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而食品检验机构就像是食品安全的“把关者”,它们的工作对于保障我们舌尖上的安全起着关键作用。
要成为一个被认可的、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
首先,人员方面的要求是基础且关键的。
食品检验机构必须拥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检验人员。
这些人员不仅要熟悉食品检验的理论知识,还要熟练掌握各种检验方法和技术。
他们需要经过系统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工作。
而且,检验人员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设备设施方面,食品检验机构要有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和检验设备。
实验室的环境要能够满足不同检验项目的需求,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通风条件。
检验设备则要先进、精准并且经过定期的校准和维护。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比如说,用于检测农药残留的仪器,其灵敏度和准确性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检测出极其微量的有害物质。
质量管理体系也是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重要条件之一。
这就像是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涵盖了从样品采集、检验过程到结果报告的全过程。
质量管理体系要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标准,保证每一个步骤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同时,还要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机制,不断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在检验方法和标准方面,食品检验机构必须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进行检验。
这些标准方法是经过科学研究和验证的,具有权威性和可靠性。
如果没有国家标准方法,也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行业标准或者自行制定的方法,但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确认。
而且,食品检验机构要及时跟踪标准的更新和变化,确保所采用的检验方法始终处于最新和有效的状态。
样品管理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环节。
食品检验机构要有完善的样品采集、保存和处理制度。
样品的采集要具有代表性,能够真实反映食品的质量状况。
保存条件要合适,防止样品在保存过程中发生变质或者受到污染。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资料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第三章检验能力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一)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三)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四)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五)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六)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七)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2016年8月8日实施)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了检验机构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开展食品检验活动,并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检验机构开展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特定资质的检验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三章管理体系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的规定及本认定条件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的管理体系。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计划、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应急检验预案、档案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制度、检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采用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质量监督、内部质控、能力验证等有效内外部措施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在首次资质认定前,管理体系应当已经连续运行至少6个月,并实施了完整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对抽(采)样、检验、结果报告等关键环节质量控制,有效监控检验结果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加强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管理,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完整、可溯源。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确保食品检验工作准确性、可靠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依据。
这一准则涵盖了从机构的组织管理、人员素质、设施设备、检验方法到质量控制等多个方面的要求,旨在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首先,食品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清晰明确的组织管理架构。
这包括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确保各个环节的工作都能有条不紊地进行。
管理层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并通过有效的内部沟通和管理评审机制,持续监督和改进机构的运行状况。
人员素质是食品检验工作的关键因素之一。
检验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历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需要不断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以跟上不断更新的检验技术和标准。
他们应当熟悉各类食品检验方法和标准操作程序,能够准确分析和判断检验结果。
同时,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设施设备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的物质基础。
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必须满足检验要求,包括温度、湿度、通风等方面的控制。
检验仪器设备要定期校准和维护,以保证其性能稳定和测量准确。
此外,还应有充足的样品存储设施和试剂耗材管理系统,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试剂的质量。
在检验方法的选择和应用方面,食品检验机构必须遵循国家或行业认可的标准方法。
如果需要使用非标准方法,必须经过严格的方法验证和确认,以证明其科学性和可靠性。
检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做好记录和数据处理,确保检验结果的可追溯性。
质量控制是保证食品检验质量的重要手段。
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校准、进行人员比对和方法比对、对留样进行再测等。
同时,还要积极参加外部质量评价活动,以验证自身的检验能力和水平。
另外,食品检验机构还应注重样品管理。
从样品的采集、运输、接收、保存到检验和处置,都要有严格的程序和规范。
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完整性和不受污染,以保证检验结果的有效性。
对于检验结果的报告和解释,必须准确、清晰、客观。
最新《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最新《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根据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严峻形势,为确保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严格合规,经过相关部门的研究和讨论,制定了最新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本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过程,确保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工作,从而保障食品安全。
1. 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
申请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检测要求和标准。
2. 资质认定评审的程序资质认定评审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1 申请资格审查申请机构需要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包括机构设立文件、人员资质证明、技术能力证明等。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申请机构满足基本条件。
2.2 现场考察与评估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机构,相关部门将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包括对机构的设备、人员、实验室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机构能够独立、准确地进行食品安全检测。
2.3 结果评定与认证根据现场考察和评估的结果,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定,确定是否符合资质认定的标准。
如果符合标准,将颁发资质认定证书,认证机构为合格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
3. 资质认定评审的标准资质认定评审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技术能力与设备条件申请机构需要具备先进的技术设备和仪器,并能够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机构需要拥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并具备食品安全检测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2 质量控制与管理体系申请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与管理体系,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机构应完善质量检验、质量评估和质量保障制度,并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3.3 独立性与公正性申请机构需要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外界干扰。
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检测结果不受主观影响。
4. 监督与管理对已经获得资质认定的机构,相关部门将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机构继续符合资质认定的要求。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与有关标准或者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与认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食品检验机构与从事食品添加剂检验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资质认定体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列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列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列简称省级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资质认定原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认定与评审。
第六条【食品检验机构行为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与结果客观、公正与准确。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七条【资质认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与结果。
第八条【资质认定条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
第九条【资质认定主体】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与经其批准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除上述机构外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为 规 范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资 质
认 定工 作 , 强食 品检 验 机 构 的 加 监 督 管 理 , 升 食 品检 验 机 构 的 提
技 术 能 力和 管理 水平 , 据 《 根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食品安 全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认 证 认 可 条 例 》 等
第 十 条 食 品检验 机 构资质 认 定
程序 :
( ) 申请 资 质认 定 的食 品检验 一
以下 简称 申请 人 ) 应 当 向国家 , 第 二条 本 办法 所称 的食 品检 验 人员 从事食 品检验 活动 ,应 当依 照 国 机构 ( 机 构资质 认定 ,是指 依法对 食 品检 验 家 有 关 法 律 、 规 和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 认 监 委或者 省级质 量监督 部 门 ( 法 检 以下 提 并 机 构的基 本条件 和能力 ,是否 符合 食 验 规范 的规定 ,尊重 科学 ,恪守职 业 统 称资 质认 定部 门) 出书面 申请 , 品安 全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以及相 关标 准 道德 ,并 保证 向社会 出具 的检 验数 据 提 交符 合本办 法第八 条规 定的相 关证 或者 技术 规范要 求实施 的评价 和认 定 和结 果客 观 、公 正和 准确 。
人 , 并说 明理 由 。
第十 九条 技 术评 审 组对 申请 人 认 申请 人具备 相 关能力验 证 、 比对 试
( )食 品检 验 机构 发 生 其他 重 的检验 能力进 行评 审 时 ,应 当审查 确 三 食 品检验 机构 申请增 加资质 认定 验 、 测 量 审 核 的证 明 ;需 要 进 行 现 场 检 验项 目的 ,资 质认定 部 门应 当参照 试 验 的 ,应 当按 照评审 准则 的要求进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及附录食品检验计算机与信息系统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doc
2.《食品检验工作规范》.doc
附件1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
食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了检验机构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开展食品检验活动,并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检验机构开展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特定资质的检验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三章管理体系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的规定及本认定条件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独立、科学、诚信和公正的管理体系。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计划、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应急检验预案、档案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制度、检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采用部审核、管理评审、质量监督、部质控、能力验证等有效外部措施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在首次资质认定前,管理体系应当已经连续运行至少6个月,并实施了完整的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规工作流程,强化对抽(采)样、检验、结果报告等关键环节质量控制,有效监控检验结果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加强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管理,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完整、可溯源。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讲讲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那些条件和要求。
咱就拿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来说吧,那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开起来的呀!就像你要参加一场很重要的比赛,得符合很多规定才行呢。
首先,得有专业的检测设备吧!你想啊,如果没有厉害的“武器”,怎么能准确检测出各种成分和指标呢?这就好像战士上战场没有好枪一样,能行吗?比如要有高精度的天平、先进的分析仪器等等。
然后呢,人员也得超级专业呀!这些人就像是超级英雄,得有能力去解决各种检测难题。
他们得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不是随便谁都能来干的哟!比如说,得熟悉各种检测方法和标准,还得能够准确判断结果呢。
还有啊,管理体系也得完善得不得了!这就跟一个家庭要有规矩一样,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嘛。
从样品的接收、检测过程到结果报告,都得有一套严格的流程来保证准确性和可靠性。
你说要是混乱不堪,那得出啥样的结果呀!
咱再想想,要是一个检验检测机构没有这些条件和要求,那不乱套了?那检测出来的结果谁还敢相信呀!所以说呀,这些条件和要求可不是摆设,那是相当重要的呀!
我觉得呀,只有严格符合这些条件和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才能真正为我们的生活和社会提供可靠的检测服务,让我们放心呀!。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二)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二)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的重要环节,为提升资质认定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制定了一些补充要求。
以下是相关要求的详细解释和举例说明。
1. 人员素质要求•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知识,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
•检验人员应参加相关培训,持有相关培训证书。
•检验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例如,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要求检验人员应具备食品科学、化学或生物学等相关专业背景,并且需要参加食品检验检测相关培训课程。
只有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才能准确地进行食品检验检测工作。
2. 设备设施要求•检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并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检验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运行准确性和可靠性。
•检验设备应有合适的仪器箱类别以及其他辅助配套设施。
例如,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要求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能够准确地检测食品中的有害物质和微生物,确保食品安全。
同时,检验设备还需要定期保养和维修,以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3. 质量控制要求•检验结果应具备可追溯性,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检验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标准品的使用和管理。
•检验数据应进行合理有效的记录和保存。
例如,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要求检验结果需要具备可追溯性,即可以追溯到检验过程中使用的试剂、仪器和方法等。
这可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检验过程中需要对标准品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所有的检验数据应进行记录和保存,以备查证和追溯。
以上是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的相关内容。
通过规范人员素质、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可以提高食品检验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保障食品安全作出贡献。
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客观性,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效能提升,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
三、资质认定的原则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公正独立,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认定工作的公平性和科学性,并且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风险导向的原则。
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充分考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需求,确保认定结果符合风险管理的需要。
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
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具有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确保认定标准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四、资质认定的程序申请资料的准备。
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申请资料,并就申请事项提供相关的解释和说明。
资格初审。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评估申请人是否符合资质认定的基本要求,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入下一步的评估程序。
评估评审。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通过对申请人的实地考察、文件审核等方式,对其设备、人员、管理体系等进行评估评审,评估评审结果将作为资质认定的重要依据。
结果公示和听证。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将资质认定结果公示,并接受相关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
如有必要,还可组织听证会,听取申请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
资质认定的决定。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根据评估评审结果、公示和听证的意见,对申请人的资质认定做出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监督管理。
对已经认定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重新评估。
五、资质认定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资质认定的,将依法予以撤销认定,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办法
9、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法律责任?
8
应依据法律法规、检验规范相关规定及委托检验合同的约定 出具食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 并有检验人(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第29.2条) 应当在其对外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正确 使用资质认定标志和证书(第13.2条) 变更资质认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名称、地址、法定代表 人、授权签字人以及技术管理者,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向 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14条) 应建立申诉和投诉机制,处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行业 协会等组织或者消费者提出的委托检验结论争议(第31条) 申请人在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或复查换证时,不得隐 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第32条) 申请人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 质认定证书(第33条)
7、资质认定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要遵守哪些行为 规范? (履行哪些义务?)共1项
从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以及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第39条)
8、如何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各相关方进行 监督管理?
(1)谁来进行监督管理?
(2)对谁进行监督管理? (3)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4)在哪些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包括32项内容) (5)监督检查后的行政处理决定?
4 监督管理 8条。阐述监管体制、监管责任、注销机构资质认
定的几种情形 5 罚则 9条。分情节轻重,阐述了几种对于机构违规违纪的处
罚措施
6 附则 3条。阐述例外情况(农产品)、解释权、实施日期
2
1、食品检验机构如何进行资质认定?
为什么需要资质认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检测活动,同时向社会出 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 谁来实施? 国家认监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依据什么做? 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31号令); 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卫生部); 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认监委)。 资质认定的程序是什么? ——131号令第10条(1)—(4)规定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08•【文号】食药监科〔2016〕106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食品检验机构: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条件》),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各食品检验机构应认真学习和实施《资质认定条件》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资质认定部门在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当将《资质认定条件》作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结合使用。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质认定条件》的宣传贯彻,督促相关食品检验机构尽快达到《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
同时要了解和掌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情况以及在资质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反映。
四、本次印发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文件与本《资质认定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资质认定条件》为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联系人:宋元德,电话:************。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依据和标准。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达到一定的要求,从而提高食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信力。
1.法律法规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2.组织机构和人员:食品检验机构应具备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配备、责任分工、科学研究和技术交流的机制等。
3.设备设施:食品检验机构应配备先进、完善的检验设备和设施,确保检验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检验方法和技术:食品检验机构应采用规范的检验方法和技术,确保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5.质量控制体系:食品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检验过程控制、质量记录和质量跟踪等,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6.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食品检验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能力,确保检验结果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7.法定职责和责任:食品检验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和责任,包括法定检验项目的执行、检验结果的报告和信息的保密等。
8.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食品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机制,确保检验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得到不断提升。
9.客户满意度评价:食品检验机构应定期对客户进行满意度评价,了解客户对服务质量的评价和需求,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水平。
10.外部监督和评估:食品检验机构应接受外部监督和评估,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以及行业协会和客户的评价和监督。
以上是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本内容,具体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准则应该具备科学性、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以确保资质认定评审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同时,评审准则的制定也应与食品检验机构的实践需求相结合,既保证规范和标准的统一性,又能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和规模的食品检验机构的差异性和特点。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第三章检验能力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一)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三)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四)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五)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六)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七)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食品安全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一个有效的食品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除了现有的要求,以下是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补充要求。
首先,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设施、设备和技术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机构应配备先进的检测仪器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以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机构应有全面的实验室管理制度,确保样品的存储、处理和分析过程符合标准化操作要求。
其次,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应有充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合格的管理人员。
技术人
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机构应提供定期培训和教育机会,确保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技能得到不断提升。
管理人员应具备有效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能够确保检测工作的高效进行。
此外,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机构应制定详细的质量
控制计划,并进行严格的内部和外部质量控制评估。
机构应参与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积极推动食品检验检测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同时,机构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的反馈和意见。
最后,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应保持独立、公正和客观的态度。
机构应有效避免利
益冲突,并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机构应公开透明地向社会公众发布检测结果,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消费者的信任度。
综上所述,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补充要求包括设施设备要求、人员要求、质量管理要求和独立公正要求。
只有良好地满足这些要求,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才能更加全面有效,为人们提供更可靠的食品安全保障。
食品检验复检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食品检验复检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复检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首先,资质认定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技术实力。
机构应当有一支经
验丰富、业务熟练的专业团队,包括食品检验师、化学分析师等相关从业人员。
此外,机构应当拥有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并保持其正常运行和维护。
其次,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
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质量
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包括标准化操作规程、校准和质量保证活动、实验室设备校验等。
此外,资质认定机构应该具备独立性和中立性。
机构应独立于需要检验的食品
生产者或销售商,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性。
机构应当依据科学原理和准确的方法进行检验,避免任何形式的利益冲突。
最后,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声誉和信誉。
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记录,并与相关监管部门保持紧密合作。
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应当秉持诚实、可靠和高效的原则,保持与客户之间的良好沟通和合作关系。
总之,食品检验复检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包括专业能力和技术实力、质量管理
体系、独立性与中立性以及声誉和信誉等方面。
这些条件的满足将确保机构能够提供准确、可靠和公正的食品检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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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申请书
检验机构名称(盖章):
申请日期: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
填表须知
1.用墨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要清楚。
2.填写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为第页,共页。
3.“主管部门”是指食品检验机构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若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
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食品检验机构需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盖章。
4.本《申请书》所选“□”内划“√”
5.本《申请书》须经食品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有效。
6.本《申请书》适用于首次、复查和扩项评审的申请。
1.食品检验机构概况
1.1 食品检验机构名称:
地址:
邮编:传真:E-mail:
机构负责人:职务:电话:手机: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手机:联络人:职务:电话:手机:质量负责人:职务:职称:
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
1.2 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食品检验机构是法人单位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传真:E-mail
负责人:职务:电话:
1.3 主管部门名称(若无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传真:E-mail
负责人:职务:电话:
1.4 食品检验机构设施特点:
固定□临时□可移动□多场所□1.5 法人类别
1.5.1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1.5.2食品检验机构所属法人(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填此项)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
2.申请类型及证书状况
2.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首次□扩项□复查□其他□
2.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授权
首次□扩项□复查□其他□
2.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验收
首次□扩项□复查□其他□
2.4 获取证书情况: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
授权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
验收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
3.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专业类别:
4.食品检验机构资源:
4.1食品检验机构总人数:名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其他名,占%
4.2食品检验机构资产情况: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仪器设备总数:台(套)
产权状况:自有□% 租用□% 合资□%
4.3食品检验机构总面积m2
检验室面积:m2温恒面积:m2户外检验场地面积:m2办公面积:m2
4.4多场所名称地点(适用时):
5.附表:
附表1:申请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表。
附表2.1:授权签字人申请一栏表
附表2.2.授权签字人申请表
附表3:组织机构框图
附表4.1:食品检验机构参加能力验证一览表
附表4.2:食品检验机构参加机构间比对一览表
附表5:食品检验机构人员一览表
附表6: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一览表
6.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
6.1申请项目的检测报告清单
6.2质量手册(1份)
6.3程序文件(1套)
6.4其它证明文件:
6.4.1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
法人地位证明文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6.4.2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
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法人授权文件
食品检验机构设立批文
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6.4.3股本资金投入证明材料(验资报告)(股份制的检验机构提供)
6.4.4新增审查认可(验收/授权)项目批准文件(适用时)
6.4.5人员聘用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等相关证明材料清单
6.4.6分包协议及分包方能力证明(若有分包项目提供)
6.4.7从事特殊检测/校准人员资质证明清单(适用时)
6.4.8内审员证书清单
6.4.9原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授权)证书附表(扩项、复查时提供)
7.食品检验机构声明:
7.1本食品检验机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7.2经对照相关规定,本食品检验机构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
7.3本食品检验机构保证所提交的申请内容均为真实信息。
7.4本食品检验机构按规定交纳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所需费用。
食品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日期:
食品检验机构被授权人签名:日期:
(非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填此项)
8 希望现场评审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9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无主管部门此项不填):
年月日(盖章)10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意见:
年月日(盖章)
附表1:
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检验能力表
名称 (多名称且不同场所时填写):
第页,共页
地址(多场所的分别填写):
①“检验产品/类别”按领域类别、产品类别、产品,或领域类别、参数类别、参数分类排序。
如申请项目既有产品又有
参数须分别填表;如申请项目既有产品又有参数须分别填表,按参数排列在前、产品在后依次排列。
第一栏“序号”为流水号,并且与第三栏项目一一对应。
第三栏“序号”为检测项目的参数序号,当“名称”为“全部项目”时,对应的“序号”内填写“/”。
②在“检验项目/参数”栏内填写“全部项目”或“全部参数”,不必注明所检参数;只具备检验产品部分参数能力的,必
然以参数形式填写;
③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验能力,依据标准一般为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其他标准或方法应在“说明”中予以
注明;
④“限制范围或说明”指对采用的标准、方法、量程、客户等的限制,在“限制范围”中注明“只测xxx”或“不测xxx”。
⑤扩项项目应在“说明”栏中注明“扩项”租用设备、设施或其它需说明的情况,填写在“说明”栏。
⑥多场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按地点分别填写本表。
⑦在填制本表时,本“填表说明”可以删除。
附表2.1:
授权签字人申请一栏表
名称 (多名称且不同场所时填写):
地址(多场所的分别填写): 第页,共页
机构负责人签名:
注:①“申请授权签字领域”填写“申请书附表1中序号第╳项至第╳项”。
附表2.2:
授权签字人申请表食品检验机构名称:
注:申请人每人填写一张。
附表3:
组织机构框图
注:①独立法人的画出本食品检验机构内、外(行政或业务指导)部关系;
②非独立法人的画出本食品检验机构在母体法人中所处位置,表明食品检验机构的内、外部关系;
③直接(属行政)关系用实线连接,间接(属业务指导)关系用虚线连接;
④有独立帐号的,请在此页的空白处加盖有本食品检验机构名称和开户银行帐号的印章。
附表4-1
食品检验机构参加能力验证一览表
名称:
填表说明:
①填写近3年内参加的所有能力验证项目。
②“结果”栏填写参加能力验证计划的结果,如满意、不满意、可疑。
③“结果处理状况”栏填写食品检验机构核查的情况、采取的措施及完成时间,以及申请时正被暂停(还未被恢复认可)或已被撤消认可资格的项目。
④存在多检测地点时,请分别填写该表。
⑤在填制本表时,本“填表说明”可以删除。
附表4-2
食品检验机构参加机构间比对一览表名称:
填表说明:
填写近3年内参加的所有机构间比对项目。
②当参加比对的机构数量较多时,最多可列出5家机构的名称。
③“结果”栏将满意、不满意、可疑的项目分开填写。
④存在多检测地点时,请分别填写该表。
⑤在填制本表时,本“填表说明”可以删除。
附表5:
食品检验机构人员一览表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称所学专业从事本技术
领域年限
现在部门
岗位
本岗位
年限
身份证号备注
注1:“岗位”栏填写食品检验机构主任、室主任、授权签字人、检测员、档案管理员等。
注2:在“备注”栏按下列序号注出该人的其它关键岗位:①内审员②监督员③设备管理员④质量负责人⑤技术负责人。
注3:异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人员请分开填写。
附表6:
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一览表
第页,共页
地址:
②溯源方式填写:写送校、内部校准、送检、比对或其他验证方式等。
其中送校、送检是指送到食品检验机构法人以外的机构进行校准或检定,内
部校准是指在食品检验机构或食品检验机构所在法人单位进行校准。
填写“其他验证方式”时,应在“备注”栏注明所用方式;
③“近2年检测次数”栏,10次以下据实填写,10次以上填写“>10”,50次以上填写“>50”;
④.多场所的食品检验机构,按地点分别填写本表。
⑤在填制本表时,本“填表说明”可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