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服务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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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AA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

关于开展AA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

关于开展AA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根据《AA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穗府办函〔2017〕67号)精神,结合AA市实际,试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出台《AA市医疗保障局AA市财政局AA市民政局AA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AA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19〕X号,下称《试行办法》)。

根据文件规定,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参与AA市长期护理保险长护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

采购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利用政府统一的招标平台,委托符合要求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AA市长期护理保险长护需求鉴定评估(以下简称长护评估)工作及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经办(以下简称待遇经办)工作。

采购人作为委托人与中标人签订《AA市长期护理保险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中标人作为受委托人,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及合同条款向委托人提供服务。

合同严格规定中标人参与服务管理的范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委托人同时建立健全对商业保险公司参与AA市长期护理保险长护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的服务质量评估机制以及退出机制,并通过绩效考评机制确保中标人提供的服务符合要求。

服务费缴费方式:采购人支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交易中心向采购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委托业务区域划分延用第一期试点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模式,将AA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划分成4个承办片区,具体划分如下:(一)第一承办片区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二)第二承办片区为:海珠区、南沙区、番禺区;(三)第三承办片区为:天河区、黄埔区、增城区;(四)第四承办片区为:越秀区、荔湾区。

享受机构护理待遇类别的参保人员按其入住的长护定点机构所在行政区纳入对应业务片区管理,享受居家护理待遇类别的参保人员按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建床地址所在行政区纳入对应片区管理。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8〕116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8〕116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8〕11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我市长期失能人员,尤其是重度失能人员的长期护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4〕12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长期护理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我市长期失能人员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需求;坚持基本保障,保障水平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责任共担,保险制度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实现各类险种间相对独立、功能衔接、协同发展;坚持稳妥推进,分步实施试点,实现服务市场供给能力和群众需求相适应。

二、目标任务(一)试点目标。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即建立以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医保基金划转相结合的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对经评定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的长期失能参保人员,为其本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主要任务。

制定失能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探索制定长期护理保险保障项目和待遇支付等政策体系;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管理机制;探索制定各类长期护理服务定点机构和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协议管理和费用结算等办法;探索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等。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津政办规〔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5日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培育和规范养老服务市场,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紧围绕“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总体要求,按照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工作主线,初步建立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重度失能人员及其家属长期护理事务性和经济负担,不断增加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

坚持独立运行,立足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

坚持责任共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

坚持机制创新,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提升管理和服务效能。

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及补贴政策、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

(三)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运行,基本形成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筹资运行、待遇保障、服务供给、基金管理等政策框架,并持续平稳运行,推动建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乌政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的通知乌政办规〔2021〕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30日乌鲁木齐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护理和日常照料难题,满足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银保监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通知》(新医保〔2020〕1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是经评定达到规定失能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乌鲁木齐市长护险参保人员的筹资、待遇享受、管理及经办服务等事项。

第四条【基本原则】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

坚持保障基本,低水平起步,以收定支,略有结余,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探索完善适宜的可持续发展的基金支付方式。

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

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吉林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吉林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吉林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12.07•【字号】吉市人社发〔2016〕80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吉林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市人社发〔2016〕80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实施《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试行)》(吉市政办发〔2016〕31号),现将《吉林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2月7日吉林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为全面贯彻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试行)》(吉市政办发〔2016〕3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具备接收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人员的医疗、养老、护理服务资质和能力,经评定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准入条件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的机构。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意见》精神,负责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会同财政部门拟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资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集、支付、结算等服务与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受托方经办事项、经办要求、合作方式、风险分担原则等内容,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协议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条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遵循参保人员自愿选择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1.入住定点养老护理服务机构,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人员。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齐人社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齐人社规〔2017〕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市政府印发的《齐齐哈尔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试行)》(齐政办规〔2017〕15号)精神,我局制定了《齐齐哈尔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9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基金筹集第三章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第四章护理保险待遇第五章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第六章费用结算第七章服务管理第八章附则齐齐哈尔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人社部《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精神,根据市政府印发的《齐齐哈尔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试行)》(齐政办规〔2017〕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护理保险是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以长期失能人员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可为失能人员提供医疗、养老、护理服务,经评估具备护理保险服务条件,并与护理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护理保险服务协议的机构。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护理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失能人员评定办法,明确护理保险参保范围、基金筹集、等级评定、费用结算以及定点协议管理等,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适时调整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以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等。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24•【字号】衢政办发〔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24〕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3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扣保障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和减轻失能家庭照顾负担两大重点,坚持覆盖全民、城乡统筹、保障适度、可持续发展,建立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快形成以长期护理保险为主体、惠民型商业护理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助力我市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提高长期失能人员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坚持独立运行,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制度体系;坚持城乡一体,参保全民覆盖,待遇公平享有;坚持保障基本,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共担,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机制创新,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

(三)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到2025年底,基本形成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体系。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2.11•【字号】渝医保发〔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大渡口区、巴南区、垫江县、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抓好落实。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2018年12月11日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8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长期失能人员享有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护理等服务提供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分担;(三)整体设计、试点先行、逐步推开。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是长期护理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制定、基金预算、收支监管和统一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实施。

市和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能负责本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依照职能对本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实施监督。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理服务指南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理服务指南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理服务指南一、参保缴费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应同步参加职工护理保险;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应同步参加居民护理保险。

参保人无需专门办理护理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待遇申请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的完全失能人员;患阿尔兹海默症、血管性痴呆等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失智人员,可按规定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参保人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进行长期照护需求等级评估。

其中,失能人员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8〕12号)的规定实施评估。

失智人员按照《关于将重度失智老人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并实行“失智专区”管理的试点意见》(青人社发〔2016〕27号)规定实施评估。

(一)失能人员申请评估办理流程:(1) 参保人或家属应携带社保卡、病历资料向自愿选定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青岛市长期照护需求等级评估申请表》。

(2)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对参保人进行初筛,对无病历资料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安排医保家庭医生参与初筛并出具《医保家庭医生意见书》,对评分小于或等于60分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评分情况和申请信息通过一体化系统提交给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申请人对初筛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

评估机构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青岛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机构办公地址信息青岛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机构办公地址信息(3)评估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估和综合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结论。

在作出评估结论2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结果通过社保一体化系统反馈参保人自愿选定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并出具《评估结果告知书》。

《评估结果告知书》中明确评估等级、有效期及可享受的护理保险服务形式。

(4)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接到《评估结果告知书》后,应及时打印并交付申请人。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9.23•【文号】医保办发〔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效能,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3〕29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4〕13号)、《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办发〔2024〕21号),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4年9月23日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提高经办服务管理效能,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3〕29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4〕13号)、《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办发〔2024〕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经办业务需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坚持依法规范,确保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有序开展;坚持政府主导,构建以政府经办为基础、社会力量为补充的经办体系;坚持以人为本,提供便民高效的经办服务;坚持统筹推进,各方联动,提升管理效能。

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中心关于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平台的招投标书范本

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中心关于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平台的招投标书范本

千里马招标网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采购编号:SZHZ-TC-G-A号招标项目: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平台招标单位:太仓市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中心苏州恒中造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八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四章招标书第五章合同条款第六章评标方法、评分标准第一章招标公告苏州恒中造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受太仓市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中心的委托,就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平台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合格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项目名称: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平台项目、招标编号:SZHZ-TC-G-A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招标内容: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平台项目、建设周期: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发、测试,并上线运行、服务地点:太仓市、采购预算价: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元)三、投标人资格要求:A、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一般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B、在报名时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及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授权委托书及投标单位近个月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上述材料每页均须加盖报名单位公章)C、投标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为报名不合格:()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企业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报名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四、报名要求.请申请人于年月日下午:时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szhzzj_bm@.com 进行报名报名。

长期护理保险代办委托书

长期护理保险代办委托书

长期护理保险代办委托书1.1 委托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受托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委托事项:长期护理保险代办1.4 委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 委托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6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7 受托方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8 委托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9 受托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0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内容本协议由委托方与受托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委托方同意委托受托方代办长期护理保险事宜。

委托方需提供相关材料,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受托方将在收到材料后尽快进行代办。

委托事项受托方需协助委托方准备长期护理保险所需的各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表、医疗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

受托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代办工作。

委托期限本委托的有效期为自签署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如需延长,双方应提前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费用及付款委托方应根据约定向受托方支付代办费用,费用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应在协议签署后____天内支付。

受托方责任受托方应妥善保管委托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资料,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受托方需按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进展情况。

委托方责任委托方应如实提供所有必要信息,并配合受托方的工作。

如因委托方提供虚假信息而导致的损失,委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长期护理保险代办委托书

长期护理保险代办委托书

长期护理保险代办委托书《长期护理保险代办委托书》甲方(委托人):【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受托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鉴于甲方为参加【所在城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项目的 eligible 人群,并根据甲方自愿委托,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办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事宜。

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以下长期护理保险相关事宜:1. 收集、整理和提交甲方所需的长期护理保险申请材料;2. 代为办理甲方长期护理保险的申请、审核、理赔等事宜;3. 提供与长期护理保险相关的咨询服务;4. 代为处理与长期护理保险相关的其他事宜。

二、委托期限本委托书的有效期为:【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三、委托费用1. 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委托服务费为:【服务费金额】元整(大写:【服务费金额】元整)。

2. 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其他相关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等)为:【其他费用金额】元整(大写:【其他费用金额】元整)。

四、支付方式1. 甲方应于本委托书签订之日起【支付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委托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2. 甲方支付费用时,应提供相关费用支付的凭证。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认真地办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事宜,并保证服务质量;3.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申请材料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4. 乙方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办理甲方委托的事宜,并应按照委托书的约定履行义务;5.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委托事宜,甲方有权解除委托,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费用;6. 如乙方因办理委托事宜产生纠纷,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六、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委托书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本委托书签订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菏政办发〔2021〕3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2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菏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失能人员长期护理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参保人员因年老、伤残、患严重或者慢性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需要接受专门护理而产生的护理服务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对该护理服务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

第四条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

(二)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

(三)坚持保障基本,低水平起步,以收定支,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

(四)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

(五)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

(六)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2•【字号】荆政发〔2016〕43号•【施行日期】2016.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老年人保障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发〔2016〕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荆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2日荆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失能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障,提升失能人员生活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因年老、疾病或伤残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长期照料照护的参保人员提供护理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长期护理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对象为荆门市辖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保障对象为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

逐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2016年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纳入参保范围,2017年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纳入参保范围,2018年实现全覆盖。

第四条设立市、县(市、区)两级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费用。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使用原则。

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基金收支、运行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地、各部门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嘉政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7〕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八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30日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健全我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护理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基本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二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原则。

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

(二)保基本原则。

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

(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长期护理保险费由个人、用人单位、政府等多方负担,待遇水平和参保缴费相对应。

(四)公平性原则。

纳入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统一标准缴费,享受相同待遇。

(五)可持续原则。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筹集,保持制度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第三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

第四条部门职责分工如下: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长期护理保险统一管理工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呼政办发〔 2020〕3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做出的一项重要部署。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决策部署,依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呼和浩特市被批准为第二批长期护理保险全国试点城市,结合有关试点地区经验和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探索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的原则。

(二)坚持独立运行,着眼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保障基本,低水平起步,以收定支,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

(四)坚持多方筹资、责任共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通过多渠道筹资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

(五)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经办管理水平。

医疗社会保险管理处长护保险第三方机构评估与经办服务项目公开招投标书范本

医疗社会保险管理处长护保险第三方机构评估与经办服务项目公开招投标书范本

义乌市医疗社会保险管理处长护保险第三方机构评估与经办服务项目招标文件采购编号:YWCGGK采购人:义乌市医疗社会保险管理处(盖章)采购代理机构: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盖章)日期:年月日招标文件目录第一章采购公告 (2)第二章投标须知和投标须知前附表 (4)第三章招标项目要求 (11)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须知 (13)第五章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18)第六章评标办法 (20)第七章合同主要条款 (24)第八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 (24)第一章采购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委托,现就义乌市医疗社会保险管理处长护保险第三方机构评估与经办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采购编号:YWCGGK.采购内容及数量: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②投标人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或其在义乌设立的分支机构。

总公司属于同一商业保险集团公司的,不能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投标单位是分支机构的,须省级及以上分公司或总公司授权其参与义乌本地长期护理保险经办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

需提供省级及以上分公司或总公司授权其参与义乌本地长期护理保险经办业务的授权文件。

③如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公司参加投标的,可以参加本项目投标。

但除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外,投标时提供的资料及相关数据,必须为投标分支公司本身所具有,总公司或其他分支公司的资料及相关数据,不能作为该投标分支公司的文件予以确认。

④投标人自年月日起到中标公告期结束前无行贿犯罪记录(评标结束后,发放中标通知书前由采购人向检察机关查询中标人的行贿犯罪档案)。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投标人无下列不良行为:在公开网站上能查到的被财政部或浙江省财政厅处理(或处罚)而处于暂停政府采购资格期的或处于暂停承接业务资格期的;或被国家级、浙江省级、义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处于暂停承接业务资格期的;或被义乌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还在公告期内的或者处于暂停政府采购资格期的。

广州长期护理_保险委托经办服务采购需求

广州长期护理_保险委托经办服务采购需求

WORD格式整理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服务采购需求一、采购预算(最高限价)采购预算(最高限价):人民币2152万元。

二、资格要求(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三)本项目只接受在副省级以上城市设立的保险公司(含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投标。

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投标的,须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总公司同意承办长期护理保险的授权书,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

(四)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

(五)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是(√)否。

专业资料值得拥有采购人需求一、项目概况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广州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穗府办函〔2017〕67号)精神,结合广州市实际,试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出台《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7〕6号)。

根据文件规定,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长护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

采购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利用政府统一的招标平台,委托符合要求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长护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

委托人与中标人签订《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中标人作为受委托人,按照《试行办法》规定及合同条款向委托人提供服务。

合同严格规定中标人参与服务管理的范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委托人同时建立健全对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长护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的服务质量评估机制以及退出机制,并通过绩效考评机制确保中标人提供的服务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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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委托经办服务采购需求一、采购预算(最高限价)采购预算(最高限价):人民币2152万元。

二、资格要求(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三)本项目只接受在副省级以上城市设立的保险公司(含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投标。

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投标的,须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总公司同意承办长期护理保险的授权书,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

(四)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

(五)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是(√)否。

采购人需求一、项目概况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广州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穗府办函〔2017〕67号)精神,结合广州市实际,试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出台《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7〕6号)。

根据文件规定,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长护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

采购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利用政府统一的招标平台,委托符合要求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长护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

委托人与中标人签订《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中标人作为受委托人,按照《试行办法》规定及合同条款向委托人提供服务。

合同严格规定中标人参与服务管理的范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委托人同时建立健全对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长护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的服务质量评估机制以及退出机制,并通过绩效考评机制确保中标人提供的服务符合要求。

二、委托业务及经费来源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分别为长期护理需求鉴定评估及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经办工作。

长期护理保险需求鉴定评估工作委托业务费用对应鉴定评估费,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列支;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经办工作委托业务费用对应待遇经办工作经费,由行政事业经费列支。

委托业务由4个中标人承办,总费用合计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152万元,平均每位中标人承办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的总费用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38万元。

三、委托业务经费支出及划拨方式(一)鉴定评估费是指按照《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的专项用于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失能参保人员实施长期护理需求鉴定评估的相关费用,发生支出严格按规定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

待遇经办工作经费661万元在采购人的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2018年安排支出350万元,2019年安排支出剩余未支付金额)。

(二)采购人收到中标方委托业务费用发票(鉴定评估费及待遇经办工作经费需分别开具2张发票,付款单位名称填写“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鉴定评估费“经营项目”为“长期护理保险鉴定评估费”,待遇经办工作经费发票“经营项目”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经办服务费”)及相关申报资料后,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拨付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费用至中标方。

市劳鉴中心提供的长期护理保险鉴定评估费结算汇总表及明细表须由中标人负责人签名及盖章后向采购人申报,采购人按规定拨付。

四、服务期限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共17个月。

五、委托业务服务内容委托人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委托其参与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长护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中标人严格按照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各项工作。

委托业务服务内容主要分为鉴定评估工作及待遇经办工作两方面。

(一)鉴定评估工作业务范围中标人及其长期护理保险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长护险专员)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开展如下工作:1. 评估经办工作:负责审核鉴定评估申请资料,安排鉴定评估计划,抽取并联系鉴定评估、评审专家,安排车辆及人员协助专家开展现场评估工作,录入评估、评审意见,制作并送达鉴定评估结论书,整理扫描归档鉴定评估业务资料。

2. 复查复评工作:负责完成受市劳鉴中心委托开展的评审复核、复查评估以及重点疑难案例的评估工作。

3. 评估监督工作:负责对鉴定评估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4. 费用申报工作:负责申报鉴定评估费。

5. 其他工作:负责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及鉴定评估业务咨询与答疑,鉴定评估结论争议处理,组织专家对长护定点机构初评人员进行鉴定评估业务培训,对鉴定评估案件内容进行统计分析等工作。

(二)待遇经办工作业务范围中标人及其长护险专员应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开展如下工作:1. 监督稽核工作:负责对长护定点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巡查,对长护定点机构护理人员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对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的身份及失能情况进行核查,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对长护定点机构专项稽核工作及年度考评工作,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对长护定点机构或待遇享受人员违规情况处理工作。

2. 新增定点工作:协助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长护定点机构相关协议管理办法开展新增机构准入工作。

3. 跟踪回访工作:负责对长护定点机构护理人员的护理服务质量进行跟踪回访,对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或其代理人)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

4. 其他工作:协助医保经办机构进行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宣传指引工作,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对长护定点机构政策业务培训及考核工作,协助完成相关业务档案管理等工作。

六、委托业务区域划分业务片区主要依据服务能力、业务强度及服务半径等三大原则进行划分,按广州市各行政区的养老机构床位数、首批长护定点机构(居家护理机构除外)数量及地域面积等相关类同性指标数据,将11个行政区划分为三个档次。

荔湾区、白云区属于第1档次,越秀区、海珠区、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属于第2档次,增城区、花都区、从化区属于第3档次(见下表)。

委托经办片区划分类同性指标数据汇总表将不同档次的行政区按照地理位置分布搭配,尽量均衡地将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划分成4个片区,每个片区确定1名中标人,共4名中标人。

按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依次确定第一片区至第四片区的中标人。

如符合专业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有效投标人为3家,则排名为第一名的中标候选人同时承办第一片区及第四片区业务。

4个片区的划分如下:(一)第一承办片区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二)第二承办片区为:海珠区、南沙区、番禺区;(三)第三承办片区为:天河区、黄埔区、增城区;(四)第四承办片区为:越秀区、荔湾区。

享受机构护理待遇类别的参保人员按其入住的长护定点机构所在行政区纳入对应业务片区管理,享受居家护理待遇类别的参保人员按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建床地址所在行政区纳入对应片区管理。

七、委托业务服务要求(一)中标人应成立长期护理保险的专门管理团队或管理机构,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工制度、人员管理与培训等相关管理制度,并送委托人备案。

(二)中标人应保证经费、办公场地、设备的投入,提供开展承办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必要的办公场所,用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经办服务工作,配备开展各项业务且与工作量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

(三)中标人应提供满足长护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需要的长期护理保险辅助信息系统,按照采购人要求设置风格统一的用户界面,通过人工操作将评估任务及评估结果通过电子表格导入及导出功能在长期护理保险核心信息系统与长期护理保险辅助信息系统间实现传输。

(四)中标人须根据服务参保人员比例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风险控制和应对,按照中标结果,每个中标人配备不少于39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具有护理、康复及医药等专业背景的不少于32名,并保证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

(五)中标人要根据委托人业务需要,聘请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及评审专家参与鉴定评估业务的评估评审工作。

(六)中标人要建立自我评价机制,定期进行运行分析、风险评估、风险预测,对业务承办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可能出现的风险汇总并从专业角度提出合理化意见,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长期护理保险运行报告。

(七)中标人须完成投标时承诺的其他服务。

八、对投标人的要求(一)★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2年及以上,具有在广东省开展健康保险经验(以《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及成立日期为准);★投标人2015年以来连续三年未受到当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须提供当地保监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具有护理、康复及医药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长期护理保险专业服务能力。

(三)具备满足长护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需要的长期护理保险辅助信息系统;具备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的运维管理能力;具备必需的办公硬件设备;具有统计分析、测算、精算、决策支持等数据分析能力。

(四)可于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完成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工作人员、办公设备设施到位;可于合同生效2个月内完成满足长护评估及待遇经办工作需要的长期护理保险辅助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工作并投入使用。

九、管理制度制定由委托人和中标人派员共同成立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联合管理办公室(具体成员名单待招标工作完成后协商决定),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共同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十、考核评估及违约规定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联合管理办公室制定绩效考核指标,委托人按照有关规定对中标人的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绩效综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长期护理保险委托费用的清算及中标人的退出机制挂钩。

十一、中标人退出约束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中标人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中途退出。

否则委托人不予拨付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剩余服务期对应的委托费用,且中标人须支付违约金给委托人,违约金按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剩余服务期对应的委托费用计算。

十二、合同终止机制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经协商一致后可单方面终止合同,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剩余服务期对应的委托费用不予支付,违规费用予以追回,且中标人须按长期护理保险委托业务剩余服务期对应的委托费用赔偿:(一)套取、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二)泄露参保人员个人信息或将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用于其它用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三)经委托人5次以上(含5次)对中标人的违约情形提出书面意见,中标人仍不整改的;(四)其它严重违反《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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