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县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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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昆政发[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通知(昆政发〔2009〕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8〕187号),针对我市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实际,为切实做好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需要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作保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还存在工作不主动、措施不落实、安全管理缺位的情况;受利益的驱动,企业“重效益、轻安全”的问题仍然存在,安全投入不足、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分析本地、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现代新昆明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认真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01•【字号】密政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密政发〔2011〕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密云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县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密云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县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属地管理部门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属地管理部门其他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属地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从上至下逐级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层层抓好落实。

第五条属地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治理消除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六条建立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严格实施并印发会议纪要。

关于进一步明确各股室、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关于进一步明确各股室、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关于进一步明确各股室、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始兴县关于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的通知,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统一、高效、互动的监管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县住建局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局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局建工股,由局建工股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他股室、单位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领导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局长:全面领导我局安全生产工作。

各位副局长、分管领导: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分管股室、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抓好分管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1、执行县安委会、市住建局和本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项决策,做好本县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的日常工作;2、做好安全生产方面“上传下达”的协调工作;3、承办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

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一)建工股:负责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对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

督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做好相关应急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和“两场联动”检查;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建筑市场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组织或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管理,定期分析建筑业发展情况;负责指导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资格、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培训管理工作;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初审;依法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检测单位的资质进行初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
监管职责的通知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13(000)015
【摘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安
全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目前监管责任不明晰的16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予以明确。

【总页数】3页(P11-13)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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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11•【字号】绵府函〔2017〕112号•【施行日期】2017.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绵府函〔2017〕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川府发〔2017〕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产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安委〔2016〕11号)对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现就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

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要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领导,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本级安委会日常工作,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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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通知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4〕137号)等精神,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全面提升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经研究决定,授权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负责辖区内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行使辖区内(包含所属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

特此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4日
——结束——。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武清政〔2016〕40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武清政〔2016〕40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正文:----------------------------------------------------------------------------------------------------------------------------------------------------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武清政〔2016〕4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6〕6号),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本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的原则(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三)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

(四)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

(五)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六)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责。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二)明确和规范本级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装备、工作经费,保障安全生产工作需要。

安全生产部工作职责 关于印发宁城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安全生产部工作职责 关于印发宁城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安全生产部工作职责关于印发宁城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天义街道办事处、热水旅游度假区开发管委会、县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城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城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宁城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审查、申报及颁发管理工作。

(二)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含天义街道办事处、热水旅游度假区,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和分解落实全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目标,按年度进行考核和检查。

(三)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按时向上级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报送统计数据和分析,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报告或者通报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五)负责组织较大及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宁城县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县和各乡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和新兴领域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的方案》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和新兴领域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的方案》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和新兴领域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固政办发〔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和新兴领域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的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和新兴领域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的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30日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和新兴领域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的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解决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堵塞安全监管漏洞,更加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和遏制安全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印发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试行)》《固原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部门“三定”方案等,现就我市10个行业领域和15个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一、划分原则(一)职责法定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三定”、权责清单等相关规定,负有行业领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行使其安全监管职责。

(二)“三管三必须”原则。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边界。

(三)业务相近原则。

对新行业、新业态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按照监管职能相同或业务相近的要求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工。

二、职责分工(一)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1.寄递、仓储、物流领域(1)市商务投资促进局:负责物流业行业安全监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督促寄递、仓储、物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物流企业违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关于进一步明确各股室、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关于进一步明确各股室、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关于进一步明确各股室、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始兴县关于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的通知,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统一、高效、互动的监管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县住建局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局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局建工股,由局建工股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他股室、单位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领导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局长:全面领导我局安全生产工作。

各位副局长、分管领导: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分管股室、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抓好分管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1、执行县安委会、市住建局和本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项决策,做好本县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的日常工作;2、做好安全生产方面“上传下达”的协调工作;3、承办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

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一)建工股:负责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对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

督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做好相关应急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和“两场联动”检查;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建筑市场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组织或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管理,定期分析建筑业发展情况;负责指导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资格、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培训管理工作;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初审;依法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检测单位的资质进行初审。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23•【字号】日政办字〔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日政办字〔2023〕25号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驻日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厘清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明确全市部分新行业、新业态和职能交叉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划分原则(一)职责法定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三定”职责等,除法律法规明确的以外,负有行业领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行使其安全监管职责。

(二)“三管三必须”原则。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任务分工。

(三)业务相近原则。

对新行业、新业态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按照监管职能相同或相近的要求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任务分工。

二、责任划分(一)非A级旅游景区。

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负责非A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监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休闲农业区域内非A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监管。

海洋发展部门负责休闲渔业区域内非A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监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林地、湿地区域内非A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监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绿地、公园等区域内非A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监管。

(二)特种设备目录外的游乐设施(含玻璃悬索桥、玻璃栈道、吊桥、充气城堡、充气滑梯、蹦蹦床、卡丁车等)。

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负责特种设备目录外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负责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酒店)、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乡村民宿等区域内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商务部门负责其他酒店或餐饮场所内及商场、大型综合体内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

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为进一步解决部分行业领域在机构改革后安全生产职能职责出现监管空白、职责交叉及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职责不明等问题,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委〔2015〕5号)和区委、区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委发[2017]29号1《关于贯彻落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委发[2018]4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实际,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工作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综合监管职责区应急局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推动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二)定期分析研判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重大措施落实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区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国有公司和各专项安全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五)组织开展全区性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巡查、目标考核等工作;(六)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监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负责对安委会挂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整改情况进行督办;(A)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九)依法组织开展全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十)牵头组织全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责任。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了保障全国人民的安全和健康,维护生产环境的安全和稳定,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推动科学发展和经济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1.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纳入行政管理工作,制定本级安全生产责任状,并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保障措施,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方面,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和加强对职业道德、技能水平和安全防范意识的培训教育,强化安全检查和评估,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3.社会组织应当发挥监督作用,从社会角度评价和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持续发展,激励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应用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使之更加科学严谨,并推动安全生产政策和措施的标准化和协同化。

2.依托信息化技术,加强监管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数据实时化采集、处理、共享和监督,改善数据质量和精细化管理。

3.加强对行业、重点领域、特种设备和高风险企业的监督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监管力度。

三、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执法力度1.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深入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必须进行专项整治,采取强制措施和限期整改,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达到国家标准和要求。

2.严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的规范,坚决打击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等恶劣行为,确保安全生产满足社会需要和企业发展要求。

以上是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级行政机关、企业和社会组织应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全国人民的安全和健康,推动经济稳定发展。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9.08.21•【字号】渝水科[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的通知(渝水科﹝2009﹞48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2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渝府发〔2001〕10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的通知》(渝办发〔2009〕2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各位局领导和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局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局长朱宪生1. 完成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2. 监督、检查并考核各分管领导和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工作情况;3.将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落实会议决定事项;5. 保障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6. 组织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推行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7.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8. 建立值班和举报奖励制度。

(二)局长助理邓美荣1. 负责本部门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2. 督促检查本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3. 督促检查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情况;4. 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5. 负责研究部署水土保持等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6. 负责水土保持等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督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制定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7. 负责水土保持等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

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属地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属地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属地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强新行业、新业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解决部分行业(领域)存在的监管空白、监管交叉、职责不清以及部分区域存在的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职责不明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现就相关属地和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明确如下:一、明确原则(一)职责“法定”原则。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三定”职责和重要指导性文件等依据,除法律法规明确的以外,负有行业领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行使其安全监管职责。

(二)"三管三必须”原则。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投资、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要求,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任务分工。

(三)业务相近原则。

对新行业、新业态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按照监管职能相同或相近以及具有专业人员与技术仪器设备的要求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任务分工。

(四)“四个监管”协同原则。

强化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直接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和下一级政府属地监管的协同配合,形成一家牵头、多家协助、各负其责的安全监管体系。

(五)分级负责原则。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根据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规模、风险大小等标准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负主责的监管层级,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做到纵向到底、无缝对接。

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划分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行政区划边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做好本辖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通政办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通政办发〔201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近年来,我区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各项基础工作,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全区安全生产总体形势比较平稳,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结合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现就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重要性的认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沿,是政府安全监管最关键的一环,也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

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是确保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的重要保障,是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得到落实的基本前提,也是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实效的重要手段。

各乡镇、街道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在确保区域内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二、层层分解,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层层建立责任制,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辖区安全工作。

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本单位各相关工作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依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通州区各相关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通政发[2010]24号)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将安全监管责任层层分解,制定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并形成文件(可参照××镇各相关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划分,具体见附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渝府发[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8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五次全委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依法治安、职责法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市级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出如下决定:一、总体要求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贯彻“314”总体部署,建设“平安重庆”的重要保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基本任务。

要切实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专项监督领导责任。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7.25施行日期2013.07.25文号晋政办发[2013]83号主题类别国家安全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目前监管责任不明晰的16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予以明确。

一、基本原则(一)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三)管生产、管建设、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一)电力行业。

山西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负责全省电力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的自备电厂(简称涉电单元)的安全监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省电力企业、涉电单元的属地安全监管。

协助做好全省电力企业、涉电单元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铁路行业。

原铁道部下设的太原、北京、郑州、呼和浩特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分别负责我省境内各自管辖范围内铁路线运营、既有线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管。

原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太原、郑州、北京、呼和浩特质量安全监督站分别负责我省境内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铁路新建、改建工程的安全监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的属地安全监管。

协助做好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和省铁路安全监管职责变更后,由对口部门负责。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管理和改造的属地安全监管。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新行业新业态等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新行业新业态等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新行业新业 态等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新行业新业态等领域安全生
产监管责任的通知
为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厘清新行业新业态领域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县科工贸和信息化局督促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醇基燃料使用安全第一责任;
.县公安局根据两法衔接依法打击涉醇基燃料犯罪行
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醇基燃料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承运属于危险货物的醇基燃料运输企业、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依法打击不符 合资格条件的运输行为;
(三)业务相近原则。对新行业新业态等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按监管职能相同或相近及具有 专业人员与技术仪器设备的要求,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二、责任划分
(一)餐饮场所使用新型燃料
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具体如下:
1.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生产、经
营行为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行为;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儿园等校内特种设备目录外游乐设施安全监管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住宅小区范围内特种设备目录外游乐场所、游乐设施安全监管工作。
(四)物流公司、快递业
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物流、快递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管;2.县公安局负责物流、快递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工作。
(五)新兴涉旅行业
.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加强对醇基燃料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对其危废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 为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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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县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合江县人民政府文件合府发〔2010〕73号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县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确定的“以权定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泸市府发〔200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县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作进一步明确。

今后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倒查制”的方法,按照履行安全职责情形,追查有关责任单位要紧负责人和有关领导、直截了当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业生产安全监管责任部门(一)道路交通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建设局、县城管局、县农机局。

(二)水上交通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交通局(县海事处)。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安监局、县水务局、县旅行局、县城管局。

(三)非煤矿山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安监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经商局、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工商局。

(四)无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国土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安监局、县经商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安监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公安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邮政局、县建设局、县经商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局、县供销社。

(六)消防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安监局、县经商局、县文广局、县工商局。

(七)学校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教育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安监局、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工商局。

(八)供用电、河道采沙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水务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交通局、县国土局、县安监局、县建设局、县城管局、县航道处、县海事处。

(九)县城公用设施安全(下水道、化粪池、垃圾场、都市广告牌)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城管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建设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

(十)旅行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旅行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县文广局。

(十一)特种设备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质监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安监局、县建设局、县经商局。

(十二)建筑施工、都市燃气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建设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

(十三)机械行业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安监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经商局。

(十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经商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

(十五)金属回收、酒类产销、商贸企业、商场和大型商务活动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经商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卫生局、县城管局。

(十六)烟花爆竹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安监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供销社、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气象局。

(十七)粮食收储及化学药剂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粮食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卫生局。

(十八)县重点建设工程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发改局、项目主管部门。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公安局。

(十九)文化娱乐场所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文广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环保局。

(二十)森林防火及林业生产加工经营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林业局。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公安局、县旅行局。

(二十一)寺院安全要紧负责及牵头部门:县民宗办。

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县旅行局、县公安局。

二、各部门生产安全监管职责(一)县安监局(县安办)1.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治理、指导、和谐工作;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2.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含烟花爆竹)的综合监管工作;负责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上报工作;负责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承担审查把关不严,监管不力造成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安全责任。

3.负责非煤矿山的综合监管工作;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上报工作;负责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承担审查把关不严,监管不力造成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安全责任。

4.负责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紧负责人、有关安全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承担对上述人员的安全教育及考核不严、乱发证照的安全责任。

5.负责生产、经营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审查工作;承担审查把关不严、监督不力的安全监管责任。

6.组织、参与除火灾和火灾引起的爆炸事故以外的生产、经营性单位一样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

(二)县公安局1.负责机动车辆检验、牌证发放及治理;承担因对车辆技术状况监控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2.负责机动车驾驶员的考核发证及治理;承担机动车驾驶员考核不严、乱发证照的安全责任。

3.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监管及违章处罚;承担因监督治理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4.负责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和安全间距的审查监督和消防日常监督治理工作;承担因监督治理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并对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负责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县场等公众集合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及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审批和监管;承担因审批不严、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按照消防法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非重点单位实施监督抽查,并对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审批;承担因审批不严、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7.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治理和使用、储存、运输的审批,以及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承担因审批不严、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8.负责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9.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火灾引起的爆炸事故处理的牵头工作。

10.负责发放民爆品经营许可证和民爆品行业的监督治理;承担因审查和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的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11.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废旧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审核和安全监督治理工作;承担因对违法违规收购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三)县交通局1.负责对渡口、码头、客渡运船舶及全县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督治理工作;承担因监督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2.负责监督海事(航务)部门开展对船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治理工作;承担因监督不力造成考核不严、乱发证书引发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3.负责监督运管部门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资质审核、营运客车的技术治理和安全综合性能检测、运营线路审批及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培训、考核发证;承担因监督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4.负责对客运车站的审批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承担因治理监督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5.负责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的安全监督治理工作;承担因监督治理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6.负责监督运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审批和日常安全治理工作,承担因监督治理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7.负责国、省、县干线道路养护和危险路段安全整治工作;承担因监督治理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8.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和危化品运输事故处理的牵头工作。

9.负责对城县公共汽车企业的安全监督治理;承担因监督治理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四)县建设局1.负责审批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县规划区内新、改、扩建建设工程,专门是易燃易爆场所、地下天然气管道和重要设施、建(构)筑物外部安全间距审查工作;承担因监督治理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2.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资质审核报批、年度审核及监督治理;承担因监督治理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3.负责都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和监督治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现场安全治理监督工作负责;承担因监督治理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4.负责城镇燃气(天然气、液化气)新建燃气企业及燃气设施改动的审批和安全监督检查和的安全监管工作;承担因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5.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场地和相邻建、构筑物的建设规划定点和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承担因规划定点不当或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6.负责建设工程、房屋、堡坎、城县燃气等事故处理的牵头工作。

(五)县农机局1.负责农用机械(含农用运输型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及监督治理。

承担因监督治理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2.负责农用机械驾驶、操作的人员考核、发证和日常安全教育工作;承担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不严、乱发证照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3.负责农用运输车辆和农用机械的源头安全监管;承担因监督治理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4.负责农用机械田间作业安全事故的处理。

(六)县经商局1.负责发放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监督检查;承担因市场准入审查不严或监管不力的相应责任。

2.负责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商贸县场和重大商贸活动的安全监督治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县教育局1.按照治理职权,分级负责学校、幼儿园的设置、审批和日常监管;分级承担对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督治理指导责任;承担因审查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力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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