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票据法1
第十章 票据法
4.
5. 6.
流通作用。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 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融资作用。票据的融资作用是指票据筹集资金的作用。票据的融资作用主 要是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的。 信用作用。指票据是商业信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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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票据原因关系。或称票据原因,是指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
票据资金关系。或称票据资金,是指存在于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 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 票据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以授受票据为标的的约定。
第三节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三、票据行为的要件
四、票据行为的代理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二)票据的种类
关于票据的种类,各国的法律规定差异较大。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将现行流通的票据分为汇票、本票 和支票三种: 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 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 和商业汇票两种。
1.
2.
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上所称的本票是指银 行本票。
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 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二、票据的作用
1. 2. 3.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三、票据法概述
(二)票据法的国际统一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1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讲义—票据法1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和票据法(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自己看一看,同时大家了解票据它实际上就是一个有价证券,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多项选择或者单项选择)除了汇票、本票和支票以外,还有股票,不是股票法上的票据。
下列哪些票据法上所规定的票据。
汇票、本票、支票、发票有可能作为选项的。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法的特征在137页最后一段,到138页整个第一段,都是讲它的特征,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大家注意像我们的股票和公司债券,它在我们法律上叫设权证券,就是说这个股票债券发给投资者,是为了它证明它对公司享有股权、享有债权那么实际上就是说这个债券发行之前,人家对它的债权、股权已经存在了。
票面的东西主要是为了证明它有债权,有这种股权。
但是我们的票据就不一样。
出票行为它实际上通过出票给支票人创造了权力,它不是为了证明权力而是为了创造一种权力。
所以他叫作设权证券。
票据它是要素证券,就是它的记载事项。
记载内容法律上有规定的,有相应的保证你也在相应的地方做。
所以它是要素证券。
有那些事项必须记载你必须记载,不记载的话票据就无效。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的完全根据权力文义记载为准。
不能够以票据以外的别的证明方法,证明当事人的之间的权力义务,然后票据是无因证券、金钱证券、返还证券等等。
要求大家一定要仔细的看,这个内容专门在这个地方出题,这个可能性是没有的,但是如果你不把这个票据的特征搞清楚的话,你看后面的法律内容你根据看不明白,因为那些东西恰恰反应了票据这种证券特征的。
你比如票据的无因性,它实际上就是一种票据的签发转让基于一定的原因产生的。
但是一旦这个票据转让或者签发或者背书的话,它和产生这个票据背书转让或者出票这样原因之间是相分理的。
不在联系在一起了。
那么以后确定票据权力和义务它的产生原因是没有关系的,是相分理的。
所以它叫票据的无因性,关系这一点后面我会给大家讲的。
经济法第十章-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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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票 据关系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 承兑、保证等。特征: (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 书面行为、格式行为、 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 上签章。 (2)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3)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 持票人不用证明给付原因就可行使票据权利。 (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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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的概念 • 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从而 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失票人可以依据法院 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救济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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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诉讼(普通诉讼)
票据诉讼,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通过提
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令出票人补发票据,
民法调整
票据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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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权利是请求别人支付金钱的权利,是一种支 付金钱的请求权。普通的金钱债权是一次性的请 求权,票据权利的请求权是一种具有二次性或者 二重性的请求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票据权利中为什么设有两 个请求权呢?
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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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 2.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钞票 硬币 支票
4
票据的分类
(一)汇票、本票与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汇票包括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全文201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全文导语: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法自考笔记
票据法重点第一章票据概述第一节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指表彰权利,具有财产价值,能成为交易客体的书面凭证。
有价证券特征:1、~是一种权利凭证。
记载着一定的法律关系;2、~具有财产价值。
反映的权利属于财产权;3、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为可能性之公示方式4、~具有流通性。
分类:①依所表彰权利内容不同,分:债权证券(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物权证券(仓单,提单)、社员权证券(股票)。
②依证券权利发生依据不同,分:证权证券(债券,股票,仓单,提单)、设权证券(汇,本,支)。
③依有价证券之占有与权利享有之间的关系,分:完全证券(货币,票据)、不完全证券(股票)。
④以证券的签发是否以原因关系为前提,分:有因证券和无因证券(票据)⑤依有价证券是否记名,分:记名和无记名证券。
第二节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指狭义):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金额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有价证券。
定义表明: ①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②票据所反映的权利为金钱债权③票据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发的有价证券④票据是一种无条件付款的约定或委托⑤票据有明确的付款时间。
票据特征:①是一种设权证券。
票据所反映的权利由票据行为所创设,是票据形成后新产生的权利。
②是一种完全证券,具有权券一体性。
票据权利和反映票据权利的凭证不能分离③是一种无因证券。
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等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原因关系的撤销,无效不影响票据的效力.④是一种要式证券,文义证券⑤是一种流通证券。
第三节票据的种类票据学理的分类:1.票据由自己付款还是委托他人付款,分:预约证券(本票)、委托证券(汇票,支票)2.依票据的功能,分:信用证券(信用工具:本票,汇票)、支付证券(支付工具:支票)3.依票据的到期日,分:远期票据(汇票)、即期票据(本票,支票)预约证券:出票人约定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地按票载金额付款的为预约证券。
委托证券: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地按票载金额付款的为委托证券。
经济法概论配套PPT课件:第十章 票据法(新)
(1)对出票人的效力。
(2)对收款人的效力。
1.本票的付款人 本票为自付证 券,出票人就是付款人,不存 在另外的付款人。因此,本票 的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或其代 理付款人进行付款提示,而不 能向其他银行提示付款。 2.本票的付款期限 《票据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本票自出 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2个月。”出票人不在此期 限内提示付款,则丧失对出票 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具有以下特征:本票是 自付票据;本票没有承 兑制度;我国的本票仅 限于见票即付的银行本 票。
(1)定额银行 本票与不定额 银行本票。 (2)现金本票 与转帐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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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票不同于汇票的法律规定
1.本票出票的概念 本票的出票, 是指出票银行根据企业或者个 人的申请,依法签发本票并将 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本票出票的款式 (1)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 (2)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 (3)可以记载的事项。(4) 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5)不得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根据 支付方式的不同, 将支票分为普通支 票、现金支票、转 帐支票与划线支票 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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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支票不同于汇票的制度
(一)支票的出票
1.支票出票的概念
所谓支票的出票,是指由 出票人作成支票并将其交 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支票出票的款式 (1)绝对应当记载的事
项。 (2)相对应当记载 的事项。 (3)可以记载 的事项。 (4)记载不生
目录
票据法的概念 汇票 本票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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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
票据概述
经济法票据法+课件
要点二
遗失处理措施
立即通知相关当事人,暂停支付或挂失;向公安机关报案 ,寻求法律帮助;及时联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 应建立完善的票据遗失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06 票据纠纷与法律责任
票据纠纷的种类和处理方式
票据纠纷的种类
包括票据权利纠纷、票据流转纠纷、票据付款纠纷等。
处理方式
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VS
票据的特点
票据具有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独立 性等特点。无因性是指票据的签发、转让 等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文义性是指 票据的内容必须以文字记载为准;要式性 是指票据的签发、转让等行为必须按照法 定格式进行;独立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 当事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法的基本原则
01
保护持票人合法权益原则
种类
根据用途的不同,支票可分为现金支 票和转账支票;根据出票人的不同, 可分为银行支票和商业支票。
票据的签发与承兑
签发
票据的签发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签发票据的资格,且必 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签发票据。
承兑
票据的承兑是指由承兑人在票据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的行为。承兑是一 种附属票据行为,只有经过承兑的票据才能成为有价证券并具有法律效力。
04 票据的使用与流通
票据的使用范围与流通方式
票据的使用范围
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被广泛应用 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借贷等 经济活动中。
票据的流通方式
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贴现、承兑、保 证等方式进行流通,实现资金的快速 转移和支付。
票据的背书与保证
票据背书
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可以转让票据权利,也可以将票据 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第十章 票据法 《经济法》PPT课件
票据行为的概念、分类与成立条件
1.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其要点如下:票据行为是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行为;票据行为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的行为;票据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2.票据行为可以分为主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两大类。主票据行为仅指出票行为,它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从票据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它包括背书、承兑、保证和保付等。3.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10
票据法
01
02
03
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允诺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我国法律上的“票据”是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合称。票据的分类:(1)委托票据与自付票据(2)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
10.1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票据的职能
票据法的概念与法律渊源
10.4汇票、本票和支票
10.4汇票、本票和支票
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出票人的身份是银行还是其他当事人,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我国现行法之下的本票仅有银行本票,而不存在商业本票。
10.4汇票、本票和支票
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三种。
第十章 票据法
第三节 汇票
七、追索权 (二)追索权的要件
1.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2.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
第三节 汇票
七、追索权 (三)通知期限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 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 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 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第三节 汇票
七、追索权 (四)追索权的行使及权利范围
的责任。 2.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
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三节 汇票
三、背书 (一)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 关事项表示将该票据转让于他人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三节 汇票
三、背书 (二)背书的种类
按照背书的目的不同,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 和非转让背书。
第五节 支票
三、支票的付款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 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第六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一、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票据付款人的违法责任
思考题
▪ 1.票据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 2.什么是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内容有哪些
。 ▪ 3.什么是汇票的承兑?承兑具有哪些效力? ▪ 4. 票据抗辩的含义是什么?有哪些限制约定 ▪
第四节 本票
二、本票的出票 (一)出票人的资格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 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第四节 本票
二、本票的出票 (二)本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第四节 本票
三、本票的付款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 担付款的责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2号
发布日期: 2004.08.28
实施日期: 2004.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票据法规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051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汇票
第一节出票
第二节背书
第三节承兑
第四节保证
第五节付款
第六节追索权
第三章本票
第四章支票
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
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
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
票据。
票据法PPT课件
五、与票据有关的基本术语
(一)票据行为 (二)票据关系 (三)非票据关系 (四)票据当事人
(一)票据行为
➢ 票据行为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 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 狭义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 承兑、保证、保付等;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付 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
《国际汇票本票公约》提供了关于供支付所使用的票据目前存在的主要差别和不确定性。如果当 事方使用特定形式的流通票据表明该票据受贸易法委员会公约 管辖,则适用此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载有“国际汇票(贸易法委会公约)” 或“国际本票(贸易法委会公约)”标题并在文内有上 述字样的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不适用于支票。要求国 际汇票的地点:1、汇票的开出地;2、出票人签名旁示 地;3、受票人姓名旁示地;4、受款人姓名旁示地;5、 付款地中至少有两个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但不是要求 位于两个不同的缔约国。而且第1、5项两个地点均位于 一个缔约国的境内,但不是要求必须位于同一缔约国境 内。对于国际本票也有类似的要求。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货币证劵 2、票据是要式证劵 3、票据是文意证劵 4、票据是无因证劵 5、票据是设权证劵 6、票据是流通证劵
三、票据的经济职能
1、支付职能 2、汇兑职能 3、信用职能 4、融资职能 5、结算职能
四、票据的类型
1、汇票 2、支票 3、本票
1、汇票(Bill of Exchange)
第一节 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的特征 三、票据的经济职能 四、票据的类型 五、与票据有关的基本术语 六、调整票据的法律规范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所 有商业上的权利凭证,如提单、报单、仓单、股 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中所称的票据,即 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承诺由自己或委托他人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书面凭证,包括汇票、 本票和支票三种。我们这里所介绍的,是指狭义 的票据。
经济法概论 第10章 票据法PPT课件
三、票据上的签章
《支付结算办法》第43条和《票据法解释》第41 条对票据上的签章作了详尽的规定:
(1)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 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 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 预留银行的签章;
(3)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 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 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 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5)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 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6)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票据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 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 当事人双方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一、票据和票据立法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即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承诺自己或者委 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有 价证券。
(二)票据特征
1.票据是要式证券 2.票据是流通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 4.票据是无因证券
(三)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和票据的基础关系
五、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的种类 1.对物抗辩 这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 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2.对人抗辩 这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一 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
票据管理办法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贴现、承兑、保证、追索等。
第三条票据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证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国家对票据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票据权利人应当依法行使票据权利,不得滥用票据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和格式第七条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八条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九条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十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十一条票据的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票据的名称应当明确,如汇票、本票、支票等;(二)票据的金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并注明大小写;(三)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填写实际出票日期;(四)票据的收款人名称应当准确无误;(五)票据的出票人名称应当准确无误;(六)票据的付款人名称应当准确无误;(七)票据应当加盖出票人印章或者签字。
第三章票据的签发和取得第十二条票据的签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出票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出票人应当对票据的金额、收款人名称等事项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记载;(三)出票人应当保证在票据到期时能够支付票据金额。
第十三条票据的取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取得票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行为;(二)取得票据应当是真实的票据权利人;(三)取得票据应当是按照票据的记载事项进行。
第四章票据的转让和背书第十四条票据的转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转让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行为;(二)转让应当是真实的票据权利人;(三)转让应当是按照票据的记载事项进行。
经济法 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二节 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
一、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上权 利义务而表现的一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
(一)票据关系 (二)非票据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
第二节 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5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发货,甲方支付货 款,甲方向乙方开出了50万元的汇票。①如果乙未按期交付货物,甲可以拒绝乙的付款请求。 因为,持票人(乙)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甲) 可对其进行抗辩。②如果乙将票据转让给C,C又转让给D,D又转让给E的,此时E是票据的 实际持票人,票据的原因关系对票据的效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即被切断。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的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 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甲公司就通知银行拒绝付款。但乙公司称银行的做法是违反票据法规定 的应当无条件付款的规定,是无效的,并称与甲公司之间的除尘技术标准是 不合理的,他们之间的争议应当交给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和环境管理部门管, 而不能归银行管,银行拒绝付款是一种违法行为。
1.甲公司是否有权通知银行拒绝付款? 2.乙公司的理由有无法律依据? 3.此案应当如何解决?
第二节 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先支付货款,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 向甲方发货,如果乙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发货的,甲与乙形成了债的关系,此时债权人是甲, 债务人是乙,债权人甲有权请求债务人乙发货。
票据法律关系中,请求权是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A公司向B公司开出了50万元的汇票,A公司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付款,B公司取得该汇 票后,可以对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即消灭。如果B公司请求付款后付 款人拒绝付款的,此时B公司可以向A公司进行追索,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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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兑的作用 • 承兑的作用在于确定付款人对汇票金额的付 款义务。 • 在汇票被付款人承兑以前,汇票的债务人是 出票人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是付款人,但是付款人一旦承兑 了汇票之后,他就称为承兑人(acceptor) 并由此而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出票人与其 他背书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
(四)承兑的种类 承兑有以下两种: 普通承兑、附有限制条件的承兑 。 1.普通承兑(general acceptance) • 也称为单纯承兑,即由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 “承兑”字样并签具付款人的姓名与日期, 除此以外没有任何附加条件。这是正常的承 兑,是完全有效的。
四、汇票的背书 (一)概念 • 票据转让可以通过单纯交付的简单方法,这 种方法仅限于无记名与空白背书票据;票据转 让也可以通过背书进行。
•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上签名并交付受让 人的票据行为。转让人是背书人,受让人 是被背书人。他们分别称为前手和后手。 被背书人可以将受让的票据通过背书而转 让他人,称为再背书。这种票据的连续转 让,成为票据的流通。
第二节 汇 票
一、汇票的定义 •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 于见票时或于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 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指示 或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 支付命令。
• 上述定义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付款的证券。 (2)汇票是一种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3)汇票的金额必须确定。 (4)汇票必须于见票时或规定的到期日付款。
二、汇票的有关当事人与种类 (一)有关当事人 • 汇票的有关当事人有三个: 出票人或开票人(drawer)、 受票人或付款人(drawee or payer)、 受款人(payee)。
• 具体而言,在外贸业务中, 出票人是签发汇票的人,一般为出口商; 受票人是接受出票人的委托付款的人,一 般是进口商; 受款人是从出票人那里取得汇票,向受票 人请求付款的人,一般是银行。
九、汇票的拒付 • 拒付包括拒绝承兑与拒绝付款两种情况。当执票 人把远期汇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如果付款人 拒绝承兑,执票人即可以行使追索权,无须等待 远期汇票到期时再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并遭到拒 付时,才行使追索权。 • 拒付不仅是指付款人明白地表示拒绝承兑或拒绝 付款,也包括付款人逃避、死亡或宣告破产等情 况。
(三)汇票的种类 • 汇票的种类比较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指示汇票、记名汇票与不记名汇票 2.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 3.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4.光票汇票与跟单汇票
三、汇票的出票(issue) • 汇票的流通使用要经过 出票 背书(endorsement)、 提示(presentation)、 承兑(acceptance)、 付款(payment)等行为, 如果汇票遭到拒付(dishonor),执票人还要作 成拒绝证书(protest),依法行使追索权 (recourse)。
(四)背书的连续性 • 根据日内瓦统一法公约与许多国家票据法的 规定,汇票的执票人应以背书的连续证明权 利的成立。 • 具体而言,背书的连续就是执票人对汇票享 有权利的证据,只要背书是连续的,执票人 无须出具其他任何证明,即可以当然地行使 汇票上的权利,而汇票的债务人就应当然地 向其付款,无须向其索取其他证明后,才向 其付款。
(二)背书的方式 背书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 • 记名背书也称为完全背书或特别背书,执票 人在背书时,在汇票背面写上被背书人的姓 名与商号,并签上自己的名字,然后将汇票 交付给被背书人,汇票的转让即告完成。
2.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 • 空白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或略式背书,背 书人仅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而不 填写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商号。经空白背书 后的汇票可以仅凭交付而转让。
3.汇票上所载明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a sum certain in money); 4.必须载明付款人的姓名; 5.汇票的收款人; 6.汇票的出票日期及地点; 7.汇票的到期日; 8.汇票的付款地点; 9.必须由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
• 汇票出票的效力: • 对出票人而言是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 款的责任; • 对付款人而言,赋予了承兑和付款的义务; • 对收款人而言,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即付 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 本票与汇票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汇票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 人,因此,汇票上必须载明付款人的姓名;本票则 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与受款人,出票人本 身就是付款人,所以,本票上无须记载付款人的 姓名。 (2)汇票必须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对汇 票的责任,使承兑人处于主债务人的地位,而出 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本票的情况有所不同, 本票的出票人始终居于主债务人的地位,他是本 票的当然的主债务人,自负到期偿付的义务,无 须办理承兑手续。
• 出票是指首次将格式完备的汇票交付给受款 人的行为。这是产生票据关系的一种基本票 据行为。 • 出票包括两项内容: (1)由出票人制作汇票,并在其上签名; (2)将汇票交付给受款人。
• 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出票人在制作汇票时 必须根据有关国家票据法的规定,把法定内 容记载于汇票之上,只有这样才能产生票据 的效力。如果欠缺法律规定所必须记载的事 项,则该汇票就不能认为有效。 • 根据票据法关于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下: 1.标明汇票字样; 2.汇票必须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十、汇票的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 • 当汇票遭到拒付时,为了保护执票人的利 益,各国的法律都认为执票人有权向前手 背书人以及汇票的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上 的金额,这项权利在票据法中称为追索权。
• 根据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执票人在行使追索 权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2.已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或付 款提示 3.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的期间内作成 拒付证书 4.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的期限内将拒 付事实通知其前手
十一、汇票上的伪造签名(forged signature) • 汇票上的伪造签名,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 或未经授权而用他人的名义在汇票上签名 的行为。 • 伪造签名包括假冒出票人、背书人或承兑 人的名义在汇票上签名,也包括盗用他人 的印章在汇票上盖章。
• 根据票据法的原理,只有自己在汇票上签 名的人才承担责任,伪造签名是无效的, 被伪造签名者不负票据上的责任,从伪造 者手中取得票据的人不能取得票据上的权 利。至于伪造者本人也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因为在票据上出现的签名不是用他自己的 名字而是用别人的名字,但是他作为伪造 者犯有刑法上的伪造票据罪与民法上的侵 权行为,应根据刑法与民法的有关规定追 究其责任,这不属于票据法的范畴。
(三)背书的种类 • 背书的种类,根据背书人在背书时的意图, 可以分为: 转让(negotiable)、 非转让(non-negotiable)两大类,每一种类 又分为不同的若干小种类。
完全背书 一般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 空白背书 限制转让的背书 限制背书人责任的背书 背书 特殊转让背书 附有条件的背书 委托取款背书 非转让背书 设质背书
2.保证人的权利 • 保证人的权利是保证人在清偿汇票债务后, 有权行使执票人对承兑人、被保证人以及 对于被保证人应负汇票上责任的前手的追 索权。
八、汇票的付款 • 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的到期日 向执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 付款涉及以下四个问题: (一)提示付款的时间 (二)付款人付款的时间 (三)付款人付款的效力 (四)参加付款
(五)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权利与义务 • 根据票据法的原理,凡是在票据上签名的 人,都是票据的债务人,都要对票据负责。 因此,背书人一旦在汇票上签名背书,他 就成为该汇票的债务人,应对该汇票负责。
五、汇票的提示 • 提示,是指执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 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这是执票人为行使与 保全其票据权利所必须做的一种行为。提示 可以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两种。一般而 言,远期汇票都应先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 然后再于到期时作付款提示。 • 不论是承兑提示还是付款提示都必须在法定 期限内进行,或根据票据上的记载办理。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 本票没有统一的格式,一般必须具备以下八项内 容: (1)写明其为“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 (3)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4)出票人签字; (5)出票日期与地点; (6)付款期限; (7)一定金额; (8)付款地点。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 西方国家的本票分为一般本票与银行本票 两种。一般本票的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银 行本票的出票人是银行。在国际贸易中, 利用买方信贷进口大型设备时,进口商可 以开出远期付款本票,经进口方银行背书 保证,到期由出票人偿还本息。 • 本票与汇票都是流通票据,它们有许多共 同之处。例如,汇票法中有关出票、背书、 付款、拒绝证书以及追索权等规定,基本 上都适用于本票。
(4)对付款的时间作出限制,例如,在承兑 时注明必须在原定的到期日后2个月才付款, 或限定承兑的有效期为3个月,逾期必须更 新等; (5)当汇票有数个付款人时,只有某些付款 人承兑,而不是全体付款人都承兑。
七、汇票的保证 (一)汇票保证的概念及其特点 • 汇票的保证,是指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 三人,以担保因主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为目的所作的从票据行为。
• 汇票保证有以下特点: 1.汇票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 2.汇票保证具有独立性 3.汇票保证人不得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人的义务 • 保证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四项: (1)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 (2)当有一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汇票债务提供保 证时,各保证人均应负连带责任。 (3)保证人当其担保的汇票债务因某种理由无效时, 仍应承担责任,但是因款式欠缺无效者除外。 (4)保证人可以就汇票的全部金额提供担保,也可 以仅就部分金额提供担保,在后一种情况下,保证 人仅对他所保证的部分金额承担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