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经济法
第十三章 金融法律制度 《经济法》PPT课件
第二节银行法
• 二、商业银行法 • (三)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与组织 •3 •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即商业
银行包括三种组织形式: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二 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三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第二节银行法
• 二、商业银行法 • (四)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
第二节银行法
• 二、商业银行法 • (五)商业银行业务的基本规则 • 3 其他基本规则 • (1)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
第一节金融法概述
• 三、金融法的渊源和体系 • (二)金融法的体系 • 金融法的体系是指一国调整不同领域内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
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金融法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 •2 •3 •4 •5 •6
第一节金融法概述
• 四、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 (一)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一定金融体系中作为金融法律规则的
第二节银行法
• 一、中央银行法
•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组织机构
•1
•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 国家所有。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 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 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 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 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 融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二节银行法
• 一、中央银行法 • (一)中央银行法概述 •1 • 中央银行是在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
新编经济法:13 票据法
相关知识
五、票据的伪造
伪造票据发生如下的效力: (1)对于被伪造人的效力。 (2)对于伪造人的效力。 (3)对于其他真正签名人的效力。 (4)对于付款人的效力。
六、票据的变造
(一)对变造人的效力 (二)对变造前签章人的效力 (三)对变造后签章人的效力 (四)不能辨别签章在票据变造之前 或者之后的效力
第三节 汇票
相关知识
(二)背 书 这是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签章,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 也就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给他人为目的所作的票据行为。在汇票背 面签名的人称为背书人,接受经过背书汇票的人称为被背书人。
1.背书的方式 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应载明日期,背书未记明日期的,视为在汇 票到期日前背书。 (12)一特般殊转让背书。①记禁名止背书,是指持出票人在或背书时人,因在某汇种票原 背因面,写所上作被禁背止书此人后的再名为称转,让并文签句上的自背己书的。名②字回,头然背后书将,汇是票指交以付汇票 给上被的背债书务人。为②被空背白书背人书的,背是书指。背又书称人还仅原在背汇书票。背③面无签担上保自承己兑的背书, 名是字指,背而书不人记在载背被书背时书,人在的票名据称上。记载不负担担保承兑责任问句的背 书。④记载预备付款人背书,是指背书人背书时记载预备付款人的 背书。⑤委托取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委托取款为目的的背书。
票据概述 票据法的一般规定 汇票 本票 支票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劳动法
第一节 票 据 概 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名于票上,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以支付一 定金额为目的的特种证券。 票据的种类,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 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2013年度CPA教材《经济法》》第13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一、我国票据立法(一)票据的概念关于票据,有广狭二义之分。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仓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是指票据法上的票据。
有关票据法上的票据,因各国立法不同,其理解亦不尽一致。
例如:有的国家所称的“票据”仅包括汇票和本票,不包括支票,如德国、法国、瑞士等;有的国家则没有“票据”这样一个总的概念,而以《汇票法》的形式在规定汇票的同时,亦规定本票和支票,如英国;美国则将汇票、本票和支票以及存款单统称为“商业证券”(CommercialPaper)等等。
在旧中国时期,票据法上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新中国成立之后,这一用法一直被学术界、立法以及习惯所沿用。
因此,.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票据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有鉴于此,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就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具有以下特点:1.票据是幽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法律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规定了不同的形式,出票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关票据,否则即不受法律的保护。
2.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票据的签发和转让以支付票据上的金额为最终目的,该等金额得到全部支付,票据上的权翻义务即为消灭。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由出票人自行支付的是本票,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是汇票和支票。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持票人只要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就可行使票据权利,而不问票据取得的原因是否无效或有瑕疵。
第13章票据法
五、保证
(一)票据保证的概念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 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五、保证(续)
额分别转让给两个以上的人 6.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7.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的,不得背书转让
三、背书(续)
(四)背书的效力
1.权利转移或权利设定、授予的效力 2.责任担保的效力
四、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 额的行为。
(二)票据保证的要求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 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 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 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 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 为保证日期。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追索权
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按出票人身份: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2.按汇票记载付款日期: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3.按收款人记载方式:记名汇票、指示汇票、无记名汇票 4.按票据行为发生的地域:国内汇票、涉外汇票 5.按汇票是否附有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配套教材:殷洁编著《经济法(第七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初级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1)
4.出票日期
(1)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2)出票日期应规范填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5.签章
(1)票据上签章的基本要求
二、支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出票
1.使用合规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5)出 Nhomakorabea日期;(6)出票人签章。
【提示】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3.金额
(1)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支票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②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6.收款人名称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提示】支票的金额是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只能由出票人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补记;支票的收款人不属于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票据法律制度
一、第3章简介
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经济法
•一般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
名) •空白背书
•背书
•无担保背书 •特殊转让背书 •禁止背书的背书
•非转让背书
•回头背书 •期后背书 •委任背书
•设质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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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经济法
完全背书
必须要记载的事项: 被背书人的姓名和背书人的签章 不得记载的事项: A、部分背书的记载----不可分割性 B、背书条件的记载----无条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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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经济法
票据的抗辩
•票据的抗 辩
•抗辩的限制
•对物的抗辩
•对人的抗 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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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经济法
抗辩的限制
•其一,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 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不得以 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 对抗持票人。 •其二,凡是善意的,已给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 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 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否则债 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 票人。
•
付款人止付(12日)(暂停止付)
•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付款人12日内没有收到止付通知书,13 日可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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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经济法
公示催告
• 失票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 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二 •种 类
•三 •票据的特征和功
•四
能 •票据上的当事人
•八 •票据变造、伪造
•九 •票据权利的补救
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
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1、单选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O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AIo日内B.15日内C.20日内D.1个月内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汇票持票人应当按照以下期限提示付款: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江南博哥)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单选持有汇票的人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必须在O内足额付款。
A.2日B.当日C.3日D.10日正确答案:B3、W票据行为只要要式具备,便产生法律效力,说明票据行为是OoA.无因行为B.独立行为C.要式行为D.基础行为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票据行为是一种无因行为。
票据行为只要要式具备,便产生法律效力。
票据行为人必须依照行为时的文义负票据责任,而不管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如何,即使基础关系已无效或存在其他缺陷,也不会对票据关系产生任何影响。
4、单选银行存有出票人资金,双方订有委托付款合同,他们之间产生OoA.原因性票据关系B.资金性票据关系C.票据预约D.购销关系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资金性票据基础关系,简称资金关系。
它是指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入之间的基础关系。
例如,付款人(如银行)处存有出票人(存款人)的资金时,若双方订有委托付款合同,则出票人可以因某项支出开出一张支票,这样在付款人与出票人(存款人)之间产生资金性票据关系。
5、单选根据《票据法》,出票人在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后果是OoA.该支票无效B.该记载无效C.由付款人决定付款期限D.由出票人决定付款期限正确答案:B6、多选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采取的补救措施有OoA.公告宣告票据无效B.民事请求C.诉讼D.公示催告E.挂失止付正确答案:A,C,D,E参考解析:采取的补救办法主要有两类:一是通过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二是通过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票据持有人因票据丧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经济法(第3版 )课件模块九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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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 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 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 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 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 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
五、票据丧失的补救
2.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法定代理
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可分为银行承兑 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由付款 人承兑的商业汇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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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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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所直接发生的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一)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和独立性特征
所谓票据关系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一经合法成立,就与其赖以产生的基础关系相分离,独立于基础 关系之外,其效力一般不受其基础关系的影响。即使其基础关系存有瑕疵,一般也不会影响到票据关系的效 力。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 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这是票据上的第一次请求权,行使者是 票据持票人,可能是收款人,也可能是被背书人,还可能是参加付款人; 行使的对象是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主债务人包括汇票的承 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支票保付后的付款人,其他付款人包括参加承兑 人、保证人、票据交换所、担当付款人等。
高教社2023经济法(第四版)教学课件项目十 票据法律制度
二、票据的变造
(一)票据的变造的含义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二)票据变造的责任 存在票据变造时,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 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任务二 汇票 2-1 汇票的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种类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 票据行为;2.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背书目的为标 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其中非转让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 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应当连续;背书不得附有条件。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 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 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保证人必须在 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 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票据法律制度ppt课件
【举例】A和B签订了10 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 B向A发货,A向B付款, 此时A可以向B开出一张 10万元的汇票。该票据 开出后,A和B的票据关 系形成。
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 汇票给乙,乙将该汇 票背书转让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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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分析
【例题·多选题】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 乙,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有关票据 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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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权利的取得
(1)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 (2)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从出票人处 取得;②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③依税收、继承、 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3)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 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 是,如果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该票据权 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4)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 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 的事项(即:有记载,按记载;无记载,按法定)
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 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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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故民法中的代理亦适用票 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 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点是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不受基础关系的影 响。本题中,甲可以要求乙返还与票据金额相 当的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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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该等当事人有出票人(亦称发票人)、持票人、承兑人、 付款人、受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 人、预备付款人等。
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票据的定义和种类票据是指记载收款、支付等义务,代表持票人向支付人要求支付的工具。
票据有许多种类,其中最常见的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本票等。
票据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文书,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持票人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票据后,即具有对票面金额的要求权。
同时,票据具有可转让性和代金性,即持票人可以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并获得票面金额。
票据的要素和鉴别票据具有一定的要素,包括票面金额、付款人、收款人、付款期限和签名等。
此外,为了防止伪造票据,票据的鉴别也非常重要。
在进行票据交易时,应仔细核实票据上的签名、印章和票面金额等信息。
票据的质押和贴现持票人可以通过质押或贴现的方式将票据变现。
质押是指持票人将票据转让给第三人作为抵押物,以获得借款或担保的方式。
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票据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处以折扣价兑换现金。
票据的流通和背书票据的流通是指持票人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过程,票据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诚信原则。
票据的转让需要通过背书来实现,通常分为空白背书和特殊背书两种形式。
空白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即可将票据转让他人,而特殊背书则需要明确指定转让对象。
票据的承兑和追索承兑是指银行或支付人所进行的确认票面金额并作出支付的意愿。
在票据持有人早期要求承兑的情况下,应即行承兑并在票面上签名。
追索是指票据权利的行使过程,即持票人依法要求支付人支付款项的权利。
票据的违约和索赔若票据付款人不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则构成票据违约,持票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索相关责任。
截至目前,我国《票据法》的赔偿范围包括票面金额、利息、追索费和实现权利的必要费用等。
票据法的适用在票据交易中,应当遵守和执行《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包括票据要素、背书、质押、承兑、追索、违约和索赔等方面。
同时,应注意票据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法律地位和适用规则的差异。
总结票据是现代金融交易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可转让性和代金性等特点。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票据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票据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是指规定票据使用与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包括票据种类、票据的发行、流转和兑付等方面的内容。
在经济活动中,票据是一种常见的支付工具,是商业信用的体现,对于维护商业信誉和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学习票据法律制度对于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经济法知识点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1. 票据的种类据法律规定,我国票据种类有六种,分别是: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折和收据。
其中,汇票、本票和支票属于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流转性和转移性,可以作为支付工具使用。
债券是一种债务凭证,记录债务人向债权人的债务关系。
存折是一种存款凭证,证明持有人在银行存有一定数量的货币。
收据则是一种证明收款或收货的证明,常用于商品交易中。
2. 票据的发行据法律规定,票据的发行必须遵守法律程序。
票据的发行单位必须是经营商业或信用活动合法的机构或个人。
票据的发行必须注明票据的种类、金额、出票人、收款人、出票日期、到期日等内容,并签名或盖章。
发行人可以通过担保人或保证人提供担保或保证的方式增加票据的信用性。
票据的发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会造成其无效。
3. 票据的流转票据的流转是指票据从出票人到收款人之间的转移过程。
票据在流转中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包括背书、质押和保证等方式。
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将票据上的收款人转移给他人的过程,可以增加票据的流动性和转移性。
质押是指将票据作为担保物抵押给债权人的过程,增加票据的信用性和保证性。
保证是指保证人对票据的支付信用担保,增强票据的支付能力和信誉度。
4. 票据的兑付票据的兑付是指票据到期后由出票人支付给收款人的过程。
票据的兑付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包括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支付。
若票据到期后未得到兑付,持有人可以采取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若出票人无力支付,则可以找到背书人或担保人等代为支付。
综上所述,了解票据法律制度对于中级会计师考试的经济法知识点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_经济法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从发票人处取得 2、从持有票据的人受让票据 3、其他方法:如继承、公司合并、赠与
----合法取得票据,既取得票据权利
追索权的主体
追索权人 被追索人
持票人
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 出票人 背书人 保证人
追索权行使的条件
实质要件 (追索原因 )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 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形式要件:票据权利保全行为 (1)提示:包括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2)作成拒绝证书
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与基 础关系的关系
票据的基础关系
原因关系 资金关系 预约关系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相 分离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 联系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持票人因出票人的行为或出资善意而 从无权处分票据的人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善意取得条件: 1)从无票据权利人处取得票据 2)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3)出于善意取得票据 4)是支付对价取得票据
票据的基础关系
1、保证人负有与被保证人完全相同的票据责任 2、共同保证人负有连带责任 3、对被保证人及其前、后手的效力
背书转让的特点
1、是单方法律行为 2、是要式行为 3、票据转让后,让与人依然承担担保承对和担保 付款义务 4、对受让人无限制 5、不得部分转让、不得附条件
票据权利的取得
1、凡是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的,就合法的取 得票据权利 2、凡在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无重大过失,则 取得票据权利 3、凡是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取得票据,则 不得享有前手的权利 ---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 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没有记载的,汇票无效。
CPA考试经济法复习重点
CPA考试经济法复习重点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复习重点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2-3 分)1、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单选或者多选题)2、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两者混合在一起出单选题)3、代理权的滥用和无权代理(单选或者多选)4、表见代理(单选题)会考是否构成表见代理5、诉讼时效部分(1)短期诉讼时效(单选或者多选)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单选)6、仲裁的基本制度。
第一章的知识点很小很散,每个都是考点,把经常考的知识点给大家罗列一下。
这部分都比较直观,你看了记了就会,所以大家在考前一定要把第一章看一遍。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7-8 分)1、个人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禁止的行为)(单选或者多选)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5 年的时间)(单选)3、普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的决议、损益分配、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等)(必考)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单选)5、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可以将财产出质或转让等)(必考)6、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之间的转变、责任的承担(单选或多选)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5 分左右)1、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1)一般不得低于25%,低于25%不享有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2)外商投资企业应该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或者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未规定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A、一般出资:一次缴清,6 个月;分期出资,15%,3 个月,总期限2 年B、收购资产或股权出资:一次缴清,3 个月;分期出资,60%,6 个月,1 年。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必考)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现金,3 个月;实物,工业产权,6 个月。
4、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企业(条件及程序的时间)5、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原则与要求(数字比较重要)(多选)6、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新增知识,必考)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与章程(相抵触,以合同为准)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单选)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结合复习)10、外商先行收回投资的规定当然,本章知识点数字居多,学习时大家注意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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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失票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 告的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 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 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1)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 背书转让或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 受取得。(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2)持票人非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而是 通过普通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 (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如公司合并、 继承税收、赠与等。
票据行为(汇票)
出票
票据
票
背书
行为
据 行 为
承兑
生效 的条 件
票据权利
1、概念和特征
2、票据权利的取得 3、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据权利的抗辩
6、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概念
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 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 1、权利行使的目的:是以票据金额为目的的权 利 2、权利行使的条件:以占有票据为条件 3、权利行使对象:向票据债务人行使 4、权利性质:双重性(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挂失止付
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 载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如银行汇票、银 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 )做成止付通知
付款人止付(12日)(暂停止付) 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付款人12日内没有收到止付通知书,13 日可付款。
————没有记载的,汇票无效。
1、概念 2、承兑的程序
承兑
正式承兑、单纯承兑、承兑自由
1、必要记载事项:签章、承 兑文句和承兑日期 2、提示承兑 3、承兑或拒绝承兑 4、汇票的回单和交还
3、承兑的效力 习题
一但承兑,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提示:持票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2、种类 3、当事人
4、效力
保证
保证人 (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人) 被保证人 (汇票债务人:出票人、 背书人、承兑人等等)
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与基 础关系的关系
票据的基础关系
原因关系 资金关系 预约关系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相 分离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 联系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持票人因出票人的行为或出资善意而 从无权处分票据的人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善意取得条件: 1)从无票据权利人处取得票据 2)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3)出于善意取得票据 4)是支付对价取得票据
非票据关系(主要的)
真正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 而取得票据持票人的请求返还票据 权的关系
依票据法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 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 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 的请求返还权的关系。
票据的付款人付款后请求 交出票据请求权关系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联系
1、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 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 2、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 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时的行使顺序 ①票据债权成立后,原因债权消灭,债权人只能 行使票据债权。 ②两种债权并存,债权人可任选一种。待行使一 种后,另一种债权立即消灭。 ③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权,如行使票据权无效果, 可以再行使原因债权。
定额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
不定额银行本票 商业本票
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特征: 1、票据是设权证券2、票据是债权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4、票据是要式证券 5、票据是无因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 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8、票据是提示证券 9、票据是返还证券 功能: 汇兑、支付、结算、流通、信用、融资
非转让背书
回头背书 期后背书 委任背书
设质背书
完全背书
必须要记载的事项: 被背书人的姓名和背书人的签章 不得记载的事项: A、部分背书的记载----不可分割性 B、背书条件的记载----无条件性
转让背书的效力
权利移转效力---转移力 权利担保效力---担保力 权利证明效力----证明力
1、概念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
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
基于票据法直接规定 而产生
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
1、基于发票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关系 2、由于承兑而发生的票据关系 3、由于背书而发生的票据关系 4、由于保证而产生的保证人与持票人间的关系 5、票据付款而发生的关系。 6、由于保证而发生的关系等。
相对记载事项
没有记载的适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票据并不无效
付款日期----未记载的则“见票即付” 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出票地------为出票人的经营场所、住所或经常住所地
背书
背书的种类 完全背书(记名)
转让背书 一般转让背书 空白背书
无担保背书 特殊转让背书 禁止背书的背书
广义 狭义
票据的概念
包括各种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 权利的文书凭证。
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 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 种文书凭证 。专指汇票、本票和 支票。
票据
汇票
本票 支票
票据的分类
银行现金汇票 银行汇票 银行转账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票据法基本理论 第二节 汇票法律制度 第三节 本票法律制度 第四节 支票法律制度
第一节 票据法基本理论
一 概念 二 种类 三 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四 票据上的当事人 五 票据法律关系 六 票据行为 七 票据权利 八 票据变造、伪造
九 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权利的补救
挂失支付 公示催告 普通诉讼
种
保证
类 付款
实质性要件 程序性要件
习题
1、概念 2、出票的记载事项
出票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不得记载事项
3、出票的效力
对出票人--承兑和付款担保责任 对收款人--获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对付款人--可以承兑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 无条件支付字样;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