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性官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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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仇和现象”的法治思考

一提起个性化执政走向法治,一些人往往会指责为“人治”。这是对仇和改革诸多非议中杀伤力较大的一种。诚然,个性化执政的人治色彩是比较浓重的。然而,它却是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这大概也是一种“异化”吧?仇和在回答人们的这种指责时,说过一句话:“我们能不能用人治来推动法治,用不民主的方式来推动民主呢?”笔者以为,这句话极富哲理性,堪称为真知灼见。凡懂得一些政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任何法治无不是人治发展的结果。法治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基本运行轨迹是,将人治的经验上升为制度,并通过法定的程序固定下来,最终才达到法治。执政行为的主体是人,当然摆脱不了个人意志和理念的影响。关键在于,这种个人意志和理念的基本方向是朝着法治的目标的。这正如美国建国初期的总统华盛顿、杰弗逊等多位政治家以政治人格推动和坚持法治一样。而且必须指出的是,这种由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总是“进行时”,而不是“完成时”,即使对于已建成了法治社会的国家,也仍然存在局部上由人治向法治的过渡。也就是说,人类由人治向法治的全面推进,这一过程是永远不会完结的。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是纯粹的人治或法治。对于今天我们这个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国家,经由人治向法治的过渡,还有更长的路要走;在这个过程中,一切以法治为目标的人治行为,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为法治建设所必须的。仇和不仅是“用人治推动法治”的倡言者,而且是身体力行者。他在自己的施政过程中,总是首先以自己的政治智慧和坚强意志掀起和推动某项改革,而后就继之以那个方面的制度建设。这是由人治推动法治的生动体现。以仇和在沭阳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人事管理为例。仇和到任沭阳县委书记之初,为了澄清吏治,彻底刹住沭阳卖官鬻爵盛行的歪风,他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调兵遣将,并争得省纪委领导的支持,迅即打响了一场惊心动魄的反腐恶仗。留下来的一个经典镜头是,前县委书记供出41个买官者,每报出一个名字,纪委就立马派人去“请”;当天仇和正率官员到各乡镇观摩,纪委书记当路拦下车队,从中巴车上往下揪人,这在当时引起的震动不亚于九级台风。然而仇和的眼光决不停留在这样的反腐成果,他考虑的是如何从制度上杜绝官员腐败现象。为此,他进行了艰苦的理性思考和实践探索,在全国最先推出了干部任前公示制度,还先后建立和完善了竞争上岗制、公开招聘制、公开推荐制、实绩动态考核制、谈话诫勉制、离任审计制等配套制度十多项,在干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制约机制创新上迈出了一大步。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仇和在沭阳首推的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实行一年半后,中共中央组织部派专员到沭阳调研,为此胡锦涛同志还专门作了长篇批示,后来将这一制度写进了《干部任免条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行。当然,仇和在沭阳县以及升任宿迁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后,还有多方面制度建设的生动事迹,在此不再赘述。

仇和以人治推动法治的观点,有其理论上的支持。他认为,我国当前正处在体制转轨、机制转换、社会转型、国民转心的阶段,在经济形态上既不是铁板一块的计划经济,又不是体制完全到位的市场经济,在这个时期更需要靠制度去推进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而这些制度的产生,必然有一个实践探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领导者的意志就会有较大的自由发挥的空间了。仇和以这一理论为自己颇为大胆的改革行为辩护并回击那些指责他“搞人治”(其实是否定他所进行的改革)的种种论调。我们作这些引证的目的,仅在于说明一点:当人们真正了解了仇和等一大批个性化执政官员的施政经历及他们的某些理性思考后,还能简单化地指责他们是在搞人治吗?难度我们不能将他们在某个时段上带有一定“人治”色彩的施政行为与“法治”建设的价值导向联系起来,并将其看作是法治建设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和前奏吗?发挥“个性官员”的积极作用,加快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现在我们的社会已经能够包容“个性官员”的存在,这是中国政坛的好现象。但是众所周知,个性是把“双刃剑”,利用的好,会促进改革走上良性发展道路,给老百姓带来福音;利用的不好,会偏离改革的

轨道,给人民群众带来伤害,甚至会动摇党和国家事业的“基石”。

我们认为真正意义上的“个性”,应当理解为执政为民之心,而不是一种造作和作秀,其蕴含的应该是一种敢于负责和改正错误的政治勇气、大公无私的政治精神和疾恶如仇的政治良心。官员的个性施政的作用的发挥绝对不能违背公平、效率和正义等原则,像那种只讲效率而不讲原则的“个性官员”是我们所不提倡的。民主法制建设要求我们做事情要在民主政策、法律制度所允许的范围内。为了达到某种目标而采用不民主的手段或者不合乎法律约束的途径,那是与我们对“个性官员”的要求所不相符合的。我们需要的是在政治体制框架下,主动接受制度的监督和约束,能切实做到“心为民所系、权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又能以自己独特的个性赢得群众理解、尊重、信任并在工作中卓有成效的官员,而不是只注重工作结果不讲原则、穿越底线的官员。我们应该利用好“个性官员”敢说敢干、突破常规思维、为老百姓谋取利益等积极方面的作用,为我们的民主法制化建设服务。同时我们也要注意监督并确保那些个性官员在严守民主制度、法律原则的前提之下行事,切不可打着“个性”的招牌恣意妄为做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我们认为当务之急国家需要健全人事任免机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人事评价体系,以制度化的方式来考核选拔和任用官员,不但要让各种“个性官员”能够包容其中,更要让“个性官员”的各种优良执政品质得以推广。邓小平同志曾经讲过这么一句话“制度好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这就说明只有凭借良好制度的推动,一个社会才能够长久地正常运转。比如仇和在从沭阳县委书记升任到宿迁市市长、宿迁市委书记、昆明市委书记的过程中,他工作过的每一处地方都会留下其“个性施政、效果卓著”的口碑,而每当仇和在一个地方离任之后就会把带有其个性色彩的施政方略“带走”,他的继任者很难掌握其中所存的施政精髓。没有制度的指引,仇和等少数人的成功就只能是个案,只能算作一个人的成功,没有制度机制的运作这种成功很难成为普遍意义上的范式。综上所述,官员能否亲政、善政不仅依靠其个人所具有的“个性”,更重要的是国家要创造一种制度环境,即一个人事任免机制下的约束、鞭策与淘汰制度。制度因素不仅是“个性官员”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更多“个性官员”得以产生的重要保证。在畅行民主法制的社会,只有在制度护航下的个性施政才是我们的社会所真正需要的。

四、“仇和现象”的威权政治思考

仇和现象的价值在于,在官场的腐败和坏风气达到一定了程度的时候,仇和在本地自上而下进行大刀阔斧的革新,由于得民心落实得比较好,也有相当好的效果。尤其值得称道的是他率先试点乡镇党委书记。公推公选是向民主迈进的一步,但是总的来看,仇和的所作所为基本属于威权政治。其特点是依靠领导者魄力和能力,意志力和具有独断色彩的理政模式展开工作其实际有效性和持续性值得继续观察。威权政治在特定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优势在威权领导人物威信较高而决策不失误的情况下会取得比较好的效果在战争、抗灾、紧急等情况下威权政治也会发挥相当明显的效力,在民主政治开始启动的时候也往往需要威权作为原始推动力。最先启动一个国家或地区民主政治的威权人物还会彪炳史册,但笔者认为威权政治不具有普适意义。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中,其局限性也是非明显的,常并不值得各地效仿。首先威权政治有短时之效而无长久之功,按照正常的逻辑,即使具有高超智慧和崇高威望的人,其综合能力也比不上民众集体的智慧和力量。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规律。古谚有,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毛泽东也说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作为马克思主义重要组成部分的历史唯物主义也反复强调。毛泽东同志,他是一个伟大的人,一个有着高超智慧和崇高威信的领导人。多次在革命的紧急关头挽狂澜于既倒为中国革命和建设建立卓著功勋。但一分为二地看,他在建国后又犯不少错误。这些错误从上世纪57-67年代中后期开始,越来越严重,文革时达到顶峰,而这些错误原本是可以避免的,因为当时每一项重大政策的出台,即使在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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