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实施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规范和加强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29号)和《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2〕429号)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省级财政安排的引导支持基层开展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的专项经费。
鼓励和引导其他资金投入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包括市县财政投入的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各渠道资金按照省科技惠民计划的部署统筹安排和使用,并执行各提供方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突出重点,择优支持。
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重点资助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择优支持基层开展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择优支持基层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转化应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
省科技惠民计划坚持政府引导、需求驱动,推进“政、产、学、研、用”联合的协同机制;坚持经费来源多元化原则,省级和市县财政共同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单位自筹等多元化投入。
(三)分级管理,明晰责权。
省科技惠民计划实行省、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基层(县、区)分级管理,明晰项目经费管理各方的责任和权利。
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的市级组织单位,县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的基层组织单位。
河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我省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省财政用于支持列入省科技计划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项目经费支持的对象是河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有研发能力的其它单位。
第四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重大项目,避免分散使用。
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以及关系社会民生的重大公益性科研项目、我省优势领域的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优化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投入结构。
加强不同类别科研项目经费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明确定位,避免重复交叉。
按照项目重要性、研发目标任务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三)多种方式,多元投入。
项目经费支持方式以无偿资助为主,积极探索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方式;在补助环节上坚持前补助与后补助相结合,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有效增加全社会研究与开发投入。
(四)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项目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五)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项目经费应明确管理和使用责任,建立完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五条完善省科技计划及重大科技项目经费投入的决策机制。
新增设立的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以及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投入事项,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第六条完善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制度。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科学技术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9月27日附件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研究开发类专项资金。
其支持方向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基金、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等基础前沿研究类项目。
(二)农业、工业、社会发展等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开展的重点研发类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河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按项目法确定,支持方式以前补助为主,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一)统筹整合,突出重点。
河南省出台《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出台《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科技创新与生产力》
【年(卷),期】2013(000)001
【摘要】2012年12月31日,河南省出台《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全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透明度。
《办法》涵盖了河南省财政用于支持列人省科技计划的各类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的专项经费,对经费使用统一规范。
【总页数】1页(P109-10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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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河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88-7-7执行日期:1988-7-7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科技拨款,保证全省科学技术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下同),省财政厅应按当年省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1%安排;科学事业费的预算支出,应按高于当年省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
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由省科委统一管理使用。
市、地、县(市)应按当地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05~1%安排科技经费,由同级科委管理使用。
第三条列入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按下列规定管理:一、省重大科技项目,由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保证所有投标单位的同等权利,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指标达到省计划的要求。
二、省科技计划项目一律实行合同制。
用于这些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或其他财政拨款,应当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分别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
凡经济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应在合同中规定全部或部分偿还投资。
承担单位是企业的,应在缴纳所得税前,用该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是科研单位的(包括大专院校、技术开发单位),用该项目实现的纯收入归还。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丧失偿还能力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科委会同主持项目的管理部门和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可予以部分或全部减免,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对没有偿还能力的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可在合同中规定免还。
三、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由省科委会同省财政厅核拨,并监督使用。
其中有偿使用的经费,由省科委委托银行放款,并按合同规定回收应该偿还的资金,用以建立科技发展基金,继续用于科技事业的发展,不冲抵财政部门按计划应拨的经费。
列入市、地、县(市)科技项目的经费,应按照上述规定由同级科委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河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使用“河南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系统”
河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使用“河南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系统”进行经费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
【发布部门】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1.10
【实施日期】2013.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使用“河南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系统”进行经费申报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管县科技局、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提高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2]434号)规定,省科技厅、财政厅开发建立了“河南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系统”,并从2014年起,对省级科技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管理。
经研究,现将“河南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构架
1、省级科技项目经费依托“管理系统”实行“两上两下”的预算编审管理和预算执行、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提高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透明度,逐步取
消纸质资料,减少单位项目申报成本。
“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
2、依托“管理系统”对项目申报条件、立项及经费安排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方便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查询和。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五批省创新研发专项经费预算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五批省创新研发专项经费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豫财科〔2023〕46号•【施行日期】202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3年第五批省创新研发专项经费预算的通知豫财科〔2023〕46号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年初预算批复和省科技厅《关于建议下达2023年度第四批省创新研发专项资金的函》(豫科项〔2023〕28号)等文件,经审核,现下达你部门2023年第五批河南省创新研发专项预算(详见附件1,列2023年“2060302-社会公益研究”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优化科研生态环境的若干意见》(豫财科〔2021〕57号)要求,本次下达资金试行省级直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的“直通车”制度,请省科技厅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请按照《河南省省级创新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22〕46号)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后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后续研发活动,并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项目资金要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支出项目,要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请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2023年第五批省创新研发专项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要求,依托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1.2023年第五批省创新研发专项经费预算表2.2023年第五批省创新研发专项绩效目标表(依申请公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11月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豫政〔1988〕60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88.07.07【实施日期】1988.07.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豫政〔1988〕60号)关于发布《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拨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七月七日河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八八年七月七日)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科技拨款,保证全省科学技术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下同),省财政厅应按当年省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1%安排;科学事业费的预算支出,应按高于当年省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
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由省科委统一管理使用。
市、地、县(市)应按当地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0.5~1%安排科技经费,由同级科委管理使用。
第三条列入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按下列规定管理:一、省重大科技项目,由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保证所有投标单位的同等权利,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指标达到省计划的要求。
二、省科技计划项目一律实行合同制。
用于这些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或其他财政拨款,应当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分别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
凡经济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应在合同中规定全部或部分偿还投资。
承担单位是企业的,应在缴纳所得税前,用该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是科研单位的(包括大专院校、技术开发单位),用该项目实现的纯收入归还。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丧失偿还能力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科委会同主持项目的管理部门和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可予以部分或全部减免,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3.09.09•【字号】•【施行日期】2013.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规范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申报管理,根据《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2]434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下称《预算申报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申报省重大科技专项、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开放合作、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人才、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软科学、国际科技合作、(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等各类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经费的单位,均应填报《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附件。
其他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格式按省科技厅、财政厅的项目申报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从2014年度起,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申报实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网址为:http://。
为做好申报衔接工作,2014年度项目采取纸质材料申报和网上申报并行的方式。
请在网上申报的同时,下载并填写《预算申报书》纸质件,加盖公章后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统一报送。
附件:《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网上申报技术支持:刘小可,联系电话:*************、65966242(注,这两个电话负责解答预算书填报问题,系统注册与项目书填报问题请加系统qq用户群咨询。
)2013年9月9日附件: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年度)项目类别:项目名称: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市县/省直部门:填报日期:年月日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制填报说明一、项目类别是指项目所属计划(专项、基金等)。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豫教科技〔2014〕129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科技〔2014〕129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保证项目研究质量,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豫教科外[2003]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2014年9月30日附件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鼓励高校科技工作者加强基础研究、开展原始性创新与前沿探索,培养科研学术骨干,带动学科建设和发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设立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
为加强科研项目的管理,规范科研经费使用,根据国家及我省科研项目和财政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下称“重点科研计划”),支持我省高校在自然科学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交叉领域开展科学和技术研究。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我省高校学科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优先支持支撑我省重要产业行业的科技需求。
第三条重点科研计划按照研究类别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软科学研究三类。
第四条成立“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下称“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技处,成员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相关人员组成。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5年河南省软科学项目经费预算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5年河南省软科学项目经费预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5.09.01
•【字号】豫财科〔2015〕62号
•【施行日期】2015.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预算、决算
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5年河南省软
科学项目经费预算的通知
豫财科〔2015〕62号有关省辖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省直部门收支预算的批复》(豫财预〔2015〕76号)和省科技厅《关于建议下达2015年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函》(豫科条〔2015〕22号),经审核,现将2015年河南省软科学项目经费预算万元(详见附件,列2015年“2060203-自然科学基金”支出功能科目)下达给你们,请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2〕434号)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资金要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附件:2015年河南省软科学项目经费预算表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9月29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重大科技专项经费预算的通知-豫财科〔2021〕2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重大科技专项经费预算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重大科技专项经费预算的通知豫财科〔2021〕2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有关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关于公布2020年第五批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验收结果的通知》(豫科资〔2020〕76号)、《关于建议下达2021年省重大科技专项经费的函》(豫科资〔2020〕83号),经审核,共安排你市(县、部门)2021年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万元。
其中:年初预算安排(2020年预拨市县)万元,本次下达万元(详见附件1,列2021年“2060901-科技重大专项”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省级资金列“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市县资金按照具体用向列入相应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
请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请按照《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7〕120号)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后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后续研发活动,并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项目资金要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并按照《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豫财科〔2019〕91号)要求,结合2021年省重大科技专项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依托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5年河南省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项目经费预算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5年河南省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项目经费预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5.08.29
•【字号】豫财科〔2015〕63号
•【施行日期】2015.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15年河南省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项目经费预算的通知
豫财科〔2015〕63号有关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省直部门收支预算的批复》(豫财预〔2015〕76号)和省科技厅《关于建议下达2015年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函》(豫科条〔2015〕22号),经审核,现将2015年河南省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项目经费预算万元(详见附件,列2015年“2060203-自然科学基金”支出功能科目)下达给你们,请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2〕434号)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资金要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附件:2015年河南省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项目经费预算表(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8月29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安排2024年省创新研发专项经费预算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安排2024年省创新研发专项经费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豫财科〔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安排2024年省创新研发专项经费预算的通知豫财科〔2024〕13号各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年初预算批复和省科技厅《关于建议下达2024年度省创新研发专项资金的函》(豫科项〔2024〕5号)、《关于建议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省创新研发专项资金的函》(豫科项〔2024〕7号),经审核,现安排你市(县、部门)2024年省创新研发专项经费预算(详见附件1,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列2024年“2060203-自然科学基金”支出功能科目,剩余资金列2024 年“2060302-社会公益研究”支出功能科目,省级资金列“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市县资金按照具体用向列入相应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优化科研生态环境的若干意见》(豫财科〔2021〕57号)要求,本次重大科技专项下达资金试行省级直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的“直通车”制度,请省科技厅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请按照《河南省省级创新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22〕46号)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资金要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2024年省创新研发专项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要求,依托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办法(1)
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和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科技计划包括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基础与前沿技术研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科普及传播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杰出人才创新基金、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和地方科技引导计划等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使用省财政资金投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包括任务下达、合同签约、经费下达及拨付、统计调查、检查或评估、总结或验收等环节。
第五条本办法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指导和衔接各类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的制定和执行。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六条河南省科技计划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编制下达,分别采取合同制、基金制及目标管理责任制等进行管理,探索并逐步推行课题制。
第七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省科技计划任务与主管部门(单位)以及项目承担者签订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作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检查或评估、总结或验收、考核与奖惩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各类科技计划应围绕建立健全竞争、监督和制约机制,实现决策、实施和评价相对独立,结合计划的宗旨、目标、任务、范围、内容、管理和运行特点具体制定各项制度。
第九条检查和评估相结合的进度报告制度。
1.检查: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对各类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进行检查调度;2.评估: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会同主管部门(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科技评估中介机构对省拨经费较大、且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进行年度评估。
第十条统计报告制度。
健全河南省科技统计报告制度,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须按时填报《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作为项目年度监督检查和各类科技计划年度总结的基本依据。
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2〕4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我省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经费”)是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列入省科技计划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对象是河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第四条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技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重大项目,避免分散使用.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以及关系社会民生的重大公益性科研项目、我省优势领域的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根据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优化财政科技项目经费投入结构。
加强不同类别科技项目经费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明确定位,避免重复交叉。
按照项目重要性、研发目标任务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三)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有效增加全社会研发投入.科技项目经费支持方式以无偿资助为主,积极探索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方式;在补助环节上坚持前补助与后补助相结合,积极推行以奖代补。
(四)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科技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项目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五)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科技项目经费应当明确管理和使用责任,建立完善追踪问效及问责机制。
第五条完善省科技计划及重大科技项目经费投入的决策机制.新增设立的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以及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投入事项,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第六条完善省科技项目立项及经费预算评审制度。
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 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使用省财政资金投入的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创新体系建设专项和基础前沿研究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结项(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其中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计划项目参照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全过程管理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组织分工第四条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四类:(一)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
(二)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以及省直有关部门的科技主管单位等。
(三)申请(承担)单位。
(四)申请(承担)者。
第五条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做好项目管理的监督和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省科技厅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管理工作;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申请(承担)单位和项目申请(承担)者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初审和组织上报,做好跟踪服务,积极协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项目申请(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为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条件;接受省科技厅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有序开展,加强对项目申请(承担)者的管理。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1年河南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专项经费预算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1年河南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专项经费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0.08•【字号】豫财科〔2021〕50号•【施行日期】202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21年河南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专项经费预算的通知豫财科〔2021〕50号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三区”科技人才支持计划预算的通知》(财教〔2021〕62号)和省科技厅《关于申请追加2021年“三区”科技人才支持计划地方配套资金的函》(豫科资〔2021〕29号)、《关于建议下达2021年度科技专项经费的函》(豫科资〔2021〕46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县、部门)2021年河南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专项经费万元(详见附件1,省直部门列2021年“2060302-社会公益研究”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省级资金列“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各市县收入列“1100202-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1年“2060302-社会公益研究”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市县资金按照具体用向列入相应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请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请严格按照《河南省省级科技创新体系(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8〕101号)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资金要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请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2021年河南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专项经费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要求,依托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安排2021年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专项经费预算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安排2021年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专项经费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4.03•【字号】豫财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安排2021年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专项经费预算的通知豫财科〔2021〕12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有关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年初预算批复和省科技厅《关于建议下达2021年度省科技创新体系能力建设专项经费的函》(豫科资〔2020〕85号),经审核,现下达你市(县、单位)2021年河南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专项经费预算万元(列2021年“2060302-社会公益研究”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省级资金列“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市县资金按照具体用向列入相应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
同时对已随年初预算批复下达省级单位资金明确具体实施项目(详见附件1)。
请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请严格按照《河南省省级科技创新体系(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8〕101号)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资金要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支出项目,要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请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2021年省科技创新体系能力建设专项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要求,依托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双一流”高校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在收到资金明确文件30日内完善年度绩效目标,经科技厅审核后报送至财政厅。
附件:1. 2021年省科技创新体系能力建设专项预算表2. 2021年省科技创新体系能力建设专项绩效目标表202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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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我省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经费”)是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列入省科技计划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对象是河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
第四条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技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重大项目,避免分散使用。
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以及关系社会民生的重大公益性科研项目、我省优势领域的重大基础研究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优化财政科技项目经费投入结构。
加强不同类别科技项目经费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明确定位,避免重复交叉。
按照项目重要性、研发目标任务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三)政府引导,多元投入。
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有效增加全社会研发投入。
科技项目经费支持方式以无偿资助为主,积极探索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方式;在补助环节上坚持前补助与后补助相结合,积极推行以奖代补。
(四)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科技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项目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五)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科技项目经费应当明确管理和使用责任,建立完善追踪问效及问责机制。
第五条完善省科技计划及重大科技项目经费投入的决策机制。
新增设立的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以及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投入事项,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第六条完善省科技项目立项及经费预算评审制度。
在预算评审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科技项目择优支持。
第七条完善专家参与科技项目管理的机制,建立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八条提高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透明度。
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项目预算全面实行网上申报,逐步推行网上评审;对项目申报条件、立项及经费安排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制度。
第九条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
建立包括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项目经费监督评价体系,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的财务审计、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条建立统一的省科技经费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编报审批、预算执行、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全过程信息化管理,避免或减少重复申报、重复立项等现象,强化跟踪问效管理,同时,方便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查询和监督。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十一条无偿资助的科技项目经费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二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设施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
(一)设备设施费:指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购建项目研发所必须的设施等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确有必要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二)材料费:指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国内开展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开展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学术技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实施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按照省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为了开展项目研究,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500元/人天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100-300元/人天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100元/人个项目,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80元/人个项目标准执行。
(十一)其他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
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三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不能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为项目研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
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预算编报和审批第十四条申请省科技项目经费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单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支持对象;(二)上年末单位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3倍;(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大中型企业不低于1.5%,并建有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中心;(四)符合项目申报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国家和省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支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申请省重大科技项目经费的单位一般应具有相关领域省级及以上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省创新型科技团队等研发条件和能力,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
第十六条同一项目已获得省科技经费支持的,严禁重复或变相重复申请不同的省科技计划立项支持。
企业(事业单位按项目负责人)已承担财政支持的项目逾期尚未结项或验收的,不得申请新的项目经费。
同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承担一个省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
第十七条申请省科技项目经费的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当按规定报送项目预算申报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省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实施期限和具体、可考核的绩效目标,原则上一般项目实施期不超过两年,重大项目实施期不超过三年。
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当编列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根据工作进度编制分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一)预算编制根据项目研发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
经费来源预算除申请省财政项目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由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其自筹经费不低于总预算的50%。
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从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列支。
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分别编制单项预算,并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汇总编制项目总预算。
(四)项目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供预算编制依据并协助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方案。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预算申报渠道:省直部门所属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通过主管部门申报,其他单位均通过所在地省辖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科技主管部门逐级申报。
省直部门及市、县财政和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项目的真实性,择优推荐,提高项目质量。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预算编审依托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两上两下”的管理方式。
一上: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项目预算申报书,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科技主管部门。
一下:省财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及预算评审结果和财政预算安排,按照择优支持的原则,经综合平衡,确定拟支持项目及经费额度并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上: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核定的经费支持额度对预算进行调整(单位自筹及匹配资金不得减少),上报项目预算书。
二下:省财政会同科技主管部门下达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预算书和省财政、科技主管部门的经费预算下达通知是项目预算执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四章预算执行第二十二条项目经费按原申报渠道下达和拨付,并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支出,应当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跨年度实施的重大项目,经费实行分年度拨付。
项目立项时给予前期支持;项目实施期间,根据中期检查评估情况安排中间补助经费;项目完成后,根据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后补助。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经费使用管理中的职责;及时将项目经费下达情况告知项目负责人,并按承诺落实配套和自筹经费;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健全项目经费报账制度;对财政专项经费和单位自筹等其他经费应分别单独核算;严格执行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按时提出结项或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