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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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法制员工作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法制员工作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法制员工作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法制员工作管理规定一、引言公安机关法制员是承担法律事务工作的专职人员,他们对于公安机关的法律事务工作有着重要的责任和作用。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法制员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公安机关法制员工作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工作职责1. 公安机关法制员是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他们的工作职责包括:参与制定和修订公安机关的工作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等,及时对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进行法律审查和指导;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法律制度的解释和研究,为公安机关解决法律问题提供参考;承担公安机关的法律事务培训工作,提升公安机关干警的法律素养等。

三、工作要求1. 公安机关法制员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工作特点要求;要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能够与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度和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始终维护公安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四、工作流程1. 公安机关法制员在法律事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流程:收集相关法律材料和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公安机关的工作提供参考;与公安机关各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明确工作要求和目标;参与公安机关各项工作的规划和组织,确保其符合法律要求;对公安机关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法律案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支持。

五、工作考核1. 公安机关法制员的工作应按照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指标包括:法律意见和建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法律事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法律培训工作的实效性和受益面;法律风险的管控和预警能力等。

六、工作保障1. 公安机关法制员的工作应得到公安机关的充分保障和支持;公安机关应为法制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包括法律文库、研究机会、工作设备等;公安机关应下设法律办公室或法律事务部门,专门负责协调和服务法制员的工作。

公安机关法制员工作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法制员工作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法制员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公安法制工作网络,充分发挥法制员职能作用,切实强化执法管理,有效提升执法质量,根据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建立完善法制员制度的意见》,结合我省公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法制员,是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选拔,在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开展执法管理、法律审核、指导服务、培训考试等法制工作的民警。

第三条法制员分为派驻、专职、兼职三种。

派驻法制员,是指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派驻到执法办案单位专门从事法制工作,接受法制部门领导和被派驻单位管理的民警。

专职法制员,是指人事组织关系隶属执法办案单位,在本单位专门从事法制工作,并接受法制部门业务指导的民警。

兼职法制员,是指人事组织关系隶属执法办案单位,在本部门主要从事法制工作,并接受法制部门业务指导的民警。

第二章法制员的设置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均应根据工作实际配备相应数量的法制员,可以配备协助从事法制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

执法任务重、办案数量多的执法勤务机构和城区、主要城镇等治安状况相对复杂的派出所应当派驻或设立专职法制员,同时可配备相应数量的兼职法制员。

第五条法制员的选拔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通过报名推荐、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任命公示等程序统一选拔。

选拔工作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会同政工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法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过硬,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两年以上执法办案经历,熟练掌握公安常用法律法规,熟悉执法办案流程和操作技能;(三)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文字写作和组织协调能力;(四)通过中级(含)以上执法资格等级考试。

通过高级执法资格等级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公职律师资格,以及执法办案积分排名前列的民警优先选拔。

第七条对选拔的法制员,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统一发文公布。

派驻法制员应当定期组织轮换,协助法制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相对固定。

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案件规范权力运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图及风险防范

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案件规范权力运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图及风险防范

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案件规范权力运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图及风险防范一、责任单位怀化市森林公安局法制科二、责任人法制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科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三)《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五)《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六)《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四、工作责任范围(1)负责市本级办理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各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2)负责对全市森林公安系统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3)负责各县森林公安(分)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各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工作。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1)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受理—核审时间在7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2)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核—复议决定时间在20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工作流程图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人员少于2名;没有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就进行调查取证。

风险②:依照简易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超出法定幅度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给当事人陈述、申述的权利;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有当场作出;没有取得违法证据就对相对人实施处罚;无法律依据当场收缴罚款。

防范措施:1、加强学习教育,提高业务素质。

2、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3、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4、强化政务公开,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

5、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工作流程图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违反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职权办理案件;未经批准,违反地域管辖规定,跨地域办案;以立案为由索要财物;通过巡查、投诉、举报、申诉、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该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第十八条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接到报送的劳动教养案件后,应当按照规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办案程序等内容进行集体审核,并写出《审核报告》,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违法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报送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本级公安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与有关部门会签的文件进行法律审核,提出法律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下级公安机关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公安法制部门参与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工作,应当遵守国内法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并充分反映我国开展警务合作的需要。
第二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工作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正规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三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加强法制业务基础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法制工作运行机制。
(七)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八)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九)组织、开展法律应用研究、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
(十)参与内地与港澳台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磋商和重大案件处置等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十一)参与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国际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和重大涉外案件处置等涉外法律事务;
返 回
第四章 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案件审核、审批
第十六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

公安部办公厅、公安部法规局关于规章发布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办公厅、公安部法规局关于规章发布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办公厅、公安部法规局关于规章发布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办公厅、公安部法规局关于规章发布工作的通知(1989年1月1日)部属各局级单位、武警总部:遵照《国务院组织法》第十条“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用命令(令)”以及《公安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经部务会议审议批准公开发布的规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命令公布”等规定,并经请示国务院法制局,现将公安部规章发布工作通知如下:一、从1989年1月1日起,公安部发布的部门规章、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发布的行政法规,均由公安部部长签署发布令。

二、发布令的格式为:(一)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发布的行政法规,用公安部令格式一;(二)经公安部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应行发布的部门规章,用公安部令格式二。

(二种部令格式见附件)三、公安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均请新华社发稿,并送刊《国务院公报》,由《人民日报》、《人民公安报》全文刊载。

发布部门规章,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办公厅商请新华社发稿,但《人民公安报》应当全文刊载。

今后公安部发布的行政规章和部门规章,与发布令一起印若干份,分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三份和有关部门各一份或二份,供存档备查,均不另行文。

四、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长决定发布的部门规章,请主办单位于发布后二十日内将本文一式三十份送法规局,报送国务院备案。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格式一)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规定、办法),已于年月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1.01.18
•【文号】
•【施行日期】2011.0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公安部公告
近期,公安部对现行的70件部门规章和856件规范性文件(截至2010年11月)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规章69件、规范性文件732件,废止规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1件、规范性文件78件。

根据清理结果,公安部编制了《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法制部门的职责

公安法制部门的职责

公安法制部门的职责一、概述公安法制部门是指公安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力量。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安机关的法律事务和法制工作,包括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刑事侦查和打击犯罪活动等。

二、行政执法职责1. 组织协调行政执法工作公安法制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公安机关各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各项行政执法任务的分配和执行,并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2. 制定行政执法规范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各类行政执法规范,明确各项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程序、标准和要求。

同时,还需要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能够熟练掌握相关规范并正确执行。

3. 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活动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各部门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规范和有效。

三、刑事侦查职责1. 组织协调刑事侦查工作公安法制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公安机关各部门开展刑事侦查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方案,指导和督促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刑事侦查活动,并及时解决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 制定刑事侦查规范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各类刑事侦查规范,明确各项刑事侦查工作的具体程序、标准和要求。

同时,还需要对办案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能够熟练掌握相关规范并正确执行。

3. 监督检查刑事侦查活动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各部门开展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办案过程的合法、公正、严谨。

四、打击犯罪职责1. 研究制定打击犯罪工作方案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打击犯罪的工作方案,明确各项打击犯罪任务的分配和执行,并及时调整和完善方案。

2. 组织协调打击犯罪活动公安法制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公安机关各部门开展打击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人员的监管和管控,及时发现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2014年湖北省人民警察招考选拔(公安基础知识)真题试卷(题后含答

2014年湖北省人民警察招考选拔(公安基础知识)真题试卷(题后含答

2014年湖北省人民警察招考选拔(公安基础知识)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判断题 2. 单选题 3. 多选题判断题1.公安机关对于推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起着重要作用。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解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党全社会的任务,作为负责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公安机关,负有特殊的责任,对于推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故本题答案为A。

2.公安机关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15条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本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第312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故本题答案为B。

3.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也是人民群众的需要。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解析: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也是攸关群众自身利益的大事。

人民群众需要公安机关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公安机关也需要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

故本题答案为A。

4.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而公安机关的任务则是由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决定。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解析: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

而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公安机关的任务。

故本题答案为B。

5.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也是人民警察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解析:《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0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在公安法制建设中的组织、规划、协调和推动等职能作用,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的职能作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工作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正规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三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加强法制业务基础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法制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四条公安部法制部门领导全国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全国公安法制建设。

具体职责是:(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推动解决公安执法问题;(二)编制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三)办理重大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作应用性解释;(四)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工作;(五)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六)组织、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七)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八)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九)组织、开展法律应用研究、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十)参与内地与港澳台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磋商和重大案件处置等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十一)参与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国际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和重大涉外案件处置等涉外法律事务;(十二)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Word全本)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Word全本)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1)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1)1 02.适用范围(1)1 03.基本要求(1)1 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2)1 05.修订(3)1 06.施行时间(3)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第二章管辖(7)2 01.职能管辖(7)2 02.地域管辖(8)2 03.级别管辖(9)2 04.专门管辖(10)2 05.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对管辖异议的处理(11) 2 06.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11)2 07.几种案件的管辖(14)2 08.派出所办理的案件(16)第三章立案(20)3 01.接受案件(20)3 02.立案审查(23)3 03.决定是否立案(25)3 04.移送案件(28)3 05.转为行政案件办理(29)3 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30)3 07.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30)3 08.信息录入(31)第四章回避(33)4 01.回避的条件(33)4 02.提出回避(33)4 03.决定回避(34)4 04.回避的效力(35)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37)5 01.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可从事的业务(37)5 0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37)第六章勘验、检查(41)6 01.勘验、检查的条件(41)6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41)6 03.现场保护(43)6 04.勘验、检查的初步工作(44)6 05.勘验、检查现场的工作步骤(45)6 06.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信息录入(45) 6 07.人身检查(48)6 08.尸体检查(49)6 09.提取与扣押现场痕迹、物品、文件(52)6 10.现场访问(52)6 11.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54)6 12.侦查(现场)实验(54)6 13.现场分析(56)6 14.处理现场(57)6 15.复验、复查(58)第七章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60)7 01.一般规定(60)7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60)7 03.电子证据的固定与封存(60)7 04.现场勘验检查(61)7 05.远程勘验(63)7 06.电子证据检查(64)第八章搜查(68)8 01.搜查的条件和范围(68)8 02.批准搜查(68)8 03.实施搜查(69)8 04.制作《搜查笔录》(70)第九章扣押和调取证据(72)9 01.扣押(72)9 02.调取证据(76)9 03.保管、处理扣押、调取的证据(77) 第十章鉴定(81)10 01.鉴定条件(81)10 02.鉴定范围(81)10 03.鉴定期限(81)10 04.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82)10 05.批准鉴定(84)10 06.送交检材(85)10 07.进行鉴定(85)10 08.告知鉴定结论(86)10 09.补充鉴定、重新鉴定(86)10 10.鉴定费用(88)第十一章辨认(91)11 01.辨认条件(91)11 02.批准辨认(91)11 03.准备辨认(91)11 04.进行辨认(93)11 05.制作《辨认笔录》(93)第十二章查询、冻结(95)12 01.查询(95)12 02.冻结(96)第十三章讯问犯罪嫌疑人(101)13 01.传唤、拘传、提讯犯罪嫌疑人(101) 13 02.讯问地点(102)13 03.讯问时间(103)13 04.准备讯问(103)13 05.进行讯问(104)13 06.制作《讯问笔录》(105)13 07.封存录音录像资料(106)13 08.接受书面供词(106)第十四章询问证人、被害人(108)14 01.证人条件(108)14 02.通知证人、被害人(108)14 03.询问地点(108)14 04.准备询问(109)14 05.进行询问(109)14 06.制作《询问笔录》(110)14 07.接受书面证词(111)第十五章通缉(112)15 01.通缉的条件和种类(112)15 02.批准通缉(112)15 03.制作通缉令(112)15 04.发布通缉令(113)15 05.查缉(113)15 06.撤销通缉令(114)第十六章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115) 16 01.采集犯罪信息(115)16 02.查询、检索、比对数据(115)16 03.网上追逃(116)16 04.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17)第十七章拘传(119)17 01.拘传的条件(119)17 02.批准拘传(119)17 03.执行拘传(119)第十八章取保候审(121)18 01.取保候审的条件(121)18 02.批准取保候审(122)18 03.执行取保候审(123)18 04.保证金(125)18 05.保证人(129)18 06.取保候审后案件的办理(131)18 07.解除取保候审(132)第十九章监视居住(135)19 01.监视居住的条件(135)19 02.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135)19 03.批准监视居住(136)19 04.执行监视居住(136)19 05.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138)19 06.解除监视居住(139)第二十章拘留(141)20 01.拘留的条件(141)20 02.批准拘留(141)20 03.执行拘留(142)20 04.及时讯问(144)20 05.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144)20 06.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145)20 07.对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的处理(147)20 08.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案件的办理(148)20 09.释放被拘留人(148)第二十一章逮捕(150)21 01.逮捕的条件(150)21 02.提请审查批准逮捕(153)21 03.执行逮捕(153)21 04.及时讯问(155)21 05.通知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单位(156)21 06.逮捕羁押期限(157)21 07.不批准逮捕(159)21 08.对身份不明的被逮捕人的处理(161)21 09.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案件的办理(161)21 10.释放被逮捕人(161)第二十二章羁押(163)22 01.收押(163)22 02.提讯、提解(165)22 03.羁押期限届满通知(165)22 04.换押(166)22 05.羁押管理(167)22 06.释放被羁押人(167)第二十三章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 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170)23 01.人大代表(170)23 02.政协委员(171)23 03.外国人(171)23 04.港澳台居民(173)第二十四章办案协作(175)24 01.协作条件(175)24 02.协作内容(175)24 03.协作手续(175)24 04.工作要求(176)24 05.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77)24 06.法律责任(178)第二十五章审查判断证据(180)25 01.基本要求(180)25 02.审查证据的内容(180)25 03.审查证据的方法(180)25 04.审查证据的步骤(180)25 05.审查物证(181)25 06.审查书证(181)25 07.审查证人证言(182)25 08.审查被害人陈述(182)25 09.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82) 25 10.审查鉴定意见(183)25 11.审查勘验、检查笔录(183)25 12.审查视听资料(184)第二十六章侦查终结(185)26 01.侦查终结的条件(185)26 02.侦查终结的程序(185)26 03.移送审查起诉(186)26 04.对不起诉的处理(189)26 05.撤销案件(189)第二十七章补充侦查(192)27 01.补充侦查条件与期限(192)27 02.补充侦查后的处理(192)27 03.协助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193) 第二编办理行政案件第二十八章管辖(197)28 01.地域管辖(197)28 02.专门管辖(198)28 03.指定管辖(199)第二十九章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现场调解(201) 29 0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201)29 02.现场调解(203)第三十章受案(205)30 01.受案(205)30 02.提出受案意见(207)30 03.决定是否调查处理(208)30 04.移送案件(208)30 05.转为刑事案件办理(209)30 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209) 30 07.信息录入与查询(209)第三十一章回避(211)31 01.回避的条件(211)31 02.提出回避(211)31 03.决定回避(212)31 04.回避的效力(212)第三十二章询问(214)32 01.询问违法嫌疑人(214)32 02.询问被侵害人、证人(218)第三十三章勘验、检查(220)33 01.现场勘验(220)33 02.检查(220)第三十四章扣押(223)34 01.扣押的条件(223)34 02.决定扣押(223)34 03.进行扣押(224)34 04.保管处理扣押物品(224)34 05.扣押期限(225)34 06.信息录入(226)第三十五章先行登记保存(227)35 01.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227)35 02.决定先行登记保存(227)35 03.进行先行登记保存(227)35 04.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228) 35 05.信息录入(228)第三十六章抽样取证(229)36 01.抽样取证的条件(229)36 02.决定抽样取证(229)36 03.进行抽样取证(229)36 04.检验样品(230)36 05.处理样品(230)第三十七章鉴定、检测、检验(231)37 01.鉴定的条件(231)37 02.确定鉴定人(231)37 03.决定鉴定(232)37 04.交付鉴定(232)37 05.被侵害人拒绝鉴定的处理(232) 37 06.出具鉴定意见(233)37 07.告知鉴定意见(233)37 08.重新鉴定(233)37 09.人体毒品成分检测(234)37 10.酒精含量检验(234)37 11.鉴定、检测、检验费用(234)第三十八章辨认(236)38 01.决定辨认(236)38 02.辨认程序(236)38 03.制作《辨认笔录》(236)第三十九章治安调解(237)39 01.治安调解的条件(237)39 02.准备调解(238)39 03.决定调解(238)39 04.进行调解(239)39 05.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239)39 06.履行调解协议(240)39 07.对调解不成的处理(240)39 08.信息录入(240)第四十章听证(242)40 01.听证的条件(242)40 02.告知听证(242)40 03.受理听证(243)40 04.决定听证(243)40 05.准备听证(243)40 06.举行听证(245)40 07.听证后处理(248)第四十一章决定行政处罚(249)41 01.决定行政处罚的条件(249)41 02.决定行政处罚的权限(249)41 03.行政案件的处理(251)41 04.行政处罚的适用(252)41 05.处罚前告知(256)41 06.决定行政处罚(257)41 07.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58) 41 08.送达决定文书(259)41 09.通知被拘留人家属(260)41 10.办案期限(260)41 11.信息录入(261)第四十二章处理涉案财物(263)42 01.收缴、追缴、没收的条件(263)42 02.收缴、追缴、没收的权限(264)42 03.收缴、追缴、没收的程序(264)42 04.决定后处理(265)42 05.信息录入(266)第四十三章执行(267)43 01.执行措施(267)43 02.罚款的执行(268)43 03.吊销证照的执行(269)43 04.取缔的执行(269)43 05.责令停产停业的执行(270)43 06.行政拘留的执行(270)43 07.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271)43 08.信息录入(274)第四十四章案件终结(276)44 01.结案的条件(276)44 02.终止调查(276)44 03.建立案卷(277)44 04.信息录入(277)第一章一般规定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思考

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思考

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思考徐松灿内容摘要:近几年来,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工作日趋完善和规范,我市公安机关通过建立健全法制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职能,提高监督力度,各项执法活动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一些突出的执法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执法质量逐步上升,公安队伍整体形象和警民关系大大改善,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公安工作的开展。

但是,法制执法监督仍然存在队伍不强、监督内容不全面、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方式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

如何完善法制执法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效能,实现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的需要,是公安机关在实现依法治国之路上的一项根本性措施。

本文通过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现状的分析,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在转变执法思想观念的同时,如何从执法机制建设和制度落实上加强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法制监督部门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增强监督力度和效果,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质量作了全面的阐述。

关键词: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存在问题对策思考一、引言“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执法监督工作”。

完善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效能,既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公安机关在实现依法治国之路上的一项根本性措施。

近年来,我市法制执法监督工作通过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提高执法主体素质,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拓展执法监督职能等措施,取得了显著效果,有效提高了全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队伍整体素质。

但是,由于公安体制和执法监督机制尚在不断完善和改革之中,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仍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12.18•【文号】公通字[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0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在公安法制建设中的组织、规划、协调和推动等职能作用,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范围第三章立法和制度建设第四章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案件审核、审批第五章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制服务、培训、调研和宣传第八章机构和队伍建设第九章内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的职能作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工作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正规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三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加强法制业务基础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法制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四条公安部法制部门领导全国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全国公安法制建设。

具体职责是:(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推动解决公安执法问题;(二)编制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三)办理重大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作应用性解释;(四)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工作;(五)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六)组织、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七)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八)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九)组织、开展法律应用研究、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十)参与内地与港澳台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磋商和重大案件处置等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十一)参与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国际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和重大涉外案件处置等涉外法律事务;(十二)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为全面推进全县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按照“建设海西,公安先行”的要求,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从程序和实体规范全县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全面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积极适应法制建设的新发展和当前公安工作面临形势的新变化。

二、总体目标以大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为切入点,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通过规范执法主体、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推进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等措施,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更大范围、更高水平上实现执法思想端正、执法主体合格、执法制度健全、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监督有效,确保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

三、组织领导县局成立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下设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县局法制科,负责日常指导督导工作。

具体组成如下: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主任:副主任:联络员:四、工作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涉及统一执法思想,规范执法主体、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等内容的系统工程,是深入推动“三基”工程建设的重点工作,具有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

各单位要把执法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民警认真学习《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统筹好与公安信息化、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两项建设的关系,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党委成员分工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警种部门联动,一级抓一级,条上抓指导,立项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加强督导,狠抓落实。

根据《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要求,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时间跨度长,任务重,市局将主要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请各业务部门加强与上级机关的工作联系,及时对我县执法规范化建设进行检查和指导。

公安机关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力量,其法制工作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当前在公安机关法制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其有效履职。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一、执法过程不规范化在执法过程中,有些警务人员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导致其行为偏离了规定程序。

例如,在调查取证环节中可能存在证据采集不规范、程序错位等情况;在处理案件时可能以口头传唤代替书面传唤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

针对这一问题,首先应加强对警务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其执法技能和素质水平。

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并依法惩处违纪违法行为。

二、权力滥用现象普遍存在由于某些原因导致部分警务人员滥用职权或以“打招呼”、“找熟人”等方式予以特殊照顾,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例如,有时候他们可能会滥用职权介入个人纠纷,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以行政手段解决问题。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加强警务人员的廉洁教育和自律意识培养,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其次,加强纪委和巡察组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违法行为。

三、信息化水平相对较低目前科技快速发展环境下,公安机关信息化工作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例如,在数据管理方面可能存在重复录入、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缺乏流程电子化支持等。

为此,应当加大投入力度提升信息系统建设水平,并推动跨部门之间数据共享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四、参与民众沟通不够密切在一些地方上警民矛盾依然突出、舆论引导不到位、信访渠道不畅通等问题普遍存在。

这表明公安机关在开展日常工作中还需要更多地主动与民众进行有效沟通,及时回应民众关切,增进警民之间的互信。

为此,公安机关应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和研判分析能力,并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组织座谈会等方式深入了解和解决群众关切的问题。

五、内外部联动合作不够协调公安机关在处理跨区域、复杂案件时常常需要与其他部门及执法单位进行配合。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为全面推进全县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按照“建设海西,公安先行”的要求,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从程序和实体规范全县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全面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积极适应法制建设的新发展和当前公安工作面临形势的新变化。

二、总体目标以大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为切入点,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通过规范执法主体、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推进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等措施,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更大范围、更高水平上实现执法思想端正、执法主体合格、执法制度健全、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监督有效,确保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

三、组织领导县局成立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下设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县局法制科,负责日常指导督导工作。

具体组成如下: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主任:副主任:联络员:四、工作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涉及统一执法思想,规范执法主体、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等内容的系统工程,是深入推动“三基”工程建设的重点工作,具有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

各单位要把执法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民警认真学习《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统筹好与公安信息化、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两项建设的关系,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党委成员分工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警种部门联动,一级抓一级,条上抓指导,立项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加强督导,狠抓落实。

根据《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要求,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时间跨度长,任务重,市局将主要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请各业务部门加强与上级机关的工作联系,及时对我县执法规范化建设进行检查和指导。

法律部门的概念是什么

法律部门的概念是什么
中国的法律可以划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 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截至2023年4月,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95部。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 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由于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可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凡调整同 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与部门法
部门法律或部门法是指宪法主导之下的同类法律法规所构成的法律单元。法律部门或者法部门, 则是指包括宪法在内的各个同类法律法规所构成的法律单元。
在法律部门或法部门之中,包含着宪法部门;而在部门法律或者部门法之中,则不包括宪法部门 在内。也就是说,宪法是一个法律部门,但它不是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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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律体系的构建,就像是大自然的奇迹。
它需要智慧的引导,需要时间的沉淀,需要耐心的雕琢。每一个法律体系的构建,都是一次生命 的奇迹,是一次智慧的结晶。
所以,让我们尊重法律,尊重每一个法律体系的构建者。因为,他们就像是大自然的园丁,用智 慧和爱心,培育出了这个国家的法律世界。他们的努力和付出,让我们的生活更加有序,更加公 平,更加美好。
法律部门的概念是什么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 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 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

备考2023年山西省晋中市【辅警协警】笔试真题(含答案)

备考2023年山西省晋中市【辅警协警】笔试真题(含答案)

备考2023年山西省晋中市【辅警协警】笔试真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多选题(10题)1.法制部门的监督是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代表本级公安机关对()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A.下级公安机关B.本级公安机关所属业务部门C.公安机关派出机构D.人民警察2.某省确定的盗窃罪以1500元为立案追诉标准,以下盗窃行为中,构成盗窃罪的是()。

A.甲窜入某乡村农户家盗窃,未窃得有价值财物B.乙窜至某工厂行政办公室窃得现金5000元,离开现场时未经反抗被巡逻民警抓获,在他身上搜出匕首一把C.丙在某公交车上扒窃乘客口袋里的现金1200元D.丁窜入某居民单家独院的围墙内准备盗窃就被户主抓获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了()。

A.纪法分开B.纪在法前C.纪严于法D.纪大于法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A.物证B.传言C.被害人陈述D.证人证言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司法赔偿责任后,应当向有下面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A.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暴力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B.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C.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D.刑讯逼供的6.下列有关罪名认定正确的是()。

A.甲抢劫致人死亡,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B.乙为讨回打麻将输给戊的3000元,将戊扣押在房间内2天,乙构成非法拘禁罪C.丙明知赵某实施高利转贷行为获利200万元,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隐瞒赃款来源,构成洗钱罪D.丁组织多名男性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7.在20世纪,中国发生了三次历史性的巨变,这三次是()。

A.孙中山领导的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建立共和政体的辛亥革命B.中国无产阶级第一次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参加的五四运动C.中国共产党及其领袖毛泽东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D.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的改革开放8.下列情形不能数罪并罚的是()。

2021年江苏省淮安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测试卷一(含答案)

2021年江苏省淮安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测试卷一(含答案)

2021年江苏省淮安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测试卷一(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下列权利属于基本权利的是()。

A.人格权B.选举权C.名誉权D.知识产权2.警衔等级的设置是警衔制度的核心,设有( )等十三级。

A.四B.五C.六D.七3.下列哪种行为可以提起公安行政复议?()A.警告B.治安调解C.传唤D.门头批评教育4.()没有权力制定规章。

A.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B.国务院办公厅C.国家人事部D.审计署5.钱某出售劣药,使购买其劣药的李某吃后中毒住院抢救,钱某这一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对此,钱某应当()。

A.受到行政处罚B.依法承担给李某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C.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D.既要受到行政处罚,又要依法承担给李某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6.当前,我们的现实政治是通过提高执政能力,完成好执政使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 )。

A.现实利益B.根本利益C.长远利益D.整体利益7.盗窃罪属于()。

A.故意和过失犯罪B.过失犯罪C.故意犯罪D.故意或过失犯罪8. 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 )裁决。

A.县人民政府B.乡(镇)人民政府C.村民委员会D.乡(镇)联防队9.对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为( )A.6个月B.10个月C.1年D.2年10.根据宪法,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区域不包括()。

A.自治区B.自治州C.自治县D.民族乡二、多选题(10题)11.收容教育的对象是实施( )行为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行为人。

A.卖淫B.嫖娼C.吸食毒品D.注射毒品12.对存在过错的执法行为和案件,公安法制部门应当()。

A.及时认定执法过错责任B.制作《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C.制作《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意见书》D.报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13.《合同法》所称的“书面形式”包括( )。

【2022年】河南省濮阳市【辅警协警】笔试真题(含答案)

【2022年】河南省濮阳市【辅警协警】笔试真题(含答案)

【2022年】河南省濮阳市【辅警协警】笔试真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多选题(10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给乙公司100吨优质棉纱,货款共计50万元。

乙公司前期支付甲公司预付款10万元,甲公司将首批50吨货物发往乙公司。

下列情况中,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的是()。

A.乙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资金链断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甲公司从乙公司合作方丙公司得知乙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C.甲公司凭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无法继续履约,要求乙公司提供相应担保,遭乙公司拒绝D.乙公司经质检部门查出其所生产的服装甲醛严重超标,被勒令停产,丧失商业信誉2.下列食物中与中国传统节日饮食习俗搭配正确的是:A.汤圆-元宵节B.巧果-七夕节C.桃花粥-腊八节D.花糕-重阳节3.在某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委托鉴定人针对案件中的一系列专门问题作了鉴定。

其中()所用的时间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A.对被害人家中血迹的鉴定B.对犯罪现场指纹的鉴定C.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精神病医学鉴定D.对犯罪嫌疑人DNA的鉴定4.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

A.坚持政治导向B.坚持权责明晰C.坚持客观真实D.坚持规范有序5.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刑罚。

A.剥夺终身自由B.强制其参加劳动生产C.接受教育和矫正D.剥夺其一切财产6.法制部门的监督是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代表本级公安机关对()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A.下级公安机关B.本级公安机关所属业务部门C.公安机关派出机构D.人民警察7.某日,公安派出所民警欧阳歌和李四前往辖区内农贸市场出警,处理一起纠纷。

民警欧阳歌与当事人之一的贾某是邻居,在处理该起纠纷事件中,民警李四应提醒民警欧阳歌注意哪些执法原则?A.事实为据B.爱岗敬业C.秉持公正D.惩恶扬善8.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公安部关于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安规章解释工作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安规章解释工作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安规章解释工作的规定正文:---------------------------------------------------------------------------------------------------------------------------------------------------- 公安部关于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安规章解释工作的规定(1989年10月3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安规章的解释工作,明确职责权限,统一解释程序,保证准确执法,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法规、规章,由公安部进行解释:(一)国务院授权由公安部解释的行政法规;(二)公安部制发的规章;(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规章;(四)公安部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与公安工作有关的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公安部进行解释。

第四条公安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工作,由法制司主管。

第五条公安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二)不得超越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三)从公安工作的实际出发,注意解释的规范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四)涉及有关部门的问题,应当经过协商。

第六条公安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涉及专门业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解释的,由主管业务局提出解释案,经法制司审核后,报主管副部长或部长办公会议审定;(二)下列解释案,由法制司提出:(1)综合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2)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事关全局性问题的解释和涉及几个业务局工作的问题的解释;(3)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有关公安工作规章的解释。

由法制司提出的解释案,报主管副部长或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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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为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证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列出补充调查提纲,退回报送部门限期补充调查;
(三)认为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写明理由;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报送部门依法处理,或者直接退回报送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省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领导本辖区的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本辖区公安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
(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组织、推动解决本辖区公安执法问题;
(二)编制地方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接到呈报的劳动教养案件后,应当按照规定组成合议组进行审核、合议,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法犯罪嫌疑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报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符合聆询条件的,报经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后组织聆询;
第十一条对上级或者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涉及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认真研究,及时收集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充分反映公安工作的实际需求。
第十二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应用问题的请示与答复工作,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备案制度。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符合收容教养条件的,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符合收容教养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报送省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
(三)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清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列出补充调查提纲,退回呈报单位补充调查;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公通字[2006] 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在公安法制建设中的组织、规划、协调和推动等职能作用,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七)依照规定对有关案件进行法律审核;
(八)管理公安法律文书;
(九)依照规定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十)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办理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
(十一)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领导本辖区的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本辖区公安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
(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组织、推动解决本辖区公安执法问题;
(二)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审核、呈报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
(四)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五)组织、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符合收容教养条件的,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清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列出补充调查提纲,退回呈报单位补充调查;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呈报单位依法处理,或者直接退回呈报单位依法处理。
(七)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八)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九)组织、开展法律应用研究、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
(十)参与内地与港澳台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磋商和重大案件处置等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十一)参与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国际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和重大涉外案件处置等涉外法律事务;
(三)办理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对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作应用性解释;
(四)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规定办理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审批案件;
(五)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第十八条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接到报送的劳动教养案件后,应当按照规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办案程序等内容进行集体审核,并写出《审核报告》,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违法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报送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
第九条公安法制部门编制公安立法计划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各地公安机关和各部门、各警种的意见。对业务部门提出的立法项目,应当认真审查;对已经立项的,应当指导、协助有关业务部门开展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
第十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加强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分析和监督检查,根据实施情况提出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收到所外执行申请后,应当对所外执行申请和县级公安机关的意见进行审核,报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发现本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办理的劳动教养案件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限期纠正的处理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公安部印)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章 立法和制度建设
第四章 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案件审核、审批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制服务、培训、调研和宣传
第八章 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九章 内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的职能作用,制定本规范。
(十二)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领导本辖区的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本辖区公安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
(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组织、推动解决本辖区公安执法问题;
(二)编制本地公安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对组织聆询的劳动教养案件,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根据聆询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决定劳动教养的,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以本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制作《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并及时送达呈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对尚未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的所外执行申请进行审核,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逐级报送审批劳动教养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
(六)组织、开展、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七)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依照规定对有关案件进行法律审核;
(九)管理公安法律文书;
(十)依照规定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有关法律应用研究、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
(三)认为不符合收容教养条件的,应当写明理由;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报送部门依法处理,或者直接退回报送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呈报的收容教养案件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公安部法制部门领导全国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全国公安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
(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推动解决公安执法问题;
(二)编制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三)办理重大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作应用性解释;
(四)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工作;
(五)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六)组织、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第二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工作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正规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加强法制业务基础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法制工作运行机制。
第四章 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案件审核、审批
第十六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
第十七条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教养案件和收容教养案件登记制度、办案责任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及其他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并将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和收容教养案件的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围,保障办案质量。
(六)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依照规定对有关案件进行法律审核;
(八)管理公安法律文书;
(九)依照规定组织、开展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十)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信访工作,办理执法问题的请示;
(十一)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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