坏已安装设备或设备安装后不能再进行施工的装饰工作全部结束。
第1.0.9条盘、柜的安装除应符合本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高压电器篇”、“母线装置篇”、“低压电器篇”的有关规定。
第1.0.10条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用镀锌制品。
第1.0.11条盘、柜上所设模拟母线的标志颜色,应按表1.0.11规定。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1.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2.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3.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4.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低压电器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设备铭牌、型号、规格,应与被控制线路或设计相符。
外壳、漆层、手柄,应无损伤或变形。
内部仪表、灭弧罩、瓷件、胶木电器,应无裂纹或伤痕。
螺丝应拧紧。
具有主触头的低压电器,触头的接触应紧密,采用0.05mm×10mm的塞尺检查,接触两侧的压力应均匀。
附件应齐全、完好。
低压电器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落地安装的低压电器,其底部宜高出地面50~100mm。
操作手柄转轴中心与地面的距离,宜为1200~1500mm;侧面操作的手柄与建筑物或设备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m。
紧固件应采用镀锌制品,螺栓规格应选配适当,电器的固定应牢固、平稳。
有防震要求的电器应增加减震装置;其紧固螺栓应采取防松措施。
电源侧进线应接在进线端,即固定触头接线端;负荷侧出线应接在出线端,即可动触头接线端。
电器的接线应采用铜质或有电镀金属防锈层的螺栓和螺钉,连接时应拧紧,且应有防松装置。
母线与电器连接时,接触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连接处不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间隙,应符合:额定电压U≤500V,最小电气间隙10mm额定电压500V<U≤1200V,最小电气室外安装的非防护型的低压电器,应有防雨、雪和风沙侵入的措施。
电器的金属外壳、框架的接零或接地。
测量应在下列部位进行,对额定工作电压不同的电路,应分别进行测量。
主触头在断开位置时,同极的进线端及出线端之间。
主触头在闭合位置时,不同极的带电部件之间、触头与线圈之间以及主电路与同它触头闭合、断开过程中,可动部分与灭弧室的零件不应有卡阻现象低压断路器的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当无明确规定时,宜垂直安装,其倾斜度不应大于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性,提高工程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以下是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的一般规范:1. 施工前准备在进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之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施工方案设计、材料和设备准备、人员培训等。
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的流程和工艺,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2. 施工环境准备在施工现场应做好施工环境的准备工作,包括清理现场、搭建临时设施、保证施工区域的通风和采光等。
如果施工现场有特殊要求,应根据要求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
3. 施工人员配备施工单位应组织合适的人员进行施工,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施工规范和要求的理解和认识。
4. 施工过程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施工方案和施工流程进行施工,确保每个施工环节的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和隐患。
5. 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对施工中的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6. 施工文件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施工文件管理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文件进行归档和保管,确保施工过程能够追溯和查证。
对施工文件进行及时更新和调整,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7. 施工安全措施在进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要求,确保施工的安全性。
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保证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的安全。
8. 施工整理在完成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后,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整理和清理,清除施工垃圾和材料,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
对施工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施工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行。
二、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验收是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确认的程序。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一、施工规范1. 施工前准备在进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施工前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清理施工现场,确保无危险物品存在;•准备所需工具和材料:确保所有需要使用的工具和材料齐全;•制定施工计划:严格按照施工计划和相关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2. 施工过程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操作:•严格执行设计要求: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进行安装;•质量第一:确保安装质量,杜绝任何质量问题;•安全第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施工人员安全;•合理布线:合理布置电气线路,避免交叉、混乱等情况发生。
3. 施工验收完成施工后,进行施工验收是必不可少的步骤,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安装质量:检查电气装置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测试功能正常性:进行相关功能测试,确保电气装置正常工作;•清理施工现场:清理施工现场,保持整洁。
二、验收规范1. 施工质量验收在进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验收时,要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设计要求实现情况:检查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安装质量检查:检查电气设备的连接是否牢固、电缆是否绝缘良好等;•纠正安装问题:如发现任何安装问题,需及时纠正。
2. 功能性验收验收过程中还需要对电气装置的功能性进行检测,确保其正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启动测试:启动电气装置,检测其运行情况;•安全性测试:检查电气装置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标准。
3. 施工验收报告完成验收后,需要形成完整的验收报告,明确标明验收情况和结果,确保验收工作的记录完整且准确。
总结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施工方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整个工程顺利完成并符合相关标准。
同时,验收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通过合格的验收,保证电气装置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GB50169-20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16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UDC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GB50169-2016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ofgroundingconnection 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2016-08-18发布2017-04-01实施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ofgroundingconnection 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GB50169-2016主编部门:中国电⼒企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期:2017年4⽉1⽇中国计划出版社2016北京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6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92016,⾃2017年4⽉1⽇起实施。
其中,第3.0.4、4.1.8、4.2.9条为强制性条⽂,必须严格执⾏。
原国家标准《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同时废⽌。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
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8⽉18⽇前⾔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由中国电⼒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电⽓装置安装⼯程接地装置施⼯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的基础上修订的。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经⼴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泛征求意见和多次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篇适用于具有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篇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如火药、炸药、起爆药等)场所以及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1.0.2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l.0.3条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1.0.4条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齐全;二、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三、防用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第1.0.6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外,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尚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的施工工序,尚应事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l.0.7条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1.0.8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现场清理工作结束;二、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在埋有电气管路的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明测量电气管路引出口坐标的标高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三、会使防爆电气装置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的抹面或装饰工作,应全部结束;四、电气装置安装用的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等,应符合设计。
第1.0.9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完毕,土建应完成下列工作:一、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造成建筑物个别处的缺陷,应进行修补或粉刷;二、电气设备基础的二次灌浆的抹面。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GB5016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接地装置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接地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采用的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第1.0.5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1.0.6条接地装置的安装应配合建筑工程的施工,隐蔽部分必须在覆盖前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中间检查及验收记录。
第1.0.7条接地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电气装置的接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一、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二、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三、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四、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五、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可触及的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六、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七、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八、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电力设备。
九、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无避雷线的小接地电流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十、电除尘器的构架。
十一、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
十二、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十三、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十四、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
第2.1.2条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可不接地或不接零:一、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面的干燥房间内,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 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的外壳;但当有可能同时触及上述电气设备外壳和已接地的其他物体时,则仍应接地。
gb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1 总则1.0.1 为保证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接地装置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接地装置的安装应由工程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设计要求施工,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监督。
1.0.4 接地装置施工采用的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1.0.5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11.0.6 接地装置的安装应配合建筑工程的施工;隐蔽部分必须在覆盖前会同有关单位作好中间检查及验收记录。
1.0.7 各种电气装置与主接地网的连接必须可靠,接地装置的焊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规定,扩建接地网与原接地网应为多点连接。
1.0.8 接地装置验收测试应在土建完工后尽快安排进行;对高土壤电阻率地区的接地装置,在接地电阻难以满足要求时,应由设计确定采取相应措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1.0.9 接地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22 术语和定义2.0.1接地体(极)grounding conductor埋入地中并直接与大地接触的金属导体,称为接地体(极)。
接地体分为水平接地体和垂直接地体。
2.0.2自然接地体natural earthing electrode可利用作为接地用的直接与大地接触的各种金属构件、金属井管、钢筋混凝土建筑物的基础、金属管道和设备等,称为自然接地体。
2.0.3接地线grounding conductor电力设备、杆塔的接地螺栓与接地体或零线连接用的在正常情况下不载流的金属导体,称为接3地线。
2.0.4接地装置grounding connection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和,称为接地装置。
2.0.5接地grounded将电力系统或建筑物电气装置、设施过电压保护装置用接地线与接地体连接,称为接地。
GB5014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篇一:电气、仪表施工执行的规范与标准(2014年1月)电气、仪表施工执行的规范与标准(2014年1月实施)GB50252-2010《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147-20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8-20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49-20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调试用)GB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20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代替《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
仪表规范另外还有:GB50093-2002《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1-2007《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093与50131配套使用。
同时还应符合GB50236-2011《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标准:电气专业:没有电气标准,使用国标或合同规定。
仪表专业:使用SH/T 3521-2007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及其他合同规定规范。
GB50169—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arthed device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50169-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91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2月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三章和二个附录。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篇适用于具有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篇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如火药、炸药、起爆药等)场所以及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1.0.2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l.0.3条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1.0.4条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齐全;二、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三、防用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第1.0.6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外,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尚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的施工工序,尚应事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l.0.7条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1.0.8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现场清理工作结束;二、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在埋有电气管路的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明测量电气管路引出口坐标的标高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三、会使防爆电气装置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的抹面或装饰工作,应全部结束;四、电气装置安装用的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等,应符合设计。
第1.0.9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完毕,土建应完成下列工作:一、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造成建筑物个别处的缺陷,应进行修补或粉刷;二、电气设备基础的二次灌浆的抹面。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GB50168—92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12—26发布1993-07—01施行第一章总则第1。
0。
1条为保证电缆线路安装工作的施工质量,促进电缆线路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缆线路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500kV及以下电力电缆、控制电缆线路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矿山、船舶、冶金、化工等有特殊要求的电缆线路的安装工程尚应符合专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1.0.3条电缆线路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
0.4条电缆及其附件的运输、保管,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并应符合产品的要求.第1。
0。
5条电缆及其附件在安装前的保管,其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需长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保管的专门规定.第1。
0。
6条采用的电缆及附件,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1.0.7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及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
对重要的施工项目或工序,尚应事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
0。
8条与电缆线路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与电缆线路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二、电缆线路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1。
预埋件符合设计,安置牢固;2。
电缆沟、隧道、竖井及人孔等处的地坪及抹面工作结束;3。
电缆层、电缆沟、隧道等处的施工临时设施、模板及建筑废料等清理干净,施工用道路畅通,盖板齐全;4.电缆线路敷设后,不能再进行的建筑工程工作应结束;5.电缆沟排水畅通,电缆室的门窗安装完毕。
三、电缆线路安装完毕后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完成由于预埋件补遗、开孔、扩孔等需要而造成的建筑工程修饰工作。
第1。
0。
9条电缆及其附件安装用的钢制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用热镀锌制品.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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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篇适用于具有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篇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如火药、炸药、起爆药等)场所以及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1.0.2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l.0.3条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1.0.4条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齐全;二、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三、防用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第1.0.6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外,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尚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的施工工序,尚应事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l.0.7条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1.0.8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现场清理工作结束;二、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在埋有电气管路的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明测量电气管路引出口坐标的标高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三、会使防爆电气装置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的抹面或装饰工作,应全部结束;四、电气装置安装用的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等,应符合设计。
第1.0.9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完毕,土建应完成下列工作:一、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造成建筑物个别处的缺陷,应进行修补或粉刷;二、电气设备基础的二次灌浆的抹面。
第1.0.10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除符合本篇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它各篇中本篇未作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l.0.11条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用镀锌制品。
第1.0.12条电气装置在施工与交接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一、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三、调整、试验项目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四、按本规范规定提交的技术资料的文件,是否齐全。
第1.0.13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级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及其区域范围的划定见附录二和附录三。
第二章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第一节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Ⅰ一般规定第2.1.1条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电缆和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得低于500伏,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钢管内。
第2.1.2条电气工作零线绝缘层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
第2.l.3条电气线路除照明回路外,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宜有中间接头。
电气线路中使用的接线盒、拉线盒应符合下列要求:一、Q-1级和G-1级场所除本安电路外,均应用隔爆型;二、Q-2级场所除本安电路外,应用任意一种防爆类型;三、Q-3级、G-2级场所可用防尘型;四、Q-1级、G-2级场所除本安电路外使用的接线盒、接线盒的级别和组别,不得低于场所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五、在各级爆炸危险场所的本安电路,均可使用防尘型。
第2.1.4条引入Q-1级、G-1级场所的电气线路,在无爆炸和无火灾危险场所的部分,铜芯电缆(绝缘导线)可与铝芯电缆(绝缘导线)连接,但须两者的额定电压相等,其线芯应用铜铝过渡压接管连接。
第2.l.5条引入防爆充油型电气设备的线路,应使用耐油的导线或电缆,否则应有防止绝缘油侵伤线芯绝缘层的措施。
第2.l.6条爆炸危险场所除本安电路外,使用的电缆或绝缘导线,其铜、铝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1.6的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电缆或绝缘导线线芯最小截面表2.1.6第2.1.7条变电所或配电所(室)与Q-1级或G-1级场所共用的隔墙上,严禁通过电气线路;与Q-2级、Q-3级G-2级场所共用的隔墙上,可通过与其有关的电气线路,并应符合本章第2.1.14条或第2.1.20条第二、三、六款的规定。
第2.l.8条沿露天或开敞的有爆炸危险物质管道的管道上敷设电缆或钢管配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沿爆炸危险性较小物质管道的一边敷设;二、当管道内气体或液体蒸汽的比重大于空气时应在其上方,反之在其下方的左侧或右侧,要避开正下方。
第2.l.9条 Q-1级和G-1级场所,单相回路中的相线和零线均应有短路保护,并使用双极自动空气开关同时切断相线和零线。
第2.1.10条 Q-1级和G-1级场所3-10千伏电气线路中安装的零序跳闸保护,必须动作正确、可靠。
第2.1.11条架空电气线路严禁跨越爆炸危险场所,两者最小水平距离为杆塔高度的1.5倍;与Q-1级场所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0米。
Ⅱ电缆线路第2.l.12条敷设的电缆一般应有铠装,当符合下列情况时可使用无铠装的电缆:一、Q-2级场所电压为1000伏及以下的塑料护套电缆;二、Q-2级场所的控制、照明电缆;三、Q-3级、G-2级场所电压为1000伏及以下的电力、控制、照明电缆;四、Q-3级、G-1级、G-2级场所,敷设于密闭的电缆沟内的电缆。
第2.1.13条移动式电气设电的线路应使用橡套电缆,其接地或接零线芯应在同一护套内;电缆两端的接地或接零线芯与电气设备端子连接时,必须留有余量;电缆的型号和主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1.13的规定。
橡套电缆型号和主线芯最小截面表2.1.13注:W为户外线。
第2.1.14条电缆通过地面或楼板、墙壁及易受机械损伤处,均应装设厚壁钢管保护。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护管和建筑物间的空隙,应用100号水泥砂浆充填堵严;二、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后再填塞密封胶泥,密封胶泥填塞高度不得小于管子内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50毫米。
第2.1.15条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等的进线口,不论是压盒式或压紧螺母式,其引入的电缆和电缆引入后的密封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无防止电缆拔脱装置的进线口,适用于公称外径小于20毫米的电缆;二、有防止电缆拔脱装置的进线口,适用于公称外径大于20毫米的电缆;三、有电缆头腔的进线口,适用于铠装电缆;四、弹性密封垫内孔的大小,应按电缆外径切割,其剩余径向厚度不应小于电缆外径3/10,且不得小于4毫米;五、弹性密封垫的纵向长度不许切割,其长度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7/10,且不得小于10毫米;六、压紧螺母应经金属垫片压紧弹性密封垫,使引入口密封。
第2.1.16条有电缆空腔或密封盒的电气设备进线口电缆引入后应填塞密封胶泥,填塞高不应小于引入口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50毫米。
Ⅲ 钢管配线第2.1.17条钢管配线应使用水、煤气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Q-1级、G-1级场所应使用镀锌管;二、其它各级爆炸危险场所可使用黑铁管,内、外壁均应除锈、刷防腐漆(敷设于混凝土内的钢管外壁除外)。
第2.1.18条钢管间和钢管与电气设备,接线盒、灯位盒、隔离密封盒、防爆挠性连接管间的螺纹连接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螺纹应无滑扣,需涂导线性防锈脂或涂磷化膏、204号润滑脂、工业凡士林油,不得缠麻及涂其它油脂;二、螺纹啮合应紧密且有效扣数不少于5扣(指粗牙型法管螺纹),其外部丝扣不应过长;三、Q-1级场所,螺纹连接处尚须装设锁紧螺母;四、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连接处一般不焊跨接线。
注:防爆挠性连接管其螺纹隔爆结构部分的吻合扣数和长度。
应符合本章第2.2.8条八款的规定。
第2.l.l9条电气管路之间连接困难时不得采用倒扣,应使用防爆活接头。
第2.1.20条 Q-1级、Q-2级、G-1级场所的钢管配线,在下列各处应装设不同型式的隔离密封盒,做好隔离密封:一、电气设备的进线口(无密封装置时)。
二、管路通过与任何场所共用的隔墙时,应在隔墙的任意一侧装设横向式密封盒;三、管路通过楼板或地面引入其它场所时,均应在楼板或地面的上方装设纵向式密封盒;四、管径为50毫米以上的管路,应在每隔15米处装设纵向式或横向式密封盒;五、易积结冷凝水的管路,应在其垂直段的下方装设排水式密封盒;六、本条二、三款中的密封盒距墙面或棱板、地面不应超过300毫米,且此段管路中不得有接头。
第2.1.21条做隔离密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隔离密封盒的内壁应无锈蚀、灰尘、油渍;二、导线在盒内不得有接头,且导线之间及与盒壁之间,均应使其分开至最大距离;三、密封堵料应使用非燃性纤维材料;四、密封胶泥或粉剂密封填料的包装必须密封严密,否则严禁使用;粉剂密封填料与水的配比、搅拌速度应遵守产品的规定,浇灌时间严禁超过其初凝时间;五、填充密封胶泥(或与水配好的粉剂密封填料)时,应将盒内充实,填满至浇灌口的下端为止,凝固后其表面应无龟裂;排水式隔离密封盒充填后的表面应光滑,并有自行排水的坡度。
第2.1.22条钢管配线在下列各处应装设防爆挠性连接管:一、电机的进线口;二、管路与电气设备连接困难处;三、管路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处。
第2.1.23条防爆挠性连接管应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一、Q-1级、G-1级场所应使用隔爆型;Q-2级场所可使用防爆安全型;其它各级爆炸危险场所可使用防尘型;二、Q-1级、Q-2级场所使用的防爆挠性连接管,其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场所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三、环境温度不应超过±40℃;四、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5倍。
第2.l.24条钢管配线的电气设备,其进线口处弹性密封垫上多余的线孔,应用外径稍大于其孔径的导线堵塞密封。
Ⅳ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的线路第2.l.25条安全火花型电气设备配线工程中的导线、钢管、电缆的型号、规格以及配线方式、线路走向和标高与关连设备的连接线等,除必须按设计施工外,尚应符合产品的有关规定。
第2.1.26条一般电路(见附录七注3)的配线工程,应符合本节Ⅰ、Ⅱ、Ⅲ中的规定。
第2.1.27条本安电路(见附表七注l)、关连电路(见附录七注2)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本安电路的电气配管和电缆敷设,除可按本规范“配线工程篇”和“电缆线路篇”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第2.1.3条五款、第2.1.7条、第2.1.14条、第2.1.20条二、三、六款、第2.1.21条,第2.l.22条二、三款的规定;二、本安电路与关连电路不得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本安电路或关连电路严禁与其它电路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三、两个及以上的本安电路不应共同用一电缆(电缆线芯分别屏蔽者除外)或钢管(用屏蔽导线除外);四、配电盘内本安电路、关连电路、其它电路的端子,相互间应装设高于端子的绝缘隔板(或接地的金属隔板)或有不小于50毫米的间距;本安电路、关连电路的端子排应有绝缘的防护罩;本安电路、关连电路的盘内配线,应与其它电路分开束扎、固定;五、本安电路除设计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应接地(指电路本身,井非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六、本安电路中的电缆、钢管、端子板应有天蓝色的标志;七、在非爆炸危险场所中的本安电路、关连电路也应符合本条有关规定;八、本安电路的保护管不应用镀锌钢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