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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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广东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广东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广东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一、总则学籍是学校对学生的一个重要管理手段,是学校对学生学业、行为表现的评价和监管的基础。

学籍管理制度是学校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一套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的制度规定。

广东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省各级中小学校。

二、学籍管理的内容(一)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使用及学籍维护。

1. 学籍注册:所有在校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学籍注册。

学籍注册需要提供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业情况、健康状况等相关资料。

学籍注册后,学校会为每位学生发放学生证,并留存学生相关材料备案。

2. 学籍变动:学生在校期间如有学籍变动,包括但不限于转班、转学、留级、升级、退学等情况,必须及时向学校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查和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3. 学籍使用: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认真遵守学籍使用的相关规定。

学生使用学籍必须按照学校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学校及时跟踪学生学业和行为表现。

学生使用学籍过程中如有不当行为,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 学籍维护:学校要加强学籍维护工作,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保证学生学籍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二)学籍管理的原则1. 公平原则:学校对所有学生要公平对待,在学籍管理上不得有任何偏袒和歧视。

2. 优质原则:学校要提供优质的学籍管理服务,确保学生享有合法权益。

3. 管理原则: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的管理,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4. 法制原则:学校要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进行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5. 敬业原则:学校要敬业,认真履行学籍管理职责,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籍管理环境。

三、学籍管理的具体措施(一)学籍注册的具体措施1. 学生入学时必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照片等相关材料,并按学校要求填写《学籍注册表》。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8.10•【字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进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广东的需要;是实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教育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手段。

各地要切实把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转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和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各地要根据《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2004-2020年)》及其实施意见要求和本标准规定,将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结合实际,制定规范化学校建设实施方案并大力推进。

对办学条件和管理水平未达到规范化标准的学校,要制定限期改造计划,集中力量加快改造进程,尽快提高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达到规范化标准比例。

2007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其他大中城市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达到80%,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力争达到50%;2010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其他大中城市达到100%,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要达到80%。

三、各地要切实将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与中小学布局调整、危房改造、生活设施改造、新装备建设、强师兴教等工程结合起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要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学校管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四、省建立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完成情况督导制度。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下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转学学生应凭学生入学注册通知或转学注册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

第五条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

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城市的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农村的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入学。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保留学籍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

第九条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差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十条学校应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省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原则要求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技工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技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工学校实行学籍管理的目的是要加强教育教学过程中的科学管理,严格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建设,为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打好基础。

第三条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是指经过招生录取、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学制进行学习和成绩考核。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招收具有技工学校学籍的学生必须是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

第五条技工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并建立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条凡经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注册,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无正当理巾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注册的有关问题由学校按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应在3个月内将取得学籍学生的名册报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中央、部省属技校直接报送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其他技校按隶属关系报地级以上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通过市技校招生主管部门报省技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备案。

第八条凡按专业(工种)招收的学生,原则上按学校录取的专业(工种)注册。

第三章休学、复学和退学第九条凡是下列情况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或责令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2、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旦跟原班级学习确实有困难者。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下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转学学生应凭学生入学注册通知或转学注册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

第五条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

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城市的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农村的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入学。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保留学籍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

第九条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差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十条学校应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粤教基〔1999〕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普通初等教育和普通初级中等教育的机构,都应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设置满足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第五条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初级中学接受本服务区内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入学。

对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就读的,称为借读。

要求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接收。

第六条小学、初级中学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第八条小学、初级中学应按有关规定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借读。

第九条小学、初级中学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未成年学生。

第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第十一条小学、初级中学均实行秋季始业。

第三章学籍第十二条对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小学、初级中学一年级新生,学校应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并发给学生证。

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
穗天教办转[2007]71号
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广东省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学:
现将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教转【2007】2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严格贯彻执行。

一、各学校要认真学习《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要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负责本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二、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各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原则上在学期结束前两个星期以及新学期前三个星期进行。

初一年级新生第一学期结束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初三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后原则上不再接收学生转入插班。

三、在接收学生转学插班前,各学校必须办好转学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接收没有办好转学手续的学生,所有转学学生须同时提交学生户籍材料。

—1—
四、各学校在审核学生的转学材料时,必须同时完成网上转学流程。

五、自2008年1月1日起,各校办理广州市内转学的学生,须统一从《广州市教育综合管理系统》中打印《广州市中小学生转学证明表》,转学材料须有家长或监护人签名,不再使用我区原来使用的《广州市天河区初中学生转学联系卡》。

从外市转入的学生仍可使用《广州市天河区初中学生转学联系卡》至2007学年结束,从2008学年起全部使用《广州市中小学生转学证明表》。

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2—。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10.17•【字号】粤教基[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粤教基[2010]15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为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义务教育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省根据《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依法治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省义务教育管理和办学工作在科学化、规范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效地促进了素质教育的实施和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

但是,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思想意识仍然不够强,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得不到全面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现象还较为突出,如有些学校课程计划不落实,学生课业负担过重,违规补课时有发生等。

这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既违反了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又违背了教育教学规律和少年儿童成长规律,损害了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素质教育的深入推进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当前,我省正向建设教育强省和推进教育现代化的目标迈进,义务教育正进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的新阶段。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深刻认识现阶段我省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目标和新要求,充分认识到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既是高水平、高质量“普九”的需要,又是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依法治教,促进广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科学发展的需要,要进一步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质量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促进办学行为更加规范,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校平安和谐,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某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彻底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籍问题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秩序,根据《某某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县目前实际,经局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如下规定:1以2022年8月31日为界限,清理解决以前遗留的问题学籍,今后坚决杜绝出现新的“人籍不一致”。

2对截止8月31日“人籍不一致”的学生,各学校要加快办理转学手续,具体按下列步骤进行:①转入学校(学生所在学校)通过“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提出转学申请;②转出学校(学籍所在学校)在学籍系统中审核通过;③教体局审核完成。

3、为加快转学办理进度,本次不需提供纸质转学手续,要求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接到转学申请后,要立即审核通过,不得拖延时间,4、此项工作要在9月5日前完成,对不能按时完成的学校,要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5、要严格落实“籍随人走,人籍同步”的规定,9月1日后,先接学生入学、再办理转学手续的现象发生。

6、转学学生及监护人需按下列步骤办理转学手续:①填写《义务教育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件);②转出学校及所在地中心校签字盖章;③转入学校及所在地中心校签字盖章;④由转入学校报教体局教育科审核;⑤准予转学的,由转出学校通知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同时通过“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有关信息,逐级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7、转学手续限定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其它时间学校不得中途擅自接收转学学生,教体局不再办理转学手续。

8、没有经过审批的学校(包括教学点),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凡公办学校私自为无证民办学校学生注册学籍的,严历追究公办学校校长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有证民办学校私自为无证学校注册学籍的年检不予通过。

9、从今年秋季开始,我县学生公用经费的拨付、教科书和营养餐的发放,一律以学籍为准。

凡是学籍数和学生数不一致者,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涉及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04 粤教基[2009]88号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04 粤教基[2009]88号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粤教基…2009‟88号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管理职责和目标任务依法办学,规范中小学管理和办学行为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履行的责任。

按照“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责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办学的有关规定及《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以规范课程开设、作息时间、招生行为、课业负担等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为重点,以制度化、规范化、特色化管理为目标,使每一所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成为办学行为和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校风、教风、学风良好,育人氛围浓厚的和谐校园。

二、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中小学校要按照校历的规定安排教学活动,严禁中小学组织学生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

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占用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和放学后的时间。

学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含早读),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不超过8小时。

保证学生每天的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高中生每天8小时。

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不超2小时,高中不超2.5小时;晚自习结束时间,义务教育不超过21:00,高中不超过22:00;早上统一起床时间不得早于6:30。

不住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安排回校参加晚自习。

三、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等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按规定开设课程和安排课时,课程表要张榜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关于规范我区义务教育段学生统编号编排方法的通知

关于规范我区义务教育段学生统编号编排方法的通知
二○○六年九月一日
肇庆市端州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6 年 9 月 1 日印发
3
段码+班别码+学生顺序号。 中学、小学各举一例如下:
2
1、张三,肇庆市第一中学 2006 年七年级新生一班第一人,其 统编号为: 44170108201200620101
其余学生按班别、顺序号顺编下去。 2、李四,肇庆市第一小学 2006 年一年级新生一班第一人,其 统编号为: 44170101101200610101 其余学生按班别、顺序号顺编下去。 若学校仍在使用原有广东省学籍管理软件的,输入所有学生资 料后,可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统编号。 四、注意事项 1、根据《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学校对 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即统编号)。每位学生的统编号 一经编定,不作变更,直至该生该学段结束;各类表册均应以统编 号为序。”(第十五条)“学生转学后(含县[区]内、外转入、转出), 原转出学校的统编号不作变更,带到转入学校。转入学校根据原学 籍资料重新建立学籍档案(原学籍保存备查)。”(第二十一条) 2、统编号编排方法从今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各校必须用这个 编排方法编定学生学号并认真使用。为规范管理,统一格式,上报 教育股的新生名册(含电子版)必须要编定学号。各校原自行使用 的学号编排方法不再使用。

206
黄岗小 121
加美学校小
207
岩前小 122
160
学部
大观实验学
208 一 小 101 沙湖小 124
161
校小学部
210 实验小 103 端城小 125 南国实验小 162
黄岗中 211 美亚小 104 蓝塘小 126 远方小学 163
十二中
爱华学校小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不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下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转学学生应凭学生入学注册通知或转学注册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

第五条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

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城市的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农村的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入学。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保留学籍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

第九条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差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十条学校应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是中小学生在学校的身份标识和教育管理的一种方式。

中小学生的学籍应当记录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和教育经历等内容。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公正公平、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目标,强化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科教育。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荣誉奖励、惩戒处分等情况,并负责学籍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学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为家长、教师和学生提供便捷的查询和交流平台。

第七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学校内部审查,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学籍的建立和变更第八条学生的学籍由入学报名时建立,当事人为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九条入学报名时,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第十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转学、升学、休学、退学、重返学校等。

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当经过学校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学籍的使用与保护第十二条学校在学籍管理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和学籍信息的安全。

第十三条学生的学籍信息仅限于学校教育管理使用,不得对外公开,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学籍信息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第十五条学生在转入其他学校时,原学校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或者退学时,学校应当妥善处理学籍信息、教育经历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和档案保存。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7.25•【字号】粤教基[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教育厅2014年7月25日以粤教基〔2014〕24号发布自2014年8月2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和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广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和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

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及各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条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学籍管理暂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学籍管理暂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学籍管理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情况、学习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六条学生因家庭搬迁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条学生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需要休学的,应提供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学籍注销第八条学生完成义务教育或因故退学的,学校应办理学籍注销手续,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对于违反学校纪律或法律法规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注销学籍。

第五章学籍信息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核查和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您的要求虚构的,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正式的程序批准发布。

广州出台学生学籍管理新规

广州出台学生学籍管理新规

广州出台学生学籍管理新规:一生一籍籍随人走广州出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新办法—没有学籍,想转学?未必行得通!昨日,广州市教育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今后须按照“一生一籍,籍随人走”规范管理学籍。

为此,市教育局还总结学籍管理“负面清单”,以此规范择校转学、中学挂读、学校班额超编等违规情况。

每年6月20日前地段小学要完成学籍数据“广州从2004年开始实行电子学籍管理。

”昨日,广州市教育局副局长江东介绍,教育部于去年9月发布规范学籍管理要求,提出学生终生学籍号制度,广州由此在现行学籍管理基础上做规范,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其核心为:一生一籍,籍随人走。

江东透露,“一生一籍”首先要规范学籍的建立,未来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生学籍都应在该学段起始年级建立,“学生到非录取学校就读,不能建立学籍将追究收生学校责任”。

根据要求,地段小学每年须在6月20日完成学籍数据整理,并在春季学期结束后一周内报区教育局完成学籍建立工作,今年的工作时间为7月19日,其他小学学籍建立工作须在每年9月15日前完成。

为何强调“起始年级”建立学籍?江东称,此举主要为掌握学生的学籍异动情况,比如未来广州将实行异地中考,要求考生须广州连续三年的初中学籍,“如果学生从初二或初三转过来,是不符合要求的”。

列工作负面清单通过转学获学籍将行不通为了规范学籍管理,昨日,市教育局还专门归纳“学籍工作负面清单”,罗列十大规范行为。

其中,明确提出中小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学生就读,学校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和办学规模招收学生建立学籍。

往年有中学生没有达到广州高中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就先到省内其他地方的学校找个高中来读,获取当地学籍,然后通过转学的“曲线”办法获得广州高中学籍,未来这样的空子将没得钻。

根据《通知》要求,普通高中阶段学生转学,在广州参加中考但达不到当年广州市中考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广州市户籍学生,原则上不得再通过转学方式进入广州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在广州参加中考达到当年中考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但未被统一录取的广州市户籍学生,如从市外转入广州,需根据其参加广州中考的成绩转入到相应或以下批次普通高中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对学生的入学和流动做到依法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1.小学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学生学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镇乡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管理,并上报区教育局备案。

2.初中阶段学校(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含民办学校),学生学籍由区教育局管理。

二、新生入学3.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入学严格执行《入学通知书》制度,由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籍号登记造册,上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需更名的,需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能更正。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时,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 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4各中小学校在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时,要按《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接收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学生转学5.初中转学:(1)镇乡办事处之间的转学,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接收学校持相关证明、学籍档案到区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 )由区内转出区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 )原则上区内初三(九年级)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4)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6.小学转学:(1)镇乡内原则上不准转学,特殊情况需转学的,由学生父母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镇乡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办理转学手续。

跨镇乡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镇乡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期(每年春季学期于4月10日前,秋季学期于10月10日前)报区教育局备案。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区内转出区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广东肇庆中学学籍管理条例

广东肇庆中学学籍管理条例

广东肇庆中学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证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端州区学籍管理条例(暂行)。

第二条凡在本区范围内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普通初等教育和普通初级中等教育的机构,都应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区教育局是所全区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要机构。

第二章学籍第一条对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小学、初有中学一年级新生,学校应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并发给学生证。

第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档案及学校资料包括:1) 《学生学籍表》2) 《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3) 《在校生名册》4) 《流动学生名册》5) 《毕业生名册》6)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统计表》(小学填“义评表一”和“义评表三”,初中填“义评表二”)7) 《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8) 《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特殊教育均按发上表册单独造表。

所有表册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条《学生学籍表》、《在校生名册》、均在学生入小学或初级中学一年级时由学校统一建造,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验核印章。

《在校生名册》:小学、初中一式二份,由区教育局和学校各保存一份。

《学生学籍表》由学校填写后,按班级装订成《学籍册》。

《学籍册》应有目录,《学生学籍表》及《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表册中的学生数必须与班上实有学生数相符;学生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辍学和死忙学生的学籍表放在册的最后面保存;休学后复学的学生的学籍应带入复学班继续使用。

《学籍表》由学校保存。

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造《在校学生名册》、《学生学籍表》第四条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读的小学、初级中学,应为在读的流动儿童少年学生建立临时学籍。

第五条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写学号。

广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得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得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她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得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与在这些学校就读得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与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得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与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与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与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与审核其直管学校得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ﻫ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与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得各项规定与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与审核其直管学校得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得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得日常管理工作。

ﻫ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

不设区得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与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ﻫ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及各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条件规定得范围内,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自主确定招生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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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粤教基〔1999〕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普通初等教育和普通初级中等教育的机构,都应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设置满足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第五条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初级中学接受本服务区内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入学。

对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就读的,称为借读。

要求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接收。

第六条小学、初级中学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第八条小学、初级中学应按有关规定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借读。

第九条小学、初级中学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未成年学生。

第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

第十一条小学、初级中学均实行秋季始业。

第三章学籍第十二条对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小学、初级中学一年级新生,学校应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并发给学生证。

第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档案及学校资料包括:(一)《学生学籍表》(二)《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三)《在校学生名册》(四)《流动学生名册》(五)《毕业生名册》(六)《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统计表》(小学填“义评表一”和“义评表三”;初中填“义评表二”)(七)《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八)《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特殊教育均按以上表册单独造表。

所有表册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表》、《在校学生名册》、均在学生入小学或初级中学一年级时由学校统一建造,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加盖验核印章。

《在校学生名册》:小学一式两份,由镇教办验印后,分别存镇教办和学校;初中一式三份,由县(市、区)教育局验印后,县(市、区)教育局、镇教办、学校各存一份。

《学生学籍表》由学校填写后,按班级装订成《学籍册》。

《学籍册》应有目录、《学生学籍表》及《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表册中的学生数必须与班上实有学生数完全相符;学生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辍学和死亡学生的学籍表放在册的最后面保存;休学后复学的学生的学籍资料应带入复学班级继续使用。

《学籍册》由学校保存。

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造《在校学生名册》、《学生学籍表》。

第十五条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读的小学、初级中学,应为在读的流动儿童少年学生建立临时学籍。

第十六条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即统编号,编排方法见附件)。

每位学生的统编号一经编定,不作变更,直至该生学段结束;各类表册均应以统编号为序。

第十七条学校将学生的有关情况填入《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和《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并用省教育厅提供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软件)》(国家教育部编制)录入计算机,并传送到镇教办;镇教办汇总后传送到县(市、区)教育局。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不得任意改换;确需改换,须持有镇以上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小学生到镇教办、初中生到县(区)教育局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专门的学籍资料管理员,专门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章转学、休学、复学第二十条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转出手续,并予以合理安置。

任何学校不得借故拒收转学生,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转学一般应在学期结束至新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再向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专用的《学生转学联系函》;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接收学校并开具同意接收回函;转出学校凭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接收回函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并将有关转学资料录入计算机;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及学籍资料接收学生。

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及学籍资料的转学生。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学后(含县[区]内、外转入、转出),原转出学校的统编号不作变更,带到转入学校。

转入学校根据原学籍资料重新建立学籍档案(原学籍保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

学校在报经镇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其休学。

发给休学证书。

休学时间超过3个月的,复学时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休学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刷。

第二十四条学校要在每学期结束前,将本学期内学生转学情况,填写《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并附上转学审批资料及转入地的接收回函,送镇教办验核,再报(市、区)教育局审核备案。

手续不完备的视为非正常流动生。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要在每学年结束前,填写《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将本学年内转县(市、区)外及县(市、区)外转入生的情况报地级以上市教育局(教委)。

第五章升级与留级第二十六条完成每学年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随班升级,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第二十七条初级中学不得招收已完成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无故不参加毕业考试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经全面考核,小学报镇以上、初中报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考勤第二十九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

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课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

第三十条每班设立点名册,每节课(包括上课和课程表安排的自习、劳动等)均应由任课教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

学生考勤情况每周由班公布一次,每月由学校公布一次。

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

第三十一条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

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导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

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导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七章学科成绩考核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对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的考核,确保学生全面发展。

在对学科成绩考核时以国家或省颁发的各学科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为依据。

着重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的理解、掌握、运用和综合应用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学科成绩考核分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毕业考试。

学期或学年结束前,由学校组织进行学期、学年考试。

学期考试只考本学期所教的内容。

学年考试考一学年所教的主要内容,重点放在第二学期所教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学期、学年考试成绩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

考查只分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因病不能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的学生,可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教导处批准,分别情况准予免试一部份或全部学科,或准予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

免试学科的学期或学年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评定。

不及格学科均应由学校进行补考。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的各方面的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籍表。

第八章奖惩第三十七条遵守《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相应的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八条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正式授予称号,发给奖状,以资鼓励。

三好学生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九条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四十条奖励或惩罚学生,须经学生评议,由班主任提出和征求任课教师意见,并听取家长意见后,送教导处报校长审批。

第九章毕业、结业、肆业第四十一条小学、初级中学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应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有半数以上学科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者,予以肆业。

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均由学校发给统一印制的,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小学学段不发毕业证书)。

学生毕业、结业、肆业情况均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予以注明。

第四十二条《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全省统一格式,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印制。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我省此前所作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相符者,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暂行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我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我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档案资料样式;(一)《广东省小学(初中)在校学生名册》(二)《广东省小学生学籍登记表》(三)《广东省初级中学学生学籍登记表》(四)《广东省小学(初中)流动学生名册》(五)《广东省小学(初中)毕业学生名册》(六)《广东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情况统计表(义评表一、义评表二、义评表三》(七)《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八)《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九)《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函(样式)》三、《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证书(样式)》四、《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档案资料(供录入计算机用部分)填写和学生统编号编排方法说明》五、《广东省县(市、区)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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