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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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管理工作规范标准

浙江地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管理工作规范标准

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186)等法规、标准,结合全省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的检验机构,是指取得质监部门资质许可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网备案,依法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对上传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数据、视频和图片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省、市两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机动车检验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

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所辖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机动车检验监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并确定其职责。

第二章人员、岗位及职责第五条监管中心人员配置要求(一)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查验员资格;省、市监管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高级或中级查验员。

(二)市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一线一人”的标准配置,省监管中心工作人员按实际需要配置。

第六条省级监管中心职责(一)建立全省检验监管系统安全运行维护工作机制,对全省监管中心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二)规范机动车检验行为,按照国家标准和上级文件出台相应的规范性管理文件;(三)对全省检验机构的联网信息进行审查和备案;(四)对全省监管中心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和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实施监管,每月进行数据分析,通报异常业务,核查重点嫌疑;(五)负责对中级查验员和初级查验员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市级监管中心职责(一)建立全市检验监管系统安全运行维护工作机制,对所辖分中心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二)负责对监管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三)负责对辖区检验机构的联网信息进行初审,登录、上报备案;(四)负责审核机动车检验资料、照片、视频、数据等信息;统计分析检验业务数据,研判检验业务情况,通报异常检验业务;对嫌疑车辆进行业务锁定,并转入嫌疑调查程序;(五)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建设方案》

《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建设方案》

《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建设方案》一、建设目标和原则(一)建设目标通过安装部署部局统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检验监管系统),实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系统(以下简称检验业务系统)、机动车移动智能检验终端系统等检验信息系统线外检验、线内检验、路试检验等全过程检测信息(含图片)的实时接收、审核、监管和预警,实现远程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切实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管理力度,遏制擅减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篡改、伪造检验数据等突出问题频繁发生,提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实效。

(二)建设原则1、统一规范严格按照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公交管[xx]138号)、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公交管[xx]219号)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要求,进行本项目的建设,同时需要遵循以下建设标准和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GB/T26765-xx)《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xx)和统一版监管系统软件接口标准,对流程适当加以调整。

以下为GB21861检验业务流程:车辆进行登录,过程包括了下载流水号和下载车辆基本信息等数据,登陆员根据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资料核对从综合业务平台获取的信息是否一致,如有异常则进行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如盗抢嫌疑)。

车辆基本信息核实无误后,进行车辆发送项目开始标识。

车辆登录成功后,开始人工检验项目,实时上传检测数据、图片和视频信息。

人工检验项目结束后,选择车辆上线,上线时,系统软件将车辆的上线线号和从接口标准下载的检测项目上传给联网服务器。

工位设备检测,检测数据和检测过程照片抓拍、视频录像实时上传,在每个工位项目检测的时候写入项目开始标志,开始本项目检测,项目检测完毕实时将数据写入监管系统,然后发送项目结束标志,每个工位设备检测项目按照此循环依次进行。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4.04•【文号】国认实函[2005]64号•【施行日期】2005.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函[2005]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3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取得计量认证,方可从事机动车辆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

现就贯彻落实39号通知精神,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申请计量认证法人资格问题(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对出具的安全检验检测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凡申请计量认证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是法人单位。

(二)目前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或委托)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自本通知之日起的一年内取得相应的独立法人资格。

在此期间,需凭其所属法人单位的法人代表出具的“授权书”办理计量认证的申请事宜,其安全检验检测活动及检测结果由出具“授权书”的法人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自2005年8月1日起,新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必须先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方可申请办理计量认证。

二、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执行准则和评审中应注意的问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主要依照计量认证评审准则进行。

同时,可参照《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条件》(GA/T134)有关条款的要求实施评审。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9.12•【字号】浙质评发〔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通知浙质评发〔2017〕106号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省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将改革不断推向深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行政审批“一次不跑、事事办好”,现就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取消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依组办〔2017〕7号)要求,取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一)抓好贯彻落实。

停止受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已经受理申请的,不再发放资质证书。

(二)实施统一管理。

各单位要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管理统一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上来,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组织实施。

(三)取消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人员上岗考核。

省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要做好取消上岗考核后相关工作衔接,及时向社会公告,确保平稳过渡。

各级质监部门对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的要求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执行,各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加强检验人员培训,确保检验人员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验服务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检验服务、监督检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检验机构,是指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的技术服务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本条例所称检验服务,是指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确定所给定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等的性能、状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监督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者受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委托,所实施的为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服务的检验活动。

第四条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除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检验机构外,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不得与检验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建设、公安、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气象等部门(以下统称检验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检验机构开展国内外机构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是为了保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机动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等国家标准,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总则1.1 本规范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

1.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1.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并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及校准设备。

1.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设备的预热、校准,并定期进行期间核查,确保检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基本要求2.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应包括对车辆外观、制动系统、灯光及信号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排放系统等的安全技术检验。

2.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

2.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保存检验记录,并按照要求提供给相关部门。

三、操作规范3.1 检验准备3.1.1 检验前应检查车辆外观,确认车辆无明显损坏或缺失。

3.1.2 检验前应检查车辆的制动系统、灯光及信号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排放系统等,确认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3.1.3 检验前应将车辆停放在平整的路面上,确保车辆稳定。

3.2 检验过程3.2.1 外观检查:由检验人员用目力检查车辆外观,确认车辆无明显损坏或缺失。

3.2.2 制动系统检验:检验人员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制动系统的检验,包括制动踏板、制动盘、制动片等。

3.2.3 灯光及信号系统检验:检验人员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灯光及信号系统的检验,包括前大灯、后尾灯、转向灯等。

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186)等法规、标准,结合全省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的检验机构,是指取得质监部门资质许可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网备案,依法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对上传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数据、视频和图片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省、市两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机动车检验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

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所辖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机动车检验监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并确定其职责。

第二章人员、岗位及职责第五条监管中心人员配置要求(一)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查验员资格;省、市监管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高级或中级查验员。

(二)市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一线一人"的标准配置,省监管中心工作人员按实际需要配置.第六条省级监管中心职责(一)建立全省检验监管系统安全运行维护工作机制,对全省监管中心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二)规范机动车检验行为,按照国家标准和上级文件出台相应的规范性管理文件;(三)对全省检验机构的联网信息进行审查和备案;(四)对全省监管中心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和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实施监管,每月进行数据分析,通报异常业务,核查重点嫌疑;(五)负责对中级查验员和初级查验员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第七条市级监管中心职责(一)建立全市检验监管系统安全运行维护工作机制,对所辖分中心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二)负责对监管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三)负责对辖区检验机构的联网信息进行初审,登录、上报备案;(四)负责审核机动车检验资料、照片、视频、数据等信息;统计分析检验业务数据,研判检验业务情况,通报异常检验业务;对嫌疑车辆进行业务锁定,并转入嫌疑调查程序;(五)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浙公通字〔2018〕71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正文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71号各市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8月29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安检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数据、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照法定职能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工作的协作配合,建立定期信息交流、风险排查通报、联席会议、联合检查、明查暗访和工作协商机制。

第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全省安检机构资质认定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风险监控、督察督办,组织开展安检机构能力验证技术核查工作。

《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建设方案》

《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建设方案》

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建设方案一、建设目标和原则(一)建设目标通过安装部署部局统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检验监管系统),实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系统(以下简称检验业务系统)、机动车移动智能检验终端系统等检验信息系统线外检验、线内检验、路试检验等全过程检测信息(含图片)的实时接收、审核、监管和预警,实现远程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切实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管理力度,遏制擅减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篡改、伪造检验数据等突出问题频繁发生,提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实效。

(二)建设原则1. 统一规范严格按照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219号)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要求,进行本项目的建设,同时需要遵循以下建设标准和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GB/T26765-201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公安部金盾工程对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要求(公金盾[2004]173号)《机动车检验监管系统接口使用手册》《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2011)2. 保障公安网边界接入安全性涉及专网与公安网的信息交互,要求满足《公安信息通信网边界接入平台安全规范》(公信通[2007]191号),采用《规范》认可的边界接入方式和检测认证的边界接入产品,保障公安信息网的数据安全。

3. 保护原有投资项目建设中,应充分利用已建的网络、基础软硬件、安全设备等资源,最大程度保护原有投资。

二、建设任务(一)实施部署统一版检验监管系统1. 建设机动车检验监管系统基础软硬件支撑平台,配备Oracle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中间件等软件平台,以及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负载均衡器、存储系统,以及防火墙、入侵检测、病毒网关等安全设备和软件,配置或利旧公安网边界接入平台。

GA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2)

GA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2)

G A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 A801-2019)(2)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DQTY-KIIR 04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801—2019代替GA 801—2014 ICS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Code of practice for motor vehicle inspection2019-06-15发布2019-09-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查验项目 (1)5 查验要求 (4)6 特殊情形的处理 (6)7 检验监督要求 (7)附录A (资料性附录)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 (9)附录B (规范性附录)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18)附录C (规范性附录) 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通报表 (20)附录D (规范性附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照片要求 (21)参考文献 (24)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1—201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与GA801—201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4年版的第1章);——删除了查验员资格管理的要求(见2014年版的第4章);——修改了注册登记的查验项目(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的查验项目(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其他业务的查验项目(见、,2014年版的、);——增加了对申请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情形的查验项目(见);——修改了专门查验区的要求(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车辆管理所查验员的查验工具配备要求(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查验的一般工作要求(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应由民警查验员负责的查验业务类型的要求(见,2014年版的);——增加了确定车身颜色和确定核定载人数的工作要求(见、);——修改了车辆识别代号的查验要求(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的查验要求(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车辆外廓尺寸等尺寸参数的查验要求(见,2014年版的);——删除了“机动车查验所使用的量具应按照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的要求(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整备质量查验的要求(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防抱制动装置的查验要求(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查验时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工作要求(见,2014年版的);——删除了查验过程中发现机动车不属于查验项目的部件或结构有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时的工作要求(见2014年版的);——增加了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查验的要求(见);——修改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校车查验记录表》的签注要求(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对在辖区内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车型进行技术参数确认的要求(见,2014年版的);——删除了机动车查验监管的相关要求(见2014年版的、、);——增加了对违规机动车产品再次进行注册登记查验的特殊处置要求(见);——删除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的相关要求(见2014年版的的c));——增加了摩托车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以及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类型机动车实行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监督检查的要求(见);——修改了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相关要求(见,2014年版的);——增加了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相关要求(见);——修改了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见附录A,2014年版的附录B);——修改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见附录B,2014年版的附录A);——修改了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C,2014年版的附录C);——修改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检验照片要求(见附录D,2014年版的附录D)。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验服务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检验服务、监督检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检验机构,是指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的技术服务组织及其分支机构。

本条例所称检验服务,是指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确定所给定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等的性能、状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监督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者受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委托,所实施的为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服务的检验活动。

第四条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除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检验机构外,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不得与检验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建设、公安、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气象等部门(以下统称检验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检验机构开展国内外机构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浙江省机动车检测站管理和服务规范

浙江省机动车检测站管理和服务规范

ICS03.080.99R 82团体标准T/ZJVIA 001—2020机动车检测站管理和服务规范Management and 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motor vehicle testing station2020-08-31发布2020-09-15实施目次前言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1)4 管理要求 (1)4.1 基本要求 (1)5 服务要求 (2)5.1 基本要求 (2)5.2 一站式服务 (2)5.3 预约服务 (2)5.4 一窗通办服务 (2)5.5 “交钥匙”服务 (2)5.6 车检代办服务 (2)6 检测设备及检测场地设施要求 (3)6.1 检测设备 (3)6.2 检测场地设施 (5)7 人员要求 (7)7.1 基本要求 (7)7.2 关键岗位人员 (7)7.3 内部审核人员 (8)7.4 质量监督人员 (8)7.5 一般检验人员 (8)7.6 其他要求 (8)8 评价与改进 (8)9 分类管理 (9)附录A 机动车检测站分类管理综合评价计分方法 (10)参考文献 (1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由浙江省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浙江省标准化协会、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衢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衢州市车辆管理所、浙江衢州市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嘉兴市正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瑾、王刚、周天龙、裘丹娜、叶振洲、汪静波、吴砚、许晗雨、沈加思、金鑫、袁琼、树峰、夏建武、周文、张晓燕、胡伟民、李刚、薛华。

机动车检测站管理和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检测站的管理要求、服务要求、检测设备及检测场地设施、人员要求、评价与改进及分类管理要求等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行为,提高检验水平,切实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一)解决部分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

针对当前部分安检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而无法获得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的问题,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部分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

(二)严格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责任制。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资格许可工作力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受理、审查、批准等工作,要建立相互监督制约的许可工作机制,明确该项行政审批工作各个环节工作人员的责任,确保工作合法有效。

(三)依法审查安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及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对未取得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证书,或者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过期的,责令暂停检验工作,限期申请办理。

对超范围检验的,依法处罚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对使用未经省级质监部门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四)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检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组织对辖区内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验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参数设置、数据保存、日常维护等情况。

对设备未检定或超出检定有效期的,设备老化导致检测数据不准确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是指为了确保机动车检验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进行规范和指导的一系列制度和要求。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监督管理机构: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指定负责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或机构。

2. 组织机构和人员: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设立监督管理部门或岗位,指定监督管理人员,并要求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

3. 资质认定和审批: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审批程序,包括资格条件、申请材料、审查评定和结果公示等。

4. 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包括接待、查验、测试、评定、结果反馈等环节,并对每个环节的操作规范进行明确。

5. 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设备维护和质量控制等方面,并对其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6. 处罚和追责制度: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违规、失职或质量问题上的处罚和追责制度,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或撤销资格等措施。

7. 信息管理和数据安全: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保护车辆和车主的隐私,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信性。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质量和水平,保障机动车的安全运行。

《浙江省车辆检测站规范管理指南》

《浙江省车辆检测站规范管理指南》

《浙江省车辆检测站规范管理指南》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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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负责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监督管理的机构。

为了保障机动车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规范并解释其中的要求。

1. 规范的目的和依据1.1 目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的目的是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运作,确保其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1.2 依据该规范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管理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范》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要求2.1 组织架构和管理人员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并配备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有效组织检验工作并处理相关事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还应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权力,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2.2 设备和设施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检验设备和设施,确保检验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设备应定期检修和维护,以保证其正常运行。

同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还应建立相应的检验环境和工作场所,保证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2.3 人员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技术资格和专业知识,能够根据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工作。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制度,以确保检验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2.4 检验程序和方法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检验程序和方法,确保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检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程序和方法,不得有违规操作。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还应建立相应的检验记录和档案,以备查证。

2.5 质量管理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内部审核和持续改进等方面。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02-6—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是指按照规定的技术程序和方法,确定所给定的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或者服务事项等的特性或者性能,判断受检对象的质量技术等状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向社会提供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服务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委托经法定行政机关认可的检验机构从事的检验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和监督检验认可、从业规范以及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交通、建设、农业、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负责从事监督检验活动的检验机构的认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交通、建设、农业、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明确的检验业务范围;(三)有符合检验工作需要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四)有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五)有完备的质量体系和管理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七)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检验机构向社会提供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服务,必须经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条件考核合格,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向社会提供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服务。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人身及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方法»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治理,适用本细那么。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那么。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治理部门的,由港口治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治理部门能够托付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治理工作。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统称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第四条监管部门的要紧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建设情形和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治理,组织施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考核治理工作;〔三〕建立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治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治理;〔五〕受理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公布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七〕指导下级监管部门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工作;〔八〕组织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九〕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体会交流、培训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十〕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治理部门依法托付行使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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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
工作规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186)等法规、标准,结合全省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规所指的检验机构,是指取得质监部门资质许可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网备案,依法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对上传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数据、视频和图片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省、市两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机动车检验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

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所辖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机动车检验监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并确定其职责。

第二章人员、岗位及职责
第五条监管中心人员配置要求
(一)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查验员资格;省、市监管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高级或中级查验员。

(二)市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一线一人”的标准配置,省监管中心工作人员按实际需要配置。

第六条省级监管中心职责
(一)建立全省检验监管系统安全运行维护工作机制,对全省监管中心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规机动车检验行为,按照国家标准和上级文件出台相应的规性管理文件;
(三)对全省检验机构的联网信息进行审查和备案;
(四)对全省监管中心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和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实施监管,每月进行数据分析,通报异常业务,核查重点嫌疑;
(五)负责对中级查验员和初级查验员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书。

第七条市级监管中心职责
(一)建立全市检验监管系统安全运行维护工作机制,对所辖分中心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监管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
(三)负责对辖区检验机构的联网信息进行初审,登录、上报备案;
(四)负责审核机动车检验资料、照片、视频、数据等信息;统计分析检验业务数据,研判检验业务情况,通报异常检验业务;对嫌疑车辆进行业务锁定,并转入嫌疑调查程序;
(五)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八条审核上传的人工检验资料
(一)审核人工检验资料是否由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专用外观视频检验区围通过PDA实时上传完成;
(二)审核人工检验资料容是否齐全;
(三)审核是否通过PDA车辆信息和行驶证与送检车辆进行比对。

第九条审核上传的仪器设备检验资料
(一)审核仪器设备检验数据和检验全过程的视频监控是否同步上传至监管中心(分中心);
(二)审核检验机构上传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与系统实时上传到监管中心(分中心)的数据严格比对是否一致;
(三)审核检验机构在对机动车检验全程视频录像的同时是否采集仪器设备检验过程中的灯光和制动工位的检测
照片;
(四)审核上传仪器设备检验过程中的灯光和制动工位的同步录像是否反映了所检车辆的全过程。

第十条审核上传的路试车辆检验资料
(一)审核路试车辆是否符合路试条件;
(二)审核路试车辆视频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在规定的路试车道进行;
(三)审核路试的各项检验数据是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市级监管中心按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要求及附表要求,审核同步上传的检验资料。

(一)审核不通过的车辆,应告知检验机构需整改项目及整改意见,检验机构按照要求认真补录相关资料,整改后重新上传资料接受审核。

(二)审核通过的车辆,由监管中心工作人员下达打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指令。

(三)打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检验机构在接到打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指令后,由各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打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并归档。

(四)检验资料归档。

监督检验机构将当日纸质检验资料整理后,由档案岗工作人员按规定归档,并按要求在检验机构设的专门档案室妥善保存两年。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
第十二条通过远程视频监管系统,从机动车检验过程中发现检验机构在检测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规行为;对出现预警信息的检验机构进行重点核查,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各监管中心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流程。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省、市两级监管中心通过远程视频监管与现场巡查或档案复核相结合的形式,落实对检验机构检验行为的有效监管。

第十五条市级监管中心在监管中发现并查实有下列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采取调整日检测能力或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措施;有第四至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停止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给予罚款、撤销检验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开启监控设备,进行机动车检验的;
(二)采取故意遮挡监控设备、不在视频区域检验车辆等方式逃避监管的;
(三)经简单目测能确认检验照片(或视频)所反映检验项目不符合GB7258及其他相关规定的;
(四)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的;
(五)擅自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不按规定操作等让不合格车辆通过检验的;
(六)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伪造、篡改机动车检验系统数据或非法更改配套软件参数的;
(七)不按规定录入车辆信息,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或传输虚假检验数据的;
(八)对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假牌假证车辆予以通过检验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应予追究的行为。

第十六条省级监管中心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检验
机构存在明显违规嫌疑等异常情况或市级监管中心超过三
个月未发现、核查、处理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作出处理:(一)暂停检验机构业务受理;
(二)全省通报,纳入车管所等级评定;
(三)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监管中心的失职渎职责任。

第十七条发现检验机构检验业务系统有人为进行数
据修改等操作的后台或安装篡改数据程序等作弊软件,应立即停止该检验机构的业务受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系统建设方作出处理:
(一)约谈检验机构检验业务系统建设方负责人;
(二)将检验机构系统建设方纳入黑,不再受理联网备案;对于已使用该系统的,要求检验机构更换检验业务系统;
(三)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录
表1 检验项目照片要求
表2 检验资料照片要求
表3 事后监管人工检验项目照片要求
v .. . ..
表4 增加检验资料照片要求
. . .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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