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实施方案-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人员安置
国企间股权整体转让,职工安置流程
国企间股权整体转让,职工安置流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改革众多,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国企之间的股权整体转让。
这一举措不仅影响着企业的股东结构,也涉及到众多职工的切身利益。
职工的安置流程成为了国企间股权整体转让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一、国企间股权整体转让的背景1. 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国有企业在市场上面临着竞争加剧、产业结构调整等诸多挑战,因而需要进行改革。
2. 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国企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和政策,鼓励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整体转让,推动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3. 企业自身发展需求为了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提高效益,国企希望通过引入更多的外部资源和管理经验,实现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国企间股权整体转让的实施过程1. 股权转让方案的制定国企在进行股权整体转让时,需要制定详细的转让方案,包括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交易方式等内容,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2. 公开招标或协商转让国企间股权整体转让通常会通过公开招标或协商的方式进行,通过市场化的竞争,确定最终的买方。
3. 股权交易的完成一旦买卖双方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意见,便进行股权交易,包括不动产的过户、资金的划拨等程序,完成股权的转让。
三、职工安置流程的重要性1. 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是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利益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职工安置流程是确保这一点的关键。
2. 维护社会稳定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基石,其改革必然会涉及众多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如果安置不当,很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
3. 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职工安置流程的顺利进行,有助于职工心无旁骛地投入到新的工作中,从而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四、职工安置流程的具体步骤1. 制定安置方案企业在进行股权整体转让前,应当制定详细的职工安置方案,包括安置的职位、岗位工资、社会保险等内容。
2. 与职工进行交流企业应当与职工进行交流,详细说明股权整体转让的情况和对职工的影响,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赣府发[2005]17号2005年9月1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实施以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多方面的进展,同时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积极推行市场化用工制度和方式,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省属企业要在清理职工档案,理顺劳动、人事、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采取多种竞争性的用工岗位管理形式,全面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二、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企业和职工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采用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后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企业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不控股或不参股的,解除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三、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并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改制企业给予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采取以下方式计发:(一)改制后省属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企业的职工和未能与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由原所在企业改制当期一次性支付。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
交易结构设计
交易方式选择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如协议转让 、公开竞价等。
交易价格确定
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交易价 格,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交易协议签订
在交易结构设计的基础上,与目标公司及其股东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双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02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
01
国有资产评估是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重要前提,必须依据《国 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
02
评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
和其他资产。
评估方法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
03
格法等。
招标、拍卖、挂牌
背景介绍
某国有企业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优化资源配置,计划进行股权 转让。
转让过程
企业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 企业或投资者。
影响分析
股权转让后,企业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可能对企业的治理结构 、经营策略等产生影响。
案例二:某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股权置换
背景介绍
某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合作,通 过股权置换的方式实现资源共享 和优势互补。
置换过程
国有企业将部分股权置换为私营 企业的股权,私营企业则将其部 分股权置换为国有企业的股权。
影响分析
股权置换后,企业的股权结构发 生变化,可能对企业的治理结构 、经营策略等产生影响,同时可 能涉及到企业控制权的变化。
案例三:某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后的整合
背景介绍
某国有企业完成股权转让后,需要进行企业整合,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协同发展。
国有股权转让实施方案
.企业转让国有股权操作程序企业转让国有股权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第一步:取得同意进行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需获得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转让投资企业国有股权需报送材料如下:1.转让方的书面申请报告;2.国有控股企业同意转让的董事会决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3.转让标的企业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转让决议应注明转让给法人还是自然人及转让股权比例;4.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①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股权的基本情况;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行为的有关批准或决定情况;③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④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⑤国有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置方案;⑥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⑦如转让企业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5.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6.转让标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8.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步:开展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根据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可按以下程序操作:1.清产核资:对于国有企业,由转让方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进行清产核资,并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
具体步骤如下:⑴由企业向所属的上级机构提出申请;⑵由上级机构转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⑶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⑷企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⑸由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笔者对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拟定以下实施方案,仅供有关国有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作为参考。
1、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股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企业内部决议和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批的依据之一。
2、内部决议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资产评估结果,职工安置方案,土地安置方案,债权债务的处置方案,转让方式,转让价格,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收益与成本估算,收益处置方案,重大事项披露等。
4、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企业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文件:(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3)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5)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6)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5、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
清产核资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资产。
国企改革合并吸收、注销、股权转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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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方案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方案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方案是一种详细计划,用于规划和执行国有企业内部或外部的股权交易。
这个方案通常需要经过审批程序,并确保合法、公正、透明、顺利进行。
以下是一个可能包含的股权转让方案的一般性要素:1.背景和目的:说明股权转让的背景、动机和目标,包括国有企业为何考虑进行股权转让以及期望实现的目标。
2.股权转让的范围:明确计划中涉及的股权数量、比例以及转让的对象(可能是内部员工、其他国有企业、私人投资者等)。
3.定价机制:描述股权的定价方法,可以是市值评估、净资产法、收益法等。
确保定价机制公正、合理,符合法规要求。
4.交易结构:确定股权交易的具体结构,包括是否进行一次性交易、分期交易,以及是否涉及现金、股票或其他资产的支付。
5.法律法规遵从:确保股权转让方案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法律风险。
6.披露与透明度:描述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政策,确保相关信息对所有相关方公开并可获取。
7.交易流程:详细说明股权转让的流程,包括交易准备、投标程序(如果适用)、交易谈判、合同签署和交割等阶段。
8.股权转让的影响:评估股权转让对企业治理、管理层、员工、业务发展等方面的潜在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管理和调整方案。
9.相关方沟通计划:制定与各利益相关方的沟通计划,包括内部员工、投资者、监管机构等,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10.审批程序:列明需要经过的所有内部和外部审批程序,包括公司董事会、国资委、证监会等。
11.退出机制:确定交易完成后的退出机制,包括是否存在回购条款、期权等安排。
12.风险管理:识别潜在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计划,以确保交易的成功和稳健性。
这些要素将有助于确保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方案在合规、经济、战略上都具备清晰的规划和执行路径。
由于每个国有企业的具体情况可能有所不同,方案的具体细节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企业股权转让(混改)职工安置方案(职代会版)4
天津有限公司股权及债权转让(混改)职工安置方案天津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系天津XXXX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按照天津市市委、市政府和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拟对XXXX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权转让。
经公司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一、人员基本情况:截止20 年月日,本公司现有人员基本情况如下:1、在册职工人,其中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人,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人,职业病鉴定和待伤残等级鉴定人。
(1)在岗职工人;●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人(2)离岗职工人;●内退职工人●待岗职工人●残疾人人2、离退休职工人(1)离休干部人;(2)退休人员人;3、劳务派遣职工人。
二、职工安置范围和原则:1、范围:本公司全体在册职工、退休人员和劳务派遣职工;2、原则:分类安置,依法依规操作,保持稳定。
对于在本公司实施本方案时点,已超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以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为准),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组员:职工安置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工安置实施的日常事务处理。
四、职工安置规定:(一)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企业与职工(含劳务派遣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领取经济补偿金。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到社区和区劳动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工作年限的计算规定:(1)以末次加入本公司时间,计算本公司工作年限;(2)原为天津XXXX厂职工过去未领取经济补偿直接转移到本公司的职工,天津XXXX厂末次加入工龄计算在本公司工作年限;(3)因集团系统内组织安排调动的职工,依集团文件,以末次加入集团公司(集团所属企业)时间,计算其本公司工作年限;(4)直接由本公司安置就业的军队退伍(复员)军人,按规定其军龄计算为本公司的连续工龄;(5)终止本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用工的,同时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以本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时间,计算其经济补偿金年限;(6)劳务派遣职工以末次加入劳务派遣机构时间,计算工作年限。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1、国有股与国有企业根据1994年11月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参照适用此规定),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家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有法人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根据国务院2003年5月27日公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由作为其出资人的国务院、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2、国有股转让的要求根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资委、财政部颁布并于2004年2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要求:①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②交易股权权属清楚;③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④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全部国有股转让或部分转让股权使国家丧失控股的,已经取得同级政府批准)3.国有股转让程序①内部审议。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②出资人审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
其中,转让企业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股改重组方案
6.加强法律合规,确保股改重组顺利进行。
五、风险防控
1.政策风险: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动态,确保股改重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市场风险:充分研究市场状况,合理预测业务发展前景,降低市场风险;
3.人才流失风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降低人才流失风险;
4.法律合规风险:加强法律合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二、目标定位
1.调整股权结构,实现国有股权占比合理化;
2.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提高公司决策效率;
3.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公司业务竞争力;
4.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满意度;
5.确保股改重组过程合法合规,维护各方利益。
三、股改重组方案
1.股权结构调整
(1)引入战略投资者:选择具备行业背景、资本实力和业务协同效应的战略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降低国有股权比例,优化股权结构。
股改重组方案
第1篇
股改重组方案
一、项目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改革步入关键阶段。股权分置改革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对于优化企业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本项目旨在推动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公司”)进行股改重组,以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目标定位
3.业务整合与优化
(1)梳理现有业务,聚焦核心业务,剥离非主营业务;
(2)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业务板块间的协同效应;
(3)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品竞争力;
(4)拓展市场渠道,提高案,确保员工合法权益;
(2)开展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综合素质;
(3)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
4.法律合规风险:加强法律合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XX国有股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
XX国有股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来源:未知作者:佚名q 日期:10-01-20根据市政府常务办公会议[2005]14号会议纪要精神,为确保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工作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职工,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职工基本情况截至2006年7月31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数为1860人,其中:在职职工1468人(含内退职工252人),退休人员392人(以上数字以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数为准)。
二、职工安置原则1、在国有股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国有股股权转让后的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续企业”)与职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职工继续上岗,并按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有关政策执行。
2、职工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存续企业工作,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离开存续企业自谋职业。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原则上企业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选择留在存续企业工作的职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原上岗职工,继续安排上岗,原有劳动关系不变,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再保留国有职工身份,也不得在存续企业就业。
3、自愿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自行办理档案托管手续,个人全额续缴社会保险(含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
4、职工安置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在国有股股权转让完成后实施。
三、职工安置具体办法(一)在职职工安置1、在岗职工:国有股股权转让完成时,选择继续留在存续企业工作的,其原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职工与存续企业双方继续履行,接续劳动关系,工龄连续计算。
其原劳动合同自国有股股权转让完成后到期的,存续企业应与之续签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
存续企业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在符合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和现行管理办法的前提下,选择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中层管理人员一年内级别不降;在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不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原企业的薪酬制度和职工待遇保持一年内不变。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后职工安置方案包括哪些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后职⼯安置⽅案包括哪些股权转让相应的股东也会发⽣变化,公司股权转让应当到相关⼯商部门进⾏备案。
办理股权更⼿续,公司的变更⼿续不应该只有股权变更,还有可能是公司法⼈进⾏变更。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后职⼯安置⽅案包括哪些1、继续留⽤原企业职⼯,重续劳动合同关系通常情况下,在企业并购时,并购双⽅约定在并购后留⽤原企业职⼯,并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
如果被并购的企业为国有企业,并购后属于⾮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向职⼯⽀付经济补偿⾦。
2、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关系、⽀付经济补偿⾦对于企业并购时所出现的富余⼈员,可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
具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操作,并向解除劳动合同的职⼯依法⽀付补偿⾦。
3、⿎励创业性再就业⿎励创业性就业,如本⼈要求从事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可以申请办理给予⼀定时间的创业期,其间⼯龄照算,不计⼊待岗时间,并享受有关保险待遇,从⽽减轻企业的压⼒。
创业性就业政策给予创业者⼀定的过渡期,期满后可以办理待交流重新上岗或办理辞职、调动⼿续。
解决企业并购中职⼯安置问题的对策建议1、完善企业并购职⼯安置⽅⾯的⽴法企业并购涉及职⼯安置、社会保险、⾦融、税收和资产评估等⼀系列法律问题,因此,在⽴法⽅⾯,应尽快完善企业并购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与企业并购职⼯安置有关的⽴法。
近年来为了规范企业并购过程中的职⼯安置问题,国家相继出台了《企业兼并暂⾏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关于国有⼤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员的实施办法》等规章,对职⼯安置的补偿⽅式、补偿标准等做出了⼀些相应的规定。
但这些规章的法律效⼒低、标准不⼀,不少仍处于法律空⽩状态。
应考虑制定企业并购法等法律,对职⼯安置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做到“有法可依”,使职⼯安置这⼀⽼⼤难问题在法治轨道上予以解决。
2、适当加强政府对企业并购职⼯安置的关注程度为了降低企业并购可能引起的社会震荡,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地⽅政府可以对企业并购特别国有企业并购活动,进⾏必要的⼲预,要求并购⽅对被并购企业的职⼯进⾏妥善安置。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笔者对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拟定以下实施方案,仅供有关国有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作为参考。
1、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股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企业内部决议和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批的依据之一。
2、内部决议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资产评估结果,职工安置方案,土地安置方案,债权债务的处置方案,转让方式,转让价格,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收益与成本估算,收益处置方案,重大事项披露等。
4、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企业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文件:(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3)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5)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6)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5、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
清产核资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资产。
企业股权转让(混改)职工安置方案(职代会版)4
企业股权转让(混改)职工安置方案(职代会版)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可以领取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规则如下:1)在岗职工:按照每年工作1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每个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2)离岗职工:按照每年工作10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每个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3)退休职工:按照每年工作1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每个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4)劳务派遣职工:按照每年工作1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每个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3.失业保险金的申领: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以到社区和区劳动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职工安置实施:本公司职工安置方案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并报XXX、市政府备案后,由职工安置小组负责实施。
职工安置小组将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公布相关政策和信息,保证方案的公开透明和公正执行。
同时,职工安置小组将与职工充分沟通,听取职工意见,做好安置工作。
根据XXX发〔2008〕165号文件规定,本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下:1.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对于2008年1月1日(含)以后的工作年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天津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则经济补偿金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如果职工月工资高于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改制基准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xx国有股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
xx国有股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XX国有股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来源:未知作者:佚名q 日期:10-01-20根据市政府常务办公会议[2005]14号会议纪要精神,为确保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工作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职工,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职工基本情况截至2006年7月31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数为1860人,其中:在职职工1468人(含内退职工252人),退休人员392人(以上数字以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数为准)。
二、职工安置原则1、在国有股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国有股股权转让后的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续企业”)与职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职工继续上岗,并按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有关政策执行。
2、职工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存续企业工作,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离开存续企业自谋职业。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原则上企业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选择留在存续企业工作的职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原上岗职工,继续安排上岗,原有劳动关系不变,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再保留国有职工身份,也不得在存续企业就业。
3、自愿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自行办理档案托管手续,个人全额续缴社会保险(含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
4、职工安置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在国有股股权转让完成后实施。
国有企业转让股权员工如何处置
国有企业转让股权员⼯如何处置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成⽴的企业,如果国家是唯⼀出资⼈时,属于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企业转让资产的,⼀般需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那么国有企业转让股权员⼯怎样处置?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国有企业转让股权员⼯如何处置国有企业转让股权的,不涉及到员⼯安置问题,转让股权只需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清算,才要安置员⼯。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六条【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使】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七⼗三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七⼗⼆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怎么办1、股东向公司内的其他股东转让股权:如果公司股东间互相转让股权,那么转让是不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的,股东可以⾃⼰决定要转让给哪个股东,以及转让多少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先,转让股权的股东应该将转让事项书⾯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三⼗⽇内答复:(1)其他股东在三⼗⽇内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2)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此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基于彼此的信赖⽽建⽴起来的,兼有资合与⼈合的特点,为了维持公司股东彼此信赖的需要、公司内部的稳定性,保持股东间良好的合作关系,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先考虑在公司现有的股东间进⾏。
国有股权处置方案
国有股权处置方案一、背景国有股权是指国家通过购买、投资、划拨等方式取得的企业股权,是国家企业改革的重要资产。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不善等诸多问题,我国许多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不够合理、市场竞争力不足,需要进行股权处置。
二、股权处置的意义股权处置可以优化国有资产结构,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提升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具体来说,股权处置的意义如下:1.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通过股权处置,引入优秀的股东和管理团队,促进国有企业与市场接轨,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2.促进国有企业改革。
股权处置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一步,可以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范围,提高企业盈利水平。
3.拓宽国有资产的运营渠道。
股权处置可以引入优秀的股东和资本,拓宽国有资产的运营渠道,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
三、股权处置的方式股权处置的方式主要包括协议转让、公开招标、资产重组、上市发行等。
具体来说,股权处置的方式如下:1.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是指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转让股权的协议,是一种常见的股权处置方式。
通常,协议转让需要由双方签订协议书,明确转让金额和时间等相关事项。
2.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以公开方式招标出售股权,选择最合适的竞标者来收购股权。
公开招标可以增加转让流程的透明性和公正性,并获取更好的股权转让价格。
3.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是指通过合并、分立、采并等方式进行企业重组,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资产重组通常不会涉及到全部的股权转让,而是转让部分股权。
4.上市发行。
上市发行是指将企业的股票公开发行到证券市场,以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和股东支持。
上市发行需要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认证。
四、股权处置的注意事项股权处置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市场要求,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规避投机行为。
股权处置需要遵守市场规律,避免出现投机行为和非理性价格波动等不稳定因素。
2.保护国有资产。
在股权处置过程中,需要保护国有资产的利益,避免资不折则,失去了国有资产的实际控制权。
(整理)国有股权转让一定要进行职工安置吗
国有股权转让一定要进行职工安置吗?不完全是,如果是股权转让,目标公司肯定是,要么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要么是由原国有公司转制而来的。
如果是国有独资股权转让,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方法〔第3号令〕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警醒职工安置: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如果不是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转让,无需安置职工,职工的劳动合同仍然由目标公司作为劳动合同主体来履行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如果是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转让,《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定要安置职工,进行经济补偿,由于不是国有独资公司,不适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方法〔第3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
但是,我们在进行涉及中央企业作为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为了职工的稳定,对客户的解释是也适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方法〔第3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职工安置,并由职代会依法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后进行职工安置,尽量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职工称之为安置费或者身份置换补偿金〕,然后与职工签署劳动合同。
我们也遇到中央企业作为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时,职工既要拿到身份转换补偿金同时又要继续保存工作的各种要求,试图阻止国有控股企业不要退出,认为一旦民营企业界盘后职工的利益没有保障,几次职代会也无法通过职工安置方案。
其实,这是职工对于特别负责任的中央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的误解或者要挟,国有控股企业股权转让不是必须要安置员工,目标公司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目标公司不可能与职工没有劳动合同。
股东的变更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执行。
如果职代会对于保障职工利益的职工安置方案不予通过,要么直接依法审批后进入产权交易中心依法进行股权转让,要么由目标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先进行经济性裁员,解除局部或者大局部职工的劳动合同后再启动股权转让程序,要么目标公司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安置职工后进行重组或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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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笔者对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拟定以下实施方案,仅供有关国有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作为参考。
1、可行性研究报告
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股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企业内部决议和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批的依据之一。
2、内部决议
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制定转让方案
转让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资产评估结果,职工安置方案,土地安置方案,债权债务的处置方案,转让方式,转让价格,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收益与成本估算,收益处置方案,重大事项披露等。
4、审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企业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3)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6)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5、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
清产核资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资产。
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财务审计由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包括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6、评估
由转让方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范围包括企业的有形资产如机器、房产、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另外还包括股权。
评估基础是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结果。
7、公告
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
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
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5)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6)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7)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8)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9)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8、选择受让方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9、签订合同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0、付款
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
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11、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登记。
12、产权变更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备注:
1、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2、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