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文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28•【文号】办防〔2024〕69号•【施行日期】2024.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办防〔2024〕69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关于加快构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的指导意见》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28日关于加快构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着力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确保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始终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前进,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的水安全保障,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防汛抗旱减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防范化解水旱灾害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尽最大努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人员不伤亡、水库不垮坝、重要堤防不决口、重要基础设施不受冲击;确保城乡供水安全;最大限度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三)基本原则1.坚持问题导向。
增强问题意识,立足国情水情,聚焦水旱灾害防御,奔着问题去、对准问题干,不断提出真正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举措,在解决问题中推动水旱灾害防御高质量发展、实现高水平安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办[2003]369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办[2003]369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规范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程序,有效整合水利信息资源,克服重建轻管、资源浪费、低水平重复建设与开发等不合理现象,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有序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告水利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8月28日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规范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程序,积极推进水利信息化有序发展,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及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利部信息化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信息化建设是指水利信息基础设施、水利业务应用及水利信息化保障环境建设。
水利信息基础设施由水利信息采集设施、水利信息网络、水利数据中心构成。
水利业务应用由利用信息技术来处理的各类水利业务应用系统构成。
水利信息化保障环境由水利信息化标准体系、安全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相关政策、投资和人才队伍等构成。
第三条水利信息化建设包括水利部信息化建设和地方水利信息化建设。
水利部信息化建设是指水利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水利信息化建设以及中央投资的其他水利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信息化建设。
地方水利信息化建设可参照执行。
水利部令第52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
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均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条鼓励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创建优质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质量管理教育培训,按照规定开展上岗作业考核,强化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能力。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应当包括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并约定合同各方的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不得迫使市场主体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0.04.21•【文号】水规计[2010]143号•【施行日期】2010.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发展规划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0]143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明确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我部制定了《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明确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规划,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组织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规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水利规划管理,包括规划的立项、编制、衔接、审批、公布、实施、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四条制定水利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兴利除害、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保护生态与环境的原则,近期与远期相结合,局部与整体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突出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基础性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构建全面、系统的水利规划体系。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9.06•【文号】水国科〔2024〕241号•【施行日期】2024.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标准化正文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国科〔2024〕24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修订后的《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4年9月6日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规范和加强水利标准化工作,满足保障我国水安全,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江河湖泊生态保护治理能力对标准的需求,加快发展水利新质生产力、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技术标准是指水利行业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水文、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利水电工程、水旱灾害防御、蓄滞洪区、节约用水、河湖管理、水土保持、灌溉排水、农村供水、水利工程移民、数字孪生水利、流域治理管理、综合等领域。
水利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一般为推荐性标准,工程建设类可以制定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
水利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
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管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标准化工作主要任务包括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开展水利标准化研究,组织制定水利标准化有关政策制度、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11.08•【文号】水监督〔2021〕335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21〕335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我部组织编制了《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1年11月8日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活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单位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四条责任单位责任人包括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
水利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其职责。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直接责任人是指项目负责人以外的,按各自职责承担质量责任的人员。
第二章终身责任第五条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是指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水利部文件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水利部文件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对于水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水资源利用的问题也日益突显。
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水资源的安全,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水利部文件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此文件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读。
一、文件的概述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水利部文件是水利部综合规划司和水文局联合制定的,于2012年3月正式发布。
该文件旨在对全国水资源进行综合规划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政策和实践意义。
该文件的发布,对于全国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利用以及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文件的重点内容1.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制定文件规定了水资源综合规划的核心内容和制定步骤,并为各级水利部门提供了指导意见。
文件的核心内容包括水资源现状分析、水资源总体规划、区域性水资源规划和具体水利工程规划等。
文件还规定了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制定步骤,包括调查研究、技术方案论证、方案编制和实施效果评估等。
2.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文件提出了保护水资源、水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的思想,强调了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流量、河流生态环境等保护措施,保障了对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此外,文件还强调了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性,提出了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控和考核等措施,以便更好地实现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3.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文件提出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概念,并强调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为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文件还提出了合理布局、节约用水、水资源跨区域调配、水污染控制等措施。
4.水资源信息化文件提出了水资源信息化的目标和重点工作。
其中,文件要求加强水资源监测和信息收集,提高水资源信息的质量和实时性。
同时,也要实现水资源信息公开,实现对社会公众的服务。
三、文件的意义与影响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水利部文件的发布,对于中国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产生了积极影响。
首先,该文件使全国各级水利部门有了统一的规范和标准,有利于提高水资源开发和管理的效率。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水利部文件)
全国⽔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利部⽂件)全国⽔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录⼀、总则 (1)(⼀)导⾔ (1)(⼆)规划思路 (2)(三)规划原则 (7)(四)⼯作要求 (8)(五)基本规定 (11)(六)进度安排 (12)⼆、⽔资源调查评价 (14)(⼀)基本要求 (14)(⼆)降⽔ (15)(三)蒸发能⼒及⼲旱指数 (17)(四)河流泥沙 (19)(五)地表⽔资源量 (19)(六)地下⽔资源量 (24)(七)地表⽔⽔质 (34)(⼋)地下⽔⽔质 (39)(九)⽔资源总量 (45)(⼗)⽔资源可利⽤量 (46)(⼗⼀)⽔资源演变情势分析 (50)三、⽔资源开发利⽤情况调查评价 (52)(⼀)基本要求 (52)(⼆)经济社会资料分析整理 (53)(三)供⽔基础设施调查统计 (55)(四)供⽔量调查统计 (57)(五)供⽔⽔质调查分析 (58)(六)⽤⽔量调查统计 (59)(七)⽤⽔消耗量分析估算 (60)(⼋)废污⽔排放量调查分析 (61)(九)供、⽤、耗、排⽔成果合理性检查 (62)(⼗)⽤⽔⽔平及效率分析 (64)(⼗⼀)⽔资源开发利⽤程度分析 (66)(⼗⼆)河道内⽤⽔调查分析 (67)(⼗三)与⽔相关的⽣态环境问题调查评价 (67)(⼗四)现状⽔资源供需分析 (68)四、需⽔预测 (69)(⼀)基本要求 (69)(⼆)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分析 (74)(三)经济社会需⽔预测 (77)(四)⽣态环境需⽔预测 (82)(五)河道内其他需⽔预测 (83)(六)需⽔预测汇总 (83)(七)成果合理性分析 (83)五、节约⽤⽔ (85)(⼀)基本要求 (85)(⼆)现状⽤⽔⽔平分析 (86)(三)节⽔标准与指标 (89)(四)节⽔潜⼒分析 (90)(五)节⽔⽬标与节⽔措施 (91)(六)节⽔⽅案拟订 (94)六、⽔资源保护 (97)(⼀)基本要求 (97)(⼆)⽔功能区划的补充和调整 (98)(三)⽔功能区⽔质⽬标拟定 (101)(四)⽔功能区纳污能⼒设计条件 (102)(五)纳污能⼒计算 (104)(六)污染物⼊河量估算 (105)(七)污染物控制量与削减量 (107)(⼋)地表⽔⽔质保护措施 (108)(九)地下⽔保护 (110)(⼗)与⽔相关的⽣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111)七、供⽔预测 (113)(⼀)基本要求 (113)(⼆)地表⽔供⽔ (114)(三)地下⽔供⽔ (117)(四)其他⽔源开发利⽤ (119)(五)供⽔预测与供⽔⽅案 (121)⼋、⽔资源配置 (125)(⼀)基本要求 (125)(⼆)基准年供需分析 (127)(三)⽅案⽣成 (128)(四)规划⽔平年供需分析 (129)(五)⽅案⽐选与推荐⽅案评价 (132)(六)特殊⼲旱期应急对策 (134)九、总体布局与实施⽅案 (138)(⼀)基本要求 (138)(⼆)总体布局 (138)(三)⼯程实施⽅案 (140)(四)⾮⼯程措施 (143)⼗、规划实施效果评价 (145)(⼀)基本要求 (145)(⼆)评价内容 (145)附录Ⅱ-1 河川年径流系列⼀致性处理办法 (148)附录Ⅱ-2 地表⽔化学类型阿廖⾦分类法 (155)附录Ⅱ-3 地表⽔⽔质趋势回归分析⽇历年与⼗进位年折算⽅法 (157)附录Ⅱ-4 地表⽔⽔质综合指数评价⽅法 (159)附录Ⅱ-5 地下⽔化学类型舒卡列夫分类法 (165)附录Ⅵ-1 ⽔功能区纳污能⼒及综合衰减系数计算⽅法 (167)附录Ⅷ-1 ⽔资源系统⽹络图制作要求 (172)附录Ⅷ-2 ⽔资源供需分析⽔量平衡公式 (174)附录Ⅷ-3 ⽔资源供需分析计算原则 (176)图表⽬录图1-1 全国⽔资源综合规划任务总体结构⽰意图 (3)图1-2 全国⽔资源综合规划各部分内容间相互关系⽰意图 (4)图1-3 ⽔资源配置思路⽰意图 (6)图5-1 节约⽤⽔各项内容相互关系框图 (96)表2-1 地下⽔资源评价类型区名称及划分依据⼀览表 (25)表2-2 地表⽔富营养化控制标准 (36)表4-1 国民经济和⽣产⽤⽔⾏业分类表 (70)表4-2 ⽤⽔户分类⼝径及其层次结构 (71)附件1 全国⽔资源综合规划附表式样及附图⽬录附件2 全国⽔资源分区附件3 全国⽔资源分区与⽔功能区划对照表⼀、总则(⼀)导⾔1.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新时期治⽔的⽅针政策,全⾯落实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形势的变化,着⼒缓解⽔资源短缺、⽣态环境恶化等重⼤⽔问题,⽔利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部署开展全国⽔资源综合规划编制⼯作,并以⽔规计[2002]83号⽂批复了《全国⽔资源综合规划任务书》,⽔利部以⽔规计[2002]330号⽂印发了《全国⽔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纲》。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6.25•【文号】水办〔2021〕200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21〕200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已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水利部2021年6月25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政府投资条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并经过整理归档的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等形式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以下简称项目文件)。
第三条项目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融入建设管理全过程,纳入建设计划、质量保证体系、项目管理程序、合同管理和岗位责任制,与建设管理同步实施,所需费用应列入工程投资。
第四条项目档案应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满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监督、运行和维护等活动在证据、责任和信息等方面的需要。
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工作中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做好项目档案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项目)的档案管理活动。
水利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水利档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水利档案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水办〔2020〕195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水利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水利档案工作规定的通知水办〔2020〕195号水利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档案局:现将《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国家档案局2020年9月11日水利档案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档案工作,推进水利档案科学、规范管理,丰富水利档案资源,充分发挥档案在贯彻落实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中的作用,推进水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档案是指水利系统各单位在从事水利工作及相关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水利部机关、直属单位和地方水利部门(以下统称各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宣传教育,依法开展水利档案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应将水利档案工作列入单位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档案工作经费应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为档案的保管保护、规范管理和开发利用提供保障。
第五条水利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和开发。
第二章档案机构、职责和人员第六条水利部依法制定水利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和制度、标准,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水利系统档案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履行水利部机关档案管理职能。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确定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工作负责部门(以下统称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方面文件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方面文件一、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意义水利工程是指对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的系统工程,包括水库、水闸、水电站、抽水站、灌溉和排水设施等。
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防洪减灾、水能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文件具有指导和规范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重要作用。
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原则: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应以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对水利工程的水文、水情、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2. 经济原则: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应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保证水利工程的投资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合理利用水资源,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
3. 生态原则: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应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合理调配水资源,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水生物资源,保证生态系统的稳定运行。
三、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主要内容1. 水利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对水库、水闸、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定期巡查、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
2. 水文监测和水情预警:建立完善的水文监测体系,及时掌握水库、河道等水文情况,对水情变化进行预警,提前做好防洪减灾工作。
3. 市场化运营管理:对于涉及水资源利用的水利工程,可以采用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向社会资本引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4. 生态环境保护: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水利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系统的健康运行。
5. 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利用效率,保证农田灌溉用水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四、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改革举措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水利工程的权责,规范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行为。
2. 推行信息化管理:建设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水文水情数据的实时监测和共享,提高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23•【文号】办运管〔2024〕58号•【施行日期】2024.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办运管〔2024〕58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工作,现将《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23日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底线思维、系统观念、预防为主、管住为王,做好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工作,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为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快构建现代化水库运行管理矩阵1.大力推进先行先试。
全面推进试点水库、先行区域实施全覆盖、全要素、全天候、全周期“四全”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法治、责任制“四制(治)”体系,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措施,加强除险、体检、维护、安全“四管”工作,强化数字赋能,积极探索路径,率先实现突破,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不断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2.强化安全管理责任。
全面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分级公布大、中、小型水库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名单。
切实落实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全覆盖开展责任人培训。
全面落实堤防、水闸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安全运行责任制。
3.排查整治工程隐患。
全覆盖开展水库、堤防、水闸汛前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治,对水库大坝、溢洪道、放空设施、堤防险工险段、穿堤建(构)筑物等关键部位工程隐患做到早排查、早整治、早消除。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05•【文号】办农水〔2024〕211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办农水〔2024〕211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农村供水工程事关亿万群众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灌区工程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的主阵地,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
近年来,各地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等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改造加快推进,工程体系不断完善,但随着大规模工程建设,个别工程也暴露出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设计和施工质量不达标、建设监理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要求,加强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方责任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各地强化农村供水、灌区工程建设监管,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分别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监理质量、咨询服务质量负责。
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项目法人管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项目法人的组建和监管,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
由社会资本方组建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需按照国家关于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12.29•【文号】水监督〔2021〕412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监督〔2021〕412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1年12月29日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水利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的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四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的协调机制和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水利部文件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水利部文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是中国国家水利部所制定和发行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文件主要是为了从技术层面出发,促进全国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有效利用,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增长。
首先,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明确了水资源规划的目的和任务。
规划的目的是要贯彻落实国家水资源政策,切实保障国家生态、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水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真正实现绿色、可持续的发展。
任务方面,则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体系、编制统一的水资源规划,确保各地区水资源共用、转移和优化配置。
其次,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对于水资源的核心要素进行了系统的分析。
细则中提到,要以水量、水质、水文循环和水环境为核心要素,对水资源进行综合规划。
其中,水量指的是水资源的总量、分布、变化和调控;水质指的是水资源的污染情况、水质标准、水产业和节水措施;水文循环则是指水的循环、蒸发、降雨、空气湿度和气象情况;水环境则是指水资源周边生态环境。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还明确提出了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
文件提出了全面保护、节约利用、统筹规划、立体开发、分步实施、注重效益等原则。
其中,全面保护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意味着水资源要从保护起点开始,避免污染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另外,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还明确了水资源的管理措施。
其中,制定水资源管理办法和水资源保护条例成为加强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手段。
通过设立水资源监测站和水资源定量调度中心,实现对水资源的科学监测和动态管理。
同时,推行多元化的水资源管理方式,包括水价改革、水资源市场化、推进农村水利改革等方式,从根本上优化水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方式。
总之,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旨在为全国的水资源管理提供全面、系统和科学的指导。
如此规范的水资源管理手段,将为推进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有助于打造环境友好型的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经济发展模式,推动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文〔2022〕135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水文〔2022〕135号各流域管理机构,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2年3月25日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和《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结合水文设施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由中央投资建设的中央直属水文设施工程、地方水文设施工程的验收活动。
其他水文设施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文设施工程验收分为合同完工验收、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如果工程只有一个合同或工程所包含的各单项合同内容之间无联合调试、系统集成要求,则全部合同通过合同完工验收后,可不再进行工程完工验收。
第四条水文设施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不应交付使用。
第五条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的依据是:(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和其他立项审批、核准、备案、设计变更文件;(四)经审核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五)工程建设有关合同文件。
第六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水利部授权对流域内水文设施工程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水利部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水监督〔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水监督〔2024〕33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2024年工作要点》(安委〔2024〕4号)和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任务和责任,统筹做好2024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我部制定了《2024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分别于2024年6月底和年底前,将半年度和全年工作完成情况报送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水利部2024年2月7日2024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水利部党组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统筹发展和安全,部署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压紧压实水利安全生产责任,推动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落地见效,严查密防水利行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党组(党委)会议第一议题,作为宣传工作重点。
将安全生产作为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培训重要内容,切实提升各级领导干部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能力。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更新《水利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更新《水利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24.07.01
•【文号】办综〔2024〕209号
•【施行日期】2024.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更新《水利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办综〔2024〕209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要求,结合水利工作实际,我部更新了《水利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流域管理机构可结合工作实际,更新本单位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水利部办公厅
2024年7月1日附件:水利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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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文件
水规计[2005]199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水利勘测设计单位:
根据《水法》、《防洪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土保持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规定,针对目前部分水利建设项目存在的征地补偿、移民安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等前期工作深度不够,部分水利建设项目在报审立项工作过程中相关手续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及要求,在防治水害和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同时,尽量减少水利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严格土地管理,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水利建设项目在前期方案比较论证工作中,应加强与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联系,同步开展征地补偿、移民安置、环
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等前期工作。
要抓住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在防治水害和开发利用水资源,发挥好河流功能的同时,注重解决由此可能引起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协调发展问题,切实保护好河流,为修复水生态系统,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创造条件。
移民安置是水利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移民安置的好坏关系到移民的生存和发展及项目效益的发挥,在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为中心,研究采取综合措施,统筹解决水利建设项目移民可能引起的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和生态环境问题,特别是水利建设项目移民的生计和发展问题。
水利建设项目移民安置方案应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征求移民意愿,在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尽可能减少征地和移民数量、妥善安置移民的合理可行方案,优先安排落实农村移民住房宅基地,保证移民生活条件不低于搬迁前水平。
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采用稳妥的征地移民安置方式。
水利建设项目移民安置要单独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要加大移民安置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力度,严禁陡坡开垦和大面积破坏林草植被。
水利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和林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标准,应根据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合理确定,并注意不同地区和项目间的平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应根据实际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面积以及相应的补偿标准合理确定,并列入工程概算。
各级地方政府不得为争取水利建设项目开工建设,随意降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标准,损害农民合法利益。
在国家有关政策和条例正式颁布前,水利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
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要求编制工程概算,提出水利建设项目投资和技术经济指标。
要高度重视水利建设项目可能引起的对生态环境不利影响问题,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认真做好水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计工作。
一定要根据水利建设项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重点地进行分析论证,研究各类生态环境问题,尽可能减少不利影响。
要有针对性地深入研究水利建设项目对泥沙规律、河床河势、自然环境、鱼类生物物种、文物景观的不利影响,以及可能引起的地质灾害等,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各类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必须深入研究优化调度方案,高度重视并保证河道生态流量的基本要求。
水利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必须与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同时进行。
应深入分析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及可能的灾害,研究其对流域防洪减灾、水土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的实际和特点,体现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宗旨,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地确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和防治措施,并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初步设计。
对于征地和移民数量较大,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的水利建设项目,应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提出专项报告随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文件一并上报审查。
二、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文件上报审批,应在严格执行《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的基础上,完成以下工作。
1、项目建设书阶段
在报送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时,还需出具以下文件:
(1)流域规划的审查或审批文件;
(2)银行贷款承诺文件,项目业主(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文件;
(3)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水价、电价意向性文件;
(4)地方水利建设项目必须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省级水利发展规划中水利建设项目的安排意见,平衡各类建设项目投资总规模,经综合分析研究后,提出该水利建设项目在省级水利发展规划中的建设排序意见;
(5)对除险加固水利建设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附具主管部门的病险工程鉴定意见;
(6)对涉及省际间水事矛盾,征地和移民数量较大,生态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及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同意建设该水利建设项目的意见。
2、可行性研究阶段
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要做好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外部条件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资金筹措方案、建设协作配套条件、管理方案、水事矛盾处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等方面的落实工作,在报送水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还应出具以下文件:
(1)根据有关规定,由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涉及水资源分配的要有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2)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水价、电价的承诺文件以及承诺水量、
电量销售的协议文件;
(3)根据《防洪法》等法规要求编制的专题报告等文件及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提交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审查意见;
(5)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建设项目,要附具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6)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提交建设工程(不含移民安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审查意见;
(7)征地和移民数量较大的项目,应提交移民安置初步规划专题报告及地方政府和移民对移民安置方案的意见。
(8)按照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出水利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及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
3、初步设计阶段
在报送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在完成可研阶段要求的各项文件基础上,还需出具以下文件:
(1)为保证水利建设项目开工,已建设的外部协作配套工程报告;
(2)已达成的保证水利建设项目开工的其他协议和文件;
(3)按照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出水利建设项目土地年度使用计划;
(4)经批准的水利建设项目征地移民规划设计专题报告及地方政府对移民安置方案的确认意见以及移民对移民安置方案的意见。
(5)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的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文件和审查意见以及批准的移民安置水土保持方案。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各类水利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管理,认真审查审核水利建设项目各阶段前期工作文件,把好立项审查关,确保各项水利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各项管理要求。
各流域机构要从河流生态保护和维护河流健康生命的角度,研究和加强各类涉水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立项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要针对流域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抓住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深入研究,切实保护好河流。
要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依法加强对各类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对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水事矛盾和水量分配问题要及时进行协调,对水利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移民安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等前期工作的技术方案提供技术指导,按程序审核。
在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及时与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沟通,加强协调,积极推进水利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移民安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等前期工作的顺利进行。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水利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移民安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各项前期工作,应切实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组织各行业技术工作单位,充分论证水利建设项目征地和移民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开发、利用和配置水
资源的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优化工程建设方案,把节约耕地、保护环境、妥善安置移民当作己任,更加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四、需核准和备案的水利建设项目,应参照上述要求,做好相应前期工作,按要求办理。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本通知精神,在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加以落实,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