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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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易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草稿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1、公司名称:无锡易学语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无锡市新吴区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55-605。
二、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培训服务(不含发证、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电脑加工图片服务;软件研发、销售;文具用品、玩具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公司注册资本
1、公司的注册资本200 万元。
2、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四、股东名称和姓名
1、自然人:张平、赵慧珺、胡燕萍、马骏、李群、吕铭尘、黄华、郑朝蓉、钟军芳、蒋志辉、杜环、周洁、王玲、赵威、朱晴霞、陈芳、宋毅士、赵建波、张逸咏、俞芳英、周颖、吕锡林、刘江、杨琴、段文亚、李谢华、莫燕婷、阙维加、周新龙、陆文宏、薛文华、王新菊、滕晓伟、杨文学、李珍。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权利:
(1)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5)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6)有权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
(7)有权转让出资。
2、股东的义务
(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1、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经营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和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创始人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3)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经理召集并主持。
(5)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7)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度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董事会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董事成员为5 人,由持股比例最高的5位股东产生。
(三)监事会
1、本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2 名。
2、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4、监事列席董事会议
(四)管理层
本公司第一年设经理1名,经理负责日常经营事项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股东出资及成立
1、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2、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公司股权不得退出,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财务、会计
1、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3、公司应当把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送各股东,供股东查阅。
4、公司他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30%用于分配股利,70%用于发展投入。
5、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