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部门关于编报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部门关于编报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1.25•【文号】发改办社会〔2021〕929号•【施行日期】2021.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部门关于编报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21〕9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残疾人联合会,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推进实施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拟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社会福利、退役军人褒扬优抚、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
现将编报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计划建议方案必须符合《“十四五”时期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实施方案》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方向及相关要求,遴选前期工作成熟、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确保投资计划下达后能尽快执行。
不符合专项建设规划条件、前期工作不完备的项目一律不纳入安排范围。
(二)计划建议方案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衔接。
所有申报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确保入库项目信息无误并与纸质文件完全一致。
申报投资计划的项目要由“年度投资计划”库推送,并准确填写申请资金年份等信息。
(三)计划建议方案要区分轻重缓急,按先后次序对具体项目进行排序,严格按照专项规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和限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突破。
各地方对项目负有主体责任,要严格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地方建设资金,严格防范由此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就《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相关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cn。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1月21日附件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内涵】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决策、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是指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前款规定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企业、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项目建成后能够产生经营性收入的项目。
第三条【适用外延一】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主要投向《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并通过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社会投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2•【文号】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领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完成“十四五”各项目标任务,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社会领域5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社会领域相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社会规〔2021〕52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3月12日附件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标准第三章计划申报第四章资金下达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产粮大县方向具体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一)申报范围1、保障性安居工程。
支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城市和工矿、林区、垦区等各类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
2、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重点水利骨干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农村公路、农村沼气工程,新增千亿斤粮食工程,支持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种养业良种工程等。
3、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西部铁路、中西部支线机场和西部干线机场,煤矿安全改造,城镇供水、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贫困县和重点建制镇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4、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建设。
支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公检法司基础设施,文化、基层就业服务设施等其他社会事业建设。
5、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建设。
支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污水管网、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工程,重点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及重点工业污染治理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重点防护林建设等生态工程。
6、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结构调整。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技术改造、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服务业项目。
(二)申报材料要求1、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核(备案)。
2、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证);4、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5、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6、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廉租住房(一)申报范围在建或前期工作落实(至少已批复可研),纳入当地政府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含上两年度已上报、上一年度中央未安排投资补助的项目),可申报当年度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二)申报材料要求1、由具备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文本。
2、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议方案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
注: 1、项目名称填写可研批复项目全称;投资金额不含征地费用;建设性质指新建、扩建、改扩建、改建;建设内容要详实填写
2、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即为监管责任人,不能填报具体办事人员。
3、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应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对于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项目 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监管责任人必须填报;对于切块打捆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监管责任人必须填报。
4、在向我委申报投资计划时,切块打捆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我委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省级发展 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填报入库;未分解落实责任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承担
5、本表中的“地方投资”包含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地方预算内投资、地方专项建设基金、其他地方财政性建设资金等,“其他投资”包含国家重大 款、利用外资和其他投资。
6、请在备注中标注是否有PPP、公建民营。
实填写,包括具体建设部位、面积内容等;可研等要注明批复文号。
排到具体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日责任单位监管责任人必须填报。
理部门,我委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分解后的单个具体项目分解落实责任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性建设资金等,“其他投资”包含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企业自有投资、银行贷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项目)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议方案表
)
方案表。
中央预算内农业建设项目投资建议计划的请示
请示内容:尊敬的领导:我单位拟在今年的中央预算内申请农业建设项目投资,特向贵部门递交投资建议计划请示,具体内容如下:一、项目背景1.1 项目名称:农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1.2 项目概况:本项目旨在通过建设现代化示范基地,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1.3 项目地点:本项目拟在XX省XX市进行实施,涉及XX乡镇XX 村庄。
二、项目建设目标2.1 实现农业现代化:通过引进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设施设备,打造示范基地,推动农业产业的现代化发展。
2.2 推进农村振兴:通过项目实施,带动周边农民增收致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2.3 落实生态环保:在项目建设中,注重生态环保工作,保护农田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农业发展。
三、项目建设内容3.1 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排水系统、灌溉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农田生产条件。
3.2 技术引进和培训:引进先进的作物种植、养殖、灌溉等技术,并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
3.3 农业产业开发:发展农业产业,推动农产品加工等环节,拓展农民的增收渠道。
四、项目投资计划4.1 投资总额:本项目拟计划投资XX亿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XX亿元,地方政府配套资金XX亿元。
4.2 资金用途:资金将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技术引进和培训等方面。
4.3 资金保障:将建立健全的资金使用和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和透明。
以上为本单位农业建设项目投资建议计划,请领导审阅并批示。
期待领导的指导和支持,谢谢!此致敬礼尊敬的领导:经过对投资建议计划的细致研究和分析,我们进一步扩展了我们对农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的考虑,并在原有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内容。
五、项目建设方案5.1 生态农业示范:本项目将重点打造生态农业示范基地,通过有机种植、绿色农业等技术手段,实现农业生产的高效、环保、可持续发展。
我们将在示范基地内进行植保无人机、智能农机等现代化农业设备的投入,以及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环节的提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128号)要求,为尽快完成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工作,进一步加快投资计划执行进度,提高中央投资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国办发〔2014〕70号文提出,“对上级政府2012年及以前年度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由下级政府交回上级政府;已分配到部门的,由该部门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
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和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尽快商同级财政部门,并与财政部门今年2月至3月清理结转结余资金结果相衔接,分类进行清理。
(一)清理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盘活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进一步加快计划执行进度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128号);3.《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
(二)清理范围此次清理盘活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存量资金,是指2014年及以前年度下达投资计划和预算、资金尚未支付用于项目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制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是国家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管理机构1.中央财政部门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并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分配、监督、评估和审计工作。
2.投资管理机构由财政部门确定,并明确其权责范围、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和分配1.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和分配由中央财政部门进行,分为各级行政单位间的分配和各个具体项目的资金安排。
2.在安排和分配资金时,须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政策,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合理确定资金分配比例和项目安排方案。
3.资金的安排和分配应综合考虑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条件,确保资金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和监督1.各项目单位必须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合同的约定使用资金,不得挪用、滞留或占有资金。
2.对于大额资金的使用,项目单位必须进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和申报,接受投资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3.投资管理机构对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评估与考核1.投资管理机构对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成果等进行综合评估。
2.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绩效不佳的项目单位可减少下一年度的资金安排。
3.评估结果也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六、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审计1.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效益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审计。
2.审计结果作为项目单位的经济责任考核的主要依据,并纳入项目单位的信用档案。
3.项目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风险防范1.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和投资必须坚持风险防范的原则,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
附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 概算核定第三条 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概算控制第五条 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国家建立项目信息化系统,项目单位将投资概算全过程控制情况纳入信息化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系统加强投资概算全过程监管。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稽察,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调整概算。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二00五年六月八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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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2015版)
发改委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第五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投资计划分解方案建议表
合计
3500
3500
郴州市北湖区卫生健康局陈培
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刘长春
1、相关设施投资2920万元 2、政府部门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
2320
企业自有投资
银行贷款
其他投资
3500
1180
2020.12-202
岳阳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爱军
岳阳市发改委杨志建
1、相关设施投资6757万元 2、企业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
3350
企业自有投资
6750
3400
银行贷款
其他投资
4506
4506
5
郴州市医疗应急物资储备库
新建
郴州市北湖区
项目总建筑面积4000㎡,其中常温库1500㎡,低温库800㎡,恒温恒湿库500㎡,贵重药品库200㎡,医疗器械库500㎡,验货处500㎡,配套建设相关附属设施。
2020.12-2022.05
合计
10326
10326
衡阳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力沛
衡阳市发改委 尹付华
1、相关设施投资2234万元 2、企业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
1110
企业自有投资
2326
2326
银行贷款
其他投资
8000
6890
4
岳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
新建
岳阳市岳阳楼区
新建应急物资储备库建筑面积12750.66㎡,其中危险品仓库746.46㎡,丙内仓库12004.2㎡。丙类仓库中冷链仓库2400.84㎡,低温洁净仓库2900.84㎡,洁净仓库1900.84㎡,常温库4801.68㎡。配套建设装卸货区等相关设施。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82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第五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自查报告一、概要本自查报告主要围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展开,旨在全面梳理和评估投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成效与问题。
报告首先介绍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规模、涉及领域及目标。
接着概述了自查工作的背景、目的、范围和方法。
通过深入自查,发现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本报告旨在加强投资计划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高效利用,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 简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重要性和意义《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自查报告》之第一章节“简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重要性和意义”: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指南,其合理实施有助于稳定宏观经济形势,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优化资源配置。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实施能够有效地引导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区域和行业的均衡发展。
推动重大项目建设。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针对的是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的投资,这些项目的顺利实施对于提升国家竞争力、保障国家安全、改善民生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提高投资效益。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执行过程严格遵循科学决策、公开透明、有效监管的原则,确保投资效益最大化,避免资源浪费。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以及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本次自查报告旨在通过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分析,以确保投资计划的有效实施,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 报告的目的和背景,以及对自查工作的简要介绍本报告旨在全面梳理和评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对自查工作进行详细汇报,以期为决策层提供有力支撑,保障投资计划的高效实施,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报告背景是在我国经济进入新时代,中央预算内投资在促进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优化经济结构、保障民生改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主任徐绍史2014年1月29日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第三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第四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第五条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第六条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第七条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八条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十条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第十二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第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第十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以下招标内容:(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七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第十八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第十九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设计单位编制.第二十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一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后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第二十二条直接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三条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直接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建设实施.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单位.第二十四条直接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于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规定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项目,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二十五条直接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从事直接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第二十六条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第二十七条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直接投资项目的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直接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第二十九条直接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条直接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竣工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具体审查和审批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直接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十二条直接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项目审批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开展项目后评价,必要时应当参照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直接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三十五条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核定投资概算的;(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七)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八条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以及开展咨询评估或者项目后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九条直接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第四十条中央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能分工,制订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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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方案表
注:1、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即为监管责任人,不能填报具体办事人员。
2、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应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对于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监管责任人必须填报;对于切块打捆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监管责任人必须填报。
3、由中央部门作为项目单位的中央本级建设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仍为本部门。
由中央部门的直属单位作为项目单位的中央本级建设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
位为本部门。
4、在向我委申报投资计划时,切块打捆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我委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分解后的单个具体项目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填报入库;未分解落实责任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5、本表中的“地方投资”包含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地方预算内投资、地方专项建设基金、其他地方财政性建设资金等,“其他投资”包含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企业自有投资、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和其他投资。
6、建设性质分别填写:新建、改建、扩建、改扩建等;
7、产权单位指项目建成后,该设施的产权登记单位。
机构性质包括: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事业单位、其他公办机构(具体说明)等。
8、运营主体指项目建成后,使用该设施开展服务的运营机构。
机构性质包括:事业单位、其他公办机构(具体说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机构。
9、请在备注中标注是否有PPP、公建民营。
附件2:
××市社会服务兜底工程(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
议方案表
单位:万元
注:1、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采用切块下达方式,项目建议方案不再上报单个具体项目情况等附件。
2、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即为监管责任人,不能填报具体办事人员。
3、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应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对于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监管责任人必须填报;对于切块打捆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监管责任人必须填报。
4、在向我委申报投资计划时,切块打捆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我委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分解后的单个具体项目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填报入库;未分解落实责任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5、请在备注中标注是否有PPP、公建民营、培训疗养机构转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