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公司设立审批流程条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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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公司设立审批流程条件指南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保险公估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在保险业发展初期,对保险标的检验、定损等工作往往由保险公司自己进行。随着业务的发展,这种保险公司“全程包办” 方式的局限性日益暴露: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专业局限性越来越难以适应复杂的情况。保险公司从经营成本考虑,不可能配备众多的、门类齐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而保险公估人能协助保险公司解决理赔领域的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诸如经济、金融、保险、财会、法律及工程技术等领域方面的问题,从而促进保险运作在理赔领域良好地进行。
2 、保险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赔人,直接负责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和定损,做出的结论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由于保险合同订立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承保和理赔阶段,以及在危险防范和控制方面,都存在违背这一原则的可能。而地位超然、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的保险公估人作为中介人,往往以“裁判员”的身份出现,独立于保险双方之外,
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始终本着“独立、公正”原则,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等距离关系,而不像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易受主观利益的驱动,能使保险赔付更趋于公平合理,可以有效缓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理赔领域的矛盾。“诉讼不如仲裁,仲裁不如调解,而调解又不如预先防止发生法律纠纷,这几乎是不言而喻的。”
3 、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领域的工作,从而实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分工。这种分工一方面有利于保险理赔技术的不断升级和横向交流,并能促进保险公估业整体执业水平的提高,从而促进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由于规模效应以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减少,必然会大大降低保险理赔费用从而降低保险成本,从而最终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由此来看,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独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活动的行为。
保险公估的出现与保险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它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保险公司理赔事务的日益增加和复杂化产生了专业性
的需求,为专门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保险公估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保险公估公司设立审批流程条件指南-- 申报材料:(一)保险公估机构(非集团)所需申报材料:
1. 全体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签署的《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2.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 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保险公估机构自然人股东个人简历表》,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投资资金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 投资人最近三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5.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 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7.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 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9.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10. 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报送一式 2 份)
(二)保险公估服务集团(控股)公司所需申报材料:
1.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设立申请委托书》;
2. 设立申请书或更名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设立或更名公司
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3. 拟成立保险中介服务集团的名称、成员企业及企业集团章程;
4. 可行性报告及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设立方式或者更名方案、
公司治理和组织机构框架、发展战略、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公司章程、业务管理制度、资本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5. 筹建或更名方案,包括操作流程、集团内各公司的股权整合
方案、股权结构、子公司的名称和业务类别、员工及债权处置方案等;
6. 创立大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设立集团公司或
者更名的决议;
7. 《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股份认购协议等,投资人是机
构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其他背景资料以及加盖公章的经审计的财
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8. 加盖公章的集团重要成员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
告复印件;
9. 依法成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原件),
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10.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11.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2.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1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报送一式 2 份)审查原则及标准:
(一)保险公估机构(非集团)
1. 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相关规定的最低限额;
3.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4. 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