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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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临政办发[2010]42号
【发布部门】临汾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21
【实施日期】2010.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临汾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临汾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其它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以划拨方式取。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威政办发[2009]132号•【施行日期】200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09〕13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威海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调整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中类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为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对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的地下建筑物,如地下室、半地下室、配电室、各类泵(站)房、防灾减灾通道、地下通道等配套设施用房,其面积不计入计算容积率的范围;对地下空间作为商场等经营性用房的,其面积计入计算容积率的范围。

第四条市规划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市规划部门履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济南市规划局、济南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规划局、济南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规划局、济南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规划局,济南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济规政[2009]9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规划局、济南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规政〔2009〕9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济南市规划局济南市监察局二OO九年十二月二日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确需调整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审批前,以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研究成果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审批后以公布的规划成果为依据。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百政办发[2011]190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1〕1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百色市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百色市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科学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有关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百色市城市、镇、乡规划区范围内(以下简称规划区)国有出让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第三条在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提出包括容积率指标在内的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出让条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出让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擅自调整。

第五条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总和,应该与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合。

第六条调整容积率,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能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

容积率的调整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用地所在区域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的;(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动的;(三)建设项目用地原有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五)住宅建设用地因上述情况需要调整容积率的,还应考虑到周边区域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容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2.17•【文号】建规[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2008年1月7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直辖市规划局(委)、监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强化容积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城乡发展建设中,城市和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责任。

容积率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指标之一,既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必须规定的重要内容,也是进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时必须严格控制的关键指标。

近年来,一些地方城乡规划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在城乡规划的行政审批中,对容积率的调整搞"暗箱操作",涉及容积率管理的腐败案件时有发生,对城乡建设产生了不良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强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于规范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推进城乡规划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07•【字号】滨政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1月15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7日滨州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妥善解决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问题,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通过收回土地使用权,以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一)土地出让后,非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日期开工满2年以上的;(二)已出让的工矿仓储、科教文卫等非经营性用地,现城市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且需重新建设的;(三)《出让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时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09年12月4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容积率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在本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容积率作出调整的:(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的;(二)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容积率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需要调整的;调整后的容积率必须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以及其它规划技术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需要调整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是否调整的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永政办发[2008]3号【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1.23【实施日期】2008.0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永州市中心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情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元月二十三日永州市中心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的调整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创造优质服务发展环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二章调整条件第三条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市规划建设局应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它开发强度指标。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四条调整容积率,在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所承担能力的前提下,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位于中心城市I类地区(老城区)的建设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根据《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条件,可以进行容积率奖励的;(二)因政策原因,建设用地原有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
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吉建办[2012]17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3.31
【实施日期】2012.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

(吉建办[2012]17号)
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是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的重要措施,各地规划(住建)部门要从促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政治高度出发,深刻领会《通知》的精神实质及其重要意
义。

容积率是规划审批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的关键性指标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
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十政办规[2009]4号
【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27
【实施日期】2009.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十政办规〔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十堰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
知》(国发〔2001〕15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
知》(建规〔2008〕227号)等法律、法规和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应。

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2号).

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2号).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0]28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0]28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0〕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商洛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0年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商洛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原建设部2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的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容积率制定和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负责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市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规划部门举报和反映违反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奖励。

第五条市规划部门在下达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同时抄送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监察局。

第六条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的容积率。

第七条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3.国家和省上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4.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期: 05月18日来源:访问次数:264283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监察厅鲁建发[ ]1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监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 ]227号)要求,省建设厅、监察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对强化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规范调整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等做了明确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主题词:城市规划调整办法通知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各市人民政府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涉及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中类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由各设区的市按照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等原则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5•【字号】•【施行日期】200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嘉兴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筑容积率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市区(含秀城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下同)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其它出让方式取得的商业、住宅、办公等性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建筑容积率调整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其它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建设用地,需调整建筑容积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二)建设用地区域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三)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四)住宅建设用地,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还须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如中小学、幼儿园等)所能承担的条件;(五)市政府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建筑容积率,须按评估日楼面地价补交出让金。

补交的出让金计算方法为增加的建筑面积乘以楼面地价,或按新设定的容积率重新评估后确认的地价减去原有出让地价。

第四条建筑容积率调整审批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建设用地所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筑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方案,并附调整后的建筑设计方案。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调整建筑容积率的申请后,按照初审、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或组织城市规划专家组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的程序进行评审。

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鲁建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9]10号)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监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要求,省建设厅、监察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对强化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规范调整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等做了明确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涉及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中类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由各设区的市按照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等原则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青岛容积率计算规则

青岛容积率计算规则

关于印发青岛《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信阳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信阳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信阳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信阳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信阳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信阳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的地块内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计算容积率的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指标及对应的地块总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统一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鼓励在地下建设停车场、储藏室,地下及半地下建筑(人防、停车场、储藏室等)不计入容积率;建筑底层设置的地上车库、储藏室高度2.2米≤H<2.5米的,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建设用地在土地出让时,容积率由城乡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没有城乡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五条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容积率。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地块,应先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城乡规划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应保持容积率指标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

对于同一地块分期开发的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中容积率的上限。

住建部容积率管理办法

住建部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7-09-15 信息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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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原审批机关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

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五)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六)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

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条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

在论证后,应将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公开。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

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容积率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且前后一致,并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公开,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符合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要求。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核实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要求。

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容积率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因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查处。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容积率调整或违反公开公示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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