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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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公安机关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建设力量和重要保障力量,肩负着其他部门无法替代的特殊职责和历史重任,必须紧紧抓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牢牢把握“两个最大限度”的总要求,以深入推进“三基”工程建设为载体,切实前移警务,下沉警力,贴近群众、依靠群众、为了群众,营造良性互动和谐警民关系。

一、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意义

警民良好关系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公安机关作为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主要职能部门,和人民群众有天然的血肉联系,警民关系一度被誉为鱼水之情。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公安机关面临着“两个前所未有”的形势,如何保持和继续发展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致力于和谐社会建设,是摆在全市各级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

1、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社会关系的和谐,人民警察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织部分。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警察广泛的刑事司法权和治安行政权,人民警察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维护者、促进者和保障者。因此,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必须顺时应势,把握时代脉膊,创新思路,改进方式,努力推动警民关系向良性发展,构建“警爱民,民拥警,警为民,民助警”的和谐警民关系。

2、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内在要求。人

民群众作为公安第二客体,是公安机关一切工作的力量源泉。公安机关肩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三大社会和政治责任,如果没有公安第二客体的支撑,这三大责任一项也难以完成。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所担负的职责非常特殊,发挥的作用其他部门无法替代。公安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查处治安行政违法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离开人民群众,公安机关的侦查、调查取证将失去前提,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的证据会淹没在人民群众中,违法犯罪人员将逃脱打击,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将大打折扣。

3、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加强作风建设的有效途径。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要求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在思想上尊重群众,在感情上贴近群众,在行动上深入群众,在工作上依靠群众,始终把谋求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心中时刻装着群众,真正与群众打成一片,做群众贴心人;尊重群众不漠视群众,无私奉献不与民争利,高度负责,全心全意不敷衍塞,推诿扯皮;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要求也是加强公安队伍作风建设的要求。今年省公安厅组织开展的“增强群众观念,促进警民和谐”主题教育活动,实质就是新形势下加强公安队伍作风建设的独创政治活动。公安队伍作风建设抓得好不好,有没有成效,最终要由人民群众是否满意这把标尺来衡量,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说到底也是解决群众满意的问题,警民关系和谐则群众满意,反之则不满意。

二、当前影响和谐警民关系的几类突出问题

近年来,全市公安机关围绕“科学发展,和谐创业”主题,以实施社区(农村)警务战略为着力点,以人民满意为目标,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活动为契机,全面加强构建和谐

警民关系的各项工作,出台实施了一系列改善民生的便民利民措施,和谐警民关系的基础不断巩固,这为全面推动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发展进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不容否认,在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中,依然存在制约警民关系发展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1、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当前,我市社会治安大局总体平稳,但和全国一样,刑事犯罪高发态势在短期内难以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涉枪犯罪,杀人、抢劫、抢夺、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如今年发生的北湖宾馆涉枪案、春龙大酒店涉枪案、珠珊特大蒙面入室抢劫案,以及今年7月份以来发生的5起杀人命案,都极大造成了社会恐惶。此外,由于社会监管难度加大,交通、消防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少,“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引起群众不满情绪。

2、被动角色引起误解。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人们对改革发展的社会预期普遍提高,对改革成果的分享要求明显增强,各种社会矛盾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局面。群体性事件呈现诱因简单、突发性强的特点,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治安问题、民事纠纷都可能转化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而且开始出现自发性组织和挑头人物。今年1至8月,全市共发生各类群体性事件苗头73起,比去年同期上升86%。由于公安机关调解矛盾纠纷符合国情和传统习惯,具有调处内容广泛、调解程序方便快捷等优势,使公安机关成为各种矛盾纠纷的“汇集地”之一。很多群众在遇到纠纷时,往往采取报警的方式。这样,无论是什么纠纷,也无论公安机关是否有管辖权,都一股脑涌向这个入口,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明、袖手旁观,许多群众甚至少数领导认为,调解就是公安机关的事,其结果导致公安机关“孤军奋战”。在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公安机关被推到

矛盾的漩涡中,使人民群众产生误解,让公安机关承受无端的“责难”,陷入吃苦不讨好的尴尬境地。

3、群众观念比较淡薄。少数民警沉不下心来做群众工作,不愿下基层做群众工作,不会做群众工作,怕和群众接触,怕喝老百姓家里的水,烦群众没完没了的“小事”;群众观念不强,漠视群众疾苦,伤害群众感情,侵害群众利益;宗旨观念淡化,“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不牢;在少数单位和民警身上,“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和办事推诿拖拉的官老爷态度不同程序地存在,给和谐警民关系带来负面影响。

4、作风形象不够适应。近年来,全市公安队伍违法违纪案件总量虽然逐年递减,但少数单位和民警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利益驱动、以罚代拘、乱收滥罚现象仍有发生,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办案还未得到彻底整治。可以说,少数民警违法违纪、执法不公是目前公安机关最突出的不和谐因素之一。

三、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实践

“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这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理念、新思路、新途径,为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全市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进程中,要紧紧围绕这两个“最大限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全力做到以稳定保障和谐警民关系,以秩序维护和谐警民关系,以打击巩固和谐警民关系,以服务提升和谐警民关系,以队伍建设促进和谐警民关系。

1、以稳定保障和谐警民关系。“为政之道在于安民,安民之要在于察其疾苦”。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广大民警要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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