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
湖北省消防条例
湖北省消防条例【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04.02【实施日期】201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5号)《湖北省消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4月2日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一十五号)《湖北省消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4月2日湖北省消防条例(201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火灾预防、扑救以及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020年湖北省消防安全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湖北省消防安全条例最新全文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湖北省制定了《2020年湖北省消防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消防管理原则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确保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灭火救援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
第五条部门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七条消防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消防基础设施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
第八条消防设计和施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法规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并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九条消防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十条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第十一条灭火救援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7日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火灾风险高,且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单位。
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宜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一)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含本数、下同)或客房数在30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2.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或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商场、市场。
3.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日发量在3000人次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年发客量大于200万人的客运码头候船厅。
4.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总藏书量超过320万册(件)的图书馆。
5.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6.三级医院、住宿床位数在10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托儿所、幼儿园和住宿床位数在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的实施意见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十政发[2016]15号【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4.18【实施日期】2016.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16〕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鄂政发〔2014〕3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坚持以“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为原则,充分发挥消防工作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消防安全工作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行业部门应依法履行消防管理和监督职责,农村和社区应积极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各社会单位应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个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各社会单位要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等形式,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意识。
各行政学校及相关部门要将《规定》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司法部门要将《规定》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计划。
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平台,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规定》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责任意识。
二、强化消防工作责任落实(一)落实消防工作政府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全市通报,并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各县市区政府也应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把考核结果作为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一十五号)《湖北省消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4月2日湖北省消防条例(201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火灾预防、扑救以及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的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恩施州政办发[2015]54号【发布部门】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5.07.21【实施日期】2015.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的实施意见(恩施州政办发〔2015〕5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鄂政发〔2014〕3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以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为核心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充分发挥消防工作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消防安全工作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消防工作的认识,要通过召开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组织重点单位管理人员培训等形式,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依法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
各级行政学校及相关部门要将《规定》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司法部门要将《规定》作为"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计划。
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平台,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规定》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责任意识。
二、强化消防工作责任落实(一)落实消防工作政府领导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在履行分管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州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县市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全州通报,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各县市政府每年要对乡镇(街道)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评重要依据。
《湖北省消防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一十五号)《湖北省消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4月2日湖北省消防条例(201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火灾预防、扑救以及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消防条例(ppt37张)
湖北省消防条例
三、十六大亮点 15、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行火灾公众责任 保险,有利于促进投保单位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减轻灾后受害人的损失和政府 财政负担。《条例》在《消防法》基础上,进一步 强化了火灾公众责任险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公众 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 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同时, 还鼓励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企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人员风险抵押金制度,提高 企业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水平。
二、制定过程
历经四级机关,历时两年半,经过52个环节,修改30稿。 2008.12-2009.03 省消防总队:8次座谈会、5次研讨会、2次 办公会
2009.04-2009.06 省公安厅-2010.06 省政府:3次省内调研、5次座谈会,1次省
政府常务会议
湖北省消防条例
三、十六大亮点 14.依法确立消防特种行业职业资格制度。为从根本上提高社会 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结合我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实际, 《条例》在《消防法》基础上,确立了消防特种行业职业资 格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特种岗位纳入社会职业 范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职业 技能鉴定”,并明确了消防安全培训人员和消防职业技能鉴 定范围,规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队队员、自动消防 系统的操作人员、消防设施器材检测和维修保养人员等“四 类人员”必须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持证上岗,同时在 《条例》第六十七条中规定,有关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行 业职业技能鉴定并持证上岗的,对录用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 罚。
湖北省消防条例
三、十六大亮点 6.加强消防规划编制和基础设施建设。我省公共消防 设施建设滞后于城乡建设的矛盾日益凸显,与其他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同步、不配套,老城区、城中 村和传统商品集散地区大都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 公共消防设施缺乏,安全隐患突出。对此,《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政府应当编制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 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缺少 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的老城区、城中村和传统商品集散地区加快进行消 防改造。
湖北省消防管理规定
湖北省消防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07•【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施行日期】1996.06.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湖北省消防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4月18日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湖北省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保证消防设施同实际需要相适应。
第五条公安消防监督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城建(含规划)、计划、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做好有关消防工作。
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做好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解放军营区及军事设施、国有森林、矿井、铁路、民航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助。
第七条每年的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领导机构,各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组织,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九条下列单位和地方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站):(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二)企业集中、集市贸易规模较大的乡镇;(三)重要港口、码头、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单位;(四)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五)国家列入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六)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认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站)的其他单位和场所。
湖北省消防条例课件
通过制定消防条例,明确各级政府、 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加 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 灾危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条例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本条例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 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适用范围
包括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消 防安全管理、火灾预防、灭火救 援等方面。
条例特点与亮点
安全疏散案例二
某学校安全疏散演练
总结
安全疏散是应对火灾等突发事件的重要措施,通 过对这些安全疏散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安全疏 散的要点包括制定科学合理的疏散预案、加强演 练和培训、保持冷静和有序等。
灭火救援案例分析
01 灭火救援案例一
某消防队灭火救援行动
02 灭火救援案例二
某居民楼灭火救援行动
03 灭火救援案例三
火灾事故案例二:某居民楼 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案例三:某工厂火 灾事故
总结:通过对这些火灾事故 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火灾 事故的主要原因包括电气故 障、用火不慎、吸烟等,因 此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宣传 教育是预防火灾事故的重要 措施。
安全疏散案例分析
安全疏散案例一
某酒店安全疏散演练
安全疏散案例三
某商场安全疏散演练
有效执行。
不定期抽查
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抽查, 以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
检查记录
详细记录每次检查的情况,对发现 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追踪。
火灾隐患整改规定
火灾隐患的发现与报告
01
员工有义务发现火灾隐患并及时报告,同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
行整改。
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
02
针对不同类型的火灾隐患,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消除或降低
火灾风险。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08•【字号】宜府办发〔2016〕47号•【施行日期】2016.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8日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和落实基层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责任,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明确消防管理人员,健全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辖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二)统筹辖区内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依托公安派出所建立治安联防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配置相应消防装备,设置消防器材取用点;(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演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督促及时改正,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五)乡镇应当将消防工作经费、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制镇应当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六)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七)依法履行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鄂建办〔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鄂建办〔2021〕7号各市、州、县住(城)建局、城管委(局)、武汉市房管局、仙桃市、天门市住保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鄂政发〔2020〕16号,以下简称《责任制规定》),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提高公共消防安全工作水平,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责任制规定》中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消防安全责任,并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
按照《责任制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除应按照《责任制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履行本部门、本机关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1. 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2. 对建设工程涉及相关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3. 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4. 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5. 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6.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乡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7.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湖北省消防管理条例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一百一十五号)《湖北省消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4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火灾预防、扑救以及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问责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二)建立完善消防通信指挥、战勤保障系统和灭火抢险救援区域协作机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根据需要增配复杂火灾扑救和特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装备;(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湖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湖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湖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委会办公室、消安委办公室,省安委会、消安委各成员单位: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
7月19日,省安委办、省消安委办联合印发了《湖北省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7月29日,省政府专题部署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全省各地正在按要求抓好相关工作。
9月16日下午,湖南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中国电信大楼发生火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建筑高度218米,地上42层)。
火灾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迅速作出部署。
全省各地要进一步增强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别人的事故当自己的教训看,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防我省发生类似火灾事故。
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第一时间对全省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调度,要求各地要切实采取更加有力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层及超高层建筑大量增多,建筑高度不断攀升,体量跨度越来越大,功能也更趋多元化,特别是一些高层大型城市综合体,经营业态多、人员密集,消防安全问题突出,火灾防范和扑救难度极大。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大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管执法力度,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30•【字号】鄂政办发[1998]167号•【施行日期】199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意见(鄂政办发[1998]167号)全面推行和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是贯彻《消防法》,实现依法治火的重要举措,必将对全省消防安全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1998年12月30日近年来,我省消防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部门以及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消防工作不断得到加强,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火灾事故危害,为维护社会稳定,保卫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导致火灾事故的因素越来越多,消防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消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其突出表现是:少数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明确、不落实,有不少“三资”、民营企业无安全保卫组织,消防工作无人管;一些社会成员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违章操作,冒险蛮干而导致火灾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欠帐较多,不适应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全省各地还存在一批重大火灾隐患没有整改,潜在威胁着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安全工作,必须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在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上狠下功夫。
为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各级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防火负责人职责,规范消防行为(一)各级政府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认真抓好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6•【字号】鄂政办函[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3〕4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6日全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认真汲取近期省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公安部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力遏制我省火灾多发势头,省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现制定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各地要集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在建工程工地等三类场所专项治理,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实现“三个确保”目标: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确保不在重要场所、重要节点发生有影响的火灾;确保不因监管不到位发生亡人火灾。
二、整治范围及内容(一)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整治。
由公安部门牵头,教育、民政、商务、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安监、人防等部门配合。
重点整治:范围:主要包括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疗养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劳动密集型企业,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地下建筑等。
内容:1.未依法获得有关消防行政许可,投入使用和营业的;2.消防设施配置不到位、未保持完好有效以及消防控制室未落实“256”管理制度的;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或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4.擅自扩大防火分区、破坏防火分隔,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采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的;5.存在生产、经营、储存和住宿合用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的;外墙、门窗上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湖北省消防条例课件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疏于管理,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 灾危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罚款。
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
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应急预案的认识和了解 ,促进社会共同参与和应对突发事件。
05 监督与管理
消防产品质量监管
01
严格把控消防产品质量
对消防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督,确保产品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02
建立消防产品追溯体系
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消防产品追溯体系,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对不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的 完好性、消防通道的畅通 性、用火用电的安全性等 。
隐患整改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 立即进行整改,不能立即 整改的应制定整改计划并 限期整改。
04 灭火救援
应急救援体系
1 2
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的应急救援工作 。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建立健全应急 救援网络,确保及时响应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 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02 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政府职责
01
02
03
04
组织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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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务院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是指消防工作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消防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行业自律、消防监管、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管理和监督职责,农村和社区积极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个人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二)制定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逐步增长;(四)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根据需要增配复杂火灾扑救和特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装备;(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不断提高灭火救援覆盖率;(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消防宣传进家庭、社区、学校、农村、人员密集场所和单位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法定时限内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八)对公安机关报告的本地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事项,以及公安机关报请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重大执法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明确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灭火演练;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二)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依托当地公安派出所,建立治安联防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三)建制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修订消防规划,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评审并批复后,将其纳入本级城乡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四)将消防工作经费、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提供一定的消防经费保障。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确定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每年至少组织村(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二)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督促各类基层保安、联防组织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社区应当履行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把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总体工作计划,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三)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工作规定,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推进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四)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五)加强对本单位、行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六)本部门、本行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认真做好责任追究工作;(七)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必须依法严格审批,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场所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决定,或者作出撤销原同意其使用、开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该决定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九)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综合研判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形势,提出相应对策;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三)每半年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召开不少于一次的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并考核通报;(四)成立由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组成的常设专业委员会,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设立或撤销非常设专业委员会;(五)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消防常设专业委员会负责落实消防工作中的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宣传教育、行业系统专项治理等各项社会化职责,由牵头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例会。
基础设施建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规划、城管、公安、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为成员。
消防宣传教育由公安部门牵头,教育、民政、文化、卫生、科技、司法、新闻出版与广播电影电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为成员。
行业系统专项治理由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牵头,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部门成员。
第十二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督促落实。
规划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规划并监督实施,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项目,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禁止投入使用。
财政部门要贯彻落实地方消防经费投入政策,按规定及时拨付消防经费;监察部门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供水、供电、通信等有关单位负责消防供水、供电、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保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备、有效。
水利、农业、交通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及消防车通道等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项目,保障其正常使用,不断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消防、治安、交通等警种和公安派出所履行各自的消防监督职责,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安年度工作考核、执法质量考评和派出所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城镇民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城管部门应依法处理乱搭乱建占用消防车道的违法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督促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函告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娱乐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科技、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科普、普法、职业教育培训内容。
民政、卫生、旅游、文物、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教育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制定消防安全教学计划,确定熟悉消防知识的教师或者聘请消防专业人员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避险自救、应急疏散演练。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交通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站等公众媒体应当开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专栏,无偿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实行消防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并建档备查;(二)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建立执法档案,落实执法责任制。
根据本地区火灾发生的规律、特点和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并抽查一定比例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三)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队伍建设;(四)依法对消防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五)组织灭火救援和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六)调查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