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公司设立审批流程条件指南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任务是在保险公司的指导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为保险公司提供有关保险理赔的专业咨询服务。
为了让保险公估人能够更好地完成他们的工作,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估人的行为规范和监管有着明确的要求。
首先,保险公估人必须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严格执行保险公司的指引和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作出不当评价,以及违反保险公司的统一安排。
其次,保险公估人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具备必要的经验和技能,熟悉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能够根据保险业务的需要,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和判断。
此外,保险公估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职业道德的活动,如果发现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
同时,为了加强对保险公估人的监管,保险监管机构还制定了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制度,保险公估人在从业前必须通过考试,才可以正式从事保险公估工作,以确保保险公估人的专业素质。
总之,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估人的监管规定旨在为消费者提供安
全、便捷、负责任的服务,保证保险公估人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和良性竞争。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名目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2二、报表报送工作-----------------------------------9三、每年需完成的重要事项---------------------------12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二〕每年4月30日前清缴上一年度监管费并预缴当年监管费四、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20五、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报告----19六、报告事项--------------------------------------26七、申请连续许可证有效期--------------------------30八、法人机构解散-----------------------------------33九、报送文件本卷须知〔必读〕------------------------38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参考«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的相关内容,具备相关法定条件,持有符合经营范畴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刻成光盘1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设立申请〞子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保险公估关于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请示北京保监局:为〔出资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缘故、背景、动机等〕,、和〔列明股东〕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保险公估,特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相应业务。
特此请示联系人〔受托人〕:联系:〔固定与移动〕〔申请机构签章〕日期:二〇年月日〔二〕«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表»。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和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保险公估业务是指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咨询、保险评估、保险理赔等服务的商业活动。
第二章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与备案第四条设立条件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注册资金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标准;3.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4.设置必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5.具备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设备和技术条件。
第五条设立程序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提出设立申请,提交设立申请表和相关材料;2.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3.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注册手续;4.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备案内容保险公估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申请表;2.保险公估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和任职资格;4.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第三章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行为规范第七条业务范围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保险咨询、保险评估、保险理赔等。
第八条业务行为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业务合作保险公估机构应与保险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确保能够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给保险消费者。
第十条财务管理保险公估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保险公估机构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二条监管职责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工作,包括监督检查、配合调查等。
第十三条处罚措施保险监管部门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保险公估机构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2.罚款;3.暂停业务;4.吊销执照。
保险公估知识与法规:保险公估人的监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操守
保险公估知识与法规:保险公估人的监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操守第三章(江南博哥)保险公估人的监管[单选题]1.中国保监会在审批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申请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A.组织专业论证B.组织经营答辩C.组织现场验收D.组织设立可行性分析研讨会参考答案:C《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单选题]2.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中从事保险标的承保前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的人员。
A.保险公估机构B.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C.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D.保险公估机构及保险公司参考答案:C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保险标的承保前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的人员,或者从事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等业务的人员。
[单选题]3.()是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方。
A.商务部B.保险公估公司C.中国保监会D.中国证监会参考答案:C根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公估机构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
[单选题]4.参加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的当具备()以上学历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A.高中B.大专C.本科D.硕士参考答案:B根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人员监管办法》,报名参加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选题]5.下列情况中,不予受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申请的是()。
A.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4年的B.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C.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6年的D.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4年的参考答案:B《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六条规定,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公估流程
保险公估流程保险公估是指由具备专业资格的公估人员对保险标的进行评估,确定保险赔偿的金额和范围的过程。
保险公估是保险理赔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其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报案登记。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需要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登记。
保险公司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保单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 保险公估委托。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委托保险公估公司进行公估,也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安排公估人员进行公估。
在选择公估公司时,被保险人应当注意选择具备资质、信誉良好的公估机构。
3. 现场勘查。
公估人员会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了解事故情况、损失范围以及可能的原因。
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公估人员需要与被保险人进行沟通,获取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4. 资料核实。
公估人员会对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包括事故证明、保单信息、损失清单等。
公估人员需要对这些资料进行仔细的分析和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损失评估。
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对资料进行核实之后,公估人员会对损失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损失的类型、损失的金额、损失的原因等。
公估人员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损失进行合理的评估。
6. 报告编制。
公估人员会根据现场勘查和资料核实的结果,编制公估报告。
公估报告是公估人员对事故损失进行评估的结果的书面表达,其中包括损失的类型、损失的金额、评估的依据和方法等内容。
7. 提交报告。
公估人员会将编制好的公估报告提交给委托方,即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
在提交报告之后,公估人员需要对报告的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确保委托方对评估结果有清晰的了解。
8. 结案处理。
委托方会根据公估报告的内容进行理赔处理。
如果委托方对公估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保险公估的流程,通过这个流程,可以对保险事故的损失进行合理、公正的评估,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估是保险理赔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公估人员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确保公估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公估公司
在保险经营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保险公司不可能配备门类齐全的所有专业人员,而且由保险公司自己评估和鉴定保险事故,其公正性难以使人信服。
于是从事保险事故勘验、鉴定、评估的保险公估人应运而生。
所谓保险公估人,是指依法设立的独立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业务的机构和具有法定资格的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工作的专家。
他们是协助保险理赔的独立第三人,接受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保险事故评估、鉴定服务。
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可以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一般分别应当具有发起人、协议或章程、出资数额、名称和住所、高级管理人员及公估人员符合规定条件(例如学历为大学本科)或具有相应资格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保险公估的程序:由于保险公估人的评估、鉴定结果关系到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问题,因此,我国《保险法》在第一百二十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1)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2)受聘进行评估和坚定的保险公估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专业机构,个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
(3)保险险公估人应当依法公正的执行业务,评估应有据,符合程序,评估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公估人的评估和鉴定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即可以双方约定,但应遵守保险法和价格法、合同法和有关财产评估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公估的内容: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1)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和风险评估;(2)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3)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公估监管:为了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中国保监会在2001 年11 月16 日公布了《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并于2002 年1 月1 日施行。
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保险公估人的执业规则
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的行为,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估人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本规定设立,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
第三条从事保险公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因保险公估人的过失行为,给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估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保险公估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六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在全国统一组织保险公估资格考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一)具有经济、金融、理工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含5年);(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七条凡参加保险公估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均可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领取《保险公估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保险公估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二)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三)最近三个月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两张。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保险公估资格考试,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二)曾因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者;(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者。
第九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严禁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条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发证机构进行审核登记。
第十一条保险公估公司内部直接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应经保险公估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备案。
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备案人学历证明及工作简历;(二)备案人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三)岗位聘用合同(影印件);(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保险公司的设立流程
保险公司的设立流程
保险公司的设立流程相对复杂,需要经过多个步骤和审批环节。
以下是一般的设立流程:
1. 确定公司名称并进行核名。
在确定公司名称之前,需要进行市场调研和品牌策划,以确保名称的独特性和易于记忆。
核名是指将公司名称提交给工商部门进行审查,以确保该名称没有被其他公司使用。
2. 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信息、注册资本证明等,具体要求可以参考当地工商部门的要求。
3. 领取营业执照。
在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查后,工商部门会颁发营业执照,正式成立公司。
4. 刻制公司印章。
包括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以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5. 开设银行账户。
为了便于资金管理,需要开设公司银行账户,并申请税务登记证。
6. 申请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
保险公司需要申请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才能开展保险业务。
申请材料包括业务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
7. 建立公司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
包括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制定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等文件,以确保公司运营的规范化和可持续性。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设立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要求可以咨询当地工商部门或专业律师的意见。
同时,保险行业的监管要求比较严格,对于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在设立保险公司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一、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为客户提供保险公估效劳,帮助客户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并在投保、理赔等方面提供咨询和协助。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办事流程1. 咨询效劳保险公估机构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效劳,包括了解客户需求、分析风险、评估保险产品等。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咨询、在线咨询等方式与保险公估机构取得联系,并获得专业的保险建议。
2. 保险产品选择在了解客户需求的根底上,保险公估机构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状况,为客户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公估机构会综合考虑保险费用、保险责任、理赔效劳等方面的因素,为客户提供最优的选择。
3. 投保效劳客户决定购置保险产品后,保险公估机构将协助客户完成相关的投保手续。
这包括填写投保申请表、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文件、支付保费等。
保险公估机构会确保客户的投保信息准确无误,并根据客户的要求协助办理投保手续。
4. 理赔效劳如果客户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理赔时,保险公估机构将会提供理赔咨询和协助效劳。
客户可以向保险公估机构咨询理赔流程、准备理赔材料等,并得到专业的指导和协助。
保险公估机构还可以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谈判,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保障。
5. 其他效劳除了以上的效劳之外,保险公估机构还可以提供其他增值效劳,如保险咨询、保险合同解读、风险评估等。
保险公估机构会根据客户的需要,提供个性化的效劳方案,满足客户的需求。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责任与义务1. 忠实信用义务保险公估机构在提供效劳时应本着忠实信用的原那么,对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保险建议,并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2. 客观公正义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客观公正地评估客户的需求和风险,并基于客户的利益为其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3. 保密义务保险公估机构应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事务保密,不得泄露或滥用客户的信息。
保险公估机构还应加强信息平安管理,确保客户信息的平安性。
保险公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估管理,规范保险公估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保险公估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诚实信用,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第四条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公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公估机构第五条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应当向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注册资本证明;(五)办公场所证明;(六)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保险公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保险公估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保险公估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保险公估机构需要延续保险公估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对其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保险公估机构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虚假宣传;(二)误导消费者;(三)损害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保险公估人员第十二条从事保险公估活动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三)通过保险公估资格考试;(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估人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估人员的管理,提高保险公估行业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保险公估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估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专业、高效、公正的保险公估服务。
第二章保险公估人员的资格第四条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国家规定的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证书;4. 通过国家规定的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考试;5. 无犯罪记录。
第五条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证书的取得:1. 应当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考试;2. 考试合格者,由考试机构颁发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证书;3. 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期满后应当重新申请换发。
第三章保险公估人员的职责第六条保险公估人员的职责:1. 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保险公估业务;2. 收集、核实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据;3. 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出具保险公估报告;4. 协助保险公司处理保险理赔事务;5. 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6. 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第七条保险公估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 涉嫌欺诈、虚假报告;2. 收受贿赂、回扣;3. 故意隐瞒、歪曲事实;4. 损害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5. 从事与保险公估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保险公估人员的执业管理第八条保险公估人员应当加入保险公估协会,接受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保险公估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1. 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考试制度;2. 保险公估人员继续教育制度;3. 保险公估人员诚信档案制度;4. 保险公估人员投诉处理制度;5. 保险公估人员奖惩制度。
第十条保险公估协会应当对保险公估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保险公估公司成立条件
保险公估公司成立条件
保险公估公司是一种提供保险理赔服务的机构,其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注册资本金:保险公估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2. 专业人员:保险公估公司应有不少于10人的专业人员,其中包括至少3名持有保险公估师证书的人员。
3. 独立运营:保险公估公司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经营管理机构,不得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等保险业务相关公司有任何形式的联合、合资或合作关系。
4. 保险公估师资格:保险公估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包括保险公估师和其他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5. 财务状况:保险公估公司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状况,保证其独立运营和对客户的服务提供。
以上是保险公估公司成立的一些基本条件,保险公估公司的成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申请和审批。
- 1 -。
人保《理赔工作聘请保险公估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保《理赔工作聘请保险公估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保险公估机构的准入条件1.保险公估机构必须合法注册,具备营业执照,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保险公估机构应具备必要的从业人员和技术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管理1.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理赔工作的规范进行。
2.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保持与被保险人的良好沟通,提供真实、准确、及时的理赔信息和建议。
3.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对所服务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收费标准1.保险公估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确定,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
2.保险公估机构在收费前应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进行明示,明确收费项目和金额,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保险公估机构的责任1.保险公估机构在理赔工作中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公正的原则进行操作,不得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损害被保险人的权益。
2.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及时核实被保险人的损失,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争取被保险人合法、合理的赔偿金额。
3.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对其给出的理赔建议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并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五、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督检查1.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罚。
2.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通过以上的实施细则,人保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管理要求更加严格,旨在提升保险公估机构的服务质量,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合规运营的保险公估机构才能为被保险人提供高质量的理赔服务,并且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同时,监管部门的加强监督检查也能够及时发现问题,防止保险公估机构存在不当行为和违规操作。
总之,人保《理赔工作聘请保险公估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将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管理和运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保险公估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供专业、诚信的服务,为被保险人提供及时、准确的理赔帮助。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审批指南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审批指南摘要本文主要介绍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和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审批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包括设立条件、审批材料、流程等内容,旨在帮助有意向成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获得管理人资格的机构了解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地开展相关业务。
一、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流程1. 设立条件1.1 投资者资格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符合《XXXX法》规定的投资者身份,通常包括具有良好信誉、经济实力、与证券投资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等条件。
1.2 公司资格设立机构必须是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并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董事会、管理人员等组织结构。
2. 提交材料2.1 公司材料•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情况•公司董事会组成情况•公司治理结构2.2 业务材料•公司的基金管理业务计划•负责基金管理的员工和团队介绍•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3. 审批流程3.1 提交申请将以上材料提交至相关监管机构,申请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
3.2 审批监管机构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合格后颁发《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执照》。
二、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审批流程1. 资格条件1.1 申请资格具备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包括专业性、合规性等。
1.2 经验要求具备一定的基金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
2. 提交材料2.1 申请材料•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材料•公司组织架构•公司财务状况报告2.2 业务材料•公司基金管理规则•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董事会决议等文件3. 审批流程3.1 申请与审批提交申请给相关监管机构,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证书》。
结论通过本文的介绍,了解了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和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审批的相关流程和要求,为有意向从事公募基金业务的机构提供了指导和参考,重要性不言而喻。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的相关法律规定总结
关于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保险经纪人经2018年1月17日中国保监会第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1.保险经纪人的定义(1)《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2015年修正的《保险法》)(2)《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2.保险经纪人的要求:(1)《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条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2)《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3.对于保险经纪人的资格要求:(1)《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公估成立条件
保险公估成立条件
保险公估是指专门为客户提供保险评估、理赔代理、风险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成立一家保险公估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设立保险公估公司需要获得政府机构的批准和注册。
通常,这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文件和申请,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注册证明等。
其次,保险公估公司的创办人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
一般来说,需要拥
有相关保险行业的从业经验,并具备保险公估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此外,一些地区还要求创办人通过相关的资格考试或培训,以取得保险公估的从业资格证书。
此外,保险公估公司应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财务实力。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达
到一定金额,以确保公司在开展业务时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同时,除了注册资本外,公司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财务状况,以满足日常运营和承担业务风险的需要。
最后,保险公估公司还需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
公司应制定相
关的制度和规程,确保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合规,并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保证客户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总结起来,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需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创办人要具备相关
专业背景和经验,公司要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财务实力,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基础上,一家保险公估公司才能正常开展业务,并为客户提供有效的保险服务。
《保险法》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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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公估公司应当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资格。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公估机构办事指南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行业也得到了稳步的发展。
保险公估机构作为保险行业中的重要一环,在保险事故的处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保险公估机构的办事流程还是比较陌生的。
因此,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下保险公估机构的办事指南,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联系保险公估机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首先要做的是及时联系保险公估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能够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第一时间的调查工作,评估损失情况,并提供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协商达成合理补偿方案的帮助。
而具体如何联系保险公估机构,则需要使用公众号、APP、官网及无人机等多种渠道获取保险公估机构的联系方式。
同时,在向保险公估机构提出申请时,要详细说明事故情况,确保保险公估机构能够快速响应。
二、准备相关资料在与保险公估机构联系后,投保人/被保险人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以便保险公估机构能够更好地评估损失情况,制定更合理的补偿方案。
具体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1. 图片或视频资料。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尽量在第一时间内拍摄现场照片或视频,并将这些资料提供给保险公估机构。
2.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险赔偿的主要依据,因此相应的要将保险合同以及缴费证明、利益受益人的名单等相关证件准备好。
3. 相关报案证明。
如有必要,还需准备报案证明、医院诊断证明、警察调查报告等相关证件。
这些资料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评估和制定补偿方案非常重要,因此要尽可能准确地准备这些资料,这也有助于保险公估机构尽快完成事故调查,为赔款的处理速度提供了保障。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调查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了必要资料后,保险公估机构会派专业人员前去现场调查事故发生情况。
保险公估机构采用的调查方式包括现场勘查、询问事故当事人、了解细节等,以确保对事故情况的评估准确无误。
当调查完成后,保险公估机构会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出适当的赔偿方案。
四、保险公估机构的补偿基于事故调查的结果,保险公估机构会制定出合理的赔款方案,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沟通确认。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专业机构。
为了规范保险公估机构的管理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以下是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资质和准入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获得批准: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专业人员,注册资本符合规定等。
同时,保险公估机构还需接受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其业务运作合法规范。
二、业务范围和行为规范。
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保险索赔审核、保险责任评估、保险查勘等。
这些业务需要机构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对保险产品和法律法规有深入了解。
同时,保险公估机构在履行公估职责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公正、公平、诚信、保密的原则,不得为任何一方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三、责任和违规处罚。
保险公估机构在履行公估职责的过程中,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旦机构违反相关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或者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处罚形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行政处罚由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轻重决定,可以包括罚款、撤销许可证等。
行业惩戒则是由保险业协会对违规机构进行纪律处分,例如公示、公开谴责等。
四、投诉和纠纷处理。
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服务质量或者行为问题,消费者有权进行投诉,并且有权要求机构给予合理的答复和解决。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依法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以上是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运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促使保险公估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险公估服务。
只有保持健康的市场秩序,消费者才能真正享受到保险公估带来的便利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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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公司设立审批流程条件指南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保险公估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
在保险业发展初期,对保险标的检验、定损等工作往往由保险公司自己进行。
随着业务的发展,这种保险公司“全程包办” 方式的局限性日益暴露: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专业局限性越来越难以适应复杂的情况。
保险公司从经营成本考虑,不可能配备众多的、门类齐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而保险公估人能协助保险公司解决理赔领域的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诸如经济、金融、保险、财会、法律及工程技术等领域方面的问题,从而促进保险运作在理赔领域良好地进行。
2 、保险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赔人,直接负责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和定损,做出的结论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
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由于保险合同订立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承保和理赔阶段,以及在危险防范和控制方面,都存在违背这一原则的可能。
而地位超然、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的保险公估人作为中介人,往往以“裁判员”的身份出现,独立于保险双方之外,
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始终本着“独立、公正”原则,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等距离关系,而不像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易受主观利益的驱动,能使保险赔付更趋于公平合理,可以有效缓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理赔领域的矛盾。
“诉讼不如仲裁,仲裁不如调解,而调解又不如预先防止发生法律纠纷,这几乎是不言而喻的。
”
3 、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领域的工作,从而实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分工。
这种分工一方面有利于保险理赔技术的不断升级和横向交流,并能促进保险公估业整体执业水平的提高,从而促进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由于规模效应以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减少,必然会大大降低保险理赔费用从而降低保险成本,从而最终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由此来看,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独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活动的行为。
保险公估的出现与保险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它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
保险公司理赔事务的日益增加和复杂化产生了专业性
的需求,为专门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保险公估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保险公估公司设立审批流程条件指南-- 申报材料:(一)保险公估机构(非集团)所需申报材料:
1. 全体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签署的《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2.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 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保险公估机构自然人股东个人简历表》,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投资资金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 投资人最近三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5.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 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7.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 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9.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10. 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报送一式 2 份)
(二)保险公估服务集团(控股)公司所需申报材料:
1.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设立申请委托书》;
2. 设立申请书或更名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设立或更名公司
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3. 拟成立保险中介服务集团的名称、成员企业及企业集团章程;
4. 可行性报告及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设立方式或者更名方案、
公司治理和组织机构框架、发展战略、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公司章程、业务管理制度、资本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5. 筹建或更名方案,包括操作流程、集团内各公司的股权整合
方案、股权结构、子公司的名称和业务类别、员工及债权处置方案等;
6. 创立大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设立集团公司或
者更名的决议;
7. 《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股份认购协议等,投资人是机
构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其他背景资料以及加盖公章的经审计的财
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8. 加盖公章的集团重要成员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
告复印件;
9. 依法成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原件),
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10.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11.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2.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1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报送一式 2 份)审查原则及标准:
(一)保险公估机构(非集团)
1. 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相关规定的最低限额;
3.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4. 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9. 拟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不得与已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保险中介机构重名。
(二)保险公估服务集团(控股)公司
除满足(一)1-8 中审查原则及标准外,还需要满足:
1. 拥有5 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 2 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2. 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