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一)消防设施设置及管理(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文物建筑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
(3)文物建筑内无自然照明且有人员活动的场所、疏散距离超过IOm的内走道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照明灯具。
(4)室外应配置水缸或水桶、沙子、铁锹等简易消防器材。
(5)主要出入口附近应设置消防安全布局标识,标明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消防水源(天然水源、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消防道路、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消防器材等内容。
消防安全标识的图形符号与几何尺寸、颜色、标志牌制作以及标识的设置位置、设置方法等应符合(二)火灾危险性控制与管理1.一般规定(1)对公众开放的文物建筑宜设置安全检查设备,严防火种和危险品进入。
(2)文物建筑内禁止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2•用火管理(1)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应使用明火。
(2)日常生活确需用火的,应符合以下规定:1)宜在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外,独立建造厨房、锅炉房等生活用火建筑;不具备独立建造条件的,在厢房、走廊、庭院等附属建筑内集中使用,并确定专人管理,与文物建筑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台,烟道、烟囱等使用不燃材料制作,并与可燃物之间保持安全距离或采取隔热措施。
3,用电管理(1)文物建筑内除为满足展示照明、生活、经营、办公、教学、宗教等活动必需的用电设备和监测报警设备外,不应使用其他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使用结束后,应切断电源。
(2)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电气线路禁止架空敷设。
(3)配电线路应设置与电气设备相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4)文物建筑内禁止使用白炽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5)配电箱、开关、插座、照明灯具和电气取暖设备应安装、放置在不燃材料上,靠近可燃物时,应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6)每年应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安全检测。
4.易燃可燃物管理(1)文物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应堆放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
文物古建防火管理制度范本
文物古建防火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文物古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消防安全工作,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预防第七条文物古建筑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八条文物古建筑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火源和电源,防止火源和电源失控引发火灾。
第九条文物古建筑单位应当加强易燃、可燃物品的管理,禁止在文物古建筑内堆放易燃、可燃物品,防止火灾发生。
第十条文物古建筑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四章火灾应急处理第十一条文物古建筑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定期演练,提高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文物古建筑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文物古建筑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扑救火灾,疏散人员,并及时报告消防部门。
第五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十四条文物古建筑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和游客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文物古建筑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掌握消防知识和技能。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一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重点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
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具体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
二、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四、领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六、组织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
古建筑消防安全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古建筑消防安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古建筑,包括古民居、古寺庙、古园林、古桥、古塔等。
三、消防安全管理组织1. 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
2.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 文化、文物、消防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 古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消防安全责任制(1)古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2)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3)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 消防安全检查(1)古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古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电气线路、用火用电、消防设施等方面。
(2)消防安全检查应做到全面、细致、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消防安全检查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3. 消防设施管理(1)古建筑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3)禁止随意拆除、挪用、损坏消防设施。
4. 用火用电管理(1)古建筑内禁止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
(2)古建筑内电气线路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定期检查、维护。
(3)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设备。
5.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1)古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火灾报警、人员疏散、灭火救援等环节。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文物建筑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文物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古建筑、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三、消防安全责任1.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为文物建筑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
2. 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 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文物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四、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工作人员和游客的消防安全意识。
(2)对文物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标识设置,明确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等位置。
2. 消防设施管理(1)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灭火器材、报警系统等。
(2)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3. 用火用电管理(1)严格控制用火用电,禁止在文物建筑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祭祀品等。
(2)使用电器设备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4. 火源管理(1)加强对火源的管理,禁止在文物建筑内吸烟、使用明火等。
(2)对于施工、修缮等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 疏散通道管理(1)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禁止堆放杂物、占用疏散通道。
(2)定期进行疏散演练,提高人员疏散能力。
五、消防安全检查1. 定期检查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文物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2. 不定期抽查相关部门应当对文物建筑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六、火灾事故处理1. 火灾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规则(doc 5页)
古建筑消防管理条例规则(doc 5页)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重点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
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第十二条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
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
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否则一律取缔。
第十三条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
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如要点灯、烧纸、焚香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具有防火设施,并有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等措施。
第十四条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
已经引入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
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
第十五条凡与古建筑毗连的其他房屋,应有防火分隔墙或开辟消防通道。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重点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
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具体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二、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四、领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六、组织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七、负责规划配置消防器材设备和水源设施;八、领导制订灭火计划,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有效的扑救。
参与火灾原因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第八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范围、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干部,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定期教育训练,开展经常性的自防与联防活动。
做到平时能防火如有灾能及时扑救。
第九条凡在古建筑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均须具有基本的防火与灭火知识,积极参与消防活动,并作为工作考核的一个条件。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1.1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应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并建立健全消防责任制度。
1.2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要求各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确保每一个环节的细节都做到位,保障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
二、安全疏散通道2.1 文物建筑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疏散通道,确保人员疏散时有足够的通道空间和疏散时间。
2.2 安全疏散通道必须定期进行清理检查,保持畅通,并设置相应的指示标识。
三、消防器材配备3.1 文物建筑应合理配置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消火栓等,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处置。
3.2 消防器材的使用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技巧。
四、火灾隐患排查4.1 文物建筑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杜绝火灾隐患的产生。
4.2 火灾隐患排查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和处理。
五、防火设施完好5.1 文物建筑的防火设施包括烟感应器、火灾报警器等,必须保持完好,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
5.2 防火设施的定期维护和检查工作必须做到位,保证其正常使用。
六、消防演练6.1 文物建筑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并熟悉疏散路线和疏散逃生技巧。
6.2 消防演练要求模拟真实火灾情况,全面检验应急预案和疏散预案的有效性。
七、消防宣传教育7.1 文物建筑应定期组织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消防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
7.2 消防宣传教育内容应包括火灾知识、火灾逃生技巧和使用消防器材的操作方法等。
八、火灾应急预案8.1 文物建筑应制定完善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项职责和处置流程,提高应急处理的科学性和效率。
8.2 火灾应急预案应进行定期演练和调整,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处置。
九、消防监督检查9.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文物建筑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文物建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价值。
然而,由于文物建筑年代久远,结构复杂,火灾风险较高。
为了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文物建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总则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文物建筑,包括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壁画等。
2. 管理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文物建筑安全。
三、消防安全责任1. 责任主体: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2. 逐级责任制: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3. 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 消防安全管理人: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消防安全机构与人员1. 专门机构: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消防队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五、消防设施与器材1. 消防设施: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2. 疏散通道: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
3. 安全保障措施: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六、火灾隐患整改1. 隐患排查: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员工防火意识和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情况;- 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一条规定
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一条规定第一条消防安全责任文物古建筑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占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管理、使用、占用文物古建筑的单位或个人是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古建筑的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文物古建筑责任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管理人员及部门文物古建筑责任单位应至少明确1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设置和确立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结构和消防设施文物古建筑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
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通道。
第四条防火检查、巡查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日常防火巡查开展情况;(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四)消防设施完好情况;(五)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六)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七)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八)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场所落实专人看管情况;(九)厨房、人员宿舍等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十)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十一)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十二)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第(三)、(四)、(七)、(八)、(九)项内容开展日常的防火巡查;游览、参观或开放期间,每2小时应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2次。
第五条火源管理文物古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
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古建筑及其周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古建筑管理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
三、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古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度(1)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
(2)古建筑管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2.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1)古建筑内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2)消防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有效,严禁擅自拆除、挪用、损坏。
(3)消防设施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操作规程。
3. 用火用电管理(1)古建筑内禁止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时,需报经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批准,并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2)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国家标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3)用电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4. 火灾隐患排查治理(1)定期对古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隐患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3)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5.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1)对古建筑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参观游客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应急处置(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火灾报警、人员疏散、灭火救援等应急措施。
(2)确保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材等应急设施完好有效。
(3)一旦发生火灾,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颁布机关】公安部、文化部【颁布日期】1994年03月12日【实施日期】1994年03月12日【时效性】有效(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重点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
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具体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二、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四、领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六、组织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七、负责规划配置消防器材设备和水源设施;八、领导制订灭火计划,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有效的扑救。
参预火灾原因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第八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范围、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干部,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定期教育训练,开展经常性的自防与联防活动。
古建筑消防制度规范
古建筑消防制度规范
一、总则
1. 古建筑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2. 本规范旨在确保古建筑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二、消防安全责任
1. 古建筑管理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
2. 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制定消防安全计划,组织消防演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
三、消防设施与器材
1. 古建筑内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栓、烟雾探测器等。
2. 所有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四、防火措施
1. 古建筑内禁止使用明火,如需要使用电热设备,应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
2. 古建筑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 古建筑应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标识,并保持出口畅通无阻。
五、消防演练与培训
1.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2. 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确保每个人都了解消防知识和技能。
六、火灾应急处置
1. 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疏散人员并报警。
2. 火灾发生时,应优先保护人员安全,并尽可能减少文物损失。
七、监督检查
1. 古建筑管理单位应定期接受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2.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八、附则
1. 本规范由古建筑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2.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以最新版本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模板,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古建筑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古建筑的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古建筑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宫殿、庙宇、古塔、古宅等。
三、管理职责1. 古建筑管理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古建筑管理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古建筑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3. 古建筑内的各单位、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用火安全管理1. 古建筑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香火、使用明火照明。
2. 古建筑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电热毯、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3. 古建筑内施工、维修、修缮等动火作业,需提前向消防安全管理员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4.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隔离带,配备灭火器材,落实专人监护。
5. 动火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消除火灾隐患。
五、用电安全管理1. 古建筑内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私拉乱接。
2. 古建筑内电气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禁止使用不合格、老化、破损的电器设备。
3. 古建筑内禁止超负荷用电,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
4. 古建筑内电气设备应由专业电工安装、维修、保养。
5. 古建筑内应定期对电气线路、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用气安全管理1. 古建筑内燃气管道敷设应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私拉乱接。
2. 古建筑内燃气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禁止使用不合格、老化、破损的燃气设备。
3. 古建筑内禁止超量使用燃气,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4. 古建筑内燃气设备应由专业人员安装、维修、保养。
5. 古建筑内应定期对燃气管道、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1. 古建筑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 古建筑内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消防安全。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古建筑的安全,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具有历史价值或文化价值的古建筑物的消防管理。
第三条古建筑物的消防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保护其历史文化价值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遵守现代消防安全要求。
第四条古建筑物的消防管理应当与相关单位、个人共同负责。
第二章:古建筑物的消防设施第五条古建筑物应当根据其特点,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材、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等。
第六条古建筑物应当根据消防规定,进行通风、防火隔离、电气系统的改造,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古建筑物应当设置合适的灭火器材,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灭火。
第八条古建筑物的火灾报警系统应当与当地消防机构相连,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通报。
第九条古建筑物应当设置合适的疏散通道,以保证在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撤离。
第十条古建筑物应当设置足够的应急照明设施,以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够维持逃生通道的照明。
第三章:古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古建筑物的消防管理应当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古建筑物应当配备专门的消防设施管理人员,负责灭火器材的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等工作。
第十三条古建筑物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档案,记录日常巡查检查、消防设施保养、培训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古建筑物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培训相关人员掌握消防逃生技能和使用灭火器材的方法。
第十五条古建筑物应当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处理,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章:古建筑物的消防应急处置第十六条古建筑物若发生火灾,应当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第十七条古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应当优先报警,并迅速通知相关单位和消防机构前来救援。
第十八条古建筑物火灾处置时,应当按照现场情况选择合适的灭火方法和工具进行扑救。
第十九条古建筑物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查明火灾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火灾再次发生。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文化部、公安部联合制订。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公安部门可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九条 凡在古建筑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均须具有基本的防火与灭火知识,积极参与消防活动,并作为工作考核的一个条件。
第十条 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各项防火活动经费,在本单位管理费中开支。如需设置重大的消防安全设施,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解决。
第三章 预防火灾
第十一条 凡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
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
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否则一律取缔。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 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第十七条 为预防雷击引起火灾,在高大的古建筑物上,应视地形地物需要,安装避雷设施,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古代建筑、古园林、古遗址、古墓群等。
第三条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古建筑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五条古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一)古建筑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古建筑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三)定期对古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四)做好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第七条古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节假日检查。
第八条日常检查:(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日对古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检查内容包括:消防安全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好,电气线路是否老化,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存放合理等。
第九条专项检查:(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施、电气线路、易燃易爆物品等。
(二)专项检查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条节假日检查:(一)在节假日期间,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古建筑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二)检查内容包括:消防安全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好,电气线路是否老化,值班人员是否在岗等。
第四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十一条各级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古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背景古建筑是我国悠久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技价值。
然而,由于古建筑的特殊性质,它们的消防管理工作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和风险。
为了保护古建筑的安全和完好性,必须建立规范的消防管理体系,确保在火灾发生时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火灾。
古建筑消防管理的重要性古建筑常常具有复杂的构造和结构,且大多数建筑不具备消防安全设施。
因此,对古建筑的消防管理要求更高。
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影响到文物的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
采取适当的消防管理方法,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减少火灾的发生,保障古建筑的安全和完好性。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1.建立完整的消防管理体系古建筑需要建立完整、科学、规范的消防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应该包括防火安全责任清单、消防器材备案、防火安全检查、应急预案、灭火演练等多个具体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进行有效的处置和应对。
2.配备适当的消防器材古建筑需要配备适当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器电话、水枪等,并保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器材,确保器材出现的问题及时被发现和解决。
3.加强防火安全宣传和教育古建筑需要加强对防火安全的宣传和教育,增强人们的防火意识和避免火灾的发生。
应该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演习和讲座,教育古建筑管理人员和用户如何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发现火灾时应该采取何种措施。
4.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防范古建筑需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防范。
应该定期检查电器、烟道、烟囱等设施的安全性,排除火灾隐患。
同时,要加强人员管理,禁止在古建筑内使用可燃物品或明火,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5.建立应急预案古建筑需要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规定消防安全应急措施和应急逃生路线,并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古建筑管理人员和用户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应急预案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更新。
结论古建筑的消防管理工作是一项关乎文物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维护的重要工作。
古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场地、文物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地区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对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协调解决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五)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古建筑使用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三)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二)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设置消防设施设备,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条古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
(三)电气线路、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
(四)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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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一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重点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
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
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具体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
二、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四、领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六、组织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
七、负责规划配置消防器材设备和水源设施;
八、领导制订灭火计划,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有效的扑救。
参预火灾原因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第八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范围、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干部,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定期教育训练,开展经常性的自防与联防活动。
做到平时能防火,有灾能及时扑救。
第九条凡在古建筑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均须具有基本的防火与灭火知识,积极参预消防活动,并作为工作考核的一个条件。
第十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各项防火活动经费,在本单位管理费中开支。
如需设置重大的消防安全设施,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解决。
第三章预防火灾
第十一条凡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
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
第十二条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
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
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否则一律取缔。
第十三条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
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如要点灯、烧纸、焚香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具有防火设施,并有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等措施。
第十四条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
已经引入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
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
第十五条凡与古建筑毗连的其他房屋,应有防火分隔墙或开辟消
防通道。
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
第十六条古建筑需要修缮时,应由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才能开工。
在修缮过程中,应有防火人员值班巡逻检查。
遇有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为预防雷击引起火灾,在高大的古建筑物上,应视地形地物需要,安装避雷设施,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明文公布执行。
第四章灭火
第十九条古建筑保护区,必须设有相当数量的消防用水。
在城市有消防管道的地区,要参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置消火栓。
在缺乏水源的地区,要增设消防水缸,修建蓄水池。
供古建筑消防用水的天然水源,要在适当地点修建可供消防车吸水的码头。
原有的天然水源,应妥善维护,保障消防用水。
第二十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与报警设施。
在收藏、陈列珍贵文物的重点要害部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安装自动报警与灭火装置,定期测试,保持完好。
第二十一条公民在发现火警时,应迅速报警,并立即进行扑救。
起火单位的领导人,必须及时组织力量,迅速有效地进行扑救,邻近单位和群众应积极支援。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认真执行本规则,在预防火灾中工作积极、成绩显著;在灭火战斗中英勇机智、表现突出,使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主管部门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则,对防火工作放任自流、玩忽职守;以及引起火灾,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者,应分别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予
以行政纪律处分。
或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文化部、公安部联合制订。
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公安部门可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