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作证案例
证据法案例分析

证据法案例分析证据法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规定了在司法程序中如何收集、保留和呈现证据。
证据法的正确应用对于司法公正和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案例涉及到证据法的适用,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些典型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证据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李某盗窃案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李某否认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自己当时并不在案发现场。
然而,警方提供了一份监控录像,清晰地显示了李某在案发现场出入的情况。
此外,还有目击证人称曾看到李某在案发现场附近徘徊。
在法庭上,李某辩护律师提出了监控录像的真实性和目击证人的证词的可信度。
在这个案例中,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的证词是关键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控录像是一种常见的电子证据,其真实性需要经过鉴定。
而目击证人的证词则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质证。
在本案中,法庭对监控录像进行了技术鉴定,并对目击证人进行了严格的质证。
最终,法庭认定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的证词是有效的证据,裁定李某有罪。
案例二:王某离婚案王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王某提出了一份婚姻状况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李某曾有过多次婚外情。
然而,李某对此表示强烈的否认,并称该报告是伪造的。
在法庭上,王某的律师提出了该报告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的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婚姻状况调查报告是一种书证,其真实性需要经过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质证。
在本案中,法庭对婚姻状况调查报告进行了技术鉴定,并对该报告的出具单位进行了调查。
最终,法庭认定该报告是真实的证据,裁定王某获得离婚。
案例三:张某交通事故案张某驾驶汽车在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
在事故调查中,交警部门提供了一份事故现场勘查报告,该报告显示张某当时的驾驶速度明显超过了限速标准。
然而,张某对此表示质疑,并称自己当时并未超速驾驶。
在法庭上,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事故现场勘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的问题。
运用视听证据,助你维权

2023年第8期 职工法律天地9证据决定着官司的输赢。
时下,随着数字化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在劳动用工领域,手机录音、录像、视频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呈现在仲裁、诉讼等庭审中。
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视听资料因无效而未被法庭采信。
那么,什么样的视听证据才算有效?劳动者又该如何正确采集视听证据呢?基本案情2021年1月,熊师傅入职一家餐饮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
今年2月底,熊师傅突然接到公司裁员的通知,让他结算完工资后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熊师傅认为,目前公司各项经营业务一切正常,并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等情形。
退一步说,即使确需裁员,公司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与员工先行协商,并遵循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上报审批等法定程序办理。
面对公司的单方面无故辞退行为,熊师傅多次向公司负责人反映,但无果。
无奈之下,熊师傅找到单位人事主管面谈。
在这次谈话前,熊师傅做了详细准备,将对话过程中的交谈对象、应聘时入职条件、劳动岗位与报酬、工作年限、个人诉求等用录音笔完整地记录下来。
在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后,熊师傅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
经审理,法院认定熊师傅提供的录音资料、考勤表、工资单等材料相互印证,系有效证据,遂判决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
温先生也在这次公司裁员中被无故辞退。
在办理离职手续时,餐饮公司负责人辛某虽然口头认可欠薪三个月,但并未向他出具任何书面字据。
直到半年后,温先生因急需用钱才打电话给辛某,并对此次通话进行了录音。
在通话中,他让辛某承认了欠薪未付的事实。
随后,他持该通话录音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证据必须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因公司对录音证据中的通话对象即辛某的身份予以否认,且录音中未提及欠薪何时发生、欠薪理由、具体数额等情况,仅凭录音无法证明双方曾经存在劳动关系,亦无法与温先生在庭审过程中陈述的欠薪经过相互印证。
涉众型寻滋案中视听资料的运用

涉众型寻滋案中视听资料的运用作者:梁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3期摘要在涉众型寻衅滋事案件中,视听资料的合理运用,对案件事实的还原、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至关重要。
关键词涉众型寻滋案试听资料合理运用作者简介:梁志,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1.417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整个社会的治安防控体系不断完善,人们的维权意识也不断高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获取证据的情况屡见不鲜,也为案件真相的还原、犯罪事实的查明提供了便利条件。
在法律上,我们将这些录音、录像统称为“视听资料”,是证据种类的一种。
所谓“视听资料”,是指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的运用在部分刑事案件中尤为重要,以笔者所在的审查逮捕部门为例。
在这一阶段,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较为常见,包括随意殴打他人型、追骂他人型、随意毁财型以及公共场所闹事型寻衅滋事案件。
当然,其中又以随意殴打他人型的寻衅滋事最为多发,典型案例即酒后与他人发生冲突,随意殴打他人致伤。
一、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案件的情况分类(一)1V1型即参与殴打的犯罪嫌疑人仅有一人,其攻击的对象(被害人)也仅有一人。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一对一的关系,犯罪嫌疑人的暴力行为与被害人的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易于判断,案件的客观事实也容易厘清。
(二)1V多型即参与殴打的犯罪嫌疑人仅有一人,其攻击的对象(被害人)存在多人。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仅有一人,被害人的伤情结果不存在其他人员造成的可能,案件事实及因果关系的判断一般情况下也不存在争议,办案人员易于厘清嫌疑人的行为。
证据法学_典型案例分析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1.A按照合同的约定将20吨西瓜通过铁路运送到对方当事人B指定的目的地。
B 以西瓜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为由拒绝接收,并且拒绝交付货款。
A以B 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运送的西瓜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请求法院判决B履行交付货款义务。
但是,B认为A所运送的西瓜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
问:(1)本案中,有无物证?为什么?(2)本案中,A可否向法院请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为什么?(3)本案中,证明责任如何分配?2、1984年3月11日(星期日)下午4时50分,北京印染厂卫生科急症室护士王贵珍去内科诊室取药时,发现该厂卫生科副科长曹慧茵(女,47岁)被人杀害于室内。
王贵珍立即报告了领导。
厂领导与保卫科的负责人等先后赶到现场,研究决定先对被害人进行抢救。
经厂长同意,找当时的值班医生张安虎(男,36岁)进行抢救。
为保护现场,由北京市棉印公司保卫科科长在前铺报纸,张安虎在中间,本厂保卫科长随后,三人踩着报纸鱼贯而入。
走到尸体跟前,张安虎脚踩报纸向前先用听诊器听了曹慧茵的心音后,又摸了摸脚腕的动脉,最后又摸了颈部,确定被害人已经死亡。
而后三人又踩着报纸走出现场。
张安虎在检查尸体时两手沾上了血。
证据情况如下:1、王贵珍讲:她在下午3时去内科诊室时,曹慧茵还未来,室内一切正常。
2、另有四名证人A、B、C、D证明,曹慧茵是当日下午3时30分进厂的。
3、法医鉴定:曹慧茵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脑损伤及失血性休克死亡(方凳可以形成死者头部之损伤)4、现场勘验提取5块穿袜子留下的足迹,3张带有血迹和毛发的木凳。
5、找张安虎谈话时,发现张安虎穿的皮鞋在鞋底与鞋帮的结合部位有明显的血迹,令其脱下来检查,又发现在鞋底凹处、鞋底后跟也有血迹,而且属于喷溅血迹。
对此,张安虎辩称是对曹慧茵的尸体进行检查时沾染的。
6、经过查验张安虎等进入现场时所铺的报纸,没有发现带血的足迹。
7、在张安虎去过的外科诊室勘查,发现地面用墩布擦过,有不太明显的血迹;被擦的部位是局部的3片;墩布把上有血;室内拉着的窗帘上有用手擦过的血迹;后又发现张安虎当时所穿的裤子、毛衣、呢子罩衣上均有血迹。
证据法学案例

第一章证据概论第一节证据的概念案例l 证据的概念被告人郝景文、郝景龙兄弟被指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私制的装置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窃取银行资金72万元,对于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公诉人提出下列证据加以证明:1、(1)证人吴镇元、李江的证词证实:1998年9月22日,被告人郝景龙没有上班。
(2)证人王家朝的证词证实:1998年8月下旬,被告人邢景文以吕俊昌的名义租住其房屋l间,并装了一部电话分机。
(3)证人洪广全的证词证实:1998年9月18日上午,白鹤储蓄所的人员上班时,发现钥匙无法插入卷帘门的锁孔门开不下来,后想办法将门打开,并重新换了卷帘门的锁。
(4)证人孙帆的证词证实:1998年9月18日,其上班时,发现储蓄所窗户被锯,窗户上挂了一根电线,这根电线和粗主线接在一起:孙帆还证实:1998年9月22日下午4时30分,白鹤储蓄所结账时,发现往来账上有72万元转入到1998年9月7日在白鹤储蓄所开户的16个活期存款账户上,每个账广是4.5万元。
(5)证人张富叶、陶明辉、王定年、王玫、吴健、王润青、朱世荣、卜承庆、钱禾的证词,分别证实了1998年9月22日下午l时左右至2时06分,有一男子持户名为吕俊吕、郭宝连、胡爱明、李军、江峰、李健军等在白鹤储蓄所开户的活期存折,从瘦西湖储蓄所取走3万元、国庆北路分理处取走4万元、史可法路储蓄所取走3万元、沿河储蓄所取走1万元、解放桥储蓄所取走4万元、跃进桥储蓄所取走4万元、琼花分理处取走4万元、仙鹤储蓄所取走3万元以及到汶河储蓄所要求支取4万元,当向其索要身份证时,这名男子称没有身份证,钱未能取走的情况。
2、(1)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无绳电滴底座、配套专用隐压电源、调制解调器、电源插座、自制遥控装置、电脑电缆线、胶带纸、电脑键盘、计算机主机、显示器、电话机、电脑硬盘、变色眼镜、电烙铁、锯条、钥匙、502胶水、起子、大哥大皮包等作案工具的照片;(2)出示了以吕俊昌、吕先生之名在扬州求租带有电话的住房l间的招帖,1998 年8月至9月在扬州数个储蓄所内留下的写有王君、吕俊昌名字的存取款凭条,1998年9月7日以吕俊吕、王君、陈健武、张涛、夏兵、陈军、王建明、胡强、李强、李建军、江峰、鲁明、李军、胡爱明、杨建军、郭宝连名义在白鹤储蓄所开立16个存款账户的凭条,以及1998年9月22日在扬州工商银行下设的瘦西湖、国庆北路、史可法路、沿河、解放桥、跃进桥、琼花、仙鹤、波河等9个储蓄网点取款26万元的9张取款凭条。
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

视听资料的证据效⼒
随着⼈们维权意识的⽇益增强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通过录⾳、录像等⼿段获取证据的⽇益增多,如何认定视听资料是否具有效⼒,并作为证据使⽤,必须从以下三个⽅⾯判断。
⼀、视听资料的合法性。
可以从三个⽅⾯进⾏判断:⼀是从采证⾏为本⾝判断是否合法,要求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性规定。
⼆是从采集⾏为的⽬的是否合法进⾏判断,出于合法⽬的设置的录⾳录像形成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
三是从采集⾏为是否危害他⼈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进⾏判断,不具有危害性获取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
⼆、视听资料的真实性。
审判实践中,⼀些当事⼈对于对⽅提供的视听资料并不完全认可。
因此对视听资料需要查明采集证据当时的时间、地点、在场⼈、背景,并联系录⾳录像的前前后后和其他证据综合考虑,运⽤逻辑⽅法,确定有优势的证据,最终认定事实。
当事⼈对于视听资料真实性存有异议,需要提醒当事⼈申请司法鉴定⽅法甄别真假,并且告知当事⼈不申请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视听资料的证明⼒。
证据存在某些瑕疵和弱点,不能作为单独定案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补强证据价值,才可作为定案依据。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其真实性存在瑕疵,但也不能因此就全部否认其作为证据的证明能⼒和证明⼒,⽽要通过全部证据的综合审定,补强视听资料的证明⼒,以求最⼤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实现实体正义。
在视听资料为单⼀证据的情况下,有必要提⽰当事⼈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如何让视听资料成为有效证据

且 内容与本案待 证事 实具 有关联性 ,故 法院
对该 证 据 予 以 采信 。
案例二 中,根 据《规 定》第二条“没有证据
或者证据 不足 以证 明 当事人 的事 实主张 的 ,
由负有举证 责任 的 当事人 承担 不利后果 ”的
规 定 ,原告仅凭一段 事 实判 断尚不充分 完整
的 电话 录音 为证据 ,主张双方存在借贷 关 系,
式 ,属于八 种诉讼证据之 一。在诉讼 实践 中,
要 使 视 听 证 据 成 为 判 决依 据 ,必 须 同 时具 备
三个条件 :一是 出示的视 听证据 清晰 完整 ,
符 合 客 观 逻 辑 ;二 是 视 听证 据 的取 得 必他证 据佐 证 ,且 对 方
要求被 告归还借款 ,在没有其他证据 支持 的
情况下 ,显然证据 不足 ,故法院驳 回 了其诉讼
请 求 。
(作者单位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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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 出反 驳 或 反 驳 理 由不 成 立 。
案例一 中,在 缺 少借款 协议 (借 据 )这一
直接 证 据 的情 况 下 ,石 阿姨提 供 了现 场 录
音 、证人 证 言、银行 转账凭证 等相 关证 据 ,根
据上述 规定 ,该 录音没有违反 法律 的禁止性
规 定 ,被 告 亦 未就 录 音 的 真 实性提 出异 议 ,
案例二 :薛某 因做生意 向初大爷借款 6 万元 ,约定借 期半年 ,并 出具 了借条。谁料该 借 条被初 大爷不慎丢 失。借款 期满 后 ,初 大 爷 多次催还 未果 ,只得 打 电话 给薛 某 ,在通 话 中让对 方承认借款 尚未 归还 的事 实 ,并 录 了音 。随后 ,初大爷持该 电话录音将 薛 某诉 至法 院,要求被告返还借 款本息 。法院 审理 认 为,录音证据 中的通话 对象是 否为被 告不 能确定 ,借 款何 时发 生 ,理 由 、用途 等情况 亦 未提及 ,仅凭 此电话 录音无 法证 明双方 形成 借 贷关系 ,也无 法与原告在庭 审过程 中陈述 的借款经过相 互印证。最后法院 以证据不足
法律案例的证据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是法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律实践中,证据的收集、运用和认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
本文将以一起盗窃案件为例,对法律案例的证据分析进行探讨。
二、案件背景2019年10月,某市发生一起盗窃案。
受害人王某报警称,其家中被盗,损失现金、电子产品等价值约2万元。
经侦查,警方锁定了嫌疑人李某。
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李某及其辩护人围绕案件事实提出了各自的主张和证据。
三、证据分析(一)王某的证据1.现场勘查笔录:警方对被盗现场进行了勘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记录了现场情况、物品损失等。
该笔录可以作为证明盗窃事实的证据。
2.被盗物品清单:王某提供了被盗物品清单,列明了被盗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等。
该清单可以作为证明盗窃损失金额的证据。
3.目击证人证言:王某的邻居张先生目睹了盗窃过程,并提供了证言。
张先生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明盗窃事实的证据。
4.王某报警记录:王某在案发后及时报警,警方制作了报警记录。
该记录可以作为证明王某及时报警、配合侦查的证据。
(二)李某的证据1.无罪辩护: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案发当晚有不在场证明,且没有作案动机,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无罪。
2.不在场证明:李某提供了案发当晚的通讯记录、出行记录等,证明其案发当晚在另一城市,无法作案。
该证据可以作为证明李某案发当晚不在现场的依据。
3.证人证言:李某的同事赵先生作证称,案发当晚与李某在一起,共同参加了一个聚会。
赵先生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明李某案发当晚不在现场的依据。
4.辩方证人证言:辩方证人钱女士作证称,案发当晚曾与李某、赵先生一起在案发地点附近出现过。
钱女士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明李某案发当晚在案发地点附近的依据。
四、证据认定1.王某的证据:现场勘查笔录、被盗物品清单、目击证人证言、王某报警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盗窃事实和损失金额。
2.李某的证据:李某提供的通讯记录、出行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案发当晚不在现场。
证据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41. A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
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
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
A非常愤恨,于是在B 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
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
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答(1)法院的做法合法。
因为A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证据的,即是说A未经B的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具有可采性,法院不得将其作为判决的根据。
法院的做法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法院可以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属于当事人承认。
当事人承认能够发生如下法律效果:免除事实主张者提供证据证明此事实的举证责任,同时法院应当将此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
1.(15分)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①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
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
1999年3月20 。
②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
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
③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
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④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在上述证据中,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对当事人陈甲的关于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张来说,哪些是本证?哪些是反证?1.(15分)本案的原始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当事人李乙向人民法院的陈述;(2分)传来证据有:乔丙的证言、张丁的证言;(2分)言词证据有: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2分)实物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2分)直接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证言;(2分)间接证据有:张丁的证言;(2分)本证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2分)反证:无。
应用视听资料的警务案例

应用视听资料的警务案例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运输设备操作员,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巷**号**,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单元**。
因涉嫌袭警罪,于2021年6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8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袭警罪,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6月20日15时1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进入重庆轨道交通三号线重庆工商大学站准备乘坐轻轨,因其处于醉酒状态被站方工作人员阻止,遂强行跨过闸机。
站务安全员毛某某跟随陈某某进行劝阻,被陈某某打了左肩一拳,随后值班站长邓某某进行劝解时,被陈某某打了一耳光。
同日15时30分许,重庆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勤务二支队民警廖某某接警后,带领辅警代某某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陈某某在民警廖某某向其出示工作证件并表明民警身份后,拒绝配合民警执法,被廖某某、代某某强制传唤至警务室。
陈某某在警务室内多次辱骂、口头威胁廖某某。
15时55分许,陈某某趁廖某某查看视频监控时,从其身后一把抓伤廖某某右手臂,15时56分许又踢踹廖某某右腿数脚。
16时30分许,陈某某仍在继续扭闹骂人,廖某某等人使用约束带准备将陈某某约束至醒酒时,陈某某趁廖某某不备,用左手打了廖鑫右脸一耳光。
在场人员随即将陈某某控制住,并用约束带对其进行约束。
被录音法律效应的案例(3篇)

第1篇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录音设备日益普及,人们的生活和工作都离不开录音。
然而,在录音过程中,如何界定其法律效应,尤其是在法律诉讼中,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如何运用,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被录音法律效应进行分析。
案例背景2019年,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因一起经济纠纷诉至法院。
张三声称李四欠其货款人民币10万元,而李四则否认该债务,双方争执不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三提交了一段录音作为证据,声称该录音是其在2018年5月与李四的通话内容,证明李四曾承认欠款。
然而,李四对此录音提出质疑,认为录音未经其同意,侵犯其隐私权,且录音内容存在篡改的可能。
因此,李四要求法院排除该录音证据。
案例分析1. 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
”录音作为一种视听资料,在法律上具有证据资格。
然而,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1)录音主体:录音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录音过程:录音过程中,应确保录音设备的正常工作,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录音失真。
(3)录音内容:录音内容应真实、客观,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在本案中,张三作为录音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录音过程中,张三使用了正常的录音设备,且录音内容未经过篡改。
因此,从录音证据的合法性角度来看,该录音具有证明力。
2. 录音证据的有效性录音证据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1)录音内容的真实性:录音内容应与事实相符,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2)录音时间的准确性:录音时间应与案件发生的时间相符,避免因时间误差导致证据失效。
(3)录音主体的身份确认:录音主体应与案件当事人相符,避免因主体错误导致证据失效。
在本案中,张三声称录音时间为2018年5月,与案件发生时间相符。
同时,录音内容未经过篡改,真实反映了李四的言行。
证人证言的法考案例

证人证言的法考案例案例背景。
在一个小镇上,发生了一起奇特的盗窃案。
老汤姆家那只祖传的会唱歌的机械鹦鹉被偷了。
这只鹦鹉可不得了,据说能模仿各种声音,还会讲好多古老的笑话,在小镇上也是小有名气。
案件审理中的证人证言情况。
首先出庭作证的是老汤姆的邻居,老杰克。
老杰克颤颤巍巍地走上证人席,法官问他:“杰克先生,你能说说案发当天你看到了什么吗?”老杰克清了清嗓子,带着他那浓厚的地方口音说道:“法官大人呐,那天俺正坐在俺家院子里晒太阳嘞,就瞅见一个黑影,嗖的一下就钻进了老汤姆家的院子。
俺当时就觉得不太对劲,那影子看着鬼鬼祟祟的,俺想喊一嗓子来着,可是俺这老嗓子啊,咳咳,一时没喊出来。
”法官接着问:“那你能描述一下这个黑影的样子吗?”老杰克挠了挠头说:“嗯,这个嘛,俺就看到个大概。
那家伙穿着个大黑袍子,像是那种长长的风衣,脑袋上还戴着个帽子,把脸遮了一大半呢。
俺眼神儿不太好,感觉他身子瘦瘦的,像是个男的,不过也不太确定。
”然后,另一位证人,小镇上的小邮递员比利出庭了。
比利可是个机灵的小伙子,说话也像连珠炮似的。
法官问:“比利,你在送邮件的途中有没有发现什么异常?”比利回答道:“法官大人,您可算问到点子上了。
我那天去老汤姆家那片儿送邮件的时候,看到一个人从老汤姆家方向匆匆忙忙地跑出来。
他跑得那叫一个快啊,就像后面有一群蜜蜂在追他似的。
我当时就纳闷儿了,这大白天的,咋跑这么急呢。
我仔细看了一下,他手里好像拿着个东西,方方正正的,外面还包着一块布。
我当时就想啊,这会不会是老汤姆家的啥宝贝呢,但是我那时候忙着送邮件,也没太在意,就继续赶路了。
”法官又问:“那你能描述一下这个人的外貌吗?”比利眼睛一亮说:“那当然可以。
这个人穿着一双破破烂烂的运动鞋,蓝色的牛仔裤,上身穿了一件那种带拉链的灰色运动衫。
头发有点乱,是棕色的,脸有点瘦,眼睛不大,看起来贼眉鼠眼的。
哦对了,他还留着一小撮胡子呢。
”案件争议点及证人证言的影响。
现在这个案子的争议点就来了。
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录音证据,作为一种常见的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随着科技的发展,录音设备日益普及,录音证据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然而,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案例背景甲、乙两人系同事,因工作矛盾产生纠纷。
乙认为甲在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遂向公司投诉。
甲则表示乙无中生有,双方各执一词。
在调查过程中,乙向公司提供了甲在争吵过程中的一段录音,声称该录音可以证明甲的不当行为。
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产生怀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
三、案例分析1. 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由此可见,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
2. 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在本案中,乙提供的录音证据存在以下问题:(1)录音设备是否具备合法性:乙提供的录音设备是否经过合法渠道购买,是否具备录音功能,是否经过专业检测,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录音证据的真实性。
(2)录音环境是否适宜:录音环境是否安静,是否存在干扰,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录音证据的真实性。
(3)录音内容是否完整:录音内容是否被剪辑、篡改,是否存在遗漏,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录音证据的真实性。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进行以下调查:(1)核实录音设备的合法性,是否具备录音功能,是否经过专业检测。
(2)调查录音环境,是否存在干扰,是否影响录音质量。
(3)审查录音内容,是否存在剪辑、篡改,是否存在遗漏。
3. 录音证据的关联性在本案中,乙提供的录音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是判断其法律效力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律上证明人的证言案例(3篇)

第1篇某市发生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提供了李某实施盗窃行为的证言。
然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的辩护律师对王某的证言提出了质疑,认为王某的证言存在虚假成分,请求法庭对王某的证言进行鉴定。
为了查明事实真相,维护法律的公正,法院依法对王某的证言进行了鉴定。
二、鉴定过程1. 鉴定申请李某的辩护律师向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要求对王某的证言进行鉴定,以证明其证言的真实性。
2. 鉴定机构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的规定,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王某的证言进行鉴定。
3. 鉴定方法鉴定机构采用以下方法对王某的证言进行鉴定:(1)询问王某,了解其证言的形成过程、证言内容等;(2)调查王某的生活环境、人际关系等,以了解其证言的真实性;(3)对王某的证言进行录音、录像,以备后续分析;(4)对王某的证言进行心理测试,以判断其证言的真实性;(5)对王某的证言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以确定其证言的真实性。
4. 鉴定结论经过鉴定,鉴定机构得出以下结论:(1)王某的证言内容基本属实,但存在部分虚假成分;(2)王某的证言形成过程中,未受到外界干扰,证言真实性较高;(3)王某的生活环境、人际关系等与其证言内容相符,证言真实性较高。
三、法院判决根据鉴定结论,法院认为王某的证言部分属实,但存在虚假成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李某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判决如下:1. 确认李某实施了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2. 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对其从轻处罚;3. 对李某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的证言对李某的定罪量刑起到了关键作用。
然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的辩护律师对王某的证言提出了质疑,请求法庭对王某的证言进行鉴定。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证据真实性的高度重视。
1. 鉴定程序合法本案中,鉴定机构依法接受法院委托,对王某的证言进行了鉴定。
鉴定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的规定,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混淆视听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但同时也带来了法律混淆视听的问题。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法律混淆视听案例,旨在通过分析该案例,揭示法律混淆视听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一)案例简介某知名电商平台在2019年期间,通过其官方网站、APP等渠道,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商品促销活动的宣传信息。
这些宣传信息中,有些涉及虚假夸大商品功效、隐瞒商品缺陷等违法内容。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实际商品与宣传信息不符,遂向相关部门投诉。
(二)案例争议焦点1. 电商平台是否构成虚假宣传?2. 消费者能否要求电商平台承担法律责任?3. 如何防范法律混淆视听现象?二、案例分析(一)电商平台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本案中,电商平台发布的宣传信息中存在虚假夸大商品功效、隐瞒商品缺陷等违法内容,已构成虚假宣传。
(二)消费者能否要求电商平台承担法律责任?1. 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2. 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商平台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
(三)如何防范法律混淆视听现象?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2. 完善监管机制。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商平台、广告商等经营主体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3. 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识别虚假宣传,发现虚假宣传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
言词证据与视听资料冲突时应采纳视听资料

言词证据与视听资料冲突时应采纳视听资料(来源:人民司法作者:高明黎杨毅)【案情】2011年12月23日1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伙同“黑鬼”、“阿波”等人(均在逃,另案处理),在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某酒吧饮酒期间,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陈某甲、陈某乙、姚某某等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在酒吧门口发生打斗,赖某某一方持菜刀、砖头、啤酒瓶等工具追砍、殴打陈某一方,致陈某、陈某甲、陈某乙轻伤,姚某某轻微伤。
赖某某被当场抓获。
【评析】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和二审法院主要对被告人赖某某是否存在持刀伤人这一事实存在不同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赖某某持刀伤人,二审法院认定两名同案人持刀打斗,赖某某持砖头打斗。
而此节存在两组完全对立的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甚至包括被告人供述都直接或间接证实赖某某有持刀砍人这一情节,但现场监控录像显示赖某某并未持刀,两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完全相反。
因此,本案就出现了言词证据与视听资料之间的冲突。
一、言词证据与视听资料的证明效力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人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视听资料均被列为单独的证据种类,共同证明或还原案件的真相,但其证明效力的高低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证据质量的高低综合判断。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供述以人的语言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统称为言词证据,是与实物证据相对应的概念。
证人、被害人、被告人对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感知,他们的证言、陈述或供述能够让司法人员迅速地把握案件的原因、经过和结果,从总体上乃至细节上把握案件的全貌,直接性是言词证据最明显的特征。
言词证据作为人的认识和反映,能够形象、连贯、动态地反应案件的事实,但都可能因为个人认知能力、记忆状态、表达方式及能力等客观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也可能因外界因素介入使得所作证言或陈述与案件的真实情况不符;特别是在受到情感、利益等主观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其就会有意作出有误差的表述,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将大打折扣,因此不稳定性、可变性和客观性较差是言词证据的另一特征。
证据法学案例——八哥案-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情的证据1

八哥案一、案情陈某与李某系北京市民,是隔壁邻居。
原来两家关系尚好,后因琐事不和。
陈喜养鸟,养一只八哥能学人说话,同住一楼的都喜逗它,比如“早上好”“你好”“饭吃了吗”“再见”等。
陈把该八哥的鸟笼挂于与李相邻的窗口。
有一天,李突然发现陈某的八哥在叫“李某坏”“你坏”。
并且越听越象。
心想这一定是陈某教八哥说的,是陈某通过鸟在骂自己。
心里也越想越气,也使两家原本紧张的关系更趋恶化。
于是李某就在八哥说话时,用录音机进行了录音,前后共录了三合录音带。
有一天,李某又听到陈某的八哥在骂自己,心想自己与陈某去理论也解决不了问题,可能事情更难处理,所以就打了110报警。
110接警后,派出所民警当即就到陈某家了解情况,但陈某说自己养的八哥从来不骂人。
周围其他邻居也说没听到过陈某家的八哥骂人。
李某说,其他邻居都是与陈某同一工厂的同事,且又同住一栋楼有二十多年,他们肯定帮陈某,而自己不与他们同一单位,住在该处也才十几年。
后经居委会多次调解,陈某答应把八哥送到亲戚家。
此事在周围居民中传开后,李某越来越觉得自己吃了亏,于是最后还是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 000元。
法庭审理中,李某出具了3合录音带,法庭当庭播放了录音带,但录音带含糊不清。
李某又无法进一步举出其它证据。
而陈某请了3个邻居作证,说明自己养的八哥不骂人。
并提出:第一,录音带中的八哥声音与自己养的八哥声音不一样,3个证人也作了同样说明。
李某录音带中八哥声音不知是从哪里录来的。
第二,录音带含糊不清,听不出是在骂李某。
问:1.本案中的举证应适用哪一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为什么?2.本案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原告李某和被告陈某各应对哪些案情承担证明责任?为什么?3.李某的3合录音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为什么?4.对李某的主张和举证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5.对陈某的主张和举证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法律知识故事] 录音证据也管用_幽默故事
![[法律知识故事] 录音证据也管用_幽默故事](https://img.taocdn.com/s3/m/c534e64b580216fc710afd23.png)
[法律知识故事] 录音证据也管用这天傍晚,家住城郊的老王骑着自行车刚出村口,忽然,一辆急驶的小轿车从后面撞上来,将老王连人带车撞翻在地。
开车的叫许明,看到撞了人,不由连声叫苦。
原来,许明是本村人,后来在城里当上了小老板,今天回家看望父母。
吃饭时他喝了点酒,更要命的是车辆保险刚过期,还没续保。
许明心里明白,这几件事加起来,不但赔偿全要由自己承担,恐怕还要吃官司。
许明急忙下了车,扶起老王,殷勤地询问他伤得如何。
毕竟是同乡,老王一时发不了火。
许明见时机成熟,就恳求老王,说自己是酒后驾驶,不敢见警察,能不能私了。
他还拍着胸脯保证:你的治疗费全包在我身上!憨厚的老王答应不报警,于是许明把他扶上车,送进医院,并交上了1。
2万元的住院押金。
经诊断,老王的左锁骨骨折,四颗牙齿被撞飞,住院期间共花费1。
3万元,另外医院还出具证明,认为老王尚需后续医疗费1。
1万元。
当初许明留下过“你的治疗费全包在我身上”的话,于是老王就去找他。
没想到许明翻脸不认账,不光不承认撞了老王,还说自己送老王去医院是学雷锋做好事。
这下老王彻底傻了,自己手里一点证据都没有呀!老王气得唉声叹气,在大学法律系念书的儿子王小强放寒假回家,听说原委后,认为父亲办事太糊涂:“爸,不是我说您,出了这么大的事,怎么能听信花言巧语,不报警呢?现在您既没有交警的现场责任认定,又没有目击证人,许明还不认账了,就是打官司,法院也不会判咱赢。
”老王急得瞪圆了眼:“那咋办,难道就只能吃这个哑巴亏?”王小强想了想说:“也不是没有一点办法,看来只能搏一下了。
”几天后,老王父子俩提着礼物来到许明家,这让许明十分意外:“你们这是……”王小强忙递上礼物,说:“感谢大哥及时把我父亲送到医院,老父一时糊涂,错怪了你。
”听对方口气,是不追究这事了,许明当然高兴,言语间也放松了许多,聊到最后,竟说:“感谢老哥不报警,要不我非进看守所不可。
”聊了一会儿,老王父子便告辞了。
一出许家门,王小强就对父亲说:“爸,许明是个无赖,跟他没有道理可讲,咱还是打官司吧,证据都被我录在这MP3里了。
“秘密录取的视听资料”是否具有证明能力?(1)

“秘密录取的视听资料”是否具有证明能力?⑴[内容摘要]对于秘密录取的视听资料是否可以作为判刑定罪的依据,公众对此意见分歧比较大,本文就以案例作为引子,粗略介绍一下现行的几种观点以及个人的一些想法并简要分析秘密录取的视听资料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可行性。
[关键词]秘密录取合法证明能力刘某于1997年至20XX年任某市城建局局长期间,利用手中职权先后收受周某的贿赂款2万元和6万元,并且挪用公款10万元给亲戚李某经营服装生意。
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依法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
在庭审过程中,刘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的挪用公款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是对指控的受贿罪名有异议,认为:检察机关侦查到的受贿事实证据是以秘密录取方式取得,系非法取得,是不合法的。
因此对此做了无罪辩护。
而检察机关坚持认为,所取得的证据是具有真实性的,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
双方对此分歧意见很大。
辩论的焦点就是“秘密录取的视听资料” 是否具有证明能力。
这也就牵涉到一个现今众说纷纭的问题,即秘密录取的视听资料是否具有证明能力,公众对此意见不一。
〔观点争鸣〕对于秘密录取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实务界及理论界有多种不同的观点,综合起来大致存在以下几种:其一认为,秘密录取的行为本身就属于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以这种行为取得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就这一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可以支持这一观点,“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①其二认为,只要秘密录取的视听资料具有证据的关联性、起初性,且在录制过程中没有采取刑讯逼供、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理由是:秘密录取视听资料的行为并未被我国法律明文禁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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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李某2010年7月30日在被诉人烟台某门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8月2日下午申诉人在工作时被钢板割伤左前臂,由车间刘主任、曲助理把申诉人送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
因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时间短,并无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或证明书等证据,申诉人难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申诉人请求三位工友作证,来证明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0年11月1日上午,申诉人诉被诉人案件开庭。
邓某某、吕某某、许某某三位证人和申诉人开庭前协商一致要出庭作证。
但邓某某在开庭前退缩,吕某某已不在被诉人处工作,后去另外一家公司工作,并准备调往深圳工作。
许某某因故未到庭。
庭审过程中,申诉人另外又出具了两份证据,其中一份在烟台开发区某路某号的被诉人公司拍摄的录像,该录像有被诉人的考勤表,该表上有申诉人的姓名并加盖有被诉人的公司行政章。
该录像从近处及远处皆拍摄。
对方辩称:对张贴的真实性无异议,因该证据无记载申诉人的出勤天数,8月份未在被诉人处工作,不能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第二份证据是申诉人的主管领导刘某某的录音。
用于证明当时在工作时受伤。
对方辩称:该录音资料不能直接认定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
申诉人在提交此证据时,应提交相关的辅助材料。
若证明刘彩华是被诉人单位的职工,可申请仲裁员到劳动保险事业处调查。
对于该录音的内容,申诉人也申请仲裁员进行调查。
第一次开庭以后,仲裁员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对刘某某制作询问笔录,刘某某如实陈述了事情的经过。
另外,仲裁员也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的相关人员也作了相关调查。
因此,认定劳动关系的机率很大。
判决结果: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终止劳动关系。
2、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6200元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上述款项于2010年11月19日之前支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