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离婚协议书(含财产分割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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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区签署。

甲方: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电子邮箱:

乙方: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电子邮箱:

第一部分鉴于条款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部分正文

第一条自愿性

1.1 甲、乙双方自愿离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非自愿情况。

1.2 甲、乙双方同意办理离婚登记。

第二条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

2.1 子女抚养权

双方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该子女由方抚养,随同方生活。

2.2 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由方全部负责,并以2.2.1/2.2.2条所述方式支付抚养费。

2.2.1 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方作为子女的抚养费。

2.2.2 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方应于每月的5日前将当月抚养费支付给方。

2.3 探望权

双方约定,方应以2.3.1/2.3.2条所述方式履行探望权。

2.3.1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方可随时探望由另一方抚养的孩子。

2.3.2 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子女一次或带子女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保证方每周探望子女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第三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3.1 财产的处理详见附件《财产分割清单》。

第四条债权债务的处理

4.1 债权

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共同债权及承担以4.1.1/4.1.2条所述方式处理。

4.1.1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对外共同债权,任何一方如有对外债权的,由该方自行负责处理。

4.1.2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对外共同债权,具体内容及承担方式见附件《债权债务清单》。

4.2 债务

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共同债务及承担以4.2.1/4.2.2条所述方式处理。

4.2.1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对外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有对外债务的,由该方自行承担。

4.2.2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对外共同债务,具体内容及承担方式见附件《债权债务清单》。

4.3 若有任何一方享有了应由对方享有的债权,对方可要求该方返还;若有任何一方承担了应由对方承担的债务,该方可向对方追偿。

第五条经济补偿金及精神损失费

5.1 经济补偿金

因方生活困难,方同意支付方经济补偿金元。该款项将通过5.1.1/5.1.2条所述方式支付。

5.1.1 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向方支付该款。

5.1.2 方每月支付元,方应于每月的5日向方支付当月款项,直至付清为止。

5.2 精神损失费

鉴于方要求离婚的原因,方同意支付方精神损失费元。该款项将通过5.2.1/5.2.2条所述方式支付。

5.2.1 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向方支付该款。

5.2.2 方每月支付元,方应于每月的5日向方支付当月款项,直至付清为止。

第六条收款账户

6.1 本协议约定的款项,可通过现金/转账方式支付,如通过转账方式,双方收款账户如下:

6.1.1 甲方

开户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6.1.2 乙方

开户行:;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第七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7.1 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7.2 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隐私,不得损坏另一方的名誉。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应付未付金额月利率 %计算,违约金计算至该方实际付款为止。

8.2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甲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终止

9.1 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合同,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9.2 除双方经协商一致,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任何一方均无权终止本合同或取消其中某一部分。

第十条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

10.1 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甲乙双方可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2 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执行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除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指令调整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

11.2 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11.3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11.4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二条通知和通讯

12.1 各方的联络方法均记载于本合同首部主体信息页。

12.2 任何一方就本合同相关事宜以传真、快递、电子邮件方式发送通知的,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2.3 由传真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12.4 由快递发送,以快递公司记载的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

12.5 由电子邮件发送,以发送方电子邮件记载的服务器成功接收日为送达日。

12.6 收件人未签收的,或传真、快递、电子邮件退回的,以发送方寄出日后第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12.7 各方另行约定的其他发送方式及送达时间:。

12.8 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12.9 本条约定适用于司法、仲裁等机关或第三人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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