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政务服务事项办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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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备案流程

进口食品备案流程

进口食品备案流程进口食品备案是指国家对外国生产商生产的食品进行备案登记,以确保其符合中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

进口食品备案流程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个环节和部门的审核。

下面将详细介绍进口食品备案的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首先,进口食品备案的申请人需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下载《食品进口备案申请表》,并填写完整准确的相关信息。

申请表中需要包括进口食品的基本信息、生产商信息、产品标签、检验检疫证书等内容。

接下来,申请人需要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提交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备案机构。

备案机构将对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完整准确。

审核通过后,备案机构将会给予备案受理通知。

备案受理通知下发后,备案机构将组织对进口食品的生产商进行现场审核。

审核将主要包括生产环境、生产工艺、质量控制体系、原料采购等方面。

审核通过后,备案机构将出具《进口食品备案审核意见》。

备案审核意见出具后,备案机构将向申请人颁发《进口食品备案许可证》,备案工作正式完成。

申请人可以凭借备案许可证向海关申报进口食品,经海关查验合格后,即可进入中国市场销售。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备案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中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确保所申报的进口食品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要求。

另外,备案机构在审核过程中也会对进口食品的风险进行评估,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总的来说,进口食品备案流程是一个严格规范的过程,需要申请人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和资料准备工作。

只有严格遵守备案流程和相关法规,才能顺利完成进口食品备案工作,确保进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进口食品备案流程

进口食品备案流程

进口食品备案流程进口食品备案是指外国生产厂商或者代理商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核和认可,在中国境内对其所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进行备案登记。

目的是为了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科学、合法地进入中国市场,并对其质量进行有效监管。

首先,进口食品备案的流程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备案申请:进口商需要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进口食品备案申请,包括填写备案申请表格和提供相关资质文件。

2. 商品信息审核:相关部门会对进口食品的商品信息进行审核,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成分、配料等。

3. 食品安全资质审核:进口食品的生产厂商需要提供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明、产品相关认证证书、出口国食品监管机构的许可证书、原产地证明等。

4. 检验检疫要求:进口食品需要符合中国国家的检验检疫要求,如提供产品样品进行食品安全性检测和标签合规性检测。

5. 包装标签要求:进口食品的包装上需要标明产品的中文名称、配料表、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日期、生产厂商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符合中国的食品包装标签要求。

6. 监督抽检:进口食品备案后,相关部门会进行定期的抽检,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标准。

7. 审核结果通知:相关部门会对进口食品备案的审核结果进行通知,包括是否通过审核、是否需补正材料和需要修改的地方等。

最后,进口食品备案的时间通常在几周到几个月之间,取决于具体情况和部门的工作效率。

备案成功后,进口商才可以正式将产品引入中国市场销售。

总之,进口食品备案是一项严格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内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只有经过备案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进口食品才能放心食用。

同时,进口商也需要严格履行相关的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所销售的进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国内消费者的权益,也促进了国内外食品贸易的健康发展。

进口食品企业须知(2016.03.08)

进口食品企业须知(2016.03.08)

进口食品企业须知(2016.03.08)(适用于从太仓港进口食品的企业)《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详见附件6)明确规定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承担进口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是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为方便企业顺利开展进口食品业务,我局根据《食品安全法》以及检验检疫有关进口食品的相关规定,编写了本企业须知,供进口企业参考。

1 进口前,企业应办理的事项1.1 进口商备案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1.1.1进出口商备案进口商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需向总局备案,备案网址是/。

备案要求请登录质检总局食品局网站右中方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场景式服务指南”和“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信息查询”模块阅读了解进口食品备案工作要求(/)。

每次进口前均应提供已备案的证明材料(如网页截图,备案号等)。

拟进口肉类企业如需开展企业备案请参考《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工作指南》(详见附件8)。

1.1.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列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动态更新,详情请访问/ywzl/gjgnhz/jkzl/)(包括肉类、水产品、乳品、燕窝、大米等产品)内的产品,其境外生产企业需向国家认监委注册,已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名单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布(网址同上)。

生产企业未注册的,其产品不允许进口。

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向我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外包装上如实标注注册编号。

禁止冒用或者转让注册编号。

境外企业注册要求和流程请参考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145号令《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进口食品收货人及境外出口商备案指南

进口食品收货人及境外出口商备案指南

进口食品收货人及境外出口商备案指南登录【网址】登录【网址】,进入如下界面:•境外出口商及代理商备案:可直接在本系统进行电子信息备案。

•收货人应当在食品进口前完成备案工作。

境内进口商(收货人)在本系统电子备案同时,还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5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纸质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的备案申报手续,申请备案的材料包括: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件1,也可以打印申请网页)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3.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附件2);4.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附件3);5.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6.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备案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号以及境内收货人备案号;•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登录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局端核对备案编号和进出口商名称等信息与备案系统内备案信息的一致性,对未备案或者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告知其完成备案或者更正相关信息。

•已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里获得境内收货人备案的企业,如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在备注栏中备注修改时间及修改内容),并递交变更后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附件2申请表,注明修改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已获得备案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

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收货人,应当及时更正、完善。

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更正、完善工作的,有关信息将录入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信誉记录。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3篇)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进口食品进出口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进出口商”),包括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国内代理商。

第三条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第五条进出口商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符合规定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检验场所和设备;(三)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等;(四)有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五)具备与进口食品质量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应当向其工商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七条进出口商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仓库、检验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七)检验能力证明材料;(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备案证书;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进出口商应当在备案证书到期前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备案。

第四章备案管理第十一条进出口商备案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二)按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三)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四)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备案证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 及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
背景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掌握进 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和境内收货人的动态信息,便于加 强对进口食品的后续监管,保证进口食品的可追溯性,根据 《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开展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代 理商和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工作,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进口食 品追溯和召回体系。
食品进口和销售情况记录维护
谢 谢!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以书面信息表及电子版形式提交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
项目目标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进口食品收货人填报《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提交书面及电子版,并随附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2.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并交验正本; 3.企业管理制度文件
备案变更申请
备案信息变更 出口商或代理商企业修改备案信息,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 提出变更申请。备案企业可以对待修改、待变更、审核不合格、 抽查不合格的备案信息进行修改。 修改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食品种类、中国贸易 伙伴、企业承诺书等信息。 在信息变更页面可以进行暂存、提交、取消备案操作。
注意事项 当初次申请暂存、总局审核不通过、总局抽查不通过、 备案名单发布后可以在企业端进行变更操作。 备案变更,企业名称和国家/地区不允许进行修改。 提交前必须确认企业承诺书内容,并点击同意按钮。 中国贸易伙伴至少有一条记录。
1. 分别输入企业备案号、查询号以及附加码,然后点击【登录】按钮,进 入备案信息维护页面。如果企业状态是“备案信息暂存”,且是初次申请, 那么此处点击【初次申请】登录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管理子系统。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流程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流程
(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四)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五)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化妆品品种、数量);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通办范围
全国预约办理ຫໍສະໝຸດ 否网上支付否
物流快递

办理地点
各主管海关业务现场
5.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6.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海关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二)申请材料的提交
境内进口食品进口商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提交电子《进口商备案申请表》的同时,还要向工商注册地海关提交“申请材料”的1至7项纸质备案申请材料。
办理时间
各主管海关业务现场
咨询电话
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监督电话
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办理流程
链接
办理形式
窗口、网上办理
审查标准
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于食品化妆品进口前向工商注册地海关申请备案。海关部门对企业提供的下述信息进行核实:
(一)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二)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进口及销售记录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理等制度);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事项类型
其他事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进口食品备案登记手续

进口食品备案登记手续

进口食品备案登记手续嘿,咱今天来聊聊进口食品备案登记手续这档子事儿。

不知道您有没有过这样的经历,就是在超市里看到那些包装精美的进口食品,心里想着尝尝鲜,可又不太清楚它们是怎么漂洋过海来到咱们面前的。

其实啊,这背后可有着一套严格的进口食品备案登记手续呢!我记得有一次,我和朋友去一家进口食品专卖店,朋友拿起一包巧克力,看了半天,然后疑惑地问我:“这巧克力从国外进来,得经过多少道手续啊?”我当时就跟他说,这可复杂着呢!首先啊,进口商得向相关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这就好比你要进一个神秘的俱乐部,得先敲门递个名片。

申请里面得有进口商的详细信息,比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等,这就像是给人家亮出你的身份证。

然后呢,得提供进口食品的相关信息。

这包括食品的名称、产地、成分、保质期、加工工艺等等。

想象一下,这就像是给食品做一个详细的自我介绍,让人家知道它的来龙去脉。

比如说某种进口的水果干,得说清楚这水果是从哪个国家的哪个果园里长出来的,又是怎么被加工成水果干的。

还有啊,得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这就像是给食品的身份找个担保人。

比如说,证明食品符合所在国家的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文件,证明食品生产企业已经获得合法注册的文件等等。

在这个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这审核可严格啦,一点点小错误都不能有。

就像老师批改作业,一个标点符号不对都可能被打回来重新弄。

审核通过之后,进口商就会获得一个备案编号。

这个编号就像是食品的通行证,有了它,食品才能顺利地进入咱们国家。

您可别觉得这手续麻烦,这其实是为了保障咱们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这些严格的手续,万一有些不合格的食品混进来,那咱们吃了出问题可咋办?总之,进口食品备案登记手续虽然看起来繁琐,但它却是咱们能放心品尝各种进口美食的重要保障。

以后您再看到那些进口食品,就知道它们背后有着这么一套严格的流程啦!。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分项名称:首次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三、办理依据1. 《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 号)2. 《总局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31 号)3.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7年第10号)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管理(二)资料审查内容备案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资料是否完整、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

(三)法律效力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

境内责任人可持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系统生成的备案信息凭证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资料接收单,至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进口相关手续。

产品备案信息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上(/province/webquery/list.jsp )公布。

(四)备案对象从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口岸进口,境外生产企业的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授权的注册地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申请产品备案之前,应当先行通过备案系统进行用户名称注册,并获得密码。

五、备案条件(一)首次备案1、产品属于备案范围;2、备案资料完整;3、备案资料符合规定形式;4、备案资料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致。

(二)产品变更已取得备案信息凭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办理相关信息的变更。

三)备案注销已备案产品不再从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口岸进口。

六、备案数量无备案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一)备案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电子版资料通过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递交,并须符合系统说明的相关要求。

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的注意事项

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的注意事项

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
工作指引
1.认真填写《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监管备案表》,并加盖公
章。

(见附表)
2.提供备案标签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电子文本的名称与《备案
表》的品名一致,类型为JPEG图像,大小要求<500KB。

3.对出口企业或出口公司自有品牌,需提供品牌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验证后退回)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对代理品牌、贴牌生产的品牌,需提供相关品牌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及授权书原件(验证后退回)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对于出口食品、化妆品中文标签备案,需提供出口生产企业的法
律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对于进口食品、化妆品中文标签备案,需提供进口商、代理商或经销商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外文标签的翻译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6.进口食品标签要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3423-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和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等标准的要求。

7.出口食品、化妆品要符合进口国或地区标签标示规定的要求。

附表: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监管备案表
报送备案单位:江门检验检疫局联系电话:3488653
二〇一年月日。

关务管理基本流程

关务管理基本流程
3. 海关注册
版权所有 翻录通知
3.1、注册地:隶属海关申请直属海关核准注册:申请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3.2、所需材料 3.2.1.《企业注册登记业务申请书》; 3.2.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3.2.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2.4、下列任一文件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 3.2.5、同时办理报关人员备案的,需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所属报关人员)和拟备案报关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交海关验核)。 3.3、办理流程 3.3.1、申请人登陆关企合作平台(关企合作平台网址:/jcfweb;或进入中国电子口岸网页 后点击页面上的“关企合作平台”进入提交相应业务申请。 3.3.2、申请信息提交成功后,到注册地海关递交纸质申请资料。 3.3.3、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排列提交,按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公章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3.4、每年6月30日前填报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食品化妆品等进口销售记录
2. 缴纳关税
定义
针对进口缴纳关税
详细内容
区分
On-Line
Off-Line
Document
Interface System
System 自动
报关担当
2
缴纳金额 Data Confirm
会计担当
5
开支票
会计担当
6
会计部门 支票盖章
报关担当
3
凭证制作
Off-Line
报关担当

进口备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备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备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口食品的备案、检验、监管及后续管理活动。

三、责任部门1. 进口食品备案管理部门:负责进口食品的备案审核、信息管理等工作。

2.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3.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流通环节的监管工作。

四、备案流程1. 提交申请:进口商需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产品信息、安全标准等。

2. 审核批准:备案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3. 备案登记:审核通过后,对进口食品进行备案登记,发放备案证明。

五、检验检疫1. 进口商应在食品入境前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提供必要的产品信息和文件。

2. 检验检疫部门根据申报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确保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六、市场监管1. 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市场流通的进口食品进行抽查,确保其安全性。

2. 对于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七、风险管理1.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进口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2. 针对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八、信息记录与追溯1. 建立进口食品信息档案,记录备案、检验、监管等相关信息。

2. 实施食品追溯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九、培训与宣传1. 对进口商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的培训。

2. 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备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办事指事项名称: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办理机构:北京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办理地址: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实验楼一层报检厅办理电话:58619339、58619069受理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30-11:30检验检疫指南:一备案条件1、已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2、经北京地区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

符合以上(一)、(二)条其中之一即可申请备案。

3、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标签标注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管理办法。

(详见:/首页>检验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食品、化妆品标签管理)中文标签持有人可自愿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二、备案申请1、填写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书及清单2、标签备案申请人在申请标签备案时携带下列材料之一:(1)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2)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的《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和附表;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标签样张;标签样张翻译件。

三、标签备案查询已批准的标签样张将在标签备案系统中进行公布,标签备案申请人可自行登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系统》,以访客身份进入查询经备案的标签样张。

备案系统网站地址:/提交材料:(办理事项时用户所需提交的材料)1、《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书》2、标签备案申请人在申请标签备案时携带下列材料之一:(1)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2)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的《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和附表;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标签样张;标签样张翻译件。

附件没有下载成功(明天继续下载)以下是自查的资料与备案关系不大附:进出口食品标签申请需要资料:1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2产品生产商或经销商营业执照,3该产品在生产国(地区)的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或原产地证明,4商标授权使用书或授权加工书,5标签所标注内容的说明材料,6食品标签的样张5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或者扫描打印样张食品进口报关流程:由卫检报验员持提单、装箱单、发票、合同、产地证、输出国相关的卫生质量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成份、添加物种类及含量等资料填写卫生检验报验单,加盖公章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0•【文号】厅字〔2018〕61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30日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第三条海关总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海关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国海关工作。

拟订海关(含出入境检验检疫,下同)工作政策,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海关规划、部门规章、相关技术规范。

(二)负责组织推动口岸“大通关”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口岸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拟订口岸发展规划并协调实施,牵头拟订口岸安全联合防控工作制度,协调开展口岸相关情报收集、风险分析研判和处置工作。

协调口岸通关中各部门的工作关系,指导和协调地方政府口岸工作。

(三)负责海关监管工作。

制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工作。

依法执行进出口贸易管理政策,负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负责海关标志标识管理。

进口食品备案流程

进口食品备案流程

进口食品备案流程进口食品备案是指将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境外生产或加工的食品,依法备案至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便在中国市场上合法销售的程序。

进口食品备案流程主要包括备案申请、资料准备、备案提交、审核审批和备案公示等环节。

首先,进行进口食品备案需要在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备案机构进行备案申请。

备案申请主体可以是进口商、代理商或生产商等,申请人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资质文件。

其次,备案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原料来源证明、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品合格证明、检验检测报告、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明等。

这些资料需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接着,备案申请人将准备好的资料提交至指定的备案机构进行备案申请。

备案机构将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资料齐全合规。

如果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备案机构将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或修改。

随后,备案机构将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批。

审核审批主要包括对食品质量安全、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原料来源、生产企业资质等方面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中,备案机构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或进行现场检查。

最后,经过审核审批合格的进口食品备案将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无异议,备案机构将颁发进口食品备案证书,备案流程完成。

总之,进口食品备案流程是一个严格、规范的程序,确保了进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合法合规。

备案申请人需要严格按照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资料,配合备案机构的审核审批工作,以确保备案顺利完成。

同时,备案机构也需要加强对进口食品备案的监管和审核力度,保障中国市场上的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希望备案申请人和备案机构能够共同努力,促进进口食品备案流程的规范化、高效化,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放心的进口食品。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00072901200Y)一、事项名称: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三、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07〕0503号)第八条第二款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84号令发布,海关总署第243号令修订)第十九条海关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

(四)《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43号令发布,海关总署第2431号令修订)第七条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五)《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6号令发布,海关总署第243号令修订)第十条海关对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肉类产品进口手续。

四、实施机构:厦门海关隶属海关五、法定办结时限:无六、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备案系统生成备案编号。

八、结果样本: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一)取得营业执照(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涵盖拟进口的食品和化妆品种类。

十二、申请材料:以下材料,均一式两份,纸质版,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进口收货人备案申请表;(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原件;2(三)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原件;(四)2 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原件(食品品种、数量)。

进口备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备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备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确保我国进口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进口商备案1. 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3)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4)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2. 进口商备案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三、进口食品安全管理1. 进口商应当对其进口的食品安全负责,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进口食品的检验、储存、运输和销售等方面的管理。

3.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进口食品的来源、流向、数量等信息,以备查验。

四、进口食品检验1. 进口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3. 进口商应当依据检验报告对进口食品进行标识、储存、运输和销售,不得销售不合格的进口食品。

五、进口食品召回1. 进口商应当建立进口食品召回制度,确保在发现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

2. 进口商应当在发现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时,立即停止销售,并通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3. 进口商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对存在安全问题的进口食品进行召回、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六、法律责任1. 进口商违反本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 进口商提供虚假资料、逃避检验、拒绝召回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海关总署。

进口食品备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食品备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食品备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食品备案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以下简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应当依法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并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海关总署对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名单进行公布。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应当设立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明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第六条组织机构应包括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物流管理部门等,各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对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出口食品的质量进行控制,确保出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物流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的运输和储存进行管理,确保食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内容第十条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应当对其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应当对其提供的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应当对其进口的食品进行检验检疫,确保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应当对其进口的食品进行标签管理,确保食品标签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应当对其进口的食品进行售后管理,对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等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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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00072901200Y)
一、事项名称: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07〕0503号)
第八条第二款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84号令发布,海关总署第243号令修订)第十九条海关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

(四)《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43号令发布,海关总署第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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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令修订)
第七条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五)《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6号令发布,海关总署第243号令修订)
第十条海关对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肉类产品进口手续。

四、实施机构:厦门海关隶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备案系统生成备案编号。

八、结果样本: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
(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涵盖拟进口的食品和化妆品种类。

十二、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均一式两份,纸质版,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进口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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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原件;
(四)2 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原件(食品品种、数量)。

十三、办理流程:
(一)初次申请。

1.申请人登陆“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网上申请表。

2.申请人到工商注册登记地隶属海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3.隶属海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信息进行核实,审核无误的提交厦门海关。

4.厦门海关对审核通过的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名单予以发布。

(二)备案变更。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登陆“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变更申请,隶属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信息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三)取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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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需要取消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的,申请人应登陆“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取消备案申请,隶属海关审核后予以取消备案。

(四)流程图。


四、办理形式:
(一)网上办理+邮寄办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申请材料邮寄方式,实施“不见面”办理。

申请人可将申请材料邮寄到注册地隶属海关窗口,邮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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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men_customs/491106/49111 0/491111/2890983/index.html)。

受理时间为隶属海关签收邮件之日。

(二)网上+窗口现场办理。

十五、到现场办理次数:
(一)网上+邮寄办理:0次。

(二)网上+窗口办理:1次。

十六、审查标准: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隶属海关。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是。

二十一、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二)现场办理:各隶属海关办事窗口地址:
/xiamen_customs/491106/491 110/491111/2890983/index.html)。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网上办理:
1.企业网上申请时间:24小时。

2.海关受理、审核时间:
/xiamen_customs/491106/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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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91111/2890983/index.html)
(二)现场办理:各隶属海关办理窗口地址:
/xiamen_customs/491106/491 110/491111/2890983/index.html)
二十三、咨询电话:海关12360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海关12360服务热线。

二十五、空白表单样式、填写说明、填写示范、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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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单样本:
收货人备案申请表(进口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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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备案申请表(进口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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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示范
收货人备案申请表(示范样本,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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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备案申请表(示范样本,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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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错误示例
一、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填报有误,如: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期日等。

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备,如缺少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1
常见问题解答
(一)申请人如何咨询进口商备案申请办理情况?
1.电话咨询:各主管海关。

2.网上咨询:各主管海关网站。

3.信函咨询:各主管海关。

4.现场咨询:各主管海关相关科室。

(二)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分别指哪些企业?
进口食品、化妆品出口商指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化妆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

进口商指进口食品、化妆品的境内进口商(即进口报检单上的“收货人”)。

但不包括以下进出口商:
(1)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化妆品,转口食品、化妆品以及互市贸易进口食品、化妆品的;
(2)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口食品、化妆品的;
(3)进口自用(包括进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化妆品,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化妆品)的;
(4)以跨境电商形式进口食品、化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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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等产品的进出口商;
(6)出口退运食品、化妆品。

(需做进出口商备案的进口食品、化妆品具体范围见系统首页进口产品及编码范围下载,或咨询各主管海关。

)(三)需做备案的进口商(收货人)是哪类企业?
进口商(收货人)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拥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且直接与外商签约的收货人,二是受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代理签订外贸合同的买方,即“名义”收货人。

总之,进口食品化妆品报检单上的“收货人”都需要备案(注意:不是报关单上的“报关单位”)。

(四)进口商初次备案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现在企业3证合一,没有代码号,怎么填写?
三证合一企业,选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填入组织机构代码号位置。

(五)进口商备案状态始终为“备案申请,待审核”或“备案变更,待审核”怎么办?
进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或变更申请后,需及时到工商注册地海关提交纸质材料,通过后方能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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