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章使用与合同责任认定典型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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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案例

私刻公章案例

私刻公章案例私刻公章是指未经许可,擅自制作或使用单位公章的行为。

私刻公章不仅是一种侵权行为,更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私刻公章的案例,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方式。

案例一,甲公司员工私刻公司公章。

甲公司员工小张因个人利益,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制作了公司公章,并利用公章签署了一份与供应商的合同。

后来,由于供应商违约,公司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

在法院调查中发现,该合同上的公司公章是私刻的,最终导致公司在诉讼中败诉,损失惨重。

法律责任,小张的行为构成了私刻公司公章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私刻公章的行为可能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处理方式,公司应立即解除小张的劳动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同时,公司应向供应商说明情况,并寻求解决合同纠纷的其他途径。

案例二,乙公司遭遇私刻公章案件。

乙公司发现,其一位前员工在离职后私自留下了公司公章,并利用公章签署了一份虚假合同,导致公司蒙受了经济损失。

公司要求前员工归还公章并赔偿损失,但前员工拒不配合。

法律责任,前员工的行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前员工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处理方式,公司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

同时,公司可以委托律师起草律师函,要求前员工归还公章并赔偿损失。

在法律程序上,公司应全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私刻公章引发的信用危机。

某企业因为私刻公章,导致其合作伙伴产生信任危机,多家合作伙伴纷纷终止合作,公司声誉受损,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法律责任,私刻公章不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导致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处理方式,公司应立即停止私刻公章的行为,并对外公开道歉,恢复合作伙伴的信任。

借用公司合同章签订买卖合同最高院案例

借用公司合同章签订买卖合同最高院案例

借用公司合同章签订买卖合同最高院案例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因其身份、持有印章以及其他行为能够表示其代表法人的,法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相对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有理由相信有关人员能够代表法人的,印章真伪并无鉴定必要。

吕某因工程需要向某涂料公司购买进口涂料,后发现进口涂料存在质量问题,遂与涂料公司协商处理。

涂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儿子王某持涂料公司印章,与吕某签订赔偿协议书。

后因涂料公司未支付赔偿款,吕某遂诉至法院。

涂料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王某无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协议,赔偿协议中印章系假章,申请法院对印章真伪进行鉴定。

法院认为,涂料公司系家族企业,王某曾多次代表涂料公司与吕某签订合同、欠条等,相对方吕某有理由相信其能够代表涂料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书,故涂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印章真伪,因不足以推翻王某构成表见代理的事实,并无鉴定必要。

买卖交易活动中,交易相对人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尤其要注意对行为人是否具有授权等进行必要审查。

对公司而言,应当加强人员管理,避免因公章管理不规范、授权制度不健全导致公司人员对外假借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承担责任。

案例2网络交易中,出卖人以严重低于商品价值的不合理价格标价并自行刷单,虽然不具有以标价进行交易的真实意思,但在买受人不知情在线购买、出卖人确认交易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因出卖人拒绝履行合同,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某能源公司在某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空气能热水器销售信息,标价为1元/台。

甲某发现该信息后,前后分四次下单,共计订购20台热水器,能源公司对订购信息予以确认,并登记该商品已发货。

后甲某因未收到货物遂将能源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中,能源公司辩称标价系工作人员失误操作所致,但在二审中,经法院调查后发现,能源公司实际存在刷单行为。

法院认为,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维护交易安全应为首要价值取向,购买方在遵守网络交易规则前提下的购买行为,其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合同法实用案例:承包期间私刻财务专用章案

合同法实用案例:承包期间私刻财务专用章案

【案例分析】某公司与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承包商负责一项工程项目的建设,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包商须使用公司指定的财务专用章进行结算。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商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刻制了公司财务专用章,并使用该印章与供应商进行结算。

供应商向公司催款,公司才发现承包商的私刻行为。

此案例中,承包商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刻制财务专用章,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同时,承包商的行为也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和声誉,导致公司面临财务和法律风险。

【案例结果】公司发现承包商的私刻行为后,立即与供应商联系并澄清事实,向承包商追讨欠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确认了承包商私刻印章的事实,并对其进行了处理。

最终,法院判定承包商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承包商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

【律师点评】本案例涉及到合同法、公司法和印章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从律师的角度来看,这个案例具有以下几个值得注意的点:1.合同约定的重要性:本案例中,合同明确规定了承包商须使用公司指定的财务专用章进行结算。

因此,私刻印章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印章使用管理条款,那么承包商的行为可能不会构成违约。

2.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性:本案例中,由于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承包商的私刻行为,导致了经济损失和声誉受损。

这也凸显了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性。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印章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并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

3.追责难度:本案例中,虽然公安机关确认了承包商私刻印章的事实,但法院最终仅判令承包商承担了经济赔偿责任而未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这也说明了在实践中追责的难度和复杂性。

总之,本案例提醒企业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加强内部管理,预防印章管理风险,同时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章管理违规案例分析

公章管理违规案例分析

公章管理违规案例分析在现代企事业单位中,公章作为一种重要的组织治理工具,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然而,经常出现一些公章管理失误或违规的案例,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法律风险和财务损失。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公章管理违规的原因和解决方案,以期对相关工作人员和组织管理者提供借鉴与启示。

案例一:委托他人盖章导致损失在某制造企业中,财务主管小李委托外聘会计师为公司办理税务申报手续。

为了方便处理相关文件,小李将公司公章交给了会计师,未对其使用公章的权限和范围进行明确约定。

然而,会计师利用公司公章进行了一系列违规操作,包括私自盖章、虚增开票等,导致公司遭受重大财务损失。

分析:该案例中,公章管理不当直接导致了企业财务风险的暴露。

首先,小李未对外聘会计师的权限进行明确规定,也未建立有效的协议和监督机制。

其次,委托他人使用公章时未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审查,导致公章被滥用。

解决方案: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公章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确立公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明确公章保管责任人、建立公章使用申请单和审批流程等。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公章保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案例二:公章丢失引发法律纠纷某房地产公司的行政主管小王负责管理公司公章,但在一次外出期间,其公章遗失。

不久,公司收到一份涉及购房合同的诉讼文书,但由于官方章面丢失,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合同证据,导致公司陷入法律纠纷。

分析:公章作为法律证据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象征,公章的丢失使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合同证据,进而导致法律纠纷的发生。

在该案例中,公章管理责任人未能履行妥善保管的职责,且公司缺乏有效的备案和登记制度。

解决方案: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公章的安全保管,确保公章不被盗失、损坏或滥用。

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和备案制度、使用防伪公章等,以提高公章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此外,应建立有效的备案机制,确保公章使用记录和相关文件的妥善归档,防止出现类似案例的再次发生。

建议收藏:与合同签字盖章有关的16个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建议收藏:与合同签字盖章有关的16个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建议收藏:与合同签字盖章有关的16个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1.合同所加盖的印章真实能否直接推定合同的内容真实——内蒙古昌宇石业有限公司与陈呈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78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合同所加盖的印章真实,一般可以推定该合同的内容真实,但有证据否定或者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的真实性的,人民法院认定合同的内容是否真实,还应当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

适用解析:因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与合同文字的前后顺序、文字形成日期等对认定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均有重要影响,故合同所加盖的印章真实并不直接等于合同的内容真实。

合同内容的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合意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各方确认双方合意内容的方式,二者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

在证据意义上,合同所加盖的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合同的内容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者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合同内容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认定合同内容的真实性需要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3期(总第233期)。

2.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及其代表权——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20号民事裁定)裁判要旨:工商登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会决议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主张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适用解析:在企业内部,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外部,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冒用我公司章去签工程合同

冒用我公司章去签工程合同

冒用我公司章去签工程合同在现代社会,公司印章是企业进行业务往来的重要凭证,代表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然而,近年来,冒用公司印章签订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给不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一起冒用我公司印章签订工程合同的案件入手,分析此类违法行为的恶劣影响及应对策略。

某年,我公司接到一起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对方声称与我公司签订了某项工程合同,并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

然而,在我公司内部核查过程中,发现并无该合同的任何记录,且公司印章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并非我公司员工。

经过一番调查,证实了这是一起典型的冒用公司印章签订合同的违法行为。

冒用公司印章签订合同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还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首先,冒用者利用伪造、偷盖、借盖等手段,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使得合同在形式上具备了法律效力。

然而,由于并非公司真实意愿,合同的履行往往会陷入困境,给企业带来损失。

其次,此类违法行为容易导致企业信誉受损,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客户、合作伙伴以及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度会降低,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最后,企业可能面临法律诉讼,需要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甚至可能因此遭受刑事责任追究。

为应对冒用公司印章签订合同的风险,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公司印章管理。

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刻制、领取、使用、保管、销毁等环节的职责和程序。

同时,加强对印章使用的监督,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2.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提高员工对冒用公司印章签订合同等违法行为的识别能力,防止员工陷入此类陷阱。

3. 建立合同审查机制。

企业应加强对合同的审查,尤其是对合作伙伴的资质、合同内容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及时维权。

一旦发现冒用公司印章签订合同的行为,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报警、律师函警告、诉诸法院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冒用公司印章签订合同的行为对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展开全文一、B银行广州分行与A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案情介绍2003年3月,崔某(时任A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董事,主持该公司的日常工作)为帮助B公司董事长张某融资,使用A公司的公章、以A 公司名义和A银行广州分行签订1.6亿元贷款合同,该贷款被B公司占有。

此笔贷款到期时,崔某亲自与B银行广州分行人员商谈贷款,并指使B公司出纳员李某假冒A公司工作人员,使用私刻的A公司公章于2003年7月11日与B银行签订《基本授信合同》,约定授信额度为3亿元,有效期一年。

同年7月14日和12月9日,李某按崔某的授意代表A公司在崔某办公室与B银行分别签订了数额为2亿元和2500万元的两份贷款合同,期限一年。

开户和贷款所需的A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资料,全部由崔某提交并加盖私刻的A公司公章。

2.25亿元贷款发放后,其中1.6亿元偿还了之前A公司在A银行的借款,余款转入B公司等处。

在2.25亿元贷款即将到期时,2004年7月5日,崔某又亲自用私刻的A公司假公章在其办公室与B银行签订了三份各7500万元的借新贷还旧贷合同。

2004年8月11日和2005年1月4日,B银行广州分行直接或通过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向A公司发出贷款核数函和直接追收函,崔某又亲自拟函和签名并使用私刻的A公司公章行文答复B银行广州分行。

B银行发放2.25亿元贷款后,至2004年11月24日已收到共667万元的贷款利息。

其中C公司汇入309万元;D公司汇入90万元;E公司汇入10万元;李某交现金188万元;张2005年2月,张某、崔某、李某等人因涉嫌贷款诈骗犯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2006年2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7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崔某、张某、李某等所涉贷款诈骗罪一案作出(200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

B银行广州分行于2005年1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A公司,请求:解除《基本授信合同》及基于该合同签订的金额分别为2亿元和2500万元的两份贷款合同及此后以借新还旧方式签订的三份金额各为7500万元的借款合同;判令A公司立即返还借款本金2.25亿万元及相应利息及罚息。

印章使用协议-关于公章使用协议

印章使用协议-关于公章使用协议

印章交接及使用协议
甲方:
乙方:
依据南京苏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标的工程需要,公司刻制该工程项目部专用章和工程资料章各一枚交至许亮(以下简称乙方)保管使用,现就该印章交接及使用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印章管理必须有乙方亲自掌管,乙方为该印章得唯一直接责任人。

二、该枚印章仅是工程资料专用,不作为经济担保或合同签订等使用。

否则产生
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以向乙方追索由此甲方
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三、乙方盖章必须认真、慎重、详细做好登记记录工作,乙方使用印章时,应同
时签署本人姓名及日期。

甲方随时进行抽查,如发现违规,有权立即收回该印章,同时追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四、工程结束,乙方必须及时将此枚印章交还甲方,并办理交接手续,否则甲方
有权扣留工程款,直至印章交回甲方并处理完有关事宜。

五、因故离岗时,印章不得交于他人。

如印章遗失等因素造成的一切责任及导致
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六、以上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认真执行并即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私刻公章案例

私刻公章案例

私刻公章案例私刻公章是指个人或者企业未经授权,擅自在文件、合同等重要文件上盖章,以达到某种不法目的的行为。

私刻公章不仅违法,还可能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甚至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私刻公章的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员工私刻公司公章。

小张是某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员,由于个人生活压力大,他产生了私刻公司公章,打算伪造公司文件骗取一笔钱财。

小张私自在一份虚假的合同上盖上公司公章,并将其递交给客户。

当客户发现合同内容有问题时,公司遭受了严重的信誉危机,最终导致客户流失和经济损失。

小张因此被公司开除,并承担了法律责任。

案例二,某个体工商户私刻政府部门公章。

某个体工商户因为违法经营,被相关政府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在整顿期间,该商户为了继续进行违法经营,私自制作了一枚政府部门的公章,并在一些证明文件上盖章。

这些文件被用来欺骗客户和执法人员,企图逃避整顿。

最终,该商户因为私刻公章被依法严惩。

案例三,某银行职员私刻银行公章。

某银行职员利用职务之便,私刻了银行公章,伪造了一些存款证明文件,以此骗取了客户信任和资金。

当客户发现账户余额与存款证明不符时,引起了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争端,严重影响了银行的声誉。

最终,该银行职员因为私刻公章被判处刑罚,并赔偿了客户的经济损失。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私刻公章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

私刻公章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挑战,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务必要加强对公章的管理和使用,杜绝私刻公章的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员工利私刻公章,公司要承担责任的案例

员工利私刻公章,公司要承担责任的案例

员工利私刻公章,公司要承担责任的案例某公司甲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工作需要,需要使用公章盖章。

公司甲委托其员工甲负责保管公司公章,并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况下经过公司领导同意后,才能使用公司公章。

然而,不久之后,公司发现员工甲私自利用公司公章进行盖章,从而给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

公司对此表示强烈谴责,并要求员工甲归还公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对于公司来说,该如何承担对员工利私刻公章行为的责任成为了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1. 员工利私刻公章行为的危害员工利用公司公章私自盖章行为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影响公司声誉:员工私自利用公司公章进行盖章可能导致公司与他人的纠纷,严重影响公司的声誉和形象;(2)损害公司利益:员工可能会利用公章进行不正当的交易活动,导致公司经济利益受损;(3)违法违规:员工私自盖章行为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给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2. 公司在员工利私刻公章行为中的责任公司在员工利私刻公章行为中所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两方面:(1)监管责任:公司在管理公章使用和保管方面存在不严格的监管,导致员工私自盖章行为;(2)经济责任:员工的私自盖章行为可能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公司需要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

3. 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对于员工利私刻公章行为,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呢?公司应当完善公章管理制度,加强对公章的保管和使用管理,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

公司应对员工私自盖章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理,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如果员工私自盖章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应根据情况进行赔偿,并调整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监管。

员工利私刻公章行为对公司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公司在面对此类情况时需要保持高度的警惕,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规范和制衡,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员工也要自觉遵守公司规定,不得利用公章进行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企业加强内部监管和培训在应对员工利私刻公章行为的过程中,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管和培训,以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私刻公章20个判刑案例

私刻公章20个判刑案例

私刻公章20个判刑案例私刻公章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损害了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私刻公章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下面我们将介绍20个与私刻公章相关的判刑案例,以便让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

1. 张某为了伪造合同,私自刻制了公司公章,并用于签订虚假合同。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

2. 李某为了谋取私利,伪造了单位领导的签名和公章,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追缴违法所得。

3. 王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刻制了政府部门的公章,用于伪造文件。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

4. 赵某为了逃避债务,私自刻制了法院的公章,伪造了法院判决书。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追缴违法所得。

5. 刘某为了谋取职务升迁,私自刻制了上级领导的签名和公章,伪造了工作经历。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受到行政处罚。

6. 孙某为了骗取贷款,私自刻制了银行的公章,伪造了贷款申请材料。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追缴违法所得。

7. 周某为了转移公司资产,私自刻制了公司公章,伪造了资产转让协议。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

8. 吴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私自刻制了法院的公章,伪造了判决书。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追缴违法所得。

9. 陈某为了骗取医保报销,私自刻制了医院的公章,伪造了病历和费用清单。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追缴违法所得。

10. 张某为了转移房产所有权,私自刻制了房产局的公章,伪造了房产证。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

11. 李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私自刻制了法院的公章,伪造了判决书。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追缴违法所得。

12. 王某为了骗取贷款,私自刻制了银行的公章,伪造了贷款申请材料。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追缴违法所得。

13. 赵某为了转移公司资产,私自刻制了公司公章,伪造了资产转让协议。

公司公章使用与合同责任认定典型案例选

公司公章使用与合同责任认定典型案例选

公司公章使用与合同责任认定典型案例选【高杉按语】进行采购、买卖等交易的一方公司并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备案公章或仅为部门公章(严格来说,公司企业并非政府机关,其印章不能称之为“公章”,但本文从习惯说法)而当然免除合同责任。

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是否有缔约的真实意思并达成一致,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只是表达缔约意思的方式之一。

发生纠纷时,法院须根据双方磋商过程、参与缔约人员的权限、嗣后履行情况、发票开具情况等案情综合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并向对方表达过缔约的真实意思。

虽然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上所盖公章并非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但该方当事人并不因此当然免除合同义务与责任,原因有多种,常见的有:1、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代表公司签字之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即便其签字超出公司授权(合同相对方系善意),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条之规定,其签字与公司盖章具有同等效力;2、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系有权代理人;3、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的行为构成《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4、公司公章管理混乱,除了备案公章之外,事实上存在使用多枚公章的习惯;5、公司存在混用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各类专用章的惯例。

另一种类似纠纷由合同所加盖公章系公司采购部或项目部等部门公章而引发,一方以并未加盖公司公章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

一般而言,交易中应尽量避免对方不使用公司公章而使用部门公章,但在建材销售等交易中习惯使用项目部、采购部公章的情形亦不在少数。

此类纠纷涉及的事实、法律争点与所盖印章并非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的纠纷极为相似,详见下述同类案例裁判要旨,兹不赘述。

就上述纠纷,本文特筛选出若干典型件的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裁判要旨】(1)所加盖公章并非公司的备案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情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常民三终字第42号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标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案中,星大公司在与李建标签订的《水泥供应合同》和向李建标出具的三份收取水泥的收据上加盖的虽系技术专用章而非星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不符合签订买卖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但系星大公司自身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所致;现星大公司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及收据中所涉印章与其公司无关,也不能证明印章是李建标私自加盖的,故应认定在合同和收据上所加盖该印章的行为,是星大公司的行为,对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星大公司承担。

7个案例讲清楚法人代表与公司之间的责任认定情况

7个案例讲清楚法人代表与公司之间的责任认定情况

7个案例讲清楚法⼈代表与公司之间的责任认定情况法定代表⼈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法⼈意志的当然代表,能够对外当然代表公司的⼈⼀般仅有法定代表⼈;⽽法定代表⼈以外的其他⼈以公司名义对外为民事法律⾏为需要由法定代表⼈代表公司进⾏授权,尽管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法律并未规定法定代表⼈以外持有公司公章的⼈仅凭其持有公章的事实就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法定代表⼈之外第三⼈持有公章只是反映该⼈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种表象,不能据此认定具有表见代理的外观。

⼀、在盖有公章的⽂书与法定代表⼈意思表⽰不⼀致情况下,原则上应以法定代表⼈意思表⽰为准。

裁判要旨: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般情况下,公章持有者具有公司授权,盖有公章的⽂书反映了公司的意思。

但⽂书盖有公章,仅使该⽂书具有代表公司意思的外在形式要素,在公章持有者⾮基于公司意思持有公章等情况下,盖有公章的⽂书并不当然代表公司意思。

同时,法定代表⼈是公司的诉讼意志代表主体,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权⼒机构对法定代表⼈代表权没有作出限制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诉讼活动,⼀般即应视为公司的诉讼⾏为,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在盖有公章的⽂书与法定代表⼈意思表⽰不⼀致情况下,如果公司章程或者权⼒机构对究竟是法定代表⼈还是盖有公司公章的⽂书代表公司意志做出过明确意思表⽰的,应是公司意思⾃治的范畴,宜按公司意思认定。

案件来源:《威海双联起重挖掘有限公司、于强波⾦融借款合同纠纷执⾏案》【(2017)最⾼法执监412号】⼆、公司法定代表⼈在合同上签字未加盖公章,合同相对⼈应举证证明该⾏为系履职⾏为。

裁判要旨:⾃然⼈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其在合同上签字,⽽未加盖其所在公司公章的,合同相对⽅应举证证明上述签字系履⾏该⾃然⼈所在公司的法定代表⼈职务的⾏为,⽽⾮其私下⾏为。

否则,应视为该⾃然⼈的个⼈⾏为。

案件来源:最⾼⼈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法民再161号。

公章管理违规案例

公章管理违规案例

公章管理违规案例公章是企业和组织的重要印章之一,具有法律效力和代表性。

正确的公章管理对于维护企业和组织的利益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单位和个人对公章管理存在违规行为,给企业和组织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损失。

本文将以几个实际案例为例,探讨公章管理违规行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案例一:未经授权的公章盖章某公司员工小张在签订合同时,私自使用公司公章盖章,但合同内容与公司实际意愿并不一致,导致公司承担了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这种未经授权的公章盖章行为涉及到员工的违规操作和对公章管理制度的漏洞。

解决策略:1.建立健全公章管理制度,明确公章使用权限和流程。

2.加强对员工的规范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3.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公章的合法使用。

案例二:公章丢失或被盗用某银行的公章遭到盗用,盗用者利用该公章进行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给银行的声誉和财务造成了巨大损失。

这种情况下,公章管理体系的薄弱环节和安全机制的缺失成为了问题的根源。

解决策略:1.加强公章的存放和保管,定期进行盘点和检查。

2.提高公章制作的安全性,采用防伪措施,减少被伪造的可能性。

3.加强对公章使用记录的监控和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案例三:公章被外借或滥用某政府部门的公章被不法分子盗出并被滥用,导致该部门在重大政策决策上遭受损失,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

这种情况下,公章管理责任的划分和监督机制的缺失成为了问题的主要原因。

解决策略:1.加强对公章的审批和授权管理,减少公章外借的频率和范围。

2.建立公章使用记录的台账和档案,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3.加强对公章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总结:公章管理涉及到企业和组织的合法性和信用度,对于维护企业和组织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违规的公章管理行为给企业和组织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风险。

为了有效预防和解决公章管理违规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公章管理制度和安全机制,并加强对公章的监管和监督。

国有企业领导私刻公章的典型案例

国有企业领导私刻公章的典型案例

国有企业领导私刻公章的典型案例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国家支持、国家监督的重要经济组织形式,其性质决定了它具有公共性、国家性和公信力。

而公章作为国有企业的重要标识和象征,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力。

然而,在一些国有企业中,一些领导人员却私刻公章,违反了国有企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严重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形象和利益。

下面,我们将列举一些典型的国有企业领导私刻公章的案例,并分析其危害和原因。

一、典型案例1. 某国有企业领导私刻公章签订违规合同某国有企业的某位领导私刻公章,与他人签订违规合同,使企业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国有企业法定程序,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和形象,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2. 某国有企业领导私刻公章违规放贷某国有企业领导私刻公章,违规向他人放贷,最终导致了企业财务状况的恶化和经济损失。

这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有企业的财产利益,也影响了国有企业对外部信用的稳定和可靠性。

二、危害分析上述两个案例是国有企业领导私刻公章的典型案例,其中蕴含着以下严重的危害:1. 损害国有企业的利益和形象国有企业领导私刻公章的行为是对国有企业法定程序和权力范围的侵犯,其签署的合同或放贷均属于违规行为,最终导致了企业的经济损失和形象受损。

这种行为的存在,给外界传递了国有企业管理混乱的负面信息,使得国有企业的形象受到了严重破坏。

2. 严重破坏国有企业的内部规范和治理国有企业领导私刻公章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有企业的内部规范和治理体系,破坏了企业的管理秩序和制度执行力。

这种行为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作和管理,导致了企业的内部混乱和不良风气的滋生。

三、原因分析1. 盲目追求个人利益一些国有企业领导私刻公章是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他们往往追求一己私利,而无视国有企业的整体利益和社会责任,因此忽视了道德和法律的伦理底线。

2. 缺乏制度约束和监督在一些国有企业中,制度约束和监督不够到位,导致了一些领导人员违法乱纪、肆意妄为,随意私刻公章。

印章使用,,违规,,反面案例

印章使用,,违规,,反面案例

印章使用,,违规,,反面案例篇一:印章管理案例由几起案例谈企业印章管理的风险防控案例一:20xx年10月,四川人张某在天津承包了河北某建筑公司的某一住宅工程,并以该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天津市某钢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加盖了项目部的公章。

随后,由钢材公司送货,工地使用了该公司钢材200余吨,折款90余万元。

因迟迟不能支付货款,钢材公司遂于20xx年1月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货款本金及违约金1000余万元。

经天津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认定,张某代表河北公司与钢材公司签订合同并加盖了公章,合法有效应严格遵守,故支持原告索要货款本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此后,因案中张某涉嫌刑事犯罪,已由公安机关启动追查程序。

案例二:张某的公司会计辞职后,张某收到一张法院的传票。

原来,会计小李曾在一张白纸上盖上公司公章交给某供货商,对方拿着这张“白纸”打印了一份结算单,多算了20万货款。

如今找小李要不到钱,就把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小张认可该结算单上的公章是真的。

只要公章是真实的,那么无论是先盖章还是先打印文字,并不影响该结算单的有效性。

因此,法院判决小张按结算单上的数额支付全部货款。

”案例三:(私盖公章)南京一银行副行长私盖公章导致银行损失300万。

1某银行副行长在私自盖下公章时,没想到他的做法导致了银行损失300 万元。

刘某,是某银行南京分行下关支行的一位副行长。

1998 年 4 月,南京某公司向刘某所在的下关支行申请一笔 300 万元的担保贷款。

作为担保人的江苏某公司,为避免担保风险,就以刘某所在银行的名义打印了一份关于免除承担担保责任的函件,交给刘某。

刘则私自在这份函件上加盖了该行的公章,并把函件交给这家江苏某公司保存。

并且,刘某故意隐瞒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情节,按正常程序在这笔 300 万元的贷款审批表上签字同意,并报上级南京分行审批。

贷款被批准后,该银行南京分行作为贷款人,南京某公司作为借款人,江苏某公司作为担保人签订了借款合同。

盗用公章签订工程合同违约

盗用公章签订工程合同违约

盗用公章签订工程合同违约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盗用公章的行为。

盗用公章通常指的是未经公司授权,擅自使用或者仿造公司公章进行合同签署等法律行为。

这种行为往往涉及到欺诈和伪造,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盗用公章签订工程合同的违约案例。

假设A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A公司的某员工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公司同意,私自使用A公司的公章与C公司签订了另一份工程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用公章。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盗用公章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具体来说,盗用公章的个人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等。

同时,受害方公司可以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要求赔偿因盗用公章造成的损失。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C公司知情或应当知情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用公章,那么C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工程合同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A公司有权要求C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企业在发现公章被盗用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 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及时追查责任人并防止进一步的损失发生。

2. 通知所有可能受影响的合作伙伴和客户,说明情况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3. 内部审查,查明盗用原因,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如果必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盗用者的法律责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为了预防盗用公章的风险,企业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 加强对公章的管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使用。

- 定期对公章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每次使用都有明确的记录和合理的用途。

- 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定期进行法律培训,让员工明白盗用公章的严重性和后果。

- 在签订合同时,增加必要的身份验证和授权确认流程,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透过几起典型案例看上市公司如何规范印章管理

透过几起典型案例看上市公司如何规范印章管理

透过几起典型案例看上市公司如何规范印章管理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是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行、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监管层亦持续强化对上市公司的合规监管,而印章作为上市公司合法存在的标志也是企业权利的象征,其规范管理是确保企业内部控制有效实施的重要途径之一。

01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保管职责和使用审批权限,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

监管案例:上市公司未建立关于董事会及监事会印章管理制度被监管TJPL(002134)因其在内部控制方面未建立董事会及监事会印章管理制度,未明确规范其使用、保管流程,同时公司还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的违规事项,2019年7月26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出具监管函。

小编提示: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不仅需要明确印章的保管职责和使用审批权限,而且需要规范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即指定专人、专区保管印章并如实登记使用情况。

印章管理的覆盖范围应当包括上市公司(含分(子)公司)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等,管理链条应当涵括:印章的刻制、启用、使用、保管、封存及销毁等全过程,在印章形式方面公司同样应当及时将近年来逐步普及的电子印章有效纳入管控范围;综上,上市公司应当切实规范印章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02严格执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上市公司应当明确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印章使用过程需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违规使用公司印章。

监管案例A:董事长未履行印章使用审批手续违规借款,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被监管STYC(002692)董事长夏**在违反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的情况下违规使用印章且未履行使用印章前的审批程序、也未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慎审阅,即违规签订《借款合同》,间接导致公司借款资金被第三方占用、实质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但未能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披义务,同时公司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方面存在违规情形,2018年9月4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具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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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章使用与合同责任认定典型案例选【高杉按语】进行采购、买卖等交易的一方公司并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备案公章或仅为部门公章(严格来说,公司企业并非政府机关,其印章不能称之为“公章”,但本文从习惯说法)而当然免除合同责任。

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是否有缔约的真实意思并达成一致,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只是表达缔约意思的方式之一。

发生纠纷时,法院须根据双方磋商过程、参与缔约人员的权限、嗣后履行情况、发票开具情况等案情综合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并向对方表达过缔约的真实意思。

虽然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上所盖公章并非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但该方当事人并不因此当然免除合同义务与责任,原因有多种,常见的有:1、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代表公司签字之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即便其签字超出公司授权(合同相对方系善意),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条之规定,其签字与公司盖章具有同等效力;2、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系有权代理人;3、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的行为构成《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4、公司公章管理混乱,除了备案公章之外,事实上存在使用多枚公章的习惯;5、公司存在混用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各类专用章的惯例。

另一种类似纠纷由合同所加盖公章系公司采购部或项目部等部门公章而引发,一方以并未加盖公司公章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

一般而言,交易中应尽量避免对方不使用公司公章而使用部门公章,但在建材销售等交易中习惯使用项目部、采购部公章的情形亦不在少数。

此类纠纷涉及的事实、法律争点与所盖印章并非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的纠纷极为相似,详见下述同类案例裁判要旨,兹不赘述。

就上述纠纷,本文特筛选出若干典型件的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裁判要旨】(1)所加盖公章并非公司的备案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情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常民三终字第42号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标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案中,星大公司在与李建标签订的《水泥供应合同》和向李建标出具的三份收取水泥的收据上加盖的虽系技术专用章而非星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不符合签订买卖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但系星大公司自身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所致;现星大公司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及收据中所涉印章与其公司无关,也不能证明印章是李建标私自加盖的,故应认定在合同和收据上所加盖该印章的行为,是星大公司的行为,对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星大公司承担。

现有证据证明,星大公司已经实际接收了李建标所提供的水泥,且已用于工程施工,故应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星大公司理应按照约定,将水泥款及时支付给李建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63号上海源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富士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双方的争议主要是金富士公司在2004年7月以后有否继续向源颐公司供货以及2005年2月的对账事实是否存在。

双方的销售合同约定,金富士公司接到源颐公司的要货计划传真后,通过长途运输向源颐公司供货;除铺底货物之外,源颐公司应在发货之前将货款汇入金富士公司账户;双方每月底通过传真对账,源颐公司核对无误后应签章回传给金富士公司。

该合同约定符合异地交易习惯,双方也按约定作了履行。

金富士公司在原审提供了五份对账传真件及两份要货计划传真件,上面源颐公司的签章各有不同,有的是方型的财务章,有的是圆型的公章,公章也有大小不一的情况,说明源颐公司的签章比较随意。

现源颐公司上诉称,2005年2月24日对账单上的章比其使用的公章小,但该对账单与2003年11月对账单上源颐公司的章相一致,该签章与合同上的章不符的结果应由源颐公司自己承担。

源颐公司认为2005年2月24日的对账单上的公章是金富士公司伪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源颐公司上诉还称,2004年11月、12月的送货事实不存在。

本院认为,该送货事实不仅有2005年2月24日的对账单所证明,还有金富士公司于原审提供的送货回执单等证据佐证,送货回执单均由源颐公司盖章签收,能证明源颐公司已收到货物。

综上所述,源颐公司拖欠货款不付,已构成违约,原审法院判决其应支付货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商终字第293号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联高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王飞系建工分公司的负责人,其以建工分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属职务行为。

2008年7月15日王飞以“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分公司”名义与联钢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虽然该合同上的公章与建工分公司营业执照上所载的名称非完全一致,但建工公司在与江北联钢签订调解协议时,应当已看到过该公章,并且建工公司就王飞出具的盖有“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分公司”的公章的欠条而与联钢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说明建工公司对王飞代表建工分公司购买钢材的行为是确认的,联钢公司也完全有理由相信王飞的身份和权限,因此王飞以“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分公司”名义与联钢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系职务行为,其效力归于建工分公司。

建工公司认为王飞系个人行为,不予采纳。

建工公司以“疏忽”为由否认该公章代表建工分公司,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联高公司代办运输、将货送至宁海县城内交接,符合合同的约定,建工公司以其在宁海无承接项目为由认为与公司无关,系王飞个人行为,不予采信。

联高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建工分公司应按约支付货款。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四终字第225号鸿某有限公司与深圳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首先,鸿某公司提交的三份抬头为朗某公司的《订购单》,虽然没有加盖朗某公司的公章,但是作为国际货物买卖交易,当事人之间通过传真等方式订立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并且为国际贸易法律普遍认可。

其次,根据(2009)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807号案件查明事实,鸿某公司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向《订货单》注明的收货地址交付了《订购单》约定的货物,并向朗某公司开具了发票。

再次,朗某公司在2008年5月22日向鸿某公司出具《账款偿还承诺书》,承认拖欠鸿某公司账款。

虽然,朗某公司对于签名人员身份和印章均不予确认,但是经核实,在该份《账款偿还承诺书》上加盖的印章在朗某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年审时均使用过,且朗某公司代理人在二审审理期间,对该印章的真实性不否认,即不确认是否在《账款偿还承诺书》上盖章,故本院确认系朗某公司的印章。

上述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鸿某公司和朗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311号杭州富春江医院与杭州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法院认定,越炜公司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合法企业,其陆续供给富春江医院的卫生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均属合法经营,故双方的买卖关系应予确认。

2005年9月,越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尚未清算,其丧失的只是经营权,这并不影响公司独立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由于备案公章遗失,为处置对外债权债务之需要,越炜公司又重新刻制公章一枚,且该公章已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

故越炜公司将对富春江医院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康健公司之行为,应属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

富春江医院以越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章刻制程序不合法来抗辩其债权转让不具有可信性之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齐商三终字第52号长春市腾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东北变压器集团齐齐哈尔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虽然我国法律对传真件、复制件等形式在签订合同时加以保护,但前提是有证据证实它的真实性。

长春腾新电气公司提起诉讼的主要证据是工业品买卖合同(传真件),东北变压器公司否认与其签订过此合同,同时东北变压器公司对合同中“采购合同章”提出异议,称本公司从未使用过“采购合同章”,经查东北变压器公司工商档案,其档案中没有采购合同章备案。

经调取东北变压器公司工资表,没有工业品买卖合同中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此人。

长春腾新电气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此合同的真实性,所以,长春腾新电气公司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不能认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3号山东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乙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因为上述矛盾及疑点的存在,而山东甲公司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认为山东甲公司在本案中同时涉及三枚公章,且未完全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及备案,故其还具有其他多枚印章的可能性较大。

由于山东甲公司的公章不具有排他性,即便山东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认定本案中《钢材购销合同》、2007年3月28日徐某某授权委托书的公章印文与山东甲公司提供的样本印章印文不一致,亦不能得出徐某某或乙公司伪造山东甲公司公章的结论。

故山东甲公司要求鉴定公章真伪,本院不予准许,山东甲公司主张公章被伪造,本院亦不采信。

本院认为,除了公章真伪之争,还需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来进行综合判断。

一审中徐某某与何某某关于承建工程的陈述基本吻合,乙公司还取得了山东甲公司的资质资料装订本,山东甲公司直至一审判决其败诉后才报案称公章被伪造。

考虑这些证据与细节,本院认为乙公司的证据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可信性更高。

至于公安机关收集到的反映本案工程发包人为上海丙公司,承包人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院认为,根据江苏省公安厅对外通报,上海丙公司“虚构投资实力和项目,以巨额投资为诱饵,采用收取巨额保证金等形式,骗取并非法占用建筑企业和材料供应商资金,涉嫌合同诈骗和抽逃注册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上海丙公司诈骗金额巨大,受害人有多家建筑公司,而且其诈骗手法就是与多家建筑公司签订合同骗取保证金,故上海丙公司与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具有排他性,不能表明乙公司向本案工程供货为虚假行为,也不能表明山东甲公司并非本案工程的承包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由于山东甲公司关于公章的陈述不实,缺乏诚信,故不予采信,本院可据此认定徐某某取得授权,代表山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

这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

乙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后,山东甲公司理应按约定支付相应货款,现其拖欠部分货款不付,显属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偿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

(2)所加盖公章系公司采购部或项目部等部门公章的情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50号上海申嘉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振波与被上诉人签订进口聚甲醛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属表见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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