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培训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太原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校的名称是。办学场地:。
〔名称应当符合教育部门及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本校的性质是。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校办学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确保正确发展方向。引导从业人员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学校办学规模是人,办学层次是中等(文化、艺术),办学形式是(全日制、业余面授、函授等)。
第五条本校的行政审批部门是太原市教育局,法人登记与管理部门是太原市民政局。收费标准的备案与管理由物价部门负责,收费票据与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和开办资金
第七条本校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校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理事)和监事;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置董事会或理事会,下同。〕
(三)有权查阅董事(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校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第八条本校开办资金为万元,出资者为,属个人投资。学校存续期间,开办资金不得被抽逃、挪用,只能用于学校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校设理事会,理事会的组成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核学校工作活动计划与工作报告;
(三)审核批准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预算外经费投入、校舍的新建和修缮等项;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校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审核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校长和副理事长作为理事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
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校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
(三)校长聘任与解聘;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校设立监事会〔或者设立监事〕,其成员为人。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的组成在举办者、本校教职员工中产生或更换。必要时吸收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人员。监事会中的教职员工代表由学校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校的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校财务;
(二)对本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本校专职人员中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党组织建立后,在社会组织党建指导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校要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建立健全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规范发展。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校的法定代表人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担任〕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不得担任本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