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是否应当入刑法律辩论赛四辩总结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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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VS不应该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应该VS不应该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应该VS不应该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们反方认为,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是不必要的。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现有的法律已经对酒驾做出了严厉的惩罚。

根据现行法律,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被判定后将被处以罚款、吊销驾照等惩罚,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这已经足够严格了,不需要再加入新的罪名。

其次,如果增加这一罪名,可能会带来一些不良后果。

比如,可能会导致警方滥用职权,对司机进行无理的酒精检测,或者对一些并未饮酒的司机进行误判。

这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都会带来负面影响。

最后,我们认为,更重要的是加强对酒驾的打击力度。

比如,可以加大对酒驾的宣传力度,提高司机的法律意识,加强对酒驾的执法力度等等。

这些措施可以更直接地减少酒驾的发生,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因此,我们反方认为,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是不必要的,我们应该采取其他措施来打击酒驾。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作为反方,我们认为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是不必要的。

首先,我们认为,现有的法律已经足够严格了。

如果司机饮酒驾驶,已经违反了交通法规,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如果再增加一个罪名,只会让司法程序更加复杂,对司法公正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其次,我们认为,加强对饮酒驾驶的打击不应该仅仅依靠惩罚措施,还应该加强对酒驾的宣传和教育。

只有当司机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才能真正做到不饮酒驾驶。

因此,我们反对将惩罚作为唯一手段来解决问题。

最后,我们认为,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比如,可能会导致一些司机不敢喝酒,甚至不敢喝一点点酒就开车,这对个人的生活和经济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因此,我们反对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而应该采取其他措施来打击酒驾。

谢谢大家!三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们反对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法律案例辩论赛论辩(3篇)

法律案例辩论赛论辩(3篇)

第1篇正方立场:醉酒驾驶应入刑反方立场:醉酒驾驶不应入刑辩论赛主持人:尊敬的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一场关于“醉酒驾驶入刑”的法律案例辩论赛。

正方认为醉酒驾驶应入刑,反方则认为醉酒驾驶不应入刑。

下面,让我们进入辩论环节。

正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我是正方一辩,今天我将从以下几个角度阐述为什么醉酒驾驶应入刑。

一、醉酒驾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醉酒驾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每年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数以万计,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入刑有利于严厉打击醉酒驾驶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醉酒驾驶破坏社会秩序醉酒驾驶者往往无视交通法规,驾驶技术低下,给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入刑有利于维护交通秩序,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三、醉酒驾驶损害社会道德风尚醉酒驾驶者往往酒后驾车,不仅危害他人,还损害社会道德风尚。

入刑有利于警示社会,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反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我是反方一辩,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角度阐述为什么醉酒驾驶不应入刑。

一、醉酒驾驶入刑可能引发刑罚滥用醉酒驾驶入刑可能导致执法部门在处理醉酒驾驶案件时,过于严厉,从而引发刑罚滥用。

此外,醉酒驾驶者可能因为刑罚过重而心生怨恨,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醉酒驾驶入刑可能加重司法负担醉酒驾驶入刑后,司法部门需要处理大量的醉酒驾驶案件,这将增加司法负担。

此外,醉酒驾驶者可能因为刑罚过重而长时间处于服刑状态,影响其家庭和社会和谐。

三、醉酒驾驶入刑可能影响经济发展醉酒驾驶入刑可能导致部分行业受到影响,如餐饮、娱乐等。

此外,醉酒驾驶者可能因为刑罚过重而失去工作,影响其家庭和社会经济发展。

正方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我是正方二辩。

针对反方一辩的观点,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反驳。

一、关于刑罚滥用问题,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对醉酒驾驶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执法部门在处理醉酒驾驶案件时,应当依法行事,不会出现刑罚滥用的情况。

打击吸毒辩手陈词

打击吸毒辩手陈词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老师,对方辩友,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下午好。

首先感谢对方辩友精彩的陈词,但仍然存在着以下几点漏洞。

吸毒指凡采取各种方式,反复大量地使用一些具有依赖性潜力的物质,这种使用与医疗目的无关,其结果是滥用者对该物质产生依赖状态,迫使他们无止境地追求使用,由此造成健康损害并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甚至政治问题。

而我方认为解决禁毒工作的关键是打击吸毒,原因如下:第一,打击吸毒的可分辨性强因为吸毒者有着以下的特征:外表萎靡不振、面黄肌瘦、衣着不整洁;谈吐时可见思维散漫甚至赘述,注意力难于集中,记忆力明显受损、智力活动较迟钝;情感反应以淡漠、沮丧多见,亦有欣快者;意志活动减弱,行为趋于退缩,懒散疲沓、劳动力明显下降;人格改变尤为突出,表现为焦躁易怒,或猥琐自卑,或狡猾奸诈,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明显削弱。

而打击贩毒,贩毒者隐蔽性强,打击性弱。

贩毒与吸毒人员之间通常采取使用交易暗号、运用电话手机等单线联系,双方都是贩毒活动的“受益者”,而不想暴露,不易发现;且流动性大,贩毒人员常居无定所,多以出租屋为落脚点,利用假身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查获证据难。

作为贩毒案件核心的毒品不能缴获,除当场人赃俱获缴获毒品的贩毒事实易于取证外,其他贩毒事实特别是正在寻找买方,准备交易之时被抓获,身上未缴获毒品的案件证据难以收集。

不易发现。

第二,打击吸毒的可操作性强“禁吸是根本解决毒品问题的突破口。

”在“禁吸”方面,《禁毒法》要求,加强禁毒宣传教育,防范吸毒行为,重点规定禁止非法持有毒品或者向他人介绍、提供毒品,禁止容留、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者,除依照法律规定处罚、没收吸食或注射的毒品和器具外,予以隔离戒毒,隔离戒毒后又复吸的,可以送强制矫治场所强制矫治。

吸食、注射毒品,将接受治安管理处罚,但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免予处罚。

《禁毒法》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未构成犯罪的,处10日至15日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情节轻微,处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介绍买卖毒品,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毒驾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毒驾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毒驾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全面禁止毒驾。

首先,毒驾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据统计,每年因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全面禁止毒驾可以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

其次,毒驾不仅危害自己,也危害他人。

驾驶者在服用毒品后,会出现精神不集中、反应迟钝等症状,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给其他道路使用者带来威胁。

因此,禁止毒驾是保护他人生命安全的必要举措。

再者,全面禁止毒驾可以有效遏制毒品的滥用。

毒品与驾驶是严重不相容的,禁止毒驾可以减少毒品的滥用,从根本上减少毒品对社会的危害。

最后,名人名句中,有一句“安全第一”,这句话非常贴切地说明了全面禁止毒驾的重要性。

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是国家的责任,禁止毒驾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秩序。

反方观点,不应该全面禁止毒驾。

首先,毒驾与酒驾不同,毒品对驾驶技能的影响因人而异。

有的人服用毒品后仍能保持相对清醒的状态,不会对驾驶造成明显影响。

因此,全面禁止毒驾可能对一些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不必要的限制。

其次,禁止毒驾可能导致一些人在需要的时候无法及时就医。

有些患者需要使用某些药物来控制疾病,如果这些药物被列入禁止毒驾的范围,可能会影响患者的正常生活和治疗。

再者,全面禁止毒驾可能会导致一些司机因为担心被检测出毒品而不敢就医或者报警。

这对社会的安全和秩序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最后,有一句名人名句,“法不责众”,这句话说明了法律的制定应该是基于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是因为个别人的行为而对所有人进行限制。

因此,全面禁止毒驾可能并不是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全面禁止毒驾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而反方则认为全面禁止毒驾可能会对一些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对此问题的讨论还需要更多的权衡和平衡。

试论“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

试论“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

试论“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论文摘要]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生效,“酒驾”入刑已经尘埃落定,经过近两年的法律实践,已经初见成效。

然而,与“酒驾”具有同等或更大社会危害性的毒驾却因之前未受广泛关注而未能入刑。

随着一桩桩毒驾惨案的发生,毒驾的社会危害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

针对这一社会现象,文章首先分析了毒驾问题的危害以及目前相关法律的漏洞,然后介绍了美国、欧洲、日本、新加坡等国毒驾入刑的成功经验;最后认为“毒驾”应为危险犯、“毒驾”标准要统一、“毒驾”检测要科学、“毒驾”司法要公正;希望这些思考能在推动“毒驾”入刑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论文关键词]毒驾问题经验法律思考案例导入2012年4月22日,一辆从上海开往常熟的旅游巴士晃晃悠悠地开上了江苏常合高速公路。

当客车行至常熟段沿江高速公路时,突然失去控制冲破道路中间的绿化隔离带;对面一辆正常行驶的厢式货车由于躲闪不及,与之发生了猛烈碰撞,直接导致两车发生侧翻。

这起事故造成厢式货车司机和旅游巴士上13名乘客死亡的严重后果。

公安交警经过调查发现,旅游巴士的司机王某某4月20日晚伙同他人吸食了大量毒品并到网吧游戏、短歇,21日晨在精力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即驾驶大巴载乘游客至浙江杭州旅游,当夜返回上海,深夜又到网吧上网游戏至次日凌晨才进行了短暂的休息。

次日,在吸食毒品并且严重疲劳的情况下,又驾驶旅游巴士载游客至常熟,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

事后查明,王某某吸食毒品后并在严重疲劳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操作失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这起骇人听闻的严重交通事故,让“毒驾入刑”的社会呼声再次高涨。

一、“毒驾”入刑概念的界定“毒驾”,顾名思义,即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其在英文中的正确表述包括“druggeddriving”、“drug-driving”或者“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of illegal drugs”。

关于“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

关于“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

关于“毒驾”入刑问题的法律思考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生效,“酒驾”入刑已经尘埃落定,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已经初见成效。

然而,与酒驾具有同等或是更大社会危害性的毒驾却因之前未受广泛关注而未能入刑。

随着一起起毒驾惨案的发生,毒驾的社会危害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

针对这一社会现象,笔者首先分析了毒驾问题的危害以及目前相关法律的漏洞,然后介绍了发达国家毒驾入刑的成功经验,最后对毒驾入刑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

最终笔者认为,毒驾入刑是我国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标签:毒驾;刑法;经验;法律思考案例导入2012年4月22日,一辆从上海开往常熟的旅游巴士晃晃悠悠地开上了江苏常合高速公路。

当客车行至沿江高速常熟段时,突然冲破道路中间的隔离带,与对面一辆正常行驶的厢式货车猛烈碰撞,导致两车侧翻,事故造成大客车上13名乘客和货车司机死亡。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旅游客车驾驶员王振伟4月20日晚伙同他人吸食冰毒并至网吧游戏、短歇,21日晨驾车载乘游客至杭州旅游,当夜返回上海,深夜又至网吧游戏至次日凌晨才短歇。

王振伟吸毒并在疲劳状态下驾驶车辆、操作失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这起骇人听闻的交通事故,让“毒驾入刑”的社会呼声再起。

1 毒驾入刑概念界定毒驾,即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英文表述有drug-driving、druggeddriving或者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of illegal drugs,是指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1]科学研究表明,人在吸食毒品后,中枢神经处于高度亢奋状态,大脑顿时出现真空状态,失去意识,无法控制自己,此时极易出现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失控情形。

根据英国的一项研究表明,在饮酒后,人的反应时间比没有饮酒的反应时间慢12%;在吸毒后,人的反应时间比没有吸毒的反应时间慢21%,因此,“毒驾”的危害远远超过“酒驾”的危害。

醉驾应不应该入刑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醉驾应不应该入刑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醉驾应不应该入刑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反方认为,醉驾应该不入刑。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酒后驾驶是非常危险的行为,会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但是,我们认为刑事处罚并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佳方案。

首先,醉驾入刑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如果每一个醉驾都要被判刑,那么司法部门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处理这个问题。

这不仅会占用宝贵的司法资源,还会影响到其他案件的审理进度。

其次,醉驾入刑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醉驾的判决标准很难确定,因为不同的人对酒精的耐受能力是不同的。

如果每个人都按照同样的标准来判决,那么可能会有些人因为误判而受到不公正的惩罚。

最后,我们认为,教育和宣传是更好的解决醉驾问题的方式。

政府应该加强对酒驾危害的宣传,让人们意识到酒驾的严重性。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他们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总之,我们认为醉驾应该不入刑,而是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来解决这个问题。

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反方认为,醉驾不应该入刑。

我们认为醉驾并不是一种故意犯罪,而是一种由于酒精影响而导致的行为。

因此,将醉驾入刑并不是一个合理的做法。

首先,醉驾入刑会给司法部门带来很大的负担。

如果醉驾都要入刑,那么司法部门需要处理大量的类似案件,这将会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

而这些资源本来可以用来处理更加严重的犯罪。

其次,醉驾入刑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酒精对每个人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很难确定醉驾的标准。

如果每个人都按照同样的标准来判刑,那么可能会有些人因为误判而受到不公正的惩罚。

最后,我们认为教育和宣传是更好的解决醉驾问题的方式。

政府应该加强对酒驾危害的宣传,让人们意识到酒驾的严重性。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他们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总之,我们认为醉驾不应该入刑,而是应该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来解决这个问题。

三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反方认为,醉驾不应该入刑。

论毒驾入刑的意义及可行性分析

论毒驾入刑的意义及可行性分析

论毒驾入刑的意义及可行性分析发布时间:2022-08-08T02:55:18.303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8期作者:杨东[导读] 自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为犯罪,将酒驾正式纳入刑法,酒驾行为因此明显减少。

然而对于危害性与酒驾相类似,甚至比酒驾危害性更加严重的毒驾却迟迟难以入刑。

(青岛大学山东青岛266071)摘要:自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为犯罪,将酒驾正式纳入刑法,酒驾行为因此明显减少。

然而对于危害性与酒驾相类似,甚至比酒驾危害性更加严重的毒驾却迟迟难以入刑。

面对日益猖獗的毒驾行为,应当及时的将毒驾纳入刑法的范围,首先,要理清毒驾入刑概念中的问题,解决概念中的争论。

其次,用数据展示毒驾发案趋势及毒驾的危害。

通过列举近年来的毒驾发案数据来与之前比较得出毒驾趋势。

第三,说明毒驾入刑的意义。

通过毒驾入刑可以切实有效的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弥补我国刑法空白,同时为提供借鉴意义。

第四,进行毒驾入刑可行性分析,说明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第五,要提出立法建议,结论与展望。

在总结国内外立法经验的同时,符合我国实际,尽快的将毒驾纳入刑法,完善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毒驾入刑;可行性;意义一、毒驾的概念、发案趋势及其危害(一)毒驾的概念毒驾,是指注射、吸食了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行为以及尚未戒除毒瘾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对于毒驾的概念,有以下几种争议:首先出于医疗目的服用或者注射某种成瘾的药物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毒驾。

其次,毒驾的主体是指注射、吸食了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驾驶人,此时驾驶人是否包括尚未戒除毒瘾的驾驶人。

再次,此处的公共道路应当如何界定,是否包括封闭小区内的道路,学校内部的道路等。

1.出于医疗目的的服用或者注射某种成瘾的药物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毒驾。

对于出于医疗目的服用或者注射某种成瘾的药物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是否属于毒驾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毒驾”入刑问题研究

“毒驾”入刑问题研究

“毒驾”入刑问题研究
“毒驾”作为一种侵害社会法益的行为在社会实践中频频发生,但是,刑法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制使其不能被刑法所评价。

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毒驾”的社会危害比酒驾的社会危害更甚!“举轻以明重”那么“毒驾”更应入刑方为合理,即使是反对“毒驾”入刑的观点对“毒驾”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持肯定态度的。

因此不难看出,“毒驾”入刑只是时间和技术的问题。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一门部门法,理应受到谦抑性特征的约束,但这不否定将具有严重危害性的“毒驾”纳入刑法评价的范围,这不仅符合刑法的功能,反而更能体现刑法的基本任务。

本文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具体论述。

引言部分中将解决“毒驾”入刑的前提问题,即“毒驾”的刑法内涵,在此部分中会涉及到“毒驾”的概念、“毒驾”的工具进而给出“毒驾”的科学定义。

在以后的几个部分论述中,“毒驾”的刑法内涵都将以引言中的定义为准。

下个部分,即“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分析,通过对“毒驾”具体的社会危害进行分析,进而得出“毒驾”非罪是不能满足广大人民诉求的,这突出“毒驾”入刑的紧迫性。

在“毒驾”入刑的可行性探讨中分析“毒驾”入刑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将风险社会理论引用到刑法中,努力实现各个学科互取所长的研究思维;通过论证刑法的谦抑性进而更好的发挥刑法的实然价值。

最后着重探讨“毒驾”入刑的立法构想。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研究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研究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其中,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和伤亡人数不断上升,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针对毒驾问题,许多国家已经将其列入刑事犯罪行为范畴,通过入刑来严厉打击毒驾行为。

因此,对于我国"毒驾"入刑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毒驾"入刑具有可行性。

毒驾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

严重的毒驾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还导致财产损失。

通过入刑,可以将其与其他犯罪行为进行区分,针对毒驾的严重危害性进行处罚。

这样一来,一旦发现毒驾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能更好地对其进行打击和惩罚,起到警示作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其次,"毒驾"入刑具备操作性。

在入刑过程中,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做法和经验,对我国现行的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

可以明确规定毒驾的违法行为、标准和处罚力度,并设立相应的制度、程序和机构,如对毒驾行为实施有效的嗜好品检测和打击手段。

此外,入刑可以帮助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合作,共同打击毒驾行为。

再次,"毒驾"入刑具有必要性。

当前,我国公路交通事故频发,许多事故都与毒驾行为相关。

而且,毒驾行为的高发也导致了社会治安的恶化。

通过入刑,不仅能明确毒驾行为的违法性质,更可以提高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从而起到威慑作用,降低毒驾行为的发生频率。

最后,"毒驾"入刑具有可控性。

在入刑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法规和标准,如何判定毒驾行为、应当由哪些部门负责等。

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机构的合作,形成打击毒驾行为的统一战线。

这样一来,就能够更好地评估和控制入刑后的影响,确保入刑的有效实施。

总之,“毒驾”入刑具备可行性。

通过入刑,可以明确毒驾行为的违法性质,进一步提高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起到威慑作用,降低毒驾行为的发生频率。

“毒驾”入罪分析

“毒驾”入罪分析
从构成要件分析,客体要件毒驾和危险驾驶罪一样,两者 侵犯的客体都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
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 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在客观行为方面:第一,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 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不能完全包括其他危险 驾驶的行为,如毒驾的行为。第二,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 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 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 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 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 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第三,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 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 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 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 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第四,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 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是突出驾驶的危险性。而毒品一 个非常明显的特征就是让人致幻,在这种充满幻觉、行为失控 的情况下开车,做出的举动往往相当疯狂,远远超过醉酒或追 逐况驶。以上空间条件和对象条件完全一致,而在行为条件和 情节条件上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的立法本意。在情节条件上,吸 毒的违法性相对于醉酒和追逐竞驶更为恶劣,更需要严力大击。
所谓“毒驾”是指吸食毒品或者是兴奋剂以后的驾驶行为。 毒品包括兴奋剂,比酒精更容易麻痹人的神经,有严重的致幻性。 据相关的科研成果表明,酒后驾车人的反应能力比正常人滞后 12%,而吸食毒品后驾驶则滞后 21%,所以毒驾的后果远比醉 驾更为严重。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 或者在 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 情节恶劣的行为。

论“毒驾入刑”

论“毒驾入刑”
论“ 毒驾入刑”
杨钰 奇
吉林 大 学 法 学 院 吉林 长春 1 3 0 0 1 2
摘要 : 随着我 国经济的发展 , 我 国机 动车数量迅猛 增加 。
的, 应该用刑法进行严厉 的惩罚 , 应该用 与其相对 应的刑法追
从而 出现 了 频繁发 生的吸毒后驾车的交通肇事 , 随着《 刑法修 究其刑事责任 。 正案八》 的 出台, 正式将酒后驾 车、 飙 车等危 险方式 引起 的交 第二 , “ 毒驾” 与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 区别 。 虽然 通肇事入刑 ,所 以关于吸毒后驾车是 否也应该入刑引起 社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是故意犯罪 ,并且具 有较 大的主 广泛关注 ,面对社会各界要求将毒驾行为入刑的呼声越来越 观恶性 , 但 与“ 毒驾” 是不 同的。 首先毒驾者尽管主观心态属于 高, 各地纷纷 出台了地方法规 弥补 法律上 的空白 。 此举动更足 间接故意 , 但 大多数人是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 目的的。 因吸毒 以彰显毒驾入刑 的迫切性 。 本文从毒驾行为本 身出发 , 详细分 导致 的控制能力和反应速度急速下 降的事实 ,使其在特定时
析我 国立法不足 以及 国外立法值得借 鉴之 处 ,并 阐释毒驾行 间内变为相 当于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与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有 众 多不同 , 从 的行 为对于一个健全 的完全 民事能力 人应 该是足 以预见 的。 而得 出毒驾A . . - f 4 的必要性 , 进 而提 出一 些粗 浅立法建议 , 望推 这种 可 以预 见 而 不 预 见 的 行 为 是无 法 原 谅 的 。 所 以 我 呼 吁 毒 动 毒 驾 入 刑 问题 的 不 断深 入 。 驾应该尽快人刑 , 是毒 驾者受到应有 的惩罚 。 关键词 :吸毒后 驾驶 间接故 意 交通肇事 罪 以危险 方 3 . 2 、 我 国地方政府有关毒驾法规 的合理 I 生 分析 法危 害公 共 安 全 罪 浙江在 2 0 1 1 年颁发 的《 浙江省禁毒条例( 修订 草案 ) 》 , 增 加了有关禁止 “ 毒驾” 的规定 。 1 . 吸毒驾驶的行为 江苏省在 2 0 1 2年 5月召 开的江苏省 十一届人 大常委会 吸毒驾驶就是在驾驶机动车 的行为 。吸毒驾驶是指在非 第二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了《 江苏省禁 毒条列 ( 修订草 案 ) 》 , 医疗 目的情 况下, 使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第3 5 7条规定 对于“ 毒驾入刑” 都有详细规定 。 的毒 品后在其药理作用时间内驾驶机动车并足 以对道路交通 4 . 对毒驾人刑的立法建议 安 全 生 危 导的 行 为 。 4 . 1 立法模式选择 有研究表 明 ,酒 后驾车 比正常驾 车的反应时间慢 1 2 %, 从主观方 面分析 , 吸毒驾驶应该 是故 意犯 罪 , 而且大 多数 而“ 毒驾” 比正常驾车的反应 时间慢 2 1 %。人 吸毒后往往会 出 案件并不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 目的, 如果 以交通肇事罪 、 以危 现幻象 ,驾驶能力严重削弱 ,为恶性交通事故 的发生埋下 隐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来定罪处罚 , 极易出现混乱 , 导致 罪刑 患。呵 见此种行为的严重社会危险 性。 与主客观不一致 , 所 以, 我认 为 , 对于毒驾人刑 , 应该 与交 通肇 2 . 毒驾人刑的必要性 事罪 、 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 区别 。 其次 , 《 刑法修 正案 从 2 0 0 6年至 2 0 0 8年末, 媒体报道 吸毒导致交通事故 的 八》 规定 的危 险驾驶罪 中的飙车 、 酒驾行为 与毒驾行 为有 相同 案例明显增 ̄ H ; 2 0 0 9 年至 2 0 1 0年 中, 经媒 体报道 的吸毒导致 之处 , 均属于间接故意 的主观构成要件 , 因此我认 为应该 将毒 交通事故 的案例 数量呈急剧 增加 的态 势: 全国 2 0 1 0年 1 —5 驾列入危险驾驶罪 中, 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法定情形 , 以弥 月与 2 0 0 9年 1 —5月同期相 比, 经媒 体报道 的吸毒导致 交通 补 当前法律针对吸毒驾驶在 定罪 和量刑方 面缺 乏具 体规定与 事故的案例数量增加 了将近 6倍. 其上升趋势更是触 目惊心 . 层级递进 的缺陷。 足见其形势极为严峻 。 4 . 2 、 加强路 边检测程序 判断行为人是否吸毒是需要专业 的设 备的 ,所 以如何进 行准确而有效 的毒驾判断显得格外重要 。 据资料显示 , 我 国已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

“毒驾”入刑的可行性分析1.毒驾的概念毒驾,其实在我国而言还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法律上目前还并没有对其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义。

但是在国外,对其的定义是顾名思义的,也就指的是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也就是指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谓的毒驾指的是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文认为:毒驾是指驾驶者在吸食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之后,且在其药理发生有效作用时段内驾驶机动车,无论是否产生了情节严重的行径,是否给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后果,只要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使用了违禁药品就是毒驾的行为。

2.我国现阶段毒驾问题的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国国内的“毒驾”呈现的是一种爆发式的增长,“毒驾"造成了越来越多让人触目惊心和耸人听闻的交通事故。

在2011年3月14日,北京一辆核定载客49人、实载81名幼儿园师生的校车,以98公里的时速撞上路边的一个施工围挡,造成一名幼儿和幼儿园园长死亡.事后调查发现,肇事司机尤某已有10年的吸毒史。

而2012年4月22日,在江苏省常熟市旅游车特大交通事故中造成14人死亡、20人受伤,后经警察查证,旅游车司机王某开车前曾吸食冰毒.今年的11月24日,51岁的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男子房某吸食完毒品后,在驾驶车辆时由于出现幻觉,连撞6车及1名行人事后警方对房某进行血检和尿检,其结果呈阳性,证明其驾驶前确实吸食毒品。

在来自公安部等部门的信息显示,目前,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驾驶人高达62万余名。

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毒驾所带来的危害性已经不能被忽视了.然而,我国目前现行的刑法并没有将毒驾入罪,只有当毒驾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时候,司法机关才能以刑罚的方式对其进行惩治.这就造成了那些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具有巨大危险性的毒驾行为我们无法动用刑罚的手段对其进行有力的遏制,这在客观上放纵了毒驾行为的发生。

更加值得关注的是,即便在毒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时,我国不同地方对于毒驾行为的定罪量刑也是各不相同的.目前,有的地方法院对毒驾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处罚是比较轻的;而有的地方将其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处以死刑。

论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者:柯奕男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7期摘要:本文在对毒驾现状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全面分析毒驾的必要性,论证毒驾入刑的可行性立法设计,提出了将毒驾行为以概括式立法的方式归入危险驾驶罪的观点,并在分析毒驾的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提出增设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的构想。

关键词:毒驾;入刑;必要性;可行性一、我国毒驾及毒驾立法的匮乏(一)毒驾的概念对于“毒驾”目前没有明确的官方概念。

笔者认为,所谓“毒驾”指的是吸食法律所不允许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而“毒品”不仅仅包括冰毒、海洛因、大麻等,还应当包含所有国家管制的麻醉、精神药品。

“机动车辆”主要是指汽车,也包括摩托车、三轮车等各种类型的以发动机为驱动力的车辆。

(二)我国毒驾立法的匮乏1.行政处罚措施的有限性行政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规制了吸毒驾驶的危害行为,并未受到可以入罪刑法的规制。

因此行政处罚措施是有限的。

若对毒驾作吸毒行为处理,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则按照5日以下的拘留,500元以下罚款处罚;如果是按照交通运输法处5000元的罚款也是隔靴搔痒。

而对吸毒的治安处罚与吸毒驾驶的行为之间没有联系,不能代替吸毒驾驶的规制。

2.刑法解释的匮乏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围宽泛,毒驾行为又没有受到刑法的规制,处罚吸毒驾驶行为往往会套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

在我国刑法中,危险驾驶的类型中,并无吸毒驾驶的情形。

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可能会产生毒驾行为是否能并列于放火、决水、爆炸与投毒等行为的问题,以及导致刑罚过重的问题。

因此,存在立法的空白又缺乏刑法解释,将很难填补法律漏洞。

二、毒驾入刑的必要性分析(一)毒驾违反多项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毒驾没有专门规定。

仅仅吸毒的行为可能会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如《禁毒法》第62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酒毒驾发言材料

酒毒驾发言材料

酒毒驾发言材料尊敬的评委、各位领导、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今天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分享关于酒毒驾的话题。

酒毒驾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危害人们的生命安全,也威胁着整个社会的发展与稳定。

作为现代人,我们应该对此高度重视,在我们的生活中绝不容忍酒毒驾的存在。

首先,我想谈谈酒毒驾的危害。

酒毒驾是指在饮酒或服用了其他药物的情况下驾驶汽车。

这种行为不仅使驾驶者自身暴露于巨大的危险之中,也会对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威胁。

因为酒精和药物会影响驾驶者的反应能力、判断力和身体协调性,从而导致驾驶操作不当、反应迟钝,进而引发交通事故。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驾驶者酒后驾车或醉酒驾车事故导致的伤亡和财产损失是非常惊人的。

而更可怕的是,无辜的人们却成为了酒毒驾的牺牲品,他们失去了亲人,失去了幸福的家庭。

然而,酒毒驾不仅危害了个人和家庭,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交通事故的发生会给社会公共资源造成巨大压力,包括医疗资源、警力资源和法律资源等等。

其次,酒毒驾的频繁发生也会引发公众对交通安全的担忧和恐惧,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我们不能对酒毒驾持有任何容忍的态度。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首先,加强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人们对酒毒驾危害的认识和意识。

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如媒体宣传、校园宣讲和社区活动等等,向公众普及酒毒驾的知识,让每一个人都明白酒毒驾的危害性。

同时,对于不法驾驶者,我们要加大惩治力度。

对于酒毒驾者,应该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和刑事处罚等等。

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惩罚,才能有效遏制酒毒驾的发生。

此外,酒毒驾问题也需要社会的全力参与。

除了依法处罚驾驶者外,我们也应该加强对酒吧、酒店等场所的管理,限制他们向醉酒人员提供酒精饮品,同时要鼓励这些场所加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开展防止酒毒驾的宣传活动。

最后,我想呼吁大家,作为现代人,我们要以身作则,摒弃酒毒驾这样的恶习。

我们要意识到,每一次酒毒驾的行为都是对我们自身和他人的不负责任,都可能是对生命的威胁。

辩论题目妨害安全驾驶罪

辩论题目妨害安全驾驶罪

辩论题目妨害安全驾驶罪摘要:一、引言1.介绍辩论题目:妨害安全驾驶罪2.阐述辩论题目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二、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定义和相关法律法规1.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定义2.我国刑法中关于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相关规定三、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表现形式和案例分析1.表现形式一:酒驾2.表现形式二:毒驾3.表现形式三:无证驾驶4.案例分析四、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危害和影响1.对个人安全的影响2.对家庭和社会的影响五、如何预防和减少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发生1.提高法律法规宣传力度2.加强执法监管3.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六、结论1.总结全文内容2.强调妨害安全驾驶罪的严重性和预防的重要性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作为现代交通的主要工具,已经深入到千家万户。

然而,随之而来的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严峻。

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行为,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为此,本次辩论的主题设定为“妨害安全驾驶罪”,以期引起广大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共同探讨如何预防和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

二、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定义和相关法律法规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指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实施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我国刑法中,关于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了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行为属于妨害安全驾驶罪。

三、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表现形式和案例分析1.表现形式一:酒驾酒驾是指驾驶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酒精会麻痹人的神经系统,影响驾驶员的判断和操作能力,容易导致交通事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 即为酒驾,将面临拘役、罚款等处罚。

案例:2019 年某市,一名驾驶员酒驾撞上了停在路边的货车,导致自己和货车司机双双受伤。

事后检测,该驾驶员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20mg/100ml。

2.表现形式二:毒驾毒驾是指驾驶员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对于毒品犯罪刑罚是应当重刑化还是轻缓化?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对于毒品犯罪刑罚是应当重刑化还是轻缓化?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对于毒品犯罪刑罚是应当重刑化还是轻缓化?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我代表正方为本次辩论赛的主题——毒品犯罪刑罚重刑化与轻缓化进行辩论。

我们认为,毒品犯罪应当被重刑化。

毒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健康的犯罪行为,毒品的贩卖和使用对社会产生了极大的危害,不仅导致了家庭破裂、社会动荡,还使得许多人失去了健康和生命。

因此,我们应该对毒品犯罪进行重刑化的惩罚,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首先,重刑化能够有效地威慑犯罪分子。

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为了追求暴利,不惜冒着被抓获的风险进行犯罪,而轻缓化的刑罚并不能够有效地威慑他们。

只有将刑罚加重,才能让这些犯罪分子感受到犯罪的代价,从而减少毒品犯罪的发生。

其次,重刑化能够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毒品犯罪不仅危害个人的健康和生命,还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轻缓化的刑罚可能会导致犯罪分子轻易地再次犯罪,这将进一步扩大犯罪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因此,我们应该对毒品犯罪进行重刑化,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重刑化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毒品犯罪会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财产和身体上的伤害,而轻缓化的刑罚可能会让受害者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和保障。

只有对毒品犯罪进行重刑化,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毒品犯罪应该被重刑化,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保护公共利益和受害者的权益。

谢谢。

正方辩词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我代表正方为本次辩论赛的主题——毒品犯罪刑罚重刑化与轻缓化进行辩论。

我们认为,毒品犯罪应当被重刑化。

毒品犯罪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犯罪行为,它不仅会对个人的健康和生命造成极大的伤害,还会对社会的稳定和安全产生极大的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对毒品犯罪进行重刑化的惩罚,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首先,重刑化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健康和安全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重点。

而毒品犯罪往往会对未成年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如果我们不对毒品犯罪进行重刑化的惩罚,那么这些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将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应该VS不应该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应该VS不应该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应该VS不应该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我代表正方方辩手,就“应该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这一主题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危害自身安全,更危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据统计,每年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高达数千人,给社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能够更加有效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交通秩序。

其次,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能够更好地强化法律的震慑力度。

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若只是依靠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往往难以起到很好的效果,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加以规范。

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对于那些驾车饮酒的人来说,将会更加明确罪行,并且面临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从而有效地遏制酒后驾车的现象。

最后,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是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交通出行的需求不断增加,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交通安全问题。

因此,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综上所述,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是非常必要的,它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强化法律的震慑力度,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因此,我认为应该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我代表正方方辩手,就“应该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这一主题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行为。

酒后驾车不仅会影响驾驶者的判断力和反应能力,还可能导致车辆失控、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

因此,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是必要的,能够更好地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其次,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一种违法行为,会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

因此,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更加安心地生活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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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
我们都知道吸食毒品确是一种违法行为。

但是,如果将吸毒会对人体产生影响简单的推定为毒驾就一定具有普遍的极大社会危害性并由此机械的认为其应当入刑。

这种逻辑显然无法成立。

理由有三:
第一,任何违法行为入刑的必要条件是其社会危害要必须要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然而吸毒与饮酒不同,酒精对人体的影响是单一的。

但是,不同的毒品由不同基因的个体吸入不同剂量会对人体会产生何种影响以目前的科学认知根本无法确定一个明确的标准。

连定罪标准都无法确定,又如何谈毒驾入刑呢?
第二,对方辩友认为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将毒驾入刑,为什么我国就不能入呢?原因很简单,因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是严格区分“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但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则对此不做区分,所以国外对于毒驾的处罚多数虽然名义上已然入刑,但实际上从处罚的程度来看与我国的行政处罚是相当的。

因此,机械的拿国外的毒驾入刑与我国相类比无疑是荒谬的!
第三,我方认为毒驾入刑根本无法实现刑罚的目的!因为刑罚的威慑力是建立在对像是守法之人的假设之上的,而吸毒者却多是漠视道德规范,甚至妄图挑战法律制度之人。

这样具有反社会性与侵略性的群体又怎么会被吸毒驾车的刑法条文所震慑呢?治理毒驾问题必须釜底抽薪,通过健全的行政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斩断毒驾之根,而不能像对方辩友一样,报着“刑罚万能主义”思想将社会治理的职能统统丢给刑罚了之。

可以预见的是在接下来的正方总结陈词中,对方辩友一定会极尽华丽的辞藻来渲染毒驾行为的十恶不赦。

但是,要提醒在座各位的是,我们作为法律人,必须在此刻保持冷静的头脑!
社会意味着秩序,人性表征着自由。

康德曾断言:“自由乃是每个人据其人性所拥有的唯一原始的权利”!刑法是社会管理的最后调整手段。

毒驾一旦入刑,其结果必将是法治不举、人权不畅、文明失守!毫无疑问我们绝不能把刑罚当做医治违法行为的“万灵丹”!一部合乎正义的刑事法律只有通过尊重人性、提倡人道与保障人权,才能树立起法治应有的尊严和国民对法律的信赖,才能使刑法作为正义女神手中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行使惩恶扬善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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