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方案为股权转让节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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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避税要点总结(二)

股权转让避税要点总结(二)

股权转让避税要点总结(二)九、股权收购(用股权进行投资)税务处理1.股权收购定义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59号文件将股权收购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符合59号文件第5条规定的5项条件的,在税务机关备案或者申请确认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解析见拙作《4号公告及财税59号文件解读》。

2、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A公司持有M公司100%的股权,持股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2010年A公司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 B公司,该项股权经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其公允价值为300万元,B公司定向增发向A公司支付。

该问题也可以看做是A公司以其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向B公司进行投资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27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可以作为出资资产,但是最高不能超过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70%,国家工商总局29号令则明确了以股权出资的方式与方法。

所谓股权收购,是从B 公司的角度来说的,主要是引用了上市公司公告的说法,上市公司通常以《重大资产收购暨。

的公告》作为标题,因此59号文件也以“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作为概念表述。

对此也可以称之为“收购资产”、“收购股权”更加容易理解。

一般性税务处理:(1)A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所得:300-100=200(万元),缴税200万×25%=50(万元)(2)A公司取得B公司的股权计税基础为300万元,即:A公司换股了。

(3)B公司取得M公司的计税基础,按照M公司的公允价值300万元确定。

特殊性税务处理:(1)A公司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无需纳税。

(2)A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被转让股权的原计税基础100万元确定。

(3)B公司取得M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也按照被转让股权的原计税基础100万元确定。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1.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概述股权转让税务筹划是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对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进行规划,以降低税负、规避税务风险。

2.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的关键点(1)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2) 股权转让方式的选择(3) 股权转让时间的安排(4) 股权转让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3.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的具体措施(1) 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避免因价格过低或过高而引发税务风险(2) 选择合适的股权转让方式,如直接转让、间接转让等,以降低税负(3) 合理安排股权转让时间,如在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进行转让,以享受税收优惠(4)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转让税收优惠、小微企业股权转让税收优惠等4.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的风险防范(1) 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引发税务风险(2) 充分了解税收政策,避免因政策理解错误而产生税务风险(3) 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税务筹划方案的合法性5.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的注意事项(1)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应以合法合规为前提,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引发税务风险(2)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避免因筹划不当而增加企业负担(3)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应与企业的整体税务筹划相结合,以实现企业税务成本的最优配置6.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的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企业通过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成功降低了股权转让税负(2) 案例二:某企业通过选择合适的股权转让方式,有效规避了税务风险(3) 案例三:某企业通过合理安排股权转让时间,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了税负7.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的未来展望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企业税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股权转让税务筹划将更加科学、合理,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税收价值。

股权转让税收筹划实操方案

股权转让税收筹划实操方案

股权转让税收筹划实操方案我们推出的税收筹划是使用核定征收方式,与新疆等地区别是,新疆是采用出台优惠政策进行税收返还,目前新疆等地对个税返还40%,也就是说20%的个税最终要交12%。

今年以来,新疆西藏等地返还政策纷纷叫停,西藏对投资类企业已近没有两免三减半,新疆在自治区层面优惠政策已近叫停,个别开发区还保留。

但今年国家税务总局重点是清理税收地方优惠政策,所以未来以返还进行优惠的政策取消是大势所趋。

我们并没有出台任何优惠政策,只是利用核定征收这种征管方式,因为核定征收是地方税务机关权利,而且我们没有出台政策,不会对国家税收政策造成冲击。

理论上,如果不叫停新疆等地优惠政策,全国所有的企业都可以把新疆变成国内的BVI避税地,这种局面国税总局是不能容忍的。

目前我们每年减持量在100亿到200亿之间,为大量是哪个市公司减持进行了税收筹划。

整体思路如下假定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A拟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C公司。

如果A转让该股权有较高的溢价,则A公司应当将转让该股权的溢价作为收入,如果A公司转让当年费用不足以消化该部分股权转让收入,则A 公司需要交纳高额企业所得税,且如果A公司是持股公司,如果该收益需要分配给A公司的股东(假定为自然人),还需要在分红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设计了全套避税方案。

整体思路为,先将A持有的B公司股权平价转让给避税地合伙企业D,通过D将持有的B公司股权溢价转让给C。

由于D所在地合伙企业有较低的税赋,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股权转让溢价税收筹划根据现行税法,如果个人或企业持有企业股权转让有溢价,溢价部分需要征收所得税,转让股权方为企业的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转让股权方为个人的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如果该转让溢价高,则税负高,一般企业用费用冲抵方式也难以消化。

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的总体思路是到低税率地区完成股权转让交易,按照低税率地区税负缴纳相关所得税。

上市公司大小非股东解禁之后减持套现,卖出价格和持有成本比较往往溢价较高,税收筹划空间较大。

股权转让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股权转让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股权转让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股权转让中的税收优惠政策1. 背景介绍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票转让给其他人或公司的过程。

在股权转让中,税收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因为不同的税收政策可能会对成交价格和交易双方的利益造成影响。

为了鼓励企业股权转让,许多国家都推出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2. 股权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2.1 免税额度许多国家为股权转让设定了免税额度,即在一定范围内的股权转让可以免除相应的税收。

免税额度通常根据转让的股权价值或股权持有时间来确定。

例如,某国家规定,个人在一年内转让的股权收益在一定额度内可以免税,超过该额度的部分则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2.2 税率优惠除了免税额度之外,一些国家也提供了税率优惠政策,即对股权转让收益的税率进行降低。

这可以通过降低个人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的税率来实现。

税率优惠政策的具体幅度则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2.3 持有期限优惠为了鼓励长期持有股权,一些国家会对长期持有股权的交易提供税收优惠。

这通常体现在对长期持有股权收益的征税方式上。

例如,某国家规定,持有股权超过一定年限的个人在转让股权时可以享受更低的税率。

2.4 多样化的税收处理方式除了以上提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外,一些国家还推出了其他的税收处理方式,如:分析交易的法律实质而非形式,确定税收征收事项建立准备金制度,用于降低资本利得税负提供专门的股权转让税务咨询服务3. 股权转让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对股权转让市场的影响是复杂的。

虽然这些政策可以激励更多的股权转让交易,但也可能导致市场的不稳定性和潜在的税收漏洞。

3.1 促进创业投资和企业发展股权转让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股权转让的成本,促进了创业投资和企业发展。

这为创业者和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也加强了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合作关系。

3.2 减少税收收入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导致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

这是因为在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下,股权转让交易的税收收入会相应减少。

股权模式节税方案

股权模式节税方案

股权模式节税方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务政策的不断变化,企业需要寻找合法合规的方式来减少税负,提高经济效益。

股权模式节税方案就是其中之一,它通过合理利用股权结构和税务政策,实现企业税负的降低。

股权模式是指企业通过调整股权结构,实现资金流转和税务优化的一种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企业通过购买或出售股权,调整股东的比例和权益分配,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股权模式节税方案的核心是合理利用税务政策的优惠政策。

在国家税收政策中,对于股权转让和股权投资存在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可以享受资本利得税的优惠,或者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行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通过合理规划股权结构和股权转让,企业可以将税负降低到最低限度。

股权模式节税方案的实施需要考虑多个方面。

首先,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发展需求,制定合理的股权结构。

通过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方式,合理调整股东比例和权益分配,实现税负的优化。

其次,企业需要了解国家和地方的税收政策,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

通过合规操作,避免触犯税收法规,保证股权模式的合法合规性。

最后,企业还需要注意风险控制和合同约束。

在进行股权转让和股权投资时,要明确合同约束和风险分担,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股权模式节税方案的优势不仅在于降低税负,还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

通过引入优质股东和合作伙伴,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和资源优势,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同时,股权模式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加速企业的扩张和发展。

然而,股权模式节税方案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首先,股权转让和股权投资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流程,涉及法律、财务和税务等多个方面。

如果操作不当或者违反法规,可能导致不良后果。

其次,在引入新的股东和合作伙伴时,需要谨慎选择,避免出现不良影响或者矛盾冲突。

最后,股权模式节税方案需要与企业的整体战略和发展规划相匹配,不能只看重税收优惠而忽视其他因素。

浅析“股权转让”变为“先减资再增资”的节税问题

浅析“股权转让”变为“先减资再增资”的节税问题

浅析“股权转让”变为“先减资再增资”的节税问题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投资或减少投资的商业行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以达到合理避税,以下通过案例具体说明。

【案例】甲、乙企业是A公司的股东,如果甲、乙企业达成协议,甲先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从A公司撤出32%的出资500万元,从A公司获得1,400万元补偿;然后,丙企业与A公司签订增资协议,丙出资1,400万元,占A公司注册资本的32%。

虽然上述两种股权变动的最终结果一致,但税务处理方式却不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的有关规定:(1)甲企业因撤资收回的1,400万元的补偿收入,其中160万元(初始投资500×32%)属于投资收回,不缴纳企业所得税;(2)按照撤资比例32%计算的应当享有A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2900+600)×32%=1120(万元)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免缴企业所得税;(3)其余部分=1400-160-1120=120(万元),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120×25%=30(万元);(4)丙企业的出资,除增资应交印花税外,不涉及其他税收问题。

可见,A公司通过变“股权转让”为“先撤资再增资”,节约税收310-30=280(万元)。

一、股息所得应按照注册资本比例来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从上述规定来看,股息所得必须按照“注册资本比例”来扣减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而公司法对红利的分配比较灵活,可以按照章程规定的比例,也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来分配。

二、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有排除性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符合条件”进行了解释说明,“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及税务筹划分析

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及税务筹划分析

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及税务筹划分析摘要: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企业股权资金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逐渐提升,股权转让也成为了企业优化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

一般情况下来说,企业的股权资金所占比例较高,金额较高,涉税问题较多,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较大的负担。

因此,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涉税问题以及税务的筹划问题。

文章主要对以上两方面问题进行探究,为企业股权转让工作奠定基础。

关键词:企业;股权转让;税务筹划;涉税问题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公司法》实施为企业的资产运行提供了标准。

股权转让是企业募集资本、资金流转的重要方式。

股权转让是较为常见的企业经济手段之一,主要分为投资成本、股息所得资产以及资产转让三部分。

投资成本实际上是对成本的回收,不涉及税务问题。

股息所得符合居民与企业之间的股息,等权益性收入,是免税收入的一种。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资金若是资产转让所得,应并入应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若是转让税损失,应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一)企业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征税的金额=企业一年内总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资金扣除-允许弥补的年对损失余额。

其中企业一年内总收入为其一年之内以各种形式(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产生的收入,其中能转让的企业财产收入为固定收入、生物收入、无形资产收入、股权等形式取得的收入情况[2]。

因此,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资金应纳入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中。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以及损失指的是企业在回收以及转让股权资金过程中,收入与投资成本的差。

企业在股权买卖中,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实行。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企业应纳税所得的部分,应根据企业所得税对其进行明确规定。

除国家税收规定的减税以及免税情况之外,企业应按照税前收益还原投资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说。

企业在买卖股份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避税案例

股权转让避税案例

股权转让避税案例
某公司A在2018年进行了股权转让,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
了C公司,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
纳税,但A公司希望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来避免或减少税负。

首先,A公司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减少税负。

根据税法规定,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但如果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2年,且转让所得不超过200万元,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A公司在持有B公司股权2年以上后再进行转让,可以避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其次,A公司可以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来减少税负。

根据税法规定,
如果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C公司后,C公司可以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与D公司的资产进行重组,形成新的公司E。

如果
重组后E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且A公司持有E公司股权不低于10%,则可以享受资产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税法规定,资产
重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因此,如果A公司通过资产重组的方
式来进行股权转让,可以避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最后,A公司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避免增值税的缴纳。

根据税
法规定,股权转让不属于货物和劳务的交易,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果A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进行股权转让,可以避免增
值税的缴纳。

综上所述,A公司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来避免或减少股权转让所得的税负。

例如,A公司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避免增值税的缴纳。

这些税务筹划措施可以帮助A公司在股权转让中获得更多的利润。

公司股东股份转让纳税筹划是怎样的

公司股东股份转让纳税筹划是怎样的

公司股东股份转让纳税筹划是怎样的一、公司股东股份转让纳税筹划是怎样的(一)如属于个人股权转让,按以下规定缴纳税款:1、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股权转让方是个人,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交纳标准:按照转让成交价减去当初出资价和费用,按照此差额的20%交纳个人所得税;3、印花税:企业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双方按照产权转移就股权转让书据计贴印花税。

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5‰。

(二)如属于企业股权转让,按以下规定缴纳税款:1、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3、印花税: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双方按照产权转移就股权转让书据计贴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5‰。

二、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主要有上文提到的两种方法,涉及到纳税的方面还是要看是个人的股权转让还是企业的股权转让,这两种情况在法律的规定纳税要求中都是不同的,所以要根据所涉及到的情况来考虑。

股权转让之税务筹划

股权转让之税务筹划

股权转让之税务筹划股权转让在企业运营发展的各个阶段频繁出现,税收成本成为股权转让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

由于股权转让涉及金额普遍较大,所得税就成为最主要的税收成本。

股权转让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及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征税范围更加具体,征纳程序更加严格,这无疑挤压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在这样的情形下,股权转让税收筹划空间何在?股权转让过程涉及的税费(一)增值税:按税法相关规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无需缴纳增值税。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是否缴纳增值税,应根据转让主体的不同而有区别。

如股票转让方是个人,免征增值税;如股票转让方是境内企业,应由转让方缴纳增值税。

税率:一般纳税人为6%,小规模纳税人为3%。

以股票卖出价减去当初股票买入价的差额作为应纳税增值额计征。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作为公司股东,转让持有的公司股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按照月度、季度预缴,年度汇总缴纳,因此,企业转让公司股权不需要受让人代扣代缴,直接在当月或当季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以股权转让价款减去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若行为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按《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同时,例外情形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30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三)个人所得税:1、个税的缴纳个人转让持有的公司股权,按税法相关规定,应由转让方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受让方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税率为20%。

以股权转让价款减去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相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2、代扣代缴义务人个人转让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人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受让人是代扣代缴人。

股东个人之间转让股权如何合法的避税呢

股东个人之间转让股权如何合法的避税呢

股东个⼈之间转让股权如何合法的避税呢问:本⼈与张三共同投资成⽴⼀家公司,各⾃持有股份50%.⽇前,经双⽅协商,本⼈将20%的股份转让与张三。

根据现⾏个⼈所得税政策规定,个⼈转让股权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所得税。

请问,股东个⼈之间转让股权如何合理避税?店铺⼩编在下⽂就为⼤家带来以下范本,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股东个⼈之间转让股权如何合法的避税呢合理税收筹划的前提必须要了解有关税收政策。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的规定,个⼈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以转让财产的收⼊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所得税,按次征收。

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取得股权所⽀付的⾦额-转让过程中所⽀付的相关合理费⽤)×20%.⾃然⼈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应当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但实践中,⾃然⼈转让股权由于是私下交易,交易双⽅往往通过签订虚假转让合同以规避个⼈所得税。

对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7号)的规定,对纳税⼈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股东享有的股权⽐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所得税。

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判定⽅法如下: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企业同⼀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低价转让股权税务案例

低价转让股权税务案例

低价转让股权税务案例老张在生意场上摸爬滚打多年,有一家自己的小公司。

这几年公司经营有点走下坡路,老张呢,就动起了一些小心思。

老张有个朋友小李,两人关系不错。

老张想把自己在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小李。

这个股权按正常市场价值算的话,大概能值100万。

但是老张跟小李商量好了,就以30万的低价转让。

老张心里打着小算盘呢,想着这样既能把股权转出去,还能少交点税,一举两得。

他们俩就这么把转让手续给办了。

可是没过多久,税务局就找上门来了。

为啥呢?税务局有一套自己的评估体系。

他们发现老张转让股权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按照规定,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这种低价转让是有问题的。

老张还觉得自己挺有理,跟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说:“我这公司经营不善啊,现在都快亏损了,所以这个股权不值钱,30万已经不少了。

”税务局的工作人员笑了笑说:“老张啊,咱们得按规则来。

你说公司经营不善,但是我们调查发现,公司虽然利润有点下滑,可是还有很多无形资产呢,像品牌价值、客户资源,这些都是值钱的东西。

你不能光盯着那点账面亏损就把股权低价转了。

”原来啊,税务局在评估股权价值的时候,可不是只看公司的账面利润。

他们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公司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未来的盈利预期、同行业的市场情况等等。

在这个案例里,税务局重新评估了老张转让的股权价值,认定还是接近100万。

那这就意味着,老张本来以为按照30万转让能少交税,结果呢,因为他这种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不仅要按照100万的价值来补缴税款,还因为故意少报收入,面临了罚款。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在转让股权的时候,可不能自作聪明搞低价转让来逃税。

税务局的眼睛可亮着呢,一切都得按照正规的评估和税务规定来办事,不然啊,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再给你讲一个类似的例子。

有个做服装生意的王老板。

他想把自己公司的部分股权低价转让给一个亲戚。

他觉得这是自己家的事,转让价格自己定就行。

他把价值80万的股权以20万的价格转给了亲戚。

股权转让合理避税方法

股权转让合理避税方法

股权转让合理避税方法
1.合理利用特殊税收政策:股权转让涉及到不同层次的税种,如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可以仔细研究相关税收
政策,合理利用特殊税收政策,从而降低税负。

例如,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只要符合确定条件,属于小股东的股权可以享受减免或者豁免的特殊待遇。

2.合理设置转让结构: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通过一些合理设置转
让结构来减少税负。

例如,可以将股权先转让给一家海外子公司,再由该
子公司转让给另一家国内公司,以此来规避国内的相关税收。

这种方式需
要遵守法律法规,并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合法合规的要求。

3.合理选择适当时机:股权转让的时机也可以影响税负。

例如,在公
司盈利较高的年度进行股权转让,会导致较高的企业所得税负,因此可以
考虑在盈利较低的年度进行股权转让,以降低企业所得税负。

4.选择适当的股权转让方式:股权转让可以通过直接转让股权、间接
转让股权等不同方式进行。

不同的方式涉及到不同的税收政策和税率,选
择适当的股权转让方式有助于降低税负。

例如,直接转让股权可能导致较
高的印花税,而间接转让股权则可以规避印花税。

5.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充分利用各种税
收优惠政策来减少税负。

例如,可以利用国家鼓励创新创业的政策来享受
相关税收优惠,或者利用股权激励政策来降低个人所得税负。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

股权转让税务筹划
股权转让是一项重要的商业交易,它可以改变一个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改变公司的决策权和支配权。

然而,股权转让也会产生税收的影响。

为了有效地降低或节省股权转让中产生的税款,必须采取税务筹划措施。

首先,做好股权交易的税务准备工作。

股权转让可能会导致多种税种产生,例如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和增值税等。

因此,交易双方应该确定股权转让的税务责任和税收影响,并准备相关税务凭证。

其次,尽可能采用常见的股权转让架构,例如增资、减资、财产质押、履行金融义务等。

此外,可以采取实现税收优惠的方法,比如购买资金的来源渠道、增资的资金用途等。

还可以采取分批支付的方式,这样可以实现延期缴税的目的。

此外,可以使用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税收减免和优惠利率。

该政策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股权转让后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高。

最后,还可以考虑在股权转让中采用定价策略,比如采用订价策略,即将税收费用包括在转让价格中,以减少税收费用。

此外,可以采取支付税收的定价策略,即将税收费用包括在转让价格中,以减少税收费用。

总之,股权转让税务筹划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必须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以实现最小化税收负担的目的。

有效的税务筹划不仅可以降低股权转让成本,而且可以保护股东的最大利益。

股权转让常见的八种筹划方法

股权转让常见的八种筹划方法

股权转让常见的八种筹划方法股权转让业务,涉及的税种是印花税和所得税,其中,个人股东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东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股权转让业务中,印花税由于金额不大,也没什么筹划的空间,大家一般不太在意。

通常来说,转让方会特别关注如何降低或延迟缴纳所得税。

常见的股权转让都是围绕着所得税来进行筹划的。

筹划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企业股东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现递延纳税满足上述条件下的企业股东股权转让,转让方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股东股权划转实现递延纳税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如果股权转让双方满足文件中规定的前提条件,划转股权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股东可先转增股本,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企业股东在转让股权之前,可首先将目标公司的盈余公积转增为股本,转增行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将未分配利润予以分配,也不需要缴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经过上述操作后再转让股权,可以降低股权转让价款,降低税负。

四、企业股东可以先减资,受让方再增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

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

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及个人”是今年税收专项检查的指令性检查项目,笔者在企业股权转让检查中,发现大量企业存在不合理转让股权行为,如无偿转让、低价转让等,下面对于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予以介绍。

一、无偿转让例1:A公司持有B公司1000万元的股权,现A公司将该股权无偿转让给C公司(三者都是居民企业,下同)。

(一)转让方(A公司)的处理1、会计处理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借:投资收益 1000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2、税务处理由于无偿转让,A公司产生1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损失,但这笔股权转让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因此,A公司无偿赠送产生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二)受让方(C公司)的处理1、会计处理C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贷:资本公积 1000笔者认为,受让方有两种税务筹划处理方法,一是立即纳税法,二是延迟纳税法。

(1)立即纳税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八)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C公司无偿受让A公司持有的股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X25%=250万元。

自然人转让股权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自然人转让股权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自然人转让股权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案例1]:某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涉税分析。

2014年10月,王女士以现金100万元创办一家企业,2015年8月,王女士与李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王女士以90万元的价格低于成本价将100%股权转让给李先生。

”截止转让前,被转让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1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50万元。

涉税风险分析:税务机关认为该项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对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核定依据按照所有者权益150万元计算。

因此,该项股权转让的财产转让所得为:150万-100万=50万。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万×20%=10万元。

假设本案例的转让价格为120万元,如果按照申报的转让价格120万元计算,应缴纳(120-100)×20%=4(万元)个人所得税,而税务机关认为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150万元,即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

本案例说明了两种情况,一种是申报价格低于了初始投资成本,第二种是虽然高于初始投资成本,但是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核定方法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20%以上的企业,转让股权时,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案例2]:某房地产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涉税风险分析。

王先生持有某房地产公司M公司60%的股份,2015年2月他将股份转让给李先生,转让价款为6000万元。

转让前M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8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亿元,未分配利润为-2000万元。

M公司账面上有预收房款2亿元。

如此,王先生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财产转让所得为6000万元-6000万元=0。

理由是按照对应的M公司净资产份额为4800万元,而转让价格为6000万元,并不低于占有M公司账面净资产份额。

那么,该股权转让行为存在的税收风险为何?涉税风险分析: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往往蕴含着较高的隐含增值,例如本例中虽然M公司利润为负数,那是因为地产企业预收房款尚未结转会计收入的原因,一旦结转收入将会有大量的会计利润产生,从而抬高所有者权益份额。

【老会计经验】新办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免税否?

【老会计经验】新办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免税否?

【老会计经验】新办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免税否?问:某市一家新办企业, 符合新办企业免税的条件。

企业在免税年度, 发生了一笔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业务, 并于免税年度当年进行转让, 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

请问这100万元投资收益是否可以免税?答:根据财税字[1994]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可按产业政策对有关新办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财税[2006]1号文《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明确界定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应满足的条件, 以及新办企业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的若干情形。

国税函[2007]365号《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对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又作了明确, 即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 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此前新设立企业, 根据国税函[2003]123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根据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 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企业转让财产所得, 因而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是针对其全部应纳税所得而言的, 因而, 如果企业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其股权转让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组成部分, 当然也是可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的。

这里要注意股权投资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的税收处理区别。

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属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 因此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如果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 其取得的持有收益是不用纳税的, 除被投资方正享受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 只有在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 投资企业才需按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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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方案为股权转让节税!!(老会计人的经验)2015年1月A省A市企业甲公司拟以38200万元的价格收购A市的另一非上市商贸企业丙公司85%的股权,其中:收购丙公司股东丁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5%,收购价格为24717.65万元,收购自然人李的股权比例为30%,收购价格为13482.35万元。

A市的乙公司拟以1800万元收购丁公司持有的丙公司剩余15%的股权,乙公司的股东为丙公司的管理层。

丙公司实收资本1亿元,净资产1.2亿元,其中:丁公司(注册地B省B市)持有股权70%,自然人李持有股30%。

丙公司没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

该方案税负分析:(一)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全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甲公司、乙公司、丁公司、自然人股东李都应以股权转让额为计税依据,按0.05%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共计40万元。

(二)所得税1、丁公司的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三项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1)丁公司转让给甲公司55%股权部分,确认股权转让所得19217.65万元(24717.65-10000×55%)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丁公司(B省B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

(2)丁公司转让给乙公司15%股权部分价格明显偏低,且与乙公司为《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第(四)项列举的关联关系,应按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调整转让定价为6741.18万元(38200÷85%×15%),确认股权转让所得5241.18万元(6741.18-10000×15%),该收入丁公司应并入当年收入总额内。

2、自然人股东李的所得税处理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由甲公司代扣代缴或自然人股东李自行申报,向丙公司(A省A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13482.35-10000×30%-13482.35×0.05%)×20%=2095.12(万元)各方得知C省C市政府正招商引资,对股权转让相关税收可将地方分成部分的80%以财政扶持资金的方式返还,且返还款为不含税所得。

于是就有了以下新并购方案:第一步:在C省C市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M,由自然人张持有100%股权,现金出资,注册资本1.2亿元;自然人张实际上是甲公司、乙公司为了避税而共同推选的代理人。

第二步:由M公司收购丙公司100%股权,收购价1.2亿元,M公司确认丙公司股权投资成本12000万元。

第三步:自然人张将其在M公司的85%股权转让给A省A市的甲公司,价格38200亿元;将其在M 公司的15%股权转让给A省A市的乙公司,价格1800万元,乙公司的股东为丙公司的管理层。

新方案税负分析:第一步、成立M公司的税负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M公司缴纳印花税6万元(12000×0.05%)。

第二步、M公司以12000万元收购丙公司100%股权的税负分析(一)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M公司、丁公司、自然人股东李都应以股权转让额为计税依据,按0.05%缴纳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共计12万元。

1.法人股东丁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三项规定,丁公司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丁公司(B省B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

如无亏损弥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00-10000)×70%-12000×0.05%]×25%=348.9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时丁公司与M公司不是《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列举的关联关系,并且此次交易是按净资产价格转让,而丙公司又没有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资产,B省B 市主管税务机关很可能判定其公允。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2、自然人股东李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由M公司代扣代缴或自然人股东李自行申报,向丙公司(A省A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按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12000-10000)×30%-12000×0.05%]×20%=119.64(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2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丙公司没有上述资产,其净资产额无须评估核实。

第三步、自然人张将其在M公司的股权以40000元价格分别转让给A省A市的甲公司、乙公司的税负分析(一)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自然人张、甲公司、乙公司都应以股权转让额为计税依据,按0.05%缴纳印花税,共计40万元。

1、自然人张将其在M公司的85%的股权以38200万元转让给甲公司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甲公司代扣代缴或自然人张自行申报,向M公司(C省C市)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38200-12000×85%-38200×0.05%)×20%=5596.18(万元)。

2、自然人张将其在公司A的15%股权以18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自然人张以1800万元的价格(12000×15%)属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所列举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形,应按照该公告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C省C市M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将会核定自然人张转给乙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为38200÷85%×15%=6741.18(万元),由M公司C代扣代缴或自然人张自行申报,向C省C市M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6741.18-12000×15%-1800×0.05%)×20%=988.06(万元)。

3、自然人张取得政府返还款C省C市政府应代扣代缴自然人张的个人所得税324.04万元(40+6584.24×40%×60%)÷(1-20%)×20%。

上述表格数据进一步计算可以得知,新并购方案比原并购方案减少了税收成本295.82万元(8246.51-492.59-5664.11),这样的结果引人深思,股权转让所得公平税负的征途还很漫长,集中表现在以下的几点突出的问题:一是税收政策配套还不够紧密,有政策间隙比如: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税率设计不一,造成纳税人想尽办法转化身份,以获取税率差额。

又如:对于股权转让平价低价转让又无正当理由的判断,企业所得税没有操作性强的具体政策,造成无法可依。

二是税收征收办法还不够完善,有避税空间如: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不到20%的股权转让标的企业,没有要求对资产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核定,而是按净资产价格进行核定,往往比实际交易价格要低很多,从而引发税收流失的风险。

对上述资产达2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评估,在评估价格基础上核定股权转让计税价格,由于评估经费的来源没有保障,造成“谁交钱就帮谁说话”的局面,中介机构的作用不能有效地发挥。

三是税收征管信息机制不健全,有逃税空间如:目前纳税人股权转让工商变更信息、纳税人股权转让完税信息地共间不能共享,造成跨省际甚至跨设区市的避税方案有巨大的税负差异。

四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财政返还政策过多,造成实际税负不公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做大财政收入,出台了将地方税收分成本部分以至少80%比例返还给企业或个人,不少纳税人在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地点等税制设计做文章,达到减少实际税负的目的,而这种做法已经比比皆是,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将应查帐征收所得税的股权转让所得要求按一个较低的核定率征——只是想要自己的杯子里有水,根本不顾及这水是从别人杯子里倒过来的,甚至不在意倒水的过程中洒了多少。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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