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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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期限

一、侦查羁押的期限

(一)一般案件侦查羁押期限

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晓得,一般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只有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侦查羁押期限为三个月。法律对一般案件做侦查羁押期限原则性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限制了其人身自由,

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必须慎重采用,严格控制,不能以长期羁押作为侦查的主要手段,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特殊案件侦查羁押期限

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

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晓得,特殊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决定的。“特殊原因”是指关系国家政治、外交等方面,涉及整个国家安全、利益的重大问题;“不以交付审判”是指由于政治方面的原因在一定时间内

不宜交付审判,或者具有其他特殊的原因,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宜交付审判。“特别重大的复杂案件”是指案件涉及的是全国性的犯罪或者是在全国乃至国外将产

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

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可以延长两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

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晓得,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为五个月。

(四)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

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晓得,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为七个月。这主要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罪行严重,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期限届满又不能侦查终结的,如果再适当的延长办案期限,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进行侦查,保证办案质量,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二、审查起诉的期限

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

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晓得,审查起诉的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为一个半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提高诉讼效率,是非常有意义的。

三、一审案件的审限

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

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

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

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

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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