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以下是 6 条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1. 哎呀,你得知道,在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可别马马虎虎啊!就像你精心照顾一盆花一样,要仔仔细细地录入信息,一点儿都不能错哟!比如说,如果把金额写错了,那可就麻烦大啦,这不就像给花浇错了水吗!
2. 嘿,登记的内容一定要完整准确呀!这可不能开玩笑,就像盖房子,少一块砖都不行呢!像某公司因为漏填了一项关键信息,最后可闹出不少麻烦呢,你说该不该重视?
3. 哇塞,记得要及时去登记呀!时不我待呀,这就跟比赛跑步似的,晚一步可能就输啦!你想想,要是拖延着不去登记,等出问题就追悔莫及了,对不对?
4. 记住哦,登记的流程可不能乱呀!这可不像穿衣服能随便搭配,那得按部就班的来!好比搭积木,顺序错了可就搭不起来了呀!有个例子就是有人不按流程走,结果一切都得重新来,多折腾呀!
5. 哎呀呀,要随时关注登记的状态哟!就像你时刻关注自己的手机电量一样重要呢!有次某企业就是没留意状态变化,结果差点错失了好机会,你说冤不冤?
6. 千万不能忽视登记后的管理呀!这可不是一锤子买卖,得用心维护呢!就像养宠物,得天天照顾着。
要是登记完就不管了,那可不行哟,后果可能很严重呢!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真的太重要啦,一定要认真对待,严格按照要求来做,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保障各方的权益!。
应收账款质押操作管理办法
附件中信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健康开展,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信银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2009年版)》、《中信银行授信押品操作细则(2009年版)》和我行业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以应收账款的预期收益作为授信偿还的担保,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开展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1—(五)我行认可的其它形式的权益。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是指与借款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人,是所质押应收账款的最终付款人。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模式我行可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单笔授信和应收账款质押循环授信:应收账款质押单笔授信是我行根据借款申请人产生的单笔应收账款确定授信额度,为借款申请人提供授信。
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发生频率较小,单笔金额较大的情况;应收账款质押循环授信是根据借款申请人一段时间内连续稳定的应收账款余额,为其核定应受账款质押最高授信额度。
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发生频密、回款期短、周转快,特别是连续发生的小额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存量余额保持较为稳定的情况。
第六条应收账款的选择(一)应收账款应符合以下条件1.应收账款权属清晰,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存在法律瑕疵;2.原则上应明确应收账款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等;3.应收账款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操作细则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操作手册1 / 75目录1概述 (3)1.1系统建设目的 (3)1.2系统首页讲明 (3)1.2.1 导航栏简介 (3)1.2.2 滚动图标讲明 (8)1.3系统要紧功能 (9)2 用户治理 (9)2.1用户注册 (10)2.2用户登录和退出 (15)2.3创建操作员 (19)2.4 用户信息维护 (24)2.5密码治理 (26)2.6操作权限 (28)3 登记 (29)3.1 初始登记 (29)3.2 变更登记 (48)3.3 展期登记 (53)3.4 注销登记 (57)3.5 异议登记 (60)4 查询 (63)4.1按出质人名称查询 (63)4.2按登记证明编号查询 (67)5 登记信息治理 (68)5.1机构登记信息 (69)5.2我的登记信息 (73)6 证明验证 (73)1概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是基于互联网运行的、全国集中统一的服务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登记、查询的治理信息系统。
其差不多作用是接收、保存和公布信息。
信息由填表人通过互联网在线录入,登记系统保存录入信息,记录录入时刻,然后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作为质权设立的要件之一,登记服务关心确立质权人在一定时刻内的非占有质押权利及优先顺位,以对抗后来的质权人并防范出质人的信用风险。
1.1系统建设目的建立登记系统最直接的目的确实是为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提供一个对外展示其质权的平台。
一方面爱护了交易安全,通过登记使应收账款之上的担保权益透明化,从而降低贷款人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应收账款作为一种物的担保,具有不可占有且无形的特点,在实践中容易发生重复质押从而产生竞争性权利,阻碍质权人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而登记能有效公示权利的存在,客观记录质权设立的时刻,使第三人能迅速、便捷、清晰地了解应收账款上存在的各项权利,从而有效地降低因不知情而重复抵押的风险。
1.2系统首页讲明登记系统的网址是。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历次修订解读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历次修订解读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新规解读为适应近年来融资租赁等登记的发展,支持部分省市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更好地提供动产担保登记公示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对2017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修订征求意见稿。
本文系统梳理了《办法》自出台以来历次修订的背景、修订的内容等,供读者参考。
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历史沿革1、2007《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第228条,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颁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办法》有效地指导和规范了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
但随着我国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快速发展,《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问题:一是随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实践中用来融资的应收账款类型越来越多,2007年《办法》关于应收账款的定义不能涵盖实践中已开展业务的应收账款种类;二是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有实践无指引:转让和质押是应收账款融资的两种形式,但我国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立法缺失,使得实际业务中交易一方(质权人或受让人)面临一笔应收账款同时被质押和转让,或被重复转让的风险;三是登记期限的设定与实践中业务开展期限不吻合的情况。
2、2017《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在前述背景下,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修改完善应收账款定义。
一方面增加兜底条款,定义部分增加“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列举部分增加“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满足金融机构目前已开展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创新需要;另一方面是将“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细化为“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契合当时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9.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维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登记机构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第二章登记与查询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互联网进行。
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质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
第七条质权人申请取得用户名和密码,进行初始登记。
第八条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机构的,应填写机构的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信息;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第九条质权人按要求填写完毕相关登记内容,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登记公示系统记录登记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授权码”,提供给质权人,登记完成。
应收账款质押相关规定
物权法:210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223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合同法: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4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5条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登记与查询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1 目的为明确和规范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适用范围、登记程序,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本行信贷资产质量,降低信贷风险,促进应收账款融资的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2 范围2.1 本规程明确了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准入资格和条件、信贷业务期限和用途、偿还来源,申报程序和要求;2.1 本规程适用于借款人或第三人(两者皆称出质人)以自己现有的或未来所有的债权为质物担保获取信贷业务的方式管理。
3 术语与定义3.1本规程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3.2本规程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以出质人现有的或未来所有的债权为质物的一种质押贷款方式。
4 政策视同信贷业务、严格授权、台帐登记、全程监控、逐步完善、严控风险。
5 职责5.1 经办行负责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发放与贷后管理。
5.2 信贷管理部负责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审查、授权范围内的审批。
5.3 风险管理部负责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放贷审核、贷后管理的检查,风险预警处置、控制,以及全行信贷档案管理。
5.4 总行分管信贷审批副行长负责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授权范围内的审批。
5.5 贷审委负责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审批。
5.6 法律合规部负责不良贷款的监控、清收和转化工作,负责信贷业务合规性审查及法律事务的咨询;5.7 稽核监察部负责全行业务专项稽核检查与责任认定及处罚。
6 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流程图7 风险点与流程对照表8 活动描述8.1 基本原则8.1.1 经办行可以接受的应收账款质押权利包括:a) 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b) 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c) 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d) 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8.1.2 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包括以下必要特征:a) 可转让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ⅩⅩ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健康开展,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ⅩⅩ银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2009年版)》、《ⅩⅩ银行授信押品操作细则(2009年版)》和我行业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以应收账款的预期收益作为授信偿还的担保,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开展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我行认可的其它形式的权益。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是指与借款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人,是所质押应收账款的最终付—1—款人。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模式我行可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单笔授信和应收账款质押循环授信:应收账款质押单笔授信是我行根据借款申请人产生的单笔应收账款确定授信额度,为借款申请人提供授信。
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发生频率较小,单笔金额较大的情况;应收账款质押循环授信是根据借款申请人一段时间内连续稳定的应收账款余额,为其核定应受账款质押最高授信额度。
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发生频密、回款期短、周转快,特别是连续发生的小额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存量余额保持较为稳定的情况。
第六条应收账款的选择(一)应收账款应符合以下条件1.应收账款权属清晰,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存在法律瑕疵;2.原则上应明确应收账款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等;3.应收账款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9.05.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适应近年来融资租赁等登记的发展,支持部分省市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更好地提供动产担保登记公示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卡园二路108号4号楼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登记部(邮编:201201)。
4.将意见传真至: 021-58588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5月7日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情况的说明为了适应近年来融资租赁等登记的发展,支持部分省市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更好地提供动产担保登记公示服务,现拟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进行修订,相关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颁布并于2017年修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较好地规范了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查询活动。
近年来,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动产融资业务发展迅速,市场中对于建立高效便捷统一的动产担保制度,提升企业融资可获得性的需求强烈。
此外,在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为配合北京市、上海市等地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有必要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关于现代动产担保制度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现有配套制度。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7年10月25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通过,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通过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9.11.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已经201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第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19年11月22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协议编号:质权人(全称):出质人(全称):鉴于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 201 年(郊高质)第2 -1号《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合同》(合同名称及编号,以下称“质押合同”),出质人以其应收账款出质(具体内容详见质押合同相应条款及所附清单),为确保质权有效设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或质权人委托他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二条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提供下列信息:1、出质人为单位的,提供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信息;2、出质人为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3、出质人确认已经告知质权人自质押登记起过去四个月之内所有有效的出质人名称或者出质人所有有效及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
出质人保证提供的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要求必须登记的事项外,双方同意将下列第1、2、3、4项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内容:1、主合同编号2、主合同币种和金额3、质押合同编号4、质押合同币种和金额5、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质权人有权自行确定登记期限。
主债权期限长于5年,或者在初始登记后5年内债务仍未履行完毕的,出质人同意由质权人在登记期限届满前自行申请展期。
第五条登记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出质人应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权人。
第六条质权人办理展期、变更登记,如果登记机构要求提供展期、变更协议,出质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与质权人就有关展期、变更等事项签订协议。
第七条出质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提前行使质权;可能或已经造成质押登记失效的,出质人应积极配合质权人重新登记,给质权人或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1、未依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2、未依照本协议约定通知质权人有关信息变更;3、未在合理期限内配合质权人签订展期、变更协议。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信用证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城市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水利、电网、环保等项目收益权;(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专门的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六条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权利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登记与查询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平台办理。
第八条当事人应在质押合同中约定由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
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平台的用户。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经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第五条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登记与查询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
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八条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
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第九条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第十条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以及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和查询人。
第二章用户第三条质权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用户对登记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用户应当签署并遵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第四条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普通用户自行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完成用户注册。
普通用户可以进行查询操作。
常用户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通过征信分中心身份资料真实性形式审查后完成用户注册。
常用户可以进行登记和查询操作。
第五条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资料,注册资料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申请常用户的单位,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的注册文件,具体指: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4、其它单位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二)已经签署的《用户协议》;(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单位的注册文件复印件、《用户协议》、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第七条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公示系统,告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常用户应当在登记公示系统设置用户管理员,由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7年10月25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通过,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通过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部门与岗位职责 (4)第三章授信准入条件 (5)第四章授信基本要素 (8)第五章授信申请与审查审批 (10)第六章应收账款质押要求 (11)第七章合同签署及出账前审核 (12)第八章应收账款结算与融资清偿 (13)第九章应收账款及贷后管理 (14)第十章附则 (16)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的操作与管理,促进业务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和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是指信贷业务申请人将其经我行审核认可的应收账款质押给我行,由我行向其提供融资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如无特别说明,本规程所指的应收账款包括: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产生的债权;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产生的债权;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符合本条定义规定,并经总行认可的其他债权。
第四条按照质押应收账款是否允许置换,我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操作模式分为单批(笔)应收账款质押对应单笔融资和应收账款质押池融资两种模式。
单批(笔)应收账款质押对应单笔融资是指每次(笔)的融资出款的金额、期限根据单批(笔)质押合格应收账款的金额、期限来确定,应收账款回款后须用于归还我行融资本息或转入保证金账户办理质押的授信模式。
此模式适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发生频率较低的情形,授信存续期间质押应收账款不得置换,属于静态的质押授信模式。
应收账款质押池融资是指申请人在质押给我行的合格应收账款余额能够保持稳定的最低下限的情况下,融资期限可超过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期限,且不必因具体每笔应收账款到期而收回融资的授信模式。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业务的操作流程及每一步的重点和法律依据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业务的操作流程及每一步的重点和法律依据:(1):客户提出贷款担保申请(《物权法》第223条第六项明确了在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质权);(2):我方应对客户进行尽可能详细的调查(需要强化贷前调查:不仅要调查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还要核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信与实力;不仅要核实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审核应收账款能否转让和质押,还要审视合同价款是否正常与合理,以确保应收账款出质价格未被虚高;不仅要了解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还要关注出质人对销售、资金回笼的管理措施);(3):审查和确定合格的应收账款;合格的应收账款应该具有以下特征:1:可转让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2:特定性,亦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
由于应收账款作为普通债权没有物化的书面记载来固定化作为权利凭证,质权人对于质物主张质权的依据主要依靠上述要素来予以明确。
为此,各承认应收账款质押国家的立法,都对质押合同关于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描述,作出尽可能详尽的要求,否则在面临诉讼时,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3:时效性,即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超过,便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从法律权利已蜕变为一种自然权利。
因此,从保护质权人利益角度出发,在选取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时应确保该应收账款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另外,在融资期限内也要对应收账款债权的时效予以充分关注。
(注:常见不易被接受出质的应收账款有:账龄超过90天的应收账款;企业集团内部和关联企业应收账款;提前开票或已开票未发货的应收账款;虚构的应收账款;对消的应收账款;境外的应收账款。
)(4):确定融资额度;合理确定贷款质押担保率贷款担保率是指担保贷款额与担保物价值的比率。
确定一个合理的贷款担保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贷款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服务协议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用户服务协议甲方:用户申请人乙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融资租赁登记及相关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登记系统,包括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事项(一)本协议所指的登记系统是指乙方运营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根据申请,乙方为甲方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和融资租赁的登记与查询服务。
(二)根据《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乙方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提供应收账款出质的登记与查询服务。
鉴于国家法律法规未对融资租赁的登记机构、登记效力等事项做出规定,为了推动融资租赁登记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乙方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根据甲方自愿申请,提供融资租赁登记与查询服务。
(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与融资租赁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属于本协议的约定事项范围。
(四)进行应收账款质押与融资租赁的登记和查询,应当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用户。
登记系统用户分为常用户和普通用户。
登记系统的常用户可以进行应收账款质押与融资租赁的登记和查询,普通用户可以进行应收账款质押与融资租赁登记信息的查询。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注册成为登记系统的常用户或普通用户,根据注册用户类型享受乙方提供的不同服务。
甲方申请常用户的,应当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常用户开通申请表》(以下简称《常用户开通申请表》,见附件)。
(二)甲方应对包括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在内的以该用户名义进行的登记、查询等所有操作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方可拨打乙方开通的服务电话400-885-8500咨询登记系统使用有关问题。
(四)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确、完整、真实的用户注册申请资料,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因注册资料有误引起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自身创设的用户管理员和操作员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对所有以其登录名进行的登记与查询等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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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以及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和查询人。
第二章用
第三条质权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的用户。
发起登记的用户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登记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机构和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
普通用户是仅具有查询资格的用户。
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
常用户是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的用户。
申请机构通过其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身份审查后取得常用户资格。
第五条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资料,注册资料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申请常用户的机构须向征信中心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常用户开通申请表》(以下简称《常用户开通申请表》)。
申请常用户的机构提交签署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视为同意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条款的约束。
申请普通用户的机构或者个人在登记系统互联网页面点击“同意”按钮视为接受《用户协议》条款的约束。
第七条申请常用户的机构,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的注册文件,具体指: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4、其它机构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的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常用户开通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
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系统,并告知申请机构。
第九条常用户在登记系统内设置用户管理员,负责创建和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
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登录名登录登记系统进行登记与查询。
第十条申请用户名称变更、用户密码重置、用户停用或注销以及依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申请撤销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下载并填写相应的附表加盖公章后寄送至征信中心。
申请用户注册名称变更的,还应当提供名称变更前后的机构身份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申请撤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生效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
申请人是机构的,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
对于审查通过的上述申请,征信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登记与查询
第十一条按照《办法》第八条登记质押财产附件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以下简称《登记协议》)时,应当以影像格式在登记系统的“质押财产描述附件”栏目上传。
第十二条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其它登记内容填写错误,导致登记不能查得或不能正确公示权利的,相应的后果由发起登记的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应收账款的描述,既可以是概括性描述,也可以是具体描述,但应达到识别出质的应收账款的程度。
第十四条质权人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登记的,受托人在完成初始登记后,应当将登记编号、修改码告知质权人。
第十五条对初始登记进行变更登记,应当输入该初始登记编号与修改码。
第十六条变更登记载明的登记信息是该次变更登记后相关质押登记的最新状况。
第十七条对有多个质权人的登记进行变更、展期和注销登记时,应当输入授权该次登记的质权人名称。
授权该次登记的质权人在登记系统称为授权人。
第十八条登记期限届满未进行展期的,登记不再对外提供查询。
登记期限届满前注销的登记,剩余登记期限长于180天的,该登记将继续对外提供查询180天;剩余登记期限不足180天的,该登记在剩余登记期限内继续对外提供查询。
第十九条出质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与己相关的登记进行异议登记。
出质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异议登记,应当注册为登记系统用户。
异议登记之后,进行异议登记的出质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自异议登记起15日内将法院受理通知书以异议登记附件的形式上传至登记系统,并将法院受理
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征信中心,否则,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登记系统为每次完成的登记分配唯一的登记编号,并记录登记时间,生成含有登记时间及登记编号的登记文件。
第二十一条经当事人申请,征信中心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相关登记。
第二十二条申请撤销登记,当事人应将以下材料寄送至征信中心:
(一)填写完整的《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生效法院裁判的复印件。
申请人是个人的,上述材料(一)应签字;申请人是机构的,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对于审查通过的撤销登记申请,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撤销相关登记。
第二十四条登记系统出具与查询条件相匹配的查询结果。
查询结果包括查询报告和查询证明。
以出质人名称查询的,查询人应当以当前有效的和查询时点前四个月内有效的法定名称进行查询。
以出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查询的,查询人应当以出质人所有现在或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登记系统为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转让提供权利公示服务。
应收账款转让登记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登记系统输入字母、数字和括号,均应在半角状态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用户在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操作时,以填表人身份输入登记内容。
第二十八条《办法》第十条所指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警官证和护照之一;本规则所指身份证明材料,对于个人是指《办法》第十条所指有效身份证件;对于机构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件之一。
第二十九条登记系统7×18小时提供服务,维护时间除外。
因系统维护和升级等原因暂停服务时,征信中心将在登记系统网页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使用登记系统进行登记与查询,应当按照征信中心发布的收费项目与标准缴纳费用。
上述收费项目与标准由征信中心另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